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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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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xiao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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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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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tillardw

骨代谢的特点,就相当于现在的合同,差不多了。我吧,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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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gyaya037

西周时民事法律有所发展,出现了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等。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写在竹简上,将之分为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即“同而别之”。根据《周礼·天官·小宰》:“听卖买以质剂。”《地官·质人》记载:“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意思是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从形式上讲是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奴隶、牛马;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一般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兵器或珍异。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制作,即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说明当时官方已经对市场贸易加以干预。 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又是诉讼的证据。《周礼·天官·小宰》:“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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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飞侠包警长

晋中之窗提醒您:周朝得了政权以后,西周王朝以夏商礼乐为基础,在公元前1058年制订了周代礼乐(礼乐的“礼”就是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相互结合的礼仪,“乐”就是音乐,包括乐队、乐舞的编制,乐曲、乐舞的使用,等等。),将其作为奴隶主的行为准则,各级奴隶必须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享受礼乐——在礼的中间,把贵族和人民分成许多等级,对各个等级都规定了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区别和限制。同时周朝的统治者对音乐的社会功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他们把礼与乐看得一样的重要,并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的有效手段。他们也为各个等级严格规定了应用音乐的制度,从而来体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相互间的关系。例如: 1、关于乐队的排列和各个乐器的的多少,规定王的乐队和所有乐器可以排列东西南北四面,诸侯的可以排列三面,卿和大夫的可以排列两面,士的只可以排列一面。 2、关于舞队所用的人数和排列的方法,规定王的舞队可以由八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八个舞行,即六十四人组成的一个舞队;诸公可以由六个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六个舞行,即三十六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四个舞行,就是十六人组成一个舞队。(1、2,参考,杨荫浏编著《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p33音乐的阶级化和等级化,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3、关于在举行“射礼”时,不同身份等级使用的乐曲不同,王用《驺虞》,诸侯用《狸首》,大夫用《采苹》,士则用《采蘩》。(参考,陈应时、陈聆群主编《中国音乐简史》p28宫廷音乐,高等教育出版社。) ······ 一个王朝制定一项制度势必要建立与其对应的部门,来保证制度的实施、管理与完善,并形成与其对应的教育体系,来确保制度的推广与传承。 周朝的礼乐制度自然也需要这样的保障,即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数目不低于一千四百六十三人。这机构的职务包含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但从音乐教育方面来看,该机构是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在一千四百六十三人中,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属于农奴阶级。由此可见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和表演的主要力量是农奴们。但在音乐行政以及音乐教育方面的各级负责人则都是由贵族承担的,并且随着统治者对音乐各种事宜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应的乐官级别也不同,越是重视,乐官的级别越高,由此可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活动的阶级控制是十分严密的。 对此,可看出统治者对礼乐制度的重视甚大,以及这个政府工程的浩大。也因而引起了一些人的深思与反对。例如墨子。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对对音乐持否定态度,反对儒家的礼乐思想。在《墨子·非乐》的上篇中记载,墨子承认音乐能使人快乐,给人以美感,他说:“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耳知其乐也”。但是,“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音乐对于王道、万民来说没有任何利处。其次,他认为音乐解决不了老百姓的“三患”,即“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音乐非但不能“行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而且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并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墨子认为,王公大人要欣赏音乐,必须制造乐器,造乐器则“必厚措敛乎万民”;有了乐器,必使风华正茂的年轻男女去演奏,如此又浪费了劳动力;有了音乐,王公大人坐而独听,谈不上快乐,何况又浪费了那些听乐的君子、贱人的时间等等。 在音乐教育方面,其实商代的贵族已有专门的学校教育,而在西周,统治阶级为了配合礼乐制度的推行,学校教育变得更为完备。建立了所谓的小学与大学。