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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刑事责任风险及防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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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刑事责任风险及防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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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一)、何谓刑事法律风险: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刑事责任主体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风险,也可以说是刑事责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这种风险一但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及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二)国企高管的范围:所谓国企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笔者认为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广义的理解;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将其列入高管人员。由于公司章程可以扩大公司高管人员的范畴,因此,公司其他重要门部的负责人同样也可以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也就是说国企高管不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由企业内部按照管理体制加以确定。二、 目前现状简析目前,在国有企业领域的经济犯罪屡见不鲜,我们经常在报纸、电视、网络等褚媒体中看到某某国企高管落马的报道,冲击着我们的视野,敲打着我们的神经。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他们认为如果自己主动提及此事,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更有甚者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己做事“光明磊落,身正不怕影子斜”,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必要主动防范。事实上这种想法是十分危险的;关于国企高管犯罪的情况总结起来大致存在两种:一种是为了企业和个人利益,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另一种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很多时候,企业高管们虽然能坚决杜绝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他们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忽视了可能给自己引发牢狱之灾,或者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法律风险。往往一世英名毁于一旦;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案,河北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深圳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劳德容滥用职权案等等,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聩,发人深省;为了明晰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中的犯罪“红线”,正确识别刑事风险点,避免陷入无意或被动犯罪,是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者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头等大事。三、 国企高管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原因分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等重大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部分人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他们的行为不仅仅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刑事责任;关于国企高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中;而仅仅一部《刑法》涉及国有企业高管的罪名就达88个之多,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比如在企业设立、企业治理、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用工、知识产权管理、国企改制、融资并购、企业解散、税务管理等各领域,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就其根本原因是高管们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所致。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两个条文: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实行的是双罚制,国有企业高管就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刑法分则来看,国有企业高管可能涉嫌的罪名大都集中在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等;但是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几个罪名也应引起重视:比如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诸如以上法律规定,往往会因为企业高管的“疏忽”招致牢狱之灾;笔者曾经在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非常值得高管们反思:李某担任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私设小金库,将小金库里的钱款借给了单位人员买房子,还将单位用于招待的烟酒用于儿子的婚宴,并且私自收受别人馈赠的代金券现金等,因此他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尽管其涉案金额总计不到20万元,却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如果他稍加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触犯刑律。四、刑事风险预防措施国企高管刑事责任风险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宏观全局, 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壮大,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种种犯罪“因子”极有可能聚合成“核弹”,随时可能“爆炸伤人”。许多企业高管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日常可以说呼风唤雨无所不能,他们自以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甚至还有自己的“保护伞”,因此他们往往把法律当“儿戏”。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许还存在着“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的错误意识。因此他们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地给自己“制造枷锁”。还有一部分靠自己“闯出来”的企业高管,把企业当成一手带大“孩子”,为所欲为,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敬畏,心存侥幸,天真地认为“法网恢恢,疏而有漏”。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高管,他们确实既不懂法,又无法预见或者判断当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非常令人遗憾地走上了犯罪道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看出:重视开拓、重视权力,而轻视法律、轻视规则,这是非常危险的。前面我们提到的几位企业高管一生驰骋商海,甚至制造了商界一个又一个的神话,然而,面临司法机关调查时,财富大厦却轰然倒塌。有多少名噪一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得个锒铛入狱、最终身败名裂的下场,究其原因还是法律风险意识不高,也就是说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是他们可能受到刑事追诉的最主要原因;以上说了那么多,相信各位国企高管已经从中找到了避免刑事风险的最佳答案了,那就是: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聘请一位律师作为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多位律师成立一个法律顾问团为企业和企业高管保驾护航。

供应链风险及防控策略研究论文

你如果真的不会写,那就可以参考下我的这些方向,也可以作为自己的论文研究与分析,都行。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合作,会因为信息不对称、信息扭曲、市场不确定性以及其它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各种风险的存在。为了使供应链上的企业都能从合作中获得满意结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规避供应链运行中的风险,如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共享性、优化合同模式、建立监督控制机制等,尤其是必须在企业合作的各个阶段通过激励机制的运行,采用各种手段实施激励,以使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有效。一、供应链环境下的风险二、企业面对风险的态度1、风险爱好型企业2、风险厌恶型企业3、风险中性型企业三、企业面临供应链风险时的防范措施1.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优化决策过程3.加强对供应链企业的激励4.柔性化设计5.风险的日常管理6.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挺好做的,能搬忙写

