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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小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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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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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揭开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序幕。但是,中国的国家形态,却并未与时代同步跨入近代,成为一个近代的国家。法律形态是国家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和近代中国的国家形态一样,在近代化的过程中,走过一条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西方列强的鸦片毒品和新式炮船,不但打开了古老的中国海关大门,也打破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封建士大夫们脑中的中国中心梦。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传统,紧随西方列强的商品滚滚东流。有着几千年光荣历史,包括法文化在内的古老东方文明,在西方文化(包括法文化)面前,很快失去了昔日的光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内部矛盾斗争中,由对立冲突到调和融合。最后,古老的中华法系终于在这种冲突和融合中自行解体。中国法律由此走出中世纪,进入近代。这是一个曲折痛苦的过程。在血与火的年代,前进与倒退,守旧与创新,传统与外化,既严重对立,又相互调和。在困惑和迷惘中,于20世纪初年走完了这段路程。一、陷入困境中的封建法律法者治之具也,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统治者统治社会的重要工具。我国的封建法律,自先秦李悝制定《法经》到清朝入关纂定《大清律》,历时二千多年,饱经沧桑,经无数封建政治家,律学家损益删补,曾经是包括清王朝在内的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封建统治的十分有效的工具。但是,自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受列强的压迫,内遭人民大众的反抗,加上统治阶级自身的践踏,这一有效工具逐渐败坏,以致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无法继续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它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之中,完全丧失了昔日的权威。(一)领事裁判,列强对中国法权的侵夺为了侵略的需要,西方文明强盗打开中国海关大门后,立即借口清朝法律的野蛮落后,着手建立领事裁判制度。“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1害莫大焉。这一制度确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订立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虎门条约》,以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而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所订立的《天津条约》中系统化完善化。19世纪50、60年代出现的上海会审公堂制度,是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扩张。英、美、法等国的“按察使衙门”,“英皇在中国的高等法庭”、美国“在中国的合众国法庭”、日本在东北设立的法院,因之公然在中国的土地上依照外国法律,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国人。领事裁判权(近代又称治外法权)的核心问题是:凡与清朝政府缔结过条约的国家,其侨居中国的公民,均不受清朝法律的管辖。他们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人发生争讼,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由其国家派驻中国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理,清政府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无权过问。因此,这种制度一确立,清王朝即丧失了对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侨民的法律管辖,原有的完整的司法权也因之而丧失。其结果,不但严重地破坏了中国原有的社会秩序,同时也给清王朝的统治带来严重的危机。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中国境内发生的数以千计的大大小小教案,以致1900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都与这种制度存在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对领事裁判权的这种危害,不但资产阶级有痛切的感受,戊戌维新时将它列为法律改革的理由之一,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的有识之士,也十分清楚这种危害。20世纪初年,主持法律改革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阐述旧律必需改革的理由时,即屡屡陈言:“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领,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其余侨居本国之人民,悉遵本国法律之管辖,所谓属地主义是也。独对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立权日削,后患方长。”又说:“景教流行,始于唐代,有大秦、摩尼、袄神之别,言西教者喜为依托。自前明以至国初,利玛窦、熊三拔、汤若望、南怀仁之流,藉其数学传教中国,虽信从者众,而与现在情形迥异。教案为祸之烈,至今而极,神甫、牧师势等督抚,入教愚贱气凌长官,凡遇教讼案,地方于交涉,绌于因应,审判既失其平,民教之相仇益亟。盖自开海禁以来,因闹教而上贻君父之忧者,言之滋痛。推其原故,无非因内外国刑律之轻重失宜有以酿之”。2领事裁判权对清朝法制的破坏,成为采纳西法以改革中法的直接原因。(二)天朝新制,历史悲歌与时代新曲农民处在封建社会的最下层,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使他们对封建法制深恶痛绝。因此,太平天国英雄们在发动武装起义之始,便把斗争的矛头指向清王朝封建法制。在《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中,他们痛斥清王朝“造为妖魔条律,使我中国之人,无能脱其罗网,无所措其手足”:“官以贿得,刑以钱免”。“起义兴复中国者,动诬以谋反大逆,夷其九族”。总之,封建统治和封建法制,纵罄南山之竹,亦写不尽满地淫污;决东海之波,洗不尽弥天罪孽。天国英雄们憎恨相陵相夺相斗相杀的封建之世,向往强不犯弱,众不暴寡,智不诈愚,勇不若怯的公平正直太平之世。“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何得存此疆彼界之私,何可起尔吞我并之念”。洪秀全:《原道醒世训》。带着这种美好的理想,革命初起,天国领袖们便以“天条”形式,规定起义军要孝顺父母,不要杀人害人,不要奸邪淫乱,不要偷窃劫抢,不要讲谎话,不要起贪心;把忤逆父母、杀人、奸淫及吹洋烟、(抽鸦片)唱邪歌、偷窃劫抢他人财物、讲谎诞鬼怪之话并一切粗话,以及贪人妻女贪人财产及赌博等,视为犯天条,而加以处罚。4定都天京后,农民们立即制定诸如《天朝田亩制度》等法律,将自己的理想付诸实践。这些法律,从土地分配、婚姻嫁娶到犯罪和刑罚、诉讼制度等问题,都一反清朝封建旧法制。太平天国的法制虽然因时代和农民的阶级局限,而存在不少落后成分,并因战争等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实施,但是它在大半个中国否定和取代了封建法制长达十多年,其摧毁旧法制的革命作用实在不能低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洪仁的《资政新篇》。