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情似水9999
我是照着这个在写。讲解和例子在一起的,希望有用 一、研究报告的基本结构 研究报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科学论文。这类论文的写作有比较固定的模式。研究报告的基本结构分为三大部分:一是题目部分,指正文之前有关资料;二是正文部分,指研究报告的主体;三是结尾部分,指正文后所附的资料。 1.题目部分题目部分包括:标题、署名、摘要、关键词。①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眼睛。好的标题能给人以深刻的第一印象,使人一眼就能判断研究的是什么、研究的价值、意义。标题当然要简洁,但意义明确是第一位的。为了涵义确切,有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一般来说,一个好的标题在表述上最好能涉及两个变量的关系,涉及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如,“小学生识字量与语文学业成绩的相关研究”,“儿童对时间顺序认知发展的实验研究”,“5—6岁幼儿有意注意稳定性的实验研究”等。总之,标题要与研究主题吻合,文字简洁,一目了然,要有吸引力和感染力。②署名。署名一般用真实姓名,并在姓名前或姓名下标出作者的工作单位。署真名和单位,一方面是为了表示负责,另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同行联系和交流。有时研究报告是集体成果,可署集体名称或课题组名称。通常要在标题或所署名称后打个“*”号,在该页末尾划一横线,作题注。说明课题名称,课题组成员。注明是谁执笔,以及对课题研究作出贡献(包括提供资料、设备、研究经费、赞助等)的人或单位致谢。署名的排序按对课题研究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列。③摘要。摘要也称提要,是用简洁的形式提取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是论文的浓缩、梗概。一般读者总是先读标题、摘要,然后再决定是否需要阅读全文。研究报告摘要的字数应按刊物的要求。一般5000字左右的研究报告,摘要在200字左右。学位论文的摘要可达500字。摘要的表述—般涉及问题、方法、结果和结论。例如: 榜样和移情对幼儿分享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 张莉华中师范大学 摘要:本文采用自行设计的情境,进行了榜样和移情对幼儿分享行为影响作用的比较研究。实验表明:移情训练在小班、中班的效果优于在大班的效果,榜样训练在各年龄班的效果差异不明显。同时,移情训练和榜样训练的效果在幼儿初期和中期.无显著差别,但是在幼儿晚期,榜样训练的效果在幼儿的玩具和奖品分享行为上比移情训练的效果更好。关键词:分享行为 移情训练 榜样作用 比较研究 ④关键词。有些刊物要求作者写出课题研究的关键词。一般一篇研究报告的关键词不超过8个。关键词是将研究论文中能反映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的最重要的词提取出来,放在摘要之下,以便读者一看之下就能了解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攻方向,也便于文献检索系统进行主题分类和做索引。通常关键词取之于标题中的变量,研究假设中的变量以及研究主题中的变量。重要的词应尽可能往前放。2.正文部分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涉及5个方面:一引言,二方法,三结果,四讨论,五结论。第一,引言研究报告正文的开头部分是引言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什么问题,向读者提供有关课题研究的背景信息,使读者能理解和评价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引言部分包括:问题的陈述、文献综述、研究假设、变量的定义、研究的目的意义等。①问题的陈述。主要说明所研究问题的由来,介绍问题的理论背景,经验背景,要使读者—进入正文就能了解该论文的主旨和要义。问题的陈述应尽可能放在前言部分的开端,直截了当地提出,以便读者迅速了解研究方向。问题的陈述最好涉及研究的主要变量,可用一、二句话开门见山地把问题提出来,如“本研究的目的是检验……之间的关系”,或“目前要探讨的问题是……”②文献综述。文献综述主要是给研究问题提供背景和基础,让人知道现在的研究起点在哪里,是在怎样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表明作者对该问题有关知识的把握情况。