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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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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论文题目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刑法论文题目供你进行参考: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2、从刑事责任理论到责任主义--一个学术史的考察3、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5、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6、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7、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8、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9、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10、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11、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12、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13、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1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5、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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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毕业论文

多个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开车应预防5种错觉!交管部门对多个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因受生理、心理、年龄、身体条件及行车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驾驶人驾车往往产生错觉,导致错误操作而引发险情。为此,交管部门提示说,驾驶人应了解易引起错觉的特性,以保证行车安全。 驾车易产生五个错觉:一是距离错觉,即驾驶人会对路上车辆的车长、会车间距、跟车距离产生错觉,白天感觉距离近、夜间感觉远,前面大车感觉距离近、小车感觉距离远,致会车距离不够和跟车距离过近而导致交通事故。二是速度错觉,即驾驶人大多观察景物移动参照物来估计车速,不完全依靠车辆自身车速表来判断,而路边景物多时易高估车速,景物少时易低估车速,误将高速低估非常危险,机动车从郊区驶进城区易引发车辆追尾就是这个原因。三是弯度错觉,即驾车在公路行驶快慢常随公路弯度而改变,一般对未超过半圆的圆弧,驾驶人所感觉到的曲率半径往往比实际小,圆弧长度越短越感到曲率半径小,以致在连续转弯道路行驶时高速连续急转弯引发危险。四是颜色错觉,即市区景物五颜六色、相互交错,易分散驾驶人注意力,特别夜间易将路口红绿灯当成霓虹灯,把停车尾灯当成行车尾灯,把前车刹车灯错看成尾灯等。五是光线错觉,即太阳光、反射物体亮光、车头迎光、夜间远光灯强光等会使驾驶人视觉一时难以适应,如平头车明亮车窗、阳光下路旁树木交替变换阴影、原野积雪反光、进出涵洞地道光线变化等都易使驾驶人产生眩晕而形成光线错觉,从而导致操作失误。 交管部门提示说,驾车过程中产生的错觉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的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因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并没有特别的预防措施。但如果驾驶人增强对这些错觉特性的了解,并在驾车过程中时刻注意,很多危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具体注意的问题有: 一、距离错觉:驾驶人应仔细观察,并放慢车速,尤其是在夜间和疲劳状态下,更应提高警惕。 二、速度错觉:驾驶人应根据车辆自身车速表来判断速度,而不是根据路边景物。在路边景物少的路段,如从郊区驶进城区过程中,应尽量放慢车速。 三、弯度错觉:驾驶人应在道路连续转弯处放慢速度行驶。 四、颜色错觉:驾驶人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尤其是在夜晚和疲劳状态下行车时,应多观察不可有懈怠情绪。 五、光线错觉:太阳光等光照强烈状态下,驾驶人可戴上墨镜开车消除隐患;在其他强光刺激或反光情况下,驾驶人应尽量放慢车速,并仔细观察周围的路况,以免发生危险

有调查显示,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此次刑法修改前,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醉驾入刑”的实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我国逐步对于交通法规更加重视了,5月1日的“醉驾入刑”就足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对民众的慈爱、是体现了社会对民众的关爱以及理性的选择。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提高国民的素质,强调自律、爱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这些或许才是最终的根本。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的源头,这项工作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从交通事故发生的随机性的和突然性,我们可以看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以预防但是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更何况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身就是难以防止的。本文从系统分析入手,对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阐述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对高速公路目前的交通事故现状和安全致因分析,分析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几种主要因素;分析我国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的同时,对美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主要包括美国高速公路的发展,高速公路事故现状,以及对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事故救援和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分析研究,总结出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和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再结合我国国情,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现有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适合我国高速公路国情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同时,针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致因,对进一步做好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从高速公路路面建设、事故救援体制以及人、车、路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入手,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到位,将高速公路事故的事前预防,事故处理和事后管理有效结合,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减少高速公路事故的发生,减少由于高速公路事故而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 侯利敏. 浅谈我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体系[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2(05)[2] 王昌现. 浅谈如何做好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J]. 中国外资. 2011(18)[3] 王贵岭.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成及完善建议[J]. 民营科技. 2010(05)[4] 周凯,徐海成,张林. 中美两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差异及启示[J]. 交通企业管理. 2008(12)[5] 徐锦栋.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J]. 特区经济. 2008(07)[6] 罗贤民. 浅谈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及发展[J].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08(12)[7] 冯春,罗幸炳. 我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析——积极推进“重庆模式”[J]. 理论与改革. 2008(02)[8] 付学问. 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J]. 中华建设. 2008(02)[9] 杨亮,冯春. 重庆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势研究[J].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1)[10] 王斌. 美国道路交通管理之3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J]. 道路交通管理.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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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研究论文

