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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控制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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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控制问题研究论文

死刑的经济分析一部刑法是否保留死刑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民意是最重要的方面,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支持死刑(如中国),那么废除死刑几乎不可能.我并不认为支持死刑就是不人道或是观念落后,反而我觉得在当今中国国情下,死刑具有其合理性.当然,本文不想讨论死刑到底合理与否,而是讨论影响死刑多少甚至存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这里说的经济不是经济发展水平(虽然与之有关系),而是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研究死刑的应用.首先两个例子:一是具统计法国的死刑支持率是将近60%(哪年忘了),但法国废除死刑国家,似乎与民意相悖.二是美国要执行一个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大概要30年时间(电影里说的).我说这两个例子的意思是随着执行死刑的成本不断提高(包括国家审查死刑投入的司法资源,律师费用,社会成本),高于终身监禁的成本时,在民意不是特别反对的情况下,国家就会考虑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国家在对选择终身监禁和死刑都可以选择时(民意),理性的国家就会选择成本较小的一个.分析一下当今中国的情况,现在中国执行一个死刑的成本是非常低的,死刑复核的成本加执行成本(一颗子弹而已)远远低于无期徒刑,执行死刑对国家的财政压力和监狱的压力是非常小的,国家更倾向于保留死刑.另外,中国的民意是坚决支持死刑的,单纯凭几个专家学者的呼吁很难给政府形成压力,大家都不反对,废除它干嘛?因此短时期中国不会减少死刑的罪名.那中国是否有一天会废除死刑,时间如何呢?中国的死刑执行成本在不断提高,今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合权,据说这增加了相当于100-200名法官的工作量,这就是成本.以后可能会有其他制度增加死刑成本,如死刑审查时间延长,投入的关押被告人的成本(如果上诉加审查超过三十年和无期也差不多了);对死刑审查更加严格而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社会压力;国际压力(见<国际法上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等等.这些成本相加会在某一时期超过无期徒刑的成本(犯罪人吃住,看管费用),这时国家就会考虑减少死刑的适用.举个当前现实的例子:我相信最高法院的法官倾向于减少适用死刑,原因除了"慎刑"思想外,还因为死刑复核数量太大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为了减少这种压力他们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死刑判决以影响下级法院,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这是一个最直观的成本影响死刑的例子.另外,我觉得中国会走逐渐减少死刑的路线,而不会废除之,保留严重恶性犯罪的死刑(如杀人魔王,恐怖袭击等)还是有必要的,这又要涉及另一个成本分析,罪犯的犯罪成本,不要和我说死刑的威慑力不比无期徒刑强,这只是某些书呆子的一相情愿(瞧不起脱离生活做学问的人),否则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不会倾家荡产也要把死刑弄成死缓(基本是无期徒刑),这就是死刑的威慑力.

