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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的论文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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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的论文研究现状

直播电商带来更加优质体验

直播电商是以直播为渠道来达成营销目的的新型电商形态,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直播与电商双向融合的产物。

与传统电商相比,直播电商播提供深度实时、富媒体形式的商品展示,为用户带来了更丰富、直接、实时的购物体验,拥有强互动性、强专业性与高转化率等优势。

中国电商直播起始于2016年,从最初以内容建设与流量变现为目的起步尝试,产业链至今逐步完整化多元化。目前行业处于爆发式增长阶段,交易额陡增,头部流量平台和交易平台持续向直播倾斜资源,直播带货几乎成为各大平台的标配。

“直播+”将成为电商新常态

2020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突破万亿,预计未来两年仍会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随着内容平台与电商交易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预计2021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渗透率达到15%。

未来“直播+”将成为电商新常态,直播电商的“人货场”范围快速扩大,直播将成为电商“标配”。从长期业态来看,直播电商将逐渐从“粗放式业态渗透”向“稳定商业链路”转化,同时,流量重心向服务重心转移,驱动电商渗透率进一步提高。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直播电商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如下:

一、现状

直播目前很占优势,但还不足以取代线下导购。预计未来半年,由于用户审美疲劳,直播会出现一个调整期。现在直播售假、高退货率问题还是存在。头部主播议价能力较高,不少商家也是在亏本清货,因此商家也不会将其作为主要的带货手段。

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密集营销,部分用户已经开始审美疲劳,广电总局也开始对直播进行一定规范,未来行业出现一定震荡是必然的。但这阻挡不了直播带货在未来成为常态,变成促销导向的营销手段。

现在看来,直播已经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讲究ROI的效果广告手段。并且直播本身也会发生进一步的进化。VR、AI、机器人技术都是未来的趋势,这些都能够与直播相结合,不断完善用户的体验感。

二、未来发展趋势

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超过亿,电商直播用户规模超过3亿,短视频用户超8亿,而当年的直播电商市场规模也接近万亿,渗透率超8%。

据阿里研究院相关数据测算, 直播电商整体GMV年增速约为90%,且整体渗透率尚低于 15%,未来仍存较大增长空间。直播电商业已经进入深入发展的阶段,预计未来直播电商行业空间渗透率可以达到90%左右。

2016年是业内公认的直播元年,5年时间里,各类平台接连入局,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参与直播电商业务布局的平台数量、用户规模以及市场规模均不断增长,未来,在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将良性发展。

直播电商行业主要平台:当前,我国直播电商行业主要平台有淘宝、抖音、快手、京东、唯品会、蘑菇街、小红书、拼多多、苏宁易购等。

本文核心数据: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直播电商市场规模

2016年为直播元年,五年时间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业内公认的直播元年是2016年,这一年,国内接连出现了300多家网络直播平台,直播用户数量也快速增长。适逢电商平台遭遇流量瓶颈,各大平台积极寻求变革,尝试一种电商内容化、电商社区化的模式,直播平台的出现让这种尝试得以落实。

2016年,淘宝、京东、蘑菇街、唯品会等电商平台纷纷推出直播功能,开启直播导购模式;快手、斗鱼等直播平台则与电商平台或品牌商合作,布局直播电商业务。

经过4年多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视频直播平台、MCN机构、品牌厂商参与到直播电商行业,直播电商产业链基本成型,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

平台规模:网络直播平台数量快速增长,各类平台接连布局直播电商业务

2016年是直播元年,这一年,国内接连出现了300多家网络直播平台,直播用户数量也快速增长。适逢电商平台遭遇流量瓶颈,各大平台积极寻求变革,尝试一种电商内容化、电商社区化的模式,直播平台的出现让这种尝试得以落实。

2016年,淘宝、京东、蘑菇街、唯品会等电商平台纷纷推出直播功能,开启直播导购模式;快手、斗鱼等直播平台则与电商平台或品牌商合作,布局直播电商业务。

用户规模:用户线上消费习惯加速养成,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快速增长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从《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开始披露中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在疫情期间,用户线上消费习惯加速养成,直播电商已经成为一种广泛受到用户喜爱的新兴购物方式。

2021年2月,CNNIC发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根据报告数据,截至2020年3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亿人,增长迅速。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直播电商用户规模达亿人,占网民整体的。

市场规模: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万亿市场到来

2018年,头部短视频平台开始布局直播电商业务,在用户习惯养成和商家的共同推动下,直播电商带货交易总额飞速增长,2019年达4168亿元,并在2020年初迎来爆发。预计之后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将逐步迈进稳步发展期,至2025年,我国直播电商带货交易总额约达64172亿元。

直播场景拓宽,政策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2020年以来,行业的风口早已来到了电商直播领域,同时,在5G直播的技术条件下,电商直播的传播速度更快,能够带给消费者更好的消费体验,转化率更高。而且在此趋势下,商家自播逐渐成为电商直播的中坚力量,电商直播平台越来越多,电商直播的生态越来越多元和完善。

未来,电商直播是大势所趋,商家自播也是电商直播未来真正的主角。总体来说,行业将向以下方向发展:

更多行业相关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机会深度研究报告》

直播电商发展现状的问题研究论文

直播电商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直播电商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吉宏股份()、小商品城()、金字火腿()、广百股份()

本文核心数据: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直播电商客户转换率、直播电商相关企业注册数变化、直播电商主播从业人数变化、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及增速

需求端:观看人数不断提升

直播电商,是随着电商行业及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新兴行业。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亿,占整体网民的。其中,直播电商经高速发展已成为网络直播中用户规模最大的直播类别,用户规模达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亿人,占整体网民近四成。

