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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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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有雨啊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对国家的发展很有帮助。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 高中 作文 一等奖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一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 句子 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 学习心得 :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需要一个过程。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二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这次民法典的通过解决了一些修改前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

一、离婚可能将经历一段“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帮助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夫妻挽救不该死亡的婚姻,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解释道。

二、小区电梯 广告 收益将归业主共享

小区电梯广告,可谓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少网友疑惑,广告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做出了解答。

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三、更多未成年人有机会获得家庭关爱

现行《收养法》中,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下。现实中,介于十四周岁与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则得不到收养机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收养作出最新规定,其中,被收养人的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十四周岁扩大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对此,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认为:“对于被收养人年龄的修改,从立法目的上首先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 儿童 拐卖和非法送养的不法现象。”

将收养条件放宽至未成年人,将更有利于实现收养制度的价值,实现“幼有所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要求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四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 文化 ,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承载着人民期待、凝结着几代法律人梦想的民法典必将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民革党员,我们要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民法典条文原原本本的逐条学习和理解。

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与以往单行的民事法律条文相比新增加了居住权、占有、保理合同、物业 服务合同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很多内容,还有原有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必须通过参加培训和反复看法律条文等多种方式,尽快地对民法典条文原原本本的逐条学习和理解,尽快完成知识更新。

民法典各分编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出发,对紧急情况下财产征用、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和业主义务、侵权责任等条款,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将民事权利法定化、法定权利具体化,在 总结 既往立法 经验 基础上有许多新的突破。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为例,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各方责任的划分,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还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公民自觉提升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这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国家对加强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呼声。

人格权编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尽可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避免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并强化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维护和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民法典确立了“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 职场 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

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抚养赡养、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新规定,这些都将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二、积极投身于对民法典实施重大意义的宣传。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了解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广泛宣传,让周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均能认识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

三、做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表率。

用民法典规范自身言行,并影响周围群众自觉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让周围群众养成日常学法,遇事找法,维权用法的好习惯。

四、运用民法典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学习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让民法典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制度支撑,让民法典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我们民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共同加油!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五

2020年5月28日,在众人期待的目光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由此诞生。

究竟什么是民法典,它有多重要?民法典中的“民”字既代表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同时也代表着“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治国理政的基点,我们不仅要仔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深入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切身感悟的就是民法典促进病有所医。

说起“医闹”案例,数不胜数。2020年1月20日,北京朝阳医院眼科医生陶勇在出门诊时,遭遇了恶性伤医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某是陶勇接诊的无数眼科疑难杂症患者之一,天生双眼高度近视,之前其他医生曾给他做过三次手术,但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视网膜脱落。崔某转投陶勇医生,正赶上陶勇医生腰伤复发,但陶医生忍痛为崔某做完两个小时的手术。经手术后,崔某的视力本已部分恢复,未承想他却对医生动了杀机,持刀去了朝阳医院。两周后,陶医生才脱离生命危险,后来重新上班,然而他却因为手受伤无法重返手术台。

这样的“医闹”并不鲜见,也让医务工作者心寒,让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在医闹成疾的今天,网络新闻媒体一次又一次报道护士被打,医生下跪新闻。人们常说:“兵家输赢胜败是常事。”但是对于我们医院的战场,对于中国医疗的战场,在医闹、医伤事件的今天,只许赢不能输。

为了制止医生被“医闹”所伤的悲剧,民法典明确了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情形和免责情形,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采取紧急医疗 措施 的程序。同时,将医疗侵权责任写进《民法典》不仅有利于合法规范、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为优化医学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医疗事业和医学研究的稳健发展。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方中即圆,圆中有方,没有规距,就没有方圆,没有院章,就没有医患的和谐。而有了民法典,医务工作者就有了法律这一盾牌。民法典的颁布,显示了立法者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及解决医患问题上的用心良苦。这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民法典是从根本上对医护人员的保护,也是对医护人员的尊重、对医护人员价值的认可。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有了民法典的保护,我们更要不断地提高技术、态度、服务,不断地学习,在院长的带领下,完善不足,总结经验。

