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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论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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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论毕业论文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不会。1、因为写企业倒闭方面的毕业论文也很有意义,老师不会说,而且论文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写这类题材。2、可以通过对某公司倒闭的专业性剖析、论证,找出导致公司倒闭的根本性症结。

论文写作一般不写这种的,这种题目的也很难通过。

此题目犯了两个错误,第一题目太大,一般情况下会让您减小选题范围。第二题目选题方向为破产,很多企业破产后数据很难查到,那么你论文的数据如何的来的。

论文选题如下

1、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

2、财务会计定义的经济学解读

3、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

4、浅析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

5、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

6、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

7、实质重于形式 欲速则不达——分两步走制定中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8、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9、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研究

10、实验研究下的行为财务会计综述

1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基于会计价值评价的视角

12、关于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的调查分析

13、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

14、财务会计上控制的理论框架研究

15、论现代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

16、财务会计理论:演进、继承与可能的研究问题

17、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研究

18、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适度分离与协调:一种适合我国的改革路径

19、关于财务会计中确认与披露概念问题

20、财务会计:由理想到现实──兼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破产法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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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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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毕业季啦,有不少同学正在为毕业论文犯难,接下来我搜集了会计学论文选题,欢迎查看。 1) 战略性新兴企业的财务风险和预防控制策略研究--以XXX公司为例 2) 中国制造2025对管理会计的影响与启示 3) 财会规范化管理途径探析 4) 收入确认之税会差异分析 5) 管理会计在企业内部的应用与发展 6) 从财务工作的见微知着做财务管理 7)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电力企业内部控制 8)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探讨 9) 论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应解决的若干问题 10) 加强公立医院现金收支管理 11) 全面预算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 12) 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研讨 13) 外币业务的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办法研究 14) 论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及解决措施 15) 对俄贸易背景下会计类应用人才需求问题的探讨 16) 论技能竞赛对会计教师团队建设的影响 17) 我国能源资源行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及评估 18) 低碳经济背景下碳会计发展分析 19) 会计职业判断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制度设计与内容 20) 管理会计研究方法的变迁管理 21) 基于云会计的集团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XXX为例 22)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研究 23) 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研究 24)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风险及国际化路径选择 25)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 26) 浅谈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与建议 27) 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数据的影响 28) 资产减值披露与信息不对称关系的研究 29) 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及其动因分析--以XXX为例 30) 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内部控制分析--企业价值创造 31) 内部审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32) 医院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33)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34)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5) 某新华书店县公司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基于XXX改革背景 36) 安顺煤矿煤炭销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37) 论企业破产清算会计 38) 采用权益法合并财务报表问题探讨 39) 上汽集团:新业态需要新型的财务管控体系 40) 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分析 41)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分析 42) 新医改背景下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探究 43) 结合教学法在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44) Z公司内部控制改进研究 45) 会计信息在债券定价中的作用研究 46) 企业碳排放配额的核算--基于我国碳市场现状的分析 47) CFO绩效评价体系重构:基于战略视角 48) 高校财务风险与控制对策研究 49) 中西方环境会计问题研究的比较、透视与展望 50) 央企办公室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及其实施 51) 企业价值评估的现金流量比率分析及研究 5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优化研究 5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其完善探讨 5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影响因素研究 55) “零余额”管理模式下供电企业资金监控体系建设 56)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57) 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58) 加强交通项目会计控制优化基建财务管理模式 59)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及影响因素分析 60) 优化军工企业融资思考 61)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62) 加速财务管理国际化助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63) 从“供给端”分析环境成本管理与控制--以XXX为例 64)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问题与建议--以Z校为例 65) 高校的经营性资产管理研究 66) 高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研究 67) 论如何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 68) 关于会计专业创建校内财务公司校企合作模式的探讨 69) “资金的时间价值”案例教学法研究--谈农村财会人员成人教育培训模式 70) 优化整合政府投资审计资源的思考

Concerning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ccounting elements reconstruction Abstract: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try out) "pr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3:" the enterprise due to poor management caused serious damage, unable to repay debts that are du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nkruptcy ". The bankruptcy liquidation of law refers to economic ruin the liquidation of a debt to legal system, and duration of operation condition and different accounting elements. This article analyses current particularity of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ccounting subject setting, Accounting element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search, Then in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ccounting object change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accounting elements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basis, to reconstruct the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ccounting elements on the system, bankruptcy liquidation of assets assessment are discussed. Will the ordinary liquidation and company bankruptcy liquidation, therefore, the difference of the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ccounting method is inevitable and conventional accounting is different, so in practice to do some analysis. Keywords: bankruptcy liquidation, The accounting elements, Settlement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Clearing the net profit or loss