直播电商相较于传统广告和营销模式,由于其互动性、社交性、娱乐性特点,且给消费者提供了观众更优惠的价格、更直观的介绍、更高度的信任,因此更受消费者的喜爱。这一点从直播电商的用户消费转换率明显可以看出,的直播电商观看用户最终下单消费,这说明直播电商能够有效地提升了观看者的消费意愿。

供给端:行业参与者爆发式增长

从直播电商供给端来看,2018年-2019年行业不断沉淀,到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线下实体店遇冷,电子商务行业在政策的支持下快速崛起,直播电商行业也因此快速爆发,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关直播电商地企业注册数量已达到8862家,较2019年增加6939家,同比增长。

直播电商行业主播从业人数变化也比较类似,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许多线下实体销售人员面临失业危机,成为直播电商主播一方面帮助商家销售了货物,另一方面更在我国疫情最艰难的阶段有效的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2020年直播电商主播从业人数从2019年的万人增长到万人,同比增长。

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需求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需求不断旺盛,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观看直播电商,且最终转化为消费地比率高;供给端,受到政策和疫情地双重影响,行业内参与企业数量快速膨胀。在供需均不段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直播电商规模也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经突破万亿,达到12379亿元,同比增长197%,两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0%。预计未来,短期内疫情控制情况仍有待观察,直播电商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将进一步增大。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机会深度研究报告》。

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

直播电商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直播电商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吉宏股份()、小商品城()、金字火腿()、广百股份()

本文核心数据: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直播电商客户转换率、直播电商相关企业注册数变化、直播电商主播从业人数变化、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及增速

需求端:观看人数不断提升

直播电商,是随着电商行业及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新兴行业。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亿,占整体网民的。其中,直播电商经高速发展已成为网络直播中用户规模最大的直播类别,用户规模达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亿人,占整体网民近四成。

直播电商相较于传统广告和营销模式,由于其互动性、社交性、娱乐性特点,且给消费者提供了观众更优惠的价格、更直观的介绍、更高度的信任,因此更受消费者的喜爱。这一点从直播电商的用户消费转换率明显可以看出,的直播电商观看用户最终下单消费,这说明直播电商能够有效地提升了观看者的消费意愿。

供给端:行业参与者爆发时增长

从直播电商供给端来看,2018年-2019年行业不断沉淀,到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线下实体店遇冷,电子商务行业在政策的支持下快速崛起,直播电商行业也因此快速爆发,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关直播电商地企业注册数量已达到8862家,较2019年增加6939家,同比增长。

直播电商行业主播从业人数变化也比较类似,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许多线下实体销售人员面临失业危机,成为直播电商主播一方面帮助商家销售了货物,另一方面更在我国疫情最艰难的阶段有效的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2020年直播电商主播从业人数从2019年的万人增长到万人,同比增长。

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需求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需求不断旺盛,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观看直播电商,且最终转化为消费地比率高;供给端,受到政策和疫情的双重影响,行业内参与企业数量快速膨胀。在供需均不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直播电商规模也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经突破万亿,达到12379亿元,同比增长197%,两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0%。预计未来,短期内疫情控制情况仍有待观察,直播电商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将进一步增大。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网红电商直播现象研究论文

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受众的需求是一种精神和信息的需要,因而对媒体、传播内容就会有不同的选择和理解。受众既是信息传播的“目的地”,又是传播效果的“显示器”,传播活

1 动必须作用于受众的心理,以受众的心理为中介,才能产生效果。诚然,“网络红人”之所

以会出现,除了当事人自身主观的原因外,其参与主体的推波助澜也是值得反思的。正是由于他们参与的种种手段及他们或褒或贬,或肯定或不屑的评价,才使得“网络红人”真正形成。很明显,“网络红人”现象折射出在网络时代下受众的多种心理。

1. 窥私心理

马斯洛认为,人和动物都具有积极探索环境的需要,他们对四周的环境充满好奇心,对神秘的、未知的、不可测的事物心驰神往。人多少都有些窥私心理,现代人深层次的精神交流越来越少,给人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因此有些人就通过窥视别人来得以发泄。

网民们除了对网络红人的“大胆前卫”的行为感兴趣,其实潜意识里也有对“性”的窥私欲望。木子美、竹影青瞳、流氓燕们无所顾忌的 *** 描写、接近虚伪的 *** 感受、近乎裸

露的身体图片,不但抓住了部分网民对于“性”的需求,而且还满足了这部分人的窥私欲望。

2. 猎奇心理

猎奇心理可以理解为人们对自己不认知的、没有接触过的事物感到格外的新鲜并给予极大的关注,迫切的想了解它们。现代网络为各种新思想和新事物提供了滋长的平台。因为它

2 的方便、快捷与普及,人们越来越容易频繁地通过网络来关注新事物。所以,一旦网络上

出现了什么新鲜人或新鲜事,它的点击率就会一路飙升,被人们关注的人或事也就会突然窜红,一夜成名。

从以摆各种所谓经典S 型姿势的芙蓉姐姐到最近爆红的各种哥与各种姐,其实是受众猎奇心理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这些人突然之间红得莫名其妙,并不是靠实力走红,这就注定了他们的走红生涯不会长远,人们一旦失去了对他们的好奇,他们也便成了过眼云烟。

3. 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是大部分个体普遍所有的心理现象。

不论网友对这些网络明星支持还是反对,都与“从众”心理分不开,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从众心理。无论是痞子蔡、芙蓉姐姐还是“犀利哥”或者“凤姐”,你也许对他们都没什么感觉,甚至不认识他们。可经常听周围人说起,于是你也刻意注意他们,可能专门去网上搜索《第一次的亲密接触》来看,去下载几张芙蓉姐姐的照片来“欣赏”一下,去观看下“犀利哥”的故事听听“凤姐”的雷言雷语。随着网上点击率的直线攀升,这些人也就越来越火。别人都谈论他们,你也要谈论他们,免得被人说自己跟不上时代,孤陋寡闻;人说“天仙妹妹”漂亮,你也跟着起哄说她漂亮,以免别人说你审美观有问题;人人都在骂木子美,于是你也随之骂之。所以,不难看出,不论褒贬,在“网络红人”不断攀升的网络点击率后面,是受众的从众心理。

