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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契约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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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契约制度研究论文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骨代谢的特点,就相当于现在的合同,差不多了。我吧,应该是。

西周时民事法律有所发展,出现了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等。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写在竹简上,将之分为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即“同而别之”。根据《周礼·天官·小宰》:“听卖买以质剂。”《地官·质人》记载:“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意思是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从形式上讲是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奴隶、牛马;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一般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兵器或珍异。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制作,即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说明当时官方已经对市场贸易加以干预。 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又是诉讼的证据。《周礼·天官·小宰》:“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晋中之窗提醒您:周朝得了政权以后,西周王朝以夏商礼乐为基础,在公元前1058年制订了周代礼乐(礼乐的“礼”就是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相互结合的礼仪,“乐”就是音乐,包括乐队、乐舞的编制,乐曲、乐舞的使用,等等。),将其作为奴隶主的行为准则,各级奴隶必须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享受礼乐——在礼的中间,把贵族和人民分成许多等级,对各个等级都规定了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区别和限制。同时周朝的统治者对音乐的社会功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他们把礼与乐看得一样的重要,并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的有效手段。他们也为各个等级严格规定了应用音乐的制度,从而来体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相互间的关系。例如: 1、关于乐队的排列和各个乐器的的多少,规定王的乐队和所有乐器可以排列东西南北四面,诸侯的可以排列三面,卿和大夫的可以排列两面,士的只可以排列一面。 2、关于舞队所用的人数和排列的方法,规定王的舞队可以由八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八个舞行,即六十四人组成的一个舞队;诸公可以由六个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六个舞行,即三十六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四个舞行,就是十六人组成一个舞队。(1、2,参考,杨荫浏编著《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p33音乐的阶级化和等级化,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3、关于在举行“射礼”时,不同身份等级使用的乐曲不同,王用《驺虞》,诸侯用《狸首》,大夫用《采苹》,士则用《采蘩》。(参考,陈应时、陈聆群主编《中国音乐简史》p28宫廷音乐,高等教育出版社。) ······ 一个王朝制定一项制度势必要建立与其对应的部门,来保证制度的实施、管理与完善,并形成与其对应的教育体系,来确保制度的推广与传承。 周朝的礼乐制度自然也需要这样的保障,即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数目不低于一千四百六十三人。这机构的职务包含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但从音乐教育方面来看,该机构是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在一千四百六十三人中,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属于农奴阶级。由此可见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和表演的主要力量是农奴们。但在音乐行政以及音乐教育方面的各级负责人则都是由贵族承担的,并且随着统治者对音乐各种事宜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应的乐官级别也不同,越是重视,乐官的级别越高,由此可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活动的阶级控制是十分严密的。 对此,可看出统治者对礼乐制度的重视甚大,以及这个政府工程的浩大。也因而引起了一些人的深思与反对。例如墨子。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对对音乐持否定态度,反对儒家的礼乐思想。在《墨子·非乐》的上篇中记载,墨子承认音乐能使人快乐,给人以美感,他说:“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耳知其乐也”。但是,“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音乐对于王道、万民来说没有任何利处。其次,他认为音乐解决不了老百姓的“三患”,即“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音乐非但不能“行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而且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并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墨子认为,王公大人要欣赏音乐,必须制造乐器,造乐器则“必厚措敛乎万民”;有了乐器,必使风华正茂的年轻男女去演奏,如此又浪费了劳动力;有了音乐,王公大人坐而独听,谈不上快乐,何况又浪费了那些听乐的君子、贱人的时间等等。 在音乐教育方面,其实商代的贵族已有专门的学校教育,而在西周,统治阶级为了配合礼乐制度的推行,学校教育变得更为完备。建立了所谓的小学与大学。主要教学内容是“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又以礼、乐、射、御为主。音乐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子弟(即世子和国子),但也在自由民和农奴中选拔一些人才,把他们提升到下层贵族的等级中,与上层贵族子弟一同学习音乐。世子是王和诸侯的嫡子,国子是公卿大夫的子女。贵族教育从六岁到二十余岁,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易而难、由简而繁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礼”、“乐”的比例是很重的。而国子们学习礼、乐的目的,并不像今天这样是去从事各种音乐表演活动。这种教学目的是要使这些青年在学习了音乐之后,能够利用音乐来统治广大的农奴,麻醉他们,防止他们反抗,要人民保持和平态度;他们学习的目的也就自然是要达到统治阶级提倡的“礼乐治国”。“西周音乐教育”说到底也只是西周统治者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通过对各个贵族,以及少数农奴的音乐教育,使等级观念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并使之传播,从而减小叛乱的威胁,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纵观世界历史,无论哪个国家在哪个时代的哪个制度的运行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西周的礼乐制度亦是如此。春秋之后,私学开始兴起,逐步改变了礼、乐教育与庶人无缘的局面。各种私学类型很多,教育对象中既有士阶层的人士,也有宫廷的专业乐人,还有民间的从乐人员。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私学教育主要是指民间音乐教育活动。这时期的官学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其重心开始由王室向诸侯公室转移,并且,由原来以宫廷一个教育中心为主开始向多个中心转变。音乐教育的对象与内容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教育对象中除了世子与国子外,还包括了乐师、乐工的教育。涉乐人员的增多,促进了礼乐方面的严格规定彻底的被打破,诸侯、卿大夫、甚至士也堂而皇之地用起了“天子之乐”。因而,礼乐制度的被打破也得到了儒家代表人(孔子、孟子、荀子)的痛斥。 但无论思想家们如何评论西周礼乐制度,可以肯定的是,正因为礼乐制度的诞生,周代成为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音乐发展高峰时期,它建立了我国最早的较完善的音乐机构,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为我国音乐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小视的贡献。单对中国音乐来说,西周礼乐制度无疑是中国音乐史上的一个加速器,它通过帝王的支持、鼓励与领导,使中国音乐在当时世界音乐界留下了永远的画笔。这画笔永远昭示着祖先的智慧与才华,同时也激励着我们现代中国音乐的前进、发展。