当前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期达到避免死刑滥用、尊重保障人权的目的。由于目前死刑复核程序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不仅使其在权力配置上受到广泛批判,而且使其保障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一)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的配置存在法律冲突。自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我国即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但由于80年代初期我国治安形势恶化,恶性刑事案件迅速上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6月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直接下放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又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涉外案件除外)的核准权,授权给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等六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样作为普通法律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作为基本法律的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产生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修订后的96年刑诉法和97年刑法均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这样《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又产生了旧法与新法的法律冲突。 第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符合平等原则。首先,造成不同罪名之间死刑复核的不平等。如前所述,对于杀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实质上造成了不同罪名之间死刑复核权的不平等。其次,造成不同地域之间死刑复核的不平等。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加之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审判人员的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各有不同,造成不同地方死刑适用标准不同,也不利于实现定罪量刑的综合平衡。 (三)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程序公开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般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的方式。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控辩双方无从知晓更无从介入。其次,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秘密阅卷为主,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最后,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死刑复核过程,控辩双方处于被动等待裁决的地位,一方面使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的要求落为空谈,另一方面也使死刑复核程序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 (四) 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司法权被动原则。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发动,作为一种人民法院内部自行发动的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与控制程序。在未经控辩双方申请的情况下,由司法主体自行对案件实施审查与复核活动。纵然死刑案件是一类特殊案件,司法权运作方为达到对其慎重处理的目的,对此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干预不能以牺牲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为代价,积极主动的干预是行政权的显著特征。死刑复核程序由于司法权的主动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诉讼的性质,在主动性的作用机制下,司法权可能会丧失中立性,进而使裁判结论难以获得控辩双方普遍认同。 (五) 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造成复核程序虚无化。由于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绝大多数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来说,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第二审审判权的同时,也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对经过二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在判决裁定的结论部分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或裁定)即为死刑判决(裁定)”。这样以来,死刑复核程序就完全流于形式,出现严重的萎缩甚至虚无化。 (六) 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诉讼时效性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设立复核程序的目的是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因而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到有复核权的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容易产生以下弊端:一是“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判处死刑的人应当无罪,因复核期限过长,不能及时解除其濒于绝望的精神状态,对其而言是非常不人道的。而且羁押期限的延长,还会造成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多。二是如果死刑案件中有非死刑同案犯,在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情况下,非死刑同案犯则不能及时通过二审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这种陪绑式的接受审判,不利于同案非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对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而言,会因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拖延而延长羁押期限,而羁押期限又不能折抵以后的刑期,无形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此外,还造成重刑犯交付执行不及时,增加了看守所的监管压力。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权原本就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的复核权曾一度授权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凡事有利必有弊,这种授权死刑复核的做法自然有许多优势,当然也必然会伴随着不少的弊端。目前死刑的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对其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自然也是众说纷纭。其间,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这本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因为人类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过程,甚至可以说都是在实践一种理想的 “悖论”。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选择自然也不会例外。在此,笔者属文的目的也是希望能与国人共同探讨一下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故,纵笔者观点错误,言之有过,还望法律大家不要见笑。浅议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 一、“死刑复核权收回”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控制模式优劣悖论。按照法律专家们的意见,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从程序上贯彻落实“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把死刑绝对数量降下来。二是,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避免同等情况下各地量刑不一,有违刑罚的公正的现象发生。三是,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产生,提高死刑案审判的质量。但是我们反过来想一想,这一切理想的目的与“死刑复核权收回”又有什么必然联系呢?如果我们仅想减少死刑的数量,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建立定罪和量刑分离制度、根据各省份犯罪率发生情况严格限定死刑犯的数量指标等方式把死刑犯数额降下来。现在各省份高级法院听说“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目的是贯彻或落实“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后,便纷纷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这足以说明即便是死刑复核权不收回,死刑适用数量也可降下来。关于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但恐怕统一标准后会带来客观实际上的不公平。因为,在经济落后省份贪污或受贿一百万元人民币,与经济发达省份贪污或受贿同样数额的款项其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在毒品犯罪猖獗的地区走私或贩卖毒品与在毒品犯罪少发地区走私或贩卖毒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我们若考虑到各省份的特殊性,对死刑适用标准存在差别,从一定意义上讲,反而更能体现刑罚的公正性。至于为达到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产生并提高死刑案审判质量的目的,应该在案件一审和二审阶段通过适用严格的刑事证据规则并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监督职能来实现,为什么非得要等着一二审出错后寄希望于通过最高院复核程序进行补救呢?当然,对于特殊的死刑案件,应当赋予辩护律师有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权利,并为死刑复核期间留出充分的时间。相反,若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各省高院行使”反而更能照顾不同省份或地域的特殊性,也会给最高人民法院留出更大的宏观监控或调整死刑政策的空间;而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必须直接为死刑案的办案质量负责,必须直接对死刑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治安状况负责。所以,对“死刑复核权收回”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控制模式我们不能明确肯定孰优孰劣,二者之间存在悖论,其最终社会效果有待“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实践结果进行验证。 二、“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悖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有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而另有人则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仅从程序上或法律适用上对死刑案件进行书面审查。主张“事实审”的观点和理由是:一、不进行事实审,无法全面发现和纠正死刑案件中存在的错误,达不到死刑复核的真正目的。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冤假错案单从程序上看都没有问题,只有在通过对事实进行审查后才发现问题的。二、有些案件“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本身就无法分清,比如对有关证据的采信和适用问题。只有通过对案情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后,才可发现事实的真伪和程序上的瑕疵。三、目前国家的财力现状和现代网络科技及通讯手段为事实审提供了充分的便利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进行事实审是非常容易做到的事情或非常有必要的事情。主张“法律审”的观点和理由是:一、对案件只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各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一贯做法,让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事实审不利于维护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并不比一审或二审法院法官有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和对国家宏观刑事政策的把握。三、对死刑复核阶段所强调或保证的应当是程序法上的公正,对实体法上的公正应当是案件一审或二审阶段的主要职责。四、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全面的事实审会耗费国家巨大的司法资源,在目前情况下难以做到或实在没有必要。看来,“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悖论还是困扰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或对所有案件只进行程序上的 “法律审”都是不可取的。 三、“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的悖论。从“无罪推定”的基本刑法原则规定和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看,对任何等级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包括死刑犯,在犯罪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讲,都应当按“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可是刑事司法本身是一件异常复杂的实践过程,对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不管其司法制度设计得多么完美,出现冤假错案的事情又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中大量的案件确实是在“疑罪从无”的“招牌”下按“疑罪从有”的原则进行处理的。这是因为:第一、就犯罪事实而言,人们自身所认识或所认可的犯罪事实只能是司法人员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并通过其逻辑判断推论所得出的或然性事实,可能不是真正的客观事实,有时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我们平常所讲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一种假设的逻辑标准或人类的理想信念而已,并非无可挑剔指责。因为现实的法律实践都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而且无论结果怎样,都可能被说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去严肃执行法律的结果。第二、由于人类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对什么是“疑罪”,不同的自然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或看法。至于怎样算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的证据怎样才算达到确实充分自然也会因人而异。第三,对追究任何犯罪行为,如果规定过高的标准,都要求所谓的证据绝对充分,大部分犯罪者的法律责任恐怕根本无法得到追究,犯罪者会不断地逃避掉法律的制裁,这样严格的证据要求会鼓励犯罪分子更加猖狂的从事犯罪行为。这对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不利的,这对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不利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对“疑罪”的把握只是一个“度”的问题,是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密不可分的一件事情。第四、在司法审判程序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在留给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伸冤或救济渠道的前提下,在司法判决建立在充分的说理基础上的前提下,法律为了多数人的正义,应不怕出错,即便是对剥夺生命的死刑适用亦是如此。所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然存在“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的悖论。我们不赞成在确实存在重大“疑罪”的情况下不从严审核就滥杀无辜,也不赞成滥借“疑罪”之名而枉纵犯罪。对死刑复核程序而言,对“疑罪”的复核,关键是要恰当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一旦“度”把握不好,恐怕会给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灾难后果。 四、“对办案法官实施错案追究”和“对办案法官不实施错案追究”的悖论。尽管法官是受过法律职业专门教育或培训的人员,但法官不是神,而是和普通人一样,同样存在着“七情六欲”和各种认知能力方面的缺陷。就像医生误诊病情一样,在很多情况下(排除故意枉法裁判的情况),法官对对案情作出错误的分析和判断也是在所难免的。对掌握生死大权的法官而言,非因渎职行为断错案,对不该判死刑的人判死刑或对该判死刑的人不判死刑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方面恐怕也同样存在着悖论问题。因为法官断错案,要么是故意枉法裁判,要么是自身断案能力存在问题;而且有时故意枉法裁判和自身断案能力存在问题很难进行区分或被证实清楚。另外,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不能全算到断案的法官头上,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察起诉机关的办案人员往往存在着更大的责任。正是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如果对办案法官不实施错案追究制度,那么法官断错案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惩罚,这样自然也就不会强化或保证法官的职业责任感,不利于督促法官提高办案质量,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办案法官实施错案追究制度,那么断案法官可能会因为避免错案发生而过于谨慎,对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也会找理由拖着不办,这样可能会造成太多的积案,不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在另一方面,法官也可能会对证据不怎么充分的案件千方百计地设法搜集各类证据将其办成所谓的“铁案”或挖空心思地通过各种渠道让上级法院对其作出的存在问题的判决不进行改判等。这样势必会给案件的纠正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人为地制造出冤假错案。看来,就死刑案件而言,对办案法官是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还确实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五、“法官判案是否独立”与“司法审判是否公正”的悖论。按照专家们的意见,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为了更有效地使死刑案件排除各种地方势力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及组织的干扰,使案件处理结果更为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排除不正当干扰的能力确实要强于地方法院。但是必须说明的是,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不是“三权分立制”,而且法院在组织上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不能脱离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不应脱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断案就一定能完全摆脱各种地方势力、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吗?不能,肯定不能,实际上也不可能。许多权威人士认为:司法不独立、法官断案不独立是造成目前司法腐败,是造成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或许真有一定的道理。可是反过来想一想,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官员的整体素质和审判制度架构,若完全允许司法独立,人民法院或法官断案可以不受任何监督或制约,就一定能保证司法公正吗?就不会产生司法官员的暴政吗?不错,各种地方势力、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可能会引导或制约了法院或法官对案件作出独立的判断,从而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冤假错案。但是,不知有人统计过没有?各种地方势力、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又避免了多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呢?又使多少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或纠正呢?我们无法肯定西方的司法独立体制一定能适合中国的国情,但我们可以确信的是:在目前的中国,“法官断案是否独立”与“司法审判是否公正”肯定存在一个悖论。 以上笔者所言之“悖论”问题,可能不仅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还可以被“推而广之”到其他类型或形式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认识到“悖论”的存在,不是为了回避问题或矛盾的解决,而是为了取法“中庸之道”,使问题或矛盾按照“中庸”的法则得到最完美的解决。唯一可怕的是:我们只学会和运用了“中庸”两极的弊端,而完全忽略或摈弃了“中庸”两极的优势。那样,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中,恐怕还是走点极端,舍弃“中庸之道”为妙。

生动描述此: 您是在做的谋杀的试验,并且,虽然您是无辜的,您被判罪。 给您死刑,并且您的生活需要,就象那样。 它是一切的末端-您的家庭生活,您的朋友,您的目标,您的未来。 谁怎么支持此? 死刑是无人道的并且杀害有罪和无辜。 死刑促进谋杀,相背与它的目的,并且应该禁止。 The死刑是不道德和野蛮的。 它惩罚有谋杀的凶手,并且鼓励暴力。 死刑,还是致命注射或触电死亡,是残酷的; 它是故意过失杀人和一级谋杀。 您是否打一个孩子作为对击中某人的处罚? 我们被教二个错误don’t做权利-更多杀害不是解答。 Capital处罚抗辩美国道德和价值。 独立声明阐明,每个人赋予生活的不可分割的权利。 是government’s责任保护它的citizens’生活,但是通过运用死刑它拿走他们。 并且,人权法案禁止不寻常的残酷刑罚。 不谋杀是否是残暴的? 我们是与与谋杀的谋杀战斗的伪君子。 死刑传送在美国,谋杀是可接受的,并且甚而政府将运载它的信息。 The死刑不解决什么和只不造成更多悲痛。 不仅必须家庭那些与罪名的被判罪的成交,并且试验,他们必须也应付死亡亲人。 这为是无辜的那些人是特别困难的。 研究表示,死刑不起一个威慑物作用对于谋杀,意欲。 当我们开始了,它在一个坏位置只投入我们比。 Many美国道德从基督徒信念获得。 圣经有劝阻使用死刑的许多诗歌。 上帝树立了旁边我们将居住的一个榜样在。 上帝将原谅任何东西,只要您请求饶恕,并且恳求您“原谅侵入反对我们的那些人”。 它也阐明,我们不应该寻找复仇,正确地是什么我们做,当我们执行某人时。 没人应该首先杀害,但是作为处罚的方法杀害是正坏。 当清白的人被杀害时,死刑的最坏的后果的One是不可避免的时代。 最近,死囚牢的13个人在伊利诺伊是被证明的清白的人在他们的执行日期之前。 他们一定忍受了的巨大痛苦是不能理解的。 不要想象由您的没有原因的政府谋杀的做。 比他们充电的原始的罪行坏。 当您需要someone’s生活时,没有取消按钮。 Capital处罚没有正数结果。 我们为什么谋杀设法防止谋杀? 我们全部需要采取行动废除死刑。 从未有需要another’s生活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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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死刑复核驳回地方法院重审后,地方法院有没有规定多长时间落实到在押人员身上?是否可无限期的羁押?谢谢指点

