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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IO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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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三月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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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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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晴whisper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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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阳北京

主要你没有体现出来 婚姻法比较 是与国外还是与国内的些比较?美国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比较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二、无效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穆斯林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五、离婚时共同的分割(一) 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二)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一)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1、 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2) 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3) 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4)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5) 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6) 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7) 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二)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一)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经济来源;(2) 父母的经济条件;(3) 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4) 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5) 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如某州的规定: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二)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且,根据相关法律,对子女离婚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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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喱小周

要英文的还是中文的?我这里都有。婚姻爱情描写???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庸俗无聊的“感伤小说”和“哥特小说”充斥着英国文坛,而奥斯丁创作的小说则是一反常规地展现当时尚未受到资本主义冲击的英国乡村中产阶级的日常生活和田园风光。她“是第一个现实地描绘日常平凡生活中平凡人物的小说家。她的作品反映了当时英国中产阶级生活的喜剧,显示了家庭文学的可能性。她多次探索青年女主角从恋爱到结婚中的自我发现过程,这种着力分析人物性格以及女主角和社会之间紧张关系的做法,使她的小说摆脱十八世纪的传统而接近于现代的生活。正是这种现代性,加上她的机智和风趣,她的小说能长期吸引读者。”[1]尽管反映的广度和深度有限,但对改变当时小说创作中的庸俗风气起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奥斯丁的小说在英国小说发展史上有承上启下的意义。???简·奥斯丁一生都是居住在乡村小镇,接触的人物以中小地主、牧师为主,观察的环境也以他们恬静、舒适的生活为主,在她的作品中,我们看不到有对重大社会矛盾的反映。有趣的是,尽管奥斯丁终身未嫁,但在她的作品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却是有关婚姻与爱情的描写。她以女性特有的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对细腻情感的把握,生动真实地描绘了简.