中国近代条约制度研究论文

重看洋务运动的成败 这是一场发生于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的运动。他在中国饱受凌辱,开明地主想挽救国家危机时开始,失败于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北洋舰队的全军覆没。 这是场注定失败的运动,就像好多书上所说的那样。1、倡导洋务的几个大臣都是满清高官,代表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目的是维护清朝的统治。2、洋务派搞此运动的方法是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而不是学习外国先进的思想和体制。3、 仅靠地方上几个积极的大臣搞,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机构,造成了活动的涣散,难成大器。这就是现代史学界给洋务运动失败定下的三大失败理由。 我的对这三大理由感到不满。 第一,些史学家们首先就提出了阶级问题。“阶级”是一个令人反感的词,这是人由人划出的。本来一个国家的人很团结的,非要划出三六九等,分化穷人,富人,中产阶级。评价历史事件也是,封建大地主大官僚,明显是贬义词,让人一看就感觉李鸿章曾国藩张之洞左中棠是坏蛋。洋务派的人确实为当时中国作了不少贡献,左中棠亲自出征收复新疆,他们在各地办新式工业厂局,新式学校,这些功劳是很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因为阶级这两个字。比如,评价太平天国义和团运动通常是说农民阶级的局限性;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的失败是由于资产阶级的妥协性软弱性。但是,对于工人阶级运动失败的评价,却说成是反动势力的强大,为什么不说成工人阶级的XX性呢? “阶级”确实是一个很迷惑人的词,如果看了一些评价性论文,很容易被这个词给套住思维。所以,我认为,评价洋务运动的成败要先撇开什么阶级原因。我认为着第一条失败理由应该是这样:由于李曾等人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的局限性,比如保守,封闭,导致思想肯定会有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了洋务派行动上不同。我想这只是时代的局限。 第二,按一些史学家的话来说,应该直接学习外国先进的思想和政治体制,而不是搞什么技术。试想,这样可能吗?如果让他们向原始人来传授资本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思想,我不相信原始人会接受的了。试想,在原始人中间实行资本主义,这可能吗??这肯定不可能!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知道这个原理的话,就很容易来理解洋务派学习先进技术的原因:当时清政府正致力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通过与外国军队的合作中,李曾等人认识到洋人先进的兵器的威力,认识到洋人机械的先进,这样他们自然,而然萌发出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引进西方先进设备的念头。这在当时是适应历史潮流的,大多数中国人接触西方肯定不是像极少数的留学生那样,从接触西方的思想文化体制开始的,大多数的中国人接触西方还是要从接触其先进神奇的机器设备,技术开始。我觉得正是洋务运动的开始才为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出现的可能。 很多人都忽视了洋务派关于培养新式人才的做法。比如送一些儿童出国留学,开办新式学堂,新式图书馆,给当时中国大众的思想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有了洋务派引进新机器,技术作铺垫,人们接受西方先进思想也就自然一点。所以我认为洋务派之所以失败是由于没有学习西方先进技术而是“器物”上的学习,这点理由有点牵强。有力证明就是之后的戊戌变法运动,这次运动是学习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标准的学习西方先进制度,可结果还是失败了。 第三,洋务派搞的洋务运动,对清政府来说,是一次合法的运动。我想一次合法的运动是有必要在中央搞一个指挥机构。但清政府又不是李鸿章曾国藩家的,建立一个什么机构不是那么随便的,搞不好还会被安个犯上欺君的杀头罪。况且李张等人又是位高权重,我想,搞一个中央性的,特别是能指挥得了李曾等人的机构,实在不好成立。再以前后史实为例,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都是有一个中央指挥机构,但最后还是失败了。 关于对洋务运动“难成大器”的评价,我更不苟同。洋务运动为近代中国带来了多大的影响,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这次运动引进许多先进的机器,设备,可以说为中国的近代化工业开辟了先河;又是戊戌变法甚至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物质基础,如果这样还是没有成“大器”的话,我就不知道还有什么是所谓的“大器”。 洋务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不可忽视的运动,也是中国试图解救民族危机,振兴民族的一种尝试,虽然它失败了,可是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单凭这点就应该向这次运动致敬。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这点的原因变一下。此次运动清政府的态度仅仅是中立,而洋务派当时的做法在民间看来简直是劳民损财,这样洋务运动虽然兴起了,但是却没人响应,使洋务积极分子热情减退,致使洋务运动后期都没有什么新的作为。 洋务运动在当时的中国,其失败命运是不可避免的。第一,在不触动腐朽的封建制度的前提下,洋务派试图利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长处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这种手段和基础的矛盾,使洋务运动注定是不可能成功的。同时,洋务运动处处受到顽固派的阻挠和破坏,从而加大了洋务运动开展的阻力。第二,洋务派本身的阶级局限性,决定了他们既是近代工业的创办者和经营者,也是其摧残者和破坏者,其封建衙门和官僚式的体制,必定导致洋务企业的失败。第三,洋务运动的目的之一是抵御外侮,但洋务派在主持外交活动中,坚持“外须和戎”,对外妥协投降,他们所创办的近代企业有抵御外侮和“稍分洋人之利”作用,但却不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位。 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在得出上述结论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洋务运动的目的虽说是维护清朝统治,它没有使中国走上富强的道路,未能挽救在对外战争中失败的命运和阻止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但它引进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机器工业,培养了一批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对外国经济势力的扩张,也起到了一些抵制作用,推动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