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研究【导师】杨宇冠【作者基本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08年,博士 【中文摘要】: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生命权——人权最基本内容,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的存在是一个现实,并且还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既然我们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这一对生命的剥夺具有不可逆转性的极刑,那么,有效地遏止错杀和体现慎杀,是人权观念下的一种现实选择。死刑案件的程序改革既是学者热议的焦点,也是国家关注的要点,近期出台了多部有关死刑程序,特别是死刑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那么,如何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对死刑的适用进行质和量上的把关,既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死刑审判程序研究无疑是当前刑事法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论文主体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引言部分对死刑审判程序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较为复杂但又较少为人所研究的“死刑案件”的内涵、确定机关加以深入分析和界定。并且表明本论文将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审判程序控制死刑的适用。正文共分五章,各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概括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控制。追溯了我国死刑程序的历史渊源并分析了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归纳了死刑政策及其在死刑控制上的作用,为下文构建完善死刑审判程序提供指引;通过重点分析实体法控制和程序法控制两个死刑法律控制手段,深刻揭示了死刑程序控制的价值——彰显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并且,从刑事审判的多方参与性、法官制作裁判的非合议性、刑事审判确定刑事责任的最终性和权威性三个方面分析了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概括了死刑案件审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审判中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第二章是死刑案件第一审程序。本章将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划分为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两个大的阶段。强调了对于死刑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完善:庭前程序中的死刑案件的管辖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开庭审判程序的辩护保障。同时考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在死刑审判中的重要性,本文从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提出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化。第三章是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本章从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谈起,突出了死刑第二审程序启动中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以及强制上诉问题;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的重点,也是本章研究的重点,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必要性、意义、开庭程序、开庭的应对等方面对死刑二审开庭进行了多角度的诠释。死刑裁判作出后的死缓案件的上诉不加刑、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也是本章研究的问题。第四章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问题是一个统领全章的问题,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然性质入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实然性质是具有行政色彩的审判程序,然后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然性质,应当是审判程序,相当于死刑的三审程序,但是从我国的现状分析,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只能作为长远发展目标,我国近期目标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作诉讼化改造,作为向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过渡。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防止错杀、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的适用的功能,同时本文又对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发挥进行了理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程序的设计与改造,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复核的主体、范围、方式、审理期限以及复核后的处理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为完整地构建科学的死刑复核程序奠定了基础。第五章是死刑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本章对审判监督程序中与死刑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阐述了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问题;在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分析基础之上,揭示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死缓案件中的应用:针对面临死刑的人的申诉权难以行使的问题提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暂缓执行的问题以及面临死刑的人申诉制度的构建。结论部分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保障,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杀、错杀,减少、缓解当事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不满,实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审判程序是纠错防漏,避免误判错杀的过滤器。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过滤,尽可能地去伪存真,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使死刑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审判程序是对死刑裁决权、适用权的制约,通过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立法,使控诉、辩护、审判各种职能充分发挥,保证审判机关能够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审判权,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死刑复核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的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编辑本段]死刑复核的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死刑复核的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汪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肃谨慎、少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防止滥杀的可靠保证。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由于死刑(死缓)判决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编辑本段]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具体应用(一)发回重审的范围。《规定》的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二)发回重审的审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表述发回重审的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那么,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27项——“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的说明”作为参照。在样式说明中,把裁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表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第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从样式说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笔者认为,因量刑不当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三)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编辑本段]高院复核案发回重审(一)复核案件如何适用《规定》的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后的审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应当适用该款规定审理。该款规定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在发回事由上应当一致,但审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复核案件发回后有两种审理方式,一是提审,二是发回一审重新审判。(二)对提审含义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提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其实在三大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提审的含义均非常明确,即提级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故《规定》的依据实际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于提审的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我们一直缺少提审的实践而已。(三)提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使用什么性质的案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使用“复”字号制作提审裁定书,提级审理。然后重立二审案号,使用“终”字号审理。二是提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问题。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复核时不是二审程序,没有开庭。《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使用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字眼,不同于发回“第二审法院”,所以,对复核案件的重新审理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理方式。[编辑本段]下放弊端《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上个世纪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恶极的罪犯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一些本来很轻微甚至并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据悉,1983年“严打” 期间,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没有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也就一个星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樊崇义说。当初死刑核准权下放,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人的干预下,死刑范围肯定被扩大了,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也被杀了。“但很快被中央发现了,及时进行了纠正。‘从快’也要严格地依法从快,‘从严’也要严格地依法从严。”“严打”的“从重从快”,使死刑的核准程序过于简单化,一些在现在看来根本不适合死刑的罪行也被执行了死刑。 从重从快,是导致错杀、可杀可不杀必杀的一个主要原因。造成死刑大量增加与死刑适用标准不同和随意降低有直接关系。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同时,标准也随之下放。死刑标准因地区的差异而变异,比如贪污贿赂案件,有的地方5万元开始立案,而在另外的地方可能3万元就要杀头。在长期从事司法调研过程中,卢建平发现,杀一个人甚至成了某些领导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比如,发生了恶性事件,地方党政一把手肯定要过问。领导关注的方式和程度通过某种渠道表达出来,就会左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正确判断。遇到在材料上喜欢使用“严惩不贷”、“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批示用语的领导,法院不可能不作考虑。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经过20多年的实践,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因为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不仅被告人总是被迫成为控方的证人,以证明‘自己有罪’,而且法院常常帮助检察院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也往往留有余地地判处死缓,以至于有些屈打成招的无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凶的出现,才能平反昭雪。补充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复合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2005年11月19—20日,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联合国开发署及美国律师协会协办的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近百位专家、学者会聚延庆,就死刑复核这一敏感而又沉重的话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论证。会议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范围和期限”几个主题进行,开的紧张而热烈,比起学者的畅所欲言,实务界显得有些谨慎。死刑复核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司法改革迈出的很大一步,标志着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在逐步落实。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只简略地规定了4条(如果除去第201条关于死缓案件的核准程序,实际上只有3条),这对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究竟应该如何复核,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也有学者认为,解决问题应当具有针对性,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解决当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不应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内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外,应该抓住最高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机会,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内涵用足,首先用到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过程中;即便现在我们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从经济和有效的角度上讲,解决的最低成本应该在一审,其次是二审,如果都放到最后解决,成本太大;应当采取合理、科学和富有张力的方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设计,搭起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缩短此岸与彼岸之间的距离,填平理想与现实的沟壑。主办方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总结说,这次会议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技术层面上研究收回以后程序问题的具体操作,这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工作,也是学界和整个社会共同的一项任务。本网记者 蒋安杰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审还是事实审?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认为纯粹的法律审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复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说律师认为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和证据的采纳问题,事实问题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仅仅就法律的适用进行核准;第二,我们目前一审二审程序的进行都很不规范,应有的功能没有发挥,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下级请示上级或者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相信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第三,死刑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本身就难以分开。比如说,几个人共同杀害被害人,谁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凶手这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对几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以分解。