4. 娱乐至上心理

这是个全民娱乐的时代。在现代工业化、都市化的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包括社会人际关系经常呈现紧张和压力的状态。因而,他们可能产生焦虑情绪,或者采取退避行为。所以,他们渴望通过媒体的一些娱乐化的图片、信息等的传播,而获得身心的休闲和心理放松,得到一种心理调适。因此,网络上一旦出现了个不同寻常的人或有趣的事,人们就会把它们当作休闲资料来消遣。因为工作了一整天,人们身心都比较疲劳的时候,关注这些娱乐休闲的东西总比关注国际时政要舒服多了。所以,人们的这种自我减压心理可能会一时之间造就某个明星。于是,不难看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类的所谓恶搞视频可以瞬间的蹿红于网络在于这样的一些创意确实给疲惫的人群相当程度的娱乐,于是胡戈可以迅速爆红于网络;恶搞新版《红楼梦》的《青楼买卖》如此火爆是因为这样的作品似乎给受众接受了这种新型轻松娱乐无限的批判形式;自然,恶搞小胖眼神的照片红遍网络从而使小胖莫名其妙地出名几乎也是娱乐至上的受众心理的影响。可以说,受众这种娱乐至上的心理是恶搞之所以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5. 无聊空虚心理

空虚无聊往往表现为精神上比较空洞,常常感到六神无主,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能做什么。2009 年,百度“魔兽世界”贴吧里,一个以“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为标题的空帖,在网络论坛上以近似爆炸的方式蹿红。此后6 小时内,该帖点击率为39 万,回帖超过 万,回帖内容大都为“rt”二字,意思为“如题”,并在接下来的一天时间内吸引了710 万点击和30 万回复。帖子由于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受到数量众多的网友的关注而被堪称创造了“网络世界里的一次奇迹”。而转移到现实生活里,人们动不动地就一句“你妈喊你吃饭”,“„„喊你„„”的句式风靡于年轻一代。

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可以发现,点击率高的、最热门的、排名靠前的,大都与无聊话题、

火爆噱头恶搞、明星绯闻、窥私等有关。芙蓉姐姐的经典造型、犀利哥的传说以及凤姐雷言雷语等在网络上的蹿红,实际上直接映射出受众的无聊空虚心理,这种空虚和寂寞的灵魂在网络里发出了巨大的求生的欲望,于是,空虚无聊着的人群集体在网络里沉迷着,只要有他们在,网络上定有某些人某些事能红起来。

6.集体无意识

“集体无意识”是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提出的分析心理学用语,指有遗传保留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当“凤姐”与“犀利哥”刚刚出现在网络上时,网民并不会认真考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而是追随这一信息发布者的口吻,在短时间内病毒式蔓延着。

新闻价值中趣味性向娱乐性的蜕变。传统新闻价值中的趣味性到了网络世界就蜕变成了娱乐性。目前网上恶搞“凤姐”与“犀利哥”的视频、图片、文章等频频出现,更有甚者是网友找到犀利哥的详细地址,把犀利哥当做合影的道具,而这种出自网民原始冲动的做派却被网站纵容。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丝毫没有尊重“犀利哥”等弱势群体的严肃立场, 这种为娱乐而娱乐的心态值得反思。我们应当尊重但不迷信受众在网络新闻传播

必须提及的是,像吴菊萍、张丽莉等“网红”,不是制造出来的,不是靠“碰瓷”碰出来的,也不是靠炒作营销出来的,他们不是沽名钓誉之徒。

他们成为“网红”极其偶然,惟其偶然,才更真实;惟其不刻意,才见人格高度。

因此,与一般汲汲于名气变现的“网红”不同,他们才是我们这个社会默默运行的道德底盘,不想出名却出了名,没想到出名却名扬神州,他们是真正的“网红”,代表着这个时代的核心价值。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催人奋进的伟大时代,我们进行的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

”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伟大的时代需要正确的价值取向,需要真正的“网红”,也需要那些能够带给我们精神鼓舞的人成为“网红”。

坚守美好,在平凡的世界做好自己,我们都能成为“网红”。

在互联网时代,网红异军突起,越来越多的人渴望当网红,受众人追捧。

谈及“网红”,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靠颜值、靠身材、靠金钱的年轻女性 ,她们晒美食、晒旅行、晒生活 ,甚至一张 *** 在网络上都有重磅炸弹的威力。

然而 ,在这些简简单单的信息发布过程中 ,暗含了聚合受众的共鸣链接。

互联网的交流不是面对面的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空间上被拉大 ,要想与受众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就必须打通情感上的共鸣。

走颜值路线的“网红”在网络上所营造出的场景化的生活方式 ,对于受众而言就是具象的理想生活图景 ,受众在不满自身生活状况的情境下 ,很难对网络上展现出的完美场景说不。

不过 ,被此类“网红”吸引的受众不会产生长期的“依赖”,如果“网红们”无法想出其他方式增加“黏性”将会很快被新上位的“网红”剥夺注意力资源。

也有不靠颜值取胜的“网红”,类似“papi酱”“艾克里里”等 ,他们紧抓网络热点策划视频内容 ,吐槽社会现象以此来营造与普罗大众的共鸣 ,增强与受众之间的情感距离。