诸如条约此类的新事物,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封建的形态,具有先进性和进步性,但它们是以损害中国的主权为代价的,它使中国丧失了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地位,蒙受着巨大的屈辱。而且,这种损害使得这一近代化的变革受到严重的限制,又极大地抑制了中国的进步和发展。中国的近代化与条约制度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矛盾,要使近代化获得广阔的前途,就必须清除条约制度。正唯如此,中国社会内部出现与条约制度不相容的反抗力量,不断举行各种方式的废约反帝斗争,以废弃这一列强在华行使“准统治权”的制度。中国人民和各届政府为此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最终摆脱了它的束缚,以平等的姿态融入国际社会~

大蒙古汗国中国近现代政治史研究:近代中国的艰难探索列强武装侵略与中国人民的斗争鸦片战争(1840-1842)——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860)——中英、中法、中美、中俄《天津条约》;中英、中法佃[京条约》甲午中日战争(1894-1895)——《马关条约》八国联军侵华战争(1900)——《辛丑条约》日本侵华战争(1931-1945)——九一八事变、伪满洲国、卢沟桥事变、国共二次合作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革命纲领)、《资政新篇》(近代中国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改革方案)辛亥革命(1911)——兴中会(革命团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兴起)、同盟会(第一个全国性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三民主义、中华民国成立(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清朝灭亡(1912.2)新民主主义革命(1919-1949)五四运动(1919):直接原因为巴黎和会中国外交失败、五四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中国共产党成立(1921)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国共合作(1924)、开展国民革命运动(1924-1927)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八七会议(1927)、开辟井冈山道路(1928)、遵义会议、《八一宣言》(主张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参与和平解决西安事变(1936)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开辟敌后根据地、《论持久战》、中共七大(1945)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重庆谈判(1945)、三大战役(辽沈、准海、平津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现代中国政治新中国的政治建设确立——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曲折——文化大革命(1966-1976),以阶级斗争为纲,严重破坏民主法制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等发展——法制(修订宪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仃收诉讼法》等)、民主(推行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祖国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回归(1997.7.1)、澳门回归(1999.12.20)、海峡两岸关系新中国外交建国初期外交建树——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参加日内瓦国际会议和万隆亚非会议打开外交新局面——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1)、中美关系正常化(1972)、中日邦交正常化(1972)新时期外交——反对霸权、维护世界和平、参加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创立上海合作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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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制度研究论文

