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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利保护现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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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利保护现状毕业论文

肯定受保护法律保护不等于刑法保护,男人只要认为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侵犯,比如受到性骚扰,比如因身体损害造成性功能受损,比如妻子不履行性义务,比如被当众脱衣侮辱对性羞耻心理的损害,都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举的例子在国内都有过真实案例

不是很多,毕竟同性恋很少,可以通过调整相应的法律来杜绝此事的发生。

2021年开始,对于男性的保护已经有法律规定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扩展资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猥亵犯罪侵害对象的定义,受害人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猥亵男性也将构成犯罪。本市法律专家表示,不管男女,只要强制猥亵了男性,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在性保护权利上的男女平等。天津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周凯表示,对于猥亵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才算犯罪,被侵害的儿童不分男女。强制猥亵妇女的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猥亵儿童的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儿童的男性被猥亵,怎么追求行为人的责任,无法可依。《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将“强制猥亵妇女”改为了“强制猥亵他人”,这意味着非儿童的男性也可以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这意味着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因为,这是从立法上第一次承认成年男性具有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侵犯了这一权利,亦会受到刑使处罚。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强调对女性、儿童性权利的保护。现实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女性可能侵犯男性的性权利。此外,男性的性权利往往会受到来自男性的侵犯,如受到同性恋男性的侵犯,或在特殊的环境下受到男性侵犯,但此前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 建议在中央一套黄金强档连续播出同性恋公益广告,内容可以这样表达:两个健康阳光的帅哥做出亲昵举动,背景声音为:”他们的爱同我们的爱一样真挚!”然后出现字幕:“请尊重同性恋者,反对歧视”。广告前后不超过30秒钟,但我估计其效果却能使中国的同志文明进步十年。2 就好比我国在特区设置特殊的经济政策一样,国家可以放宽对某些地区省市的婚姻法条件,即允许这些省市地区的同性恋者结婚,这样势必暗示鼓励国内广大的同性恋者为寻求合法的婚姻而迁居这些享受特别婚姻法的城市和地区。同时国家可以有意识地加大对这些地区大众的同性恋文明教育,以营造和谐、包容、开明地社会文化氛围。这样同志所面对的社会歧视的压力自然就小了很多,生活质量也会得到较大的改善,有助于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能否在中国西部的一些地区实行上述特殊政策呢?这样不但缓解了国内东南部地区人口过度密集的现状,而且也为西部人才的引进寻找了一条新的途径。相信广大同志能够做到为了追求幸福而甘愿到条件虽然艰苦的西部去生活工作。当然,这样是否会使西部由于贴上“同性恋密集”的标签而在全国遭受新型的地域歧视呢?这里只做浅表的讨论,欢迎您表达自己的看法。3 建议国内知名大学(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法学院专家成立专门小组就中国同性婚姻起草完备、详尽的法案。对诸如“同性配偶遗产继承”、“子女领养”、“同性重婚罪”等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范。例如“当配偶双方中一方离家时,另一方带领相同性别的人入室过夜,算不算违法呢?”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我想异性婚姻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同性婚姻中一样具有对称性和可比性。起草一份符合中国国情的同性婚姻法案对于学识渊博的法学专家来说是小菜一碟的事情,却事关中国4000万同性恋人口的情感命运!希望有关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认识到自身肩上的历史使命,为中国广大的同性恋者的婚姻生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促进中国社会的同性恋文明,切实改变同性恋公民的生活质量迈出最重要,最理性也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步!

毕业论文儿童性权利保护

如何对学前儿童进行有效的。性保健教育。我认为。正常的跟儿童讲解这方面的知识就可以。

第一,给学龄儿童开展一次性教育的班会课。如何保护自己,遇到危险怎么办!第二,联合学生家长,做到无缝对接,将危害出现的可能扼杀在摇篮里!

推荐你看《学前教育研究》。我的专业也是学前教育,我毕业好几年了, 不过我本人有几遍自己的论文可以给你。有发表过的和没哟发表过的。需要的话加我qq。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练琴兴趣积极性 钢琴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技能,在对这门课程学习... 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历史的粗略考察日期:2009-02-09 04:33:52 点击:5 好评:0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发生发展的历史进行了...