企业破产的预测编辑:王宏彬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破产与企业的建立就像人的生出与死亡一样,是客观存在的。对投资者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方面来讲,准确地判断企业是否面临破产境地,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财务风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一、 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很多,既有企业内部因素,也有企业外部因素。在此主要对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一)过份依赖于单一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对产品开发,市场走向的调研及市场的开发缺乏进取心。如果企业长期依赖于单一的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则企业会发现,不管以前自己的产品多么有优点,多么有市场,自己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多么地稳定,但路却越走越难。这是因为,任何产品,均有其自己的生命周期。即使有些产品可在较长时间内有自己的市场,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竞争对手会坐视某一企业长期占有某一产品的市场而无动于衷。至于客户方面,同样会因为竞争的原因使得自己的传统客户放弃或中断原来的合作关系而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即使企业与客户间的关系能够始终维持,但只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如资金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等),企业也将因此而受牵连而随即陷入困境。因此,过分依赖单一产品或单一客户的企业,在财务上是危险的,在发展前景上是暗淡的。(二)企业业务扩张过度,致使发展的后劲不足,已扩张的业务范围也可能因基础不稳定而萎缩,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三)盲目开发风险性较大的业务(如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缺乏对这类业务市场趋势的把握,也缺乏有关专业人才,结果将可能使这类业务成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导火索。(四)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缺乏财务会计控制,缺乏理财专业人员,致使企业在遇到财务困难时,路可能会越走越窄,最终走向破产。二、 企业破产的预测我们在前面进行比率分析时已经看到,单个财务比率只能表现其某一方面财务状况,即使将若干个比率联系起来。也不易于用来揭示企业是否面临破产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粉饰其某一方面的财务状况,往往采用一些手段来操纵某些指标,使其具有较好的外在表现。但是,由于会计系统所固有的平衡特性,使得企业对某一方面财务指标的粉饰可能同时与另一些方面财务指标的恶化并存。因此,将多个财务指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则可以消除个别指标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的缺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关方面尚未规定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指标,理论界在这方面结合国情的研究尚属空白。从国外的实践上看,应用较多的是比较有影响的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Z分数法(Z Score)"。"Z分数法"是根据统计结果,对于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5个财务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而成为"Z分数",并根据"Z分数"的高低而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方法。"Z分数"的计算公式是:Z=其中,R1为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即营运资本/总资产);R2为盈余公积与总资产的比率(即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总资产);R3为收益与总资产比率(此时的"收益"为利息与所得税前利润,该比率为税息前利润/总资产); R4为资本市价总额与长期负债比率(即资本市价总额/长期负债);R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即销售收入/总资产)。从国外有关资料看,认为上述5个比率是在预测企业破产方面最为有效的比率,因而可以Z分数为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是否面临破产的问题作为判断。在"Z分数法"下,认为Z分数超过3分时,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安全;当Z分数低于分时,企业级可能面临破产。下面举例来说明"Z分数法"的应用。大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与"Z分数法"有关的内容如下:资产负债表1994年12月31日 单位:千元资 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货币资金 1 600 应付帐款 800 应收帐款 2 000 其他应付款 900 存货 1 400 流动负债合计 1 700 流动资产合计 5 000 长期负债 4 000 固定资产 6 000 负债合计 5 700股本(每股面值1元) 4 000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1 3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5 300 资产总计 11 000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11 000损益表1994年度 单位:千元销售收入 2 000 利息和税前利润 300 利息 400 税前利润(亏损) (100) 所得税返还 35 税后损失 65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994年12月31日),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4 000 000股,当日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则有关计算如下:R1=营运资本/总资产=(5 000-1 700)/11 000= 盈余公积/总资产=1 300/11 000=税息前利润/总资产=300/11 000=股本市价/长期借款=(4 000×6)/4 000=销售收入/总资产=2 000/11 000=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该公司的Z分数远远高于3分,说明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较为安全,短时间内公司不会面临破产问题。应该指出,"Z分数法"只是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对"Z分数"构成的分析,我们看到,除R4外,其余4个指标均用总资产作为分母。然而,总资产的价值较多地取决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因此,企业间各比率的计算与比较应尽量剔除会计政策差异的影响。此外,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破产往往与某一特定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而"Z分数法"则较少考虑或没有体现反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如利息率、失业率等。由此可以想象,包括体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模型将能提高"Z分数"的预测适应性。,

建议论文对事不对人,选材写作很重要。

企业破产论文答辩

请问你当时的分析有没有案例啊?