以下是一篇关于合同违约的论文,是从法律敎育网上摘录下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关键词]:违约金、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低、实际损失、违约金调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首先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②。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因为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竞争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违约金条款首先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则。合同正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要求③。笔者认为合同正义关键为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为合同相对方对价的公平。合同正义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证;同时在合同主体实质不平等时,以社会公权力对合同私权利进行干预,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实质公正。合同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私权利的处分,因此公权力的干预应当为例外、补充的形式。民事主体实质不平等是产生合同实质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认定合同主体存在实质不平等,违约金体现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条件下公权力才有干预的必要。违约金条款的无效应当和合同无效采纳一样的标准;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认定总体上应采纳: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 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 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在此情况下守约方也可以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前提下不主张违约金,直接主张赔偿损失就可以得到救济了。但笔者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主张,当违约金过低的时候,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在逻辑上更为允当,只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实际上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这样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过低的调整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损失就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履行合同收益的减少,具体数额为合同全面履行的收益减去违约状态现状的收益的差额即在正常履行合同后的净收益;具体而言:(一)履行利益受到在签署合同时可遇见损失原则的制约。违约方应该以社会理性人的标准遇见到损失,它不仅应该遇见到损失的类型,也应该遇见到损失的数额;守约方的损失是其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损失,其身份以外的偶然损失不属于可预见的范围④。但对于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明知守约方会发生的损失,不管是否在守约方经营范围以内,应该属于可遇见的范围之内,如出借人出借资金为向他人借入,违约金标准在借款合同违约金标准之内的违约金损失。(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应该减去守约方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扩大的损失。(三)履行利益须减去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得到的收益。(四)履行利益还须减去守约方因不履行合同少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具体因素:(一)参照合同标的。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二)参照合同主体的实质地位。对于公用事业、垄断企业、提供供不不应求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等处于实质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提供格式违约金条款或准格式违约金条款,因为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平等协商的力量,应当对优势合同当事人提供、相对方当事人很难协商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程度。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三)参照合同性质。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对于交易内容为生活必需品、服务为生命、健康、身体基本保障提供服务的合同,应当基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违约金应该体现补偿性,舍去惩罚性的功能;对于当事人平等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对当事人的约定的尊重,以不调整或少调整为原则。(四)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应当体现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主要意义在于促进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标准应该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应当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一定幅度。(五)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合同法》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既然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在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时候,违约金条款就不仅仅属于合同条款的私法性质,更应该考虑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条件,因此违约方的过错应该成为公权力予以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因为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罚当其错,体现公权力干预的公正性。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⑤。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调整,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当违约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当守约方利用优势地位在自己不可能违约,以追求对方违约金为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标准。(六)违约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违约金的最低限度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但是对于一般的合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担保合同全面履行、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可以参照定金的最高限度执行。对于违约行为自履行义务开始之日发生并处于连续状态的,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应当以标的数额为基数;对于部分履约部分违约的,应当以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为基数。

第9个吧,因为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各国的规定和学说都有差异,参照着写好写一些。

3、论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契约合同类的论文题目

1、中国古代洪水神话考论 2、 论中国古代神话的演变 3、中国古代神话与原始观念 4、《诗经》燕飨食诗的场面描写 5、《诗经》的审美学特色 6、论《诗经》中的征役诗 7、论《诗经》中的婚恋诗 8、论《诗经》中的史诗 9、论《诗经》中的农事诗(其他类型,自拟题目) 10、《诗经》的比兴与《楚辞》的象征 11、《离骚》抒情主人公形象的塑造 12、从《离骚》看屈原的自觉与不自觉 13、先秦诸子书寓言研究 14、先秦史传寓言研究 15、先秦史书寓言研究(其他类型,自拟题目) 16、先秦文学与理性精神 17、论《左传》的战争描写 18、 论《左传》的妇女形象 19、《战国策》的艺术成就 20、《战国策》名篇研究 21、老子的思想 22、《老子》的艺术特色 23、《庄子》的艺术特色 24、《庄子》寓言的艺术成就 25、孟子论辩散文的艺术风格 26、《吕氏春秋》与杂家 27、《战国策》中策士言辞的抒情化特征 28、《庄子》中的畸人描写及其思想蕴涵 29、论《诗经》中的婚恋诗 30、《左传》中行人引诗分析 31、《孟子》文章的论辩技巧 32、《庄子》寓言的场景描写 33、宋玉赋试论 34、贾谊政论文的策士风范 35、司马相如赋的现实政治倾向 36、论《史记》中下层人物的描写37、《史记》所描写的游侠38、《史记》所描写的刺客39、《史记》人物合传的结构安排40、司马迁的反暴政思想41、《史记》所描写的战国四公子42、汉乐府民歌的讽谕特征43、《古诗十九首》的艺术成就44、从《氓》到《孔雀东南飞》──论中国古代叙事诗的发45、论建安文学的美学倾向46、. 曹操与诗文革新47、. 论曹操的诗歌创作特色48、论曹操的散文创作49、论曹丕在中国诗史上的地位50、论曹丕的文学成就51、.曹植的生平与其诗歌创作的历程52、论三曹对建安文学的贡献53、曹植诗风的衍变54、潘岳哀诔文的创作特色55、陶渊明田园诗的艺术风格56、梁朝文人群体的辞赋创作57、汉武帝时期赋家考论58、《古诗十九首》中的人生思考59、邺下文人游宴活动与游宴诗创作60、阮籍咏怀诗的抒情特征61、左思咏史诗的咏怀特质62、谢灵运山水诗的摹象特点63、.阮籍诗歌的美学倾向64、.论陶渊明的田园诗65、.谢灵运与山水诗66、陆机、潘岳诗文的比较研究67、宫体诗的女性描写68、论《文选》对诗的分类69、论《子夜歌》70、《世说新语》的语言风格71、《世说新语》的语言技巧72、《世说新语》的写人技巧73、《世说新语》与中国古代小说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建议你可以例举一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然后根据显然的信息不对称,分析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优势方,最关键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合同法分析一下“霸王条款”是否属于有效条款。 建议题目《论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有效性》,“规范”如果是动词,那么恐怕不是属于我们一般的个人可以实施的行为。霸王条款,一般是交易双方中的优势方强加给对方的,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可变更合同?还是属于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这样可以写不少内容。格式合同里面应该有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这里面还是有可能会出现霸王条款。