诗经男性形象研究现状论文

On the "Book of Songs" male image in Love Poems Summary: "Book of Songs" is China's first poetry collection, a collection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the Spring and Autumn since the mid-five hundred years of poetry 305, is five thousand years of history in the great master work. In the "Book of Songs", reflects the love and marriage of poetry, not only quantity, but also rich in content, is "The Book,"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st exciting chapter. For the female image "Book of Songs" love poems, there are many articles analyzing talk, and on which the male image rarely heard discussed. Therefore, this paper aims to "Book of Songs" love poems in some of the works of male image to make a superficial analysis of the : Songs; Marriage; male image

一是朴实和率真。《周南•关雎》是一首有名的情歌。诗中的男子热恋着在河边采荇菜的姑娘,为了她,竟至长夜难眠,辗转反侧。但他没有沉浸在愁苦的情绪里,而是想象着总有一天要把她迎娶过来,共同过着琴瑟和鸣、鸳鸯共舞的幸福生活。诗中男子的相思之情是坦率的、大胆的:“窈窕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寤寐思服。优哉游哉,辗转反侧”。他毫不掩饰自己的感情和愿望。他率真自然,没有哗众取宠,也没有巧舌鸣啭,他就是喜欢劳动中聚精会神的女子,唯一心愿就是把他娶回家去,过一种举眉齐案的朴素生活。这种朴实的感情和大胆的表露,只有植根于民间,和大地结合紧密的男子才会具有,也才能真实地打动与他同样朴实明媚的女子的芳心。也许,这样的形象显得平常,但是他是栩栩如生的,挺拔站立着的,他让天下的女子看到了树木的伟岸,感到了心灵的希望、喜悦和踏实,因为眼前深情相向的是一个真正的男人,坚强有力的男子汉,质朴热烈,而且眉清目秀,关键的是用情专一,没有花心。二是开朗和富有情致。《邶风•静女》一诗,是写男女情人幽会的。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诗从头至尾洋溢着轻松愉快的情趣,男子形象呼之欲出。“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是以男子的口吻说:有个幽静美丽的姑娘,正在角楼上等我呢。写出了男子赴约时的得意和愉快心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写他到达了见面的地点,却找不到姑娘的影子,这下可急坏他了,害得他抓耳挠腮,不知所措。“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原来姑娘并没有爽约,而是故意藏起来逗他的。当他正在懊恼,姑娘突然从矮墙后走出来,站在他的面前,将双手藏在背后,看他焦急悱恻的样子,更是疼爱有加,便把手中的一把绿草送给他,故意试探说这是送他的礼物,他心有灵犀,庄重的收起,捧到鼻子下嗅闻着,一语双关的说小草真的美极了。“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当姑娘再把从牧场采来的一把荑草递给他,他也故意表示吃惊,说这草更是美得出奇,但却不是草本身有多美,而是因为“美人之贻”,是美人送给的,有了美人手温的草也具有了生命。这就把古代青年男女在一起时那种天真活泼、调笑逗趣的情境,活灵活现地表现了出来。诗歌所表达的纯洁少男少女开朗的性格,深厚的情感和愉快的心境,给予人一种心灵的安妥,是对美好人生和幸福未来的憧憬和期待。还有一点,就是男女之间的机智和巧兮盼兮,投其所好,都是不用谁教的,那是与生俱来,被爱情所激发的冰雪聪明,情商打满分,智商也八九不离十。三

