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姆薄荷儿
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有遇到过不正当的消费行为,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些商家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挤垮竞争者,下面我整理了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将这七种行为分述如下:
(一)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低价倾销行为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诋毁商誉行为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
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
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可我们在消费时应当对其消费形式有所了解,以确保自己被商家。只有我们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了,才会打击黑心商家的行为,才能让我们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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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1.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气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故乙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乙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和降价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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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存在着竞争,而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公平,这样才能建设美丽的社会,下面为大家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包括近似误认)
2、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帐外暗中)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宣传内容和商品不一致
--宣传内容使人误解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盗窃利诱\威逼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披露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不正当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方式进行的奖售
--奖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奖售限额5000元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商业毁谤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烟草专卖不属于独占经营者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以下除外:鲜活商品/有效期临近和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而且与市场、政府及相关体制有关。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竞争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对个体而言,从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因此,获取最大利润的冲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
经济发展越速,可是许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这就在客观上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通畅的市场机制。
(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后加剧
初期市场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经常企业进入,而当期市场容量获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一部分经营者没能随经济发展而相应地提高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商业道德的沦丧,在行为上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
扩展资料
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四大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范。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人的手段日趋隐蔽,其主体由传统的行受贿双方扩大到由第三人介入的介绍贿赂;实施贿赂的时间也从以往的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在交易前给付金钱财物,延长到交易中甚至是交易结束后才给付金钱财物,借此逃避执法机关的监管。
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款来规制,但却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制约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有效监管,已经成为目前执法的难点,迫切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善、补充。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贿赂、诋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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