这本得到天王洪秀全同意颁行的著作,既是农民理想的进一步升华,又是近代中国实现国家近代化的纲领。这是一首时代新曲,它描绘了依法治理王国的蓝图。“所谓以法法之者,其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以法法之”之“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治理天国的新法。这种新法,立法人是经过磨炼,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然于胸中者。而新法之内容,则包括与外国的平等交往,以及交通(铁路、轮船)、银行、机器制造、开矿、邮电、新闻、商业、教育等等。这些思想和主张,为前古所罕有,为封建法制所未闻。《资政新篇》所提出的理想,虽然因种种原因而未付诸实践,但是,它在19世纪50年代便如此详尽地提出了采用西方国家的先进制度,以治理天国的方案,其识见远胜封建统治者,而其本身则是对封建法制的否定。(三)就地正法,中央对地方失却控制满清贵族入主中原,统一全国以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5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司法审判制度。死刑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证封建皇帝对死刑案件的终审权。按照清朝法律的规定,京师以外全国各地的死刑案件,都由案发地的州县进行初审,然后层层转解。经各级审转复核,最后由巡抚总督以结案报告形式向皇帝专案具题,由皇帝作出终审裁决。这种死刑复核审判制度,保证了皇帝手中握有对全国臣民的生杀大权,维护了皇帝的绝对权威。但是,它也存在弊病。一是层层审转递解人犯,结案时间长(往往几年),耗费的资财大。二是转解途中囚犯安全没有保障。这种费时耗资的制度,适于和平安定时期。在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全国性的大动乱年代,显然不能有效地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以快速、省事、严厉为特征的“就地正法”,正好弥补了这种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但是,它造成了另一恶果,即原有的封建法制由此而被打乱。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即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后的第三年,就地正法以清朝皇帝诏旨的形式宣布实施。它授权全国各级地方官,对抓获的“土匪”即行“就地正法”;授权各地团练绅士缉拿“土匪”,可以“格杀勿论”。6清代的死刑案件,以命、盗为主。“就地正法”的“土匪”,无一不与命、盗相连。因此,允许地方官对土匪即行就地正法,也就等于宣布废弃原有的死刑复核审转制度。命盗案件的死刑裁决权,由高度集中走向高度分散,这就是“就地正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审判制度上的变化。适应政治斗争、阶级斗争的需要,为了延续封建国祚,封建统治者终于自己动手破坏了自己建立的法制。这种变化的结果,是全国性的滥杀。“府电朝下,囚人夕诛,好恶因于郡县,生杀成于墨吏,刑部不知,按察不问。遂令刑章枉桡,呼天无所”。7几千年来,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圭臬的“治乱世用重典”,在封建末世,被封建地主阶级最后一次付诸实践。就地正法有效地配合了清王朝的军事围剿,镇压了太平天国农民的反抗。封建地主阶级用反抗者的头颅验证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真理。但是,法制的破坏毕竟不利于封建统治的长远利益。因此,封建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为消除因农民起义而造成的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轻外重,从削弱地方权力以加强中央皇权出发,屡次倡言取消就地正法,恢复旧有法制。然而,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和地方督抚的反对,“自此章程行,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8历咸同光宣四期,被打乱的封建旧制始终得不到恢复。(四)新事迭出,旧律难以应变清朝沿明旧制,律例并行,“有例不用律,律已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9清律之例文,康熙初年仅321条,至同治年间乃增至1892条。按照乾隆定制,例文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然而,“每届修例,第将历奉谕旨及议准臣工条奏节次编入,从未统合全书,逐条厘正”。职是之故,例文之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至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其结果,严重影响法制的实际运行。罪刑的轻重,每因适用例文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异,为幕友胥吏操纵司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清代官员专意仕途,不习刑名。为官后将刑名交给长期从事甚至世代相传从事刑名的幕僚胥吏)。“清朝与胥吏共天下”,这一民谚,就是胥吏操纵繁碎例文,因缘为奸的高度概括。清朝统治者于同治九年(1870年)最后一次下令修例。此后,因“时势多故,章程丛积,刑部既惮其繁猥,不敢议修,群臣亦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旧律与社会实际生活脱节,无力推动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去的一些学者,强调20世纪初年清王朝制定的新法律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忽略甚至不谈封建旧律亦已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事实上,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旨在挽救封建王朝的洋务运动,使中国社会内部不可避免地产生出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由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而带来的社会生活的变化,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旧律所无法应变的。例如,由于旧律体系中没有商业法律,就只能被动地比照陈旧的京城钱铺治罪章程处罚虚设公司的倒者,而不能主动地依法管理商业,更谈不上依法保护在竞争中被外国工商业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本国工商业。旧律的这种不适,近代不少政治家思想家都曾深言其害并建言改革。例如,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刘坤一就针对商法的制定而指出:中外通商以来,“大宗生意,全系洋商,华商不过坐贾零贩”。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机器制造,均非一二人之财力所能。所有洋行,皆势力雄厚,集千百家而为公司者。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中国素轻商贾,不讲商律,于是市井之徒,苟图私利,彼此相欺,巧者亏逃,拙者受累,以故视集股为畏途,遂不能与洋商争衡。”因此,“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10总之,进入近代以后,封建旧律在内外力量的打击之下逐渐脱离现实社会生活。陈旧的内容和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逼迫它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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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夫米米

