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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明代御史巡按制度论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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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明代御史巡按制度论文研究

清朝则依旧沿袭明朝在巡视制度上的大部分内容,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

明代的巡按制度,作为其监察制度当中的重要部分,弥补了之前监察制度当中的不足,是中央和地方之间联络的桥梁。巡按制度,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监督,而且还能够为地方社会带来一定的监督发展作用。但与此同时,巡按制度当中存在的人治因素,使得"党同伐异"成为其代名词,甚至后期对巡按官员的权力滥用,也对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风气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地方社会的退步以及明代官场更严重的腐败。

1、《伟大的“四五”革命精神万岁——纪念天安门革命活动三周年》《安徽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 2、《论魏忠贤专权》 《安徽师大学报》1980年第4期3、《“为国家爱养人才”——略谈张居正的人才思想及其实践》 《阜阳师院学报》1982年第3期4、《隆庆万历初年改革与反改革的斗争》《安徽师大学报》1984年第3期,(《中国史研究动态》 1985年第11期对该文作了介绍,本文论点收入大型专业性文摘《中国史研究文摘》(1984年7-12 月)]5、《三杨荐贤小议》《光明日报》1980年3月19日(本文选入天津人民出版社《论智力投资》一书)6、《黄宗羲丧事从简》 《光明日报》1982年2月1日7、《“宰相之杰”张居正》 《文史知识》1984年第10期[本文收入中华书局1986年7月版《中华人物 志》(政治人物部分)一书8、《张居正家法》 《安徽史学》1985年第6期9、《论徽商的抗倭斗争》 《安徽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 (本文为提交1985年10月在黄山召开的“ 中国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交流论文,会后《文汇报》1985年12月2日对本文作了专题介绍。文章 发表后《中国历史学年鉴》(1987年)也对本文作了专题介绍。)10、《读书种子方孝孺》 《文史知识》1986年第12期(本文收入台湾《国文天地》杂志社出版的《中华人物志》一书)11、《“自分一腔热血少,尽将赤族报君王”的方孝孺》 载《中国历代名臣》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9月版12、《“冷面寒铁”公——周新二三事》 载《廉吏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13、《殚心体国的理财家——周忱》 (同上书)14、《正直刚方一尚书——王翱》 (同上书)15、《兴利除弊、关心民瘼的年富》 载《廉吏传》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16、《夏燮生卒年月考》 《安徽史学》1990年第3期17、《知识性读物中的知识性错误》 《中国图书评论》1990年第4期18、《略论明代御史巡按制度》 《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中国历史学年鉴》(1991年)对本文作了专题介绍,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1991年第1期全文 转载]19、《“左儒右贾”辨—— 明清徽州社会风尚考察》 《安徽师大学报》 1991年第1期, [本文获1991 年安徽省社会科学期刊优秀作品三等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1年第3期对本文作了介 绍。《中国历史学年鉴》(1992年)对本文作了介绍]20、《悔罪改过、著书传世的朱橚》 载《皇子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版21、《两度被废、一进暴亡的朱榑》 载《皇子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版22、《一代贤王、众藩楷模的朱椿》 载《皇子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版23、《怙恶不悛、人称恶藩的朱桂》 载《皇子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版24、《密谋反叛、自取灭亡的朱橞》 载《皇子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版25、《明代的巡按御史》 《文史知识》1991年第10期26、《以杀立威、以酷行贪的王温舒》 载《贪官传》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4月版27、《贵倾公卿、贿累巨万的淳于长》 载《贪官传》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4月版28、《贪婪专横的刘瑾》 载《贪官传》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4月版29、《贪婪无比、狼狈为奸的严嵩和严世蕃》 载《贪官传》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4月版30、《朱元璋惩贪“剥皮实草”质疑》 《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 独撰31、《夏燮的史学》 《史学史研究》 1993年第2期 独撰,本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历史学》1993 年第7期全文转载32、《明代的巡按御史》 载《中国历史百题》(第二分册) ,中华书局出版 独撰33、《论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 《明史研究》第2辑 独撰34、《明清时期徽商的公关艺术》 《文史知识》 1994年第12期 独撰35、《明初削藩的悲喜剧》 《文史知识》] 1995年第7期 独撰36、《论徽商与封建政治势力的关系》 《安徽师大学报》 1994年第4期 独撰,本文被人大复印报刊 资料《中国古代史》(二)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37、《明史·代王传辨误》 《安徽师大学报》 1994年第4期 独撰38、《明初削藩的悲喜剧》 台湾《历史月刊》 1996年第5期 独撰39、《朱元璋惩贪果真“剥皮实草”吗?》 《北京日报》 、《论徽商的商业道德》 《光明日报》 、《论徽州典商的盛衰》 《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1999年第5期全文 转载42、《张海鹏与徽学研究》 《安徽师大学报》2001年第1期43、《张海鹏与徽学研究》 《安徽日报》2001年9月21日C版44、《让学生学会研究性学习》 《安徽师大学报》2001年第4期45、《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读本·前言》 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1年9月版46、《树立优良学风 繁荣史学研究》 《安徽日报》2002年8月9日B4版47、《徽商与长江文化》 《安徽师大学报》2003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03年第3期全 文转载48、《徽商精神与现代经济》 《安徽日报》2003年4月11日B4版49、《也谈“贾而好儒”是徽商的特色—与张明富先生商榷》(《安徽史学》2004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2004年第3 期全文转载50、《徽商研究:回眸与前瞻》《安徽师大学报》2004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2005年第2 期全文转载51、 《明清徽商与新安画派》(学术月刊)2005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造型艺术》2005年第3期 全文转载获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52、《双子星座:徽商、晋商比较研究》,《安徽师大学报》2005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2006年第2 期全文转载。53、《徽商:商业社会的精神关照》,《北大商业评论》 。54、《论徽商对“三农”的贡献》《学术界》, 《新华文摘》进行论点摘编55、《一文钱创大业》,《青年徽商》创刊号()。56、《信心与黄金》,《青年徽商》。57、《文化是徽商之魂》,《徽商》。58、《徽州典商:与惩的故事》,《徽商》。59、《明清徽商是长三角兴起的重要力量》,《学术界》,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60、《徽商与戏剧的不解之缘》,《徽商》。61、《徽商与收藏》,《徽商》。

