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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你写好了吗?不妨来看看参考论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法视角解读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少,但真正落实到民法责任上的却难以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执行,同时由于监管层面失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探讨了从民法视角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人问题,解决食品安全受害者的补偿和赔偿等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过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应当建立对消费者及受害者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相结合的完善的赔偿机制。对于精神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赔偿依据,完善赔偿范围。通过将实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赔偿等有机结合的方式给食品安全受害者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同时给予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相应惩罚,为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拉响警钟。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
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恐怖袭击事件后提出的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它源于联合国提出的集体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不同国家对其态度不一,因此先发制人战略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始终得不到确认。实质上,在国际实践中,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必须意见统一,从实践中严格限制先发制人战略的滥用,要明确自卫权理论,不脱离原有的自卫权制度;在国际社会上,必须加强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体制上的作用,保障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合法发展,不断完善先发制人战略。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政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恐怖分子,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主权。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益。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主权。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赤裸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主权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联合国在在宪章中也明确规定: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
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二战后,战争给人们的心里留下阴影,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在《联合国宪章》里规定了集体安全体制,成员国内国家不能私自发起战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重要作用。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实施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私自行使自卫权,并且对他国使用武力。美国撇开了国际法,以自己的意志专断独行,利用其在大国地位随意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难以对美国产生威胁和对其行为的限制,这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重大的破坏。
三、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合法发展及完善
(一)明确“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权,它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独立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限制的话,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起战争的武器。因此,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先发制人自卫权”在美国的手里是非法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运用到它,问题决定于事实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确实将要遭受危险,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2]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由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自卫权并非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要明确规范它的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制所服务
(二)借鉴WTO中有关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WTO的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国家自卫权也类似于此,它是指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危险即将来临之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来保护国家的主权完整。WTO的保障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另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效仿。危险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经到来,另一种是即将到来,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了现实,那么带来的损害将非常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对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都会同意行使合法的自卫,对危险给予消除或者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限制的实施,因为对于未来的危险应当给予一定的预防,只不过要谨慎的行使,避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滥用从而对另一国造成侵害。因此,先发制人自卫权可以得到运用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必须得到监督。
(三)联合国建立相关程序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随着先发制人战略不断被使用,使国际秩序处于严重动荡之中,给国际社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战略,大多数国家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都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必须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强化安理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上的权威,从而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如我国明确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的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总理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提出,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来处理国际事务,遵守规则,从而做到维护世界和平。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都提出了自身的主张,但是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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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是20世纪末兴起于北美的一项会计学与法学交叉边缘学科。它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学科的方法,处理相关的需要运用会计与法律知识解决的实际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摘要:
法务会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学科,是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会计领域备受关注。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有一套自身的理论结构框架,其主要目标、基本要素、构建原则以及理论假设都是这个理论框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必要性,针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做了具体分析,以期为法务会计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务会计;必要性;理论结构
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融入了各种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渐趋于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便是法制化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项发展工作的重点。在此过程当中,各种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无法避免。法务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扩充套件所造成的严重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
一、法务会计简述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因美国的股票舞弊和信贷行业丑闻,法务会计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从那以后,欧美各国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我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起步较晚。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学科,具有会计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与此同时,法务会计又融入了不少法学的理念和方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部分法学的属性和功能。由此可见,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叉渗透成就了法务会计,其以一门边缘学科的身份在不断探索中得到发展。历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由于侧重点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其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就不同。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虽然各专家学者侧重点及其表述方法可能会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却是一样的。有国外学者指出,法务会计的含义是通过其功能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结合法律鉴定处理企业问题与财务事实之间关系,二是其常常被用在法庭之上。在我国,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解释也有两种。一种是指在法律准绳的规范下,综合利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另一种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专家学者而言,指其针对一些仍处在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将此作为法律鉴定的依据,是一种专门提供法庭证据的新兴行业。综上可知,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都始终是围绕法律和会计这两门学科进行的。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最终是为法律服务的,经常被作为法律鉴定或者被用于法庭作证之上。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浅析
一市场经济体质发展的需要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加重了企业的决策资讯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会计资讯的依赖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资讯的用途。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会计工作发生了极大变化,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逐渐丰富。无论是企业还是市场对会计的需求都逐步变得多样化,传统的会计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得不做出创新,寻求新的出路。基于这一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得以提出,不少传统会计都开始向这一方向转型。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出现及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弥补会计与法律两种学科局限性的需要
