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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颈鹿之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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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潇若之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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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向同学借了几本郑渊洁的《皮皮鲁总动员》,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皮皮鲁遥控老师之犬人》。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叫乔智立,是一个中学生。刚一上中学,就被他的同学欺负,赵长亮他们占着有《未成年保护法》的保护,向他要钱,侮辱他。,但是他很怕爸爸妈妈向学校告状,从不敢把这事告诉他们,所以每次回家必须收拾好破烂的心情。就这样,他一直痛苦的煎熬着……读了这个故事,我愤怒极了。而在这个社会上有许许多多像赵长亮、白磊、冉玉良这样的不良少年,占着自己未满十八岁去做逼迫同学、侮辱同学、占势欺人等事情啊!然而,也有一些家长与老师,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有一位数学老师是一个“不定时炸弹”,只要同学一做错了事或没做好某件事的话,她就会“轰”的一声爆发。要么在全班同学面前挖苦那一位做错事的同学,要么就体罚那位同学。记得有一次,一位同学数学作业没有带,数学老师向他要,他胆怯地说:“老……老师,我忘记带了。”数学老师怒气冲冲地说:“从小就会人,以后怎么做人?啊?!”那位同学哭丧着脸说:“我……我真忘带了呀!”数学老师又挖苦他说:“呦,这么小就健忘啦?没救了你!”……挖苦完了之后,还不忘吼一声:“下课后给我来办公室!”到了现在,我终于知道了那位数学老师的那些挖苦学生、体罚同学和伤害学生们自尊心种种事例都是触犯《未成年保护法》的。( 文章阅读网: )不仅一些老师,还有许多学生的家长也有不足之处。手机的短信等;还有些家长,总是让孩子做一些孩子不喜欢做的事情,如上各种各样的补习班、做各种考卷习题等。这些不但侵犯了孩子的个人隐私,而且对孩子的未来有所影响。《未成年保护法》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更是祖国对我们的关心与期望,我们只有用优异的成绩来报答我们伟大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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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家具和设计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几年来实施状况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修订与完善的立法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借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于1992年1月1 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这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性质上看,是一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尽管该法的条文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有些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法实施至今已十多年了,而这十多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的时期。因此,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看,该法的修改和完善都十分必要的。 第一,当前社会现状较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发生改变。变化一是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凸现。部分家长强迫儿童辍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工厂非法雇用童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儿童、特困家庭的子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等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更需要法律保护。变化二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暴力、吸毒、色情、敲诈勒索、抢劫等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变化三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和高学分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学校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由要求学生补课并占用正常课业期间,变相推销练习册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并收取补习费和资料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使学生休息、文娱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无法保证。变化四是网络中的消极内容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社会化带来的阻碍。网络的确增加了青少年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上消极信息的泛滥,成为加剧未成年人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虚拟的网上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疏于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导致犯罪。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可操作性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践中难以应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条指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类问题,很难用该规定界定相应责任的承担。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此作为前者的补充,但该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凡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从来没有也无法引用此法来进行审判。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规定参照《刑法》有关条款来处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已修改,相应的条款已不是原来的内容,两部法律根本无法衔接。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在立法上,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健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在执法上,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在守法上,要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认识并自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使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借鉴国外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和录像一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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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康是逗逼

最近,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的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我班的一位男同学,家里不仅有电脑,还上了互联网。这样的学习条件让同学们羡慕不已,可是他爸爸并没有把它用在正道上,而是整夜整夜的上网玩游戏,竟然把儿子也拉下水了,使得儿子连作业都不做,成天沉浸在游戏王国里不能自拔,连上课也在跟同学谈论他的游戏经。 又如,我的舅舅整天泡在赌场里,有时竟输得身无分文,连早饭都吃不上。你想,这样的家长能教育好他的孩子吗? 在中国,教育孩子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秀传统,如“孟母择邻”、“岳母刺字”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素质的提高与种种原因,反而有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教育孩子了:孩子要啥给啥;教孩子打麻将;告诉孩子不能吃亏……,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用这样的家庭教育方法,怎能教出有素质的孩子吗?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难道真要看着这一个个希望破灭吗?家长应该好好学习学习家庭教育这门功课了。人口素质要提高,家庭教育很重要。德国教育家禄培尔说:“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在掌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促进孩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传递站,是这一代对下一代的应尽义务,起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起不到的奠基作用,因此家庭教育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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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若如世

