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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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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一、授予对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专科起点)应届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期间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平均成绩保留到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 3 门次,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 5 门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考试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为计算依据, 70分以上的课程要达到总课程的30%以上。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合格以上。 4、参加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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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经济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基本要求根据国家自考委和省自考委的规定,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且毕业论文合格,方能毕业.撰写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丁作的初步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毕业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搞好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自学考试的毕业论文工作,特做如下规定,请考生认真执行.一,资格凡我校主考专业的自考经济学本科考生,必须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主干课程后(即不需要所有课程全部及格后)方能报名撰写毕业论文.二,论文上交时间及地点凡撰 毕业论文的考生,每年的3月1日―7日,9月1―7日为上交论文的时间,逾期不再受理.上交地点:河南纺专工商系系办B403三,费用论文费160元左右(以当年物价局核定为准)四,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一)选题考生论文选题时,可以在网上查询;上述参考选题是指示研究方向范围的课题,考生应在规定的研究方向范围内自行设计题目,也可以不受上述参考选题的限制,自选与经济类有关的论文题目,在校大专生一般可以在专科论文基础上进行相应修改.(二)文体1,鼓励写作"工作研究型"毕业论文,即运用学习过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社会或本人实际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应侧重于理论应用的类型.2,如有研究条件,所选题目确有价值,毕业论文也可以写成"理论研究型",即对有一定价值的理论问题进行有一定深度的探讨,质疑,释疑,论证等侧重于学术研究的类型.3,不提倡毕业论文写成"调查报告型","工作总结型"等仅反映实际问题,缺乏理论深度,且与所学专业知识缺乏有机联系等类型.(三)文风1,态度严肃.论证主题应有一定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不可过于肤浅,不可完全从个人兴趣出发.2,思维严谨.立论应正确,论据应充实可靠,结构层次应清晰合理,推理论证应讲究逻辑.3,语言朴实.注意学习使用科研论文特有的科学语言,行文应简练,文字应朴实,不可过于繁琐.不可使用过分夸张虚饰,感情色彩过分浓重的文学语言,也不可使用过分直白,庸俗的市井语言.(四)格式1,毕业论文应使用统一制定的论文格式.2,论文格式包括论文封面(题目,作者,专业,准考证号,成绩等,见《毕业论文封面格式》),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作者简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3,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8000字左右,4,毕业论文正文段落层次划分标准:一,(用于论文小标题)(一)(用于重要段落的划分)1,(用于要点的排列)(1)(用于特征的排列)①(用于分特征的排列)5,对所引用的他人观点,应在参考文献说明,并清楚地注明作者,书籍名称或刊物,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等,引用其他参考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6,参考书目规格为:(著作)作者:《书名》,XX出版社XXXX年第X版,第XX页.(论文)作者:《论文题目》,《杂志名称》XXXX年第X期,第XX页.7,打印格式(1)页面设置:纸张A4,一式两份.(2)论文封面:见《毕业论文封面格式》(3)摘要及正文,作者简介:宋体四号字两端对齐,段落首行空两字,段落间不允许空行,段落标题除可以加黑加阴影外,不得再使用其他任何样式;单倍行距,段落间距都为零;不得对整篇文章使用表格嵌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任何背景色.(4)参考文献:宋体五号字.五,论文指导及修改所有参加毕业论文撰写的考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必须和经济学院或经济学院河南纺专教学点联系,进行论文的指导与修改.六,成绩(一)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二)毕业论文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者,由我校上报省自考办.(三)毕业论文须独立完成.如有抄袭,代写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所写毕业论文无效并不准补写.正在撰写者,取消毕业论文写作资格;已评定成绩者,取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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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35、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36、试论特许 经营合同 37、融资 租赁合同 研究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39、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40、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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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律专硕毕业论文

一般如果导师没有提出该要求,或者论文指导手册上没有写明,就不会有些要求。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汇总

大学生活要接近尾声了,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唐国兴,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和模型,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

2、张寿、于清文,计量经济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4。

3、邹至庄,经济计量学,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8。

4、古扎拉蒂 计量经济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译本。

5、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导论——现代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中译本。

