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60

twinkle100
首页 > 期刊论文 > 人本主义与古代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万有引莉

已采纳

“以人为本”的提法由来已久,它具有深层次的哲学内涵。 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有关以人为本的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以人为本”理论的哲学内涵

摘 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其中,“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的提法由来已久,它具有深层次的哲学内涵。

关键词:以人为本;哲学基础;人本主义

从哲学上讲,“以人为本”是一个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与人道主义都能接受的概念。仅凭这个概念,人们不能把它们区别开来,所以,打出“以人为本”旗号的并不都是唯物主义者。“以人为本”原则的提出,既有其古典哲学的根基,又是时代特征的体现,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根本点和归宿点。

一、“以人为本”提法的来源

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统治,强调人的价值高于上帝的价值。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格言是:“我是人,人的一切特性,我无所不有。”他们主张以人代替神,重视人的世俗生活和世俗享受,提倡世俗教育和科学知识,反对作为封建制度精神支柱的中世纪神学。

在继承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费尔巴哈第一次提出“人本主义”的哲学口号,并创立了自己的人本学。其本质特征是把人作为哲学研究的最高对象。根植于这一哲学思潮的“以人为本”的提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对人本主义关于人和社会问题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简单概括。费尔巴哈人本主义以及后来的人本主义思潮在人论方面的共同特征主要是: 在世界观上,坚持人是世界的尺度;在认识论上,强调人的非理性因素;在方法论上,主张从先验的人性出发考察社会和历史;在价值观上,强调个人本位。历史地看,这种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实现了从“以皇权为本”“以神权为本”“以物为本” 到“以人为本”的转变,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费尔巴哈的这个“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由此一方面它可能导致唯心史观,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回答“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而后者不可避免地涉及“英雄人物和人民群众谁为主体”的问题。因此,它最终无法区分是唯物史观还是唯心史观,所以说他的“以人为本”虽然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仍然有很大的缺陷。

二、西方人本主义思潮与以人为本的不同之处

人本主义发展到当代,已经转变为反思科学和技术的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潮认为,哲学研究应该突破传统模式,应由以往所强调的对外部世界的研究转向对人本身内在的研究;由倡导感觉经验或理性思维的可靠性转向对人本身的内在结构的研究,由对普遍性即人类共同本性以及普遍的自由、平等、博爱的颂扬转为对个人的独特个性、生命、本能的强调。

既然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了让人们开始重新重视和研究人的时代,西方人本主义的发展又有很长的历史,那么为什么中国没有直接引用西方人本主义,而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以人为本,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道德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西方著名的人本主义思潮代表人物詹姆士说:“善的本质就是真正满足要求。”杜威认为:“善,离开经验的满足,只是一个空名词。”而对中国来讲,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沉淀,则要求“内外兼修”达到无所欲求的圣人境界,认为“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坚信“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排斥功利主义,推崇道德至上。第二,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冲突。西方现代社会以高科技文明为特征的工业一体化与个人自由的生活相矛盾,是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潮形成的重要根据,这是因为在西方社会一直都有着很深厚的自由的情感,个人自由对于他们来讲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只是为个人服务的机器。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对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个人在社会面前显得那么微不足道,每个人都在为祖国的强大而奋斗,乃至献出自己的生命都毫不在意。同时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潮在理论上不再持积极向上、乐观的态度,就像叔本华所认为的:由于人的唯一的真实的存在即某种非理性的盲目的生存意志,它驱动着人们去满足自己永无止境的欲望,人生是悲惨的,因为即使欲望得到暂时的满足,可怕的空虚和无聊就会围拢过来,而同空虚和无聊作斗争并不减于同困乏作斗争,任何人生都是在“痛苦”和“无聊”之间被抛来抛去。基尔凯戈尔在《致死的疾病》中谈到,人的个体存在是一个精神个体,它只与它自身发生关系;它们与人的忧虑感相结合,表现为一种悲观主义。这一切都使得中国不可能直接引入并采用现代西方的人本思潮,而是在中国本土文化的基础上,融贯古今,洋为中用,结合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人本主义。