思路:根据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策及看法出发详细说明。

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力宣传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有些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一听到“保护”两个字,便理解为只要让孩子不受到伤害,让孩子过得舒适,事事顺着孩子就行了。这样一来保护反而成了溺爱,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保护未成年人。

首先,就是家长们要充分理解“保护”二字的含义,要知道保护并不等于溺爱。有些家长凭着自家经济条件优裕,便每天给孩子一些零花钱,任由孩子自己去花。在这一点上,家长是没有错,可是每次给得过多就不行了。

据我们班一位同学亲口说,她父母每天给她100元零花钱。要知道,每天100元,可就是一个月3000元左右。这可是比一些普通人家的一些父母一个月的工资还高呀!况且她是每天的钱都花得差不多了。

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当她有了工作时,才偶然发现自己的.钱不够用了,跟以前一点都不一样时,那种心情是绝对不好受的。因为我们一点都不难以想象,那种从小挥金如土的人,以后会找到什么高工资的工作。

再者,家长可能从来就不怎么注意自己在孩子面前的言行。一些脏话、不良习惯习惯从小就深深地扎在了孩子那纯真的心灵中。他们天真地以为父母一切都是对的,便开始模仿自己的父母,脏话也成了他们的口头禅。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学生在小学时就已是脏话连篇,不良行为比比皆是。当父母发现并想纠正时以为时过晚

当然,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应该遵纪守法,不能仗着自己是青少年,一旦犯了错,还好意思说:“我是青少年,国家说得要保护我们,你能把我怎样!”

现在好多初中的校霸等,就是这样。因为初中又属于义务教育,学校没权开除学生或强行要求学生转学,所以只能对那些学生进行一次又一次无奈的教育。可真有点“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觉了,所以,要保护未成年人,不但要家长们的努力,我们也要知错能改,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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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火燎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宏伟战略,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中国梦的实现。建国后,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1979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抓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尽管如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距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的越来越好。目前,由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管理教育的缺失,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一是旷课和夜不归宿问题屡见不鲜。未成年学生中,有个别学生厌恶学习,对学习不感兴趣,加之家长关注不够,学校管理不善,导致他们不愿意学习甚至缺课逃学和夜不归宿,这些学生逃学后不敢让家长知道,就和一些“臭味相投”的人聚集在一起,到网吧或游戏厅里去消磨时间。而这些网吧游戏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容易使未成年人沾染一些坏习气,对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不好的影响;二是辱骂他人,打架斗殴。有些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出现问题不及时找老师解决,缺乏自控能力,遇事容易激动,造成行为上的失控而发生伤害他人的事件。在日常学习中同学之间闹点小意见是难免的,但是这些小意见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纠纷,甚至由小矛盾酿成大祸端,害人又害己;三是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等,随意携带这些刀具就是违反治安管理,也会成为引发血案的凶器。如某校的梁某身为班干部,在班级管理中和一个大学生发生了矛盾,结果两人相约在操场上比试比试。由于梁某知道自己身小力薄不是那个大同学的对手,就随手把私藏的匕首带在了身上。结果在打斗中梁某将这个大同学用匕首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显然如果梁某不私带管制刀具,这个血案就不会发生;四是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在校园里,一些高年级同学往往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向低年级同学要钱要物,这些看似“小事”的行为,殊不知其性质相当恶劣。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以武力威胁强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管实际抢得的财务有多少,都被定为抢劫罪,即使抢了一元钱同样是犯罪。如某小学的学生中有很多人被同一个“大哥”多次勒索过,后由家长报案,经办案人员查实,原来这个“大哥”是某校的高年级同学,索要的物品小的头钢笔,大的有手表手机等,抢劫的现金从几元到几十元,两个多月作案30多起。案发后他还自认为是小事;五是故意毁坏财物。在校园里往往发生这样的现象,如甲同学和乙同学有点小过节,甲同学就撕毁乙同学的课本或踩坏他的钢笔,甚至给乙同学的自行车放气和扎坏自行车轮胎。这些行为都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养成这种不良习惯,很可能长大后就发展到给人家砸玻璃、划汽车、扎汽车轮胎等严重不良行为。六是有些未成年学生逃学后开始在社会上流浪。未成年人刘某因被父母殴打离家出走,很快就和他一样的流浪人员纠结在起,这些人告诉他,光靠要着吃,根本就不能活,也没意思,然后他们就起就开始小偷小摸,打打杀杀,帮人“平事”,居然混的不错,觉得很风光。据《民政部2OOO年流浪儿童救助教育工作进展》报告透露,“到2OOO年,全国的流浪儿童已达15万人次”。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成立不到两年,就救助了1425名流浪儿童。这些孩子曾经流落街头乞讨或是被人逼迫去偷东西,或是不顾危险在车流中发小广告。有人曾形容街头流浪儿童是“一枚滴答作响的定时炸弹”,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他们曾被喻为祖国的花朵,但花朵结出好果实的前提是:我们要好好呵护。如果没有关爱,只有歧视,没有温暖,只有冷漠,难保这朵花结不出恶果;七是“问题”未成年人不断引发犯罪。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被不法分子教唆抢劫、盗窃犯罪。例如,2009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的方式,先后与段某等5名未成年人结识,随后教唆5人盗窃、抢劫。郭某某在团伙中充当“家长”的角色,团伙成员作案前要向郭某某请示,作案后赃物由郭某某分配保管。段某、郝某曾因不愿“上贡”而脱离郭的控制,郭某某找到段、郝二人后,用刀威逼其继续盗窃。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生作案从1984年的31149人上升到1993年的84863人。从青少年犯罪群体来看,流动青少年、留守青少年、社区闲散青少年、离异和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等群体发案率较高,特殊生存环境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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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老者