《法制现代化研究》这本杂志目前来说办刊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和见解,要看学术研究的需求了。扩展资料:《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国内刊号:32-1869/D,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的政法类系列杂志的省级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收录与荣誉: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社下单时间:1个月内《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1、《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稿应资料数据准确、具有科学性。应立论新颖,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2、《法治现代化研究》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决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改动。3、《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5、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6、请勿一稿多投,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来稿一般不退,也不奉告评审意见,请作者自留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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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y0603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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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爱兔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变迁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探讨了中华民族民族精神中的文化内核:柔性文化,而阐述了面对国际社会变迁的大背景,秉性文化需要植根入更多刚性文化的因素以适应社会变迁。因此要以柔性文化为本源,挖掘本民族刚性文化因子,一方面继承 传统文化 ,另一方面呼唤刚性文化,以适应主流社会文化的变迁。

关键词:民族精神;文化内核;柔性文化;刚性文化

1 柔性文化——中华民族的文化内核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民族精神与时代息息相关,一个时代的民族精神总是烙上了这一时代的社会经济因素,但是悉数世界各民族“民族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我们似乎可以从各种文明中找到一种跨越了时代背景、源于地缘经济特征同时又决定了民族性格、民族制度、民族精神的特有民族文化主线,在伊斯兰世界里,伊斯兰文化是伊斯兰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神权至上的伊斯兰教义中,忠贞的服从以及为和平的圣战意识性文化支配着整个民族,因此伊斯兰世界各民族表现得异常团结与排外,无论是仇恨还是友好都不偏不倚的一致,而这种一致是任何时代都未曾改变的。