会计的规范和法律的规定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很多时候都会造成预期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会计工作结果与法律实施之间存在一定偏差。经济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新型的业务不断涌现,各类经济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规定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更加突出,单纯依靠会计学或者法学是无法做到综合解决此类问题的。所以,法务会计应运而生,集两家之所长,综合解决相关问题。
三解决会计资讯失真现状的新方法
会计资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能够连线投资者与经营者,这就要求会计资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各种经济舞弊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以一种病态的趋势在蔓延,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轻则破坏社会风气,重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诱发程度各异的金融危机或者财政风险,使得市场经济不能稳健发展。法务会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协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法律纠纷。
四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普遍存在的资讯失真状况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各种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这种资讯失真的情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完全不符,违背了相关思想理念。法务会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简析
一主要目标
法务会计的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的基础而存在,其在该理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是决定该理论结构框架中其他要素的关键要素。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体系决定了只有法官才享有决定鉴定与否及其具体鉴定事项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当事人,虽然享有提出建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权利对此作出决定。法务会计的最终目标是对在经济纠纷中出现的具体财产权益事项作出鉴别和鉴定,以便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提出相关的会计分析证据以及详细的鉴定意见,以此协助此纠纷中的相关者例如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等能够正确做出判断。此处的鉴别是指对财产权益取得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所有权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存在舞弊欺诈现象。而鉴定则是指再次确认和再次计量所获得财产权益的数量以及金额。一般在具体事务过程中,是很难将鉴别和鉴定这二者分开,进行单独行动的。鉴别与鉴定之间联络甚密,主要体现在鉴别能够为鉴定指出具体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方向,而鉴定又能够为鉴别提供一定的资料支援。活动领域、业务性质都是其目标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如果将活动领域作为划分法务会计的基本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出司法会计、理赔会计、税收会计和物价会计等。这些不同各类别的会计在其基本工作内容上具有明显差别。如果按照会计从事业务的基本性质进行分类,则可以将法务会计划分为法务鉴定、诉讼支援和法务调查者三个类别。税收理算会计,其目标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以原有的会计核算资料或者原来的财产数额等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相关税法要求,对各种交税行为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严格界定,合理准确地调整相关计算税基,使用正确税率以确保各纳税义务人已经交纳了所有应交税额。法务会计调查,是对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而言的,指其甄别和调查各类经济活动中是否有舞弊欺诈的现象存在的一个过程。法务会计是为了防止舞弊现象而产生的,由此可知,调查舞弊现象是最重要的法务会计业务。此处的舞弊是指发生在公司内的诸如员工舞弊、管理层舞弊、内外勾结舞弊以及供应商舞弊等各种舞弊案件。法务会计师可以由 *** 、公司或者律师专门聘请,通过依法检查公司账簿,约谈相关人员,对存在的舞弊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基本要素
字典中对于要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指构成某一事物所必不可少的各个因素,二是指组成某一系统的各个基本单元。要素和系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素可能成为系统,系统也可能成为要素。比如,一个要素对其所在的系统而言是要素,但是对组成其的各个要素而言,则成为了系统。各要素在系统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接,其会按照一定比例自动联络成为一定结构,形成系统,而该系统中的性质,大多由这些要素的性质决定。如果系统中某一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的差异太大,便会使其自行脱落,或者导致其出现被清除掉的后果。法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是构成法务会计系统的基本单元,其各单元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务会计系统的性质。法务会计包括法务会计的需求、供给、物件、规范以及报告这五个基本要素,供给、物件等五个要素构成了完整的法务会计系统,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第一,法务会计需求。众所周知,有需求才会有产品,才会有服务,有市场。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 与之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法务会计也不例外,其产生同其他服务一样,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务会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而这种需求并非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在由多方面的社会原因造成的。 *** 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务会计的发展速度。第二,法务会计供给。法务会计的供给方怎样才能够充分满足需求方的各种多样化需求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在法务会计相关需求得以确定之后,一定会出现一个能够满足该社会需求的社会团体力量,这一社会团力量会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舞弊审计师便是这样一个专业的社会团体。除此之外,不少专业的调查机构和部门的协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第三,法务会计物件。是指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会计资讯相关资料以及通过其反映出来的各种经济活动。第四,法务会计规范。此处的规范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是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范也相当于一种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约束及引导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务会计的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标准准则以及各种制度条例的指导下开展。第五,法务会计报告。是指相关法务工作人员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等资料进行解释分析之后,所形成的一份书面形式的带有专业判断性质的结论性档案。
三构建原则
法务会计理论主要包括其相关概念、原理和假设,而法务会计实务则是指其程式、方法和技术。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这一部分即是指法务会计的构建原则。法务会计作为法务理论与法务原则的结合体,是一种理性认识。在对法务会计概念、假设和原理进行一定推论便可得到法务会计原则,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之上的,故而,可以说其是一种偏理性的认识。这一种理性认识,是建立在多种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客观性原则。在法务会计中也被称为真实性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的法务会计实践中,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反映事实情况,强烈反对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做法。第二,合法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工作时,必须以《公司法》和《会计法》为指导,按照其中的具体章程办事。第三,独立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独立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进行相关调查和出具各类相关判断或者意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不能因为个人成见破坏相关分析或者判断的客观性。除上述原则之外,法务会计还具备先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保密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四理论假设
法务会计假设是法务会计理论构建的基石,其具体理论假设主要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可确认假设、独立性假设和可信赖假设。其中,常见的有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和可确认假设。经济责任关系假设的具体理论中所包含的责任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种义务性的关系,具体是指受托人按特定要求对承认委托人的,答应对其经济资源进行经管,并适时向其报告具体状况的一种关系。二是指一种由于签订经济合同而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可确认假设是指经济犯罪或者舞弊欺诈行为是能够通过收集相关评价证据,获取相关讯息,再对这些获取到的相关资讯进行验证,便能使其得到确认。该假设强调,任何经济犯罪或者舞弊行为的犯罪痕迹都是有迹可循的,只要法务人员合理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便可从中获取证据,揭露其经济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然其理论系统结构体系还不算完善,但却发展迅速。法务会计工作师在开展法务会计工作时,一定要以其具体原则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各项章程,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不断完善,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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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
摘要:
在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中,税法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该课程教学处于师资缺乏、课时紧张、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教学方法单一的困境,应在引进培养师资、充实课时、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丰富教学形式方面对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做出改进。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援,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薰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络,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络,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络。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定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巨集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 *** ,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代理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络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④⑤王开宇.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问题探讨——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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