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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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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福利与使用原则论 我知道的更多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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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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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与保护论文

作者 赵广立

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教授徐永平近来感到非常愤懑。

7年前,团队在 PLOS ONE 上在线发表了一篇研究论文。近日,这篇论文被该杂志编辑宣布撤回,撤稿理由是:该研究违背了动物福利(不合理使用麻醉剂及不合理实施安乐死方法)的政策。

目前该论文所有在世的作者坚决不同意撤稿。

“拒绝撤稿的原因很简单, PLOS ONE 杂志的做法完全不可接受。虽然 PLOS ONE 编辑部自觉理亏——承认失误并对作者表示歉意,但仍未能基于我们提供的25件证据进行客观评价,而是主观武断地认为我们没有遵守实验动物伦理,简单粗暴地对待我们严肃的科研,是我们完全不能接受的。”徐永平在独家回应《中国科学报》时说道。

期刊与作者争执不下

那些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除了要遵守常规的学术规范外,还有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就是实验动物伦理。

该伦理公认遵循“3R”原则,即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

其中,“替代”是指“尽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而不使用动物进行实验,或者优先使用低等动物而非高等动物进行实验”;“减少”是指“在不影响科研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优化”是指“通过改进实验条件,优化实验技术路线,避免或减轻对实验动物造成的痛苦”。

“优化”与保障动物福利直接相关,要遵循“五项原则”:实验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额外)痛苦、伤害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

前述徐永平团队的研究,被质疑的正是“优化”这一点。

PLOS ONE 动物研究咨询小组的一位成员认为,因不合理使用麻醉剂或不合理实施安乐死方法,实验水貂有被剥夺动物福利保障的嫌疑。

编辑部提出“尽管水合氯醛被认为是不可靠的麻醉剂,并在已知其被描述为腹膜刺激物的情况下,仍通过腹腔注射给药”;此外他们还认为“研究中二氧化碳的使用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安乐死方法,文章中描述的人道终点可能不足以防止可避免的痛苦”。

针对这些质疑,《中国科学报》向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顾问孙全辉寻求咨询。

后者表示,作者团队在麻醉剂的使用以及实验动物人道终点处置方面可能存在动物福利问题。他表示,从现有信息来看,实验没能遵循“优化”原则,也没有选择最适合实验动物的麻醉剂,这不仅影响实验动物的福利,也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不过,徐永平团队有不同意见。

徐永平向《中国科学报》表示:“关于 PLOS ONE 撤稿理由中提及的实验动物福利相关问题早在7年前的审稿阶段既已做出详细回应,之后论文被接收发表。接收发表本身就充分说明论文中的动物实验达到了 PLOS ONE 的伦理标准。如果 PLOS ONE 当初认为论文中的动物实验研究未达到他们所谓的伦理标准,他们当时完全可以拒稿,“我们也可以另投其他杂志”。

因此,对于上述指控,团队认为完全不可接受,且正在寻求法律途径向 PLOS ONE 编辑部进行申诉,“以维护中国科学家的尊严和声誉”。

一个著名案例:Nature高被引论文一样被撤

事实上,因“动物福利”原因被撤稿,徐永平团队并不是孤例。

一个著名案例发生在Nature上:哈佛大学医学院附属麻省总医院学者在2011年发表的一篇快报论文,也被指责违反了“优化”原则,未能保障实验小鼠不受额外痛苦,并最终遭撤稿。

2012年,原作者们在Nature上发表了一篇勘误,在更新部分图表的同时,上传了小鼠肿瘤图片。

没想到这张照片引起了更大的争议:只见实验中小鼠体内的肿瘤巨大,直径远超,这严重违背了麻省总医院关于动物实验伦理的规定。

从作者的视角,实验组和对照组小鼠肿瘤生长速度、肿瘤大小差异越大,越能够得到更好的统计结果;但对于实验动物而言,肿瘤生长越大,则意味着越严重的精神和肉体苦痛。显而易见,它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动物福利和伦理的关照。

不过,实验小鼠成瘤直径大小准则在不同研究机构是不同的。英国一研究小组在2010年发布的准则是不超过,而美国部分研究机构的准则是不超过2cm。目前,业内普遍接受的小鼠肿瘤最大直径为。

值得一提的是,被撤的这篇论文曾被综合性文献数据库Web of Science认定为高被引论文,引用率高居前1%。在数百次引用中,近半数是在2015年作者团队勘误后继续引用的。

动物福利,容易“踩坑”

因实验动物伦理及福利问题引发的争议,还有许多难以定论的“悬案”。

面对重重压力,论文作者向预印本平台bioRxiv提交了撤稿申请;但不久,作者又发文称,已向后者写信停止撤稿,并表示“没有做错什么,只是做了一次动物实验”。

多篇论文因实验动物伦理或福利保障问题陷入争议,也结结实实给大家提了个醒,这项工作如不在平时加以注意,很容易“踩坑”,甚至面临论文被撤回的风险。

一般而言,涉及动物实验的文章,规范的做法是要注明3个要点:要在实验过程严格遵守“3R原则”并在文章中写明,同时明确实验已通过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并标注相应审批号。

然而现实情况是,这项工作在国内常被人忽略。

苏美洋依、邓巍于2020年发表在《中国比较医学杂志》上的《关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几点建议》中报道称,2015-2017年,我国有15种生物医学期刊的531篇涉及实验动物的文章中,只有115篇明确说明通过了本单位的动物伦理审查,其中仅13篇标注了审批号。

孙全辉告诉《中国科学报》,目前国内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大都成立了动物伦理委员会,但实验动物福利保障措施还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科研人员的动物福利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另外,一些机构虽然设立了动物伦理委员会,但经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保护动物福利的审核监督作用。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研究员高虹认为,中国科学成果不乏由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遭到质疑,个别事件已影响到科学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众对科学研究的认可度。中国科学家发表的论文被退回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由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遭到的质疑,严重影响了中国 科技 大国形象和 科技 创新能力提升。因此,重视动物福利伦理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参考资料:

2.李丹,郭玉莹,邓昊,高珊,徐士欣. 实验动物麻醉剂使用的福利伦理问题研究进展[J]. 中国比较医学杂志, 2017, 27(9):87-91.