财务危机(Financial Distress)通常是指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其极端形式是。当企业资乏和信用崩溃同时出现时,便无可挽回。所以,为防止财务危机与破产的发生,每个企业都在寻求防止财务危机的方法和拯救危机的措施。尤其是在2001年4月20日,上第一例摘牌公司“PT水仙”成为事实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在防范出现财务危机。另外,中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强财务危机预警制无疑是每个企业都应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结合近年来一些危机企业、破产企业的情况,探讨在面临竞争与发展的情况下,造成企业财务危机的原因。一、多角化经营的陷阱当到一定程度,为避免,许多公司都追求多角化的,试图使企业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然而,现实不仅让人们看到成功企业的辉煌,同时也看到了多角化经营使企业走上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危机的道路。所以多角化经营并不是企业避免的灵丹妙药。除非恰当使用,否则,企业十分容易陷入财务危机。1、证券理论的简单误用。证券理论是多角化经营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的风险有两种:一是不可分散的风险或称,即存在于每个证券中,是不能通过证券组合来分散掉的风险;一是可分散的风险或称,即存在于单个证券中,可以通过证券组合来分散掉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一个证券组合来分散,证券间越低,分散风险的效果越好;随着组合内证券数量的增多,分散效果越明显,当证券数量达到一定时,基本可完全分散掉。这一原理应用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即为企业的多角化经营。然而,证券组合投资具有其特定的条件,如果不加分析的盲目应用,不但不能达到避免风险的作用,反而加剧了企业的财务危机。证券组合理论的投资对象是,投资具有可分割性、流动性和相容性等特点,因此在进行金融资产投资时,不必考虑投资的规模、投资的时间约束以及的多少等因素,只要考虑各金融资产的相关性、风险、报酬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并依据风险——报酬的选择,可实现金融资产投资的优化选择。而多角化经营的投资对象是实物资产,其投资具有整体性、不可逆性、时间约束性的互斥性等特点。所以在多角化经营时,不能简单地进行不相关产业的多方位投资,而是要考虑到各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占用情况及资金约束条件下的各项目的比较选优问题。否则,简单误用证券组合理论必将导致于无关项目、无序多占资金、投入大于产出等等现象,最终导致企业资金缺乏,周转不灵,出现财务危机。众所周知的巨人集团的兴衰就是最好的证明。2、丧失核心竞争能力的多元化投资。在企业的利润、、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中,核心竞争能力是保持企业的最主要因素,它是企业一项资源和的长期支撑力。它可能表现为先进的技术,或某种,其实质就是一组先进技术和能力的集合体。尽管企业之间的竞争通常表现为核心能力所衍生出来的核心产品、最终产品的市场之争,但其实质归结为核心能力之间的竞争。企业只有具备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具有持久的。否则只能“”。企业一时的成功并不表明企业已经拥有了核心竞争能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要靠企业的长期培植。也是就是说,多元化投资只是为保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一种手段。从这一点来说,企业应首先拥有一个具有竞争能力的核心产品,然后,围绕其核心产品、核心竞争能力再考虑是否应该。没有根植于的,又不能在外部扩张战略中培植新的核心竞争能力,结果就可能把原来的竞争优势也丧失殆尽,直接的表现就是新项目挤占优势主业的资金,但却不产生相应的效益反而拖跨优势主业,最终导致企业内部整体资金的匮乏。二、的负效应现代企业理财原理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对中的利用,可为企业带来作用。具体的说,当销售收入或销售量不断增长时,企业中一定量的可带来大幅度的上升,即所谓的利益;当销售收入或销售量降低时,企业中一定量的可带来迅速下降,即所谓的经营杠杆风险。由此可见,经营杠杆作用是一把“”,正确利用可为企业带来杠杆利益,反之,则会带来杠杆损失。所以企业在运用经营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双面性,仅仅追求经营杠杆利益的结果往往是遭受经营杠杆风险的打击,最终导致企业的财务危机。企业因经营杠杆而导致财务危机的例子有许多,这是因为构成固定成本的因素就有许多,任何因素的过量使用如大规模投资带来的过大折旧及过高的管理费用等等,在企业销量无法保证的情况下,都会发生经营杠杆风险。本文采用作为固定成本,论述由它产生的经营杠杆的负效应,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下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竞争的常用手段。如众所周知的中央电视台广告“”酒厂的衰落就是最典型例子。1995年,以6666万元的价格第一次夺得1996年中央电视台“”后,广告的轰动效应,使“”,“秦池”的品牌地位基本确立,也相应增加,当年“秦池”酒厂享受到了经营杠杆的积极作用。但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当1996年11月秦池以亿元的天价再次成为1997年中央电视台的“”后,“秦池”为了在短时间内满足客户订单需求,竟采取收购散酒来勾兑,并被新闻媒介披露,产品质量、信用遭到严重破坏,1997年“秦池”的销售收入无法持续增长,此时亿广告费却使秦池陷入了难以自拔的财务危机之中。三、财务杠杆的负效应财务杠杆是指由于固定性的存在,企业(EBIT)的微量变化所引起的(EPS)大幅度变动的现象。也就是,银行借款规模和利率水平一旦确定,其负担的利息水平也就固定不变。因此,企业盈利水平越高,扣除拿走的某一固定利息之后,投资者(股东)得到的回报也就越多。相反,企业盈利水平低,照样拿走某一固定的利息,剩余给股东的回报也就少了。在盈利水平低于利率水平的情况下,投资者不但得不到回报,甚至可能倒贴。由于利息是固定的,因此,举债具有。而是两方面的,既可以给企业带来正面、积极的影响,也可以带来负面、消极的影响。当大于利率时,举债给企业带来的是积极的正面影响;相反,当小于利率时,举债给企业带来的是负面、消极的影响。韩国的解散,就是财务杠杆消极作用影响的真实体现。在政府政策和的支持下,走的是一条“举债经营”之路。试图通过大规模举债,达到大规模扩张的目的,最后实现“市场占有率至上”的目标。当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已经显现出经营上的困难,其销售额和利润均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此时如果大宇集团不再大量发行债券进行“借贷式经营”,而向韩国其他四大集团一样进行自律结构调整——重点改善财务结构,努力减轻债务负担,恐怕大宇集团今天仍是韩国的五大集团之一。然而,大宇却认为,只要提高开工率,增加销售额和出口就能躲过这场金融危机,于是,地继续大量发行债券,进行“借贷式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加上困难,韩国政府于1999年下令债券银行接手对大宇集团进行结构调整,加快了这个负债累累的集团的解散速度。由此可见,大宇集团的举债经营所产生的财务杠杆效益是消极的,不仅难以提高企业的,反而因巨大的偿付压力使企业陷入无法解脱的财务困境。

如何写好论文答辩陈述词呢?一、熟悉论文参加论文答辩,首先必须对自己所着的论文有深刻、全面、准确的理解;其次,还要对论文内容有横向把握,即理解从论文主题伸出的概念;此外,近期发生的、和论文有关的新闻时事、学术热点等最好多了解一下。二、想好“台词”在答辩前要事先规划好自己的论文陈述都说什么。一般来说应该涵盖这些方面:1、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2、写作目的是什么,为解决什么问题;3、全文的基本框架、结构、行文逻辑是什么;4、通过研究发现了什么;5、论文在选题、观点、方法等方面有什么创新之处;6、论文有什么不足之处(但注意不要把论文的硬伤说出来)。 注意陈述一定要概括、将重点有所总结,而不是记流水账一样地说“第一章写了……第二章写了……”,因为这些内容老师完全通过翻阅纸质档论文了解。三、做好PPT1、内容:每页不超过10行字或一幅画,只列要点,避免放大段文字;2、配色:力求文字清晰、简洁易看,字体颜色要和背景形成鲜明反差,避免过多颜色、过于花哨繁复配色;3、图表:可以适当地在PPT中穿插使用一些能说明论点的图表,不仅能吸引观众注意,还能更形象地表达你的观点。四、练习控制时间一般答辩现场都对学生的陈述时间有限制。在正式答辩前一定要多计时演练几遍自己的陈述,学会控制掌握时间。这样到时显得你对答辩内容的掌握和控制较熟练,给答辩老师一个准备充分的好印象;否则,很可能会刚讲了一半时间就到了,造成尴尬达到结果。五、拿上必备材料1、论文纸质版:自己手上必须有一份,可以不加封面,但页码一定要与送交答辩的论文一致,方便老师提问时自己查找相应页面; 2、纸和笔:有些答辩老师提问较多,或者每个老师分别提问、学生最后一起回答,有纸笔方便在老师提问时记下题目,或在准备回答时简单做思路笔记。六、注意演讲技巧1、控制语速:很多学生答辩时,说话速度往往越来越快,一致答辩老师听不清楚,影响答辩效果。因此一定要注意语速,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2、目光移动:无论是否脱稿,都应注意自己的目光要时常望一下答辩老师和其他同学,这样可以避免观众分神;3、体态相辅:答辩过程中一成不变地站着或低头,很容易使答辩变得单调;而适当地运用体态,尤其是手势语言,会显得更为自信、有力。七、调整心态1、保持自信:面对几位学术水平显然高于你的答辩老师,不要过于紧张,要相信只要准备充分,一般老师是不会为难你的;2、心态谦虚:如果老师指出了你论文中明确的错误,最好就大方承认,不要试图再反复辩驳了;或者如果老师提出的问题论文中已经写出来了,也不要说“我论文中某某页已经写了答案”,只要再复述一遍答案就好。