伊人,那个人。《诗经-蒹葭》里的伊人应是诗人爱慕的女子,后被引申为明君或贤臣。诗中一直没有出现伊人的具体形象,这反而给读者留下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不同的伊人,诗歌经过读者的再创造,产生了更多的审美情趣,也带给读者更多的美感.当然更进一步地说这种“伊人”可能是象征着一种难以达到的人生目标,尽管你苦苦追寻,但它却总是遥不可及,这也就表现出东周时期诗人对人生意义思考的朴素观念 诗经.蒹葭》历来被世人认为是情爱诗的典范,关于诗中“伊人”形象的分析也是众说纷纭.文章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是一首待字闺中的女子求偶情诗,“伊人”是想象中的男性形象.诗经·蒹葭》是中国古典文学最古老最著名的爱情诗之一,对于它的研究,向来众说纷纭.古文经学家认为这是“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汉代郑玄、清代魏源进一步发展了这种学说.也有许多学者对这种深求微言大义的说法提出反驳.朱熹在《诗集传》指出:“言秋

《诗经·淇奥》中的君子形象解读内容摘要: 《淇奥》是《诗经》中一篇优秀的颂赞诗,里面赞颂了一位品貌兼美、充满理想色彩的完美君子,充分展示了男子真正的美在于内在的气质品格和才华修养,深刻表达了我们民族对优秀人士的尊敬之情。“君子”在我们民族的思想意识里具有很高的文化内涵。本文通过对《淇奥》的文意理解和意象分析,从生态美学的角度对《淇奥》中的君子形象作初步的探讨,最后讨论了“君子形象”的现代意义——对生命和生存现状的思考,对心灵和理想的感受。关键词:《诗经》 《淇奥》 君子 生态美学 中庸之道 现代意义 一、 关于《淇奥》《诗经﹒国风﹒卫风﹒淇奥》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瑟兮僩兮,赫兮咺兮,有匪君子,终不可谖兮!瞻彼淇奥,绿竹青青。有匪君子,充耳琇莹,会弁如星。瑟兮僩兮,赫兮咺兮,有匪君子,终不可谖兮!瞻彼淇奥,绿竹如箦。有匪君子,如金如锡,如圭如璧。宽兮绰兮,猗重较兮,善戏谑兮,不为虐兮! 《淇奥》收录于《诗经·国风·卫风》中,是一首人物颂赞诗,《淇奥》全篇共三段,反复吟诵了在那淇水弯弯的岸边,有一位高雅的德才兼备的君子。关于这位君子的人物原型,据《毛诗序》说:“《淇奥》,姜武公之德也。有文章,又能听其规谏,以礼自防,故能入相于周,美而作是诗也。”这个武公,是卫国的武和,生于西周末年,曾经担任过周平王(前770—前720年)的卿士。史传记载,武和晚年九十多岁了,还是谨慎廉洁从政,宽容别人的批评,接受别人的劝谏,因此很受人们的尊敬,人们作了这首《淇奥》来赞美他。从诗本身而言,只是一曲形象的赞歌,时间、地点、人物的指针性不强,因此可以说,诗中形象并非实指,而是周王朝时代一个品德高尚的士大夫,具有泛指的意蕴。我们知道,先秦时代,我们国家四分五裂,诸侯割据统治地方,正是中华民族不断凝聚走向统一的时代,人们希望和平、富裕的大一统生活。在那样一个时代,人们自然把希望寄托在圣君贤相、能臣良将身上。赞美他们,实际上是我们先民表达的一种生活向往。 从诗歌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位君子的优秀形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外部形象:“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深刻地写出了这位君子相貌堂堂,仪表庄重,神态威仪,衣服也整齐华丽;“充耳琇莹,会弁如星”,君子连衣服和帽子上的装饰品都是很精美。外部形象的描写对于塑造一位高雅君子形象是很重要的,这是给读者的第一印象,这第一印象写好了,全篇的内容才会丰满。2、才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不光写了这位君子的外貌,深层次的含义也写了这位君子的文章学问很好,赞美了这位君子的行政处事能力。“猗重教兮,善戏谑兮”则写出了这位君子不俗的外交能力。诗歌从内政外交两个方面来赞美这位君子杰出的个人才能,突出了良臣的形象,丰富了全篇。3、个人的道德修养:“如金如锡,如圭如璧,宽兮绰兮”写出了这位君子虽然地位显赫,但是心胸宽广,纯厚朴实,平易近人,的确是一位高雅的品德高尚的贤人。诗歌从这三个方面由外到内高度赞颂了这位君子,谦和、沉稳、雍容、学识、气度、人品,无一不具,而且样样都好到不能再好。当然,或许这位君子地位不够显赫,衣着也不够华丽,但是他平易近人、纯朴如水,仿佛朗月普照大地。他是个贤人,他是个良臣,再加上雅致的外部形象,人们更尊敬他了,所以诗歌第一、二段结束的“有匪君子,终不可谖兮”表达了人们对这位君子的高度赞扬。也许是情人眼里出西施,在古人的笔下,“君子”竟然这般完美!