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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的蔷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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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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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股》,《企业·证券·合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版。2.《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江西法学》1991年第6期。3.《论票据保证》,《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4.《论我国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5.《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1998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6.《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合著),《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2000年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7.《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池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8.《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9.《违约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10.《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政法学刊》2002年第5期。11.《票据签章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12.《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特区法坛》2002年第5期。13.《追索权保全手续之比较研究》,《池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14.《票据行为性质之我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5.《试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2期。16.《〈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17.《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18.《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19.《论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方圆·西部版》2003年第6期。20.《论票据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民商法学专刊。21.《驰名商标的认定》,《中国教育改革》2003年第12期。22.《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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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妖小雯雯

这是票据伪造行为,A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责任,B自己并没有为签章行为,所以也不承担责任

310 评论

janjan3344

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名义在票据上签字盖章的 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因为代理行为都是要表明代理关系的 所以无权代理人A会写 B授权A代理事务(实际上并未授予) 并且应为代理人A签字或盖章 被代理人B无需签字或盖章(详情见票据行为的代理成立的四个要件) 只是A在上面签字盖章了 所以是A签章的 A承担票据责任 B不承担任何责任

95 评论

买买买嗨嗨嗨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与其代理权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法》规定无权代理的“ 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票据的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备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由于没有得到被代理人代理旨意并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该无权代理人应自负其责;2、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如果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 ,则只发生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而不发生代理人的票据责任;3、代理行为必须没有瑕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有瑕疵,那么他不负无权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无权代理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主体资格不合格 ,没有承担票据责任的能力,再例如,票据上的记载不能反映出是代理关系,那么就不能按无权代理确定付款责任。

171 评论

山水平川

如果A没有代理权,以B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那么,根据这句话的定义,应该由B承担票据所载明的责任。

131 评论

weiyiqinww

一、本条是关于票据代理的规定。在进行票据代理时,应该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委托代理的要求,并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票据的委托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这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名义在票据上签字盖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A承担票据责任,B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代理行为都是要表明代理关系的,所以无权代理人A会写B授权A代理事务(实际上并未授予) 并且应为代理人A签字或盖章,被代理人B无需签字或盖章(详情见票据行为的代理成立的四个要件)。只是A在上面签字盖章了,所以是A签章的A承担票据责任,B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票据法中,为了保证票据的严格文义行,确保票据的流通能力,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票据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这种代理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应由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在此情况下,票据上的责任应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负责。

3、代理人除了在票据上签名外,还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应由被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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