不能重写,也不能大篇幅修改。房地产公司破产与你的论文无关,由于没有时间,且答辩是针对现有的论文而答辩的。不清楚答辩给你提出啥问题,用了大改一词,有两种可能,一是论文的创新分量不够,另一种可能是论文的结构不合理,一般第二种可能性大些。不妨看看意见,若真是结构不合理,可把理论和实例分开,先写大理论,再写创新理论,最后实验的模式,不要写一个理论加一个实例,这样理论和实践突出,工作量展示清晰。

毕业论文企业破产读书笔记

品味完一本名著后,想必你有不少可以分享的东西,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但是读后感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幸福企业才是最好的企业读后感范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初拿到《幸福企业才是最好的企业》一书,醒目的四个大字"幸福企业"引起了我的好奇心和一连串的思考,我带着疑问一鼓作气读完了此书。

通过读《幸福企业才是最好的企业》,我了解了作为企业家应具备的素质和胸襟,学到了经营好一个企业的科学理念,领略了优秀企业核心人物的远见卓识,明白了建设幸福企业的必要性和方法。在阅读的过程中,对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先生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并为他总结的创建幸福企业的一些新颖的经营方法深深折服。用一句古语形容我看完这本书的心情,真是"得之我幸".

在这本书中,最打动我的是卢俊卿先生对"幸福企业"概念的诠释,卢俊卿先生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地指出幸福企业就是能够满足员工不断增长的幸福需要的企业,实现途径是:快乐工作、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受人尊敬、健康长寿,这一观点为企业指名了未来建设的目标。

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先生还提出,企业无人则止,一个幸福的企业要倡导以人为本,以员工的需要为努力方向,积极塑造企业幸福文化魅力,使之成为企业跻身世界之林的法宝。这些观念犹如一阵清风,吹散了困扰企业发展的阴霾,为困境中的企业带来了福祉。其实,这些方法听起来简单容易,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远比想象中难,不然社会上也不会出现"三鹿毒奶粉"、"双汇瘦肉精"等一系列危害社会、动乱人心、让国人蒙耻的丑闻。

那么,员工追求的幸福的真谛到底是什么呢?

卢俊卿先生在书中非常简练精确,恰如其分地对幸福作了解释,他提出了"幸福三层次"理论,即"幸福=生活保障+时间自由+做喜欢的事情".

试问置身于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如飞蛾扑火般锲而不舍的追求物质上的满足所带来的空虚的幸福,殊不知早已走失了自己的心灵,偏离了幸福的正确轨道。生活中,有多少人能够摆脱现实的种种阻碍和束缚,全身心投入到自己喜欢的事情中去?

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先生的观点将我们从偏离的幸福轨道上,拉回了走向幸福的康庄大道上。对幸福的解释并没有止于此,卢俊卿进一步指出,"健康是幸福之本,快乐是幸福之源"及"快乐的五个表现:利益得到充分获取,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人格得到充分尊重,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让看似虚无缥缈的幸福变得触手可及,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得以实现。

书中随处可见卢俊卿卢先生对幸福诠高度概括的,他的每耐人寻味。阅读过程中,我不经意间记了满满数十页的读书笔记。其中"爱别人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这不仅意味着我有存在的价值,而且我还通过赠予和付出实现和提升了自我价值,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幸福。"卢先生这句话说明了,付出比接受更能体味幸福,我对此深有体味。在校期间,我加入学校的社团,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社团的一些图挂虚名整天抱怨的干事反而没有那些热心的"爱凑热闹"的普通会员更能找到归属感和幸福感,这一点与卢先生所说的发红包的人比收红包的人要幸福相得益彰。

在说完员工追求的幸福后,华商协会主席主席卢俊卿高屋建瓴地指出,一个幸福的企业不仅要为员工创造幸福,还要为社会创造福祉。企业应承担起服务社会的责任,这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表现,也是这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卢俊卿先生在书中所展现的企业家应有的爱国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深深地了我,希望有朝一日,我也能为自己的国家、为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尽自己的职责。

读完此书,我觉得卢俊卿先生教会我们的不只是经营幸福企业之道,更间接地向我们传授了的智慧和生活的乐趣。书中提出的建设幸福企业的五项修炼:快乐工作、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受人尊敬、健康长寿,这20字是对建设幸福企业的一个指导,仔细思之,这个作为我们生活的真谛又何尝不可呢?面对现实中的种种诱惑,我们要自己的信念,坚决远离法律的红线,认真踏实地朝自己的生活理想迈进,享受生活的乐趣,把自己的个人理想与国家的共同理想相结合,做一个幸福的人。人总会本能的追寻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有时候吃亏反而是福,"吃亏是一种胸怀,一种品质,一种风度,更是一种坦然,一种达观,一种超越",卢俊卿先生的这句话带给我很深的触动和思考。

