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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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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论文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

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那2000字海运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2000字海运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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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货物运输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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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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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有,我正好在写造船史方面的论文,但是挺多的。你具体是哪个方面,或者哪个时期,我挑选以后发给你吧! 已经发过去了,请查收!分两个压缩包!

首先:声明,不是我总结的中国的航海有着悠久的历史,对历史经济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在陆上交通工具不发达的时代,船舶运输担当着主要的交通工具。从"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到郑和下西洋,再到现代的先进的远洋技术,中国航海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同时通过海路走向世界, 同世界各国进行经济文化交流, 发展友好关系, 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人类使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的历史,几乎和人类文明史一样悠久。从远古的独木舟发展到现代的运输船舶,大体经历了四个时代:舟筏时代、帆船时代、蒸汽机船时代和柴油机船时代。 舟筏时代 人类以舟筏作为运输、狩猎和捕鱼的工具,至少起源于石器时代。中国1956年在浙江出土的古代木桨,据鉴定是四千年前新石器时代的遗物。说明舟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史前年代。 独木舟 原始人类将巨大树干用火烧或用石斧加工成中空的独木舟,是最古老的水水上运输工具。它的踪迹遍于全世界,至今在南美洲和南太平洋群岛的居民,仍使用独木舟作为生产和交通工具。 筏 远古人类就知道将树干、竹竿、芦苇等捆扎成筏,或用兽皮做成皮筏,在水上漂行。筏较独木舟吃水浅,航行平稳,而且取材方便,制造简易。在中国东南山区溪流中,使用竹筏作为交通工具迄今仍然相当普遍。 木板船 进入青铜器时代以后,人类对木材的加工能力提高了,于是将原木加工成木板来造船。木板船可以造得比独木舟大,性能比筏好。木板平接或搭接成为船壳,内部用隔壁和肋骨以增加强度,形成若干个舱室。早期的木板船,板和板之间、船板和框架构件之间是用纤维绳或皮条绑缚起来的,后来用铜钉或铁钉连接。板和板之间则用麻布、油灰捻缝,使其水密。 桨、篙和橹 舟筏时代的船舶靠人力来推进和操纵,所用的工具为桨、篙和橹。桨不受水域深度和广度的限制,在地中海区域应用极为广泛。古罗马的划桨船,用奴隶划桨,一船桨数多至数十根甚至百余根。篙可以直接触及水底和河岸,使用轻便,主要用于浅水航道。橹是比桨先进的划船工具,效率高而不占水面,兼具推进和操纵航向的功能,在中国内河木船上广泛使用。 帆船时代 据记载,远在公元前四千年,古埃及就有了帆船。中国使用帆船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公元以前。从15世纪到19世纪中叶,是帆船发展的鼎盛时期。15世纪初中国航海家郑和远航东非,15世纪末C.