文献综述可以是有关研究工作近期的进展状况的描述,也可以是国内外刊物发表的研究成果的简介。综述不是文献的堆砌,要简练,要有概括。对有争议的观点应同时列出。如,“在对幼儿道德发展阶段的研究中,有人认为……也有人认为……”或“综合儿童游戏理论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是……代表人物有……;二是……代表人物有……”文献综述均要作注,说明文献的来源出处。③假设的陈述。提出研究假设有助于集中研究问题,给研究定向,并使研究易于理解。有了研究假设,研究中的变量关系,研究的主题就会变得清晰、明朗。提出假设还需说明假设的依据和理由,使读者明白假设的合理性。例如,“本研究要检验的假设是5—7岁儿童学习阅读的经历与认知言语技能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即言语技能发展越成熟的儿童,在阅读中学得越多,反过来说,阅读教学也能促进儿童认知言语技能的发展。”④给变量下定义。对重要的名词术语,对研究的主要变量要加以界定,提供操作定义。下操作定义可以使读者准确理解变量的意义,避免产生歧义。尤其是当名词术语抽象、笼统、比较复杂时,更应明确地加以界定,作出必要的解释。⑤研究的目的意义。这是对研究重要性的描述,要说明为什么要进行这项研究,这项研究的价值有多大。研究的意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能解决实际的教育问题,二是能构建或检验理论。对研究的目的、范围,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和潜在意义作出描述,这对作者和读者都是有益的。当然,引言部分的这几项内容并非每份研究报告都要有,但对于严格的研究报告,学位论文来说,必须具备这些项目。以上几项内容的顺序只是提供如何写引言的大致思路,并非是绝对要求。引言部分文字不宜多,篇幅控制在全文的五分之一以内。第二,方法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材料以及过程,目的是提供足够的研究细节,以便同行能够重复你的研究,评估课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方法部分的内容必须认真、详尽地描述,为他人提供重复研究的基础。方法部分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试的数量、年龄,选取被试的方式和理由,材料、工具的选择,具体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模式,研究的具体安排和步骤,如何收集资料和数据处理的方法等。①被试。被试指被研究的对象。确定被试目的在于指出哪些人参与了研究,数量有多少,他们是如何确定的,是怎样选取的,他们的生理、心理特征是什么。一般要求描述性别、年龄(有时精确到几岁几个月),有时还要描述被试的特征。②材料。材料指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物品或资源。材料本身不是研究变量,而是工具。描述材料包括:规格、数量、来源、制作方法、测定指标等,必要时还要下操作定义。③研究程序。研究程序通常包括实施步骤、具体次序、如何操纵自变量、如何测定因变量、如何控制无关变量,有时还需规定时限、指导语等。④数据处理方法。实证性研究通常涉及数据分析的方法。一般只需简单地提及统计检验的方法即可。例如:“实验结果的检验有二,一是对书面测验的成绩进行t检验;二是对口试成绩的等第进行 检验。”研究方法部分的文字描述要客观准确、具体、直截了当。不要用抽象笼统的、模棱两可的词语。方法部分在长度、内容和写作方式上会有所不同,但重要的是方法部分应向人提供充分的操作信息,使人能理解或能重复该项研究。下面是李洪曾等在《心理学报》发表的“5—6岁幼儿有意注意稳定性的实验研究”一文中的方法部分:二、实验方法1.被试上海市闸北区塘沽路第二幼儿园5岁4个月-5岁7个月的中班幼儿24名,其中男孩、女孩各12名;6岁4个月-6岁7个月的大班幼儿24名,其中男孩、女孩各12名,合计48人,全部幼儿入园时间均在半年以上。2.材料和方法采用校对改错法。发给每个幼儿一张印有“ ”和“ ”的改错练习纸。改错练习纸上每行印有31个符号,共15行,总计符号465个。两种符号的排列是随机的,播送按一定速度读“圆圈”和“三角”的录音。录音中的符号排列与改错练习纸上的符号排列并不完全相同,而是每隔1—4个符号出现一次错误,错误出现的间隔长短是随机的。要求幼儿根据录音校对纸上的“ ”和“ ”两种符号,并将纸上错误的符号划去。实验在教会幼儿掌握校对改错法后正式进行。每个幼儿用快、中、慢三种不同的速度先后完成三次练习,每两次练习间休息20分钟,休息时进行娱乐活动。其中快速录音播放每分钟读35个符号,中速为每分钟19个符号,慢速为每分钟13个符号。