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身为一名还未正式踏入社会的在校大学生,我从这本书里还看到了企业家对人才选拔的要求。书中卢俊卿先生提出的帅才、将才、精明人才、高明人才、英明人才的区别及他们所应具备的素质,对我将来的工作定位及努力的方向提供了建议,让我受益匪浅。

正如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所说:"工作是一个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我们寒窗苦读来的知识、我们的应变能力、我们的决断力,都将在这样一个舞台上得到展示。除了工作,没有哪项活动能提供如此高的自我表达机会,如此强的个人使命感,以及一种活着的理由,工作质量往往决定生活的质量。"在步入社会时,具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并且热爱你的工作,提升你的工作素养,获得好的发展空间至关重要。我要从现在开始,努力经营自己,争取成为一个对企业和社会不可或缺的人才。

书中还穿插着卢俊卿卢先生自己创作的诗歌,这些诗歌大都通俗易懂、语言朴实、感情充沛,充分体现了卢先生卢俊卿先生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通过这些诗歌,我看到了一个企业家对自己工作的探索与思考,对生活的热爱与享受,对社会的关心与责任,对他人的分享与帮助。

每个企业家都希望做好自己的企业,但什么叫"好企业",什么又是"最好的企业",恐怕正如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不同的企业家有不同的理解。抛开这些概念不说,在企业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大的距离,比如可能经常有一些自己特意培养的骨干人才提出辞职;普通员工经常对企业的环境、待遇等等提出抱怨;由于不懂法或故意游走于灰色地带带来的法律危机,如此等等。而这些压力,反过来也使得管理者们焦头烂额,身心俱疲,于是企业破产者有之,企业家英年早逝者有之……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那么多企业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且是在不断重复此类的问题?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将优秀的人才吸引进来?如何才能让自己的员工真心实意地爱自己的企业?怎样才能让自己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者保持活力,立于不败?

在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天九儒商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卢俊卿先生最近出版的新书《幸福企业才是最好的企业》中,我们也许能够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找到将自己的企业建成"最好企业"的钥匙。在这本书中,作者明确提出了其全新的"建设幸福企业"理论,明确指出:幸福力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将你的企业建成"幸福企业",才能立于不败。

什么是"幸福企业"?为什么要建立"幸福企业"?怎样才能建成"幸福企业"?对于这些问题,作者在书中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明确提出了幸福企业的两条标准:一是微笑的企业,二是共患难的企业。而对于如何建设幸福企业,作者更是通过反思一系列事件背后的各种原因,通过分析国内外很多著名企业的案例,并结合自己几十年的管理经验,给出了明确的"修炼"方法:快乐工作、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受人尊敬、健康长寿,从而给各企业管理者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操作指南。

读罢此书,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前瞻性。"幸福企业"理论,是作者站在人类文明发展演变的高度所作出的前瞻性的认识,人类文明在经历了向农业进军、向工业进军、向信息进军的三次浪潮之后,单纯的利润至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作者提出了"第四次浪潮——绿色文明"的理论,实现企业、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从"绿色文明"继续向前发展,幸福文明必将成为第五次浪潮。对于企业家来说,那就需要不断提升企业的幸福指数,建设幸福企业。可以说,建设幸福企业,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将是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各个企业需要追求的目标。

其次,创新性。不管是"幸福企业"、"幸福力"等理论概念的提出,还是如何实行终身员工制与贤内助奖等在自己企业已经成功实践的措施,都具有高度的创新性。从理论上讲,尽管近年来社会对"幸福"的重视程度日渐高涨,也有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谈到了"幸福企业",但遗憾的是还大多停留在概念阶段,而卢俊卿先生的幸福企业理论体系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堪称企业界的理念革命。

第三,权威性。幸福理论的提出,并不是作者的凭空想象,而是通过缜密的理论分析和多年的实践经验而得出的。作者作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与世界各大企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曾经深入考察了解过500多家国内外企业,对于他们的管理思路、管理模式等有着深刻了解。作者还通过自己的企业进行了多年幸福企业理论的实践,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第四,实用性。在这本书中,作者不是仅仅进行理论的探讨,而是对于建设幸福企业的方式方法等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说明,大到总体思路,如前面提到过的五种"修炼"方法,小到具体措施,如每年落实幸福企业十件实事,这些无私的分享可以供各企业借鉴使用,部分甚至可以直接应用。更要特别提出的是,作者在书后还专门列出章节,列举了国内外很多企业及企业员工关于幸福企业的看法,还让自己的天九儒商集团的员工说出了他们心中的幸福企业的图景,这些对于各位企业家来说,无疑更有着非常大的参考和启示。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本书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企业家建设最好企业的"实用指南手册"!

第五,可读性。虽然作者通过本书是要系统阐述其幸福企业理论,但并不是用深奥晦涩的文字进行枯燥的理论探讨,而是用平实生动的语言娓娓道来,结合自身的管理实践,并穿插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企业发展故事、励志故事、哲理故事,读来顺畅自然。

如果你是一位企业家,从这本书中你可以看到自己企业的发展方向,找到更好地管理企业的方法,发现将自己企业建成"最好的企业"的金钥匙;

如果你是一名企业员工,从这本书中你将会发现工作的真正意义所在,更好的找到自己的位置;

如果你是一名普通的'读者,从这本书中你不仅能体会生活的感悟,更会发现幸福的真谛,正如作者卢俊卿所说:小时候,幸福是一种"东西",得到了就幸福;长大后,幸福是一种"目标",实现了就幸福;成熟后,幸福是一种"心态",悟到了就是幸福!