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他们的船队都是由帆船组成的。在帆船发展史中,地中海沿岸地区、北欧西欧地区和中国都曾作出重大贡献。19世纪中叶美国的飞剪式快速帆船,则是帆船发展史上的最后一个高潮。不同地区的帆船,在结构、形式和帆具等方面各有特色。 地中海的古帆船 埃及出土的一件公元前四千年的陶器上绘制有最古的帆船的图象。船的前端突出向上弯曲,船的前部有一个小方帆,这种船只能顺风行驶,无法利用旁风。公元前2000~前1600年,腓尼基人、克里特岛人和希腊人都先后在地中海上行驶帆船。克里特岛人的帆船两端翘起,单桅悬一方帆,这种船型在地中海应用了几千年之久。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帆船备有桨,只在进出港口和调度时才使用。古希腊帆船干舷高,耐波性好,单桅上挂方帆,船尾两侧有巨大的尾桨,起舵的作用。船首伸出的桅桁上增一小帆便于操纵。单桅横桁上边增设三角顶帆。古罗马的帆船又有改进,增设前后三角帆,船的操纵性能得到改善。 北欧和西欧帆船 公元9~11世纪北欧的维京人,是当时世界上优秀的航海民族,航迹远达格陵兰和北美。他们用当地出产的橡木造出了适航性能良好的帆船。这种帆船长约30米,宽约6米,首尾形状接近对称,有龙骨和首尾柱。外壳板搭接并用铁钉相连。船上树单桅,装有支桅索,挂一面方帆,能在横风下行驶。船形瘦削,耐波性优于地中海帆船。 1492年,C.哥伦布率领西班牙船队到达西印度群岛。他所乘坐的“圣玛丽亚”号,是一艘长28米、排水量约200吨的三桅帆船。1497年,.伽马率领葡萄牙船队绕过好望角发现通往印度的航路。1519~1522年,F.麦哲伦率领的西班牙船队完成了环球航行。这一系列地理上的发现,大大刺激了欧洲航海和造船事业的发展。16世纪以后,欧洲帆船的排水量逐渐增大到500~600吨,帆具日益复杂,三桅船渐趋普遍,帆面不断增大。大桅上增装了顶桅和顶帆,主帆下装了底帆,桅的支索上张了三角帆,船上整个空间都张满了帆,航速得到提高。1800年前后,英国继葡萄牙、西班牙之后成为最大的海上强国。英国及其殖民地拥有海上帆船达5000艘。 飞剪式帆船 这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高速帆船。前期的飞剪式帆船,可以1833年建造的“安·玛金”号为代表,排水量为493吨。飞剪式帆船船型瘦长,前端尖锐突出,航速快而吨位不大。19世纪40年代,美国人用这种帆船到中国从事茶叶和鸦片贸易。以后美国西部发现金矿而引起的淘金热,使飞剪式帆船获得迅速发展。1853年建造的“大共和国”号,长93米,宽米,深米,排水量3400吨,主桅高61米,全船帆面积3760平方米,航速每小时12~14海里,横越大西洋只需13天,标志着帆船的发展达到顶峰。19世纪70年代以后,作为当时海上运输主要工具的帆船,被新兴的蒸汽机船迅速取代。 中国帆船 中国帆船也有二千多年的历史。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朝曾派徐福携带童男童女及工匠人等数千人,乘船出海。三国时代东吴太守万震所著《南洲异物志》中,有关于访问今日的柬埔寨、越南等地所乘大船的记述。唐代与日本文化交往频繁。中国当时的帆船已能驶侧向逆风,有较好的耐波性。唐贞观年间,从今温州至日本,仅需6天;以后能以3天时间从中国镇海驶抵日本。宋代造船和航海事业均有显著进步。当时所造海船能载500~600人,并已使用指南针罗盘,航程远及波斯湾和东非沿海地区。1974年在福建省泉州湾出土一艘宋代海船残骸,船体瘦削,具有良好的速航性能和耐波性,船内有12道水密隔壁,船侧外壳板由三层杉木板组成,结构坚固,估计船全长约35米,载重量200吨以上。明朝初年,郑和曾率领庞大的船队于公元1405~1433年间七次远航,遍历东南亚、印度洋各地,远达非洲东海岸。据记载,郑和所乘“宝船”长44丈,宽18丈,有12帆,是当时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优秀帆船。 中国帆船的构造和欧洲帆船不同。欧洲帆船两端尖而上翘,中国帆船则两端用木板横向封闭而形成平底的长方形盒子。舵位于尾部中心线上,尾部造成楼形高台,以防止上浪。船内有多道水密隔壁,结构坚固。中国帆船的帆是横向用竹竿加强的“硬篷”。这种平衡纵帆,操作灵便,能承受各个方向的风力。15世纪时,中国帆船无论在尺度和性能上都处于领先地位。16世纪以后,欧洲帆船才逐渐超过中国帆船。 蒸汽机船时代 18世纪蒸汽机发明后,许多人都试图将蒸汽机用于船上。1807年,美国人R.富尔顿首次在“克莱蒙脱”号船上用蒸汽机驱动装在两舷的明轮,在哈德逊河上航行成功。从此机械力开始代替自然力,船舶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早期的蒸汽机船 19世纪上半叶是由帆船向蒸汽机船过渡的时期。早期的蒸汽机船装有全套帆具,蒸汽机只是作为辅助动力。1819年美国人M.