思路:根据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策及看法出发详细说明。

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力宣传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有些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一听到“保护”两个字,便理解为只要让孩子不受到伤害,让孩子过得舒适,事事顺着孩子就行了。这样一来保护反而成了溺爱,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保护未成年人。

首先,就是家长们要充分理解“保护”二字的含义,要知道保护并不等于溺爱。有些家长凭着自家经济条件优裕,便每天给孩子一些零花钱,任由孩子自己去花。在这一点上,家长是没有错,可是每次给得过多就不行了。

据我们班一位同学亲口说,她父母每天给她100元零花钱。要知道,每天100元,可就是一个月3000元左右。这可是比一些普通人家的一些父母一个月的工资还高呀!况且她是每天的钱都花得差不多了。

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当她有了工作时,才偶然发现自己的.钱不够用了,跟以前一点都不一样时,那种心情是绝对不好受的。因为我们一点都不难以想象,那种从小挥金如土的人,以后会找到什么高工资的工作。

再者,家长可能从来就不怎么注意自己在孩子面前的言行。一些脏话、不良习惯习惯从小就深深地扎在了孩子那纯真的心灵中。他们天真地以为父母一切都是对的,便开始模仿自己的父母,脏话也成了他们的口头禅。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学生在小学时就已是脏话连篇,不良行为比比皆是。当父母发现并想纠正时以为时过晚

当然,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应该遵纪守法,不能仗着自己是青少年,一旦犯了错,还好意思说:“我是青少年,国家说得要保护我们,你能把我怎样!”

现在好多初中的校霸等,就是这样。因为初中又属于义务教育,学校没权开除学生或强行要求学生转学,所以只能对那些学生进行一次又一次无奈的教育。可真有点“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觉了,所以,要保护未成年人,不但要家长们的努力,我们也要知错能改,遵纪守法。

作文写作方法

1、确定中心,写出深意。我们要着于挖掘所写事件中含有的生活哲理或找出它闪光的地方,反复思考,确定文章的中心思想。即善于从普通的小事中写出深意来。

2、文章的六要素要交待清楚。一件事情的发生,离不开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这六方面,即常说的“六要素”,只有交待清楚这几方面,才能使读者对所叙述的事,有个清楚、全面的了解。

3、言之有序,条理要清楚。根据所述时间选择合理的顺序来安排材料。一般叙事顺叙、倒叙和插叙三种。

4、详略得当,突出重点。一般事件的材料有主次之分,能体现文章中心的材料是主要材料,这部分要详写,次要内容可略写或不写,主次分明,给读者以深刻的印象。

5、要把事情写具体。能不能把事情写具体,那就看你是不是善于把事情一层层展开记叙,即把事情分为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写出事情的发展变化。这样,文章的内容才会具体、生动。

6、渲染环境,生动感人。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离不开环境,抓住环境的特点来写,会很好的渲染气氛,表达感情,使文章更加生动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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