中国上下五千年悠久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作为文明标志之一的契约早在商周时期便已经出现了,随着社会的变迁,契约制度也在不断地进化,文章通过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探究,分析了中国契约制度发展变化缘由以及社会各个因素对契约制度的影响作用,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当代相关的民事立法。一、中国古代契约的主体身份限制(一)主体身份限制的原因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其产生的土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也当然取决于它所在社会时期的经济基础,同时也会对其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封建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作物一般都只能供自己家庭消费,很少有剩余的动产可以去交易,加上西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土地归国家所有,民众拥有极少的私有不动产,交易范围狭小,因而,契约制度的发展也就比较缓慢。2.奴隶社会影响不容小觑春秋战国时期,奴隶社会已经接近尾声,封建社会形态初露端倪,二者复杂交错,中国的社会形态由此发生转变。这一阶段,封建社会的形态还尚未成熟,同时这其中又存在着奴隶社会残余,尤其是当时社会对人的商品化,奴隶是被当作物品作为契约交换的客体,缺乏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资质,这点于当时的契约制度上便能够有所体现。(二)身份限制变化的表现1.同居卑幼契约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大约在五千年前,我国便进入了父系社会,男性家长对整个家族的事务享有主导权,例如在唐宋时期,就有法律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说明,未经男性家长的批准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将面临严厉的惩罚。2.对官员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不断加强自公元前221年,秦一统天下以后,建立了具有高度中央集权特征的专治政权,为了便于统治者的治理效率和地位,维护政权的稳定性,对官员的管理愈发严格,这不仅表现在政治身份上,也表现在对官员们民事活动方面,立法上很明显地有意禁止官员成为契约的主体。自唐宋开始,此情形开始发生一定的变化,例如,唐律禁止官员“贷所监临财物”,但却不禁止贷给所监临之人财物。可以看出,立法上当时对官员借贷事宜设定了单向限制。清朝以后,对官员借贷事宜的限制变得更加严苛,由单向变成了双向规制,不仅禁止官员的“贷所监临财物”,而且也禁止监临官在所管辖区域内借贷钱债、典当财物的行为。二、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历程(一)中国古代契约的形式发展中国古代契约随着历朝历代的发展演变,形式由最早简单的判书发展到更加复杂的合同,总的来说大体上有三种契约形式。1.判书式判书式产生于西周时期,是我国契约的最初“模型”。根据其形式、规制的商事活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傅别、质剂、书契,如《周礼》中就记载着 “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 ( 《周官·天官·小宰》 )。2.合同式合同式契约较之之前的判书式契约更具有现代合同契约的特点,在当时所处的封建社会中应用范围很广泛。此种契约沿袭了之前的一式两份的形式,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是把两份契约各折叠一半,背面对接,再于其合并处做出“合同”二字的标记,如此一来,“合同”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约的背面; 其左半在另一契约的背面。如果两份契约背面的“合同”能够真正吻合,就表明这张契约是真实的。 契约发展到此时,已不再是简单证明交易的凭证,当事人双方会从己方的利益出发,书写一些有利于己方的合同条款。3.单契式单契式契约是指债务人根据协议出具给债权人的契约,主要用于绝卖关系中,在抵押、典当、租赁、借贷中也有使用。单契最早出现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其原始模型是比它早很多年的质剂,到了唐朝时期,单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被大量的应用于买卖契约,由于单契的形式与合同式在形式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验证其真伪,唯一的办法就是由单契本身入手,这样一来,契约的真实性必然有所折扣。(二)契约的内容不断丰富契约内容和现代民法中合同的内容几乎无本质上的区别,是指其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造纸印刷等科学技术的逐步发展,契约的发展也乘风而上,其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契约制度也得到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多习惯于将日常生活的一些事物通过契约规定下来,因此契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繁复,受这种“市场需要”的影响,契约内容的丰富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成为了一种必然。1.商周时期简单的契约在奴隶社会早期,以交换为主导的原始习惯逐渐演变成交易准则和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延续到西周进而出现了契约制度。而在奴隶社会鼎盛之时,契约逐渐地渗透到更多的民事活动中,它不再局限于商品交换,而是被细化,大致分为了买卖、租赁和借贷三种契约。这个时期契约内容较为简单,只涉及一些基本权利义务,其内容一般包括立约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标的、证人和盟誓之词等。由于当时造纸术还尚未发展,文字大都刻在甲骨,青铜上,这种不便利大大限制了契约本身的细致化,使得其必须具有内容简单的特性,因而,此时的契约只能是作为简单的信用凭证。2.秦汉时期的租佃契约和担保契约秦汉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封建制度逐渐成型并且经过各个统治者的维护被不断完善,在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国家财富日益增长,国家开始运用法律肯定并着手保护私有财产,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期的封建社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地主阶级为了巩固阶层的地位和拓宽自身的利益范围, 逐步走向了政治舞台,开始通过自身的条件与能力参与国家政治以获取更大的利益。endprint由此,契约的内容开始服务于地主阶级,产生了租佃和担保方面的契约,也就是说,契约所调整的领域较商周时期更为广泛,由此产生的民事活动非常活跃,契约制度也被进一步完善。3.隋唐时期高度发展的契约隋唐时期迎来封建社会的全盛阶段,经济关系十分复杂,商品贸易更加频繁,史书中描述的“邸店如云屯”,形象地说明了邸店在民间大量设立的场景。唐初以后,邸店除作为货物的存放和中转地以外,也会有商人和房客在其中住宿、休息,加之随着沿江城市的开发,出现了类似现在汇票的“飞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商品贸易活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人民需求的增加,契约种类也随之变得丰富、具体。翻阅隋唐时期的律文可知,契约种类在当时已经有买卖、借贷、担保、赁庸和寄托等,由此看来,契约制度不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的体现,还体现了当时社会由于经济发展而产生的需求。隋唐朝在沿袭前朝契约制度的前提下,对其内容做了进一步改良,买卖契约开始分为动产买卖契约和不动产买卖契约。除此之外,对担保制度也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唐律》关于债务的担保,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精神, 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的“物保”和“人保”(唐律中分别称为“收质”和“人身折酬”),此外,若是债务人违反契约、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牵掣”,自主地对其财产进行扣押, 这与今天我们民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已经十分接近。4.宋元时期的契约制度的普及随着宋朝土地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租佃制的推行,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也因此提高,因此社会生产力也自然随之发展;加上官商共利,重农抑商的观念有一定程度的转变,宋朝商品经济显露繁荣之象,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在之前的发展基础上,契约种类变得更加丰富,其分类也被进一步的细致化。同时,根据宋代立法,签订契约必须要有官府印章,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手续费,这说明契约制度被纳入体制内,有了更加正规化的管理,统治阶级亦愈发重视其发展,并且表明统治阶级已经利用法律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官方规制。5.明清时期的契约制度内容日趋完善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尾声,在此期间,文化和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了历史的巅峰,人民的思想也因此变得活跃,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出现不可阻挡之趋势。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使得商事活动变得更加活跃,契约的发展又迈上了一级新的台阶,尤其是不动产交易方面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具体来看,乾隆律典规定了典卖制度中回赎权的期限。如果法定期间过后出典人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 典物由典主自行处置。更加细致的是,法律对于典当的期限是强制性的规定,在上限上排除了双方的自主约定,若约定回赎权的期限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间,则会被认定为买卖契约,即该契约的性质已变,必须交纳契税。由此可以看出,明清的契约在期限的规定上,已经比较详尽,设计也比较合理,与现在契约相类似。并且,立法对此契约的规定已经有了如今民法上合同的雏形,标志着当时契约制度发展的成熟。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启示意义通过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历程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社会形态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对于契约制度有着重大的影响,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于民事活动的控制、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发达程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契约制度反映着一国民事活动的基本情况、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达程度,对于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形态也有着强烈的反向作用。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契约制度一直处于进步和发展之中,对于古代契约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了解历史的意义,也有助于我们掌握一定的法经济学规律,对于优化民事立法,为我国市场经济增添活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财务契约理论研究毕业论文