罗杰斯建造的“萨凡纳”号蒸汽机帆船,用了27天时间横渡大西洋,在整个航程中只有60小时是使用蒸汽机推进,其余时间仍用风力。在早期,蒸汽机安装在甲板上,驱动装在两舷的巨大明轮。1839年,第一艘装有螺旋桨推进器的“阿基米德”号船建成,船长38米,主机功率80马力。早期蒸汽机是安装在木帆船上的。1850年以后,逐渐用铁作为造船材料。1880年以后,钢很快代替铁作为造船材料。1876年英国建造的新船只有8%用钢材建造,而到1890年,则只有8%是铁船了。 “大东方”号蒸汽机船 1854~1858年英国人.布鲁内尔建造的“大东方”号铁船被认为是造船史上的奇迹。布鲁内尔第一个将关于梁的力学理论应用于造船,在船体建造上首创了纵骨架结构和格栅式双层底结构。双层底向两舷延伸直到载重水线以上,形成了双层船壳。上甲板也用同样结构以增加船体强度。“大东方”号长207米(680英尺),排水量27000吨,比当时的大型船大6倍。船内部用纵横舱壁分隔成22个舱室。船上安装两台蒸汽机,一台驱动直径56英尺的明轮,另一台驱动直径24英尺的螺旋桨,蒸汽机总功率8300马力,最高航速每小时16海里。船上有6根桅,帆总面积8747平方米(85000平方英尺)。它能载客4000人,装货6000吨。直到半个世纪以后才出现比它更大的船。“大东方”号尽管经营失败,但在造船理论和技术方面,却为现代钢船开辟了道路。 蒸汽机船的完善 早期蒸汽机船驱动明轮用的蒸汽机是单缸摇臂式,汽压也很低。19世纪80年代出现了三涨式蒸汽机,汽压提高到千克力/厘米2。此时明轮已为螺旋桨所代替,三涨式蒸汽机配合螺旋桨成为典型的动力装置。19世纪末,蒸汽机已发展到四涨式六汽缸,蒸汽压力提高到 千克力/厘米2,功率达到1万马力。高压水管锅炉也逐渐取代了苏格兰式火管锅炉。20世纪初,货船一般是用三涨式蒸汽机作主机,功率约2000马力,航速约每小时10海里,载重量增大到6000吨。航行于大西洋上的大型远洋客船,以往复式蒸汽机为动力,单机功率达到2万马力。 汽轮机船、柴油机船的问世 1896年,英国人C.帕森斯将他发明的反作用式汽轮机成功地应用于船上;同年,瑞典人C.迪拉瓦尔发明了冲击式汽轮机。进入20世纪以后,船用汽轮机不断改进,因为重量轻,功率大,旋转均匀和无往复运动部件等,普遍应用于大型高速船。至今,某些大功率船仍用汽轮机作为推进动力。1892年,德国人R.狄塞尔发明压燃式内燃机,即柴油机,20世纪初开始应用于船上。柴油机热效率高、油耗低,因而得到广泛应用。40年代末,柴油机船的吨位即已超过蒸汽机船。 油船和散货船的出现 早期的杂货船承揽一切货种的运输,包括散装的煤炭、谷物等和桶装的油类。1886年开始出现具有现代油船特征的船,也就是将货油直接装在分隔的油密舱室内并用泵和管系进行装卸。进入20世纪后,对石油的需求日增,油船逐渐形成一支专用船队。1944年最大的油船载重量为 23000吨。散货船略早于油船出现,但在20世纪上半叶由于港口装卸效率不高,发展缓慢,最大的载重量只有1万吨左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工业国经济恢复,原料需求剧增,油船和散货船都向大型化发展。 大型远洋客船的兴起 19世纪70年代以前,运输船舶都是客货混装的。1870年,英国人S.丘纳德和T.伊士梅创办丘纳德汽船公司和白星汽船公司,在英国和北美之间航线上开辟旅行条件舒适的客船航班,豪华客船“海洋”号航行成功。此后各国相继建造大型豪华客船,航行于大西洋航线和东方航线上。80年代,已有载客千人以上,载重万吨以上,航速每小时超过20海里的豪华客船。20世纪30年代,大型远洋客船的建造达到高潮,如著名的“玛丽皇后”号、“伊丽莎白皇后”号和“诺曼第”号都是在这个时期建造的。它们的载重量都在 8万吨以上,主机为汽轮机,功率16万马力,航速每小时超过30海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势头又恢复了,到60年代,因远程喷气客机的兴起才停止下来。大型远洋客船的建造,对造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使某些保障航行安全的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例如1912年“泰坦尼克”号海难事件导致了后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签订。 柴油机船时代 柴油机船问世后,发展很快,逐渐取代了蒸汽机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业化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国际贸易的空前兴旺,中东等地石油的大量开发,促使运输船舶迅速发展。1982年同1948年相比,船舶艘数增长了倍,总吨位增长了倍(见世界商船队)。船舶普遍采用柴油机推进。