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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噜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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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Luckyc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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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转一个(供参考):一个社会要起码满足两点,一,社会稳定,二,社会发展。任何社会文化都基于这样两种状况,一,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二,人有千差万别。一个稳定的社会要求: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就要设法尽量消除内部冲突和矛盾,成员之间和谐相处。人有千差万别,就要设法把社会成员之间差别造成的冲突化解到最低程度。儒学为此做了两点:一,提出泛义的“仁爱”,以符合第一种状况。二,为解决第二种状况的矛盾,采取了承认等级的合理性,并自觉遵守社会等级。为此儒家选择了涉及政权和社会稳定的几个最主要的等级体系------以官职尊卑、以长幼为序,后来又增加了男女主次的三大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和谐的实质就成了,一,对待不同的等级要安分守己;二,对相同等级要谦让和睦。儒学符合历代统治者社会、政权稳定的需要,经过几千年固化,“和”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内容,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对社会、政治产生着深刻影响。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民众对压迫的承受能力大大增强,为了“和”民众不轻易反抗统治者的压迫,社会矛盾要积累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才会突然爆发,造成中国社会一次次毁灭性巨大震荡。二,丧失了社会正确发展方向。是非标准不是以实际情况决定,而是由“君、父、夫”等权威来决定,无论对错,“臣、子、妇”都要无条件服从。而中国历史几千年,根本不了解民情的“君”决策错误层出不穷,几千年中国科技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三,人情泛滥,丧失社会正常评价体系。和为贵使人们丧失了判断社会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人情可以替代制度乃至法律。其结果裁判吹黑哨,垃圾论文堂而皇之被通过,毒奶粉配方可以获得国家科技奖,提干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人情院士、人情教授滥竽充数,十三亿人,竞拿不到一个诺贝尔奖。人情执法、人情评判使一切社会行为事非不分。四,腐败严重。承认上级的绝对权威,同时奉行和为贵争为耻的道德标准,地位越高的人越没有约束机制,民众无权干预也无理干预,眼睁睁看着官员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导致严重腐败。严重腐败又导致政权更替,社会动荡。以上弊端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的发展,使中国在封建徘徊数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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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阿晨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二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代理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⑤韦政通:《属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李锦全:《中国儒学与退溪学论人际关系的思想特点》《哲学研究》198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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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通缉令

大家对我国的先秦儒家孝道思想感兴趣吗,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先秦儒家孝道思想及其现代价值的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辩证分析现代价值

论文摘要: 孝道被先秦儒家视为“诸德之首”,是先秦儒 家人文伦理的基石。本文首先阐述了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接着又对孝道思想进行了辩证的分析,指出孝是一个优弊共存的“杂糅体”,即有其适应时代发展的合理性因素,又有其阻碍社会发展的局限性,最后指出弘扬先秦儒家孝道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重要意义。

先秦儒家开创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构建的孝道观,则是这一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儒家人文理论的基石。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由来已久的道德传统,是中国人个人道德的根源。它不但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民众产生了广泛的思想影响,而且对当今中国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

一、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社会,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人际的政治伦理关系都是以氏族、家庭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因此,中国文化的特点之一便是具有浓厚的血缘宗法成分。一般说来,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为了本氏族的安定和繁荣,需要相互关心 、帮助。父母有责任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该尊敬、赡养父母。这样,就有了同一血缘关系的孝。

“孝”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到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一夫一妻制使得父子关系确实可靠,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的情况下才开始产生的。“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要求子女奉养、尊敬和服从。到西周时期,随着父权家长制的确立,“孝”和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最终确立并完善起来。由于周代建立了完备的宗法分封制,建立了以“立子立嫡”的君位传统世袭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孝”的观念及其作用进一步升华,并与政治相结合成为调整和维护政治关系的行为准则。“有孝有德”就成为了西周的“道德纲领”。周代的“孝”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奉养、恭敬父母;第二,祭祀先祖。春秋战国时代诸子之学勃兴,学者们对“孝”有了更深的见解。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孝”观念,并把它系统化,确定为普遍的伦理模式。

在《论语 ·学而》中,“孝”被作为“仁”之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认为“孝”不仅体现在父母生前,最难的是保持到最终。“父母既没,敬行其身,无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孟子对孝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发挥,认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懒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亦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 ,五不孝也”(《孟子 ·离娄下》)。战国后期的墨家认为:以爱亲利亲为己任,就是孝,孝不必图回报。此外,《韩非子》《吕氏春秋》都有专篇论“孝”,战国时还产生了《孝经》,这些文献表明孝道的框架在先秦已经完成。《孝经》把孝与治理国家的政治手段相结合,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孝的道德观念也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最有影响、最富特色的规范之一。

二、对先秦儒家“孝道”的辩证分析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有其丰富的内涵,几千年来,它已经成为指导我国人民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先秦儒家孝道有其合理性因素也有其不合理性因素,对此我们应作辩证分析。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赡养父母。赡养父母的规定表明在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状况下,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是人类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人生 自然规律发展的要求。当子女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时,父母有抚养他们的义务;而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则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传统孝道中赡养双亲的这一规定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人生从小到老的自然规律性,是积极合理的内容,应该继承弘扬。

2.爱亲、敬亲。每个人生下来都离不开父母亲人的养育,在这种养育的亲密关系中,必会自然地形成子辈对养育自己的父母亲人的爱戴尊敬之情 ,但这种感情害怕时间一长,由于受到多种干扰而被丢弃,因而儒家提倡孝这一文化道德规范,以维护人类的这种美好感情。父母是自己生命所由,也是一切人际关系中最自然、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因此很难想像一个人连给予 自己的生命的父母或者养育自己的人都不爱不敬,他怎么能生发对他人、社会、国家、民族的爱呢?怎么会有健全的人格结构和良好品质呢?因此,爱敬父母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永恒价值。