财务会计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至今,财务会计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会计的发展都体现出不同的特点。那么财务会计专业的论文选题应该怎么选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财务会计 毕业 论文题目_会计专业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专科会计毕业论文题目

1、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

2、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3、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比较探讨

4、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5、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

6、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7、对加强会计监管的思考

8、试论会计的管理职能

9、关于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的思考

10、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11、试论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

12、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13、浅议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14、论内部会计控制与社会监督

15、新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研究

16、新旧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

17、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问题的探讨

18、浅论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

19、新形式下会计人员必备的素质

20、剖析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问题

21、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存货计价中的应用研究

22、对无形资产价值确定的探讨

23、论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举措

24、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认识

25、论会计人员的后续 教育

26、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探讨

27、探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新思路

2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29、浅议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0、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研究

31、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原因和对策研究

32、河南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33、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

34、河南上市公司现状及趋势分析

35、关于研究与开发成本核算的探讨

36、统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运用情况分析

37、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38、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策

39、无形资产会计制度变迁及经济影响

会计学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1、基于KPI的ZG研究院会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研究

2、我国高等院校会计信息系统的改进研究

3、上市公司股权性质政府补助与会计稳健性研究

4、分析师关注职业声誉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研究

5、会计稳健性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影响的实证研究

6、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创业板高管减持信息优势的影响研究

7、政府会计改革目标定位及路径选择--基于公共受托责任视角下的系统动力学分析

8、会计稳健性对民营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影响研究

9、基础会计考试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0、R&D支出会计行为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证据

11、基于治理环境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分析

12、政府关系法律环境与会计稳健性

13、会计稳健性对中国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影响的研究

14、中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重构初探

15、中职学校职业指导实践研究--以广州市贸易职业高级中学会计专业为例

16、企业反向购买间接上市的会计处理研究

17、反倾销视角下我国企业会计预警体系研究

18、创始人更迭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研究

19、租赁会计准则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2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线学习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1、中国制造2025对管理会计的影响与启示