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死刑复核程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其一,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提讯被告人听取意见、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其二,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上诉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审理活动。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对于被告人提起引发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分流,即对于事实认定有分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由5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应当分别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以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如果仅仅是对于法律的适用有争议,则可由最高人民法院3-5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法律审的方式进行审理,在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核,以提高程序的效率。如有必要,可以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杨正万(贵州民族学院教授):第一步,在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2-3年内,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没争议的案件,核准法院可以在只有辩方律师及控方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双方意见,然后作出相应的核准决定,而对控辩双方在事实问题上有分歧的案件,核准法院应该在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逐一调查各种证据,然后作出相应的复核决定;第二步,在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3年后,对所有案件都实行全面开庭审判。如一步到位,对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立即全部实行开庭审理,可能会使效率下降到公众难以容忍的程度,从而激起公众对于死刑案件处理的亚理性和非理性。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核准审理的任务之外,还可以增加一种赦免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高死刑的门槛、完善赦免制度减少死刑。《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有一项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特赦的权利,但运用的不够广泛。我国古代的死刑程序即贯彻了赦免的精神,此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充分考虑公约与我国历史传统中的精华部分,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赦免死刑的权力。死刑复核程序:可否改为三审程序?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如果经过行政化复核程序向“诉讼化”复核程序和由一般诉讼程序向死刑特殊诉讼程序的两个转变,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程序,而是在向“第三审”程序转变,只不过这里的第三审仅仅针对死刑案件。因此,我们认为,回收死刑复核程序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它应当是向三审终审制改造的过渡,长远目标应当定位为建立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确立判例制度,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值得注意的是,建构三审终审制的同时,还应当改革一审、二审甚至是侦查程序,因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法院绝不是用来查明事实以纠正错案,而是通过法律标准的掌握、刑事政策的控制来实现的。如同河流的源头被污染,下游很难治理一样,一审、二审程序难以纠正错案,又怎能对作为最后一道关口的死刑复核程序期待过高呢?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将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改为第三审程序,我认为,作为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种建议,自然是可以提出讨论的。但这只是如何修改法律的设想和建议,属于“未来式”的动议,而不是目前可以实行的。当前,在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之前,只能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执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把死刑复核程序径行改变为第三审。万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为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是为了弥补死刑案件“两审终审”审级不足的缺陷而设计的。应当说立法者已经认识到两审终审制审级不足的缺陷,并力图弥补这种缺陷。然而,立法者并未试图通过改变审级制度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了这样一种由法院自行主动启动、控辩双方都不参与、书面阅卷审理的特别程序———复核程序。这一程序设计虽然在形式上保持了两审终审制的一致性,却不符合审判原理,而且实践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因此,要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严肃性,最好的办法就是改革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李尚公(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实行的单一职权主义体现了立法者的善良愿望,但用“公平+效率”的尺度衡量都有不足。将当事人自己都不需要、不请求的事情强行拿来复核,既浪费司法资源,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来说也不公平,但是,除非做到“有求必应”,使当事人的复核请求一定得到受理,并且做出相应的非常严格的制度安排,否则不能简单废除职权主义。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完善“报请”程序,将控辩双方对二审判决的意见(复核请求)作为必须报送的复核文件,增加复核工作的针对性。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律师是否介入?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将最终决定一个人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即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够有效行使,法律监督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决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会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功亏一篑。因此,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有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内部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或者救济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应与诉讼程序相区别,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当诉讼化,因而检察机关、辩护方均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我们认为,不能以死刑复核属于救济程序为由否认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性,死刑复核程序无须依靠任何主体的提起即可启动,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救济程序由一方主体提起的特征,而且,即使认为死刑复核属于救济程序,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不是审判程序,不具有诉讼性。死刑复核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一种形式,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审判程序。从改革发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机关、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程序的性质。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全面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同时,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指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有上诉的案件)应当提讯被告人,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提讯被告人,这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为了把好死刑复核这一关,做到兼听则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口头和书面意见)。李贵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刑诉法未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允许律师辩护,事实上是禁止的。我们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不仅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且必须获得律师辩护,其本人或家属无力或不愿聘请律师的,法院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应该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死刑案件复核: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可以把握的,不管这个标准是表现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还是客观认识,认识的主体总是可以通过对于标准的把握达到共识。死刑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定罪和量刑或许应该有两重不同的标准。从定罪来说没有其他第二个标准,这就是大家公认的排除合理怀疑,但是作为死刑案件,它在量刑上应有一个特别的标准,可以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里涉及到罪和刑的区别对待问题,这种标准可以解释对于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提倡的留有余地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种标准也意味着在死刑案件中决不能引用两个“基本”(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两个“基本”只能适用普通刑事案件。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其他案件,应达到“以排他的与令人信服的证据为根据”的标准。如果说应当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这一点不为过。杨建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希望通过从相对略显宏观的“正向”角度,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表述为,“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对案件事实不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标准”,这样从正面提高死刑复核程序中证明标准的严密程度(同时也是意在提示最高院的法官在复核死刑案件时采取一种无懈可击、最为严谨的态度);另一方面,合理引入以(可判死刑的)个罪为基本计量单位的误判证明标准,以一种成体系化的标准“逆向”检验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判的正误。死刑复核程序:应否规定期限?周国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因而导致实践中复核死刑案件期限有的很长,影响了诉讼效率,为了改变此种状况,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收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复核完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经审委会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死刑复核只是审判死刑案件中最后的一个特殊把关程序,复核不像一审、二审开庭那样复杂,因此不用6个月以上的时间就可以完成。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虽然公正应该是追求的第一价值目标,但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应寻求一个平衡点,即给死刑核准程序规定审理期限。具体来说,建议将死刑核准程序的期限规定为6个月,对于那些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延长至1年。死刑复核程序:应分几步走?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复核权的上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方位的审视中国死刑和死刑复核程序的机会,最高法院收回行使复核权之后会遇到非常大的压力,而如何消解和缓和这种压力就在于社会上是否能形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主要有三种成分构成:一种成分也是最核心的成分,就是对于死刑问题的伦理观念,认为它是好还是坏;第二种成分是我们能不能确立一种标准,如果在这个标准上我们能达成充分共识的话,那么我们就能解决死刑复核的技术问题;第三种成分,关于替补的措施包括参与审理方式、组织构造、审限的限定等等。在这三种成分中,伦理问题决定了标准问题,而标准问题决定了我们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构造上的选择,而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上达成共识。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第一,应当注重死刑复核之前的基础,只有基础牢固的上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证据方面的错误,如果一、二审都出了问题,那么到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再来避免错误减少错误,它的困难将大大增加。所以我们不应当仅仅看到死刑复核程序,而是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二审程序如何,二审程序无论如何再也不能出现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一审二审都开庭审理,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基础就相对牢固了,所以我们应当把眼光至少前伸到二审程序;第二,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程序的内容,我们知道死刑复核全部收归到最高法院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程序,使得死刑案件处理更加慎重,使错误相对得到更大程度的减少,这是一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增加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应该是扎扎实实的切实有效的,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我们最高法院的复核死刑法官都是神;第三,死刑复核应当有相应的裁定书,而且这个裁定书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结论做出来时才会有相应的基础。这就需要我们的最高法院还要做很多工作。谢佑平(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可以想见,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死刑案件的复核重点将出现两个不同的阶段。初期,由于死刑第一二审的审判水平还不是很高,再加上现行法律在证据采信、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的上规范的缺失,对原判事实和证据认定有异议的复核案件将占较大比重。但如果最高院通过一个阶段的复核,对一些颇有争议的规则作出表率性的确认,对判刑标准上进行统一,那么必将极大提高一、二审法院在死刑案件审判中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能力,故下一阶段案件中占较大比重的可能就是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该不该对被告立即执行死刑”的复核了。因此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胡云腾(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新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我国进一步走向慎用和限制死刑的重要标志。当务之急不是抛弃现行的复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行构建“完美”的死刑复核程序,而是把现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实施到位;不是设想最高法院按照现行程序复核死刑案件会有多少弊端,而是要把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尽快进行剥离,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应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并按照现行复核模式进行复核,只要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并按现行模式复核死刑案件,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限制死刑,并有效地防止错判,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尽快实现这个目标,而不是把目前还没有实现的目标当作已经过时了的东西进行完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当前探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问题,应当掌握三个原则:对于能够通过完善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解决;对于可以通过完善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解决的问题,最好也通过完善审判程序的方式加以解决;只有确属死刑复核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如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统一问题,排除地方各种因素的干扰的问题,以及死刑的刑事政策如何把握等问题,才应当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要防止脱离实际地构建看起来很理想实则难以实施的程序。