当然也有部分通过恶搞、团队炒作迅速走红的网红。

比如快手里面的最新的铁岭小辉、米BOSS、刘娇娇连环炒作恶作剧,通过“砸路虎”、“三角恋”等手段吸引粉丝,从而增加人气,从中受益。

近日义务一所高校开设“网红”专业,引发了不少的网友质疑!!小伙伴们,你们怎么看~ “网红”也有大学专业了!据媒体报道,浙江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了类似于“网红”孵化器的“电商网络模特班”,通过表演、形体、舞蹈、T 台走秀、影棚拍摄等专业化、团队化的培训来打造学生。

同时,学校把“30 秒 15 个姿势”加入了期末考试环节,并称这是“网红”拍照的最低要求。

消息一出,立时引来网友们议论纷纷。

多数网友表示,虽然现在“网红”很火、收入很高,但多数“网红”并没有创造出什么价值,而且这样模式化教出来的学生恐怕也难成“网红”。

尽管网络上不时也会有正能量的“网红”出现并受捧,但对大多数网友而言,提到“网红”首先想到的一定是千人一面的“蛇精脸”、无聊搞怪的“神经病”,以及性质更为恶劣的“黄主播”。

从文字时代、图文时代到宽频时代,作为“一种喧嚣的泡沫”,“平民”狂欢造就的“网红”越来越多地和负能量相伴,这绝不该是一个正常的职业发展道路。

同时,“网红”出名的原因不尽相同,有的因意外成名,有的以艺术才华成名,有的靠搞怪作秀成名,但现在更多地依靠网络推手成名且大有成规模成产业之势,这种“红”的假象能否持续也值得打个大大的问号。

以前,人们讲“人红是非多”,但现在,在一些“网红”眼中似乎成了“是非多人才红”。

本着这样的信条,他们为了“红”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甚至胆敢踩踏道德和法律的红线。

“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传播色情低俗信息,屡屡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个别网络直播平台存在 *** 、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网络环境,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就在 7 月 27 日,公安部在整治网络直播平台会议上直指当前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有关问题。

所以,我认为应该加大网络媒介素养,互联网是传播人类优秀文化、弘扬正能量的重要载体。

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坚决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巩固壮大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

首先 ,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 ,了解网络传播的特点 ,明白要为网络上发表的言论负责。

其次 ,淡薄名与利 ,不盲目追求一夜成名。

再次 ,发现自身的闪光点 ,积极宣扬正能量。

网红是网络世界的传播者。

“传播者处于传播过程的首端 ,对信息的内容、流量和流向以及受传者的反应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

为了推动网络精神文明建设 ,网红发布的信息要积极向上 ,避免落入炫富炫美的俗套。

在现在这个电子产品铺天盖地、网络神通广大的时代,一个新兴职业蓬勃升起——网红。

这群有着搞笑的本领,姣好的面容,出从的上位水平的人。

他们每天只需要在网络上随便发一条消息,便会引来世人驻足观瞧。

有了群众基础,便有了阅读量;有了阅读量,便会有一大群拿着钱请他们做代言等一系列的金钱交易。

网红这一职业,有钱有名有光环。

于是许多人便挤破脑袋的想钻进这一行业,为此不惜伤害自己来引起世人关注,无下限的博出位,甚至是触犯道德与法律。

“网红”这个新兴职业代表了信息网络的发展,代表着时代的进步。

但无下限的博关注来获取利益,让原本光鲜亮丽的职业染上了黑色。

这种被沾染了的网红不是这个时代真正需要的,这种网红注定是会快速消亡于网络世界。

只有带着正能量的网红,能真正给网民带来欢笑的网红才是这个时代真正需要的。

网红内容可以是积极参加慈善,或是运动,甚至可以仅仅是一杯下午茶。

而不是整天的整容,炫富。

这些没有丝毫营养价值的东西不知道任何人的关注,这些仅仅是大众茶余饭后的笑料不值得任何推广。

我支持正能量网红,我愿意为他们点赞。

对于无下限的的博出位的网红,我只想说:人重在有羞耻之心。

我是一个喜欢网红的人,我喜欢像papi酱那样能带给我们能量的网红,我喜欢像艾克里里那样能带给我们欢笑的网红……我喜欢网红,我喜欢能让我觉得值得的网红。

即使你有在彪悍的出位水平,并不能让别人真正的欣赏你喜欢你,那么,你成为网红的意义何在?人并不能只追求利和益,而要追求做一个快乐的自己,自己喜欢的自己。

变成自己喜欢的模样,就是我的人生意义。

我不是网红,但我喜欢真实的自己。

...

我辈青年万万不能成为鲁迅笔下“麻木的看客”,也断断不能演绎加缪笔下“局外人”,如今网络信息是可瞬间爆炸,例如近日王宝强离婚纠纷案件讯息铺天盖地,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此类信息,我们资讯个体常常被迫接收,也迫使此类事件逐渐演变成一场全民参与的娱乐“闹剧”。

当然也自有“聪明伶俐人”自嘲“吃瓜群众”,摆出一副“管好自己,勿管闲事”的貌似透露着一分高深的处事哲学的架势起来。

这种“出尘”的处事哲学确乎很有市场,咋看起来也是“圆善”之论,可本质是持这种论调的“聪明人”这便是鲁迅笔下“麻木的看客”,便是加缪笔下“局外人”。

这次王宝强离婚事件,绝对不是“吃瓜群众”口中的家务事,已然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其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普通的“家务事”的范畴,艺人本身就是聚光灯下的职业,其言行对社会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其发展过程和结果对社会风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都会产生影响,或是彰显公平正义,弘扬传统美德,或是扰寒人心,给社会心理留下创伤。

没有人能做一辈子“吃瓜群众”。

马克思普遍联系的观点认为通常是指事物或现象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互连结、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等相互关系。

大家更熟知的便是“蝴蝶效应”,我们人类社会更是普遍联系的。

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联系着的,没有人能可以独立于人类社会之外,“吃瓜群众”在某种意义上便是“反普遍的性、反智”谬论,社会上没有一个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吃瓜群众”。