而中华民族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文化内核,它是“内敛含蓄”、“左右逢源”的,因此曾有学者形象的将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内核形容成“太极”,也正是如此,林语堂在《中国人》中给中国人的民族性格贴上老成温厚、消极避世、知足常乐、因循守教、中庸之道的标签,在这种文化内核下,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历来就具有“积极的人世态度、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注重‘中和’的思想特色以及兼容性与主导性并存的特点”。

究其原因,我们似乎可以从费孝通先生那里找到答案。费老先生笔下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中国人是与泥土分不开的,“从土里生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乡土社会下的中国人分外的“土气”,成员们更愿意生于斯死于斯,于是终老是乡土社会的常态,这种不流动注定了社会中成员间相同的生活环境、相似的生命归属、大体一致的生活方式。于是差序格局成为人与人交往的关系纽带,一方面由于这种横向弹性结构的“差”,中国人的 人际交往 总是“左右逢源”遵循“中庸之道”且“厚实而老成”的;另一方面,这种差序格局所锻造出的纵向刚性等级化的序列社会结构更是形成中国人宗族制度分明、强调伦理道德等等,因此在纵向等级结构的主导下,中国人的文化观念又会表现的或者积极人世,或者消极避世……

如果将上述一切看成是中华民族文化中普遍的文化内核,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怎样的时代特征、怎样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怎样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中华民族民族精神中一定有着这样一支希翼和平、友好待客、中庸之道、左右逢源、尊长护幼的不变力量,这是中华民族得以自立自强、积淀文化、传承文明的优良民族性情,是我们始终应该恪守的古老训诫。

2 社会变迁下的文化变迁需求

按照托夫勒《第三次浪潮》所阐述的理论逻辑,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在从传统以农业为主导的生产方式朝向以工业为主导甚至以信息、生物技术为主导的生产方式的快速变迁,这种变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显而易见的背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穿插其中的民族精神是否足够完美到可以跟得上世界社会格局的变迁步伐,而不被甩出世界主流格局之外?费孝通先生阐述的是“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既然冠以“乡土”之名,那么乡土社会结构的适用范围至少需要局限到中国的乡村,更何况此书的写作时间是在解放前。然而就在2003年费孝通先生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庆典上的讲话中,形容中国的社会结构时仍然采用“差序格局”一概念,且概念内涵没变,笔者赞同费孝通先生的阐释,因为有意无意间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印证了这一点,也就是说,无论时代变迁、城乡变迁、制度变迁,人与人交往的网络结构始终未变,传统宗族观念仍然影响深远,如果按照上述“太极”的比喻,那么,我们的民族精神中“太极”的部分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

那么这种近似“太极”的柔性文化是否能够适应当今时代的变化,应对当今世界的竞争呢?显而易见,根植于“乡土”的中国中土文化所形成的差序格局是适应农耕民族的乡土社会的。因此在世界大同的农耕社会,中华民族的历史往往可以成为世界性历史,隋唐盛世、明清盛世便是最好的例证,原因可以理解成是我们植根于民族灵魂的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民族文明是与当时世界主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了的,在那样的时刻,我们民族的精神体现了世界主流文明的精神,因此当时我国的历史同时也被写人世界的主流历史部分,然而,随着西方工业经济的异军崛起,世界主流文明为工业文明所取代,伴随工业文明而来的是世界一体化的高速变迁。空间、时间距离不再是国与国、洲与洲的隔阂,掌握着主流经济技术的西方文明开始主宰世界,无论是____教义中的“原罪”、“救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还是西方民族中的理性精神、批判精神,抑或是大和民族对天皇绝对忠诚的武士道精神,都体现着一种不同于“太极”柔性文化的刚性文化,当世界主流经济告别了农耕时代。刚性文化大行其道的时候,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扬弃保留、锻造更为坚实的民族精神?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世界一体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们国家的状况却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科技文明三次浪潮并存。即“同一社会的不同部分处于不同的时代中”,属于各种时代的文化理念相互激荡,似乎传统的农耕文明在中国内陆乡村还没“过时”,工业文明的理念已经跟不上东部发达城市的步伐,需要做出改变去适应信息科技文明时代的文化了。这就造成在精神上民族情感很难统一,社会失范现象严重。