二、《淇奥》的意象解读 《淇奥》运用了多个内涵丰富的意象,这些意象对塑造诗中的君子形象起了很大的作用。题目“淇奥”是诗歌的中心意象,“淇”,淇河,在今天的河南,“奥”是通假字,通“隩”,读作yù,意思是河岸弯曲的地方,“奥”和“玉”又同音,则可取义“淇玉”,这是一块物华天宝的风水宝地。“淇奥”是淇河河岸弯曲的地方,它象征着一种清新淡雅、安静生态、人杰地灵的生活环境。“绿竹”四季常青、生机勃勃,象征的是一种欣欣向荣的生命力,深层次的含义是彰显和衬托君子的高雅节操。“切”、“磋”、“琢”、“磨”四个动作说的是如何治玉的。玉生在石头里面,所以要先把石头锯开,拿出玉,这就是“切”;切开石头拿出来的玉还有许多碎石,要把这些碎石去掉,所以要“磋”;玉磋好之后,我们把它加工成我们想要的器物,就是“琢”,所谓“玉不琢,不成器”;把玉加工成器物的最后工序就是要给玉抛光,以增加玉的光泽度,使玉器看起来更精致,这就是“磨”。用“切”、“磋”、“琢”、“磨”来写一个人,说明这样的人并非普通的凡夫俗子、肉眼凡胎,他是经过“切”、“磋”、“琢”、“磨”等工序锻造而成的,这样的人治学修身,才佩称得上“君子”。“圭”和“璧”都是上好的精致的玉器,“金”和“锡”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加工很困难,用罕见的珍贵的物品来形容一个人,说明这样的人学精行法,在人们心目中是多么的受尊敬。第二段中的“充耳琇莹,会弁如星”来写这个君子的耳坠和帽子这些装饰之精致漂亮,这些审美意象更增加和丰富了这位君子的内涵。 《淇奥》全篇基本上都是用“玉”这个意象来服务中心写君子形象的,可见玉的文化价值自古就在我们民族的心里根深蒂固。“玉”是我们民族心目中一个美好、高尚的字眼,我们常常以玉作喻,用来赞美那些美好的人或事物。玉的文化古已有之,它是唯中国深奥的一种特殊文化,玉之润可消除浮躁之心,玉之色可愉悦烦闷之心,玉之纯可净化污浊之心。所以君子爱玉,希望在玉身上寻到天然之灵气,这就是《淇奥》要用“玉”去描写一位高尚的君子的缘故。 《淇奥》全篇的这些意象一直贯穿全诗的始终,塑造了“君子形象”这个文学典型,是“君子形象”灵魂和生命力的所在,统摄着君子形象生命的“总特征”。正如黑格尔所说“把一切都融贯成为一个整体的那种深入渗透到一切的个性……这种个性就是所言所行的同一源泉,从这个源泉派生出来的每一句话,乃至思想、行为举止的每一个特征”,《淇奥》中的细节、人物、场景、事件都体现了这样的“特征”,使君子形象愈加的鲜明。这个鲜明的君子形象并不是创作者创作动机一瞬间的自然流露,它一定是经过长时间的材料储备和构思才将鲜活的君子形象呈现给读者,这在它的作用里可以看出。那么,君子形象在《淇奥》一篇中有什么作用呢? 君子形象所显示的历史的真实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我们祖先解放自身的要求和改变当时生存秩序的愿望。在前面我们提到过先秦时期,国家四分五裂,诸侯争霸天下,我们的祖先渴望统一和平的时代,所以把解放自身的要求和改变生存秩序的愿望自然的寄托在那些“君子”身上,赞美君子,实则表达的是对一种新生活的向往。时代需要什么样的人?“君子”在那样的时代自然地应运而生,因为他们身上被赋予了某种时代和历史的宿命色彩。君子形象是体现时代精神和人民审美理想的具有新颖生动的个性和丰富多样的性格内涵的革命者、创业者和建设者形象。“君子”身上所表现出的革命理想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真实地反映了时代的风貌、时代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君子”是一个“理想性的人”,他的出现由社会生产所决定。人类对于自身的理想性设定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在人类真正的自由来临之前,即经济与政治上的自由充分实现之前,我们可以想象理想的“人”是什么样子?人对于自身的审美理想推动着人的进步,这个审美理想不仅仅是人的外在形态,是人的整体,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想状态,而人的理想状态既是肉体性的,也是精神性的,《淇奥》中的“君子”符合这样的审美理想。 君子形象的“理想化”是审美的升华。虽然说《诗经》大多数运用的是现实主义的表现手法,但是《淇奥》中君子形象的塑造或多或少具备了一些理想主义的成分,我们不禁会问古今中外的现实社会里真的会有这样的“君子”吗?但是这里我们不讨论“君子”的真伪,既然“君子”被塑造出来,那么他的性格和灵魂应该是合乎理想的,黑格尔说过“艺术可以表现神圣的理想”。在这里,我认为君子形象一方面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的审美意义也告诉了我们现实中我们缺失了什么,我们的人生又应该有怎样的信仰和追求。