为排除每个幼儿前后三次练习中疲劳和熟练等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将全部48名幼儿分为A、B、C三组,每组幼儿人数为16人,其中5岁男孩、5岁女孩、6岁男孩和6岁女孩各4人,各组的练习程序如下图: 1 2 3A组B组C组 中速快速慢速 快速慢速中速 慢速中速快速3.成绩的评定批改幼儿完成的改错练习纸,凡将正确的符号划去或没有把错误的符号划去都作为“练习错误”。将幼儿连续“练习正确”的符号数目中最大的一个,称作“改错练习的最大连续正确数”,并以它作为有意注意稳定性的指标。4.实验的阶段实验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于1980年5月同时对5岁和6岁48名幼儿进行测定,对结果进行横向的比较。第二阶段于1981年5月对一年前测定过的24名5岁幼儿(当时是5岁,此时为6岁)进行再次测定,将这一结果跟一年前该24名幼儿的测定结果进行纵向的比较。第三,结果结果部分是描述研究有何发现,并将研究结果客观地呈现给读者。通常可看作研究报告的核心,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因为这部分是研究对人类知识宝库的贡献,是为知识的大厦添砖加瓦。研究结果的表达形式主要是叙述性的文字,但为了叙述更清楚,更易于读者理解,常需要辅以图表形式,以便直观地、形象地显现结果。好的研究结果的表述是图表和文字叙述融为一体的。叙述部分所占篇幅应大于图表所占的篇幅。一般来说,好的叙述是光阅读文字叙述部分,便能明了结果;好的图表则是只看图表,也能理解结果。①概括性描述。结果部分可以简要重述假设开头,然后排列出代表性的数据。如研究数据较多,结果的项目较多,可分别用一句概括性的句子描述,如,“本研究的结果之一是……”再按具体内容列出数据。②列出表格和图解。结果部分除了文字叙述外,通常要有图表给出数据。用图表来表述信息量大,便于理解,正所谓“一图顶千字”。结果中的文字叙述可以点出图表中的主要数据,并对数据作—定的解释,但不必用文字完整地将数据重新描述—番。当然也不能只给出图表,文字叙述只写:研究结果见某表某图。表格对结果的表述非常有效,尤其是研究包括大量统计资料时更是如此。但表格内容的排列要清晰、简明、符合逻辑。现在比较流行的是三线表(见图11—2): 表 大班幼儿期末测验的平均数和标准差 实验组1 实验组2 平均数 标准差 平均数 标准差言语计算常识 - -- -- - - -- -- -图11—2 三线表示意图 ③描述假设检验的结果。统计检验是指出数据是否证明接受或拒绝假设,并说明统计检验结果的含义。例如某研究的结果部分在重述假设,给出数据图表后,对假设检验结果作出描述:经 检验,结果非常显著( =,df=1,P<),表明父母从事科学工作的孩子比父母不以科学工作为职业的孩子更可能选修科学课程。虚无假设在极其显著性水平上受到拒绝。结果部分不宜掺入研究者的主观议论、体会,以及其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宜评述研究成果的内在涵义。结果部分需要的只是客观地描述事实与数据,评论应放在讨论部分展开。第四,讨论讨论是从各个方面对研究结果的涵义进行评述。通常作者根据客观事实和研究目的,通过自己的经验和认识,对与研究结果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构建新的理论框架。讨论部分是最难撰写的部分,因为它不像前几部分那样有结构,但是这也为作者发挥自己的洞察力和创造性提供了机会。由于研究的目的、内容不同,因而讨论也可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展开。凡与课题有关的内容都可提出讨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与结果联系。讨论内容主要与结果部分的内容联系,说明研究结果是否支持研究假设,并分析原因,阐述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将结果纳入某种理论体系之中或构建一种新的理论。②与引言联系。讨论内容可与引言部分的问题背景、研究假设、文献综述的内容相联系,也可与研究的潜在意义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解释。③指出研究的局限性。讨论应指出他人研究的局限性和本课题研究的局限性,指出研究中的例外和不完善之处,指出研究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并为以后进一步的研究指出方向和线索。④总结结果。将分散的结果综合起来构建理论。揭示结果所给予的启示,提出实际应用的价值,有无推广的必要和可能。讨论毕竟是作者主观的认识和分析,不是客观事实。