6、William H. Greene, Econometrics, 4th ed.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

7、汉密尔顿,时间序列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中译本。

8、易丹辉,数据分析与Eviews应用,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9、张晓峒主编,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使用指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10、拉姆.拉玛丹山《应用计量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中译本。

11、Box, Jenkins, Reinsel《时间序列分析:预测和控制(第三版)》,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中译本。

12、陆懋祖《高等时间序列计量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3、韩德瑞、秦朵《动态经济计量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14、谢识予、朱弘鑫《高级计量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15、弗朗西斯《商业和经济预测中的时间序列模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6、朱平芳《现代计量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17、Pindyck R S, Rubinfeld D L, Econometrics Models and Economic Forecasts, 4th ed.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998.

18、Johnston, J. and J. DiNardo, 1997, Econometric Methods, 4th ed., McGraw-Hill.

19、Wallace T D, Silver J L. Econometrics-An Introduction.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Inc. 1988.

20、Gujarati, D. N., 1995, Basic Econometrics, 3nd. ed., McGraw-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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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洁,幼师生学习倦怠的现状调查[D].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3

[6] 萨如拉,蒙汉幼师生心理健康问题研究[D].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3

[7] 张奠宙等编着.数学教育学导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8] 矫德凤等编.幼儿计算教学法[M].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7

[9] 曹才翰,章建跃着.数学教育心理学[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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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连玥,家长对幼儿园教育需求的研究[D]. 河南大学 2009 师范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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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王静,幼师生心理适应状况的调查研究[D].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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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业指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描述中,毕业生就业岗位涉及广告行业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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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科大毕业论文