3.《学术不规范案例:引起动物福利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2019-06-13

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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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动物行为与福利论文

近年“动物福利”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上。人类与动物应当是平等的吗?人类应该满足动物们维持基本生命和健康的需求吗?在人类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是否该以法律约束自己,不给动物带来痛苦?对虐待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人,该不该用法律给予处罚?这些问题在180多年前的英国已明确地写进法律,在今天,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已制定了明确的法律,切实保障动物免受不必要的伤害。现在,“动物福利”成为中国法制化建设中需要引起重视的新问题。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所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而且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欠缺。 人类发展史不断地从野蛮走向文明。当我们以极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与我们一样具有悲喜感受的动物时,文明仅仅是一个遥远的目标。有人用活生生的牛来喂食铁笼中的猛虎,这种血腥的捕食场面并非自然界中适者生存的法则,这样的喂养方式也是不可取的。调查表明,孩子们对于保护动物理解的程度高于成人,孩子更容易接受人性化的教育方式。一旦随意虐待动物的不良观念在幼小的心灵中扎根,要重新唤起他的爱心,改变暴力对他的影响是很困难的。美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儿童时期虐待动物与成人后犯罪这二者之间有极大的相关性。 动物福利同时也关系到经济问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多。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不久前欧盟销毁的我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 来自不久前结束的“国际动物福利与立法”国际研讨会的消息称,关于实验动物和动物贸易的福利问题的条文即将被写进相关国际法规中。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国际上普遍承认动物有五大自由: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世界第一大养殖食用动物———猪,更享有规定得非常详细的福利待遇,例如:小猪从出生开始至少吃13天母乳的权利;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拥有供其拱食的泥土的权利。另外,猪在运输途中运输者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甚至在猪被宰杀之前,还规定了必须对其进行完全清洗;必须隔离屠宰,不被其他猪看到;杀猪要快,必须使用电击法;在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和解剖等等。 德国对屠宰动物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把活鱼直接卖给顾客,顾客选好鱼后由商户把鱼放进柜台上的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这一方面考虑到有的顾客不敢自己杀鱼,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虐杀的情况出现。而美国《动物福利法案》更是对人应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从方方面面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美国动物权益组织还要求全球快餐连锁公司以“仁慈”的方式对待动物,并保护动物应有的权益,否则将号召人们拒购这些公司的食品。面对强大的压力,许多餐饮业巨头都不得不放下架子听取意见,如麦当劳公司就曾给全世界为其每年供应15亿只鸡蛋的农场主们写信,要求其改善母鸡的生存环境,并禁止采取“去喙”(即切除母鸡的嘴)和给母鸡节食的方法提高产蛋量。 我国现行中学生物课本写道:“取一只活青蛙,剖开它的体腔,看看它的内部构造……”在老师的鼓励和指导下,每个同学都在实验课上,拿着刀子把一只只青蛙或小兔子活生生地开胸剖肚,看它们五脏的位置,看它们神经的跳动、血怎样流动、肌肉怎样颤抖等等。有专家建议修改甚至取消这种让学生学习一个活生生的小生命怎样痛楚万状地死在自己手里的课程。这不是说不能用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而是反对现实中大量重复的和不必要的动物实验。某些残酷的动物实验对培养美好心灵并无益处。 去年曾有报纸报道说,某地一个男青年仅仅出于好奇,就将自己的宠物猫放进微波炉里转了几圈,造成小猫身上多处严重烧伤。当小猫被送到医院抢救时,连医生都对这种残害动物的行为感到愤怒。人们斥责这种缺乏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却没有人深究那个男青年为什么会这么做。一个对自己的宠物都如此残忍的人,会对周围的人采取什么态度呢?当学生在课堂上被老师鼓励着亲手将小兔子活活肢解,当电视电影的战争场面中一次次地将马儿从山上抛下活活摔死或炸得血肉横飞,当厨师当着大家的面将木棒一下下砸到活蹦乱跳的鱼头上,我们是否心有不忍呢?令人痛惜的是,众多的消费者其实就是残害动物的最后一环,而所有的环节加在一起,就造就了“给小猫用微波炉加热”的变态心理。 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动物福利”理念建立的前提,是认为动物和我们人类一样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所谓动物福利,不是说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如在饲养时给它一定的生存空间,在宰杀时尽量减轻它们的痛苦,在做实验时减少它们无谓的牺牲。 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们以自己的生命贡献于人类生活,它们至少也应该享受生命的一般乐趣,而不应该在被虐待中走完一生。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现在我们正全力以赴准备绿色奥运,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所有善良人的愿望,也是社会走向稳定和文明的重要因素,更关系到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可喜的是,为了树立给动物以福利的良好形象,上海动物园正在进行一项繁琐然而意义深远的工作:逐一将“肉可食”、“毛皮可利用”之类的字眼从动物说明牌中剔除,藉此希望参观者看待动物的眼光柔和起来,而不像过去,看着它们就像看一种食品或者药物一样。 潜在的贸易壁垒 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小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肉制品、中药等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例如,用传统方法宰杀的畜牧动物就已经开始碰上一些欧美国家的贸易壁垒。国外在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在一个单独的空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杀。而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听到自己的同伴怎样惨叫,能够看到它们怎样流血、怎样被分割。目前国内很多野蛮的宰杀方法,不仅对动物非常残忍,对食用者也是很有害的。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肾上腺激素会大量分泌,从而形成毒素,而这些毒素对食用者是非常有害的。