3.尊老敬老。儒家把孝不仅仅限于父子关系,而且要求尊重家族中的一切老者尊者。根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思想,他们由尊养家庭老者再扩大到尊养社会上所有长者和老人,要求人们不但孝敬 自己的父母,而且也要用同样的感情去敬爱别人的父母。尊老的确是中华 民族的独特传统,它已经以言语、警句的形式,积淀于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和潜意识之中,这也是我们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

另一方面,先秦儒家孝道又有其不合理因素,先秦儒家把“孝”作为仁之本,把“孝”看成“诸德之首”,使“孝”这一伦理范畴,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被强化,其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

1.“无违”之孝道。使家庭伦理表现出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父子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产生了权威人格倾向传统孝道讲究“父慈子孝”,但一向讲“子孝”的场合多,讲“父慈”地方少。“子孝”要求儿子对父母尽义务,做到“事父母,能竭其力”,无条件地绝对顺从父母,父亲死后还要尽三年之丧,三年之内“无改于父之道”,这一思想,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社会家长制的意识,父子之间人格上具有明显的隶属关系。这“无违”之孝道,是建立在无条件的服从的基础上,这样的孝道,对维护家庭制度是有功的,却不容易培养出独立的人格。

2.“忠孝合一”的观念,使孝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基本道德力量。“孝亲”本是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最初与忠君并无直接关系。到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以宗法式家庭形式组织社会,建立了以皇帝绝对权威为基础的封建家天下。在这种封建等级制社会里,父亲是一家之长,皇帝是一国之尊。对封建家长的绝对尽孝,扩大到国家就是对君主的绝对尽忠。这样,孝亲与忠君便密切联系起来。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也大力宣扬“忠孝合一,移孝忠君”的思想,还提出: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的结果。为了忠,必须讲孝,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则要求人们“舍孝尽忠”。在当代民主社会,封建皇权统治已不复存在,但对孝具有服务于专制统治特性与历史应保持清晰的理智,防止其流毒影响。还有一些观点,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这些封建性糟粕,不管当时还是其后,都应予批判与否定。

三、先秦儒家孝道的现代意义

孝作为家庭伦理规范,有维持家庭稳定的功能和作用。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之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古代,中华民族有着敬老孝亲的良好风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弘扬养老敬老的孝道德传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弘扬孝道思想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世界上人IZl总数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年人绝对数最大和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安排和解决好亿万老人的养老问题,将是我国21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其实 ,家庭养老是迄今为止最古老、最基本和最富有生命力的养老方式,而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就是传统的孝文化。传统孝文化中养老敬老的规范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即传统伦理的“孝”成为处理亲子关系的规范和最高准则,成为支撑家庭养老功能的文化价值机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出现了日益弱化的趋势,突出的表现就是小辈不养老不敬老。有些子女只顾自己和小家庭的利益,拒不赡养甚至虐待 自己的父母,迫使一些老人和子女对簿公堂,家庭赡养纠纷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积极寻求社会采取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呼唤人们的真情良知。因此,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弘扬孝道思想有助于解决当前家庭代际矛盾

孝,其基本含义就是家庭亲子关系间的'道德规范。孝观念最初是基于对人们家庭生活的维护,以一种家庭伦常的形态而出现的。从现代家庭来看,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较之古代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家庭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中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依然需要调节,所以说孝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天然基础。

从现实情况来看 ,当代人尤其是青年人的尊老、敬老、养老观念在淡化,个人利益观念逐渐增强,许多青年人的伦理道德意识丧失,不孝敬父母、不赡养父母、无视老年人权益,不少老年人不仅得不到子女必要的尊重和理解,甚至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子女的侵犯。一些与儿女同住的老人更是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生活上得不到照顾,情感上缺乏关爱,不少的老人倍感孤独与绝望。以上种种不孝的现象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说明许多家庭尚未真正树立起尊老养老的观念和赡养老人的责任感。因此,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孝观念就显得非常必要。它不仅能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建设和谐平等的现代亲子关系所必需的。

(三)弘扬孝道思想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起点

“孝”是亲情之爱 ,是生生不息的爱心 ,是形成个人品德之根源,“道由孝生”,孝乃“德之本”,是“立人之本”、“人伦之本”。先秦儒家强调“百善孝为先”,认为孝是实现一切善行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奉行孝道是追求各种美德的起点。人世间诸多美德,都是以“孝行”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孝行源于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人生之初,最初感知的必是父母之爱,面对的是家庭内成员之间关系,对人的爱心也就首先应该施加于家庭成员的身上,这便是孑L子所倡导的“孝悌”之道,“弟子,人则孝,出则悌”。子女最先从父母那里感受到人间的爱,这种爱必然培养出子女对父母的爱。因此,施爱施敬当从亲始,这是有一定的天然的合理性的。那些提出以家庭道德为起点强化孝道教育,使子女爱父母、爱家庭而逐步发展为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的观点,是合乎道德教育规律的,它是培养个人道德素质的起点,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切人点,它也是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在对少年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时,注重培养他们的孝道,以使他们从小具有爱心,形成社会责任感,这对培养“四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oo3,(9)

[2]肖群忠.《伦理与传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

[3]林妹珍.《先秦儒家的孝道思想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J].《龙岩学院学报》,2006(4)

[4]杨彦辉.《试论我国传统孝道的现代涵义》[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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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雨点Mei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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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晃晃悠儿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