马丁曾说”历史将记取的社会的转变的最大悲剧不是坏人的喧嚣而是好人的沉默“,今日你云淡风轻吃瓜看别人笑话,明日总有人嘻哈谈笑吃瓜看你笑话。

当然”吃瓜群众”还有一种论调:时间治愈一切,过段时间,这便风波便骤停。

表面上的确如此,每一次的公共事件都会被时间掩藏。

可这只能是掩藏,社会是不会被时间治愈,只能是慢性中毒。

若等到世风沦丧,吃瓜群众也必是殉葬品。

“吃瓜群众”论无疑是自掘坟墓,自认圆善,实则祸心。

“吃瓜群众”论有悖于弘扬“公平正义”良好社会风气,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中华的基因里有着一份“侠义”之心,五千年坚强的演绎着振奋人心的“公平正义”。

人人都有捍卫中华传统美德的责任。

当下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更需要精神层面的支撑,坚定决心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的典型事件,我辈青年应当自有态度,切不可浑浑噩噩,自顾“吃瓜”,做那“麻木看客”,成了“社会的局外人”。

坚守住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阵地,有些事就得“上纲上线”。

不能丢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之“魂”,在公共事件里,我们辈青年该多思考,有观点,不做“壁上观”。

“吃瓜群众”论实质上是人的本能的自然性的表现,一则是自我保护最原始的表现,自嘲“吃瓜群众”,没有观点,没有态度,逃避社会观点碰撞,做自己“套子里的人”,实质和鸵鸟埋沙的原理无异。

这也是持“这种论调”的人自诩“聪明人”的原因,但是我们毕竟是社会上的人,我们身上还具有社会性。

只图“自保”,不但半点社会责任,这也是“吃瓜群众”自私自利的深层次的体现。

二则是逃避思考,“懒”字哲学的坚定践行者,此类吃瓜群众基本状态是“懒得想、懒得吃、懒得做、懒得说、懒得管”,嘴边永远挂着“关我什么事”。

缺少对社会的关心,缺少对生活的应有的积极态度。

更谈不上社会责任感,历史责任感了。

有别于“吃瓜群众”论,我们辈青年应该合理表达观点,以有利于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为出发点,以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归点。

例如在这次公共事件中,我们既不支持王宝强,也不要谩骂马蓉。

我们更需要理智,思考事件背后的因素,我们该支持的是家庭美德,支持的是互相信任、婚姻忠贞。

支持的是“各方采取正确途径”。

无论事件如何演变,如何逆转,这些观点都是恒久不变的真理。

我们不要去评论、纠缠事件本身,而要透过事件看本质,通过事件扬社会正气。

让我们做个会思考、有态度、有观点的热血青年。

可以不表达,但不能不关心,可以不八卦,但不能不思考。

思想舆论阵地我们半步退不得,也无路可退。

As we know,sister Lotus is one of the web is no denying that sister Lotus has been a hotly debated topic in 's opinions differ sharply on this hold the positive say that she bring people a lot of should accept people like hold the pessimistic say that she is not good for young of her ideas are not like her should be criticize in our society....

“网红”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新生事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红迎合了当下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尤其是年轻一代网民的精神诉求。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些年轻人寻找精神寄托和心理 *** ,使得网红应运而生。

网红现象的出现,体现出当下社会大众精神生活的空虚,对网络文化生态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没有网,何以红?要使此种现象得以规范,必须建立健康的网络环境,立法立规,重构网络文化生态。

对传播低俗、色情等元素的内容,严禁封杀,提高网络传播门槛,坚决守住网络视频等内容的底线。

要辅以道德宣传教育。

增强网络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和各类网站的责任意识,要严格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加大对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自身综合素质,使其懂得,一个人真正的出彩不是靠颜值和另类,而是自身的才华和文化底蕴!最后,还要充分发挥广大公众的监督作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受理和查处情况。

作为一种新事物,网红也并非一无是处。

能够对大众产生广泛共鸣,传播正能量的网红应该是大力提倡的,这样的网红,才能“永流传,红久远”。

...

描写自然现象的作文 风,总是神神秘秘,行踪莫测,它的出现有时会给人们带来无穷的快乐,但也有时不能。

春天,微风缓缓地吹过田野,吹过山岭。

嫩绿的小草在地里睡了一觉醒来,慢慢地把脑袋伸出地面,小树发芽了,它们随着风儿翩翩起舞。

小鸟快活地在天空飞翔,在尽情地歌唱。

风儿用手轻轻地抚摸着我的脸,软绵绵的,舒服极了。

夏天到了,天气总是那么闷热,人们多么希望风儿快些到来。

而风儿却变得格外的淘气,总在跟人们捉迷藏。

好不容易出现了一丝风,可还没来得及高兴呢,它又跑得无影无踪了,无论怎么都找不到它。

嗨,真是拿它没办法! 在秋天来临之季,金风也赶来了。

它带着丰收的喜悦,带着神奇的色彩,带着清爽的空气,拿着一支大画笔,把树叶染得黄黄的,把田野、果园染上了金黄色。

一切都变得金灿灿的,给人一种全新的感觉,再加上风儿那优美的舞姿,更是让人快乐无比。

冬天很快就到了,金色世界成了白茫茫的一片。

朔风毫不客气地蹿了来,它不像春天里的风那么温柔、贴切,而是来得又快又猛,像是一群饿急了的猛虎从四面八方呼啸而来。

它折断了一根根光秃秃的树枝。

在北方,它将正在玩雪的孩子赶回了家。

街上的行人穿得像棉花包似的,弓着身子,低着头,缩着脖子,艰难地行走。

出门的人也不多,大家似乎都不敢再跟朔风会面了。

不过我想,风儿也许并不是有意的,它可能是太心急,盼望着早日迎来新的春天吧! 风的神秘,尽管有时会给人带来一些不愉快,但这也是它的魅力所在。

【扩展阅读篇】...