22、财会规范化管理途径探析

23、收入确认之税会差异分析

24、管理会计在企业内部的应用与发展

25、从财务工作的见微知着做 财务管理

26、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电力企业内部控制

27、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探讨

28、论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应解决的若干问题

29、加强公立医院现金收支管理

30、全面预算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

31、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研讨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题目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职业道德特点分析

2、对提升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探讨

3、高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探讨

4、关于道德、信托责任与利益冲突的思考

5、关于会计信息失真的透视与思考

6、关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探讨

7、关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思考

8、关于绿色会计理论的思考

9、关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与控制

10、关于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治理

11、关于学历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

12、会计诚信、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

13、会计诚信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14、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

15、会计道德对会计透明度的影响

16、会计法制的动因分析

17、会计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18、会计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

19、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浅析

20、会计人员的从属性特征与会计职业道德

21、会计职业道德的两个悖论

22、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与重塑

23、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与重塑

24、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

25、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与职能探析

26、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设想

27、会计职业道德面临的问题与建设要点

28、会计职业道德培养研究

29、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及完善对策

30、会计职业道德现状及治理对策

31、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信问题研究

32、会计制度公共领域与会计职业道德

33、基于诚信会计职业道德下的会计环境建设

34、基于全球性诚信危机背景下的新思考

35、基于心理契约视角的会计职业道德研究

36、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思考

37、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38、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