众所周知,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畜产品却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 再例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广告中曾介绍该厂家采用先进技术,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摄氏度,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这种虐杀动物的生产方法在海外遭到强烈抗议,由此引起的市场萎缩成为龟鳖丸停产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中药大国,我国还普遍存在动物入药的情况。有些入药的方法特别残忍,不仅要活的,还要用种种方法折磨动物才能体现出药用价值。其实科学发展到今天,很多的动物药用元素都可以找到替代品,而很多以残害动物为代价入药的东西并不是人所必需的,也并非急救用药。比如活熊取胆,按传统中医理论,熊的胆汁固然有明目等药用价值,但是仅仅为了这些就让成百上千活生生的熊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遭受死去活来的折磨,是文明社会难以容忍的。现在更有人仅仅为了保健美容,就割去活海狗的生殖器,再把海狗扔回大海,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这些通过对动物的残害而生产出的商品,在我们自己看来尚且惨不忍睹,别的国家就更能理直气壮地以动物福利的名义将其封杀。在动物保护和人道主义温情的背后,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作用其实已经初露端倪。 需要冷静应对 作为经济正在腾飞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一方面应该承认动物福利等一系列新问题有助于改变我们落后的生产方式,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该意识到,这些问题的背后还有更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有关。对动物制品不人道、不健康的需求会导致对动物的滥杀,引起物种危机,而过度限制动物制品则会对经济产生巨大损害;在生产动物制品过程中缺乏人道,会碰到贸易壁垒、引起贸易纠纷,而忽视历史差距,一味迎合发达国家口味,则会大量增加我们的生产成本,加剧竞争的不平等;忽视社会生活中对人的引导和培养,社会成员缺乏爱心,会导致更多、更深远的社会问题,而过分强调动物的感受和情感,又与我们的国情相矛盾。 这么一个复杂问题,需要环保、外经贸以及社会学、伦理学等许多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进行研究,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应该承认,动物福利问题的浮出水面,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而如何应对这个新问题,则是决定我们社会能否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人类发展史上,动物作为人类的主要食物来源之一,更多地是被当作一种资源来看待的。回顾历史,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无一不是经历了从粗放到精细的阶段。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社会开始有能力和资本调整对资源的态度。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借助不公平的手段对资源进行了不公平的占有后,提前达到了发达阶段,并开始调整对资源占有的方式。然而,对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来说,社会并没有积累到足够的财富和能量,如果以发达国家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必然会加大发展社会经济的成本,从而减慢发展的速度。 动物福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表现出来的壁垒作用,其实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一系列贸易不公平待遇之一,也是现阶段国际竞争的一个表现。 作为经济正在腾飞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一方面应该承认动物福利等一系列新问题有助于改变我们落后的生产方式,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该意识到,这些问题的背后还有更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如何去伪存真,如何自主、有步骤地发展,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竞争,才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事情 曾在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因倡导保护“动物福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可是昨天这条未出台的法规却突然从市法制办网站消失。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该“动物卫生条例”早已被专家否决,而且近期不会为“动物福利”立法。 这条法规已被否定 记者日前从市法制办网站看到,《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并对动物的生活、运输、医疗、屠宰四方面福利做出详细规定,如不得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运输动物时要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动物被宰杀时要用人道方式进行,且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此外,《条例》还禁止了以赌博和娱乐为目的的动物搏斗、对动物注水和泔水饲喂、高中以下学校进行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实验等。 正在媒体和市民纷纷议论的时候,昨日该网站上却不见了这条法规。市法制办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早些时候在提交给立法专家、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后,就已经被否决了。因为不少专家认为,给动物“福利”立法虽然很好,但毕竟太超前了,在实际生活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 上网原因仍在调查 另外,国家已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应以该法作为上位法,出台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例”。因此,原征求意见稿被否决后,根据上位法进行了大量修改,并改名为《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并于4月26日起在“首都之窗”网站征求市民意见。 记者对两条例进行了对比,发现二者确有很多相似之处,只是《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没有了动物福利等内容。市法制办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至少5年内不会为“动物福利”立法。至于已被否决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会出现在网上,他表示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众多民众表示赞赏 尽管“动物福利”这次没能写入北京地方法规,但许多人还是对此表示赞赏。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尊重、善待动物的努力终将惠及到人类自身。从技术层面说,在动物的饲喂、卫生医疗、运输、屠宰等方面重视其福利,能更好地阻绝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避免人类受到动物疫病的危害;从人文层面说,尊重、善待动物,是人类自身素质提高的表现,人类意识到,享受福利不仅是人类的权利,也是动物的权利。而且,动物会对人类善意的举动做出反应,使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日趋和谐,和谐地共生在一个星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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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行为学论文

