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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小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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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耳朵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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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受保护法律保护不等于刑法保护,男人只要认为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侵犯,比如受到性骚扰,比如因身体损害造成性功能受损,比如妻子不履行性义务,比如被当众脱衣侮辱对性羞耻心理的损害,都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举的例子在国内都有过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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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钱钱512

不是很多,毕竟同性恋很少,可以通过调整相应的法律来杜绝此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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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空空

2021年开始,对于男性的保护已经有法律规定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扩展资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猥亵犯罪侵害对象的定义,受害人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猥亵男性也将构成犯罪。本市法律专家表示,不管男女,只要强制猥亵了男性,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在性保护权利上的男女平等。天津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周凯表示,对于猥亵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才算犯罪,被侵害的儿童不分男女。强制猥亵妇女的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猥亵儿童的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儿童的男性被猥亵,怎么追求行为人的责任,无法可依。《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将“强制猥亵妇女”改为了“强制猥亵他人”,这意味着非儿童的男性也可以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这意味着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因为,这是从立法上第一次承认成年男性具有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侵犯了这一权利,亦会受到刑使处罚。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强调对女性、儿童性权利的保护。现实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女性可能侵犯男性的性权利。此外,男性的性权利往往会受到来自男性的侵犯,如受到同性恋男性的侵犯,或在特殊的环境下受到男性侵犯,但此前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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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头走我路

1 建议在中央一套黄金强档连续播出同性恋公益广告,内容可以这样表达:两个健康阳光的帅哥做出亲昵举动,背景声音为:”他们的爱同我们的爱一样真挚!”然后出现字幕:“请尊重同性恋者,反对歧视”。广告前后不超过30秒钟,但我估计其效果却能使中国的同志文明进步十年。2 就好比我国在特区设置特殊的经济政策一样,国家可以放宽对某些地区省市的婚姻法条件,即允许这些省市地区的同性恋者结婚,这样势必暗示鼓励国内广大的同性恋者为寻求合法的婚姻而迁居这些享受特别婚姻法的城市和地区。同时国家可以有意识地加大对这些地区大众的同性恋文明教育,以营造和谐、包容、开明地社会文化氛围。这样同志所面对的社会歧视的压力自然就小了很多,生活质量也会得到较大的改善,有助于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能否在中国西部的一些地区实行上述特殊政策呢?这样不但缓解了国内东南部地区人口过度密集的现状,而且也为西部人才的引进寻找了一条新的途径。相信广大同志能够做到为了追求幸福而甘愿到条件虽然艰苦的西部去生活工作。当然,这样是否会使西部由于贴上“同性恋密集”的标签而在全国遭受新型的地域歧视呢?这里只做浅表的讨论,欢迎您表达自己的看法。3 建议国内知名大学(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法学院专家成立专门小组就中国同性婚姻起草完备、详尽的法案。对诸如“同性配偶遗产继承”、“子女领养”、“同性重婚罪”等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范。例如“当配偶双方中一方离家时,另一方带领相同性别的人入室过夜,算不算违法呢?”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我想异性婚姻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同性婚姻中一样具有对称性和可比性。起草一份符合中国国情的同性婚姻法案对于学识渊博的法学专家来说是小菜一碟的事情,却事关中国4000万同性恋人口的情感命运!希望有关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认识到自身肩上的历史使命,为中国广大的同性恋者的婚姻生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促进中国社会的同性恋文明,切实改变同性恋公民的生活质量迈出最重要,最理性也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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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崔崔shining

这种案例并不多,但是这两年却有明显上升的感觉,所以男性朋友出门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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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完美lily