只要我们找对了路,就不怕路远。幸福企业的路就在脚下。

幸福是什么?也许常常会有人问到这么一个问题,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都会因人而异、因境而变。幸福在家,是父母嘴里的唠叨;幸福在外,是困难之时朋友的出手相助;幸福在单位,是领导认可的眼神与微笑…幸福就在身边,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只是表现的感觉与形式不同。

翻看市政公用报,发现董事长推荐的一本好书《幸福企业才是最好的企业》,便买来阅读,里面寓意深刻的词语与朴实无华的语句让我对其才生共鸣,每页都详细介绍说明什么是幸福企业,如何成为最好的企业。在当今繁华都市、灯红酒绿、如火如荼的市场竞争激烈下,让企业家们倍感压力。最近几年,各大媒体新闻报纸都报道过,某企业倒闭、某企业老板跳楼,某员工集体罢工等等类似事件屡见不鲜、司空见惯。顿时让人觉得毛骨悚然,心生疑惑,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怎么就一点安全感与幸福感都没有了呢?让我们如何应对一个这样危机重重的社会?

这本书里面主要的观点是幸福企业才是最好的企业。对,说的很对,怎么才能变成幸福的企业?个人认为,只有幸福的员工才能造就幸福的企业,后才能变成最好的企业。如今新商业时代,幸福力才是企业核心的竞争力,也必将成为企业竞争的主流。员工幸福如何有,从何来?简单说是物质加精神。一个企业拥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人性化的思想管理,让人信服的企业宗旨理念,良好物质工资待遇,让员工觉得可靠,就能感觉到幸福,感觉到大家庭的幸福,便能全心全意、同甘共苦、"誓死效终"于这样的企业,为这样的企业添砖加瓦、献计献策。

回过头来说说自己,问问自己,幸福么?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回家便能听到咿呀学语的宝宝喊妈妈,饭桌上能吃到可口美味的菜肴,总能听到虚寒问暖的问候,经常得到领导的认可与夸奖,这些都是简而又幸福的体现。我很知足,知足者常乐,所以我很幸福。在单位我是一名幸福的员工,怎么说呢?因为有了一个幸福的团队,才会有幸福的大"家".我是南水的一名员工,更是长堎营业处的一份子,我们营业处始终都提倡着一个口号---"快乐工作,快乐生活".全处上上下下一百来号人,开心的工作,和谐的相处、融洽的氛围等等因素造就幸福的指数飚升,功不可没的便是有个"开诚布公"、"推心置腹"、"设身处地"的管理者。工作上,他是领导,给予我们最大的的帮助与建议、认可与激励;生活上,他是大哥,主动与我们沟通交流,从不摆领导架子,与我们欢生笑语,打成一片。在他眼里,他的员工就是他的朋友,朋友没有做好,就是他没有做好。无论何时何地,他激励着每一位员工,有奖有罚,做到公私分明,让每位员工心悦诚服。他曾说过,他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每位员工享受到营业处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这就是幸福,我们这些平凡的员工肝脑涂地、心甘情愿一辈子跟随着这样的领导,相处在这样的幸福大家庭。

我是幸福的员工,因为我处在幸福的企业;我是幸福的女人,因为我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我是幸福的炎黄子孙,因为我是生在不再有战乱纷争的和平年代。幸福其实很简单,心情美丽,则心顺,幸福便在不远处。

一、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应收账款绝对数的增长加大了管理的范围和难度。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信用观念扭曲、信用意识淡薄的现象。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非常发达,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所以存在着一些企业之间相互故意拖欠的现象,从而导致大量的应收账款成为呆账、坏账,从而增加了管理的范围和难度。(二)签订合同时内容不够严谨。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全面,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一般条款欠缺,虽然不会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产生影响,却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带来消极影响。还有就是业务人员票据知识不够,特别是支票的处理上没有知识或经验,没有预防空头支票、虚假账票等知识而开具了相关的认可收据,从而导致追索不能,造成坏账产生。(三)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不力,造成大量逾期账款1、大部分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滞后。应收账款发生后并没有做任何管理,只是让其挂在账上,未对其收现能力进行分析,只有发现应收账款已经逾期时,才被动地催收,结果导致了应收账款越积越多,最终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给企业带来破产的威胁。2、企业在对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长期不对账或对账不清。现实中有的企业长期不对账,有的即便对了账,但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依据,只是口头承诺,起不到应有的作用。3、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辅助管理或仅按账龄进行辅助管理。对应收账款的辅助管理,许多企业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按账龄对应收账款的数额进行简单分类,平时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辅助管理。如果出现回款不畅,就不能满足管理需要,从而导致企业存在大量的逾期账款,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经济学谬误均出自两个基本的错误:

错误在于如果玻璃没有损毁,面包店的老板也会去别的店消费,也会拉动经济。而这个社区却 损失了一面完好的玻璃 。社区变得比以前更穷。

战争引起的“需求堵塞”谬论:

误区1: 战争时期庞大的需求“积累”或“滞塞”,会给战后的世界带来繁荣。

误把 需要 (need) 当 需求(demand) ,有效的需求,除了需要之外还要求有一定的 购买力 。 eg: 当今印度对产品的实际需要远高于美国,但其购买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创造商机的能力却远低于美国。

误区2: 加印钞票就能解决购买力的问题。

这会使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进一步会形成通货膨胀。

误区3: 德国人和日本人比美国人拥有更多的“战后优势”,他们的老旧工厂在战时被摧毁,得以更新换代,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如果真是这样,美国可以立即拆除老旧设施,从而一举消除德国和日本的优势; 弃旧不一定就能迎新。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必须要有资金提留,或者通过储蓄取得资本积累才能实现厂房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然而战争却会摧毁积累下来的资本。

误区4: 战争期间的科技进步,可以在某个局部提高个人或国家的生产力,也可能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不能因为这些片面特殊的情况忽视最基本的真理:大肆破坏具有价值的任何东西,都会造成净损失、不幸和灾难。