三、“以人为本”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演变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是《共产党宣言》中最著名的一句话,是马克思毕生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也是全世界的无产阶级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状态,激励着无数有无产阶级理想的人为此前赴后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一直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提出与马克思主义有着很大的关系。“人”一直都是马克思重视的对象,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一个理想社会是他终其一生所要达到的目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这两者结合的真理。我们同时也看到,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历史的行动”,“彻底的自然主义就等于彻底的人道主义”,“人直接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一方面是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的身上”,“在社会主义的人看来,整个所谓的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这些都是马克思在研究的初期对人的描述,虽然在很多地方还不成熟,但是至少表明了马克思在一开始就懂得要把研究人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之后,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都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着自己的关于人的学说。最终,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无产阶级所追求的近期和远期的目标,提出了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把人的发展作为一切发展的目的,也提出了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的理论。必然王国是指人被物化的社会关系所支配即人受物支配的社会状态,自由王国则是人支配自己的社会关系即人支配物的社会状态。在必然王国里人得不到自由,被物所控制,而只有在自由王国里,人们才可以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类能力的发展才能成为目的本身,人不再屈从于任何外在的目的,人成了人本身的主人;也只有在自由王国,人才能够自己给自己做主,这就是人的自由的最高体现。这些内容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精华,因此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我党的指导思想,也就必然会更加重视人的发展,把人作为自己的目的,提出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主义相符合的,也是有其马克思主义根源的。

人的解放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根本点和归宿。以人为本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概括,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和精髓。马克思的以人为本和资产阶级抽象的人道主义的本质界限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是建立在科学的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人的解放的科学理论;二是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是建立在革命实践基础上的人的解放的革命理论;三是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是建立在文明发展基础上的人的解放的文明理论。目前,学术界对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理论边界的讨论都要涉及马克思哲学中的人学理论。从讨论的情况看,许多人仍然对马克思哲学的人本主义理念存有误解。其实,以人为本是马克思哲学的本质规定,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本质上就是以人为本的历史观和发展观。以人为本是马克思哲学的核心价值观和科学性之所在,在马克思哲学视域中,以人为本具有自己的特殊意义和性质。

总之,“以人为本”理论融合了众多的因素,采纳了西方人本主义思潮正确的部分,吸取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学说,在我国现实的土壤上把二者准确地结合到一起,根据我国的具体现状来诠释“人”,为更好地发展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魏金声.现代西方人学思潮的震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席忻.马克思主义人的哲学初探[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

[3]崔龙水,马振铎.马克思主义与儒学[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4]赵吉惠.中国儒学简史[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5]李瑜青.人本思潮与中国文化[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下一页分享更优秀的<<<有关以人为本的哲学论文

84 评论

chongyanyuan

在言及法与道德的关系时,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尤其到了现代,这几成通说。仅此论断就已表明: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不完全重合的差别。虽然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高度重合,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具有浓厚伦理法特征),但是到了近现代二者高度分化,法与道德在表现出一定共同性的同时,也突出两者在功能、价值判断以及程序上等多方面的明显不同。譬如:法因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征而使其优于道德的调整功能;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使之与法的程序性要求和强制性实施相去甚远。体现在立法上,国家并不必然也不可能将全部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面的道德内容也不尽为法所确认和体现。而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立法机关逐渐注重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衡量两者的标准相对分离,可为或应为法律所干预的范围和情形日益受到严格的考量和限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力免抵触而损害代表着法的最高价值的、与社会和谐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以维护并满足人的最本质的需求。正因为如此,无论是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或是从司法机关的裁量角度,存在于人们意识领域中的某些道德观念虽可不为之考虑,但法的适用过程中仍不能将道德判断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法与道德虽在各自领域发挥其效能,但基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之基本认同,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联系,现代司法中仍不得忽视或抛弃社会道德观念对法的运行所具有的评价作用。法与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均具有评价作用,由于道德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道德评价是个体化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相比之下,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以及对法律知识、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法的评价具有最基本的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所以凭借既定的法律,人们可以预测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及时作出相关的反应,从而使法最终成为奠定社会秩序的基础。