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一部民法典,温暖了大家的心。《民法典》对医疗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定下了基调。唯有医德为本、技术为宗、管理为矩,才能不断进取。让我们在民法典的保护下,像孙思邈说的那样,“大医精诚”,以“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感同身受的心,策发“大慈恻隐之心”,“博极医源,精勤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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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蓝世纪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重在保护私权利,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关联,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均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和支撑。一起来看看《民法典》 观后感 个人心得 范文 五篇,欢迎查阅!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1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万法之母,是生活的百科全书,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民法,可以说,民法是社会生活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关乎人民的日常生活,关乎国家的经济制度,关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明确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老人再也不用担心养老问题;设置30天“离婚冷静期”;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放宽对收养条件限制;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等诸多内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涉及优良家风入法、继承人宽恕制度、老年人居住权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权利保障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有法律的庄严,又充满着人性的温度,这也说明我国在立法技术层面又有了新的提升。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2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更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划时代”法典。而在此时,如何实施好“民法典”,切实发挥其效用,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的举措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带头示范,深刻理解法典条文,将其融入日常工作生活,当好民法典使用的“领头雁”。要广泛收集民情民意,将其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把“民法典”放在发展的滚滚车轮上。也要用好监督手段,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此为基抓好法治型政府建设。

“以知为行,知决定行”,“理解”是衡量“民法典”效用的标尺。知行合一,亦要先知而后行,是王阳明先生在认识事物时所推崇的思维模式,正如认识“民法典”时,各级党组织与广大党员干部更要在“理解”上下功夫,从而带头发挥出其优势。其一,要聚焦理解“民法典”条款。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其专业术语众多,更是要选取与工作相关的进行专业解读,加快民法典融入政府工作的脚步。其二,要深度理解“民法典”的“人民情怀”。“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坚持将“人民至上”理念融入民法典的推广与实施工作,大力开展普法工作,引导群众形成自觉守法习惯,鼓励群众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解决问题,让百姓主动拿起法治武器。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民意”是推动“民法典”发展的动力。“法与时转则治。”亦指法律应与时代需求相切合,民法典的发展思路也是如此。当前,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民法典面临的是一个又一个时代难题,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去探索、去解决,才能让民法典久久留下为民服务的身影。而“解铃还须系铃人”,促使民法典完善更新的正是民情民意。故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多听群众呼声,找准民法典在解民忧方面存在的不足,归纳整理,及时上报。要拓宽与民交流 渠道 ,多使用调研、走访等方式寻找民法典使用、推广的难点、堵点,联合地方专业法律机构力量,共同分析研讨,争取早日补足存在短板。要重视地区案例,及时吸纳其他地区群众意见与相关案例处理 经验 ,举一反三,帮助“民法典”发展稳定,从而顺利使其融入群众,服务群众。

“十目所视,十指所指”,“监督”是维护“民法典”宗旨的武器。民法典的出台无疑是为法治型政府建设安装了“强引擎”,也为维护人民利益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保证。加强对民法典实施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民法典”公信力已成为实施“民法典”中的关键。因此,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要从自我监督做起,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的准绳,不得作出危害公民权益的任何决定。要从日常监督中加大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并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提高群众公信力。要引入群众监督机制,促使各级司法机关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帮助民法典顺利落地生根。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就民法典的实施意义做了精准概括。用好民法典,抚平百姓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民法典出台之含义,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掺入浓浓为民情,在维护人民权益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上贡献光和热!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这是人类法治浓墨重彩的时刻。占人类总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有了自己的《民法典》。民法典是当之无愧的国之重器,是中国法律的鸿篇巨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招牌商标,甚至是人类法治史、文明的一桩大事件。

民法典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自己的法典。民法典将一个中国人从成为胎儿时所带的权利,到离世时拥有的权力和该尽的义务,涉及到人身、人生、财产、亲友夫妻关系、知识产权、企业等方方面面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都尽可能涵盖进去,它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通过今后的司法实践和民众反馈,通过未来无数的案例和立法者、释法者不断的补充,终将真正成为中国人民的生活百科全书。

一部好的法典,必然要紧扣时代脉搏,映射伟大时代的奋进征程。民法典的编纂不仅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更体现了其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充分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嵌入和映照着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大脉络,并非言过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进一步提升,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的需求更加强烈,需要维护人格尊严,不仅要吃得饱,穿得暖,还要活得有尊严、有体面,对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保护的需求也更加强烈。民法典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也开启了我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这场“盛世修典”,记录下时代发展的印记,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树立了法治中国新标杆。