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适应战时运输的需要,美国建造的2610艘自由轮(万吨级使用燃油锅炉和蒸汽机的杂货船)是最后建造的一批往复式蒸汽机远洋运输船舶。为了提高船舶运输的经济效益,船舶出现了大型化、专业化、高速化、自动化和内燃机化的多种趋势。 船舶大型化 首先是油船吨位的增长和油船的大型化。1930年的世界商船队中,油船吨位只占总吨位1/10,1980年上升为1/2。1983年初,各种油船的载重量达到亿吨。油船吨位的剧增主要在于油船大型化。50年代,3~4万吨的油船已被认为是 “超级油船”。6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20万吨以上的超大油船和30万吨以上的特大油船。70年代又出现了50万吨以上的大油船。石油危机发生和苏伊士运河恢复通航后,这种趋势已经停止,许多大型油船正面临拆毁的命运。在油船大型化的同时,也出现了装运煤炭、矿砂、谷物等的干散货船的大型化。60年代末,大型散货船的载重量超过10万吨,最大的已达17万吨。从50年代后期起,建造了能兼装原油和干散货的兼用船,如油散船和油散矿船等。 船舶专业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种专用船发展很快。杂货船用途广泛,适应性强,在艘数上至今仍占首位。典型的杂货船都以低速柴油机为动力,载重量不超过2万吨,航速每小时15海里左右。中国设计的“风”字号和“阳”字号货船都是典型的杂货船。为了提高杂货船运输多种货物的能力,近年制造出多用途船,除载运普通件杂货外,还能载运集装箱、重货、冷藏货和散货等。 水路集装箱运输于50年代中期兴起,1957年出现第一艘集装箱船。这是件杂货运输形式的重大变革。这种运输形式在货物包装、装卸工艺、码头管理和水陆联运等方面都有所突破。采用集装箱运输,可以大大缩短船舶停港时间,节约人力,保证货运质量和实现“门到门”运输。20多年来集装箱船发展很快。1982年全世界已有全集装箱船718艘,1294万总吨,分别占世界商船总数的1%和总吨数的3%。这种船船型瘦削,航速高,货舱内有导轨,甲板上有缚固设备,一般不设装卸设备,而是依靠港口专用设备进行装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发展的重要专用船还有:装运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液化气船;船上设有跳板,能使牵引车、叉车载货自驶上下的滚装船(又称开上开下船);以驳船作为运输单元,不需要停靠码头进行装卸而能实现江海直达运输的载驳船等。 远洋客船自从被喷气客机取代后,客船的性质已发生变化。60年代以来,旅游事业兴起,出现了一批定期、定航线,甚至环球航行的旅游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疗养、文化娱乐、社会活动以至海洋天文教育等综合性的服务。与此同时,在重要的短程航线上,还出现了一种吨位较小、除载客外还能携带旅客自备汽车的汽车客船。 船舶高速化 自50年代起,航运界为了加快船舶周转,一度掀起船舶高速化的热潮。普通杂货船航速提高到每小时18海里,集装箱船航速在每小时20海里以上,美国建造的“SL-7”型高速集装箱船,以两台6万马力汽轮机为主机,最高航速达每小时33海里。但从石油危机以来,燃料费在运输成本中的比重直线上升。迫使营运中的高速船纷纷减速行驶,新造船舶的航速也出现下降趋势。但是非排水型的高速客船,如水翼船和气垫船已应用于短途客运航线上,并日益发展。 船舶自动化 60年代初期以来,各国航运企业为了减少船员人数、改善船员劳动条件和提高船舶营运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了轮机、导航和舣装三个方面的自动化。如60年代中期造出机舱定期无人值班的船舶,已得到各国船级社的承认。 船舶内燃机化 船舶内燃机化是指船舶普遍采用柴油机为主机。柴油机同蒸汽机比较,具有热效率高、油耗低、占地小等优点。自从1911年造出第一艘柴油机海船以来,采用柴油机为主机的货船和客船日益增多。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止,世界商船队中蒸汽机船仍占多数。战后,低速大功率柴油机由于增压技术的进步,单机功率不断提高,最大已达5万马力。过去必须安装汽轮机的大型高速船也能应用柴油机。另一方面柴油机对燃用劣质油的适应性也不断改善,这样在经济上便具有优越性。对于机舱空间受限制的滚装船、集装箱船、汽车渡船等,则可以选用体积小、重量轻的中速柴油机,通过减速箱来驱动螺旋桨。油耗低、能燃用劣质油的不同功率的柴油机现在几乎占领了船用发动机的全部市场。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运输船舶发展阶段被称为柴油机船时代。