3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及建议立法的可行性国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寻找到解决同性恋的方案。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 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十年即1999 年对之又做了修改。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19 年。其中有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他们的立法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制[10]。最典型的就是荷兰由于对其1998 年将同性恋规定为伙伴关系的法律不十分满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并且欧洲的这次立法浪潮也影响到了美国和我国。美国佛蒙特州立法机构迅速作出了反应“ 将异性结婚者享有的便利与保护扩及到同性伴侣”。我国也再次掀起了同性恋立法的研究讨论狂潮。自此,同性恋的法制环境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古代对同性恋一直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仔细地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伙伴立法模式,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同性恋立法建议我国之前的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仅仅考虑与同性恋问题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切实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关同性恋的刑事立法过于模糊。第三, 以人数比例来压制同性恋者的人权。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从人权的角度上看没有轻重之分,不能认为多数人的人权优先或重于少数人的人权,或反之。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必须对于同性恋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定:[11]同性恋人权立法不管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宣言》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两《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权等。其中都没有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必须是同性。这些都可以作为同性恋应该同异性恋一样享有广泛人权的国际渊源。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同样应该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首先应该确定同性恋的人权是一种特殊人权, 一方面它专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 即只有作为同性恋的成年人才享有此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包含人格权,身份权和权利保障三方个面。而婚姻自主权即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与其相关的配偶权,同居权等则是身份权的主要内容。应予同性恋类似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中同等的权利,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同性恋刑事立法首先要将“ 同性恋刑事立法”与“ 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前者讨论的是与同性恋相关联的一些刑事问题, 而后者强调的是同性恋是犯罪。在讨论同性恋刑事立法时,没必要就《刑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另做规定,适用一般理论即可。本人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2001 年之后,同性恋就被排除在精神病范围之外,因此应该具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增加关于男性卖淫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我国有少数地方将提供色情服务的“皮条客”以卖淫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卖淫做为犯罪写入法条。第三是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增加到强奸罪之中。在我国目前的所有刑事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犯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却有很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发生, 并且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很多时候甚至比异性侵害更大。最后,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新定义,并将同性恋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增加其中,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由同性恋引起的破坏现有合法婚姻的案例, 但是受害者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全面性将更有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同性恋民事立法准确的说,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在国外的多年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自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到底有什么差别,若是没有差别,又为什么要区分?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婚姻?如何解决涉外因素的相关问题等等?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争取者而言,他们一方面要求内在和谐的融入到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公众像认可异性恋一样认可他们的关系。然而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作好赋予同性恋者同等法律权力的准备, 所以为了协调社会主流和同性恋者之间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本人认为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状的一种模式。在立法上对于同性伴侣结成的这种伙伴关系,首先要创立一个新的法律身份, 即“ 登记伙伴”。“ 伙伴”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 现在泛指共同参加某种组织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写作伙伴等。” 而此处则泛指同性之间以永久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伴侣。不难看出,作为伙伴,须要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识,并且该意识贯穿于整个关系存续的始终。“ 登记伙伴”即指同性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以伙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 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需要注意的就是伙伴关系作为不可达到的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侣。因为异性如果严肃对待他们的关系他们是可以结婚的,而没有必要给他们一个结成“ 次要婚姻”的机会,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使传统的婚姻制度存在风险。还应注意的就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也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收养和亲权两方面。就收养而言,本人认为应该立法禁止同性恋以伙伴关系收养孩子。原因有二:其一,未成年孩子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不强,若是法律允许该种收养,则会使得他们对异性的认识更加模糊,而自己成为同性恋的可能就会更大。其二,从法的精神和价值上看,法律不可以将“ 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人置于未来不可预测之中”,否则将有违公平的原则及以人为本的精神。国外也开始倡导孩子应该在异性家庭中成长,目前,只有荷兰、丹麦、冰岛、英国、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以共同名义收养孩子,其他绝大部分国家都对此明文禁止。此外, 登记伙伴在涉及亲权也与婚姻不同。国外的立法例主要是禁止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伴侣对孩子享有亲权。结合我国实际,一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同性伴侣对孩子也不享有抚养和监护等权利。理由前面我已阐述。然而关于伙伴关系的缔结、法律效力和解除等则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以来法律则可以把大部分的问题留给伙伴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除此之外,为事实同居及其他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体系则可以通过零星立法完成,从而构成一种“ 双层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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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粒圆又圆

受保护,因为性也是人身器官,是人身器官都应该受保护?人身器官都是父母给的,不是路上捡来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法律都是公平公正的,男人的器官和女人的器官都应该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得有人身自由,如果谁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使用了别人的器官,侵犯了别人器官的自由权,是违法的,无论使用他人任何器官,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才可以,对方不同意则违法,未成年人的器官使用权,无论他或她是否同意别人使用,只要你使用了都违法,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强行使用了别人不主要的器官不论别人是否同意都不违法,十二岁以下儿童没经过别人同意使用了别人主要器官,需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法律责任,十岁以下儿童不承担法律责任,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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