动物行为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摘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就受到各国科学家的关注。欧洲的一些动物行为学家对动物行为研究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随着人们对动物行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动物行为学已成为生物学中极为活跃和重要的一个分支学科。它除了研究动物行为本身外,还把研究内容从行为维系群体的作用,扩展到行为的个体发育进化史、行为的控制及社会性组织等方面。

二、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历史20世纪以前是动物行为学的萌芽时期,是动物行为学经历的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早在旧石器时代(34000~10500年前),人们开始注意观察周围的动物,随着动物家养的开始,人类也需要了解动物的生活周期和行为。

1、在文明时代的早期,古埃及人开始尝试人工孵卵。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384~322BC)开始了观察、描述动物行为的新纪元。在他的论著中,记录了540种动物的生活史和行为,对后人关于生命的认识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2、17、18世纪,开始了比较不同物种行为的研究和行为的理论探讨。如德国人约翰(Johunn Pernaller)研究了不同鸟的行为差异,涉及取食地、社会行为、筑巢、领地、季节性羽毛色彩变化、迁徙、鸣叫和育雏等方面。法国的勒雷(Chorles George Lereg)对狼、狐的捕食行为及野兔的恐惧表现有过生动的描述,提出了动物依靠它们的记忆和生活经验能够聪明地生活。

3、1859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发表,对动物行为学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人类的由来》(1871)一书研究比较了人与动物,及本能行为。19世纪末,人们使用述宫,研究老鼠的学习行为。现代行为学中许多术语,如Behaviour(行为)、Animod Behaviour(动物行为),都首次出现在他的论著中。20世纪是动物行为学迅速发展和真正延伸的世纪。

4、1906年,动物学家詹宁斯()对原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研究,写出了《原生动物的行为》一书,这是第一本专门论述动物行为的著作。柏林的海因罗特(Oskar Heinorth)在1871年至1945年间,详尽研究了多种鸭、鹅,比较了它们的运动方式、解剖学特征、社会行为、鸣叫及繁殖行为,并且发现了灰雁从孵卵箱中孵出后的印记行为。他

5、动物学家罗曼内斯( Reimarus)发展了达尔文的思想,并正式建立了比较行为学这一学科,为现代的行为生物学奠定了基础。随后摩尔根()和杰姆斯(),以及劳埃波()等都在方法、概念上对行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6、1931年至1941年,欧洲著名的行为生物学家廷伯根和劳伦兹在自然和半自然条件下对动物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发表了诸如“社会性鸦的行为学”、“鸟类环境世界中的伙伴”、“关于本能的概念”、“对雁鸭类行为的比较研究”等论文,建立了物种的行为图谱,发现了所研究的行为型的功能。提出了显示、位移、仪式化等等新概念和新的研究课题。

三、动物行为学的现代进展

1、近年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主要是把动物行为与生命科学中许多其它的许多分支学科相互渗透在一起,形成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动物行为的原因、机制、发生或发育。进化与适应功能等问题。动物行为学的分支很多,本文仅以行为遗传学和行为生态学为中心,作一简要介绍。

2、行为遗传学 行为遗传学是用遗传学方法研究行为的遗传基础。自1960年,美国学者hompson第一个总结了有关资料,写成《行为遗传学》一书,从而宣布这一新学科的诞生。其后,相关研究大量涌现。10年以后,一份专业期刊,《行为遗传学》问世。

3、1967年,Benzer第一个通过人工诱导和选择的方法得到了果蝇的行为突变体,从而为行为遗传学的研究开辟了道路。从此以后,行为突变体的研究很快在果蝇、线虫、草履虫、细菌及其他生物的研究中大量开展起来。目前,已在分子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行为基因的分离、克隆和转移的研究。

4、行为生态学行为生态学主要是研究生态学中的行为机制、动物行为的生态学意义和进化意义,在理论及方法论方面是动物行为学中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行为生态学主要涉及到取食行为生态学。防御行为生态学、繁殖行为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时空行为生态学(如栖息地的选择、定向和导航、巢域和领域现象等),以及行为生态学预测等内容。

5、1975年, Wilson出版了《社会生物学》一书,系统地介绍了这门学科的观点、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社会生物学把达尔文自然选择的概念应用于社会行为的研究,又把生态学、行为学、遗传学和进化沦加以综合,提出了内在适合度和亲缘选择的新概念。

6、这些新概念把社会行为的研究提高到了新的高度。目前,这一领域所展示的迷人前景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尤其是关于行为经济学和进化稳定对策(ESS)的研究,正显示着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在我国这一领域还几乎是个空白,但随着这一学科的迅猛发展,也必将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巨大兴趣。

7、动物行为的研究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描述性的,在理论研究方面,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到目前为止,国内仍没有形成专门的动物行为学教材、期刊。

动物行为学

为了保障动物健康,两者之间息息相关。目的就是要人类合理利用动物的同时兼顾他们最基本的需求,而非“禁食肉”“禁穿皮毛制品”“禁养动物”等激进思想。动物的行为复杂多样化,我们需要根据动物的行为来决定动物福利的方式和措施。动物的福利与人的福利经常发生冲突,多数人认为人的福利都没有解决,何谈动物福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人的福利是高于人饮食、居住、卫生医疗、教育等之外的好处,如年终奖、养老福利、救助福利等,人福利的前提是正常的生活、居住可以得到满足。而动物福利指动物的基础需求,仅包括干净的饲料、饮水,适宜的畜舍环境,疾病的诊疗和防疫,适当的行为表达,其实这些都是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福利经济学论文模板范文

看你是要发表的还是毕业论文

作为论文的一种形式,经济论文首先要具备论文的一般格式和逻辑范式,要符合学术研

究的一般步骤,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体现“经济”二字,经济论文要密切联系社会实际的经

济生活,要对现实经济有透析、指导和预见意义。所以要写好经济论文需要在明确一般论文

写作方法的基础上,熟练而透彻的掌握相关经济学知识,才能透彻的分析经济问题,提出有

现实意义的见解或理论。

学术论文的基本结构是∶题目——作者姓名——内容提要——关键词——序言

(或前言、引言)——正论(包括自然科学的实验、讨论)——结论(或包括在正论中)——注释或参考文献一点的论文还包括论文提要,有的还包括谢辞。这是比较规范的学术论文要求,一般学位论文和规范的学术论文都应该包括上述结构内容,许多大学的学报所发表的论文也