奥斯丁周围世界的小天地,特别是绅士淑女之间的婚姻和爱情风波。简·奥斯丁的六部作品可以说都是以婚姻为主题的婚姻小说,虽然她的婚姻观不可避免得要打上时代的烙印,但也不是完全正统的。而比较清晰得展现作家婚姻爱情观念的作品,无疑要算《傲慢与偏见》了,这部反映婚姻问题的小说是作者最喜欢的作品,同时也是她最受欢迎的一部作品。在2007年3月1日的“世界书日”上,《傲慢与偏见》被英国读者评选为“十大不可或缺的书”之首。整部作品通过贝内特几个女儿的婚姻经历为基点,以伊丽莎白与达西的感情经历为情节主线,展示了18世纪中后期英国社会贵族阶层的婚姻状况。从某中程度上,也探讨了婚姻的内涵,因此此书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文学批评家马克肖尔这样评价《傲慢与偏见》:“《傲慢与偏见》及奥斯丁后期的小说会令愚顿者震撼。如她的见解能被认同,这个由愚顿者构成的社会必将脱胎换骨。”[2]???三、三段婚姻展现三重境界人们的择偶动机决定人们的择偶标准。择偶动机不同,人们的择偶标准也不会相同。自古以来,人们的择偶标准既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又不得不受婚姻社会属性的影响。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们择偶时要考虑对方的身体、经济、宗教、道德等因素。人们在选择婚姻伴侣时不可能只有单一的动机,而是几种动机同时存在,只是侧重点不同罢了。而这种侧重点的差异表现出来便是人们择偶标准的差异。???根据择偶标准的差异,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在其名著《1500-1800年英国家庭、性和婚姻》中将当时英国人的择偶动机分为四类:为了巩固家庭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为了个人的感情、友爱和情谊;性的吸引;激情之爱。[3]在《傲慢与偏见》里,作者所塑造出的几种婚姻关系,大都可以从中找到相符合的类型。例如夏洛特和柯林斯的结合,就符合“为了巩固家庭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这一类型。???简·奥斯丁用一种轻松的方式对《傲慢与偏见》里的婚姻与婚姻相关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诙谐的描述。男士们如何挑选妻子,年轻的女子以及她们的母亲如何为其挑选未来的夫君,构成了这部小说许多精彩的场景。在这部探讨婚姻关系的作品中,作者着力刻画了几种不同的婚姻和爱情关系,除了上面提到的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还有几对比较重要的婚姻:莉迪亚和威克姆;伊丽莎白和达西等等。尽管他们都走进了婚姻的围城,但是婚姻的幸福度却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奥斯丁笔下的婚姻,不仅涉及到感情,而且还和经济紧密相关。“凡是有财产的单身汉必定要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为了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4]本书的第一句话就点出了影响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金钱,然而果真是一条真理吗?我们对小说进行分析,可以将书中的婚姻划分为三种不同的境界,通过比较,我们就会有自己的判断。(一)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盲目的激情追求享乐???在《傲慢与偏见》中,如果要选出一桩最荒诞且最不被看好的婚姻,无疑就是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了。作者甚至没有正面交代二人是如何走到一起,继而出走的。只是简单的通过简和M·加德纳舅妈写给伊丽莎白的信,让读者了解情况的大概。两个人之间很难说有什么爱情,即使勉强有,也只能算是“肉欲之爱”产生的盲目激情。简·奥斯丁对他们的婚姻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莉迪亚的轻浮、卤莽和无知即使在小说的结尾也没有改变,威克姆的狡诈、野心和肤浅也使我们感到厌恶。理智、感情与道德可以说是婚姻精神层面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对婚姻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项,他们婚姻的失败早已注定。???婚姻的基础是婚姻最终成立的根据,决定着婚姻的特性。西方的婚姻更加注重性的因素,在他们看来男女的结合“主要报偿是性关系的满足。”长久以来,西方人有这样的观念,婚姻是为了爱情和寻求伴侣,还有的是为了性的和谐,避免孤独。莉迪亚习惯沉醉在男人的追捧中,而且一向用清不专,“只要受到人家的勾引,对谁都会上钩。”她对人的好恶,选择男人的标准,只是看对方的脸蛋漂不漂亮。当有漂亮的男人出现时,她的注意力马上就会集中过去。至于自己是不是爱上对方,她一点也不在乎,也更不会在乎对方是否真的爱她。???这种以性爱为基础的带有鲜明个人性的婚姻是缺乏稳定性的。婚姻是个人的事,与别人没有直接关系,这样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就比较容易,没有什么牵制和挂碍。爱情本身是不稳定的,是人类情感中最难以捉摸的部分。[5]韦政通说:“在所有的爱中,最强烈,最令人困惑,也是最缺乏稳定性的就是性爱。”所以建立在性爱基础上的婚姻总是包含着“隐伏的危机。”[6]而人的本性中又有“喜新厌旧”的倾向,因而更加重了建立在性爱上的婚姻的不稳定性。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既是个人的,又是根植于性爱的,它的不稳定性就成为必然了。加之西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比较受限。