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做出相应抉择,那么究竟是恪守柔性“太极”文化,继续维持“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还是选择一种刚性文化来锻造民族精神?诚如上面的论述,民族精神承载了厚重的地缘文化,其最精髓的部分是民族最深层次最本质的民族文化内核,也是民族得以存在之基、立足之本,这是我们无法改变也决不能改变的。然而现实要求我们在文化中注入刚性的血液,失范的社会情智急需重新整合民族情绪,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继承中华传统的民族精神,并根据时代特色,挖掘和向社会呼唤属于本民族的刚性文化。 3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刚性因素

事实上,如果按照中华大一统的说法,我们的民族并不缺乏刚性文化。2005年姜戎的《狼图腾》一经问世,就引发了国内文化人类学、人口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等诸多学科领域针对“狼性”的广泛探讨与研究,“狼性文化”便是一种属于中华民族的刚性文化,狼是游牧民族顶礼膜拜的图腾,也是与牧民们在草原上争斗了几千年几万年,教导牧民智慧、为牧民积聚力量、有胆识有组织的强大集团军。游牧民族因此英勇善战、睿智过人,说游牧民族在狼图腾的教导下“雄韬伟略”一点也不为过,元朝无边无尽的疆土便是最好的例证,其实也正是中华民族这一支铿锵豪迈的力量令世界各民族心存敬畏。也正是这一支力量如我肤色者依然被世界称为蒙古人种,一时间相见恨晚,对狼性的呼唤一度成为学界呼唤民族精神的主流,笔者赞同这种对于植根于民族文化中的刚性文化的呼唤。但是反对完全否定对传统主流文化的做法,对于民族中源于地缘文化的文化内核,是我们始终应该坚守的民族习性,而我们现阶段呼唤刚性文化、呼唤狼文化的作用在于适应社会变迁,适应时代发展,这正如同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民族精神必须要适应时代发展、烙上时代烙印一样。

4 总结

综上所述,民族精神有着自身不变的文化内核特质,这种特质在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内核中表现为“太极式”的柔性文化,同时这种特质有着深厚的地缘文化因素,是一个民族区别他民族的分野特征,也是一个民族的立足之本,生存之基。但是放眼当今世界,主流民族精神中刚性文化大行其道,依然严格恪守柔性文化就会面临着被甩出主流文明结构之外的危险,因此,应该在恪守传统民族精神的同时,挖掘本民族的刚性文化,使得民族精神适应主流、适应竞争、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在现代化的视阈下,从社会结构的变迁考察近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变化,能够增强我们对社会发展变化宏观主题的把握和认识;对比分析东西方社会变迁的背景差异,得出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背景条件,从而更好地为非西方国家现代化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会变迁;现代化;社会结构;背景差异

对西方社会近几个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社会学家们都试着用某一典型性词语去概括和总结。许多西方学者用“现代化”或者说“从传统到现代”来概括和描述,也有人从社会发展总趋势的角度将其总结为“进步”和“发展”。或许,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出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清和把握西方社会的发展变化。当前,我们往往看到的是西方社会充分发展,而非西方社会展现的则是亟待完善,很少去探究西方社会实现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或者背景因素。若将社会变迁与现代化这一历史主题相结合,对比分析东西方社会实现变迁的背景因素,能够帮助我们清醒认识西方社会迅速实现现代化和社会变迁的原因和动力,进而为非西方国家现代化和实现社会变迁提供借鉴和启迪。

一、社会变迁及现代化视阈下的社会变迁

社会是人为了达到单个人所无法实现的需求满足水平而有目的地形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又可以看作是价值联结的生存单位。而变迁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涵盖了世界历史发展和变化的方方面面。那么,什么是社会变迁呢?