是比较规范的,而有些学术杂志上所发表的论文却相对自由些。

在思想观念上,他们进入公司,渴望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希望自己的工作价值和个人价值得到肯定,获得周边的关注与赞赏,当然这也是青年群体必备的特征,在他们当中不乏有一些人好高骛远,但是自身能力又难以匹配工作期望,而且工作环境与预想的差距又有差别[易指做,]写

名:褚天舒 班级:国贸101 经济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西方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时代,在我国则可追溯到孔夫子那里。但如果以亚当·斯密1776年《国富论》的发表作为经济学诞生的标志,则经济学至今也不过只有200多年的历史。 什么是经济学呢?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有各种各样的回答。如经济学探讨生产什么物品,如何生产这些物品和为谁生产这些物品。在名著《经济学》中萨缪尔森写道:“经济学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把它们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我在《管理经济学》一书中从公平与效率、生产与分配的角度出发,指出“经济学是研究如何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和如何公平分配国民财富,以满足个人或社会目的的一门社会科学。”种种说法归结起来,总离不开这样一种思考,即经济学是使有限的资源被用于最合理的方面以便增加社会总的财富,使社会变得越来越富裕。 这种对经济学的理解,大致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个人或社会的目的或欲望是永无止境的,而经济资源在绝对量上来说是有限的,稀缺的。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工农业的调整发展,污染的日益严重,森林和地下水等可再生的资源及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日渐匮乏,甚至就连以往认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和江河之水也因污染而变得稀缺起来。第二,稀缺资源虽然有各种各样的用途,但一旦用于某一用途就不能再用于其他用途。因此,人们的各项经济活动都牵涉到选择问题。在这里,效率意味着一国经济应将它的生产和消费单位组织得使社会能够得到最大数量的所需要的物品和劳务,而且,在现行习惯、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经济资源应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第三,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下,可通过“机会均等”或“结果均等”等制度来寻求公平分配方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机会均等的公正游戏规则,将实现由竞争带来的繁荣。 在短暂的200多年中,经济学按照科学的规范建立了自己的语言、文字的逻辑系统。一组初始概念,一套公理体系,精确的定义,严密的逻辑,以至如果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很少有人能够读懂经济学论文,特别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数学功底,人们不要指望能看懂那些权威的经济学学术刊物上的论文。经济学已成为人类社会的“阳春白雪”而难以普撒寻常巷陌人家。 世纪之交,经济改革成为全球性流行思潮。而随着原计划经济国家大幅度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一思潮日益成为广泛的社会行动。学习、研究、传授和应用经济学则成了这一社会行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学人认真钻研经济学、大胆实践经济学、不遗余力地传播经济学,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经济管理人才,他们已经或正在成为跨世纪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内近百所大学开设经济管理专业,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各级各类的研究机构对经济理论的潜心研究和深入探讨,极大地丰富了经济理论宝库,为我国经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

经济学论文怎么写?学术堂分八步告诉你:第一步 找变量首先要选择研究的主题,既什么原因(X)导致了什么结果(Y).例如,财政支出(X)对经济增长(Y)的影响.方法有二:1.打开中国知网(CNKI),选择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5-8本中文顶级期刊,筛选出近三年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然后随便挑两个感兴趣的作为X和.搜索近一年国内学术会议的会议手册,寻找参会论文中频率较高的词汇,选择两个感兴趣的作为X和Y.再一次搜索确认X对Y这一主题没有被研究过,进入下一步.否则跳回开头.第二步 找数据根据挑选的词汇,寻找到原始参考文献,从论文中找到数据来源.若数据来源是公开数据则进入下一步,否则跳回第一步.第三步 找冲击寻找一个对X产生影响的政策冲击.此处可以完全参考已有文献寻找冲击来源.第四步 跑回归根据政策冲击构建DID模型,跑一下回归,调整固定效应和控制变量,系数正负皆可,只要显着就行.若实在不显着则返回第一步.第五步 找理论寻找关于X和Y关系的经典理论,最好能够找到两个观点冲突的理论(简称A理论和B理论)并提出假说:·H1:A理论是正确的·H2:B理论是正确的第六步(可选) 分样本做一点异质性分析.比如对于企业样本,可以国企民企分一下,东中西部分一下,出口内销分一下……第七步 出结论根据回归结果,得到结论"我们得到的经验证据支持A理论(或B理论)".第八步 写论文根据前七部的成果,按照引言-文献综述-假说提出-实证分析-总结评论的顺序重新组合论文架构.最后再润色文字,补齐参考文献,一篇论文便大功告成!

动物福利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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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为了寻求新的资源和发展空间,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纷纷走向国际化道路,并积极开展跨国投资。自20世纪50、60年代走向国际市场以来,日本企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产品充斥了世界各个角落,其中许多企业成了著名的跨国公司。日本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其独特的经营战略。本文在对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进行研究之后,分析了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日本跨国公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如何“走出去”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日本跨国公司 经营战略 “走出去”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录 III

前言 1

1 日本跨国公司发展历程及其成就 2

日本跨国公司发展历程 2

起步期——20世纪50~60年代 2

扩展期——20世纪70年代 2

成熟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2

日本跨国公司的成就 3

2 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分析 4

资源战略分析 4

资源确保战略 4

资源利用战略 4

资源国际结合战略 4

全球经营战略分析 5

以美国和亚洲为战略目标 5

经营资源国际化 5

海外公司当地化 5

研究开发国际化 6

市场战略分析 6

市场调研 6

市场进入的多样化 7

市场扩大化 7

设立区域统管公司 7

3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8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 8

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

缺乏跨国经营意识 9

缺乏国际竞争力 9

跨国经营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 10

文化冲突 10

缺乏人才 10

企业品牌不足 10

4 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12

树立全球竞争理念 12

制定国际化战略 12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3

加强市场调研 13

本土化经营 13

公益公关 14

重视企业人才的培养 14

创建国际化品牌 14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日本跨国公司发展历程及成就;