在这种环境下夫妻间的冲突所产生的情绪障碍很难获得疏导,日积月累容易造成不和,情感上就会出现创伤、裂缝。这种情感上的伤痕便无法弥合而全面崩溃,当做为婚姻基础的性爱消失,那婚姻自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傲慢与偏见》中莉迪亚和威克姆婚姻的前景,作者在最后一章含蓄得指出:“威克姆不久便清淡爱弛,莉迪亚对他稍许持久一些。”威克姆选择莉迪亚的原因,书中并没有详细指出,不过他之所以同意与莉迪亚结婚,金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威克姆是个不折不扣的花花公子,在与莉迪亚私奔前,曾经追求过金小姐和达西小姐,不是因为性,而是为了金钱。威克姆怀有这样的心态,与当时的社会风气不无关系。在18世纪时财富仍是社会中上层择偶时的重点,正如1727年丹尼尔迪福所抱怨的那样,“金钱和处女膜仍是人们考虑的目标。”同时威克姆做为地位稍底的中等阶级(lower middle classes),并没有大量的财产传承,因而更加重了他对金钱的贪婪。最终还是达西先生出面,替威克姆偿还了债务,并在莉迪亚名下的钱之外,又给了她一千英镑,并给威克姆买了个官职,最终换来了威克姆和莉迪亚的婚姻。“美貌与相貌平常的人一样,也得有饭吃,有衣穿。”可见在这段婚姻中除了盲目的激情,金钱也扮演了“关键先生”的角色。????(二)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向现实妥协???在《傲慢与偏见》中,金钱和爱情婚姻往往是形影不离,难分难舍的。小说里人们谈婚论嫁时总少不了金钱的影子,而阐述金钱对于婚姻的选择,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柯林斯牧师和夏洛特·卢卡斯的结合了。???柯林斯选择夏洛特做自己的妻子,显然不是因为爱上她,在柯林斯向伊丽莎白求婚时就已经详细阐述了他要结婚的理由:“第一,我认为每个生活宽裕的牧师(像我本人),理当给教区在婚姻方面树立一个榜样;第二,我相信结婚会大大增进我的幸福;第三—这一点或许应该早一点提出来,我有幸奉为恩主的那位贵妇人特别劝嘱我要结婚。”因而当柯林斯像伊丽莎白求婚遭到拒绝后,他毫不犹豫的把结婚对象转向了夏洛特小姐。柯林斯急着结婚,并不是出于个人需要,只是在完成他所崇拜的德布尔夫人(达西的姑妈)布置的一项任务,只要结婚了就算完成了任务。至于结婚对象是谁,对她是不是有感情这些并不重要。而且夏洛特小姐还算是贵族出身的小姐,也算是门当户对,这就已经足够了。???柯林斯这个人并不懂得如何去爱和经营婚姻,他看上去有些笨拙可笑,缺少男子汉气概但又很自负。他的婚姻一定程度上是遵循了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婚姻理念:“凡是有财产的单身汉必定要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为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夏洛特·卢卡斯可以说是《傲慢与偏见》里有头脑并富有理性的一位女子,是她最先看出达西对伊丽莎白有意,并且向伊丽莎白表达她对简和宾利感情发展的担忧(事实证明她是正确的)。夏洛特的聪明伶俐令人印象深刻,可更让人感叹的是她对自己婚姻选择的那份精明。她清楚得认识到了当时英国社会中上层阶级婚姻的普遍本质:物质因素是18世纪至19世纪英国社会的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卢卡斯家族也算是属于贵族阶级,在16至18世纪期间,英国贵族“婚姻并不是为了满足个人心理和生理需要的私人结合,而是一种确保家庭和其财产永存的制度性策略。”[7]贵族的婚姻很大程度上要服从家庭的利益,他们非常注重婚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许多处于经济困难的贵族来说,尤其如此。因而,属于破落贵族家庭的夏洛特没有多少可观的嫁妆,也无法攀高求贵,被迫嫁给柯林斯实际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且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这也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时代,男女不平等,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法律规定,女性不拥有财产继承权,家庭生活被认为是最适合妇女的天地。妇女要生存,要获得生活上的保障和“财政保证”,婚姻是捷径也是唯一的途径。这就导致了当时的婚姻不仅仅是作为爱情的归宿,还会是“谋生”的手段,也就难免出现一些看似荒唐的事。“并且,马克思(和贝尔)曾说,妇女在和男人的关系中的地位使我们可以判断出一定特定社会自由和不自由的程度。[8]???夏洛特是何等聪明的女子!她早就看出了柯林斯先生既不通情达理,又不讨人喜欢,同他相处实在令人厌烦,而且他对她的爱也一定是“镜花水月”。但是她还是选择了他做丈夫,因为夏洛特选择的这种婚姻,总归是女人最适意的保险箱,能确保她不至于挨冻受饥,也不用担心丈夫变心,至于婚姻幸福与否则就要放到次要位置了。所以在伊丽莎白拜访朋友的时,发现“柯林斯先生有时说些让夏洛特实在难为情的话”“夏洛特一般总是明智地装作没听见。”而且夏洛特也并不把他放在心上,单独带妹妹和伊丽莎白参观住宅,而且她也非常高兴。似乎如果柯林斯不存在,就真有一种舒适的气氛。这就是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很显然成就这段婚姻的关键就是金钱。对柯林斯来说,这样的生活让他很满足,婚姻的“目的”也已经实现。而夏洛特“用什么手段驾御丈夫,有多大的度量容忍他,不得不承认,事情处理得相当不错。”这样的一种靠金钱财富维持的婚姻虽然并不完美,但毕竟也是一种婚姻。???在这桩婚姻里,夏洛特和柯林斯之间是没有温暖和幸福的感觉的,只是枯燥平淡的生活着。也许只有当他们孕育出下一代时,彼此才会产生一种爱—对下一代的爱,对孩子的关心呵护,到那时他们的婚姻也许便不这么乏味。奥斯丁并不欣赏这样的婚姻,透过文字可以感觉到她对这种婚姻的嘲讽之意。