我之前有看过关于水上肇事的文献,题目是水上肇事逃逸刑事追责的司法偏差及其纠正,摘要是:由于我国缺乏重大航行事故罪,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交通肇事罪解决水上肇事逃逸案件。而交通肇事罪显然并未充分考虑到水上交通肇事及其逃逸的特殊性,许多规定仅适用于陆路交通事故。由此而产生的罪与非罪的争论和水上肇事逃逸行为难以界定,使得大量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放纵了犯罪。水上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本质上是置他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遗弃行为,可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水上肇事逃逸的行为界定则可通过刑事推定的证据规则加以解决。在汉斯的《法学》这本刊上可以看到,我想这篇文献对你肯定有帮助吧

这篇论文你可以看题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分析及防控策略摘要:严重的交通事故会使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大大降低,并在很短时间内造成交通拥堵和行车延误,而正确合理的事故影响范围分析可以有效提高高速公路的事故管理水平。本文以北京市高速公路为例,对交通事故形态、时空特征以及事故发生前后交通流变化特征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同因素对于事故发生的多因素耦合作用。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事故持续时间的主要影响因素,采用K-means聚类方法分析流量与事故持续时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提出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过程中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方法和对策,为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对策:通过对北京市高速公路典型交通事故的事故形态、时空特征、事故发生前后交通流变化特征以及事故持续时间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1) 基于交通事故形态特征分析,可知事故形态以追尾碰撞事故为主,侧翻事故多为大型车。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车辆超速、变道、停车等违规驾驶行为的监控处罚力度,并定期对路面标志标线进行修缮,提醒过往车辆与前车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大型货车、挂车的管理,加强对货物装载情况的检查,如重心是否偏离、是否超重等,并对大型车进行合理的速度管理,尤其是在急转弯等特殊路段。2) 基于交通事故时空特征分析,可知7~11月为事故多发期,而工作日8:00~10:00和14:00~16:00为事故多发时段。因此要加强事故高发期的交通管控,针对高峰时段长期发生拥堵的路段,可以实行一定的交通管控措施,以保证高速公路通行的安全和效率。3) 基于事故持续时间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可知侧翻类型的交通事故持续时间最长,所以相关部门应完善拖车救援设施、增设拖车救援点等。此外,白天/夜间、事故类型、占用行车道数、是否有大型车、流量5个因素对事故持续时间影响显著,因此要针对性地分时段、分类型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缩短事故持续时间,提高救援效率。4) 基于流量聚类的事故持续时间分析,可知流量与事故持续时间呈现负向关系。故对于流量较大的路段或时间段应重点防范追尾碰撞事故的发生,流量较小的则应加强对大型车侧翻事故的监控。其次,根据事故发生前流量可有效估计事故持续时间分布范围,为交管部门安排救援和出行者制定出行计划提供一定的参考。5) 为了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性,建议继续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识别和报警系统,升级视频监控和其他软硬件装置,实现公路事故、拥堵、停车等情况的自动判断并实时报警,缩短应急响应时间。文章引用:魏泽平, 刘淼淼, 张学驰.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分析及防控策略[J]. 交通技术, 2022, 11(2): 59-73.