第二部分对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进行分析,包括日本跨国公司的资源战略、全球经营战略及市场战略,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对我国企业“走出去”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借鉴日本成功经验对如何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出了一些建议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效应、障碍及前景分析 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4. 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5. 江西省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7. 我国出口企业应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 8. 江西省纺织品出口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 9. 影响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非技术因素分析 10. 我国出口企业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11. 江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12. WTO背景下江西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分析 13.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探析 14. 几年来CEPA给珠江三角洲经济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15. 近年来我国家具出口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研究 16. 宝洁公司CRM的经验及其对国内企业的启示 17. 宝洁公司在中国市场促销策略研究 18. 蒙牛乳业集团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19. 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 20. 提升自主品牌轿车竞争力问题研究 21. 几年来外资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注入变化分析 22. 国际市场促销方式在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准备中的应 23. 入世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适应性调整及思考 24. 浅谈我国体育用品行业的品牌国际化以李宁体育为例 25. 肯德基品牌中国本土化营销策略的研究 26. 论我国的旅游服务业的品牌打造以海南省旅游品牌打造 27. 中国与东盟纺织品服装贸易的竞争及对策 28. 电信业领域中外企业竞争的分析以中国移动与联通时科 29. 东北一些区域经济合作对东北地区经济的影响 30. 索尼品牌在中国大陆区域的市场营销战略分析 31. 联想品牌的海外拓展分析 32. 浅论国际家电营销中的文化冲突及企业对策 33. 海尔品牌国际化塑造分析 34. 基于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身份认证方法 35. 浅析连锁便利店的电子商务化 36. 丰城农业电子商务应用研究 37. 由海尔浅析全球营销本土化对策 38. B2C电子商务网站的运营策略以eNeT硅谷动力网上商城 39.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0. 浅谈电子商务在餐饮业的应用 41. 校园电子商务模式探讨 42. 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问题分析 43. 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44. 关于医药企业电子商务的探讨 45. 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46. 广西农产品出口东盟市场问题探讨 47. 将深圳市保税区建成国际物流中心的条件分析 48. 浅析格兰仕国际化经营问题 49. 天津港保税区发展策略探讨 50. 浅析温州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策略 51. 江苏省利用外资的SWOT分析 52.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对广东省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53. SA8000对江西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及应对 54. 山东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5. 我国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56. 出口企业绿色供应链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7. 广西口岸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58. 对外资银行放宽管制后中资银行业面临的冲击 59. 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影响及对策 60. 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的法律原因分析 61. 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文化障碍及策略选择 62. 论征收环境税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63. 影响我国EKC的外贸与环境政策分析 64. 论纺织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在突破绿色壁垒中的作用 65. 上海吸引外资银行总部的优势分析 66. 论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江西矿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67. 论中澳FTA建设的意义和影响 68. 粤港两地环境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69. 江西大岭山风力发电实施CDM战略的效益分析 70. 南昌沃尔玛提高顾客满意度经营手法调研分析 71. 企业对外经营如何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 72. 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73.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营销手段分析 74. 菲律宾劳务输出的支持政策体系及启示 75. 南昌市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的条件分析 76. 江西有机农产品出口现状及进一步发展对策 77. 著名鞋类企业塑造国际品牌的路径及启示 78. 稀土低价出口形成的原因分析 79. 软件外包贸易的主要障碍点与竞争力提升 80. 铁矿石国际贸易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81. 九江市新型国际港口服务发展调研分析 82. 婺源县大鄣山有机茶出口调研分析 83. 韩国电视剧进入中国市场的营销模式分析及启示 84. 景德镇陶瓷原产地名称保护调研分析 85. 浅析国际保理在我国外贸企业中的运用现状及对策 86. 对加快台州加工贸易发展的思考 87. 对我国外贸依存度快速上升现象的思考 88. 信用证下进口押汇风险管理 89. 浅谈Oeko-Tex Standard 100对纺织品生产企业的影响 90. 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的必要性探析 91. 绿色浪潮下的江西省农产品出路问题探析 92. 贸易便利化与中国海关管理改革 93. 从广交会看品牌发展策略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94. UCP600与UCP500的区别简析 95. 浅谈外贸企业的出口风险管理 96. 中俄边境贸易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97. 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研究 98. WTO体制下的透明度原则新探 99. 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配送思考 100. 家电连锁经营模式的竞争优势分析 101. 跨国汽车企业进入对民族汽车工业的冲击 102. 论农业补贴政策对提高我国农民收入的影响 103. 宁夏吸引外资环境优劣势分析与对策 104.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 105. 日本对华直接投资趋势与对策研究 106. 跨国公司在华人才本土化研究 107. 对外直接投资与TCL集团的竞争力分析 108. 浅析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109. 中式餐饮业国际化发展的定价分析 110. 关于中国外贸战略调整的思考 111. 南纺国际贸易公司竞争力分析 112. 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江西纺织企业的出口经营策略 113. 我国汽车服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114. 企业业务外包初析——以IT产业为例 115. 关于入境旅游服务市场发展的分析 116. 论我国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及完善对策 117. 广东省绿色食品竞争力分析 118. 关于留学教育服务市场发展的分析 119. 福建保险业的竞争力分析 120. 江铃汽车进入欧洲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121. 景德镇陶瓷产业竞争优劣势分析及对策 122. 对国际贸易核心理论的新思考 123. 入世后外资进入对中国汽车业带来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124. 石油行业外贸依存度与我国A股市场的关联分析 125. 影响大宗产品国际市场定价权的因素及对策 126. 对上海电子口岸建设问题的思考 127. 浅析人民币升值对南昌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 128. 中国移动与诺基亚进行国际技术合作的 129. 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中国的贸易利益和代价分析 130. 对赣州市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一些思考 131. 中外政府网站评估标准比较研究 132. 中国政府网站的顾客满意度评估研究 133. 基于外部效益的电子政务项目综合评价方法研究 134. 基于DEA的政府网站相对绩效评价研究 135. 