是多少字的论文呢,朋友

风险防控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 金融脱媒趋势下,商业银行增长模式由资本依赖型逐渐向低资本消耗型转变。资产托管业务占用资本少,除了稳定的托管费收入外,还增加了稳定的资金沉淀、创造中间收入,创造结算、结售汇等多项连带收益,业务协同效应显著,成为银行首选的战略性中间业务,综合贡献度不断提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自1998年至今,业务规模越来越大,服务范围越来越广,客户类型越来越多,市场参与度越来越深,这些都对托管业务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托管业务存在的一些风险点作了分析,尝试提出相关对策,希望能对托管业务的稳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银行;托管业务;风险;防范

一、托管业务简介

(一)托管业务是什么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作为现代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资产托管行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引入了托管机制,这种机制在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管和交易效率,保障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收入稳定、不占用经济资本,特别是托管资产由于监管要求需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应对各类情况,这类资产往往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成为难得的稳定、量大优质存款。此外,托管业务部门还能建立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内部资本、渠道和项目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面对新的市场竞争格局,纷纷看到托管业务的优势,对这项“资本节约型”的中间业务,均不遗余力的加强投入,提升托管业务战略地位,促进经营结构向轻资产转型。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元人民币,达103。5万亿元,同比增长53。6%。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增速始终保持在50%以上,并有逐年上升的态势。在行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市场参与主体也在不断扩充,国内拥有公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现已达27家,其中稳居第一的工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已达13万亿元。

(二)托管业务的关键点

资产托管业务主要服务于资产管理行业,是连接投融资市场主体的重要平台和纽带,其关键点主要在于:客户的多样性。近年来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日益丰富多元的托管客户资源,从最初单一的基金管理公司扩展到保险公司、券商、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等等。服务类型多。托管业务主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五个方面的基础服务。还可提供外汇交易、公司行为、风险绩效、会计外包等增值服务,这类增值服务往往成为托管行竞争客户的焦点。涉及面广。托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投资品种,涵盖境内境外市场。需要面对我国金融业全部的监管部门,从人行、保监会、银监会到外管局,甚至还包括劳社部。操作的复杂性。托管业务的特点是数据量特别大、报表种类特别多、市场规则特别复杂、客户订制特别多、准确及时性要求高。

二、托管业务的风险点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托管业务也迎来了广阔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业务系统风险

目前大部分托管行都在使用外购的托管业务系统,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进行集中的系统管理和数据共享,自动化程度和批量处理能力较低,在市场快速增长的背景下系统已勉力支撑、不堪重负,而且饱受到逐渐积累的各种补丁的困扰,成为业务发展的瓶颈。无法满足各类新兴创新型产品的要求,大大影响了业务效率和质量,同时增加了操作风险隐患。部分个性化需求由于外购系统内在的系统架构局限无法实现,客户往往会因为托管行无法提供某些功能服务而转投他行。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托管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由于不熟悉业务系统功能和流程要求,在数据齐备前进行了操作,导致数据错误;录入的数据有误,而复核人员又没有检查出来,依据错误的录入数据进行操作,导致出错;数据齐备且无误的情况下配错了规则,调用了错误的功能,从而导致计算结果错误;业务系统停摆无法正常使用;归类错误,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分错了类型。

(三)制度建设风险

资本市场发展飞快,容易出现真空地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尚未形成对托管产品、流程的全覆盖,个别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补充。以P2P托管为例,现有制度基本未涉这个领域。监管发生变化后,制度未作相应变更,一些规定难以有效落实,例如监管部门陆续取消审批制改备案制,不再有产品批文,分行便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为托管产品刻章。

(四)内部管理风险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较大的法规和监管差异。证监会的规定在保险资产这边就可能被认为不适用,同样,直接采用保险法规去规范企业年金也是不合适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托管资产所属资产类型及其归口的监管部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业务人员配置不足,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面对日趋繁多的托管业务要求,托管业务工作量不断增加,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员素质及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准入与审核机制不明确,分行越权办理业务、合同签署不规范;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声誉风险

托管业务中,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除了要接受监管部门质询外,还要信息披露公告。例如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净值错误公告上,托管行是和管理公司一起登在报上的。一旦有这样的公告发出,对托管行的声誉是不小的打击。托管业务系统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某个环节上的一个重要数据错误很可能会造成大面积错误,也会给托管银行的声誉蒙上阴影。

三、风险防范的对策

商业银行如何确保托管业务运营规范、做到零失误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从系统、制度、管理等多方面着手,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防范托管业务风险:

(一)业务系统支撑有力

应从业务实际出发自主开发全行集中、统一的托管业务系统,用系统来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监控。切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特征,强化信息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力求托管业务系统的硬件设备运行稳定,软件应用功能、数据处理准确可靠,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在系统架构层中就嵌入风控设计。实现外部数据统一接入、内部数据统一管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有效控制数据风险。系统升级前必备回退机制,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应回退到上一版本,重新测试成功后方可再次升级。切换新系统时应设置足够长的并行过渡期,通过并行结果核查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修正并优化,特别是检查各项风控措施是否到位落实、需求是否得到准确有效满足。

(二)规范操作常抓不懈

对托管业务的履约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在履约管理、规范操作方面加强执行力度。建立奖惩机制,对规范运营、小心谨慎、注意防范业务风险的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没有责任心等行为予以警告、通报。在纠错机制、业务连续性方面也要有充分的准备,制定有完备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的定位,并及时实施解决方案。遵循全面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业务系统、岗位人员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要求业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熟悉系统流程避免出现顺序错误甚至遗漏,对重要数据和参数必须执行复核和定期检查机制,贯彻统一的分类和操作标准并遵照执行。在人员配备方面,应根据业务需要配齐必要的人员,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托管队伍。

(三)制度建设持之以恒

要建立有效的托管业务管理体系,核心是制订统一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凡有业务必须制订相应的具体制度,不能形成制度上的缺项。在深入了解监管政策、法规以及产品运作模式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首要任务是制度建设。建立托管业务制度定期梳理机制,检查是否完整齐全、是否需要变更修订。对市场上影响托管业务的信息,能够快速反应和并开展逻辑分析,尤其是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和新产品的出现,应提前做好业务影响分析,认真准备应对工作,例如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的分析,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将新法规、新政策的要求直接反映到托管业务流程和制度的调整上。建立沟通渠道。完善托管业务问题报告制度,明确汇报路径和程序,畅通解决问题的路径。各机构在运营中有疑问或改进的建议,可以找到具体负责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反馈。避免出现由于职责分工、报告路径不清晰,出了状况不知道找谁。打造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体系,需要凝聚整个托管条线的合力。

(四)基础管理做实加强

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落实。托管行各机构需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运用科学有效的业务流程,做到用制度管人,用流程管事,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对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将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把好产品业务审查关。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业务,不能盲目开展,要考虑是否能够有有力措施确保合规,吃透监管政策,加强风险识别,合规开展业务。建立定期自查机制,以问题为导向,自我发现、自我纠正问题。要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工作,特别是对容易出现风险和以前检查出现过问题的方面,要加大自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建立全行抽查机制。增加内部检查频率,检查内容覆盖全面,特别是对行业中新出现的问题要予以特别关注,对照分析做好自查工作,不犯简单、低级和重复的错误。建立检查通报和检查问题跟踪制度,以便对整改事项进行持续追踪,确保落实。特别是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汲取教训,做到了认真全面的整改。已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抓紧完善、补齐短板。

(五)合规意识时刻绷紧

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所有的托管业务行为都应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这是托管业务经营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生命线。必须意识到托管业务风险不仅关乎个人的职业前途,更关乎商业银行的声誉,一定要秉持风控优先的理念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加强合规风控教育,大力倡导合规风控理念。注重培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各种线上或线下培训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建立从业资格必备机制,各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确保其熟悉托管业务政策要求和基本理念。定期开展考核,强化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将合规风控持续化、常态化,避免发生有损托管行声誉的事件。资产托管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空间最大、创新领域最广的新兴业务之一,要更好地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必须贯彻“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能够稳健高效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2013[2]银行业协会。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16),2016

[3]孟杨。上半年工行资产托管规模达13万亿元[N]。金融时报,2016

[4]孙学立。我国P2P借贷模式及其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4

[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公告[N]。证券时报,2013

[6]蒋先玲,徐晓兰。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J]。改革,2014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研讨论文

摘要: 当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迅猛,这与中小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有必然关系。然而我国中小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依旧偏重导致税务风险的逐步提升,税务风险会对中小企业的生产与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性影响并会导致破产、倒闭。因此,税务风险防范与管控对于中小企业意义重大。本文对于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概述、分析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并阐述相应的对策从而使得中小企业有效地降低与控制税务风险以及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控

1引言

中小企业不仅促进了经济、税务、就业率的增长并且社会并且为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和中坚力量。一方面,作为中小企业而言,其发展趋势与生存状况面临着种种挑战,税收负担过重依旧偏重导致税务风险的逐步提升。税收负担过重具体表现为:名义税负偏重、实际税负重于名义税负,而过重的税负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未能遵守国家税务法律从而致使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样会对中小企业利益、社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管理者们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与措施,真正意义上防范与化解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