租船运输风险研究论文

浅析船舶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流贸易的稳定增长,我国航运业发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航运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风险高、回收期长的特点。船舶投资是航运企业赖以存在发展的物资基础,属于重大战略性支出,投资成败事关航运企业经营发展全局。本文从船舶投资的风险特征、主要风险、形成原因以及应对措施四个方面对有关船舶投资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船舶投资;风险分析;应对措施

引言

船舶投资对于航运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是航运企业改变运输能力,调整优化船队结构,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的不二选择,属于一项战略性投资活动。由于航运市场受世界经济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巨大影响,再加之船舶发展的大型化趋势以及技术革新步伐的加快,船舶投资项目的资金占用量越来越大,投资回收期也较长,面临的不确定影响因素也较多,故船舶投资项目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1。船舶投资风险的主要特征

船舶投资风险是指船舶投资行为发生后由于各种经济变量的变化和信息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概括来讲,船舶投资风险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1不确定性

由于没有人能够准确预知未来,比如航运市场中的运力供需结构变化、技术进步、通货膨胀、船舶各项成本变化等因素均可导致投资风险发生。

1。2客观性

船舶投资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由人的主观意志主导。在船舶投资过程中,引起投资风险的因素较多,譬如行业政策调整、资本市场波动等均会带来投资风险。

1。3主观性

船舶投资都是由人来进行决策的,由于不同决策者的知识背景、成长经历、心理素质以及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均存在差异性,即使在同样投资环境中对同一投资项目的风险判断也是有差别的,即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1。4相对性

在船舶投资中,不同的投资者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是不同的。这种对风险的不同承受能力一般受到收益水平、风险态度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影响。

1。5随机性

船舶投资的收益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影响决定的,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给船舶投资带来新的风险。船舶投资始终是多变的、随机的[1]。

2。船舶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2。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船舶投资在建设期和经营期内,由于所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导致实际的经济效益与预期相背离。比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波动,物流贸易量的下滑,经济结构的调整,节能减排、环保标准的提高,产业政策的变动等。

2。2市场风险

航运业作为贸易的衍生行业,其市场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政治、经济、贸易、自然环境变化均会影响航运市场,并由此造成运价的大幅波动,进而影响船舶投资预期收益的实现。而造船市场又与航运市场高度正相关,航运市场景气时船舶造价就高,航运市场低迷时船舶造价相应较低。船舶购置成本作为航运公司最大的战略性成本支出,造船时机的把握对于航运公司的后续经营至关重要。

2。3成本控制风险

成本风险中最关键的是燃油价格的上涨风险。燃油成本作为船舶经营成本中最大的一块成本支出,约占航运营业成本的'50%,占船舶变动成本的90%,燃油价格的上涨若超过船舶投资测算的边界条件将直接影响船舶投资目标的实现。

2。4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对船舶投资所需资金结构安排的不合理而带来的风险,主要在于财务杠杆比率过高、配套资金不能按进度支付、利率、汇率的变动等方面。船舶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的目的在于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水平,但杠杆原理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对于潜在损失也有同样放大作用,从而对船舶投资带来风险;配套资金不能按计划支付可能造成施工停顿;利率、汇率波动则可能增加投资成本。

2。5技术风险

船舶技术风险是指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造船技术的出现而对船舶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新船型、新设备的使用,可能会对早期交用的某些船舶的适用性带来较大冲击,迫使投资者追加投资进行船舶技术改造,严重时旧船舶甚至面临被迫淘汰的命运。

2。6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船舶投资者因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风险,比如运力航线投放的决策失误、管理失误等[2]。

3。船舶投资风险的形成原因

船舶投资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投资活动,同时也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项目。形成船舶投资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1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认识能力有限

把握投资环境的属性对认识船舶投资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船舶投资环境的属性,是通过信息和数据综合反映出来的结果。目前,我国船舶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认识能力有限,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足。此外,船舶投资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而投资者对船舶投资环境的信息获取能力不强,难以准确掌握船舶投资环境的变化,不能对未来的船舶投资发展情况做出科学的预见,这就导致了船舶投资风险的形成。

3。2投资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

船舶投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当船舶投资的内部环境或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投资者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对船舶投资做出适当的调整,这就造成了船舶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对船舶投资风险具有直接影响。

3。3投资环境信息的滞后性

通过信息和数据体现出来的船舶投资属性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更新往往在环境变化发生之后才可以完成,这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滞后性。投资环境的滞后性使得投资者对投资环境认识不足。信息的滞后性将会导致船舶投资风险的发生,是船舶投资风险发生的关键原因。

4。船舶投资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

4。1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航运公司要想全方位提高船舶投资的风险防范能力,就必须科学建立全面风险防范管理机制。首先,要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船舶投资决策分析、立项、选型、招标、监造以及投产后的经营管理各环节牢固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其次,要制定和完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修订完善;最后,还要加强防范管控力度,对于船舶投资决策各环节涉及的风险点进行严格把控,有效控制风险。

4。2加强船舶监造,严把造船质量关

船舶是航运企业的主要投资项目,运输船舶除了是一项生产工具之外,还是决定航运企业投资收益的重要工具。船舶的技术性和经济性对船舶经济效益会产生重要影响。航运企业在进行船舶投资时,除要对所订购的船型、船舶技术标准进行选择外,在实际建造过程中要加强船舶监造,严把造船质量关,确保船舶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船舶规格书的标准,造船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投产后的营运效率和船舶维护保养成本,进而影响了船舶投资收益。