春天的色彩 春天的颜色真是五彩缤纷,太阳是红灿灿的,天空是湛蓝的,树梢是嫩绿的,迎春花是娇黄的……难怪诗人爱吟咏春天,画家爱描绘春天,因为春天是世界一切美的融合,一切色彩的总会。

我很奇怪,这五彩缤纷的色彩为什么会不约而同地选择春天来到大地? 春天的雨是连绵的、柔和的,它滋润着大地,抚摸着大地,小声地呼唤着大地,在人们不知不觉的时候,他们竟悄悄地汇成了小河,积成了深潭。

啊,原来是春雨给潭水带来绿色的生命。

风和雨总是结伴而来的。

早春的,带点儿寒气的风,吹醒了万物,树梢绿了,大地绿了,连高耸的楼房的平台也绿了。

宋朝的王安石有诗云:“春风又绿江南岸。

”说的多么好啊!但又何止是“绿”? 在风的吹拂下,满山满坡的野花睁开了眼,一朵、两朵,一丛、两丛……连成片,汇成海。

人们面对这蓝的、红的、黄的……气势磅礴的色彩的海洋,烦恼没有了,萎靡没有了。

感谢春天的色彩给我们带来向上的力量和信心。

再看看春天的天空吧。

怎么天空也是五颜六色,使人眼花缭乱?啊,那是孩子们放的风筝。

在蓝天白云映照下,千姿百态的风筝潇洒自如地飘舞着,飞升着,多么使人心旷神怡的景象啊!春天属于孩子们,天空属于孩子们,然而他们不是同时也在努力地打扮着春天,增添着春天的色彩吗? 但是,如果你俯下身子去仔细审视,你会发现在悦目的色彩中,还有零星的枯黄,那是残冬留下的痕迹。

你也许会叹息:“真是美中不足啊!”是的,望着那几茎折肢断臂、垂头丧气的小草,谁还会有好心境?可是,你不妨削去枯黄的冬衣,你会有更新奇的发现,嘿!里面却是绿的!原来外表枯黄的小草也在孕育着,孕育着更美的春天。

我终于明白了春天的色彩为什么这样丰富:是春姑娘手中的彩笔勤奋地挥动着;是稚气的孩子们天真地打扮着;是被人们忽视的小草默默地孕育着。

尽情地享受着春的色彩的怡悦的人们啊,你为春天的色彩贡献了什么?...

转载请注明出处 » 如何看待网红现象作文

1、网红直播兼具线下零售和内容电商的优势任何销售行为都分为传递信息、唤起心理(感性欲望)、打破防御(理性认知)、维护承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层层递进。从传统的线下零售到互联网时代的内容电商、网红直播,销售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只是销售环节朝着不同的方向纵深。线下零售依靠实物介绍商品信息,综合使用视、听、嗅、味、触五感唤起顾客的消费心理,再通过销售人员的察言观色和见缝插针式的说服,打破顾客的理性防御。但是影响范围局限在地理位置上。内容电商虽然缺少实物展示,也没有销售人员的影响,但是可以通过图文内容种草,植入大量的、密集的明星和KOL软广,引发口碑裂变,影响范围遍及全网。2、网红的信用契约来自专业影响力在维护承诺阶段,网红直播有别于从前的直播形式。从前走街串巷卖大力丸或狗皮膏药的商贩,先在集市上展示才艺,杂耍、戏法或相声,待人群聚集后,再推销产品。这时的销售依靠的是隐性的社会契约,即我以卖货为生,既然你看了表演,理应买点产品,不然岂不成了“白嫖”。尽管产品不一定好,也没有可靠的售后服务。类似现在的一些专职自媒体人,会打出“以写稿为生”的旗号向用户请求打赏。发展到现代商超,直播变成了产品秀场。3、依赖外部动机,缺乏品牌力根据《2018中国网红经济发展报告》,网红直播用户60%以上是90后, 50%以上来自三四线城市。这些用户大多属于高消费欲、低购买力的阶层,对消费的新鲜感和低价特别敏感。这两个特点决定了网红带货除了要有专业信用外,还要提供各种新鲜刺激和够低的价格。但是这些消费动机都属于外部动机,网红的信用可以随时转向其他品牌,用户会对新鲜刺激产生适应,低价更是一种缺乏壁垒的诱导手段。4、拉高消费预期,透支产品力网红产品被诟病最多的就是产品质量问题。但这些质量问题并不都是产品本身导致的,而是感知质量决定的。感知质量是产品的实际体验高于预期的那部分品牌价值。以带货著称的网红不是品牌拥有者,不对品牌的长治久安负责。他们是金牌销售,只对眼下的销量负责。他们善于唤起用户的感性心理,在用户意识薄弱的瞬间抛出一句“Oh my god”“我的妈呀”“好洋气啊”,打破用户的防御底线。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红的影响力举足轻重,商家以传统宣传手法已经不合时宜,随 着中国内地网红与社交媒体的崛起,不论大企业或是中小企业,在营销策略上也不能 忽视“网红经济”带来的机遇。基于此,本文将网红电商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在互联 网时代背景下,网红产生的原因,网红经济的发展过程,并以其产业链下的电商网红 为例,根据其营销状况,分析网红营销的方法特点等,以及网红在营销过程中发挥了 什么样的作用和电商网红营销的优劣势,并且就如何应对其劣势提出了相关建议。此 次的研究能够全面的分析网红电商以及网红产业生态链的相关内容,分析生态链中存 在的问题,帮助行业更好的发展。此外,从知网等文献检索平台搜索的数据可以看到, 有关网红电商、网红经济、网红产业的相关研究非常多,但结合网红电商和生态链每 个角色的运作内容的研究却几乎出于空白状态。这也为此次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此次的研究能够弥补相关研究的空白,为后来者研究提供一定的资料参考和数据参考,