但以我们现代的视角来看,夏洛特做出这样的选择,也是迫于现实的无奈呵。岁月不留人,对她这样一位老姑娘来说,有一个归宿似乎才是最重要的。我们当然不会赞赏夏洛特的选择,但能否试着对她多一分的理解和宽容呢????(三)伊丽莎白和达西:情投意合,理智与情感的完美结合????16至18世纪英国上层阶层的择偶标准一直没有多大的变化,注重婚姻的物质基础,强调门当户对,但是并不否认爱和感情是婚姻的前提。历史学家埃里克卡·尔森考察了英国都泽时代城市及乡村民间的婚姻状况,肯定地认为:“爱是至高无上的。”麦克法伦的研究也表明,至少从16世纪以来,爱或感情在人们的婚姻生活中占比较重要的位置。[9]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是《傲慢与偏见》中最美满、最成功的理想婚姻,?? 二人的结合是真正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的。????伊丽莎白在贝内特家中排行老二,她虽然没有简那么娇好的面容,却也出落的亭亭玉立。更难能可贵的是她不但聪明伶俐,活泼可爱,而且还有如出污泥而不染的白荷,有着丰富的个性和内涵。伊丽莎白认识到了当时社会上以财富和社会地位来谈婚论嫁的风气,自己最好的朋友的婚姻也不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但她并没有迷失自己,而是选择继续勇敢地追寻自己的爱情。正是伊丽莎白的这种不凡的谈吐和高贵的情操吸引了达西,让达西对她渐生爱意。这也体现出英国的传统的择偶观念,因为在美貌、血统和财富之外,社会上层也一直注重性格和美德。一直以来,英国的行为指导书和民俗都强调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婚姻中的重要性。???按理说伊丽莎白和达西结合是郎才女貌,天作地设的一对姻缘,不应该有太多的曲折才对。但两个人在性格上都有各自的弱点:伊丽莎白是一位中产阶级的小姐,受过中等教育,是一名绅士的女儿。但同贵族阶级相比家庭地位还是低下,亲友又是没有教养,常常在公共场合丑态百出,使她自惭自愧,在这样的环境中就为她性格中的偏见奠定了基础;而达西性格偏内向,不喜欢和陌生人说话。再加上他出身豪门,拥有巨额财富,难免会给人以傲慢的印象。两人刚开始接触时,对彼此的印象都不好。但随着接触的增多,渐渐地被伊丽莎白的美丽和可爱所打动,尤其是她机灵的头脑和诙谐更是深深吸引了他,尽管他觉得伊丽莎白出身不算高贵,看不起她的家庭并认定自己向伊丽莎白求婚,已经是降低了要求,违背了自己的意志、理智,甚至是违背人格来做的。他认为身份低微而又缺少金钱财富的伊丽莎白一定会对他这样身份的贵公子表达爱意而欣喜若狂的接受。但是当他“自以为肯定会得到个满意的答案,…脸上却流露出一副稳操胜券的神气时,却激起了伊丽莎白的怨恨,并断然拒绝了他的求婚,还毫不留情地指责他的傲慢无礼。这里表现了爱情对于婚姻的崇高意义:哪怕再富有、再英俊,如果以一种居高临下甚至“傲慢”的姿态对待另一方时,那两者是很难产生爱情,没有爱情就不会再有婚姻。后来达西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他接受了伊丽莎白的指责,并改正了自己傲慢自负的缺点。而且在达西挺身而出,解决了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危机”后,也赢得了伊丽莎白的尊重,并逐渐接受了“悔过”的达西,两人之间终于产生了真挚的感情,并最终结成了美满的姻缘。???培根就认为人们在选择妻子时不要太注重财富、美貌、利益、高贵等,而应该考虑“思想上的虔诚品质,她父母诚信、她的美德、她的持家能力,她的善良的性情。”伊丽莎白尽管不具备“她的父母诚信”这个客观条件,但其他几个要求伊丽莎白都具备了。也是因为如此,达西才会努力克服自己的“傲慢”,真正得对待爱情。“即使自恋一开始真的是自高自大,它也能够变成一种健康的且值得称道的生命态度。这种情况,在奥斯丁的《傲慢与偏见》中达西这个人物上就曾发生过。这个自负的男人,虽然看起来自命不凡,顾景自怜,但他还是能够通过别人的眼睛来观察他自己。”[10]伊丽莎白最终与达西结成美满的婚姻,是她对改过的达西产生了真挚的爱情,而不是达西早就拥有的金钱和地位。其实在这个时候,即使达西没有巨额的家产,伊丽莎白还是会嫁给达西,就像恩格斯所说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金钱在《傲慢与偏见》中无处不在,即使在伊丽莎白和达西的爱情中也不免掺杂着一点金钱的因素。在外人看来,伊丽莎白如同捡了一个金元宝,就像贝内特太太喊道的:“每年有一万镑的收入,可能还要更多!阔得向王公一般!”先前对达西先生的不满与愤怒,早已经抛到九霄云外了。对自己二女儿的这桩婚姻举双手赞成,假如可以,这位可爱的太太恐怕连双脚都会举起来。但是,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婚姻之所以超脱于书中描写的其他几桩婚姻,就是因为两人不但品德高尚,而且是真心相爱。??四、永恒的话题:追求美好婚姻???“It is a truth universally acknowledge,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 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这样的开头设计,简·奥斯丁是有深刻寓意的。钱财和婚姻密不可分,这点作者并不否认。要保证一家人幸福安康,最根本的还是需要财富做基础的。而对于金钱主导婚姻这一观念,奥斯丁是持批判态度的,但是她没有以社会批评家的身份揭露社会的本质,也没有采用激进艺术家的极端手法。她的讽刺既辛辣又轻松诙谐,既深刻又流畅自然。通过几桩婚姻的描写,她揭露了当时社会中金钱利益在婚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人的感情会受到它的控制。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不仅完全是受金钱的左右,而且两人的结合,最初也只是因为低俗的肉欲的吸引。这样的婚姻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幸,更会给各自的家庭造成伤害,简.奥斯丁最为反对这样的结合。