从广义上讲,社会变迁指的是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学中,社会变迁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包括一切方面和各种意义上的变化。因此,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如社会变迁的规模、方向、性质、人们参与和控制的程度等,社会变迁类型就会呈现多样性。罗荣渠先生就将社会变迁的方式划分为微变和巨变,并将其阐述为渐进性微变、突发性微变、传导性巨变和创新性巨变。

我们所讲的社会变迁主要是从社会结构的变迁出发的。所谓社会结构,它指的是“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间相对稳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使社会系统具有形态特征(它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它不是对现实的复制,而是根据认识和思考而抽象出来的),是对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实在侧面的相对静止的形态或者说状态的特性的描述。”简单说来,社会结构就是指在社会变迁中长期保持不变而带有一定方向性变动的那部分。社会结构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功能性结构的变化,表现为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各种经济、政治、组织、制度等结构要素的分化和组合;二是社会成员地位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社会成员由于其经济地位、职业、 教育 水平、权力、社会声望等的不同和变化,所造成的社会阶级和阶层关系的变化。

西方学者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理论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假设的前提,即社会可分为“传统”与“现代”两个部分,并且认为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现代”的部分逐渐膨胀、“传统”的部分逐渐萎缩的过程。许多早期的现代化理论学家都曾详细讨论过“传统”和“现代”的特征或差异。他们主要从经济、政治、文化、个人人格与行为特征等方面去对比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典型差异,当然也有许多学者从社会结构出发去研究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如美国学者C·E·布莱克将关于伴随现代化进程而发生的社会结构变化的主要内容和走势归结为:人口分布走向城市化,地理流动性和社会流动性提高;社会的收入分配趋向公平,文化教育趋向普及,机会趋向平等;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水平的提高,个人主义愈来愈强,责任中心由社区转向社会,由地方转向国家等。丁建弘认为布莱克的概括“并非十分全面和合理”,他认为现代化背景下社会结构的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和从地方共同体到整合的社会的变化。尽管将传统和现代的概念引入现代化研究会带来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对于我们研究现代化背景下的东西方社会变迁问题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现代化一词可以说是对“世界历史”开始以来至今对人类社会发展主题较具代表性和说服力的概括之一。从逻辑上讲,社会变迁理论从宏观上就包含了现代化理论,因而我们将范围限定在现代化视野下。现代化背景下的社会变迁我们也主要是从现代化这个历史发展的主题出发,着重考察在现代化视域下社会变迁中的社会结构变迁。

二、东西方社会变迁的不同背景及其差异

为了更好地对比东西方社会结构之间的不同之处,我们选择社会结构变迁中比较突出和代表性的五组变量进行比较。

(一)社会的开放性与流动程度不同

许多学者从西欧与其他国家历史发展的比较中探索西欧率先迈入工业社会的原因。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就从非西方国家的自身条件出发,他认为东方国家古代文明太发达以至于难以产生新的文明。钱乘旦则直接将原因归结为社会结构的不同。他认为西欧的封建社会是一种金字塔的等级结构,形成以贵族集团共同分享权利为特征的等级君主制,并且在这金字塔外面,还有一个异己的力量存在即“市民社会”。而东方的封建社会则是一个“大屋顶”结构,它笼罩一切,控制社会的一切方面,极大地阻止了资本主义的自发产生。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经谈到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英国)在构成上有“三大骨架”,即土地贵族、“中间阶层”和工资劳动者。17~18世纪英国“三层式”社会结构为英国启动工业革命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力量和阶级力量。除了这个主体性力量外,英国还具备了使社会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充分发挥的两个社会特征:社会的开放性和社会的流动性。英国社会的阶级与阶级、阶层与阶层之间的界限趋向重叠,个人在社会的区域流动、职业流动和经济地位的流动也是相对自由的。当然,法国和德国各阶级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与同时代的英国进行比较时,显示出了相互隔绝的状态,但是他们在19世纪后期都出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随之而来的中产阶级的发展和壮大。如法国在19世纪最大的社会变化是贵族和资产阶级社会角色的转变。贵族在政治上经济上逐渐失去了昔日的风采,从权势的巅峰上跌落了下来。在1950年代,德国的统治阶级的大部分容克开始分化、资产阶级化。通过改革,普鲁士一德意志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一个基本上是封建的社会转变为一个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从而迅速地走上了现代化道路。