一、加大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1、拓展交通安全宣教阵地。建议在每个五年计划中把公众交通安全教育列为重要的实施内容,对不同年龄段的公民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各级市局可与媒体搭建良好合作关系,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每月召开新闻记者、网络版主和网民座谈会,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充分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图片等多种载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结合典型的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为学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各种措施。扩大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模式,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人民群众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2、加强交通安全宣教队伍建设。各级市局可联合当地宣传部、青年联合会、团委等部门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每周深入路面一线配合交巡警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倡导文明交通之风。发动车站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媒体记者等社会工作者,利用岗位优势开展交通文明提醒。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小记者”“交巡之星”“警民一家亲”等形式的活动,提高民众参与积极性,深化文明交通宣传工作。二、加大排除安全隐患力度,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建立有利于推动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1、加强党委、政府各部门联动,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在当前严峻的形式下,提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以“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为契机,整合资源,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警种互通情况、协同配合,使交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整治,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防控。2、严把驾驶员资质关、车辆安全关、道路安全设施关。在联动机制的建立下,对校园接送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价驾驶人员开展定期排查,严审驾驶资格,对不符合要求,严格按规定处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开展拉网式排查,严密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对重点交通路线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滚动排查,对道路隐患全面梳理登记,形成报告,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督促落实整改。三、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对客运车辆的管理力度,加强监督考核管理体制。1、改变工作理念,从严管理中体现人性化、合理化。要彻底改变以处罚作为交通管理目的的理念,具体事故要具体分析,切忌“一刀切”,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工作思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交通参与者主动纠正交通违法。2、健全完善安全状况评估、预警机制。每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梳理道路交通事故类别、成因,查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划定事故多发时段、路段,采取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方法。要重视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工作,总结交通事故发生规律,为对策、制度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着重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工作,加强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从重、从快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提高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遵章守法的素质。3、改进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工作,建立交通事故全面问责机制。可将事故压降工作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尺,加强此方面的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分明,激励工作积极性。各级领导主动会同督察部门及新闻媒体,不定期组织暗访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警示。对恶性交通事故处置后要启动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漏管失控。四、提高交通事故救援与救护技术,重视人与道路环境相适应问题,加大参与车辆安全性能研发技术力度。1、加强交通事故救援救护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参与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救护,对减少人员伤亡损失是十分有益的。主要体现在对交通事故的实时监测、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准确定位、各部门信息系统相互沟通、交通事故救援与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快速救护、技术装备的合理配备、救援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畅通无阻等,有利于交通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护和挽回更多的损失。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坚持快速处警,快速处理,妥善处置,权利避免二次事故发生。2、科学规划,充分利用科技现代化,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道路安全设计方面,应充分考虑人对道路光线照明条件、道路几何条件的适应性及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借鉴国外做法,对事故多发路段采用不同颜色,对驾驶员安全行车起警示作用。道路的行人通道标志标线应醒目,以便引起特别注意。积极参与车辆安全性能研发工作,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数据及建议。

