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由位门1
由于法典的贯彻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稳定和巩固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例如,《法国民法典》主张人人自由平等,第537条、544条以具体的条款形式确保绝对的个人私有制,这些条款付诸实施后极大地激发了个人的积极性,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条件。《拿破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思想是在法律上承认了被法国大革命完全改变的社会秩序,维护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打击了封建残余势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1815年与1789年相比,生铁增产一倍多,粮食增产1/3。在实践中,这些法典的贯彻落实使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以致使法国从1804年起进入帝国时代。
cc江南小水龟
1769年,拿破仑出生在科西嘉岛上的一个法律职业者家庭,他的父亲是个律师,为人正直,伸张正义。由于家庭环境的熏陶,少小时代的拿破仑就非常关注社会,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曾经为政府补贴问题,执意向政府讨回公道,以维护家庭利益。但是,对拿破仑法治思想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法学思想。拿破仑的少年时期正赶上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当时法国的著名学者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在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法治国家”的思想,在政治上主张废除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并且,在法国大革命中,法律成为革命最重要的武器。资产阶级以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学说为基础进行了必要的立法工作。虽然在大革命中,特别是在恐怖年代里,也发生过许多背离法制的暴虐事件,但是在主流上法律的尊严仍然是不可动摇的。法国曾是诞生法学思想家的摇篮,早在君主专制时期,法国为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级的法权要求,就产生了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和朴蒂埃的私法学理论。这些理论,虽然还带有不少封建制度的影响和痕迹,但却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学的确立提供了历史基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胜利,为法国近代法学的确立开辟了道路。但是,革命前夕,在孟德斯鸠、卢梭以及罗伯斯庇尔等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近代法国的法理学。可见,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法学思想在当时社会的影响之深远,它不仅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而且树立起了法律的主流和尊严地位。拿破仑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接受着文化教育和思想熏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拿破仑。早在求学期间,拿破仑即阅读过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大量著作。据学者考证,上学期间“他迷恋上了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启蒙学者的著作,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尤感兴趣。”[2]这些启蒙思想家著作中所蕴涵的法律思想对拿破仑的影响和启发非常之大,尤其是卢梭的民主主义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不仅对法国大革命的进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拿破仑法治思想的形成。例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勇敢地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当人民的权力被剥夺并被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有权解除社会契约,推翻现存不公道的制度,建立符合人民意愿的制度。卢梭曾在法国慷慨激昂地陈词,认为科西嘉人最适合立法。卢梭的思想深深地触动了拿破仑。后者从卢梭的这些思想中受到莫大的启发和鼓舞。后来拿破仑在谈到国君和人民的契约问题时提道:“至于说到人类的法律,在君主违犯法律之后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了。或者是人民制定法律并且自愿服从君主的统治;或者是君主制定法律。在第一种情况下,君主职权的性质规定了有无法逃避的义务去履行契约。在第二种情况下,法律应该适应政府的宗旨,也就是为了人民的安宁和福利。如果不是这样,则十分明显,人民将回复到原始状态。既然政府不考虑社会契约的宗旨,他就会自行解体。……人民有权随时收回交出去的主权”。从这里,不难发现拿破仑受卢梭法治思想影响之深。可以说,卢梭的法治思想奠定了拿破仑法治思想的基础。