三、《淇奥》中君子形象的生态性解读 《淇奥》三段都以“瞻彼淇奥,绿竹…”开头,一咏三叹,这就为全篇奠定了一个“绿色”的抒情基调,为君子形象蒙上了一层生态色彩。在淇水的曲岸,绿色的竹子生机勃勃,随风飘扬,一片生态和谐的景象。我们知道,诗经所描写的时代里由于生产力局限,是没有工厂、没有现代科技的,也就不会有环境污染,不会有现代都市车水马龙的喧嚣嘈杂,这样的自然环境是原始的、生态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淇奥》是我国早期典型的一篇生态文学作品。说《淇奥》是生态文学的代表作,这是因为:第一,《淇奥》运用了“绿竹”这样一个典型的生态意象,揭示了生态内蕴。理解《淇奥》,我们可以发现创作者的高明之处,他将生邃的生态哲理、优雅的诗性气质和强烈的忧患意识熔铸成为一个别具洞天的意象世界,引领着我们读者在《淇奥》的意境中陶冶性灵,强化生态意识,探寻诗意生存的理想之途。这是生态文学作品的典型特征。第二,《淇奥》高度重视它的生态审美艺术性。《淇奥》通过塑造一位精神高尚、人格健全、血肉丰满的“君子”形象来实现对审美的自由理想和完美世界的构建。《淇奥》的创作者通过挖掘现实生活中的诗意美,在文学作品中谱写真、善、美的时代华章,来抚慰和疗救时代中人们荒芜的心灵,这是关于人类生存问题的思考,它关心和关怀人类生存的现状和意义等一系列问题,体现了生态文学终极关怀的人文精神。什么样的环境可以造就什么样的人,《淇奥》中原生态的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意识或精神的基础和源头,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下出现的“君子”不可能是“刁民”,他必定是生态的、绿色的,就像一株阳光下生长的植物,健康、无公害,是人们的理想追求,是一个理想的“人”,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四、君子形象与中庸之道 领悟《淇奥》中的君子形象,我们发现,这里的“君子形象”完全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道。中庸之道就是君子之道,它是提高人的基本道德、精神修养以达到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的方法。“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精神的主体内容之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中国文化历来比较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样的“和谐统一”就是通过“天人合一”来实现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反对把天和人割裂、对立起来,他们认为天与人、天道与人道、天性与人性、理性与情感、鬼神与圣人都是相类相通的,因此可以达到统一。《淇奥》中的“君子”不论外在的形象,还是内在的道德修养和学识才能,每一个方面都可以堪称完美,可谓真正达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是“中庸之道”的典型,君子的身上也体现了古人“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政治思想。文化的力量,深深融入在一个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集中体现上,《淇奥》以人为本,理想君子形象的塑造让我们明白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民族精神内涵,这个形象体现了我们民族强大的凝聚力,对每一个中华民族都是一种精神激励。五、结语:君子形象的现代意义 至此,我们从理解文意、意象分析、生态美学、传统文化等方面对《诗经·淇奥》中塑造的“君子形象”做了比较全面的解读,然而本文的目的不是要人们去了解一位古代文人笔下的“君子形象”,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君子”这一形象在现代语境里对我们现代人还有哪些传播教化的功能? 《淇奥》的意境就像早晨的一滴清露,清新美好,它也像一支适宜的温度表一直挂在理解它的读者的心里,启发净化着人们的心灵,《淇奥》纯净、美妙、独具匠心的艺术魅力,带给了现代读者无尽的遐想和久远的审美享受,在失重的现代语境里,在文明缺失的现代社会里,重温《淇奥》,是一次对生命和生存的再解读,是一次对心灵和理想的再感受,它是现代人做人的一个风向标,是现代人理想生存家园的美好图景。