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概述

2.1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概念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使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2.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特征

(1)税务风险的一般性。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存在一般性。基于税收制度的强制性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之间的一般性矛盾,造成了企业和相关税务部门间产生的信息不对等的现象。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决定了财务部门的缺乏或是财务部门专业化管理能力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税务风险的一般性的存在。因此,中小企业税务风险是常见且难以做到彻底性规避。(2)税务风险可抑制性。中小企业对于税务风险无法做到彻底性规避,但是作为中小企业管理者和财务管理人员可将税务风险降低到最低,而主要是通过科学性、正规化、强制性、法制化的防范措施进行有效的防控,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并且将税务风险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化解;税务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过程之中,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与制度设置、评估风险、管控风险以及强化税务管控制度。(3)税务风险潜在性。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作为一种潜在化的.形式而存在,这种风险伴随着时间延续的过程,其风险造成的危害会进一步加深;风险造成的影响分阶段性与累积程度。在风险处于初级阶段危害较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潜在性的风险随之积聚最终产生爆发性危害,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使得其面临系统性风险。

3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3.1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内因分析

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的内因主要包括: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欠缺和不完善。税务风险意识的欠缺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投资、资金运作、财务管理、组织结构模式、内部审计管控、运营销售等等环节。(1)企业内部管理欠缺税务风险意识。中小企业以家族式企业居多,进而其管理意识与模式、资金筹备等方面所产生的问题与矛盾会导致中小企业运行与管理出现潜在或是现时性的不良影响。当面临危机与不良影响时,作为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以及管理者欠缺对于相应税务管理的风险意识与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管理者以及管理部门只着眼布局规模扩大与利润最大化,从而将税务风险置之脑后使得企业生产、销售以及各个环节上为风险埋下了伏笔。(2)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数据与信息的准确程度存在差距。中小企业在财务核算准确性的层面上与大型企业存在明显的差距,并且财务核算环节的错误极其容易导致中小企业在涉税方面出现纰漏。因此,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与准确性关乎企业税务风险的形成,无论基于人为或是非人为的操作,将缺乏准确性和不真实的财务数据与信息进行税务处理,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剧增。

3.2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外因分析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许多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需要中小企业进行申请和审批方可享受。但是现状是每年大量的税收部门出台新规,众多中小企业未能及时了解并学习新规并依然延续旧规纳税。因此产生少报、少交或是晚报、晚交的情况,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制定税务风险防范与分析制度、制定合理的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等等方案,做到及时预警并形成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税务风险与损失。其次,优化税务管理机制。彻底提升中小企业税务防范能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明确责任制;建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或部门,虽然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但是专职税务管理管理岗位或部门的作用巨大,通过税务管理各个岗位的合作、监督为中小企业建立并落实各种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最后,建立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建立企业内部与外部税务风险识别,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与控制风险等级;形成有效的税务风险识别机制,将各环节的潜在税务风险进行列举并分析;对于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是对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程度的量化过程,以相应的方法确保税务风险评估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并为税务风险的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5结语

中小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并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客观地认识到税务风险带来的危害。强化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防范预警机制以及税务管理部门的建设是中小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林倩,李钰.探究商业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J].中国商论,2018(6)

[2]孙亮.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8(1).