明太祖朱元璋

贪官污吏损害百姓利益的现象,在古代封建社会当中一直存在着。因此,古代的统治者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也就是古代的监察制度,用以弥补官僚制度当中的漏洞。在这其中,明代的巡按制度,的确是最具有特色以及发展的较为严密完善的一种监察制度。明代的巡按制度,通过赋予巡按官员监督地方的权力,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因为其蕴含的人治色彩,为明代的地方官场带来了一定的负面作用。

明代巡按制度发展成熟,促进了明代监察制度的系统性发展

作为一种发展较为成熟的监察制度,明代的巡按制度补充了之前监察制度当中的不足,促进了当时的监察制度的系统性发展。而明代巡按制度的完善发展,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管理两个层面上。

立法层面的成熟——为监察制度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巡按制度在永乐时期正式成立,到了弘治年间才发展到比较成熟的地步。在这个时期,巡按制度已经在当时的主要法律当中有所呈现,并且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划。

明代官员

当时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巡按制度的实现程序以及巡按官员的权力程度。明代的主要法律《大明律》也对当时的巡按制度有了一定的呈现,并且对于巡按制度的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规定。

《明史》当中也记载了巡按官员巡视地方的具体考核标准:"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

而当时其他的地方性的法律,同样也规定了当时的巡按制度的实施礼节和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为《大明律》当中的规定提供了一些补充。因此,从这一个方面来看,巡按制度立法层面上的完善,其实也为当时的监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管理层面的发展——避免了管理不善带来的漏洞除了在立法层面上的完善之外,明代的巡按制度还在管理层面上有了一定的发展,能够弥补以往监察制度当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官员办案

当时的巡按制度的出行程序和具体的官员权力内容,都有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在于出行程序方面,巡按官员要想出行,必须先去申请备案,回来之后也要报备;其次,在巡按官员的具体权力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禁忌性内容,包括出巡礼仪和一些规范性行为等等。对于巡按官员的出行程序和官员权力的规定,能够将巡按官员的权力量化,弥补巡按制度当中存在的一些管理漏洞,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巡按制度的完善,维护了中央集权的同时也促进了地方发展

巡按制度作为明代监察制度当中的重要部分,与其他的监察制度相互配合,不仅仅维护了中央集权,促进了皇权的集中,而且也能够促进地方的各方面发展,带来相当大的助力。

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促进了中央权力中心的政权稳定对于中央来说,巡按制度能够保证中央对地方实行严密的控制,巡按官员也就是中央权力的化身,所以巡按制度能够进一步增强中央的权力。

官员巡视

当时的巡按官员出巡到地方,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就是上传下达。巡按官员在到地方下达中央命令和制度安排的同时,还要去直接进行考察工作,了解地方发展状况,从而监督地方政策的落实,达到中央监控地方的目的。

因此,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联络桥梁,巡按官员能够及时将地方状况上传到中央,有利于中央及时加强和调整对地方的管理政策。巡按制度能够让中央及时了解地方的状况,从而能够进一步强化中央权力,避免地方势力的壮大威胁到中央。

巡按制度中的监察因素,能够对地方政权发挥有力的监督作用除了能够对中央产生积极作用之外,巡按制度本身所蕴含的监察因素,还能够对地方政权发挥有力的监督作用,从而能够促进地方的发展。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巡按制度对于治理地方的贪官污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巡按官员在各地的巡视考察,能够及时帮助中央识别一些贪官污吏,从而能够整治地方的官场风气。

"两袖清风"这个词就是用来形容当时的巡按官员于谦的,于谦本人十分清廉正直,在其任巡按期间,对地方的社会氛围有着很大的改善作用。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明代的巡按制度能够对地方的贪官污吏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打击作用,及时整顿地方官场风气,从而促进地方发展。