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发案率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79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这对于有力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拟就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产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理论界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司机、轮船舵手等;(2)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3)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那么并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呢?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非交通运输人员”是仅指非专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不具备从事交通运输的资格的人员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还是包括其他并不驾驶交通工具或指挥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内(如行人违章横穿高速公路,司机紧急刹车造成汽车追尾。行为人在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是似乎仅仅指前者,不包括一般的行人在内。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乏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由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驶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我们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均未作限制,只要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单位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指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单位负责人或车主与驾驶员之间是成立共同犯罪抑或按间接正犯的理论仅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值得探讨。由于我国刑法并不认为共同过失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这一“强令”并不含有驾驶员如果不执行此“强令”将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意义,而只是一种建议或意见时,则应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与此相类似的情况还有犯罪分子协迫司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对实施协迫行为的人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修改后的刑法新设定了“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因而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只有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才能构成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但这并没有排除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机械师某甲在下班后驾驶汽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此甲虽然是机械师,但他在此并没有执行飞行任务而是驾驶汽车肇事,因而甲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交通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一般把这种规定称为“派生的犯罪构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对这一派生的犯罪构成作进一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关于交通肇后逃逸的问题。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责任者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肇后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往往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伤重死亡,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使公私财产的损失扩大。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肇事司机因害怕被害人家属的报复不得已采取的躲避行为及因执行紧急任务而不得不离开现场的情况区分开来。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情绪难以控制,往往纠集众人对肇事者进行 报复,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躲避行为与肇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的行为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行为人由于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在肇事后为继续执行任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应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节,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一种量刑情节,又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就是量刑情节,在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则可以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因为“在有些肇事后的逃逸案件中,确有证据认定肇事者只负次要或同等责任,这种肇事行为本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具有逃逸这一严重情节后,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才认定犯罪的。”? 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有证据认定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有逃逸这一情节,也不能认定该交通肇事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们认为交通肇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在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的,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人逃逸致使在事故中受伤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护而死亡。成立“因逃逸而致人死亡”这一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有逃 逸行为;其二,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果被害人由于他人的救护而幸免于难的,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亦不适用该款。其三,被害人的死亡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当时并没有死亡,且只要得到应有的救护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 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死亡。认定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主要有二点:一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未当场死亡;二是根据现代医学观点,被害人所受的伤,只要及时治疗便可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如果被害人所受的伤是致命的,即使及时抢救亦不能挽救其生命,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原因是肇事者的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因肇事者逃逸而致被害从死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肇事者本人逃离现场,但有他人实施了救护行为,在送被害人抢救的途中或者在在抢救过程中被害人伤重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虽然没有实施救护行为,但由于介入了他人的救护行为这一因素,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对肇事者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罚;二是肇事者在肇事后实施了救护行为,但在救护过程中被害人死亡,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弃尸逃逸的,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交通肇事行为和救护措施不力,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肇事者仅仅是将被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而后逃逸,致使医疗单位因无人承担医疗费用而拒绝抢救以致被害人死亡的,在此被害人的死亡和肇事者放弃抢救而逃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者就应承担“因逃逸面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三是肇事者在肇事后,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转移至僻静场所,甚至藏匿掩埋被害人而后逃离现场的。对于这种情形,笔者以为肇事者隐匿、转移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此肇事者的主观方面已经发生了转化,他对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后果不再是出于过失,而是放任甚至是希望。肇事者因为其先前的肇事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亟待救援的地步,肇事者具有实施救护行为的法定义务。当肇事者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拒绝履行救护被害人的义务,当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肇事者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其前行为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如果其交通肇事行为除造成该被害人重伤外并无其他严重后果 发生,则成立吸收犯,其故意杀人行为吸收交通肇事行为,只按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理。 三、交通肇事罪中介入的因果关系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仅限于那种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除了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以外,可能还会介入其他因素,这些介入因素对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要影响,从而正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准确划分责任对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中的介入因素可概括为如下几类:(1)被害人的过错。如被害人本人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等,而驾驶人员由于车速过快未能避让以致将被害人撞死撞伤等。(2)第三人过错。即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肇事者本人的违章行为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促使了事故的发生。如第三人违章超车迫使超速行车的司机避让,但因车速过快,冲上人行道,造成人员伤亡。(3)自然因素中的风雨雾雪,洪水山崩等。(4)交通工具、设备本身出现故障。如在行车过程中车胎突然爆裂,制动失灵等情况。当这些介入因素和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同时出现以致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就必须对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量分析,以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具体说来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致可分为负全部责任、负主要责任、和其他介入因素负同等责任、负次要责任等四种类型。那么肇事者在其违章行为负多大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呢?《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只有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但理论界对此观点持有异议,认为按此观点有可能放纵那些造成十分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恶劣但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肇事者。?笔者以为,现行刑法对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多大责任时才应负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业务过失犯罪,面对现代交通的高速度高危险性,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严格要求是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需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肇事者其行为构成犯罪自不必说,当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同其他介入因素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时,违章行为同严重危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肇事行为亦构成犯罪。至于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仅起次要作用的,则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

是法学论文任务书或者开题报告上面的内容吧。采纳以后找我拿。(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三)编写提纲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编写要点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详细提纲举例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我看下交通肇事就很好啊,随着汽车的增加现在问题很多啊,可写的也是很多的,

交通肇事罪论文答辩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范文: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首先,本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歉意,对原告人表示慰问。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

交通肇事罪答辩状要包含以下内容: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2、明确写明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3、事实与理由: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等。4、致送法院名称以及答辩人签名并写上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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