4。3加强投资资金管理,严防财务风险

开展船舶投资,若没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则一切皆无从谈起。做好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需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一是注意规避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船舶建造进度款必须按船舶建设进度配套筹集好,确保能按时支付,否则会造成施工停顿,从而导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二是财务杠杆在放大项目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会放大潜在的投资损失,为此资金配置的财务杠杆比率要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三是在开展项目的负债融资时,要避免资金期限错配,避免短贷长用问题;四是利率、汇率的波动可能会造成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为规避风险,可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互换、远期结售汇,掉期交易等,来稳定投资资金成本。

4。4加强船舶营运管理,务实灵活经营,力争项目投资收益最大化

船舶投资收益的实现程度,主要体现在船舶建成投产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潜能,不断提高资产周转效率才能为实现项目投资的预期收益奠定良好基础。基于此,公司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调整完善公司分配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引进、留住航运经营管理人才;二是要大力加强市场开发,为投资船舶提供充足的货源保障,必要时可以在互利共赢基础上与大货主开展战略合作,稳定市场份额,平抑运价波动风险;三是要加强船舶经营调度,优化航线设计,不断提高船舶创利能力;四是要加强船舶维护保养,最大限度减少非生产性停航,提高船舶营运率。

4。5加强成本管控,节支降耗,提升项目盈利空间

在进行船舶投资决策时,要辩证处理好建造成本与日后营运成本之间的关系,力求做到项目投资收益最大化。船舶投运后,要切实控制好营运成本,燃油成本作为航运企业最大的一项成本支出,燃油价格上涨不仅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而且直接威胁船舶投资预期目标的实现。为减少燃油消耗,节省燃油成本,在燃油采购方面,要及时收紧和掌握国内外燃油市场价格信息,合理控制好燃油的补给点和补给价格,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尝试锁油或燃油期货操作,稳定燃油成本;在节能降耗方面,要综合考虑船舶效率与成本的关系,尽可能采用经济航速,降低燃油消耗,节省燃油成本。对于其它各项船舶成本,也要坚持抓大不放小的原则,千方百计地控制好[3]。

5。结语

航运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服务性行业,船舶投资是航运企业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性投资活动。船舶投资对航运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具有重要影响。投资人要对船舶投资的风险特征、风险因素有充分认识,投资前要对投资市场进行调研,充分获取船舶投资市场的信息,通过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析,科学预测市场行情,掌握船舶投资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发展趋势,审慎进行投资决策。船舶投资中存在着较多的风险因素,既有可控的风险因素,又有不可控的风险因素,本文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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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方圆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代理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2.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经济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法律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这一问题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经济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五、结语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参考书目: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中国海商法年刊》,韩立新。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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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船员管理论文