电商直播研究论文

我们拨开当下如火如荼的直播带货繁荣现象的面纱,进入到内部看这个焦点的背后有些啥。从今天一位朋友说起,他告诉我有位传统影视行业的大人物在帮助企业打造个人网红,我大吃一惊。说国内现在很多大企业都在打造自己的旗下网红,一个企业能够造个七八个网红,这样网络影响力就大了,带货能力就很厉害了。乖乖,各位你们发现没有,这种说法就是典型的套用网络概念来割韭菜的行为啊!这位老兄说的运作方式就是咱们新媒体的矩阵运作方式,这个不新鲜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翻我之前写的文章里,专门讲详细剖析了新媒体矩阵最新态势。)关键是让企业来花钱培养个人网红,这是本末倒置啊!风险极大啊!我在之前的文章简单提到过这方面的内容,未来网红发展趋势是2-3年后个人网红将消失,网红生存下来必须依附于企业。也就是说企业从现在开始可以收纳或培养出自己的网红来抢占直播带货的人力资源。我说的是企业收编及自己培养,网红是属于企业而不是个人独立存在哦!虽同为打造网红,那么发力点和方向是有所区别的。看一下当下,现在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在行动了。招聘专职主播为企业所用的价码是越抬越高,这也不得不说其实这就对那些独立的个人网红主播是一种诱惑。一边是逐步走向高薪的诱惑,一边是举步维艰的个人奋斗。主播带货在2020年的网络行业凸显风头,很多传统行业加入进来从而使网络新媒体行业从量变到了质变。凸显在是新媒体的直播领域的上到中央电视台,下到个体门店商户,直播带货仿佛一夜间成为企业的救命稻草。热度下,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每个企业都适合直播带货吗?非也,(我之前是对此有分析,翻前文)适合直播带货这部分企业我们如何来带货呢?不要被互联网行业的某些直播经纪公司,某某网红机构割韭菜呢?当然知己知彼方可在这直播带货浪潮中取胜而出。知己当先。如果你的企业适合做直播带货,一定是要建立企业的新媒体直播团队来运作的。建立团队其实不难,只需要招聘或分配现有人员进入角色即可。人有了,就回到我们开篇提到的那个故事里所涉及到的一个核心问题,到底是培养个人网红还是企业网红。就会涉及到使用个人的自媒体账号进行直播还是需用企业的账号进行直播的问题。大家不要小看这个问题,表面上只是个账号归属权,其实是涉及到网络建立影响力从哪个点出发和未来网络资源的归属权的问题。我是极力提倡企业一定要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自媒体账号,虽然很多平台对企业号的数量有所限制,不是有利于企业初期的时候打造矩阵的方式,但是我们可以采用变通吗,我们不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权归企业吗,这样不是就问题解决了吗。如果这都不知道怎么做的人只有私聊笔者。自媒体号的打造过程企业号和个人号的出发圆点有本质区别的。个人网红号的建立和内容是建立在个体人物的基础上的,粉丝也是建立在个人的好恶基础上。而企业号是以企业为核心建立起自媒体号,内容的会围绕企业来进行建立。企业网红的元素会涵盖人、物及企业。归纳过来我们企业推出的网红是三要素的组合:人+产品+企业。再把我们的眼光放长远一些,直播带货本质也就是电商的一个分支。我们可以叫做直播电商,直播是形式,核心依然是电商。因此直播带货是要以平台电商为基根的,当然也正是因为这个基根直播电商才有了长期发展和稳固的可能性。既然长期发展必定会抛弃外挂的泡沫回归本性。当我们正视直播带货后,准确定义为新媒体电商的一个渠道。我们再把眼光放到渠道上来从头梳理,会发现直播带货所形成的销售渠道的环节中,会涉及到自媒体账号开发及管理,新媒体内容制作与传播手段,平台电商解决交易的问题。直播带货要做好,并非我们从屏幕上看到的一个主播吆喝卖货这么简单了。企业要真正把直播电商做起来,也并非难事,只需迈出第一步建立团队,并找到一个领路人来帮助企业打通整个流程,逐步走下去即可。

1、网红直播兼具线下零售和内容电商的优势任何销售行为都分为传递信息、唤起心理(感性欲望)、打破防御(理性认知)、维护承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层层递进。从传统的线下零售到互联网时代的内容电商、网红直播,销售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只是销售环节朝着不同的方向纵深。线下零售依靠实物介绍商品信息,综合使用视、听、嗅、味、触五感唤起顾客的消费心理,再通过销售人员的察言观色和见缝插针式的说服,打破顾客的理性防御。但是影响范围局限在地理位置上。内容电商虽然缺少实物展示,也没有销售人员的影响,但是可以通过图文内容种草,植入大量的、密集的明星和KOL软广,引发口碑裂变,影响范围遍及全网。2、网红的信用契约来自专业影响力在维护承诺阶段,网红直播有别于从前的直播形式。从前走街串巷卖大力丸或狗皮膏药的商贩,先在集市上展示才艺,杂耍、戏法或相声,待人群聚集后,再推销产品。这时的销售依靠的是隐性的社会契约,即我以卖货为生,既然你看了表演,理应买点产品,不然岂不成了“白嫖”。尽管产品不一定好,也没有可靠的售后服务。类似现在的一些专职自媒体人,会打出“以写稿为生”的旗号向用户请求打赏。发展到现代商超,直播变成了产品秀场。3、依赖外部动机,缺乏品牌力根据《2018中国网红经济发展报告》,网红直播用户60%以上是90后, 50%以上来自三四线城市。这些用户大多属于高消费欲、低购买力的阶层,对消费的新鲜感和低价特别敏感。这两个特点决定了网红带货除了要有专业信用外,还要提供各种新鲜刺激和够低的价格。但是这些消费动机都属于外部动机,网红的信用可以随时转向其他品牌,用户会对新鲜刺激产生适应,低价更是一种缺乏壁垒的诱导手段。4、拉高消费预期,透支产品力网红产品被诟病最多的就是产品质量问题。但这些质量问题并不都是产品本身导致的,而是感知质量决定的。感知质量是产品的实际体验高于预期的那部分品牌价值。以带货著称的网红不是品牌拥有者,不对品牌的长治久安负责。他们是金牌销售,只对眼下的销量负责。他们善于唤起用户的感性心理,在用户意识薄弱的瞬间抛出一句“Oh my god”“我的妈呀”“好洋气啊”,打破用户的防御底线。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游戏直播研究现状论文