黄河科技学院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不超过30学分(不含),专升本学生补考学分累计不超过15学分(不含)就可以拿学位。黄河科技学院校规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2、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者;3、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不含),专升本学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不含);4、英语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到规定标准者);5、全学程中有考试作弊者;6、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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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长的烦恼》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孩子们要做的事情父母并不同意,父母给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但还是尊重孩子的选择,宁愿孩子们碰了壁之后再来安慰孩子,或者并不直接指出孩子们的错误之处,而给予启发式教育,让孩子能自己认识到。所以很多人都说美国的孩子和父母之间是平等的,父母对孩子是民主的。而我们中国的棍棒教育显得那么落后。如果看完整个《成长的烦恼》你就会明白,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家庭,这样的教育方式也是很局限的,因为父亲杰森·西佛(Jason Seaver)是名心理医生,母亲麦琪·梅龙(Maggie Seaver)是名报社记者,他们懂得怎样引导孩子的叛逆躁动的心理,他们能准确的把握让孩子们的过失在可控的范围内。美国整体受教育水平比较高,但也不是每位父母都懂得引导式的教育方式,更不用说中国了,大多数父母包括我的父母只懂得一些简单道理,根本没有耐心听你的解释,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传统“孝”字为先,要维持父母的权威,强调等级秩序,这就是“礼”。中国传统家庭教育强调品行,《成长的烦恼》中mike不论学习怎么差劲,但坚决不沾染毒品,孩子们犯错一定要接受惩罚,父母明确的指示要严格执行,这些教育理念都是相同的,只是由于国情不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同,方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而《成长的烦恼》引进中国时正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也有些舍本逐末,过于追求学业而忽视了品行。加之这个时期社会思潮动荡不安,父母们都更加严格约束孩子。个人主义价值观在美国家庭生活中的体现常 荣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6戴欣欣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6摘要美国的核心价值观是个人主义 它不同于“利己主义”它是美国传统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为追求个人自由、机会均等和实现物质上的成功。这种价值观伴随美国的形成、独立、成长逐步成熟并影响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家庭生活作为美国社会生活最最富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社会生活的一个缩影。本文探讨美国家庭生活中所体现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关键词美国 个人主义 家庭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14-0222-02一、美国个人主义价值观美国历史上出现过几次大移民尽管这几次移民出现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原因不同、移民的来源不同但所有来到这片自由乐土的人们都怀有相同的目的与愿望——寻求自由、平等和财富这些追求逐步发展成为美国人的价值观——个人自由、机会均等、物质财富。个人自由的实现建立在自立基础之上。许多美国人认为要想保持自由就必须自立。如果过于依赖家庭、政府或任何其他组织的支持与管理他们将会失去一些个人自由不能完全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同样机会均等与竞争形影相伴。美国人把人生视为一种追求成功的竞赛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进入比赛并且取得胜利这种胜利与家庭背景、种族以及宗教信仰毫无关系。这种成功的标志就是物质财富。来到美国的人们都怀揣着从乞丐到富翁的美丽梦想当然物质财富的取得必然与不懈努力分不开所以在美国人以拥有财富的多少判断人的努力程度与个人能力的大小。无论是个人自由、机会均等还是物质财富都体现了美国核心价值观——个人主义。其主要内容是“自主动机、自主抉择通过自力更生达到自我实现。与他联系最紧密的就是平等、自由和竞争的观念。机会均等和个人自由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保障而竞争则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根本途径。”显然“个人主义”不同于“利己主义”“利己主义”指的是一种道德行为是贬义词而“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独立性、创造性强调个人自由发展不受或少受社会、政治和宗教势力的限制。二、美国个人主义价值观在家庭生活中的体现勤奋刻苦、自力更生、求实进取被美国人奉为成功的唯一途径这中间所体现出的相信自己、依靠自己、自强、自立的个人主义精神作为美国核心价值观成为美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准则下面初步讨论个人主义价值观在家庭生活中的体现。1. 家庭组成199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在美国26的家庭构成属核心家庭由爸爸、妈妈和孩子组成30的家庭是丁克家庭只有一对夫妇没有孩子8的家庭是单亲家庭11的家庭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而其余25的家庭是只有一个人生活的家庭。美国家庭离婚率在全球名列前茅几乎到达50。这与美国核心价值观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幸福是分不开的。个人的自由和幸福才是最重要的基于此的个人抉择也被其他家庭成员所接受或支持。在美国许多地方离婚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许多州甚至有无过错离婚的说法。夫妻双方只要说他们在一起性格不合非常不快乐、不幸福就可以离婚而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许多人人为即使是有了孩子也没有必要为了孩子的原因而牺牲自己的快乐。而且他们认为单亲家庭比父母经常吵架的家庭更适合孩子生活。又约有30的美国家庭选择不要孩子他们更喜欢自由自在的夫妻生活。2. 配偶选择美国的父母是不会为自己的孩子挑选另一半的他们希望年轻人自己寻找丈夫或妻子。事实上直到结婚前父母才会被告知自己孩子的结婚对象是谁。这就意味着父母对于孩子的婚姻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力。美国人认为年轻人应找一个能使自己快乐的人为伴。这是美国人追求个人快乐的另一个证据。多年来人们以快乐的程度来判断婚姻的成败。认为夫妻相互为伴快乐第一其他的有如经济条件生孩子等问题则显然次要的多。3.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根据托克维尔的观察在等级森严的社会里家庭成员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尤其是父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父亲是统治者、管理者孩子与父亲之间的关系是很正规的对父亲的爱往往伴随着畏惧。而在美国情况完全不同。父亲作为家庭统治者的地位被平等的民主观念所动摇孩子与父亲之间的感情更加亲密。在民主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家庭中孩子有更多的自主权父母也非常尊重孩子的隐私。例如父母不能随意私拆子女的信件未经同意不能乱翻子女的房间等。