主要教学内容是“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又以礼、乐、射、御为主。音乐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子弟(即世子和国子),但也在自由民和农奴中选拔一些人才,把他们提升到下层贵族的等级中,与上层贵族子弟一同学习音乐。世子是王和诸侯的嫡子,国子是公卿大夫的子女。贵族教育从六岁到二十余岁,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易而难、由简而繁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礼”、“乐”的比例是很重的。而国子们学习礼、乐的目的,并不像今天这样是去从事各种音乐表演活动。这种教学目的是要使这些青年在学习了音乐之后,能够利用音乐来统治广大的农奴,麻醉他们,防止他们反抗,要人民保持和平态度;他们学习的目的也就自然是要达到统治阶级提倡的“礼乐治国”。“西周音乐教育”说到底也只是西周统治者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通过对各个贵族,以及少数农奴的音乐教育,使等级观念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并使之传播,从而减小叛乱的威胁,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纵观世界历史,无论哪个国家在哪个时代的哪个制度的运行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西周的礼乐制度亦是如此。春秋之后,私学开始兴起,逐步改变了礼、乐教育与庶人无缘的局面。各种私学类型很多,教育对象中既有士阶层的人士,也有宫廷的专业乐人,还有民间的从乐人员。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私学教育主要是指民间音乐教育活动。这时期的官学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其重心开始由王室向诸侯公室转移,并且,由原来以宫廷一个教育中心为主开始向多个中心转变。音乐教育的对象与内容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教育对象中除了世子与国子外,还包括了乐师、乐工的教育。涉乐人员的增多,促进了礼乐方面的严格规定彻底的被打破,诸侯、卿大夫、甚至士也堂而皇之地用起了“天子之乐”。因而,礼乐制度的被打破也得到了儒家代表人(孔子、孟子、荀子)的痛斥。 但无论思想家们如何评论西周礼乐制度,可以肯定的是,正因为礼乐制度的诞生,周代成为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音乐发展高峰时期,它建立了我国最早的较完善的音乐机构,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为我国音乐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小视的贡献。单对中国音乐来说,西周礼乐制度无疑是中国音乐史上的一个加速器,它通过帝王的支持、鼓励与领导,使中国音乐在当时世界音乐界留下了永远的画笔。这画笔永远昭示着祖先的智慧与才华,同时也激励着我们现代中国音乐的前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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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dong88z

中国上下五千年悠久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作为文明标志之一的契约早在商周时期便已经出现了,随着社会的变迁,契约制度也在不断地进化,文章通过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探究,分析了中国契约制度发展变化缘由以及社会各个因素对契约制度的影响作用,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当代相关的民事立法。一、中国古代契约的主体身份限制(一)主体身份限制的原因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其产生的土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也当然取决于它所在社会时期的经济基础,同时也会对其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封建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作物一般都只能供自己家庭消费,很少有剩余的动产可以去交易,加上西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土地归国家所有,民众拥有极少的私有不动产,交易范围狭小,因而,契约制度的发展也就比较缓慢。2.奴隶社会影响不容小觑春秋战国时期,奴隶社会已经接近尾声,封建社会形态初露端倪,二者复杂交错,中国的社会形态由此发生转变。这一阶段,封建社会的形态还尚未成熟,同时这其中又存在着奴隶社会残余,尤其是当时社会对人的商品化,奴隶是被当作物品作为契约交换的客体,缺乏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资质,这点于当时的契约制度上便能够有所体现。(二)身份限制变化的表现1.同居卑幼契约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大约在五千年前,我国便进入了父系社会,男性家长对整个家族的事务享有主导权,例如在唐宋时期,就有法律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说明,未经男性家长的批准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将面临严厉的惩罚。2.对官员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不断加强自公元前221年,秦一统天下以后,建立了具有高度中央集权特征的专治政权,为了便于统治者的治理效率和地位,维护政权的稳定性,对官员的管理愈发严格,这不仅表现在政治身份上,也表现在对官员们民事活动方面,立法上很明显地有意禁止官员成为契约的主体。自唐宋开始,此情形开始发生一定的变化,例如,唐律禁止官员“贷所监临财物”,但却不禁止贷给所监临之人财物。可以看出,立法上当时对官员借贷事宜设定了单向限制。清朝以后,对官员借贷事宜的限制变得更加严苛,由单向变成了双向规制,不仅禁止官员的“贷所监临财物”,而且也禁止监临官在所管辖区域内借贷钱债、典当财物的行为。二、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历程(一)中国古代契约的形式发展中国古代契约随着历朝历代的发展演变,形式由最早简单的判书发展到更加复杂的合同,总的来说大体上有三种契约形式。1.判书式判书式产生于西周时期,是我国契约的最初“模型”。根据其形式、规制的商事活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傅别、质剂、书契,如《周礼》中就记载着 “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 ( 《周官·天官·小宰》 )。2.合同式合同式契约较之之前的判书式契约更具有现代合同契约的特点,在当时所处的封建社会中应用范围很广泛。此种契约沿袭了之前的一式两份的形式,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是把两份契约各折叠一半,背面对接,再于其合并处做出“合同”二字的标记,如此一来,“合同”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约的背面; 其左半在另一契约的背面。如果两份契约背面的“合同”能够真正吻合,就表明这张契约是真实的。 契约发展到此时,已不再是简单证明交易的凭证,当事人双方会从己方的利益出发,书写一些有利于己方的合同条款。3.单契式单契式契约是指债务人根据协议出具给债权人的契约,主要用于绝卖关系中,在抵押、典当、租赁、借贷中也有使用。单契最早出现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其原始模型是比它早很多年的质剂,到了唐朝时期,单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被大量的应用于买卖契约,由于单契的形式与合同式在形式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验证其真伪,唯一的办法就是由单契本身入手,这样一来,契约的真实性必然有所折扣。