死刑制度论文的开题报告

目的和意义在于: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死刑判决及执行现状、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等进行研究,同时对比借鉴国外死刑制度,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有效建议。 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请自由扩展。

职务犯罪的死刑问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围绕此话题,本文将从分析职务犯罪的形成、死刑是否应对职务犯罪实施、以及实施死刑对职务犯罪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一、职务犯罪的形成职务犯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时,利用其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和公民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公职人员职权和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是由于公职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能正确的理解法律的内容,从而犯下职务犯罪。二、死刑是否应对职务犯罪实施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对职务犯罪的实施,有人认为可以实施,以便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威慑作用,维护公共秩序;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职务犯罪的实施并不能实施死刑,应该根据犯罪的严重性来定夺,不应过度使用死刑。三、实施死刑对职务犯罪的影响实施死刑对职务犯罪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可以使潜在的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有效的威慑,避免犯罪;另一方面,它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并有可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多余的惩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综上所述,在职务犯罪的死刑问题上,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不公正判决等因素,以便对职务犯罪分子实施适当的刑罚,使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财务控制问题研究论文

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一、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意义

企业对自身成本支出管控到位,可以带给上层决策者最精准的企业运营信息,有利于其对企业做出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性决策。企业对自身利润回报管控到位,有利于企业一直处于盈利的理想状态,为其广泛投资做充足的资金支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逐渐转型,企业的市场竞争状态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也越来越严峻。面对如此紧张的外部环境,中小企业不得不为其日后的发展谋得出路,对行业的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对业务的成本支出有效控制,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收益。

二、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建立越来越重视,同时带动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也逐渐意识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核心重要性。因此,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便开始致力于创立适合自身发展运营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能够取得一定的初步成果,但是整体成果收效甚微。笔者通过对收效甚微的结果进行深入探究后发现,正是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所建立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缺乏长期的实践性经验、权威的科学性以及连贯性而导致其内部会计控制难以发挥理想中的功效。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整体规模较小,雇佣的员工数量具有一定的限制,部门岗位的设定也缺乏一定的平衡性,导致一个员工通常身兼多职,对职权的确立过于模糊,不同部门间的交流沟通体系以及相互制约体系无法成功建立。而对于处于核心控制地位的会计控制体系,部分企业竟然完全忽略,不设置任何财务会计控制体系,仅由一人单独负责企业业务开展信息的记录、核算以及报销等程序,或者干脆将企业的会计控制模块交由会计事务所控制。

(三)缺乏健康的企业文化

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在创立发展的过程中均需要企业文化的支撑,企业文化是企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是企业在激烈竞争环境中赢得发展出路的法宝。但是很多企业领导人意识不到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性,只晓得一味地赚取利润回报,进而继续投资盈利。导致很多企业没有自身明确的企业文化,对人才的使用及其价值创造存在一定的误区。有的企业即使有企业文化,也只是限于表面形式的口号或者摆设,根本就没有发挥企业文化所带来的潜在价值,也没有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丁点的福利。

三、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

通过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入研究,笔者找出了以下三点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第一,强化企业领导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控制意识,将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建立工作放在重要的日常任务开展之上,逐步对相关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纠正,促使企业对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控制具有科学性依据以及可实践性规律。第二,对企业内部的所有员工进行道德以及职业素养的培育,促使每个员工都能自觉遵守企业的相关准则条例,减少员工违法行为产生的几率。第三,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的聘请及控制要有一定的规避意识,避免企业领导人的亲属或者朋友直接负责内部的会计掌管工作,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财务事宜。

(二)合理设置企业组织机构

对企业的领导控制可以从其内部会计控制的组织结构入手。第一,企业领导人要有将岗位与职责协调分配的意识与能力,将所有员工的职责范围均匀细化。与此同时,要注重职务分离与权力相互制约的理念,将企业内部的所有职权协调分配,发挥职权功能的最大优势。第二,企业对内部会计制度的建立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能充分调动员工工作激情的企业文化背景。第三,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管机制以及明确的考核及奖惩机制,对于全心全意为企业谋发展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对于对企业造成重大伤害的或者出现违法行为的员工,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准则条例对其进行应有的惩罚。

(三)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

很多企业的领导人只知道一味地追求利润回报,忽略了企业内部文化创立的重要性。企业核心文化的成型,可以帮助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有序执行,帮助企业在严酷的市场竞争机制中赢得核心竞争力,帮助企业内部人才发挥最大的实力,创造最高的价值。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其专属的企业文化,就相当于一个空壳,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很多致命的打击。如果企业的文化体系只限于表面上的建立,实际上只是一个摆设,那么企业的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很多致命的打击。对于一个充满正能量的企业来说,其企业文化的创立和其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创立是同等重要的,绝不会顾此失彼,只可能相互协调、相互扶持向前发展。(作者单位为武昌理工学院商学院会计专业1301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及企业发展所必须面对的发展阶段,同时新常态的出现也预示着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平稳的更为规范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

一、如何提高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在新常态下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就必须,有的放矢地研究改革措施及应对方法,必须均衡施力不可有所偏颇。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企业的再发展再腾飞,才能够在新常态下走出属于企业自己的一片天。

1.端正管理意识。

科学的管理意识才能够指导科学的管理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新常态下想要切实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首先就必须将财务管理工作重视起来。虽然在过去许多年间,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市场扩展及产品开发密不可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同行业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压力不断增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之中获得自己的一席之地甚至不断壮大发展就必须从只关注投资、市场及产品的外向型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管理精力投注在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因为近年来财务管理工作已经随着企业管理需求的变化发生了职能及功能上的重大变化,财务管理已经从简单的实务性操作层面一跃成为影响整个企业全面管理及制度建设的决策性运作环节。所以想要加强财务管理就必须正视财务管理的这一变化,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而真正的正确、科学的管理意识不仅是要了解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了解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及理论、实践知识,还要将财务管理工作与企业自身运作特点进行有效结合,从而避免管理活动中的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出财务管理在日常工作中的指导及渗透作用,为财务管理工作良性运作营造一个有序的内部环境。

2.加强人员管理及培养。

人员管理对于企业管理工作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无论是何种管理制度及体系运作、细节把控都离不开具体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本来就在管理队伍方面与国有企业及其他成熟企业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要在新常态环境下实现超越发展就必须更加重视人员管理及培养。首先,要大力加强财务管理人才队伍的把关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不合格财会人员从管理队伍中调离出去,同时还要结合企业具体运作实际加强财会人员的岗前培训与在职教育,促使他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企业的新变化及管理工作新要求。为了进一步缩短中小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与成熟企业、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企业应该利用自身能够充分感受市场变化、能够更近距离接触消费者需求变化等优势积极加强与高校的联系、合作,利用高校这个高级人才培养基地来为自己从源头上加强人才培养及素质提升。企业与高校应该建立一条订单式、管道式人才培养及输送通路,企业为高校教育培养工作提供第一手的市场信息及管理教育资源,高校则按照企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教育与培养的内容,进一步使培养方向精确化,再直接由高校向订单企业输送人才。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节约外部人才招聘及企业内部人才培养的成本支出,为自己打造一支高素质、超精度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提升高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水平与质量,同时也能够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最终实现企业、高校、毕业生的三方共赢。

3.加强管理信息化手段升级。

在当前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管理手段信息化已经成为众多企业所争相着力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众多的中小企业也在自己的生产、经营、运作环节不断提升着信息化、科学化水平,但是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等无法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收益的部分仍然着力不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仅仅是管理意识偏差,同时也在于许多时候中小企业所拥有的有限资源及资金在生产销售及运作环节已经疲于应付而实在没有更多财力物力来支持财务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升级。但是面对财务管理迈向信息化集约化这一必然发展趋势,企业管理者应该积极面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各种信息化管理设备的换代升级,加强硬件设备的维护及保养。同时要积极寻找适应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的财务管理办公软件,当前市面上流行的财务管理软件大致可以分为成品软件与定制软件两类。成品软件能够适应大多数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具有价格适中、操作简单、兼容性强等特点,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管理要求无法达到很好的契合,且由于兼容性强也容易造成数据管理方面的安全问题。定制软件虽然价格偏高,但是能够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量身定制,能够通过调整功能模块、功能分区以及增加更多具有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功能来最大限度契合企业的实际管理需要。但是定制软件也存在着操作要求偏高、兼容性较差等特点,所以选择何种软件需要企业切实分析自身需求及经济能力之后酌情考量。但是,不论是选择何种财务管理软件都必须坚持实用性、经济性以及可持续性三方面的原则,切忌盲目攀比与盲目上马。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出财务管理软件的实际功效,推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4.加强监督约束机制建设。