民法典的出台,全面强化了对人民群众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民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对生活、消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一一予以解答,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许多问题明确回应,丰富地展示了人民生活的点点滴滴,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也为民事规范的基本准则提供了稳定的架构,有利于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法典的灵魂在于体系性。民法典的系统化,意味着民法更加专业、全面、协调、为更多人熟知,也必然会被越来越多人接受并进一步指导人们从事好社会生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般私法以及百科全书,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更提供了稳定的价值体系,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要求的“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并围绕这些价值进行全面有序的制度安排。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民法典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保障。体系化的民法典不仅融合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还统一了市场法则,能保障法制统一,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 方法 规等的矛盾冲突。此前我们往往在“找法”时无从下手,在众多单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中难以抉择,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今后,通过领略民法典的规则和精神,法官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我们检察人员也更容易刑法与民法的界限、从而区分罪与非罪。

当然,司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对民法典必然会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学好民法典,是法律工作者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我们在工作、生活中,都要不忘学习和运用民法典,同时对身边的人和案件中遇到的当事人积极普法,帮助他们更好地运用民法典保障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4

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这是一部凝聚着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典,这是一部写满14亿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梦想的法典。生活的温度,在法典的一字一句之间流淌。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民法典》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编纂民法典为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整合、编订,形成了一部适应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的法典。《民法典》不仅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安全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权力保护更充分。从民事权利保驾护航,到物权的严格规定;从合同法的详细分类到人格权的强力保护;从婚姻家庭的琐碎到继承的合理调整,《民法典》的颁布健全了民事权利种类,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立图保住群众的“钱袋子”,美好生活的“菜篮子”。从高空抛物侵权到“套路贷”、“校园贷”恣肆,从网络支付到婚前财产处理,《民法典》回答了新时期遇到的新问题,新难题,不断加强法律的前瞻性,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弘扬家庭美德,更好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幸福感、安全感。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检察机关干警,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始终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首先加强自我学习,认真学习民法典内容及相关精神,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将法律学习及运用贯穿到工作始终。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民法典理论学习,强化法学素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法律,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君不见生活琐碎悉数写进民法典,提高了法治服务能力;产权登记让群众吃下定心丸,保障了合法权益;君不见婚姻家庭鸡飞狗跳,民法典前瞻后虑,保全夫妻双方利益。民法典打开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门,锻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体现“一枝一叶总关情”的情怀,以“民”为本,以“和”为中心,让群众驶入幸福美好的未来!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5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包含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打开手机、电脑,能直接的感受到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中,都在传递着民法典对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也在传递着民法典是一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法典。作为一名非法学专业 毕业 的书记员,认真学习民法典,对做深做好检察新闻宣传,促进、传播检察 文化 ,推动检察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的重要体现。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编纂以人民群众的呼声为起点,对群众普遍反映呼吁的问题,积极做出回应。民法典的诞生,紧扣着社会关切,回应了人民期待,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保障,更蕴含着“人民至上”重千钧的理念。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近几年频频出现的一些新闻:在生活中遇到被高空坠物砸伤谁负责的问题、在遇到“套路贷”“校园贷”怎么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在出行中遇到老人倒地想扶却不敢扶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偷用家长手机对主播进行打赏能不能退回的问题等方面,民法典都进行了详细回应。同时,民法典也与时俱进,针对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生活方式、不断调整的社会关系,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法治层面主动推动痛点难点问题。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结合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幼儿在家无人照料等情况,民法典也都及时收纳进行规定与解答,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将“人民至上”放在心里、落于行中,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此期间,通过网络,我们也看到多地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出台相应的 规章制度 ,只为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利益至上。

二、民法典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增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是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它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它更是一部代表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好法典,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正是因为民法典中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知行合一,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员。

“民惟邦本、法系根基。”民法典的出台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将深刻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生活。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学好民法典,自觉遵守、执行、适用民法典,让民法典真正落地生根。

“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作为一名检察干警,不仅要坚持把学习民法典作为提升自身能力素质的重要内容,深学悟透、精准运用,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努力把法典的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尊学守用民法典的模范。同时,还要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将民法典普法工作融入日常,推进民法精神的认同和民法功能的实现,当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及时、广泛的用人民群众能理解、易记忆、用得上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民法典,突出显示民法典姓“民”的根本要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参与性,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真正让民法典入脑入心,推动民法典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更有力地助推检察业务宣传、检察舆论营造、检察品牌树立、检察文化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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