于谦

法治还是人治?巡按制度强烈的人治色彩,带来了权力的滥用

除了带来的积极作用之外,因为巡按制度当中蕴含着非常强烈的人治色彩,因而也带来了巡按官员的权力滥用,从而带来了权力异化的现象,反而带来了巡按官员的腐朽现象。

代表中央权力的巡按制度,具有强烈的党同伐异的人治色彩巡按制度的出现,其实也代表着皇权的加强,从而也体现出非常强烈的人治色彩,而巡按官员的权力,其实也就来自于皇权。巡按官员作为一种监察性质的官员,相当于“中央特派员”,下基层考察,其实就代表着皇帝的眼睛,因此巡按需要皇权的保护。

巡按需要到地方进行巡视,那么必定需要皇权的保护才能够保证其作用能够被重视,而巡按如果需要对地方政务进行干涉,也需要皇帝的旨意。那么这种存在于法律层面上的巡按制度,其实全权就受到了皇帝一人的管理,因此巡按制度成为了皇权的一种呈现。

明代文官

《宪纲》中规定:"凡纠举官员,生杀予夺悉听上命。若已有旨发落,不许再劾。"

如此一来,巡按制度也就成为了人治的代名词,甚至成为了皇权滥用的正规名头。"党同伐异"是对当时的巡按制度的过度利用的最好形容词。

巡按官员监察权力过大,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权力滥用除此之外,巡按官员作为皇权的代表,其权力是非常大的。据《明经世文编》记载:"两司见御史,屏息屈躬,御史出入,守令门跪"。可以说,巡按的权力完全大过于其他两司。

虽说明朝历史上存在着许多清廉正直的巡按官员,为地方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其实更多的是被权力腐蚀的一些巡按官员。巡按官员对地方官员进行弹劾,能够使得地方官员被撤职,如此大的权力使得一些巡按官员也开始铤而走险,收取贿赂。

而地方官员为了满足对巡按官员对贿赂,也会从百姓身上克扣赋税,从而带来地方经济的退步。巡按官员的权力滥用,基本上是没有办法避免的,而监察权力的滥用,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倒退,带来不利影响。

明末起义

巡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地方政治风气,在后期失效

巡按官员的权力滥用,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地方官场的风气,这也就使得巡按制度的监察作用,在后期完全失效。

对于巡按官员的管理不够完善,对地方官场带来消极影响因为巡按官员的权力直接来自于皇权,所以极少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限制,从而对于巡按官员的管理也不够完善,从而造成了后期的巡按官员对地方事务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大的后果。

最后甚至造成了,巡按官员的一己之言就可以评估地方官员的好坏的后果。这种权力对极度扩大,也导致了相当多的巡按官员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在位不司其职的巡按官员没有承担一定的工作责任和义务,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和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而且还搅乱了地方的政治风气,给地方的政治经济发展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巡按制度无法确保巡按官员的权力能够被合理利用,失去作用也正是因为巡按官员的腐败现象的产生,巡按制度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监察作用,沦为一种表面形式,在后期失去了应有的效用。地方官员对于巡按官员的贿赂在巡按制度发展的后期已经达到了顶峰,而这种受贿的盛行,也使得巡按制度失去了应有的效用。

官员巡视

本来是用来根治腐败的巡按制度,却因为巡按官员本身的权力滥用,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地方吏治的腐败现象,也造成了明代中后期的政治腐败。最终的巡按制度也无法确保巡按官员的权力能够被合理利用,反而造成了巡按官员的权力异化,最后也失去了其原本所应有的监察作用。

总结

明代的巡按制度,作为其监察制度当中的重要部分,弥补了之前监察制度当中的不足,是中央和地方之间联络的桥梁。巡按制度,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监督,而且还能够为地方社会带来一定的监督发展作用。但与此同时,巡按制度当中存在的人治因素,使得"党同伐异"成为其代名词,甚至后期对巡按官员的权力滥用,也对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风气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地方社会的退步以及明代官场更严重的腐败。

明代户籍制度研究论文

明代是 历史 上汉族政权的一个鼎盛时期。

明朝廷统治期间,疆土辽阔,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繁荣,大量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出现了商业集镇和资本主义萌芽。

如此繁盛的明朝,在户籍制度上却与大众印象中的大有不同。

明朝的户籍制度十分特殊!

这种户籍制度中包括三种主要类型,即军籍、匠籍、民籍。

明代的匠户分为住坐工匠和轮班工匠。

① 住坐工匠 在固定的地点应役,但是仍需轮流承担繁重的解运任务; 轮班工匠 则需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服役,归工部主管。

如果按其是否隶属军籍来看,还可以将住坐工匠分为 住坐民匠 和 住坐军匠 。

住坐民匠 的主管机关主要是内府的内官监,但匠籍的经营和工匠的征调仍归工部。

住坐民匠按其应役地点分类,可以分为在京住坐民匠和在省住坐民匠。在京住坐民匠,附籍于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在省住坐民匠可能归各省布政司主管,但不能肯定。