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提升需要依靠正确的意识、优秀的人才队伍及适应企业实际需要的自动化办公软件及管理软件。然后如果仅限于此也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管理效果,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促进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强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加强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应该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内容。内部监督约束主要是指内部审计小组建设及后续工作,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在财务管理监督约束方面的力度,在小组成员方面应该选择熟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资深财务管理人员,同时还要包括各重要环节的负责人,从而让内部审计能够契合企业的管理需要,实现内部审计的工作目的。但是仅仅由内部人进行审计操作,也可能因为利益依附及视野狭窄等问题让审计工作偏离公正、科学、合理的方向,所以企业还应该积极加强与社会专门审计机构的合作,邀请专门的审计专家参与工作,从而让内部审计站在企业的高度、市场的高度来调整具体管理内容及方向,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下去。在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方面,企业要积极打造信息交互渠道、积极与社会媒体沟通协调,运用宣传教育等手段不断提升社会大众在舆论监督权履行方面的意识,从而给企业一个严肃的外部监督环境,促进企业不断完善与提升自身的管理工作。

5.建立完善新型财务管理体系。

新常态下的财务管理工作已经不再是局限于基础实务性操作层面而是向着全面参与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及外部运作的决策性职能转变,想要切实实现财务管理的综合管理及渗透力,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新型财务管理体系。新型财务管理体系应该将过去各自独立、分散的成本控制、预算控制、资产管理以及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串联起来,编制成一张财务管理的大网,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速度、统一信息传递渠道,实现财务管理部门更快更好地对各项财务管理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同时要加强成本控制与预算管理之间的有机结合,因为财务管理工作说到底就是资金的管理,而对于资金管理来说,预算管理是资金使用的计划、成本控制是计划的执行,只有加强两者的结合与协调才能够真正从一首一尾来实现对资金的规范化控制,才能够实现资金使用的进一步精细化与规范化。

二、结语

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及企业发展所必须面对的发展阶段,同时新常态的出现也预示着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平稳的更为规范的发展阶段。新常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想要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当下稳定自身、发展自身就必须积极适应新常态所带来的新变化,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质量,从而从根本上巩固自己,让企业在新常态下实现华丽变身。

参考文献

1、我国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贾宗武;郭西强;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6-02-28

2、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蒋才顺;大众科技2011-03-10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得到重大发展,其经济地位显得更加的举足轻重,但是随着中小型企业规模的变大,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财务控制问题上尤为突出,如财务制度不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等。本文主要对民营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出现的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以保证民营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营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开始大力鼓励和发展中小型民营经济。到目前为止根据统计我国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占到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0%,解决了75%的城市劳动力就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财务管理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想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经营效益的增长,加强财务管理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深受传统管理模式影响,同时在其他外部经济宏观因素(如财务管理状况)的影响下,使得其企业内部问题不断。本文主要是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多维度的探讨,并通过提出系列解决对策,使中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一、民营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信贷概念薄弱

1.理财观念老旧

由于中小型企业主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多企业主缺乏对企业的管理理念,不能很好地运用现代管理和经营方式解决企业问题。此外,多数民营企业还没有形成时间价值,风险价值,机会成本等科学管理的理念,是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2.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最大化的获取经济利润是最终目的。为了这一目的,一些民营企业通过贷款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然而由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行为,无形中增加了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最终影响了整个民营企业的正常贷款。除此之外,大多数私人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是非标准的,非公开的,非透明的,缺乏会计信息,降低了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使企业的知名度得不到发展从而产生企业财政管理的一系列问题。

3.缺乏风险意识

一般的民营企业将主要重心集中在生产和销售上,在经营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质量缺点。由于风险意识的缺乏,民营企业根本就未重视过企业经营风险,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与专门的管理人员,使得企业经营风险增大,不利于长远发展。

(二)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在现金管理制度方面缺乏经验,导致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对于企业内部资金问题容易产生资金的空闲或周转不灵等问题。

2.成本管理的不实际

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严格的预算控制减少浪费等措施,在绝对意义上控制成本。很多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对财务管理的理念,很难通过理论分析来衡量企业产品生产盈亏的平衡点。同时企业在控制生产成本上缺乏一定的经验,无法针对经营中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在成本计算和产品品种安排上十分广泛,影响了企业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

(三)融资情形严峻

1.融资结构不合理

一般来说,民营企业无论是资金还是规模都难以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尤其是存在资产负债的民营企业,其价格更要低得多,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是以内源性融资为主,外部融资小。

2.融资策略是不科学的

很多民营企业在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利率,民间企业的投资资本高,致使其与收益率的比例不成正比。这样会大大的降低整个企业的价值,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3.缺乏国家政策支持

从社会现状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管理的支持机构,同时也没有提出有利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缺乏了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民营企业在发展速度上较为缓慢。同时,民营企业在发展资金上更多的是通过贷款实现,而国家根本没有设置进行贷款担保、贷款抵押的金融中介机构,也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四)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效率低下

1.民营企业资金使用率低

在进行资金财务管理上,大多数民营企业采用的都是长期、中期以及短期计划使用资金的方式。而没有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尤其是缺乏现金流管理理念,存在严重的强调营销,轻金融的现象,大大影响了民营企业资金使用率的提高。

2.收入的分配不合理

大部分民营企业是以家族成员作为企业领导团队,采用的是家族式管理从而形成的内部封闭式管理。长时间在这样的管理方式下,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缺陷及问题暴露无遗。同时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使得许多企业的工作人员会产生不良心理,潜藏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在保障企业主之间的利益,以防误食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金收入结构的适当调配才是上上策。

二、民营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

1.加强企业管理阶层的管理理念培养

对一个民营企业而言,其管理阶层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其在整个企业的发展经营中都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为了确保民营企业管理阶层时刻保持着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带领着企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阶层的综合素质培养,定期参加由政府和商业协举办的培训活动。或是组织相关人员参观类似机构,到国外、院校等进行参观学习,在不断的交流中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再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状况,制定出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管理体系,是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2.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在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离不开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为了打造一支专业技能强、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财务管理队伍,必须进行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如:加强民营企业会计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结算等基础性工作。从而使基础工作明确而完整,帐目凭证完整、正确和合理,保证帐户及时准确的计算。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民营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缺乏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岗位合理设置,职责明确等都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一步一步的建立健全,才能真正推动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采用多种方法对民营企业融资问题进行改善

融资难是困扰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贷款成为民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一个有效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机遇,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整体发展。当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的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也是不错的选择。可以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资本改革发挥股权融资功能,重组,兼并,联合等形式,吸纳民间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股。在股市融资上市的条件下,明确责任和权利。

(四)合理分配企业资产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机制

提高对金融风险、资金使用率、现金流等的认识,建立健全一套利于降低金融封信,提高资金使用率,实现现金流增长的财务管理机制,是促进企业发展的不二法宝。

2.对企业运营资金进行强化管理

在所有的企业中周转基金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而短的周转形变量是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民营企业资本管理,可以强化企业在财政方面的控制与管理权,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应措施制度。结合市场环境,企业自身内部情况分析,股票型基金结构是民营企业资金管理的最科学的模式,利于保障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3.利润的合理分配

利润分配不可能是均匀的,应考虑到各方的利益,采取股票,期权激励等先进典型方式。

参考文献:

[1]林建平.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会计,2015(11).

[2]赖琛.浅淡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和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3(01).