39、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之我见

40、加强企业会计诚信的探讨

41、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对经济效益的有益启示

42、论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43、论会计诚信的法理研究

44、论会计诚信研究

45、论会计价值观

46、论会计 文化 的最高境界

47、论会计与金融的道德问题

48、论会计职业道德

49、论会计职业判断

50、论会计中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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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会计电算化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会计作为一个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会计信息处理从手工发展到电算化是会计操作技术和信息处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对会计理论和会计职能提出一系列新的课题,使传统会计格局逐渐被打破,新的会计思想和理论逐渐确立,从而在推动会计自身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也促进电算化会计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电算化会计不仅仅是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处理,还包括分析、预测、控制、决策等管理职能;它不仅减轻会计核算的劳动强度,而且对会计信息的产生与利用远不是传统会计所能做到的。 一、电算化会计信息处理的特点 电算化会计信息处理是指应用电子技术对会计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过程。现阶段主要表现为用计算机代替人工记账、算账和报账,以及替代部分在手工会计下由人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电算化会计信息处理过程具有以下特点: 1、以电子计算机为计算工具,数据处理代码化,速度快,精度高。电算化会计是以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会计下用人工来记录和处理数据。它采用对系统原始数据编码的方式,以缩短数据项的长度,减少数据占用的存储空间,从而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的速度和精度。 2、数据处理人机结合,系统内部控制程序化,复杂化。电算化会计虽然以计算机为计算工具,但其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仍表现为计算机与人工的结合。计算机对数据(信息)的处理是通过程序来进行的,系统内部控制方式均要求程序化。比如,对操作权限的限制有密码程序,验证借贷金额是否平衡有校验程序等。同时,由于数据处理的人机结合和系统内部控制方式程序化,使得系统控制复杂化。其控制点由手工会计对人的控制转到对人和机器两方面的控制,控制的内容涉及人员分工、职能分离和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以及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保存和保管。 2[会计] 会计毕业论文抄吧 关键词 : 企业价值 资本结构 财务杠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对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科学地设置财务管理最优目标 ,对于研究财务管理理论 ,确定资本的最优结构 ,有效地指导财务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确定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出发 ,分析财务管理最优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与资本结构的关系 ,并运用资本结构的计量指标 (财务杠杆利益 ),对我国企业的负债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目标 ,是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 ,通过组织财务活动 ,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财务管理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 ,并通过关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几种主要观点的比较 ,笔者认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应作为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 企业价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 ,它是以一定期间企业所取得的报酬 (按净现金流量表示 ),按与取得该报酬相适应的风险报酬率作为贴现率计算的现值来表示的。企业价值不同于利润 ,利润只是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 ,而企业价值不仅包含了新创造的价值 ,还包含了潜在或预期的获利能力。如果用V表示企业价值 ;t表示取得报酬的具体时间 ;NCF表示第t年取得的企业报酬 (企业净现金流量 ),i表示预计风险报酬率 ,则企业价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V = nt=1 NCFt 1(1 +i)t。若假定企业持续经营 ,即n→∞ ,且每年的NCF相等 ,则V =NCF/i。由此可见 ,企业总价值V与NCF成正比 ,与i成反比。即企业价值与预期报酬成正比 ,与预期风险成反比。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可知 ,报酬与风险是呈比例变动的 ,所获得的报酬越大 ,所冒的风险也就越大。而风险的增加又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状况和获利能力。因此 ,企业的价值只有在其报酬与风险达到较好的均衡时才能达到最大。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 ...... 目录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资本结构理论与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三章 衡量资本结构重要指标———财务杠杆利益 参考资料 [1] 王满 对企业负债经营的思考 [J],财经问题研究 , 1997, (8) [2] 王化成 再论财务管理目标 [J],财务与会计 ,1999, (3) [3] 穆杰,韩萍,.试论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优化.理论界,2006,(2).37 [4] 陈小英.全流通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会计之友(下),2006,(2).35 [5] 李正明.基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资本结构优化决策.商场现代化,2006,(2).35 [6] 叶林良.论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优化.浙江统计,2006,(4).34 [7] 梁红.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及对策.经济师,2006,(1).36 [8] 徐力.论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优化.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36 [9] 王俊.资本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经济师,2006,(1).32 简单介绍 本文通过研究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理论的关系 ,对如何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财务管理目标应为企业价值最大化 ,财务杠杆利益是衡量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指标 ,并在分析影响企业资本结构有关因素的基础上 ,对如何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问题提出了建议。 3[会计] 股权结构与年报语言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 关键词 : 年报 股权结构 语言信息 信息披露 第一章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股份公司发展以后,在信息披露领域里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股东等有利害关系各方是信息的接受者,财务报告是这个市场上的“产品”。财务报告成为连接信息提供者、接受者、规划制定者和审计人相互关系的纽带。它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潜在现金流量及其他各项信息,协助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评估企业的信用程度、获利能力、管理绩效、营业风险、预期利润及企业价值等,是市场上有关联各方关注的“焦点”。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多年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监管部门出台了许多相关规范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财务报告体系本身的缺陷及企业内部权利制约失衡等等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的信心。近年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不断爆出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丑闻,从国际上震惊全球的“安然事件”到国内的“银广厦的虚幻神化”,无不与上市公司对外财务报告披露有关。为此也引发了学者们对信息失真问题的一系列探讨。由于数据信息的直观性和重要性,人们多重视报表数据的研究,关注数据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关于公司信息报告的法律法规也多涉及对数据信息的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财务报告也随之变革和调整。近几十年来,公司财务报告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文字部分的内容逐步超过了会计报表。以我国年报组成为例,年报长度多数在50-70页之间,而即使将财务报表和股东情况等部分中的所有数据性表格加在一起 ...... 目录 第一章 引 言 第二章 相关背景知识概述 第三章 股权结构和年报语言信息披露关系的理论分析 第四章 股权结构和年报语言信息披露关系的实证分析 第五章 减少年报中语言信息操纵行为的建议 第六章 研究的不足及未来展望 参考资料 [1]M.W.艾森克(英)、M.T.基恩(爱尔兰)著,高定国、肖晓云译.认知心理学(第四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马英麟,正俊生,肖镜元.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540-541. [3]中国股市个人投资者调查. 领导决策信息, 2002,22. [4]王斌.股权结构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5]潘琰,辛清泉.所有权、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契约理论的现实思考.会计研究,2004,04. [6]冯根福,韩冰,闫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变动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2,08. [7]冯根福.双重委托代理理论:上市公司治理的另一种分析框架——兼论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思路.经济研究,2004,12. [8]田渊.论上市公司的年报分析.中国审计,2000,10. [9]刘立国,杜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3,02. [10]刘立国.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分析.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12. ...... 简单介绍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多年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市场上有关联各方关注的“焦点”——财务报告的披露仍存在不少问题。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上不断爆出信息造假的丑闻,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信息披露问题的一系列探讨。 由于数据信息的直观性和重要性,人们多重视报表数据的研究。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财务报告也随之变革和调整,文字部分的内容逐步超过了会计报表。但语言文字信息的研究一直处于近似被忽略的状态。语言信息的操纵比起数据信息的操纵,其危害是相同性质的,而手段却更加隐蔽。所以有必要加强语言信息运用形式和相关影响因素的研究。 本文采用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借鉴信息经济学、心理学、传播学、语言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拨开业绩对语言操纵的表面影响,从权力安排的根源——股权结构来解释年报中语言信息的操纵行为。基本内容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二章为绪论和背景知识的介绍,主要阐述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和文章的框架结构,以及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体系、年报语言信息的传播过程、股权结构的定义和特征。 第三章是股权结构和年报语言信息披露关系的理论分析,从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的不对称性、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印象管理理论来解释股权结构对语言信息操纵的影响。 第四章是股权结构和年报语言信息披露关系的实证分析。运用典型相关分析验证股权结构和语言信息披露两组指标之间的相关关系,重点探讨股权结构对语言信息可读性和自利性归因的影响。实证结果证实了二者之间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相关,其中国有股比例对语言信息披露有较大影响。尤其在绩差公司中,由于他们有着更强烈的操纵动机,所以二者的相关性更加明显。 第五章针对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结果提出优化股权结构、加强监管、改进年报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以减少年报语言操纵的建议。 第六章说明所做研究的不足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另外,团IDC网上有许多产品团购,便宜有口碑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 比较细一下,可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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