住坐军匠 则隶属于军籍,归属都司卫所管辖。

② 轮班工匠 需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服役,归工部主管。

明代匠籍制度是中国明代政府将手工业者编入其中的一种特殊户籍, 社会 地位低下。 匠籍制度规定匠不离局、匠役永充,凡被编入匠籍的工匠,世代不得脱籍。

匠籍制度听名字与印度的贱籍制度(种姓制度)十分相似,都是固定职业,永生永世不能改变,而这些职业往往是卑贱的 社会 底层。

统治者利用这种制度使得阶级固化,由此奴役民众,稳定自己的统治。

但是匠籍制度和贱籍制度又有本质上的一些不同,那就是属于庶民阶层的匠籍可以通过参加科举等方式求取功名变成贵族,而贱籍制度却不允许。 (此处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实之处敬请告知。)

一个人如果是贱籍,那么他是无法摆脱的,他的后代也无法摆脱;

但是匠籍更多的是赋予一个人一份匠人的工作。类似于政府设置一个匠户,为了避免匠户无人上岗,便会在一开始强行选定某户人家,但是匠户作为一项职责性的职位,可以由几户人家同时承担,类似于征收徭役。

几户人家合在一起轮流充当匠户是当时的一个常见场面,而且人员并不固定,完全由民间自发组织。

匠籍制度既然在明朝的户籍之列,那么它一定有自己的管理制度。

在管理上,匠籍制度显示出一种多样性。

首先,明代的管理制度在乡推行里甲制,在城推行坊厢制。坊厢制,厢分十甲,甲有长,择丁力优者统之,甲长统十户,每厢选一长。

当时在京的住坐工匠应该是按照坊厢制实行管理,但是在省的住坐工匠却不一定。

根据学者刘永华的推测,当时在省的住坐工匠很可能是采用总甲制来管理。总甲制即一总甲辖二小甲,一小甲辖二十五名服役人员。

明朝时期有一个十分特殊的军籍制度,从明朝开始到明朝灭亡,前后流弊三百年,扰民之至!

这项制度就是清勾制度。 清勾制度分为勾军与清军。

勾军即在役军人死后,勾取其直系或旁系亲属充军。

这项制度产生的由来是明军卫所逃亡人数过多,所以形成了这样一个独特的军籍世袭制度,几近于种姓制度!

勾军条例规定,在役的正军老疾或逃亡后,即到原籍勾取继丁补役,若正军一家全部亡绝,则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顶充,以保证卫所军伍不致缺额。

由以上的条例可以看出,除了种姓的弊端外,它还有违背个人意志南北互换等极不合理的弊端。

清勾制度的另一项是清军。

清军, 即根据军黄册籍清核军伍,以防范军伍空虚和军籍混乱。负责清理军伍并执行勾军事务的官员称之为“清军官”,所以清军与勾军经常并提,简称为“清勾”。

在明朝 历史 发展的大趋势下,清勾制度也渐渐发生着演变。

① 朱元璋洪武时期 ,边境局势相对稳定。这一时期吏治清明,明廷以军隶卫,以屯养军,但是军士逃亡现象时有发生。

《明史》记载,“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

朱元璋一开始将军士逃亡的责任都记在各级军官头上,通过惩罚军官,来让军官约束军士,避免军士逃亡。

可是这种方式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于是在此之后,面临士兵大量逃亡的情况,他便以“速逮缺伍士卒”的方式替代仅仅惩罚军官的方式。

由此,开启了明朝清勾行动的开端。

此后于洪武二十一年,朱元璋又命人制定了“军籍图册”和“军籍勘合”。“军籍图册”和“军籍勘合”既标志着军籍黄册制度的建立,也象征着清勾制度走向成熟。

这一时期清勾制度虽然已经成熟,但还未正式确立,至宣德时期清勾制度才基本确立。

② 宣德时期 ,一系列的清勾条例被制定。同时,明廷还设置了专职的清勾官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③ 到了正统至弘治年间 ,清勾制度又进一步走向完善。

此时明朝已经发展至明中叶阶段,贪腐滋生、朝堂腐败,清勾官员多有以清勾之名公开盘剥勒索的。

军士备受剥削,缺粮缺饷,逃亡不绝。

正统时期清勾制度还增添了不少新内容,首先就是军伍起解。军士受征召时,必要令妻子随行,以尽量防止其绝后,以至于无兵可用。

这项制度是基于军籍世袭制度发展出来的陋制,反映出封建王朝统治者完全不将人民当人看的本质。

其次就是清军官专务清勾,受到 社会 发展的影响,征兵渐渐困难,明廷为了使卫所的清勾制度更有效率,便令清军官免除此前的繁杂事务,专务清勾。

④ 及至天顺到弘治年间 ,清勾制度的侧重点放在加强对清勾官军的考查和文册的查造上。

此时因为明廷的腐败,加强清勾制度的执行已经变成了明廷唯一的提高征兵效率的方法。

⑤ 到了正德年间 ,明朝已经过渡至了明后期。此时明朝国运开始衰落,卫所军的作用渐渐被募兵所代替。

清勾制度伴随着卫所军制的破坏,也逐步地消亡。

清勾制度逐渐崩溃,其原因在于一个恶性循环,即法益严,民益扰;民益扰,则军士奔逃。

这一时期除对卫所前期的清勾条例进一步补充外,侧重点也在于对军士册单类管理的严密化和制度化。

清勾制度的发展历经三百年,几乎可以说是明朝最不得民心的制度。

民籍即民户,是属于庶民阶层的一类。 其他同属庶民的还有军户、匠户、站户、陵户等等数十种,但最主要还是军户、匠户、民户三种类型。

民户是明朝 社会 中人口最多、涉及面最广的一个户类,包括了庶民地主、自耕农或半自耕农,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佃户,也归于民户,他们正是明朝 社会 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