对于夏洛特和柯林斯充满了现实色彩的婚姻,作者也是不赞成的。不过通过描写,我们也认识到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人的感情不得不服从于金钱的无奈(其实在当今社会又何尝不是如此?)。让读者对他们多了一丝的理解和宽容。正如马克思主义批评家大卫.马柯斯在谈到人类行为的经济性时曾说:“简·奥斯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比马克思更早的马克思主义者。”???那是否婚姻就是以经济因素做为衡量的标准呢?有人问苏格拉底是否要结婚,得到的回答是“无论你怎样做,你都会后悔。”[11]简·奥斯丁以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婚姻为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金钱固然重要,“没有金钱的婚姻是愚蠢的。”如果没有一定的金钱做基础,再真挚的感情也会在漫长的时间中受到考验,甚至会走向破裂。但是作者也同时指出“没有爱情千万不能结婚,”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无疑是“奥斯丁推崇的婚姻模式。”在书中作者不仅给了两人一个幸福美满的结局,并强调了通过这桩婚姻,使许多人都发生了改变,如贝内特太太,后半辈居然变成了一个通情达理,和蔼可亲,见多识广的女人。尽管奥斯丁塑造的这桩婚姻带有一些理想主义的色彩,世界上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不过她正是以此来表明了她对金钱和爱情在婚姻中孰轻孰重的看法—爱情更为重要。???奥斯丁的时代已经远去了,但人们追求美好婚姻的共同人生诉求却没有任何改变,而且还愈加强烈。《傲慢与偏见》中诠释的婚姻观念也没有完全脱离我们的实际,还给现代人带来某种启迪。在2005年初,英国BBC4台在读者中开展的一项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在英国社会对女性影响最大、曾改变女性世界观(主要是爱情婚姻观)的文学作品,《傲慢与偏见》位列第一。与小说塑造的情节相似,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在谈婚论嫁时,何尝又不是进行着爱情与金钱的权衡呢?在面对婚姻的时候,人们总是有自己的选择,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以后的人生做出打算。现代社会的人们是像莉迪亚和威克姆那样沉迷于激情,追求一时的快乐呢;还是安于现状,过着夏洛特般枯燥生活呢;还是大胆追求自己的爱情,为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而奋斗,成为“伊丽莎白”和“达西”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论做出怎样的选择,也许都会有自己的理由。这也许是奥斯丁通过《傲慢与偏见》为我们留下的永恒的话题吧。致? 谢???论文终于完成了。在此之际,我思绪万千。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侯翠霞老师,在这几个月的论文写作过程中,我得到了侯翠霞老师的悉心指导,在关键之处对我进行点拨,并在我查阅资料时候给予了巨大的帮助,使得我的论文顺利完成。其次我也要感谢我的同组同学,在每一次的小组讨论中他们都给我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开拓了我的思路,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总之,这篇文章的完成,不是靠我一个人的努力,而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参考文献[1]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合作编译.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1986:45[2]Bloom Harod.Jone Austen’s Pride and Prejudice[J].Oxford:Oxford university 2001,7:5[3]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M].Penguin Books,1979:181~183[4]Austen Jane.傲慢与偏见[M].孙致礼,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1[5]李桂梅.略论现代中西婚姻基础[J].伦理学研究,2006,7:8[6]韦政通.中国的智慧[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250[7] Keith Wrightson ,English Society 1580-1680[M].Rutrers Univereity ,1982:80[8]路易·阿尔都塞.[M].唐正东,吴静,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314[9] Alan Macfarlane,Marriage and Love in England:Modes of Reprdaction 1300-1800[M].Oxford Basil Blackwell,1986:156~158[10]艾温·辛格.[M]郜元宝,译.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50[11]克尔凯·郭尔.[M]阎嘉等,译.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40或者可以直接去这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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