182 评论

贝贝塔11

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人能胜乎天者,法也”。二是人与神的关系。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三是国与民的关系。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孔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战国时期,在列国争霸的历史条件下,重民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孟子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西汉时期的贾谊说得更加透彻和精辟,他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儒家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出发,主张重视民心向背,关心民间疾苦,先富后教,敛从其薄,刑罚适中,反对苛政与滥罚。这种民本主义思想是人本主义的主要内容,而人本主义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是和宗法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中国的人本主义重视人的价值,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人。而伦理主义的特征就是重视人与人的关系,每个人都被置于一定的宗法伦理关系之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是每个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规范和应尽的义务。所以,有人把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称为“道德的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深深扎根于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土壤中。与这种传统文化相适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这种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表明了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成员对法的观念、法的价值、法与其他调整方式的关系的看法和态度。对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着直接的引导作用。二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很多。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法、轻民法,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如: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人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2、注重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后经孔、孟、董仲舒等人加工为“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法制原则。德主刑辅理论并不反对刑罚,而是反对专任刑罚。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德主刑辅理论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此外,思想家们还把犯罪的根源与人民的生活状况联系在一起分析,主张从经济手段上预防犯罪,这就是儒家的“富民”思想。《管子·牧民》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也说:“夫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主张“制民之产”,满足民众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3、贤人政治。《礼记·中庸》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儒家认为,尽管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国之道已经定为法典,但能否实行,关键在于人。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诚然,选择贤人的标准古今完全不同,但我们依然从中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在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后,应当重视为政执法者的选择,特别是对他们道德品质的考察。儒家十分注重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孟子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都把领导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讲到贤人政治,经常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要人治,不要法治,其实不然。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种主张为后世提供了一条非常宝贵的治国经验:仅仅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硬件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视国家官员的个人品德和素质的软件建设,由无德无能的人执政掌权,必将危害国家。4、重义轻利。儒家的义利观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多受到批判,认为这种观念否认与限制了人们的私欲,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其实传统义利观并没有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孔子就坦白承认自己有求利之心,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事吾亦为之”。荀子更明确指出:“义与利者,人之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伦理道德与物质生活皆为人的正常需要。荀子义利观的着眼点并不局限于个人,而是整个国家、社会。他强调政府不与民争利,要求天子不养牛羊,臣下不养鸡猪,上卿不从事金融,大夫不开办农场、菜园等。拿现在的话说就是国家官员一律不得经商。可见,儒家不仅没有限制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视保护民众的利益,强调重天下之利才是义。荀子明确反对官商,就是要避免官员以权谋私,损害民众的利益。这一点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战国时期,荀子就意识到了,非常难能可贵。对于我们今天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仍具有积极的价值。此外,儒家的义利观还主张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这里的义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对自己的求利之心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否则会助长人与人之间的争夺与冲突,对社会的和谐与安宁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由于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滋长,义与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我们不应熟视无睹。在我国,法律确认了每个人都有选择和从事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益为前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是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以人为本。既要重视物质文明建设,又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所以依然要提倡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为一己之利而不顾国家民族的利益,损人利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尽管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思想等优秀的文化成果我们可以吸收借鉴,但并不能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否定。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178 评论

瓶子好多

慎刑理念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司法文化中最能够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内容。所谓"慎刑"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施用刑罚要慎重从事。儒家秉持的人本主义,"仁政"理念,为政以德和"执中致和"等思想是慎刑理念发展延续的理论基础。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吏的执法要求和违法责任的追究、司法审判方式和原则、诉讼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古代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研究这种理念、制度的发生和存在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特征及其历史价值的认识,而且对于我们如何在当代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创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参考论文: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

136 评论

相关问答

  • 司法制度论文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

    来一块钱包子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中国古代皇帝研究制度论文

    功过秦始皇你从奔流不息的历史长河中缓缓走来,依旧带着一身霸气和帝王之风,笑看这在你身后发生的几千年的风云变幻,似乎从遥远的天际传来一声怒吼:我才是中国的始皇帝。

    荷叶圆圆1980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人本主义与古代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以人为本”的提法由来已久,它具有深层次的哲学内涵。 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有关以人为本的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以人为本”理论的哲学内涵 摘 要:

    twinkle100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马克思人本主义研究论文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深刻理解以人为本,才能

    haihuan1988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论文模板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需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

    feiyeping001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