赋役黄册将这些人户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之类不同的户,使其分别担负不同的差役。 针对于上、中、下户的划分,不同地域是有所差别的。

明朝 社会 里,一里之中上户、中户均占少数,且多为里长户,而占绝大多数的是下户,且多属甲首户。

黄册里甲的编制,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称之为“正管”,都属于应役人户。

此外每里之中还会有一些鳏寡孤独,被划分为下下户,属于不任役者。

总之,明代的户籍制度和现代多有不同。

随着时代的进步, 社会 的福利肯定是一点点往上涨的。这对于当局人来说可能不容易察觉,但是当与 历史 相对比时,当前 社会 的优越性立马就显现了出来。

[1] 刘永华. 明代匠籍制度下匠户的户籍与应役实态——兼论王朝制度与民众生活的关系[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 科学版, 2014(02):55-62.

[2] 冯志华. 明代卫所军制下的清勾制度[D]. 厦门大学, 2007.

[3] 李艳芝. 明朝户籍制度研究[D]. 山东大学.

法律分析:明朝户籍制度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

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这一职业户制度,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朱元璋建立明朝时,连年的战乱导致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社会生产力严重不足。为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充兵源,朱元璋先后推行“户贴制度”和“黄册制度”,建立了明朝独特的户籍制度,对明朝乃至以后,有重大而深远的社会意义。

户贴制度从洪武三年全面推行,到洪武十四年,“洪武之治”已经显现,百姓安居,此时朱元璋开始推行 “黄册制度”。“黄册”制度相比于户帖制度,有了近一步的完善。

所谓“黄册”制度,需要配合“里甲制度”来推行,即朱元璋你把明朝百姓分为军、民、匠三类,并且每110户为一个“里”,每个“里”设有10个甲,把每个“里”的住户按照籍贯、姓名、人口、田宅、地亩等逐一登记,送给户部,每十年更新一次。因为送到户部时要用黄色的纸包裹,因此被称为黄册。

在黄册制度的规定下,每个“里”中的人口,所承担的赋税是均等的,极大的避免了赋税集中问题。同事,若某一户家庭出现问题,同“里”的其他家庭需要共同承担这一户的赋税任务,这样就保证了朝廷的赋税收入。

黄册制度也就是明朝执行最长的户籍制度,也是朝廷赋税役的依据,也被称为明朝经济方面的基本制度。

由“户贴”到“黄册”制度,是明朝在社会探索中明显的进步,但也有其局限性。

1.明朝户籍制度的地域性限制

2.不管是“户贴”还是“黄册”,都体现出户籍制度的等级差异。在明朝,同为大明臣民,但户籍身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是宗室等级,第二是官绅等级,第三是庶民等级,第四是贱民等级。

3.明朝户籍制度的世袭原则

推行的影响:

第一,明朝户籍制度对稳定明朝初年的社会环境有积极意义。

第二,明朝的户籍制度,对全国人口的合理分布,有一定积极意义。

第三,明朝的详细户籍制度,是全国的赋税役的基本依据。

第四,明朝户籍制度所衍生的“里甲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黄册制度明太祖朱元璋建立的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建立。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令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人口。洪武十四年推行里甲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按所从事职业,主要分为民、军、匠三类,进行造册登记。以户为单位,每户详列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逐一登记在册。因送给户部的一册,封面用黄纸,故称黄册。按规定,黄册10年一造,每册一式4份,分别上报中央户部及省、府、县有关机构。