对研究结果的认识,可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讨论在表述上用词要有所选择,不要过分地夸大或贬低事实。讨论部分的篇幅通常要占整个研究报告的二分之一以上。第五,结论结论是作者对研究结果作出的推论。结果与结论的区别在于:研究结果传递的是研究最终获得了什么信息,是具体的事实;而结论涉及的是为什么,说明了什么的信息,是对获得事实的推断和解释。如某项研究,实验班的幼儿睡眠时间平均增加半小时,这是事实,是研究的结果。那么增加的这半个小时意味着什么呢?这就是结论要回答的问题。下结论要注意以下几点:①结论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②结论应客观真实地反映研究结果,符合实际;③结论的适用范围要与取样范围一致;④结论的文字描述要简洁明了,推论要有逻辑性。结论的所占篇幅较小。结论内容较多时,可分序号按条项写出。例如,郑晓鸿在《心理发展与教育》上发表的《幼儿合群性的特点及其发展》一文中的结论部分是这样描述的:五、结论通过这一实验,得出如下结论:1.幼儿合群性个体差异较大;2.幼儿合群性随着幼儿年龄的增加而不断提高;3.男孩合群性及增长速度,低于女孩;4.男孩女孩都更易得到异性的认同;5.在从得到异性认同的程度上看,3个班的男孩女孩之间差别不大;6.在从得到异性认同的人数的百分比来看,在小班,男孩得到异性认同的人数占同性人数的百分比比女孩大;到了中、大班,情况则刚好相反。 3.结尾部分结尾部分主要涉及参考文献和附录。①参考文献。科学研究总是在前人已有成果基础上进行的,撰写研究论文过程中,涉及与课题有关的资料或摘录引用已发表的文献资料,均应逐一注明出处,编排成目录列于正文之后。列参考文献一方面有助于读者了解资料的来源,有助于查证有关线索,另一方面也反映作者的治学态度,表示对原作者研究成果的尊重。参考文献的多少和质量间接地反映了作者对课题的了解和把握情况。如果引用的是书中内容,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是:作者姓名(三位作者以上,在第一作者后加“等”表示),书名,出版社名称,出版时间,页数。如果引用的是期刊的论文,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是: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和期号,页数。例如:参考文献①李洪曾主编:《幼儿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05页。②郑静等:《幼儿问题行为及其矫正》,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8页。③杨晓铃等:《儿童行为问题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2,4。④陈家麟等:《5-7岁幼儿心理健康问题研究》,《心理科学通讯》,1986,6。⑤佟焕哲等:《4-7岁儿童性格与父母文化素质、家庭教育关系的调查研究》,《江西教育科研》,1989,2。参考文献如引用未经翻译的外文资料,最好用原文注释,以便查证。未公开发表的资料最好不要直接引用,如必需引用,事前应征得原作者的同意。研究论文中的参考文献一般按注的先后顺序排列。②附录。有时研究论文最后含有附录。附录并非是研究论文的必备部分。被收入附录的资料通常有:作者自己设计的测量工具(问卷、量表),研究过程中收集到的重要的原始分数表,与论文密切相关但难以插入正文的资料,以及具有旁证性的文献等。附录的作用是使正文简洁集中,易于阅读,并能为读者提供分析查证的背景资料和原始文献。附录位于参考文献之后,如有几个附录则要编号。在正文行文过程中应标注“见附录”等字样,以说明附录与正文的联系。 撰写研究报告,除了以上几个部分外,行文中还需要用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注释,常用的有:①题注。是对题目或课题的注释,通常在题目右上角用“*”号表示。在该页用脚注形式注释。②页注。也称脚注,是在行文作注的那一页的最下面划一横线,进行注释。③尾注。将整篇论文的注释按先后顺序排列起来,放在论文正文后面一起注释。④夹注。在行文过程中,夹在文句中用括号括起来的注释。⑤原作者注。引用原作者所作的注释时,要写明此注为原作者注。⑥作者注。指作者为帮助读者理解而对术语、人物的介绍,或作者在行文中产生的联想和评论性文字。这样的注释后要写明是作者注。
我家的笨笨蛋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暗旦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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