自此以后,拿破仑在表达自己的政治思想时,不时地套用卢梭的“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公共意志”、“自然法则”等政治术语,他把卢梭当作他的同胞和朋友,他为卢梭的观点辩护。[3]后来,拿破仑在执政期间,按自己的方式发展了卢梭等人的政治思想和法治学说。例如《拿破仑法典》是以自然法构想为基础的,就平等原则有两项规定,一是法国人,毫无例外地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二是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些规定显然是卢梭的“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人人都是平等的”思想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拿破仑法典》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卢梭的思想。拿破仑也多次说过,“没有卢梭,就没有法国革命”和“我是法国革命之子”。卢梭的政治和法治思想启发了拿破仑,在拿破仑思想中打下了烙印。此外,拿破仑在发动政变前,曾经接触到不少司法界人士。从司法界人士那里,他了解了不少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意识。例如,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当时的司法部长兼救国委员会和五百人院主席康巴塞雷斯,是拿破仑的好朋友,拿破仑非常喜欢与康巴塞雷斯交往。执政后,拿破仑继续与司法界和法学界人士打交道。就这样,在长期的工作交往过程中,康巴塞雷斯等一批法学家和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点对拿破仑法治思想的进一步形成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拿破仑的法治思想更加成熟。正是在卢梭等思想家和法学家的影响下,拿破仑的法治思想逐渐形成。他的这种思想为后来执政期间建立法国近代法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在雾月政变的当天,拿破仑在元老院发表了一篇简短的演说。在这篇演说中,他认为:对于危急中的共和国,人民应该颁布法令去拯救她,我们的双手有能力完成它。我们要的是基于真正自由、平等、人民代表制各原则的共和国。因此,拿破仑对法治的态度是积极的,同时也表明,拿破仑准备依照法律来建设新生的共和国的坚强决心。执政后,拿破仑的法治思想鲜明地表现了出来,他带着强烈的立法愿望投入到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之中,可以说,高度重视立法是拿破仑法治思想的核心。在这一核心思想指导下,拿破仑非常重视法律人才,认真严肃地对待立法工作。首先,他非常器重司法人才,广罗法律人才,并委以重用。他看重法律人才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康巴塞雷斯就是拿破仑非常赏识的法律人才之一。政变前,康巴塞雷斯作为法官曾是拿破仑政变计划的积极支持者。政变后,拿破仑委以重任,使他成为拿破仑政府的第二执政。除了康巴塞雷斯,拿破仑还委托法学权威西哀耶斯起草新的宪法草案。1799年12月26日,拿破仑又授权参政院以发布意见的形式解释法令,扩大了参政院的权限。参政院实际上是拿破仑的咨询机构,其中法律人才占相当比例,例如法学家、民法起草人波塔利斯,还有法学家、一系列法典的起草人蒂博多。要知道,众多法律人才组成的参政院在拿破仑政权体系中拥有重要地位,正是参政院完成了几部重要的组织法和法典的编纂工作。拿破仑虽没有治国方面的经验,也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但是他坚信一条原则,那就是依靠人才和法制来治理国家。“他器重那些在法国革命期间有过行政经验的人,不时地请教他们,并善于使用他们。安排他们有的负责立法,有的负责内务。”[4]在拿破仑的统治机构中,法律人才占了一定比例,为政府立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拿破仑对法律人才及法治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其次,拿破仑对立法工作的态度既坚决又认真。在法国革命胜利后的历届政府领导人中没有一个像拿破仑那样重视并坚定不移地领导立法工作。史料记载,19世纪初叶,大革命后的法国在第一执政拿破仑的主持下,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地进行法制变革,成功地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法治理想变成了现实,创造了西方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大陆法系。套用史家Michelet一句令人难忘的话来说,法国大革命实乃是“法律的降临”(ravenementdelaloi)。1800年马仑哥和霍亨林战役之后,法国出现了连续几年的和平时期,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消除过去由于政局动荡和战乱所造成的法律不统一现象,拿破仑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持,因而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亲自主持编纂了一系列重要法典。拿破仑执政后立即进行制宪工作,在他的重视和主持下,1799年年底,共和八年宪法草案迅速经过讨论和修改,交付全民投票表决,最终以压倒多数通过。这部宪法是拿破仑政府组织的基本文件,在该宪法的第41条明确赋予第一执政公布法律及任命全部刑事和民事法官的权力,充分体现了拿破仑对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地位的认识程度之深刻。1804年拿破仑称帝,1814年通过钦定宪法宣布皇帝权威,体现宪法在法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1815年3月,拿破仑返回巴黎,即使只有百日复辟的日子,他也没有忘记颁布新宪法,对原有宪法进行修改,成为他的第三部宪法修正案,也即《帝国宪法附加法》。