而在东方国家,村社和类似于原始社会的村落制度将人们紧紧地捆绑到了一起,个人完全依赖于他所处的村社和村庄。村社体现的是一种类的、集体的主体意识,个人主体性丧失。村社培育着人们的集体意识,他们往往聚族而居,一个村庄的居民相互血缘关系盘根错节,拥有共同的祖先,因而村庄成为由宗法关系联结在一起的集体,这点俄国、中国、印度表现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俄国,村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被称为“米尔”的村民大会,负责和决定村长及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土地的重新分配、村社成员的迁徙及新成员的接纳、赋税徭役的分配等重要事务。此外,还有为保证服役完税而建立了连环保制度。这样,个人的一切都离不开集体,取决于集体,只有作为集体的一员,个人方能生存。而在印度由于村社和种姓制度的严密性,人们也被死死地束缚在他所在的村落和种姓阶层里。在以上的社会里,人们之间除了和村社内部人员的交流外,基本上不需要也不能与其他村落和人员进行交往,人们彼此生活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里,社会流动性和开放的程度极低。

(二)角色和地位分配的原则不同

现代化的所谓合理化倾向要求的水平不过是机会均等,以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找到最适合于自己能力和兴趣的角色。帕森斯提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整套“角色期待”,它规定了社会中每个成员彼此期待着要充当的社会角色,进而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对比东西方社会,我们就会发现,东方国家在现代化起步阶段的社会结构是稳态、封闭和静止的。东方社会特有的社会等级制度使人们习惯于承袭而来的地位和角色,几乎从不考虑改变职业和居所。如印度的村落统治机构是依据传统习惯进行活动的,缺乏明确的法律以及关于权利、义务的契约,统治者的资格基本上是以先天条件(如出身、年龄等)为优先,并且是世袭的,财富、受教育程度以及个人能力等后天因素居次要地位:俄国的村社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内部的简单协作传统,如劳动改组、公耕地等等,在价值观念上轻视自由个性,强调整体和谐,把个人视为共同体的附属物而否定其独立人格。这样,人们对于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就有了先天性并且自然的逆来顺受;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也是如此,虽说中国有士大夫精神,但出发点还是想一劳永逸,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个人几乎不期望改变自己的地位,并且相信以往的社会秩序是天经地义和不可改变的,地位和爵位的世袭成了中国古代社会角色和地位分配的重要原则。

而在西方社会,虽说也是封建社会,但它的封建社会是一种“分封建邦”的社会,各封建邦国之间相互独立。并且西方社会是一种阶级制度。等级与阶级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前者的成员资格基于出生机会,后者则基于职业和经济地位。西方发达国家则在生存斗争中创造出具有强烈经济追求的新教精神,将崇尚个人才能和力主个人权益的世俗主义和个人主义构成他们的价值取向。这样,决定他们地位和角色的不再是先天的出生条件了,而是要靠自己的职业和经济地位了。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共同点,那就是在社会结构中诞生了具有主体性力量的中间力量(市民社会)并逐步发展成为强大的资产阶级。如在19世纪下半叶,法国由于文官制度的推行,社会升迁又多了两条途径:学历和成就。整个19世纪,法国人的社会地位变迁大致以一种渐进方式实现的:最底层的工人首先改变工种,一般工人经过几代努力,也许可进入小资产阶级的行列,一部分的小资产阶级升入更上一层的社会集团。英国的“三层式”社会结构形成特有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使生产力要素得以充分发挥,进而影响到角色地位分配原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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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li1109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32-1869/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专题研究、域外法治、学术动态等。《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的办刊宗旨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密切关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研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特点。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栏目设置特稿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与法治现代化 专题研究 域外法治 学术动态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介绍(不代表本站观点)一、《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是《法治现代化研究》合法稿件编审机构;本网站是本刊在线投审稿系统。除此之外,本刊未委托其他任何网站接收稿件;也没有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为本刊组织稿件。二、《法治现代化研究》在线投稿后,勿再向编辑部邮寄书面稿;通过书面形式投稿的,稿件须寄给本刊编辑部,勿寄给编辑个人。三、《法治现代化研究》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版权属于《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对本刊发表的任何文章进行转载、摘登、翻译或集结出版,均须事先征得本刊编辑部的许可。四、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所体现的观点均属于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编辑部及刊物主办、承办单位的观点。五、本刊为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强调文章具有鲜明的理论性。本刊不刊发以下类型的文章:单纯介绍制度实践或理论观点的文章;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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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山幽灵

郁闷现在 什么都上网来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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