婚姻法女性权益保护论文答辩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新婚姻法”(一般人是指《婚姻法解释三》)利大于弊一是“新婚姻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双方的财产关系。例如,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解释,过去规定凡婚后收入,不问来源,都算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有较多资本,婚后孳息都变成共同财产,这样会给“婚”留下漏洞,有人追求富翁不是为了爱情而是为了瓜分财产,这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原来婚前房屋婚后增值(出卖)怎么算也成问题,而新解释解决了此问题。二是父母支助的财产归属明确。同理,可以堵塞“婚”漏洞,明确财产关系。就父母支助而言,有利于贯彻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如果送给自己子女的财产,却要无端分给别人,就不符合公平、自愿原则。三是对于一方婚前财产较多、另一方婚前财产较少或没有的情况下,会不会导致轻率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有较多的弥补”,这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离婚情形发生时,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赔偿,含义就是恢复到接近原来的状态,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与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要相当。其次,婚姻法还规定,一方对困难的另一方有帮助义务。所以,虽然“新婚姻法解释”也存在可能导致轻率离婚的弊端,但是从理论上分析,是更加体现了公平原则,对弊端也有补救措施。总之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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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Esquire》、《FHM》和《Maxim》是目前最重要的四本男性时尚杂志。其中,《GQ》和《Esquire》创于美国,分属于Conde Nast和Hearst出版集团。《FHM》和《Maxim》是英国杂志,现在分属于德国的Bauer和英国的Dennis出版集团。

《GQ》是当之无愧的第一,从发行量和广告量来看都是第一的,而《Esqurie》排第二。排在第三位的《FHM》在我看来如果要评价,那么就是三个词:更主流、更年轻化和更广泛,它的的读者群和广告客户都处于增长状态,而《Maxim》则是一本不太主流的刊物,因此排在末位。

近些年来一本新加坡的男性刊物开始备受关注,《The Rake Magazine》是一本关于男性奢侈品和男性西服定制领域的新加坡时尚杂志,立志复兴男士绅士修养和风格,区别于其他四大男性刊物《GQ》、《Esquire》、《FHM》和《Maxim》,Rake更加精致深刻,从多方面去指导男性如何成为一个成熟、优雅的绅士。

国内:

事实上我比较建议你去看《FHM》、《男人装》和《Vouge Men》,个人感觉比较好。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到你。

《Cooltrans》 ,时尚,视觉,《Men“s Uno》男人志 英国:《MAXIM》 美国:《GQ》 日本:《MEN'S NONNO》《BRUTUS》 意大利:《L'UOMO VOGUE》

男士的时尚杂志可以去杂志铺看看,“时尚先生”“芭莎男士”“GQ智族”,“FHM男人装”,“男人风尚”,“时尚健康男士”;希望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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