除了制定适合自己统治的宪法外,拿破仑还于1800年-1804年主持制定并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6年制定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又制定了《法国商法典》。1808年拿破仑又主持制定了《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这些立法为世界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西欧大陆国家提供了立法的范本,正是在它们的基础上形成了资本主义一大法系——大陆法系。但是,拿破仑政府的立法工作并不是很顺利地进行的。例如,当拿破仑下发旨令颁布商法典时,他身边的人不太理解,因为“其他所有皇帝法令都意在毁灭商业,而拿破仑偏偏公布一部商法,至少是令人奇怪的”。这种看法从一个侧面反映拿破仑在商业立法方面肯定遇到了阻力,此时强烈的法治思想和领导才能支撑着拿破仑,使他冲破了重重困难。他坚决认为法国的商业发展离不开商法典,终于在他的坚持和努力之下,《法国商法典》获得通过。又如著名的《法国民法典》,被法学家称为西方民法史上的“骄子”,被恩格斯称之为“典型的资产阶级新社会的法典”。但是,这部法典的诞生同样离不开拿破仑的极力支持。对此,当时参政院成员参与讨论法典草案的蒂博多曾留下回忆录,据他回忆,拿破仑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为讨论民法典草案举行的102次会议中,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参政院为草案共召开过87次会议,其中35次是在拿破仑主持下进行的。又据史料记载,讨论法典草案的会议往往开到深夜。拿破仑主持会议时,“他倾听着法学家们的讨论,当讨论快要纠缠不清时,他便出来,理个头绪,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结论归纳出来。”虽然在制定某些法典的过程中阻力重重,但是拿破仑都将其果断地予以解决。拿破仑以极大的热情和审慎的精神投入到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正如德国人所言:在世人眼中,拿破仑对立法的参与多少渗入了他那种伟人的气魄。这些回忆与记载足以说明拿破仑对立法的重视程度。在当代法学界,流行一种观点:拿破仑最不朽的贡献在于为后世留下了一部虽历经修改仍沿用至今的《法国民法典》。正是这一法典,奠定了一系列流传至今的现代民法原则,创造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制度。拿破仑之所以亲自参加法典草案的讨论,不是由于他对立法的个人爱好,而是为了从法律上加强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按他的话来说,就是为了“治理国家”。可见,拿破仑高度重视立法的法治思想在制定《法国民法典》的过程中熠熠生辉。最后,拿破仑潜心钻研法律知识,追求立法质量。拿破仑非常认真地对待每一部法典的制定,不惜亲自研究相关法律知识,例如“他曾向执政官康巴塞雷斯要来一些法学书,特别是国民公会为制定新民法而准备的各种有关材料。他如饥似渴地阅读这些书,正像他在专心致志地处理政教协议时阅读有关宗教论战的书一样。不久,他在头脑里把民法的一般原则作出分类,并很快同他业已掌握的某些概念联系起来,他对民法的丰富知识和极其清彻的理解力,使他有能力领导这一如此重要的工作,甚至能在讨论中提供大部分是正确、新颖、深刻的观念。”,也正是由于拿破仑的领导与示范作用,才给包括《法国刑法典》在内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的顺利诞生提供了有利条件。后人对拿破仑立法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拿破仑法典》在资本主义法律发展史乃至整个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其作用和影响不仅仅限于法律本身,而是超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蓝本,最终形成与普通法系相并列的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毫无疑问,十九世纪初法国宪法及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拿破仑作为一国之君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法国近代法制的建立与拿破仑高度重视立法的事实是分不开的。因此,拿破仑执政期间是法国建立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时期,也是法国近代法制真正确立的时期。拿破仑本人对于他在制定民法典中的作用也极为自豪,他曾说过:“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忘记,它将永世长存。” 除了重视制定宪法、民法等国家主要法律之外,拿破仑也非常重视其他领域的立法工作。例如,为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和工作效率,拿破仑又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因为“拿破仑政权的另一项成就是加强法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当时法国划分为88个郡,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大为加强。政府工作要求高效率,反对文牍主义。”又如,拿破仑进行了经济立法,实行了一系列经济政策:一方面大力推行保护关税政策,不断提高进口税率,阻止外国工业品进入法国市场;另一方面对本国工商企业给予种种帮助,如拨款补助,发给津贴,进行国家订货,奖励使用机器,开展竞赛活动,实行专利权制度,举办博览会等。在各生产部门中,政府重点照顾军事工业,使其能适应战争的需要。