明代殉葬制度研究论文

明太祖朱元璋再开人殉葬制的恶例唐宋王朝的皇帝以人殉葬史见数例,但规模较小。这种野蛮的葬制在明代又形成大气候。朱元璋是首开人殉恶例的一代雄主。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他的次子秦王早逝,太祖下令两名王妃生殉。他本人死时,亦令众多妃嫔、宫娥一起入葬孝陵。《明史·太祖本纪》说:1398年闰五月初十,太祖“崩于西宫,年七十有一”。其嫡孙朱允_即位,史称建文帝。小皇帝七天内即将太祖丧事办完。强令后宫众多妃嫔中未生育者“皆令殉葬”。具体殉葬了多少人?明人笔记上说殉葬妃嫔40人,其中二人先期病亡,余38人均在治丧期勒令“殉节”的。明成祖朱棣的长陵,殉葬妃嫔30多人,生殉的女子被埋葬陵区的东井、西井中。所谓“井”,即无隧道而直下的深坑。《朝鲜李朝实录》记录明朝史事云:朱棣的殉葬者为“杀殉”,即取“吊死”的手段。在上吊前,主事者安排一顿丰盛的酒饭,身份高贵者于单间进食,余者集中一室给餐,俗称“催死饭”。被迫从死者惊恐不可名状,往往捶胸顿足,失声恸哭,“闻者肝胆震颤”,饭毕,引入一室,“给白绫吊之”而死。朝鲜籍李姓妃子不愿从殉,哭爹喊娘请求回籍“侍奉父母”被拒,将其杀殉从葬。朱元璋、朱棣的从葬者大多抗拒,主事者则令太监强行“自缢”。也有给她们灌食水银的,汞有巨毒,下肚即刻毙命,据说尸体多年不腐。另一种办法就是灌“乌头酒”,此酒大毒,是为药杀从殉。明仁宗朱高炽、宣宗朱瞻基以开明白诩。曾宣称:“山陵制度务从俭约”,“身后不宜厚葬”。正是这两位倡导“山陵俭约”的帝王,驾崩时也用人殉葬了。仁宗的献陵有七个妃嫔从殉;宣宗的景陵有10个妃嫔在他人葬时被“杀殉”。这10人中一女子名郭爱,进宫还不到一个月,就被选中为殉葬者。大明王朝于1368年开国,至1436年,英宗朱祁镇登基,已历六帝。英宗在明代是位经历特殊的帝王,他曾被瓦刺虏去成为囚犯,明代宗将他从敌方接回来后又予以软禁。身边唯一服侍他的贴心人是为他已哭瞎双眼的钱皇后。此情此景使他饱尝了人世的炎凉和辛酸。明英宗后来在武清侯石亨和内监曹吉祥等人的策划下,成功发动了“夺门复辟”行动,一举重登大宝。有此苦难的经历,他体恤身边妃嫔是与皇位荣辱与共的,下决心自己在百年之后决不让她们再为夫君殉葬。天顺八年(1464年)正月成书的《稗事汇编》披露:明英宗临终时立嘱:“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为止,后世勿复为。”此后,明初以来所实行的殉葬制度,至此由明转暗了。来源:文史天地

第一:实行活人殉葬制度是朱元璋时期定的,目的是推行封建统治第二:废除是朱棣的儿子开始的,这时期主要是推行仁政

明朝之所以实行活人殉葬制度,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朱元璋害怕自己的后宫起火,危害自己的统治,所以说朱元璋在活着的时候实行了这项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在他的儿子那里才得到实施。1,防止后宫作乱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了很多后宫作乱的事情,后宫是皇帝的后宫,虽然说他们没有实际的权利,但是因为他们是皇帝的女人,所以说她们拥有着一些隐藏的权利,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后宫的女人干涉朝政,导致王朝灭亡的事情。所以说很多皇帝都对自己的后宫是有着一些防治措施的,而朱元璋也不例外,他为了让自己的后宫不干扰到自己的统治,实行了残忍的殉葬制度,就是在自己死后把自己的后宫的妃子殉葬,这样的话她们就不会凭借着自己的权利去危害到自己国家的政权。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却又显得非常的残忍,缺少一种人道主义,这种残忍的制度在很久之前就被废除了,在明朝时期才又被翻出来重新使用。2,被废除的原因

这种制度之所以被废除,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它的残忍性,这个制度是要把活人拿去殉葬,这样的事情虽然说在中国古代屡见不鲜,但是从人道主义上来说是非常残忍的,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命,也想拥有给自己生命抉择的权利,所以说当时有很多人并不支持这项制度,在明朝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王朝都没有用到殉葬制度。综上所述,这个制度之所以会被使用和废除,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消极意义,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当时要看统治者是怎么抉择的。

殉葬制度是封建社会最罪恶的陋习之一,殉葬顾名思义就是在古代王公贵族或者达官贵人去世后,他们的家人在殉葬他们的时候会连带他们的妃子、小妾陪葬,更有甚者会找平民子女殉葬。而作为封建王朝最有权力的人,皇帝的葬礼更是格外隆重,而殉葬的妃子数量也更多,电视剧大明王朝曾播出一个历史史实:朱元璋死时,总共有46名妃嫔和宫女陪同朱元璋下葬,包括38名竟然被活活勒死,制造了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不仅如此朱元璋的后代也继承了殉葬的做法,明朝历任皇帝殉葬的时候都会陪葬嫔妃宫女

关于御史监察制度毕业论文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主要特征

1,单线垂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2.地位崇高: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3.官员选任:首先是监察活动的法律。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宪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依法监察,以法律为准绳。其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还有一个可资借鉴的特点,即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重视监察官员的素质。