为增加“ 就业机会 ”而建桥,将重点从哪里 必须 建桥转移到哪里 可以 建桥建桥上,所需要的税收就会从更需要它们的地方被转移出来,隐含的就业机会就会被削减。

通货膨胀是税收的一种糟糕的表现形式。 政府即将或最终要支出的每一块钱,都必须通过征税来弥补。

过多的税负所带来的财富转移会打击人们创新冒险的念头,导致生产力下降,最终也不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发展。

为农民立业提供资金,使其提高生产力,弊端的根源不在于此。而在于政府通常会将税款贷给私营机构不愿借贷的农民,这就使得政府的坏账率高于民间放贷。而这不仅是税款的损失,这样的行为同样也会使有限的农场,农具价格上涨。使那些本来可以从私营信贷机构获得帮助的人减少。 在此之下,更多的资金会涌向农业,长期来看政府信贷并没有提高国家的整体生产,却鼓励了不当的投资。这种做法得不偿失。

误区1: 机器会减少人们的工作机会。

误区2: 机器的功用主要是创造工作机会。

机器的实际功效是促进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增加经济福利。

误区3: 新的机器,科技和发明会增加就业

就业水平主要是要参考具体国家的就业状态,对于工业发展迟缓的国家(也就代表没什么用新机器的机会),充分就业(起早贪黑,累死累活)的情况非常明显。他们则需要等到人口增加才会有办法。新的机器,科技和发明也有可能使就业人口减少(自愿性失业增加)。人们不必工作那么长时间,老人和小孩也不用再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机会和就业并不是一回事。

谬论:世界上可做的工作是有限的。

这种谬论的另外两种描述:

假设每个行业失业率都相同,新手的水平都赶得上熟手等。这样假设的目的是:在增加足够多工作机会的同时,又能维持总工资与总工时。那么下面两种策略都会带来不好的结果。

1、小时工资率不变。(目的:增加就业)

只要人的需要或愿望尚未获得满足,能做的事儿就没有止境。

本章并不反对所有的关税措施。只是针对:

关税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工资”或者“保护国民的生活水准”。这一谬误

长期而言,进口出口必然相等:

有些人认为政府应该大量贷款给外国来促进进口,而不考虑有多少能收回来

eg:

一个国家需要出口的真正理由,是为了赚钱来支付进口。

政府不肯将平准价格原则普遍应用于所有商品。证明这类经济计划并非对公众有利。当农产品价格超过平准价格时,却未曾要求将农产品价格拉回到平准价格,进而说明平准价格是特殊利益只上不下的单行道

放手让一些旧产业萎缩或消亡,其实是为了让新产业能够快速成长,只有这样,必要的资本和劳工才能从旧产业中释放出来,供新产业使用

价格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反过来又会影响供给与需求

价格体系是 生产成本 、 价格 和 利润 三者不断变动的交互关系。

需求 是由人们想要拥有某种商品的渴求程度,以及人们用来交换的东西所决定。

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与其边际生产成本趋于相等,但价格本身并不由边际成本直接决定,而是由供需关系决定。所以当商品利润降低时,首当其冲的总是生产效率最低而生产成本又高的公司。

仅仅因为某个行业生产减少,就下结论说总生产缩减是错误的。因为 生产要素 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所以在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时,某个行业的扩张,必然要以牺牲其他行业为代价。

利益集团以此为理由,要求政府稳定价格。他们将投机商摆到农民的对立面上。而事实上为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买单的正是这些投机商

一些调研表明,谷物的价格涨幅实际上是不足以支付仓储费用的,这意味着农民如果屯粮反而是自己遭受损失,现在仓储费用由投机商承担,虽然非投机商本意,但从结果看却是变向补贴给农民。这是投机商过于乐观估计市场的导致结果。

正因为有专业投机商承担这种风险,农民和粮食加工的从业者才能免除风险。后两类人借助市场达到了保护自己的目的。

但如果政府决定开始“稳定”价格之后,无论是使用何种手段都不能达到想要的目的。利益集团的最终目的是农民的选票。

个人观点: 稳定价格观点的破绽之处是: 1. 认为投机商必然知道农产品未来会带来暴利。 2. 默认农民愚蠢到不会看到未来会有赚取暴利的机会。 再者,投机本身就是冒极大风险的,而投机又与垄断性质的囤货居奇是不同的。

每遇到通货膨胀压力升高,政府总会萌发管制物价的念头。管制价格通常会暗示物价上涨应该归咎于企业家的贪婪,而真正的原因却是商品匮乏或货币过剩。法定价格无法解决这两个问题,只会加剧商品短缺现象。

当商品被人为控制在市场价位之下时会带来两种结果:

当受控商品只包含生活必须品而不包括奢侈品或其他非必需品时,政府的行为反而是鼓励了厂家放弃生产必需品,转向去生产其他非必需品。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价格管理部门会采取下列措施配合价格管制:

“简单的说,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多重经济角色。每个人都是生产者、纳税人,也是消费者。他所支持的政策,取决于当下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因为他有时是矛、有时是盾。作为生产者时,他希望涨价;作为消费者时,他希望降价。作为消费者他可能主张或者默许政府实施补贴;作为纳税人,他反对政府实施补贴。每个人都心照不宣地想从各种政治力量中获利。但是绝大多数人都在自欺欺人 -- 利用政治力量操作价格,注定得不偿失;更因为管制价格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和破坏就业和生产,一样也会得不偿失。”

房屋管制的依据是,房屋供应缺乏弹性。即房租涨得再高,也无法解决房荒问题。

而正常情况下:

危害: 无意间鼓励租户浪费本来就紧张的居住空间 对租户造成差别对待 因为房租管制,利润减少,便不会有新房子被建造出来 同样的原因,业主不会积极地修缮公寓或做出其他方面的改善 租赁关系恶化,房东被迫接受最低的回报率,甚至不赚反赔,租户则抱怨房东连最起码的维修都不管