(二)契约的内容不断丰富契约内容和现代民法中合同的内容几乎无本质上的区别,是指其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造纸印刷等科学技术的逐步发展,契约的发展也乘风而上,其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契约制度也得到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多习惯于将日常生活的一些事物通过契约规定下来,因此契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繁复,受这种“市场需要”的影响,契约内容的丰富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成为了一种必然。1.商周时期简单的契约在奴隶社会早期,以交换为主导的原始习惯逐渐演变成交易准则和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延续到西周进而出现了契约制度。而在奴隶社会鼎盛之时,契约逐渐地渗透到更多的民事活动中,它不再局限于商品交换,而是被细化,大致分为了买卖、租赁和借贷三种契约。这个时期契约内容较为简单,只涉及一些基本权利义务,其内容一般包括立约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标的、证人和盟誓之词等。由于当时造纸术还尚未发展,文字大都刻在甲骨,青铜上,这种不便利大大限制了契约本身的细致化,使得其必须具有内容简单的特性,因而,此时的契约只能是作为简单的信用凭证。2.秦汉时期的租佃契约和担保契约秦汉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封建制度逐渐成型并且经过各个统治者的维护被不断完善,在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国家财富日益增长,国家开始运用法律肯定并着手保护私有财产,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期的封建社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地主阶级为了巩固阶层的地位和拓宽自身的利益范围, 逐步走向了政治舞台,开始通过自身的条件与能力参与国家政治以获取更大的利益。endprint由此,契约的内容开始服务于地主阶级,产生了租佃和担保方面的契约,也就是说,契约所调整的领域较商周时期更为广泛,由此产生的民事活动非常活跃,契约制度也被进一步完善。3.隋唐时期高度发展的契约隋唐时期迎来封建社会的全盛阶段,经济关系十分复杂,商品贸易更加频繁,史书中描述的“邸店如云屯”,形象地说明了邸店在民间大量设立的场景。唐初以后,邸店除作为货物的存放和中转地以外,也会有商人和房客在其中住宿、休息,加之随着沿江城市的开发,出现了类似现在汇票的“飞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商品贸易活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人民需求的增加,契约种类也随之变得丰富、具体。翻阅隋唐时期的律文可知,契约种类在当时已经有买卖、借贷、担保、赁庸和寄托等,由此看来,契约制度不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的体现,还体现了当时社会由于经济发展而产生的需求。隋唐朝在沿袭前朝契约制度的前提下,对其内容做了进一步改良,买卖契约开始分为动产买卖契约和不动产买卖契约。除此之外,对担保制度也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唐律》关于债务的担保,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精神, 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的“物保”和“人保”(唐律中分别称为“收质”和“人身折酬”),此外,若是债务人违反契约、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牵掣”,自主地对其财产进行扣押, 这与今天我们民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已经十分接近。4.宋元时期的契约制度的普及随着宋朝土地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租佃制的推行,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也因此提高,因此社会生产力也自然随之发展;加上官商共利,重农抑商的观念有一定程度的转变,宋朝商品经济显露繁荣之象,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在之前的发展基础上,契约种类变得更加丰富,其分类也被进一步的细致化。同时,根据宋代立法,签订契约必须要有官府印章,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手续费,这说明契约制度被纳入体制内,有了更加正规化的管理,统治阶级亦愈发重视其发展,并且表明统治阶级已经利用法律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官方规制。5.明清时期的契约制度内容日趋完善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尾声,在此期间,文化和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了历史的巅峰,人民的思想也因此变得活跃,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出现不可阻挡之趋势。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使得商事活动变得更加活跃,契约的发展又迈上了一级新的台阶,尤其是不动产交易方面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具体来看,乾隆律典规定了典卖制度中回赎权的期限。如果法定期间过后出典人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 典物由典主自行处置。更加细致的是,法律对于典当的期限是强制性的规定,在上限上排除了双方的自主约定,若约定回赎权的期限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间,则会被认定为买卖契约,即该契约的性质已变,必须交纳契税。由此可以看出,明清的契约在期限的规定上,已经比较详尽,设计也比较合理,与现在契约相类似。并且,立法对此契约的规定已经有了如今民法上合同的雏形,标志着当时契约制度发展的成熟。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启示意义通过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历程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社会形态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对于契约制度有着重大的影响,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于民事活动的控制、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发达程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契约制度反映着一国民事活动的基本情况、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达程度,对于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形态也有着强烈的反向作用。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契约制度一直处于进步和发展之中,对于古代契约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了解历史的意义,也有助于我们掌握一定的法经济学规律,对于优化民事立法,为我国市场经济增添活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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