[3]朱光武,印尧.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商论,2017(15).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刑事错案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首先对刑事错案及其危害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最后结合我国现状探讨了关于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措施。【关键词】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刑事错案的出现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近年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值得引起重视。加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一、刑事错案概述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错误结论,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处理,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案件。“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按照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无论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说,刑事错案都有巨大的危害。首先,刑事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当事人甚至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刑事错案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知;此外,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最后,刑事错案的发生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处理刑事错案过程中重要的内容,这一过程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此对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要求立法公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正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实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追求真相,只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造成错案,就应当马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不允许由任何例外。普通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的执行者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谁,不管身居何位,刑事错案事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即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该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追究错案责任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罪行和刑事责任应该相对应。在刑事错案责任中,主要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相应的,在错案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中,正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要求错案责任的大小应与司法人员的过错与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会有发生,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相关法规,减少错案发生的必要途径,在此进行简述。(一)统一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法中普遍存在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这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追究标准不统一、追究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将各有关法律文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综合、汇总,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法》,并颁布实施,解决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统一问题。(二)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要有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具体来说,要通过制定确定刑事错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来保障追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通过确定错案责任人,才能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在确定错案责任人时,应当把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标准相区、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区别,做到不枉不纵,彰显正义。另外,在责任归属认定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办案人员的利益,也就是说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办案人员如实介绍案情,并按正规程序处理造成的错案,办案人员不无需承担错案责任,应有决定处理结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三)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刑事错案无法完全避免,目前国错案追究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手段,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说,可通过如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注重办案过程中程序公正化,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的刑讯逼供,并对逼供现象和徇私枉法现象进行积极处理;此外,应当加强考核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最后,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错案追责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对责任人进行赔偿。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更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蒙羞。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力,促使各方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案件,从而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参考文献:[1]熊谋林,廉怡然,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1900-2012)[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2).[2]谢亚平,崔四星.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3]崔敏,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J].法治研究,2009(01).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医疗事故风险防范及对策研究论文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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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思索—风险管理作者单位: 215101江苏省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陈玉玲:女,本科,主管护师急诊科是医院的窗口,急诊医疗服务质量直接体现医院的综合水平,急诊救治水平直接关系到急诊病员的安危,急诊护理在急诊抢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勿庸置疑。在急诊科这个高风险所在地,要使护理质量精益求精绝非易事,需要每个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至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本文就3起医疗事故与大家一起探讨。例1:病人, 60岁,因头晕、耳鸣急诊入院。入院时BP136/88 mmHg, P 82次/min, R 16次/min,当时由耳鼻咽喉科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并收入内科病房住院治疗。内科值班医师以不属于内科疾病为由退回急诊科观察治疗。病人不满,自行联系120要求转上级医院,急诊科护士与120急救车医务人员在急诊大厅进行交接班后由120负责将病人用担架车拉运至急救车,在经过急诊大厅门口下坡时,由于随同的120医师没有扶持推车,只有一名护士在前面拉车,坡陡处有缺口加上担架车车轮小、稳定性差,车子折翻,病人倒地,造成病人颧骨骨折、头皮血肿, 3根肋骨断裂。家属投诉,医院赔偿经济损失数万元。分析:从事情经过来看, 120急救车医务人员应负全部责任,急诊科已与其作了交接班,且病人自己联系的120急救车。但专家组最后评定结果: (1)120医师负主要责任,因他没有履行其职责。如果其与护士共同推车就不至于造成翻车。(2)120护士负次要责任。(3)120负责人负次要责任。(4)总务科负第二次要责任,路有缺口没有及时整修。(5)急诊科负第二次要责任。思考:尽管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120医务人员,但如果急诊科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强一点,责任心强一点,与120工作人员一起将病人安置到车上就不会发生意外。例2:病人,女, 62岁,因家人过世,过度悲伤,不思进食、乏力,于晨7: 00急诊入院。病人入院时神志清、精神萎靡、少言语,测BP 90/50 mmHg, P 76次/min, T 36. 2℃,家属没有提供其它病史。医师诊断癔症,并给予补液加能量合剂支持治疗,无其他特殊医嘱, 7: 30交班于白班当班医师。接班医师依据入院诊断未做进一步检查,至8: 20病人突然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此病人系老年女性,平时体质欠佳,追问病史原有心脏病史。当时首诊医师没有详细询问,只是凭感觉单纯认为因失去亲人而致伤心过度,因而未做心电图检测,没有电解质数据测定,而接诊医师过于相信首诊医师的判断未能进一步的检查,导致病人而死亡。思考:虽然这起事故与护理无关,但对急诊科影响很大。有的医师尤其是低年资医师在诊断疾病时往往检查不周全。如果当时值班护士是个非常有经验的高年资护士,可能会提醒医师做一些必要的辅助检查,或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或做些提前告知,及时询问病人情况,观察其生命体征变化,也许就会避免这场不该发生的灾难。例3:病人,女,因腹痛、腹泻2次于晨4: 30由乡卫生院转入本院急诊科。当时病人痛苦貌,当班护士查其卫生院病历,发现诊断为腹泻,没发现病历右下角注明血压80/50 mm-Hg,未及时监测生命体征。按照医务科下发的有关肠道病防治条例规定:凡肠道病一律到感染科进行专科诊治,于是派护工用推车直送感染科。经感染科医师询问病史后诊断为宫外孕。由于该医师没有及时通知妇产科,也没有派人护送病人至妇产科,嘱病人自行前往,而病人没有文化,不明白疾病的严重性,又找不到妇产科的所在位置,在医院内来回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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