企业会计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加强企业会计的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从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意识非常淡薄,信息化程度非常低,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不高,基于此,要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针对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企业会计;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1、企业内部控制的界定及意义

界定

企业会计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通过在企业财务部门所制定的组织行为规范和控制措施,以达到保护企业资产安全,从而实现企业各项业务活动能够有效进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意义

首先,企业会计控制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而且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确定各个部门工作目标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企业会计内部控制还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会计的整体信息质量。而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力度的提升还会增强企业会计资料的审核,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再次,企业会计内部控制还可以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对完善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是非常有帮助的。

2、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大部分中小型企业中,对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意识都是比较淡薄的,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负责人以及管理层对会计内部控制的误解,将会计内部控制与成本控制和安全控制混为一谈,认为会计内部控制只可以在会计的规章制度中才有效,这样的一种理解使得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工作没有办法正常的进行下去。再有就是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忽视,根本就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而且绝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在会计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上也存在很多的缺陷。

信息化程度低

企业会计的内部控制一般都是以会计信息化为平台。当前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者都缺乏会计信息化的观念,这样就很有可能导致企业与外界的信息资源交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不透明。很多财务人员还会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可以说,企业会计的信息化程度低会给我们的企业财务系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低

一般来说,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业务水平要求非常高,一部分会计人员因自身的专业水平有限,对企业的辨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就会有一定的影响,从而没有办法适应内部控制的要求。还有一部分的会计人员利欲熏心,根本不在乎职业道德,在企业会计内部控制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利用内部制度中出现的漏洞非法谋取暴利,这样不仅会导致会计内部控制流于形式,而且也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中,会计的审核和档案管理也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一部分企业并没有规范的会计核算操作程序,使得会计工作透明度降低。而且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还存在很多的违规行为。会计的档案管理由于缺少相对完善的管理机制,在一些人为因素影响下,会造成会计数据的流失,这样一来也就为今后的审核和查询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而且也为财务的舞弊行为留下了方便渠道。

3、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分析

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会计内部控制是一个科学的、系统性的工程,它能够从根本上杜绝企业中出现的各种财产流失现象,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的关联人员,要统筹全局,从管理的观念上提高对企业会计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确立良好的控制目标,组织创建科学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体系,将审批、结算、记账、核对等会计内部控制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把握,以此来进一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可以实现高效运行。

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内部管理制度主要用于规范财务部门的会计业务工作流程,它的工作内容是可以根据企业所从属的行业类型和管理者自身的实际需求而进行适当调整。企业会计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组织管理体系和企业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以及会计分析制度,等等。

加强其安全性建设

企业想要实现信息化发展,首先就要保证企业信息的安全,因此企业内部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安全性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能够进一步降低会计信息系统的网络风险,一个企业最少要与3级网络进行数据资源整合。除此之外,还要对存储在网络上的企业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这样一旦发现数据泄露,也不会真正的泄露企业数据信息。而且为了防止密码泄露,我们的管理人员还要定期地对企业数据信息的加密密码进行更换。与此同时,还要做好企业内部计算机客户端的病毒预防工作,及时地查找出隐藏在计算机网络中的病毒,将计算机病毒扼杀在源头。

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作为会计内部控制的主要承担者,其自身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会计内部控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所以,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要求我们的企业财务人员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领域知识水平。企业也要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的操作融为一体,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的工作方法,不断强化企业财务人员的思想意识,对内部的管理人员及授权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以此来确保企业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张增远.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内容控制方法研究[C]//第九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8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8.

[2]李四海.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优化整合———基于中航油案例的分析[C]//第七届全国财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2008.

[3]樊子君,金花妍.韩国内部控制研究———兼谈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完善[C]//首届内部控制专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

[4]徐虹,林钟高.内部控制战略导向:一种基于资源基础观的分析[C]//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

[5]钱文菁.中国传统管理思想对内部控制环境影响分析[C]//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涌现出来,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相比于大企业几乎没有优势,在强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想立于不败之地并且得到发展,就必须在会计财务管理的工作上下足功夫。如果想提高企业会计财务管理水平,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强化会计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使之运作得规范正确,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实际情况来谈谈企业会计财务管理本身及其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希望通过学习这些知识,使我国企业的发展得到更多的帮助。

一、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阐述

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它是根据控制原理、方法和专业的会计财务管理人员来完成的,主要目的就是管理和审核企业的财务工作。对一个企业而言,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是内部控制重点,财务会计管理应当既符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又满足企业在生产服务上的基本条件,对一个发展的企业而言,这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从上面的观点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发展的好坏与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有很大的关系,并且对企业以后的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前提条件。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随着企业的发展及改革开放历程的延伸,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正在不断向前迈进,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企业也必须根据实践反馈,不断调整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的策略,使其尽可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现在我国有很多企业,尤其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这些中小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而且经营管理者也不能明确的清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这必将导致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控制效率偏低,工作出现各种纰漏,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益和以后的生存发展。

(二)方法落后。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具有流动性,是时刻变化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有会计财务管理人员能把这点做好,这和企业没有为这方面提供良好的条件也有很大关系。因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的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存在越来越多的不足之处,已经无法适用于现在的企业。

(三)人员素质较低。影响企业管理效率的因素之一是人员素质,员工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工作效率,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所以人员素质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的会计财务管理人员存在素质不高、经验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等诸多问题,大大降低了企业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发挥作用。

三、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措施

(一)提高重视度。合格的企业经营者和会计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清楚的知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只有明确这一点,并且加强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才能展开工作。企业只有加强重视之后,才能进一步的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进行完善,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则,这样有利于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发挥应有的效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企业更快的发展。

(二)改进方法。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它的工作展开其实非常复杂,它包含了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与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今社会,科技和经济都迅速发展,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各种企业的重视,不仅如此,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还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起到决定性作用。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需要完善以便适应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

(三)提高人员素质。首先,企业应该从源头开始改变,在招聘会计财务管理人员时要提高标准,严格筛选应聘人员,做到高要求、高质量;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现有员工的考核,适当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增加员工专业知识;最后,会计财务管理人员自身要有积极的工作态度,有不断进取的意识,努力工作,用于创新。结语:根据上面的叙述,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这项工作工作十分复杂,要想做好,还需要继续研究,进行更深入的了解,让企业发展更快速。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涌现出来,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相比于大企业几乎没有优势,在强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想立于不败之地并且得到发展,就必须在会计财务管理的工作上下足功夫。如果想提高企业会计财务管理水平,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强化会计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使之运作得规范正确,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实际情况来谈谈企业会计财务管理本身及其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希望通过学习这些知识,使我国企业的发展得到更多的帮助。

一、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阐述

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它是根据控制原理、方法和专业的会计财务管理人员来完成的,主要目的就是管理和审核企业的财务工作。对一个企业而言,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是内部控制重点,财务会计管理应当既符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又满足企业在生产服务上的基本条件,对一个发展的企业而言,这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从上面的观点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发展的好坏与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有很大的关系,并且对企业以后的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前提条件。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随着企业的发展及改革开放历程的延伸,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正在不断向前迈进,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企业也必须根据实践反馈,不断调整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的策略,使其尽可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现在我国有很多企业,尤其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这些中小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而且经营管理者也不能明确的清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这必将导致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控制效率偏低,工作出现各种纰漏,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益和以后的生存发展。

(二)方法落后。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具有流动性,是时刻变化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有会计财务管理人员能把这点做好,这和企业没有为这方面提供良好的条件也有很大关系。因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的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存在越来越多的不足之处,已经无法适用于现在的企业。

(三)人员素质较低。影响企业管理效率的因素之一是人员素质,员工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工作效率,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所以人员素质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的会计财务管理人员存在素质不高、经验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等诸多问题,大大降低了企业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发挥作用。

三、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措施

(一)提高重视度。合格的企业经营者和会计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清楚的知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只有明确这一点,并且加强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才能展开工作。企业只有加强重视之后,才能进一步的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进行完善,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则,这样有利于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发挥应有的效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企业更快的发展。

(二)改进方法。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它的工作展开其实非常复杂,它包含了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与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今社会,科技和经济都迅速发展,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各种企业的重视,不仅如此,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还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起到决定性作用。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需要完善以便适应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