对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博弈分析 136. 基于博弈论视角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 137. 电子政务协同环境下的角色网络扩展模型研究 138.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行为探析与应用 139. 私营企业电子商务发展途径探析 140. 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教育的发展探析 141. 深圳市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研究 142. 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支付系统应用分析 143. 中部地区发展社区服务电子商务的策略分析 144. 汽车企业电子商务实施浅析 145. B2C电子商务在小家电行业的应用研究 146. 电子商务环境下汽车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问题研究 147. 山东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探讨 148. 中小旅游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探析 149. 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探析 150. 电子商务环境下家电企业供应链管理问题研究 151. 企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ERP整合应用研究 152. 电子商务环境下上海融氏企业CRM应用探析 153. 电子商务环境下中小企业物流配送问题研究 154. 私营企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155. 探析B2C物流管理 156. 西部酒店业电子商务发展探析 157. 南昌B2C同城电子商务发展探析 158. 浅析信用证业务操作风险 159. 中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问题及策略探讨 160. FDI与浙江省可持续发展的探究 161. 关于安徽省茶产品贸易与绿色壁垒问题的分析 162. 绿色贸易壁垒对西部地区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 163. 电子垃圾引起的欧盟“双绿指令”问题的分析 164. 浅析承接软件业服务外包的前景和对策 165. 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的结汇风险及应对措施 166. 奇瑞汽车公司自主品牌海外市场拓展分析 167. 中美钢铁贸易摩擦的案例分析 168. 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对外贸易发展比较分析 169. 如何推动婺源地方特色产品的出口以婺源茶叶为例 170. 中远集运公司的发展问题探讨 171. 石油价格上涨对汽车产业影响 172. 中国自主品牌轿车从制造到创新道路上面临的挑战及应 173. 联想、宏基国际化经营策略比较 174. 人民币汇率调整及其对江西省利用外资的影响 175. TCL、海尔国际化经营比较 176. 人力资本在江西省引进外资中的作用 177. 广东出口税的蜕变与应对分析 178. 铁矿石与石油卖方垄断策略之比较 179. 自主品牌轿车国际化经营中的营销模式创新以奇瑞为例 180. 我国财务类软件出口统计问题分析 181.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江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影响 182. 出口企业海外呆帐问题探析 183. 海尔和长虹的国际化经营道路之比较 184. 人民币汇率变化对石油进出口的影响 185. 中美纺织品贸易差额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关系研究 186. 联想、惠普国际并购策略之比较 187. FDI对厦门市出口贸易的影响 188.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公司营销策略分析 189. 我国钢铁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90. 解决我国对外贸易争端的品牌策略分析 191. 我国快餐业与肯德基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192. 浅析老北京火锅特许经营对策 193. 当前中国纺织业出口应对贸易摩擦的对策分析 194. 江铃轻型商用车寻找国际目标市场的营销模型分析 195. 我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96. 我国企业外贸出口中的品牌竞争力分析 197. 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198. 优腾电工企业的网络营销现状及对策分析 199. 当前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现状、原因及对策 200. 我国汽车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分析 201.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应用研究 202. 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策略及趋势分析 20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江西邮政物流发展分析 204. 透析对手心理变化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研究 205. FDI技术外溢效应对东部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206. 谈判者的二元人格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分析 207.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海外营销研究 208.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的博弈分析 209. 跨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思维的影响 210. 论国际商务谈判中利益冲突激化的预防与解决 211. 民营资本投资电视业的模式、问题与对策分析 212. 商务谈判活动中三大模式的比较分析 213. 从法国SEB并购苏泊尔探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趋势 214. 论FDI技术外溢对东道国汽车产业的影响 215. 人民币升值对山东省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216.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广东省经济的影响 217. 浅析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态度 218. 中西文化差异对我国跨文化商务谈判的影响和对策 219. 中美文化差异对中美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220. 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商务谈判中的应用 221. 浅析中日合作企业中的跨文化管理冲突 222.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物流模式探讨 223. B2B外贸平台在宁波外贸中的应用研究 224. 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模式探析 225. 试析中美合资企业的跨文化管理 226. 汽车行业电子商务模式探析 227. 探析中德合资企业跨文化管理经验 228. 电子商务环境下金融创新的应用分析 229. 探析日本企业文化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230. 探析西部旅游业网络营销策略发展 231. 浙江纺织品贸易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分析 232. 浅谈温州鞋业出口如何应对反倾销 233. 山东蔬菜出口如何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影响 234. 绿色贸易壁垒对浙江机电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235. 山东应对水产品绿色壁垒的对策 236. 江西茶业遭遇绿色贸易壁垒问题研 237. 云南茶叶出口遭遇绿色壁垒及对策分析 238. 动物福利对山东省畜禽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39. 双绿指令下福建家电的生存与发展 240. 外资零售企业进入对我国零售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241. 论外商直接投资与广东省出口商品结构优化 242. CEPA背景下粤港金融合作问题探讨 243. 江西省服务业利用外资探析 244. 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案例分析 245. 合资企业的跨文化冲突及应对策略 246. 江西省利用外资的现状与发展 247. 中海油跨国并购优尼科失败的教训和启示 248. 中国农业利用外资规模偏低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 249. 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对策 250. 摩托罗拉在华投资的人才本土化策略与启示 251. 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困境与策略 252. 跨国公司在我国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53. 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 254. 从盛大的成功看国内网络游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构建 255. 探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引导和利用 256. 跨国公司在苏锡常地区的技术溢出问题探析 257. 从某些外企的“明亏实盈”看在华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 258. 论企业跨国并购中的文化整合 259. 从海尔看国内跨国经营企业的文化建设 260. 浅析江西旅行社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261. 关于江西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外商风险投资问题的研究 262. 从东芝(中国)有限公司的启示思考如何强化在华跨国 263. 跨国公司的对华投资与西部汽车业的发展 26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变化及影响因素分 265. 跨国并购与我国利用外资新思路研究 266. 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现状和趋势分析 267. 我国民族汽车企业海外经营的优劣势分析 268. 