首先要跳出游戏的框架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线直播增加了用户的选择性和互动性,如果把传统电视看成一个被动接收信息的无线电盒子,那在线直播就是一个可以实现双向交流的电话了,虽然这个电话现在还很简陋,使用人数也相对较少(跟传统电视用户相比),但在格局上,在线直播就已经是一个更加先进的概念了。

而游戏,只是在线直播现阶段的一个切入点而已。

那么,既然在线直播是未来的 “电视”,那我个人觉得,在线直播平台,就是未来的 “电视台” 了。

一个能真正实时互动的 “电视台” 的前景与方向是什么?

我个人觉得,它会成为我们未来摄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和手段。如果配合google眼镜这样的可穿戴设备,整个地球的动态都会尽在眼底。

这就是下一个浪潮之巅。

至于它能做什么,大家先把很多传统电视台的东西往上套,就已经很多事要做了,这方面我就不多说了。

我说说不太一样的地方

在线直播对于中国游戏来说,意义更大一些,因为游戏在主流媒体渠道的播放被广电掐断了,将来政府也没有要打开的意思,游戏数字收费频道的发展又卡在各地混乱的机顶盒军阀割据上。

那么,游戏网络在线直播代表了在一个堵死的墙上,偷偷凿出一个小洞,让游戏看到了光。

游戏在线直播平台将来要做什么?

生产内容,扩大用户,关注度变现,整合上下游,带着链条上的所有小朋友过上好日子。

责任很大,前景很光明,但是道路会又漫长又曲折。

大家看现在的游戏直播平台,还在生产内容的初级阶段,砸钱让别人来生产,刚开始培养草根明星,用户数量还在造假,为了吸引主播,关注度变现部分他们完全不敢插手,放任主播自己随便做,这就更谈不上整合链条了。

所以,如果你这样看,游戏直播平台现在就开始烧钱,真是活生生的万里长征第一步,最麻烦的是,你不烧还不行。

有人问这要烧多久?

我说,你看看优酷,他从05年到现在了,跟传统电视用户和广告商比起来,他的受众群和广告议价能力如何呢?

2014年11月18日,一年一度的央视黄金段位广告夺标战再次在北京打响,王老吉以8100万元突出重围,斩获央视“第一标”,即《新闻联播》后标版组合第一单元正一10秒广告位2015央视广告标王是谁 盘点那些年CCTV的标王们

换句话说,我个人认为,现阶段大部分用户摄取信息的主要方式,还是传统电视台。大厂商和广告公司看不上在线直播的影响力。

什么时候网络视频观看习惯的普及,能有与传统电视一较高下的能力?

等70后到50岁吧,80后40岁,90后30吧,估计到时候能稍微拼一下。

也就是5到10年后的样子

据我所知,有几家投资公司投直播网站就是押宝7年内可以拼一下,或者早点击鼓传花给别人。

总结下吧:

我觉得,游戏在线直播未来前景很好,但是现在这事有点早。即使烧5年能上市,可能也会有一个至少10年的发展瓶颈期。

要说发展方向和前景,首先得看这玩意儿的受众。

通过twitch,斗鱼,B站直播等先驱者。我们可以发现,游戏直播主要的用户群是(从上到下依次减少):1:传统的电竞观众。因为电视渠道匮乏,内容坑爹而选择了网络直播这种形式。不仅能看到大神手操,各种约战,也有部分专业直播可供选择。2:各种因为这样或那样的条件,无法体验最新游戏,或最大程度的享受游戏,通过网络直播通关的一些用户群体。3:把游戏节目当综艺吹比节目看的。当然,数量从B站直播的用户数你就可见一般了。以上三类用户群并不互斥。就目前来看,直播潜在观众量还是很大的,但如何让他们能感受到游戏直播的愉悦,就得看有些人怎么做了。至于方向和前景,个人觉得更好的方式还是和游戏提供商进行合作,举办更多官方支持的比赛扩大知名度。虽然这条已经有很多人做了吧。方向则还是从增强粘性,利用直播特点,用内容不间断轰炸的方式抢占用户各个入口着手。至于处理好直播主收入这块,其实打赏已经是一种很先进的模式了,我想,竞猜之类的是不是也很适合呢

普遍受到重视。网络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大的用武之地,保证网络和信息安全是进行网络应用及电子商务的基础。如网上订票,由于转款上的问题,存在很多不便。国际网络与信息安全产业界发展迅速。如防火墙行业发展非常迅速。

国内的直播涉及范围广,以秀场直播、游戏直播和社交直播为主。目前UGC秀场模式已进入红海阶段,各平台内容同质化过高,优质网红资源竞争激烈,根据秀场内容进行用户争夺难以体现出差异化优势。为了实现内容升级,保证用户规模、用户付费的健康增长,各直播平台均发力PGC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 索引序列
  • 直播电商的论文研究现状
  • 直播电商发展现状的问题研究论文
  • 网红电商直播现象研究论文
  • 电商直播研究论文
  • 游戏直播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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