局限性

明代省镇营兵制度研究论文

的主要来源是从卫所官中抽调。由于卫所官调任为营官很普遍,卫所官职中的都指挥使司一职,为营制借用。卫所制中的都指挥使司,为地方卫所的最高官员,但都司一职作为营官,职别则相当低,仅高于守备一级,在总、副、参、游以下。来自于都司中的营官,被革职后,即回到原卫所。明代的营兵制是一种不成熟的兵制,有明一代,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调整的过程中,直到清代,这一过程才告结束,清代的绿营兵制即是对明代营兵制的直接继承。 募兵作为救急良策在全国广泛采用,人数众多,在明朝军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嘉靖东南倭患,使用了大量募兵,人数不下数十余万。这一时期募兵与政府是雇佣关系,因此,嘉靖以后的募兵已不再像明中期的募兵用免户丁徭役和免租粮的形式进行优免了,而且只免本身差徭。募兵不等于营兵,募兵是营兵的主要来源,但有部分募兵隶于卫所。由卫所官召集的募兵一般隶属卫所,卫所官负责召募,经督抚批准即可。隶属于卫所的募兵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入卫所军正额,由卫所代管,二是卫所军被抽调到别处使用,以募兵来补足原额。 ,由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卫指挥使、都指挥使,上而至五军都督府统辖。卫所军及官世袭,仅五军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袭,为流官,由世职卫所官及武举选授。卫所军及官属军籍,携带家属,世居一地,并代代相传,基本上不再变动。每一卫所的驻地固定,军士数额固定,将官设置亦有定例。总之,卫所制下权力分散,兵将分离。但景泰以后,兵部权力上升,兵部尚书总督军务,夺五府之权,五府官变动虚衔。兵属营,由什长、队长、哨官、把总、守备、都司、游击、参将、副总兵、总兵统属,直属兵部。兵一般不世袭,但由卫所军转为兵者例外。兵无户籍的规定,兵服役期限不长,一般不终身服役,多战时创设,事毕汰兵撤营,但在重要的军事防御卫则常川戍守。营兵不随家属,更接近现代兵制。营伍官无品级,有者则是卫所制下的官品,无定员,不世袭。营兵与营将相习,战时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总副参游统带出征。将权相对提高后,兵可由将自行召募,召者与被召者关系密切,甚至在主将发生变故时,兵即散去。军与兵在饷给形式及数量上也不相同。军饷由屯田解决,屯田废坏后,补以盐课及民运,后亦部分取给于京运年例。而兵之粮饷全数取足于京运年例银,或加派之新饷。数额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马价、衣装、器械等银,月粮也较丰厚,而军只有月粮,战时或出征时才有行粮。军与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兵渐渐取代了军的作用。兵主战,军主守、主屯。“兵御敌而军坐守,兵重军轻,军借卫于兵,壮军乃复充兵”。但兵并没有彻底取代军的地位,卫所制一直到明朝灭亡。清初改卫所军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军的职能,卫所作为一个军事组织才彻底消失,而卫所作为一个地理单位而行政管辖机构取消的时间则更晚。明营兵制与卫所制官职常有同用之情况。一般(不很严格)地说,总兵、副总兵由公侯伯等勋臣及都督等官充任,参将、游击多由都指挥使等官充任,守备、把总则由卫指挥及千、百户充任。洪武年间的48卫所还只是一种备操编制,到永乐以后72卫所的五军营和以前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不仅是备操编制,同时还是战斗编制,如永乐八年以后的北征。参将、游击将军等职,早已有之。太祖北伐之时就在正将军、副将军下置,为出征体制之常设官(常以总兵加将军衔之举)。只不过明初出征之兵常由卫所调发,待中叶以后营兵制成,乃分两途,殊不为怪。明中叶以后卫所军逃亡甚大,正统二年九月兵部统计,天下都司卫所逃亡军士达120万人,相当于全国额定兵员的一半左右。而至正德,据兵部尚书王琼估计卫所逃亡数已占额数的十之八九。逃亡者多为精壮,未逃者尽是羸弱,故卫所军毫无战斗力,不难理解。镇戍兵的营制看来没有统一,从总兵到把总均可独立成营,人数参差不齐,编制规模悬殊。比如:《明经世文编》卷四一六中言:“五十人为队,队有管帖二人。五百人为司,司有把总一人。千人为哨,哨有干总一人。三千人为营,营有中军一人。”同书中的卷二五二中又言:“伍人为伍,二伍为什,外立什长一名。三什为队,立队长一名。三队为哨.外立哨官一员。五哨为总,外立把总一员。五总为营,俱属主将一员”。何良臣的《阵纪》里称:“臣之编法,五人为伍,五伍为队,五队一百二十五人为哨,五哨六百二十五人为总,五总三干一百二十五人为营,五营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人为镇。”嘉靖年间,山东镇戊军基本上以3000人编一营。据万历《明会典》记载,“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议推,将山东民壮快马步精选六干,分为二营”。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又议准,山东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为始,务选足三干之数,推参将一员训练”。戚继光在隆庆年间(1567年一1572年)以都督同知衔总理蓟州、昌平、保定、辽东四镇练兵,以其步兵营为例,即按部、司、局、旗、队序列编制。以12人为一队,每队设队长1人;3队为一旗,每旗设旗总1人,全旗官兵37人;3旗为1局,每局设百总1人,官兵共112人;4局为一司,每司设把总1人,官兵共449人;2司为一部,每部设千总1人,官军共899人。3部为一营,设将官1人,中军1人,火器把总1人,加上部以下官兵2697人,总计全营2700人。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兵学兴盛的时期,也是古代兵书出版数量最多的时期。比较著名的有《续武经总要》、《火龙神器阵法》、《筹海图编》、《阵纪》、《纪效新书》等。明初的兵书不多,后来有不少兵书伪托刘基所著,实际上刘基并未写出多少军事著作。《火龙神器阵法》是明初关于火药、火器技术的兵书,约万余字。题为东宁伯作。一说为永乐时宁国人都督焦玉,一说为天顺时受封的蒙古人焦礼。该书记述了火药制造、火器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反映了明代军事技术的进步。它将四十多种新式火器分为燃烧性、爆炸性和管形火器三类,其中有毒剂、炸弹、地雷、水雷、旋转火炮、多发火箭等,在当时世界上是先进的。书中要求“知药性之宜”,“得火攻之妙”。“上顺天时”,使风火相助,“下因地利”,以便发扬火力。各类武器要远近协调,“用之相宜”,“随机应变”。只有火器、兵力、阵法三者配合才能克敌致胜。《筹海图编》是筹划沿海防务的专著,总结了明初以来的沿海防卫经验。作者郑若曾(1503-1570)江苏昆山人,曾随总督胡宗宪御倭,作成此书。该书二十六万余字,一百一十四幅图,记叙了沿海地理形势等内容。它注重地理形势,认为“不审形势,不可以施经略”,并针对当时军备废弛,提出了选兵、择将、加强训练的主张,认为选兵应注重“乡野老实之人”,练多兵,寓兵于农,首要在练心,使“人心齐一”。它提出了海陆策应、攻守兼施的沿海防御方略,基本思想是御近海、固海岸、严城市的多层防御。如提出“防之于海”,“哨贼于远洋”,“击贼于近洋”,、沿海各府“协谋会捕”,击敌于将至,在要害处设寨,击敌于将登。严守要害之城,坚壁清野,击敌于疲困,歼敌于城下。但书中反映的天朝大国闭关自固的思想,应予摒弃。《阵纪》作者何良臣,浙江余姚人,生活于正德至万历年间。青年时代即投笔从戎,嘉靖年间任蓟镇游击将军。著有《军权》、《阵纪》、《利器图考》、《制胜便宜》等书。《阵纪》主要论述练兵之法,共四卷。明中叶武备废弛,边境多事。作者积极主张革新军制,变用古法,强调以选练为先,所列机要,亦多为中原野战立说,论述比较切实近理,很有创造性、针对性,且少迷信虚妄之说。在治军问题上,他主张治军与治国相结合,礼治与法治相结合;,募选和训练相结合,练胆和综艺相结合。戚继光的《纪效新书》、《练兵实纪》是军事哲学思想的结晶。《纪效新书》写于1560年在浙江任参将时,主要总结了在南方抗倭的经验。《练兵实纪》是1568年以后,他在蓟州任都督,总理四镇时所写,主要总结了在北方练兵,防止蒙古入侵的经验。从军事著作中可以看出他的军事哲学思想是富有创造性的,堪称我国冷热兵器并用时代军事哲学思想的结晶。