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对我国的启示 269. 跨国公司R&D对华转移及其影响探析 270. 从宝洁看跨国公司本土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71. 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现状及对策 272. 论电子商务对四大会计假设的冲击 273. 从文化角度探析犹太人商业成功的原因 274. EDI在上海国际航运建设中的应用分析 275. 百度和谷歌的盈利模式比较与分析 276. 个人/集体主义价值观差异对中美商务谈判的影响分析 277.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78. 基于WPKI技术的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及对策分析 279. 基于电子邮件的病毒式营销分析 280. 德国安联保险电子商务方案研究 281. 虚拟企业的网络品牌建设 282.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分析 283. 我国电子客票分销渠道分析 284. 基于移动agent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探析 285. C2C模式下网店的推广策略研究 286. 火灾免责:中粮公司葵花籽饼案的处理及启示 287. 论反倾销法的“均衡调节器” 公共利益制度 288. 浅析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及其风险防范 289.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现象 290. 论国际商事争议的网上仲裁 291.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探析 292. 从苹果汁案谈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应对 293. 浅析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的关系 294. 论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295. 论银行业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 296. 江西省机电产品出口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97. 浅析行业协会在应对纺织业特别保障措施中的作用 298.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299. 跨国公司的集群效应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影响分析 300. 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时机选择研究 30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实务问题初探 302. 21世纪电子商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303. 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问题 304.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305.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经济的利与弊 306. FDI对浙江电子信息制造业集群发展的影响 307. 小论电子商务对市场销售的影响 308. 小论电子商务对旅游企业经营的影响 309. 我国 商业银行 电子银行 业务安全 问题浅析 310. 网上购物满意程度的调查报告 311. 网络购物的当前发展状况 312. 网络安全 313. 探索政府部门电子政务网站商业运作的途径 314. 浅议企业绩效管理 315. 浅谈电子商务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研究 316. 客户关系管理的价值分析 317. 基于ASP网上商站的建设 318. 关于农村宽带市场的调查报告 319. 关于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320. 关于B2B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调查报告 321.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会组织 322. 对现行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思考 323. 电子政务网站开发实践报告 324.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325. 电子商务时代安全的保护伞 326.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心理调查报告 327. 电信业网络安全问题和对策 328. 电脑硬件销售网站研究 329. 鞍通公司的互联网采购 330. 浅谈当代大学生炒股利与弊 331. 试论人民币升值的原因、影响及其未来变动趋势 332. 浅谈08奥运对中国茶叶出口的影响 333. 从海尔的国际化之路看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 334. 对特思利有限公司箱包跟单的流程设计与分析 335.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336. 浅论印度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337. 外资在华并购的垄断倾向与应对策略 338. 欧盟CAP的挑战及其前景 339.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分析 340. 论欧莱雅在中国市场营销策略的改善 341. 温州民营企业进一步“走出去”的策略分析 342. 从凯雷收购徐工案看我国外资并购的政策走向 343. 日本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344. 我国积极参与初级形状塑料国际定价问题研究 345. 中小企业“走出去”的策略探讨 346. 绿色壁垒对台州水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347. 江西藤艺家具有限公司产品出口营销策划书 348. 国际贸易对广东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策 349.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原因分析及对策 350. 论国际市场营销中的品牌策略 351. 论信用证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352. 永康五金产业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353. 江西外贸出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54. 贵州省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55. 马士基在中国的品牌策略分析及启示 356. 中俄边境贸易现状、问题及对策 357.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动因的探析 358. 中国彩电行业在东盟市场的发展契机分析 359. FDI对山东省产业结构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360. 论电子签名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361. 海尔电子商务的成功及启示 362. 试析我国手机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63. 浅析网络外部性和中国移动的市场竞争 364. 论微软案中的网络经济现象 365. BTOC电子商务模式在房地产中介的应用 366. 浅析华夏网络传媒B2C平台模式 367. 浅析我国在线逆向拍卖采购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368. 我国手机短信广告发展初探 369.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370. 企业电子商务安全与风险管理探析 371. 论搜索引擎商务模式的发展 372. B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分析 373. GIS技术在国美电子商务物流中的应用 374. VPN在企业中的应用分析 375. 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策略探析 376.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第四方物流探析 377. 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378. 基于Web架构的试题库系统设计与实现 379. 论B2B商务模式的发展和创新 380.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381. 论加密技术在B2C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382. 在线论文提交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83. 网络游戏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探析 384. 贵阳市电子政务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385. B2B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探析 386. 论电子商务中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 387. 我国中药出口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388. 外商直接投资对山东省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89. 浅谈后配额时代珠江三角洲纺织品贸易发展 390. 探析广东加工贸易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391. 贵州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392. 浙江省农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393. 宁波服装业对外贸易发展探析 394.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与出口信用保险初探 395. 绿色技术标准壁垒与湖南省茶叶出口 396. 贵州烟草出口面临的技术壁垒及其对策研究 397. 论景德镇瓷器进入国际市场的品牌战略 398. 湖南省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问题与对策 399. 外资零售业在中国的发展与启示 400. 际贸易中进一步发挥商会作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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