船舶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浅析现阶段船舶安全管理问题 【摘 要】 文章 从探讨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出发,详细阐述了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接着笔者又深入分析了船舶检查工作。最后,针对船舶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的问题,笔者做了观点性和理论性的论述分析。 【关键词】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查;人的因素 一、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四月十七日韩国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表示,直到当天的晚上十点,有四百七十五名乘客的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遇难的人数达到了十四人,获救的有一百七十九人,失踪人数有二百八十二人。当日,韩国的军方向事发的海域增派了平泽舰以及清海镇舰多达二十六只舰船,三架飞机以及几百名的 潜水 人员进行救援工作。如今,有三十多架飞机,一百七十多只舰船以及五百五十多名海军以及海警在发生事故的海域进行搜救工作,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渔船也加入到救援的行动中去。 根据韩国联合社的报道,韩国的总统在十六日下午对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进行了访问,对当天发生的客轮沉没事故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要求要尽全力进行救援。除此之外,韩国的警方也在十六日下午对事发的客轮轮机长以及乘务人员进行了传唤,根据事故的原因展开全面的调查。韩国发生这次沉船事件的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目前还处于抢救的时期。王亚民教授是从事多年海洋业研究的副教授,通过法制日报表示,这种安全事故是较大安全事故。我们要以韩国的沉船事件为戒,对我们日常的航运管理工作要不断的强化,特别是对乘客的人数以及航行的条件控制方面,对于日常危险控制的管理一定要重视起来。 我们国家的航运服务的发展让人关注,我国集装箱出口占世界的1/4,我国的航运公司在迅速发展,促使我们国家成了世界集装箱以及起重机生产非常重要的产地,自二零零七年以来,我国已走在了德国的前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船只拥有的大国。所以,我国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船舶检查工作分析 首先,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直接反映了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结果,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船舶的硬件以及船员操作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内容。体系是否能运行好,与船舶的保养、人员以及设备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通过安全检查可以直接反映出体系运行的是否有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具有可追溯性,通过保养船舶,培训人员以及应急操作方面的问题,可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做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船舶安全检查可以有效的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船舶安全保证需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也就是硬件与软件的检查,硬件主要包括船体、设备、机器以及船员,而软件主要包括体系文件的运行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对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把船上体系运行的状况充分的反映出来,与此同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对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起到保证的作用。认真检查体系的运行情况,能发现船舶中存在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安全检查对软件尤其是体系运行情况,还有船员的操作能力的检查,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存在,对其进行及时的纠正,对公司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着很好的督促作用。 三、船舶安全管理中人是重要的因素 首先,关于全球海员的素质问题,决定素质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物质要素、精神要素,还有互相间系统结构的状态。它与人的体质、心理以及专业的技能的整体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关于海员素质自身而言,素质是由体质特征、心理特征、专业技术三个因素组成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密不可分的。有一个环节缺少的话,都无法构成海员的素质。主导是心理特征,基础是体质特征,保障是技能特征。其中,心理特征是海员素质中的主导。大家都知道,航海职业的历史悠久,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海员必须具备高于常人的心理素质。主要是信念要坚定,意志品质要坚强,责任感以及义务感要强烈,观察力以及注意力要敏锐,同时,预见性较强以及判断力要果敢。 其次,全球海员质量与船舶安全的分析,船舶安全不但与船员的操作技术有关,而且,与其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团队精神也有直接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船舶的安全。船舶安全必须具备:(1)船舶的设备状态;(2)有效的可靠的航道条件;(3)高素质的船员。这三要素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船是靠人去操纵的。船舶安全与否,是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文明,决不是某一个行业,某一个人的问题,因此必须认真探讨,找出影响安全的因素和对策,为创建一个安全的、文明的、和谐的、有序的船舶环境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对海上部分事故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自然因素不是太多,主要还是人为的因素所致。无论船舶设备再先进,海员事故还是经常会发生,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主要原因还是船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人格素质太低,所以,在海损的事故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 要想提升船员的素质,首先要在培训管理方面不断加强,把培训的质量提高上去,引导并规范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内容要与船员实际的工作相符合,并进行重点培训,及时更新培训的知识,让船员把学到的知识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同时,还要保证培训的质量。其次,严格把关考试评估以及发证关。对于考试以及评估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做好相应的控制工作,保证优质的质量。监控船员上船任职以及解职的记载,充分利用船员服务簿。再者,在持证船员的跟踪管理方面也要不断加强,把交流、协查的机制建立起来,要加快全国船员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实现船员到哪,我们的管理就到哪。最后,对船员的教育以及知识更新要重视起来,在船员更新知识方面,做出部分硬性的规定,才能保证制度很好的落实下去。 四、结语 总而言之,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并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把安全工作做好,一定要把以上几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把各方的力量协调好,把全部船岸人员的认识提高上去,对现有的安全体系与措施进行完善,把安全工作做的更细、更实、更全,尽力做到万无一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船舶永远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张春来.于少青船舶安全管理中的人为因素[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 [2] 任曰明.加强航运企业船舶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J].水运管理,1994. 看了“船舶安全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船舶毕业论文范文 3. 船舶论文精选范文 4. 船舶专业高级职称论文 5.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