中国古代的军事制度,我记得东汉,隋唐以及明清的军事制度是值得研究研究的.

军事制度(包括兵民合一的制度)一、府兵制(西魏——唐中期)1、起源:府兵制原为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为职业军人,兵士都由军府统领,不列入州县户籍,家属也随营居住,编为军户。特点:军民异籍、兵农分离;胡汉分治。2、隋文帝的改革:(1)措施(2)特点(实质):(3)影响府兵制与均田制结合,成为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制度。3、唐太宗的调整、健全:(1)措施增加军府数量,三分之一驻守在关中,利于中央集权;兵将分离,将率不易拥兵自重;府兵服役期间,免征税庸调,但出征时自备武器、粮食,军费负担加在农民身上。 (2)利弊4、崩溃:唐玄宗开元年间(1)原因:根本原因: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制失去赖以推行的经济基础; 因战事频繁,兵役繁重,兵士逃亡者多;府兵社会地位下降,贵族、官僚用府兵为私家役使,社会上以充当府兵为耻。二、募兵制(唐中期以后)目的:增强军事力量。区别:(1)府兵按规定由农户出丁,而募兵是自由应募; (2)府兵已有田亩,募兵是应募后授田; (3)府兵自备资粮,募兵由官府发给; (4)府兵制下兵将分离,募兵则是职业兵,兵将隶属关系比较固定。影响(利弊):(1)减轻农民兵役负担,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2)增强了军事力量; (3)是产生军阀割据的根源。思考:唐玄宗开元年间,唐朝的军事制度经历了从府兵制到募兵制的变化,试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及其变化的原因。三、更戍法、保甲法、将兵法(北宋)四、猛安谋克制(金)五、八旗制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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