此外,在1803年3月,拿破仑颁布共和国法令,即《法国公证法》,对公证人、公证组织和地位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奠定了现代公证制度的基础,以致法国成了现代公证制度的诞生地。后来,法国公证法虽几经修改、完善,但基本沿袭了拿破仑时期公证制度的模式,并对欧洲大陆及拉美等国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拿破仑在位期间的一系列立法为当时法国政治的稳定,经济的繁荣奠定了法制基础,它顺应了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的新形势,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法国国内新的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促进了法国和西方向资本主义法制社会的过渡,这是拿破仑对法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贡献。总之,由于拿破仑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由于他对法治国家执着追求的精神感动了法国上流社会的有识之士,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设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法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与拿破仑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核心思想是密不可分的。拿破仑崇尚一个理性的社会,他制定法典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以法律推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拿破仑在当政期间,不仅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而且非常注重法治实践,严格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拿破仑依法管理国家。在一系列法典出台以后,拿破仑号召法国全体民众务必以法律服务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贯彻各部法典的精神。其实,拿破仑在制定法典时尤其是制定《法国民法典》时,反复强调:要使法典成为人人必备,人人能读懂的书,其目的就是让法律成为法国广大人们生活的准则,依法治理国家。同时法典本身也对执法者和民众提出了要求,例如法典条文具体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民法典要求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违法者绳之以法,要求执法者按法办理。对于政府官员,拿破仑依法淘汰冗员,选拔人才。改革税收制度,整顿财政机构,加强监督,严惩贪污盗窃和营私舞弊分子,扭转了督政府时期财政混乱的局面。与此同时,拿破仑领导改组了法院,成立了司法部和警务司。一句话,拿破仑执政时极为重视依法管理国家的各项事业。由于法典的贯彻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稳定和巩固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例如,《法国民法典》主张人人自由平等,第537条、544条以具体的条款形式确保绝对的个人私有制,这些条款付诸实施后极大地激发了个人的积极性,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条件。《拿破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思想是在法律上承认了被法国大革命完全改变的社会秩序,维护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打击了封建残余势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1815年与1789年相比,生铁增产一倍多,粮食增产1/3。在实践中,这些法典的贯彻落实使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以致使法国从1804年起进入帝国时代。
不想吃成胖嘟嘟
当今律师和公证员是怎样的身份? 今天,业务不仅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如果我们从原则上考虑,即公证员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创造者,而非作为第三者对已起草完毕的文件进行简单的认证,我们很难想象他如何能够同时从事第二份职业。虽然现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但一个正常人的每日工作量不应该超过10个到12个小时。在深入讨论我们的话题前,我们先来看一种很务实的说法“一个人,一份职业”。我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他们不考虑历史传统的影响,今天就没有人会提出建立这样混合身份的行业的想法。 请允许我用一个在德国的例子来说服你们:德国统一后,没有一个来自该国东部的洲选择这样的混合体制。 另外,比如在瑞士的一些洲里,现在很少看到有能力的人同时,交替从事不同行业。人的个性,性格的投合及品位很快会使得天平盘不再保持平衡:人们更愿意做公证员——坐在办公室里思考的人;或者相反,做律师——注重战略和人际交往的活动家。 虽然事实如此,现在还是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看以下分别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和公证员行业的联合及分离。 相同之处 这两个行业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点是为获得文凭所需要接受大学课程教育。