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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草的燕窝
首页 > 学术期刊 > 普洱土地占补平衡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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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依据当年复垦协议面积及调剂价格,计算市级及各区应负担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标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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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土地质量作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由此可见,对于耕地占补平衡必须提供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

同时,不应忽视一个现象: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和重点城镇分布于平原、阶地、台地或自然生产条件较优越的地区,建设占用的耕地是城镇周边的高产粮地,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开发整理潜力较大的地块大多位于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与城镇周边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新增耕地需通过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等措施,才能逐步提高土壤肥力和生产水平。因此,补充耕地不仅要强调在数量上达到占补平衡,而且要有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较大。特别是随着建设用地量增大,补充耕地面临新的情况:一是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越来越小。由于提前使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必须相应同步补充耕地面积,而资源潜力不可再生;同时近几年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未利用地直接发展为经济作物用地,耕地后备资源大量减少。二是土地开发整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大、开垦条件较好、易开发利用的地块将会被开发利用,剩余的是开发条件较差的地块,所以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的比率减小,开发整理难度增大是其趋势所在。三是投入成本越来越高。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难度增大,开发造地的地块面积小而分散,开垦条件差,导致了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加大。因此,是否达到所占耕地的质量水平需要有相应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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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耕地作为基础生产资料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下,耕地保护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更为突出。而当前我国人口、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的不断推进,都加大了耕地保护的压力。近年来,我国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将对我国的耕地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整理;耕地保护 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加强,耕地保护正面临着多重压力。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与面临形势 (一)耕地保护现状 为保护好耕地,自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土地税费制度等等。其中,最核心的政策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在我国编制的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为1997―2010年),贯彻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为2006―2020年),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细化了各类土地用途区,并针对各用途区制定了差别化的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现对耕地的保护。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及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先后提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以及“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进一步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耕地的保护。 通过各项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快速减少的势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1997―2005年间,全国年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05万亩,而同期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达到年均379万亩。但从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看,各项政策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高力度明显不足,1997―2005年间,全国灌溉水田和水浇地等优质耕地分别减少1397万亩和449万亩,而同期补充的耕地灌排设施的比例不足40%。根据《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于评定》结果,全国耕地质量评定为15个等别,平均等级为9.8等,等级总体偏低,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优、高、中和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67%、29.98%、50.64%、16.71%。低于平均质量等级的10-15等地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57%以上,并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耕地总体质量仍呈下降趋势。 (二)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 1.耕地数量锐减,后备资源日渐匮乏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预计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5亿,城镇化率将达到58%。这就意味着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加,对耕地的需求量也将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还将有大量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保障城镇建设的用地需求。据统计,2005年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潜力不足2亿亩,其中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态脆弱地区,随着近几年的不断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剩余可用于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且开发难度越来越大。 2.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且呈下降趋势 目前,我国中低产田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有效灌溉面积只有48.6%,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比例很低。未来一个阶段,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还将有大量的分布于城镇周边的优质耕地将被占用,而新开发的耕地往往质量相对较低,若不加大对耕地质量提高的力度,耕地总体质量还将继续呈下降趋势。 3.耕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隐患加重 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退化、沙化、碱化,水土流失情况也愈发严重,仅2005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就达53.4亿亩。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每年都有大量的耕地需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这也是近年耕地面积锐减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部分地区产业用地布局混乱,土地污染严重,城市周边和部分主干道以及江河沿岸耕地的重金属与有机物污染严重。这些都对耕地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土地整理的概念及发展情况 (一)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整理主要为农地整理,整理的主要目标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国外土地整理发展情况 土地整理自16世纪中叶起源于欧洲的德国。从国外土地整理的发展历史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土地整理是有组织、有规划地归并地块、调整权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目的主要为改变因土地私有和继承的分割使农用地日渐细碎、零散的现状,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使管理更加有效;20世纪初至50年代,土地整理主要围绕城市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其目的主要是实行新的城市规划、解决城市发展用地,为基建建设提供土地,同时消除工程建设给土地带来的不利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后至今,土地整理主要为综合土地整理,其主要目的为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增加收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土地整理。 以德国为例,土地整理的任务是农村地产的重新调整,目的在于改善农业和林业的生产条件与劳动条件,促进农村和人口密集地区的发展和自然平衡的保护,其具体措施包括田块调整、公路建设、村庄更新、土壤保护、水利经济、景观保护等。德国的土地整理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联邦德国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 1976年修改和颁布了《土地整理法》,为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德国的土地整理还格外的注重土地权属调整,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注重公众的积极参与,重视融资研究和信息技术的应用。 (三)我国土地整理发展情况 我国土地整理概念的正式提出以199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逐步得到重视,自1998年以来,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土地整理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在“十一五”时期,我国的土地整理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开展初期简单的地块合并、土地平整发展到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在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以及提高耕地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外土地整理不同,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土地整理是基于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出的,因此,我国的土地整理更加注重对农地的整理,突出其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面的作用。由于我国土地整理工作开展的相对较晚,在土地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上,土地整理权属调整、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公众参与、信息技术采用等诸多方面还需要不断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来不断完善发展。 三、土地整理对耕地保护的意义 (一)稳定耕地数量 在耕地数量锐减,后备资源日渐匮乏的形势下,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而通过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已成为未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个更为有效的措施。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为2730万亩,占规划期内补充耕地总面积的49.6%。 (二)提高耕地质量 在耕地数量日趋减少的形势下,如何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已成为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又一个重点。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期内,全国将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经整理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粮食亩产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未来土地整理将成为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加强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营造防风林、生态林,改善生态环境,加强耕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的数量,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未来的耕地保护将不再是单一的数量保护,而将是对数量、质量、生态的全面管护。按照这一发展趋势,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将对耕地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为各项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何姣云,贺荣兵,龙振华,余周武.从国外土地整理特点看我国土地整理的意义与原则[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06期:75-76. [2]胡荣,邱道持.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与应对策略[J]. 城市问题,2008,12期:69-72. [3]陈印军等.中国耕地质量状况分析[J].中国农业科学,2011,17期:3557-3564. [4]王瑷玲,赵庚星,史娟.我国土地整理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期: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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