(三)提高人员素质。首先,企业应该从源头开始改变,在招聘会计财务管理人员时要提高标准,严格筛选应聘人员,做到高要求、高质量;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现有员工的考核,适当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增加员工专业知识;最后,会计财务管理人员自身要有积极的工作态度,有不断进取的意识,努力工作,用于创新。结语:根据上面的叙述,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这项工作工作十分复杂,要想做好,还需要继续研究,进行更深入的了解,让企业发展更快速。

成本控制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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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产品成本控制一、 产品成本的概述 (一)、产品成本,成本控制概念 1.产品成本 工业的生产过程,既是产品的生产过程,又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过程,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如一月、一季、一年)为进行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即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耗费就是该时期的生产费用。为生产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支出的生产费用总和,就是产品成本。工业企业产品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的构成,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等都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中小企业产品成本特征。原材料,中小企业选用原材料价格较为适中,并且同类型企业原材料差不多相同,由于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对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比较敏感。人工成本,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率不高,人员较多,素质不高,福利待遇一般。制造费用,由于企业规模较小,组织机构单一,制造费用一般不高。 2.成本控制:广义的成本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只有广义的成本控制,才能达到对产品全过程的控制,才能真正的实现有效的成本控制。 (三) 中小企业成本控制的特点 中小型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较小、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结构及所用原材料大部分相同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少)相对精简的企业,管理结构通常是垂直管理体系。由于中小型企业的这些特征,从而在成本控制上也存在着独有的一些特点。 Abstract: Rohlin's Lemma which was originally (cf [18]) proved for bi-measurable aperiodic automorphisms T of a Polish space X is a basic tool in ergodic theory. It states that for an automorphism of the above type which is invariant with respect to a Borel probability measure /& any r~ c N+ and any e > O, one can find a measurable set R ( a so called (r;,e) Rohlin set) such that, for ] 0, 1, ..., r; 1, the sets T JR are pairwise disjoint and exhaust X with exception of A TER。 。TERremainder set whose mass is smaller than e. In particular, Rohlin's Lemma is indispensable for the canonical construction of generators. Since the classical proof (cf [11]) quoted in the standard textbooks on ergodic theory (e. g., [7], [9], [17]) uses a Kakutani tower type construction and thus needs forward measurability, we feel obliged to provide an elementary proof which doesn't rely on this assumption. Moreover, the setting is generalised from Polish space to separable space. Here we improve ...............二、我国中小企业成本控制的现状(一)缺乏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体系 1.企业的成本控制停留在事后控制,忽略了企业的战略成本控制。成本控制尚未与外部经济环境相适应,随着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生产性比重下降,流通成本比重不断上升,可是当前许多中小企业只注重产品的生产成本控制,而忽视产品的设计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控制,缺乏整个生命周期控制的体系。由于企业事前控制意识薄弱,在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显得无力。2.中小企业领导成本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意识到经济效益与成本管理,市场竞争的关系,因此成本管理松弛,预算约束弱化。中小企业的成本控制主体也存在着偏差。把成本管理看做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利,认为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都应该由财务人员负责。而企业基层职员和车间生产者的成本意识淡薄,企业的成本控制缺乏如此大的管理全体,自然难以取得成效,这就要求全民参与企业的成本控制。由于企业缺乏科学的管理思想,没有严谨的管理制度,缺乏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控制,所以在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上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无法有法可依,影响职工积极性。 (二)产品设计成本意识缺位 我国许多企业,只注意投产后的成本控制,忽视投入前产品设计以及生产要素合理组织的成本控制,可是现代企业产品设计成本在整个成本控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的企业尽管采取措施强化成本统计,如分车间独立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材料和工时消耗等等,但效果有限,成本依然上升。其原因在于没有把好产品的设计关,忽视了产品设计阶段各零部件成本的估算统计工作,致使产品一投产就出师不利。产品成本的决定,一般产品成本的70%以上由设计阶段决定,因为产品的设计阶段要全面的确定产品的市场需求,功能,质量,从而确定整个生产的统一布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作用,此外创造效率的70%-80%是在设计和工艺阶段决定的,质量的40%也归于低劣的设计和工艺,企业的设计活动影响着产品的成本,质量和制造效率,尤其是产品设计和工艺设计,在产品开发中作用重大,决定了80%的成本,因此对于此阶段的成本控制显得非常重要。(三)产品生产过程的成本过高由于生产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造成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严重,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的生产规模比较小,不能像大企业那样享受规模经济的效益,从而只要生产资料的价格出现上涨,中小企业就反应很敏捷,在保持现在的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不能提高价格,利润就减少了。加上中小企业本身管理水平不高,在生产中的材料消耗没有约束性的管理,导致能源的严重流失。据有关数据显示:国家GDP,CPI的增长,我国的工资保持稳步上升趋势,增幅在13%上下,我国整体薪酬水平在上涨,上涨的幅度超过了GDP,CPI和全球平均薪酬的增幅水平。这表示企业的人工成本在逐步上升,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中小型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员较多,单位的人工成本上涨,势必影响整体人工成本的增加。中小企业大多生产设备陈旧,工艺技术水平落后,所用原材料普遍质量不高,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次品,废品,从而使成本损失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成本缺乏市场观念 ,成本反映的是内部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低投入高产出意味着高效率,但未必是高效益。我国多中小企业通过大幅度提高产量降低单位产品分担的固定成本,这样,产量越高,单位成本就越低。可是没有注意到如果销售量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自认为这样简单的降低了成本,就增加了效益。而忽视了销售量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多生产出来的产品就造成存货的积压,也是造成损失成本的增加。在生产产品没有以市场需求量来约束企业的生产量,而是用高产量分摊成本,这样的做法的确有事去偏颇。(四)当前众多企业的成本管理范畴狭窄中小企业成本中市场营销费用过高。中小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较短,并且市场占有率不高,可替代性比较大,从而要想在市场有一席之地,扩大营销是占有市场的一个快速方法。可是由于营销活动比较频繁,人员费用比较大,单位产品的营销费用比较大。其次中小企业的在销售时形成的客户欠款,有些形成的呆账坏账,严重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流,中小企业资金流本来就不是很充裕,一旦在销售中形成比较大的欠款,势必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比较大的限制。

成本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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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研究

第一章 绪论

研究背景

由于近几年经济发展的刺激,加上人们对房屋的需求量上升但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革。2010年以后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力量决定上层建筑,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赢得利润。因此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科学的控制施工成本。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研究在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将资源落实到实处以减少企业施工成本。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进行的变更进行预算,以增加企业收入,提高企业竞争力。

研究意义

对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研究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和方法对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进行控制。在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等合同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研究思路

本文通过研究在施工阶段中对成本的投入,科学的管理,甲方设计的变更和工程量的临时增加等成本的控制以提高经济效率。其中成本的控制包括对人工,对材料的管理和控制,机械台班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方面。

第二章 对施工阶段的研究

对企业 施工阶段的研究

施工组织计划

.工程概况和施工条件

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平面图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施工过程的控制

2. 3建筑施工特点

施工的流动性

施工的单件性

施工周期长

受环境影响大

第三章 对企业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研究

对企业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认识

企业控制施工成本的方法

施工阶段成本的节约

施工阶段成本的创益

施工阶段企业的科学管理

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内容

材料费用的'控制

人工费用的控制

管理费用的控制

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

对传统的施工过程中成本的控制的研究

在传统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成本只是在施工前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和施工后对工程进行决算,对施工中成本的控制不够到位不科学。

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决定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投入。

对材料的管理

(1)材料的入库和保管

(2)材料的成本控制

(3)材料的使用

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混乱

企业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方法

(1)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是企业施工的重中之重,只有通过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才能:

① 使员工面临的安全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

② 直接或间接的获得效益。

③ 提高企业品牌和形象

(2减少施工成本的方法

①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

②对材料的管理

③对工程的合理安排:

(3)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四章 我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国内对于现代意义上成本控制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理论与方法也逐渐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热门,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我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1)组织施工计划受市场影响大

(2)施工过程中控制不严密

(3)安全管理不到位

(4)技术基础薄弱,管理水平难有保障

(5)材料管理不细致

我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问题的主要对策

(1)加强对市场的了解

(2)提高技术人员技术水平

(3)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到位

(4)增强施工人员水平

(5)加强对材料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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