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工提供服务的价格,它与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受同一种原则支配。干预同样会对经济造成破坏作用

危害: 剥夺了能力、条件较差、无法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的工作权利 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力所能提供的廉价服务 如果某个行业被强制调高最低工资,使边际生产的企业破产,最后造成事业人口增加

为最低工资法造成的失业人群指定救济政策,则自相矛盾。

救济金低于最低工资时,则意味着政府宁愿用救济金去养活一个闲人,也不愿意让这个人去挣稍微高出救济金的工资

救济金趋于最低工资时,那些工资在最低工资线徘徊的员工则会放弃工作,转而领取救济金

我们没办法让大家分得的东西比大家创造的东西还多。而提高工资的最佳手段,是提高边际劳工的生产力。

工资的决定因素是 劳动生产率 ,因为雇主只有竞相出价,才能招募到优秀的员工,直到劳工工资与最大经济价值想当为止。

工会的核心作用:改善自身领域的工作条件,并确保工会会员所提供的劳务,能够得到实际市场价

如果工会强制要求将某个行业的员工的工资提高至正常水平之上,处于边际生产的公司会倒闭,导致更多的员工失业。过高的的工资带来生产成本的攀升,最终会导致物价上涨。实际工资便并没有提高的那么多,反而还会给其他没有提高过工资的行业中的员工带来更多的生活压力。由于劳动剥削资本,失业增加和生产减少。每个人都会变得更穷。尽管劳动者收入占国民收入的相对比率会一度提高,但绝对数量却不如从前。

这章讨论的话题是,人们手中有足够的钱买回自己生产的产品可不可以作为衡量经济健康状态的标准。

功能性价格(functional prices) :能够鼓励最大产量和最大销售量的价格; 功能性工资(functional wages) :能带来最大就业量和最高实质总薪资的工资。

在商品 交换经济(exchange economy) 中,每个人的货币所得就是其他某个人的成本。

显然国民产值既不是由制造业劳工单独创造,也不是只有他们来购买。而是每一个对产品生产有贡献的人都会买。

最好的价格并非最高价格,而是能够促进达到最大产量和最大销售量的价格。最好的工资率也不是最高的工资率,而是能达到充分生产、充分就业和最大的持久稳定总工资的工资率。不论从业界还是从劳工的角度来看,最好的利润不是指最低的利润,而是能够鼓励更多人投资、创业,更多人成为雇主,或能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利润。

利润的一大功能是引导生产要素的流向,依照需求来配置各种不同商品的相对产出。自由价格和自由利润会迅速促成生产最大化。迅速缓解供不应求。

利润还能对每一家参与竞争的企业持续不断地施加压力,不论这些企业目前的经营效率处于省么水平,都必须进一步改善经济效益和效率。 情况好时可以提高利润 情况一般时可以领先竞争对手 情况不好时摆脱生存危机

利润的实现不是靠提高价格,而是靠降低生产成本,靠经济效益和效率。

对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每一家必定要定价相同。那些要加过高的公司,它的产品将无人问津,因此生产成本最低的公司,取得的利润率最高。

利润来自成本和价格之间的关系,它不仅告诉我们生产何种产品最经济,而且也告诉我们那种生产方式最经济。

通货膨胀之所以吸引人,最明显、最古老、最顽固的错误,在于它把“金钱”和“财富”混为一谈。真正的财富,当然存在于生产出来的东西和供人们消费的东西之中。

通货膨胀是一种不公平的过程,它会对不同群体的命运造成不同影响,而最先获得新增货币的群体获利最大。而当价格普遍上涨之后,货币收入还没有增加的群体,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来购买他们想要的东西,这意味着他们的生活水平比以前更差。

即便想当轻微的通货膨胀,也会扭曲生产结构。它会导致一些产业过度扩张,迫使其他产业萎缩萧条,导致了资本的错用和浪费。

对产品的实际购买力是由其他许多产品组成的。不可能只靠印刷纸币就能被拉高,交换经济的基本运作方式,是某甲拿自己生产的东西,去交换某乙生产的东西。

通货膨胀的真正作用是改变价格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它所带来的最大改变,是提高相对于工资率的商品价格,借此来恢复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可以持续长久的关系,进而恢复经营利润,盘活闲置资源以鼓励恢复生产。但把难以为继的工资率降低,是更直接更诚实的做法。

通货膨胀本身就是一种税收形式,而且可能是最恶劣的形式。

通货膨胀对每个人的影响并不是均等的,穷人所承担的税负通常比富人重,因为穷人的财力不比富人,无法通过投机购买实质资产来保护自己。而这种“税”不受税务稽征机关控制,它无孔不入。它可以任意施加税率。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符合个人最佳利益的储蓄政策,也符合国家的最佳利益。

现代世界中的 “储蓄”,只是支出的另一种形式。它与蓄藏财富并不相同。

储蓄也是一种商品,满足供需关系。

将利率认为压低所造成的影响,其实与把任何其他价格压低到正常自然市场水平以下所产生的影响相同:

增加需求,减少供应 即压低利率会导致资本的需求增加,而实际资本的供应减少。这种现象会造成经济扭曲。人为压低利率,的确会借款增加,实际上则是鼓励那些在人为环境下才能生存的高度投机性项目。

纵观可见与不可见、权衡短期与长期的影响与利益。 自己遇到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 planB 你的B计划在哪里 - 阮一峰

纯粹地使用经济手段治国是否合理? 德国的富人穷人正在使国家走向极端 政治手段维持共同体 共同体的意义 - 罗辑思维

这是我写的第一篇读书笔记,拖了1年都才勉强整理完。想理解好了再写,每一章都读了好几遍。真不是好的读书方式。生活中也经常会碰到这种状况。想一次成功然后偷懒。但实际上事情总是在反反复复中得到磨炼的。以后要慢慢改善这种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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