父母与子女之间更多的平等使父母担心自己的权威在下降。事实上一些父母似乎对自己十几岁孩子的行为毫无办法尤其是在孩子16岁以后。而子女在追求自由、独立价值观的影响下18岁之后就开始远离家乡自谋职业。即使是上大学也情愿半工半读不愿靠父母养活。4.家庭教育美国人从小就培养孩子的个性鼓励和激发孩子的自立。譬如说“清晨母亲将不满周岁的女儿放进婴儿高腿椅中然后去给孩子准备早餐。母亲挑选了两种不同的婴儿麦片每一种麦片的包装盒颜色都有明显的区别母亲两手各拿一盒麦片把麦片聚在小孩面前让小女孩挑选她喜欢的颜色。不到一岁的小孩至少在食物方面已经开始学着表达她个人的爱好并做出自己的选择。” 到孩子18岁高中毕业之后就被赶出家门自己谋生。一个25岁左右的孩子还住在家里会被人认为有问题。同时美国青年不喜欢其他家庭成员掌控自己的生活他们希望自己能独立做决定而不是自己的祖父母或叔叔婶婶等告诉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例如年轻人希望由自己决定什么工作最适合自己。事实上美国家庭非常鼓励年轻人独立做出自己职业的决定。5. 家庭纽带、荣誉及称谓美国人不重视家庭为经济组织只有很少的家庭会祖辈在一个家庭农场或家庭公司工作大部分家庭父亲和孩子极有可能做不同的工作。例如一个农场主的儿子很有可能在大学毕业后到另外一个地方从事着完全不同的工作。与其他国家文化不同美国家庭成员也不需要给家庭姓氏带来荣誉。家庭的姓氏和荣誉比封建社会等级社会显得不重要的多。因为不管出身如何都可以获得均等的机会这是美国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一。美国人认为家庭的最主要目的是使每个家庭成员个人更快乐。造成的结果是在家庭生活中个人的需求占据首要位置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平等。反映在称谓上子女可下转第254页254图书馆的馆藏空间提高了图书馆信息服务能力。图书馆要本着“质量第一择优采购”的原则结合用户需求和阅读习惯、检索方便性、经费状况、馆藏发展方向等因素把电子出版物作为传统文献的重要补充逐步扩大电子文献的收藏比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建立独具特色的文献保障体系在部分领域形成优势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逐步形成馆藏特色。高职图书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建设数字资源 购买电子文献。数字资源除了购买电子文献外还需较高的设备投入但其见效快可迅速充实馆藏提高图书馆实力这对于馆藏基础薄弱的高职院校图书馆而言特别适宜因此电子文献应该在整个文献资源建设中占较大的比例。限于高职院校的馆藏状况应重点收藏一次文献全文数据库和工具书电子文献。在收藏数字文献时要注意与印刷文献的合理配合、分层收藏。在使用时要运用海报、培训班等形式广而告之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 自建数据库与重组网络资源。信息时代人们往往不是为了信息缺乏犯愁而是为陷入信息的汪洋中茫然无措。高职图书馆应结合本校的情况对现有馆藏进行数字化加工、编辑形成有特色的自建数据库这是网络环境下为师生提供的高效便捷的服务手段之一。除此以外还可以配合学科建设从网络上收集有用信息形成数据库在茫茫信息海洋中为读者导航。 资源共享。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资源共享必将成为图书馆共同发展之路。首先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使文献价格猛涨与图书馆购书经费相对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任何单个馆都无法凭借自身的实力收集齐全所有的文献并提供服务图书馆之间必须进行分工合作走联合保障、共建共享的发展之路。其次网络的普及和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的应用也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活动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要抓住这个契机成立各种形式的共建共享组织将各个图书馆联合起来互通有无实行馆际互借走资源共享之路。3 、 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著名图书馆学者阮冈纳赞断言一个图书馆成败的关键在于图书馆工作者。图书馆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尽可能的为馆员创造晋升和成长锻炼的机会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在广招贤才的同时通过各种培训提高现有馆员的业务素质引进人才的同时也要做好人才储备工作鼓励人才多岗锻炼。在网络环境下一支思想好、技术精的专业人才队伍是图书馆做好服务工作的关键。图书馆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快速获取信息、高效率处理和分析信息以及快速把知识产品传送到用户手中的能力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实际情况是许多高职院校从中专、成人职校升级而来图书馆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即使现有的专业人员也有知识老化的问题亟待更新尤其是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所以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是高职院校图书馆面临的另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运用现代管理方法调动馆员工作积极性管理者应该加强学习现代管理方法改变过去落后的管理体制真正调动馆员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全体馆员的危机意识打破“铁饭碗”的用人机制可实行岗位聘任制能者上庸者下做到人尽其才。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馆员实行不同的激励方法通过正确的激励措施调动馆员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改革人事制度引进合适人才随着高职院校的发展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也要相应增加。但是受编制等影响图书馆很难按现有人事制度引进人才。笔者认为为了适应新情况学校应该改革人事制度允许图书馆招聘所需技术人员并按其所在的岗位付酬。同时在招聘时要严格根据图书馆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以及本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引进人才注意对信息技术类、图书馆学和外语类等专业人才的聘用和引进坚决杜绝关系户引进的“人才”以防出现想要的进不来不想要的硬塞进来的进人现象。只有建立完善的进人制度加强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合理规划、开发、使用才能缓解图书馆的人才危机才能提高图书馆人员整体素质这对搞好高职院校图书馆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加强馆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馆员要加强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水平把“读者第一”“服务至上“作为自己图书馆工作的最高境界具备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工作中兢兢业业、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为读者服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用自己的职业道德和精神品格对读者进行潜移默化的言传身教以自身完美的人格魅力去服务和影响读者。 加强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有效的提高图书馆员素质还必须把继续教育制度化、经常化。把继续教育作为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继续教育的人员、经费、时间、组织管理、学习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对图书馆各岗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不同的层次因为各岗位技术要求不同培养学习的内容就应有所不同对领导者这个层次学习的重点是深化知识结构提高组织和决策能力对于业务骨干要根据具体岗位特点及专业发展方向制定学习目标而对一般管理人员则应把学习重点放在提高基础知识理论和应用技能的训练上。