两者都要求接受高等法律教学,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文凭。 律师和公证员必须是真正的法学家,非常专业的人员。 两者都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实习,通常是2-4年,甚至更长,期间还有国家统一的严格的考试。 其他的共同之处:律师,如同拉丁体系的公证员一样,是企业家:独立自由,他必须会组织和管理他的办公室,招募和使用人员,支付其所有开支,但不得使用客户的资金。 我该对你们说我找不到其他的共同点了。现在,请允许我向你们解释一下两者的不同点。 不同之处 公证员从国家那里接受这一权利:国家本身授权给他一部分的职权即法律规定——一个人或多个人在国家公职人员面前所做的单边、双边或多边的声明通过法律要式,经过公证生效。 律师则除了获准执业外,没有从国家获得任何特权,只是代表当事人出庭。 作为国家权利的代表,公证员自然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在行政上他隶属于司法部,但我们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对公证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监督,我觉得“只是”属于司法权。在纪律方面,律师受到司法等级中的司法官员的监督,例如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具有镇压和威慑力的作用:没有第三方的投诉,就没有监督! 然而,对公证员的监督同时包括非常重要的学术方面的监督。事实上,对公证员的监督不仅仅针对投诉,还有,从某种角度说,自发的、定期的公证处的检查,比如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这些检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当然是检出各种职业过错,同时,也是为了改善专业的工作方法,从而实现公证实践的某种协调。 最近一次拉丁公证联盟的大会于2004年10月在墨西哥城举行。第一学术主题为《公证员的中立性——合同秩序的保障》。各国的公证界代表通过对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比较,做了精彩的阐述。要知道,最基本的一点是,现代公证是建立在三个支柱上:职业秘密、独立性及中立性。我就不再停留在前两点上了,否则又回到了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上了。律师也要求保守职业秘密,这是这个行业最基本的要求。通常律师也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即使现在一些规模庞大的律师事务所与拥有工薪人员的企业越来越相似。 现在,我们回到他们的不同之处。最有意义的一点,是中立的原则。大家通常会要求律师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他们在法庭前,行使的是职业中公共方面的权力,并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辅助手段。因为,他有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的义务。但是律师其定义是代表一方与另一方对抗。而公证员并不代表其客户。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来到公证员面前时,公证员有义务中立的,不带任何偏见的为他们提供咨询。 我想说,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他就不应该是中立的!如果他维护司法公正,他在法官面前对法律或判例的诠释对其当事人可能是不利的。律师应该尽他的全力去展示那些对改善其当事人处境的法律条款。律师唯一受到禁止的是诱使司法犯错。 公证员是多么高尚地从事其工作(请在座的律师原谅我这么说),因为我们不是常说“公证员书写的是法律”吗? 全世界所有的公证法都规定公证员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使当事人弄明白,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和专业术语,涉及各方利益的时候要保持中立的立场等等,根据所使用的专业用语。 这些很清楚地反映了国家并不希望公证员照顾某个客户的利益。人们期望公证员通过起草合同来实现文书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条款两者间完美的和谐。 这种和谐,通过其预防纠纷的租用,成为社会安定的原动力。现代公证由此而成为不需要通过私了纠纷就能畅通法院的强有力的工具。 采用普通法体制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可怕地偏离了航道。普通法本身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法律制度。她实际上提供无与伦比的灵活性,并为法律舞台上的演员们提供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这个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为创造一种真正的法律商业,即如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市场推波助澜。演员们惟利是图的态度引起的纠纷的激增,造成了法院工作的堵塞,之后,合乎逻辑的后果,便是纠纷的私了。我所设想的公证员的介入并不是这样。在并不与调解的现代发展相抵制,公证员在这样的制度中自然而然感到惬意,我首先考虑的是公证员带着更多的高雅和高尚来发挥他的作用。公证员通过他们中立的立场,预防纠纷,他们是真正的天主。最理想的是,法院由于没有看到材料中的公证书,而不应知道公证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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