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浅谈船舶机务维修安全管理 摘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机务维修工作安全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主要有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加大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 规章制度 ,是确保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继续提高维修人员专业能力,提高机务故障诊断能力以及维修水平和检查监督能力;不断提高 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生产管理程序;不断加强机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教育 。 关键词: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科学化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TH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7-3973(2011)009-052-02 机务维修管理是远洋船队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保证机务工作顺利开展得过程中,安全是关键环节之一。机务管理及维修人员不仅担负着保持船舶固有的安全性、可靠性的基本任务,还承担着改进设计、完成改装。提高安全水平以及设备损坏后的检查和修复的重要责任。如果维修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给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机务维修部门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防范关口前移”的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只要我们长期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目标的基础就会更坚实。 1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 在机务维修管理中积极推行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是保证船舶安全的有效 措施 。开展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大航运公司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改革的一个过程,是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思想和方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的需要,是依法操作、依法管理和自我约束的需要。从近年来所发生的船舶维修时所发生的人为事故分析来看,几乎每起事件的发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管理失误、违章操作的因素。从事件分析来看与管理相关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设备、工具缺少说明、不可靠或过于复杂,或者修理人员根本就没有使用规定的工具设备。(2)在工作任务的安排上缺乏计划性,经常是临时安排工作,致使维修人员在工作前缺少充分的准备。工作组织不利、工作的优先顺序安排欠佳,导致工作出现混乱。(3)修理人员或船舶轮机管理人员基本操作技能不足、缺乏对船舶各系统知识的了解,或者对新的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方面的知识不足。(4)对单一维修工作的难度、强度估计不足,而且工作时间要求比较苛刻,没有充分认识到现场修理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的过度疲劳会对安全造成影响。(5)没有充分考虑到工作场所的复杂,使得维修人员经常要在工作过程中中断工作或分散精力去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6)对机务维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造成机务管理人员或现场修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懈怠。(7)各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各个环节的人员之间、船舶人员与机务人员之间、员工和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不足等等。因此,加强机务管理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维修时的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2加强机务维修工作安全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1)我们要从船舶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工作。在抓紧船舶机务维修方面规章的制定以及对有关规章修订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完善各种机务维修安全事故调查法规和规章,规范机务维修中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流程,找出在维修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并逐步采用PDCA管理程序对安全质量事件进行控制。结合机务维修工作特点完善安全管理程序,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ISM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务管理中有关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的一系列内容,尽量使各项维修工作都能有章可循,全过程始终处于严格的控制中,使质量文件体系成为安全工作的保障,努力推进机务系统自我审核机制。在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强化执法检查监督,要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2)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加大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利用计算机管理平台、数据库、互联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完善机务维修部门网络维修资源规划系统,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机务维修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信息传递速度,使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局域网及时监控和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类信息,达到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各类船舶的营运能力和安全可靠性。 (3)严格执行船舶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确保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机务工作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都是经验的总结,甚至是血的教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维修人员,凡是禁止的东西,是绝对不能做的;凡是警告和提醒的,也应该严格遵守,自觉执行。凡是发生的安全事故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症结:相当一部分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章法观念不强,甚至自以为是、随心所欲,在贯彻执行中问题很多,有的规章不健全、无章可循,有的有章不循。如果安全问题不引起重视,则人为差错、人为责任事故必然会增多。所以,机务维修部门必须忠实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法规性,不能在出了问题或事故征兆后才采取整顿措施。要变被动为主动,平时日常工作中就要经常查找不足和隐患,密切关注容易出差错的环节,抓纪律,抓作风,层层管理,狠抓落实,把安全工作落实每一时、每一处。 (4)要继续提高维修人员专业能力,提高机务故障诊断能力以及维修水平和检查监督能力。要密切与各主要设备制造厂商的联系沟通,充分掌握各种设备的常见故障诊断方式方法,利用设各状态监控、无损探伤和孔探等现代化科学手段,加强对关键性设备的日常监控程度,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就能够最大程度避免机务维修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因为对修理工艺、程序的考虑不足或常识性错误而导致修理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设备安全隐患,尽力避免经验主义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提高故障控制水平,逐步推广故障分析例会、可靠性分析例会制度,加强对故障以及修理工艺的分析、探讨和交流,减少控制重大和重复性故障的发生,针对季节性的故障做好预防工作,保证船舶的适航性。 (5)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生产管理程序,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任务,保证船员有充足的精力用于安全生产,尽可能避免船员超负荷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优化机务维修生产组织程序,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使安全生产能够紧张、有序地进行。 (6)不断加强机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随着船舶技术不断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新知识、新技术,由此出现机务维修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适应能力的下降。因此,加强职工的在职教育培训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代船舶系统可靠性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正常情况下,故障概率较低,同时一系列辅助故障检测系统可以显示故障信息,从而减轻了维修工作的负荷。但这也给人们检查排除故障,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知识了解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何况船舶科技还在不断地更新发展。一个合格的机务人员还必须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而这些更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改变和达到的。因此,建立“培训就是安全”的观念制度,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远景规划和长远目标,进行系统的安全和专业业务各方面的知识培训,有目的培训一批德才兼各的现代机务维修人才。另一方面,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学术学习气氛,给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宽松的研究探索环境,严谨、科学地保证安全。这就要不断加强机务人员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机务人员的窗口意识,树立机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机务维修系统全员安全意识、适航意识。要积极大力加强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 我们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把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变为船舶机务管理人员的自觉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导思想,按照已有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自觉地推动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工作,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思想过硬的机务维修队伍,不断提高维修质量,为保障航运安全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看了“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 船舶安全管理论文 2. 船舶安全管理论文(2) 3. 船舶管理论文 4. 船舶轮机管理论文 5. 船舶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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