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学历教育等等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每年或定期派较强业务专长的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培养高技能、高层次的急需专业人才。条件不允许的可以在职培训、定期开办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短期培训班。鼓励大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教育、学历教育等。使图书馆工作人员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和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优化其服务技能适应图书馆现代化系统管理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参考文献1 吴建中21世纪图书馆员的使命J图书馆杂志19993。2 彭雪芹高职院校图书馆现状与发展对策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6。3 廖金辉新建本科院校馆藏资源建设探讨J情报探索20055。上接第222页以直接称呼父母的名字对于亲属的称呼也没有中国那么复杂如叔叔、伯伯、舅舅、姑父、姨夫等统称uncle 婶婶、大娘、舅妈、姑姨等统称aunt。三、初探启示以上是对个人主义作为美国核心价值观在家庭生活中体现的初步探讨个人主义作为美国社会思想价值观的基石它的影响渗透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确理解个人主义才能更好理解美国人的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参考文献1胡文仲试论跨文化交际研究J。语言文字应用。1992。2丹尼尔·J·布尔斯廷美国人—— 民主历程M。北京三联书店1993。3朱永涛美国价值观——一个中国学者的探讨M。外语教学出版社。2002。4Maryanne Kearny Datesman JoAnn Crabdakk Edward· N· Keany . The Merican Ways . Prentice Hall Regents.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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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摘要:对我国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涉法问题的研究,能够缓解交通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结构,促进交通产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交通产业 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国防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交通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表现 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领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形式。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研究,进一步揭示其运行规律。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将产业投资基金运用到交通建设中,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还未对产业投资基金尤,转自[星论文网]其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规制。1. 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 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的做法实属无奈,这些管理模式仅仅维护了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暂时稳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交通建设起不利作用。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 基金的概念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直接从事实业投资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分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产业的一种投资制度。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属于直接的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交通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更能为公路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006年4月山西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签署投资山西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合作协议,平安与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开了先河。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构想,是借鉴了上世纪中叶以来形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以交通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主要对未上市的交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的投融资制度。这些完全符合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这种局势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交通基础产业建设,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础产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及风险。如果将交通产业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增强交通产业发展的后劲。 3、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自星论文 请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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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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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一、导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违背公平正义。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五、结语。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参考文献。[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1981.[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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