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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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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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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

写参考书的名称、作者、著作时间等,在论文的最后。

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1、文献中的英文名字不可进行缩写,一定要写正确的人名称呼。

2、中文和英文参考文献书写并不相同。中文的作者一般是“姓+名”;而英文参考文献是采用“姓,名.”的方式。

3、如果引用的中文文献作者有多个,一般是采用前三位作者署名,第三位作者后面添加等字;英文文献则采用,“姓,名,and名姓”的方式进行书写,除第一位以外,都按照正常顺序写。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无意间的空格,尤其是在书写英文的参考文献当中。

5、参考文献要按照论文引用文献顺序依次书写,这样论文的整体比较严谨,也不会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论文的参考文献写法如下:

一、[序号]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起止页码。

二、[序号]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三、[序号]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的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参考文献要以序号的形式出现在正文中和文末,且序号要保持一致。序号以在文中出现的前后为序。

2、如果某文献在文中数次被参考,则几处序号要保持相同,只是页码有变化。在文末只列出该参考文献一次即可,不必多次罗列。

3、每一参考文献的所有要素必须齐全,不可残缺,具体包括: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及截体类型标识(如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专利P等)。

参考文献作用:

1、研究基础

参考文献可以反映出论文的真实性和研究依据,也反映出改论文的起点。我们论文中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表明了自己论文中的研究是有价值水平和依据的。

2、研究区别

标注参考文献也是为了把前人的成果区分开来。这能表明论文的研究成果是自己写的,虽然引用了前人的观点、数据或其他资料。 但是标注出参考文献不仅能体现出自己的研究能力,也能体现自己的创新和价值。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论文中的参考文献应该按照相应的格式写。

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

常见的字体字号有两种:和正文文本保持一致,或者比正文文本字号小一号。

行距常见的有倍、22磅、倍。

缩进方式悬挂缩进、首行缩进、无缩进均有出现。

英文参考文献中的标点符号要用半角标点,并且按照英文输入的习惯,标点符号后应该加一个空格,中文文献中的标点,可以和英文文献保持一致,全部使用半角标点+空格的形式,也可以全部使用全角标点,标点后不加空格。

重点内容:

一般学术文章的参考文献数量以20-40篇为宜,综述类文章的参考文献一般会比研究类参考文献数量多。除综述外,其他文章的参考文献超过40则说明相对于你的研究结果而言,讨论和前言部分所涉及的内容有可能过多,需要删减。

正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以不同的学校要求为准,但不外乎数字编号和人名。数字编号比较简单,仅仅按照从前到后的顺序给所出现的文献一一编号即可。

当文内引用采用姓名和年份的方式,则以时间顺序在文内列出多个文献,再以字母顺序在文后列出这些文献。当文内引用采用文献号,则以数字顺序在文内和文后列出文献。

海商法适航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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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就学海商法实在霸气,不知道你来自于哪所海事院校不过,这里的方便船是方便旗船的意思吧,那么开始论文之前可以适当查询一下有关船舶登记以及船籍的资料,可以参考《船舶登记管理条例》那么可以讨论以下几点:1.世界方便旗船舶登记现状。可以参考《海大法律评论2008》上面由於世成和郏丙贵教授写的有关船舶登记的一篇论文。里面就提到了方便旗船的一些登记国家,并包括了一些其他数据,包括世界船舶总登记吨位排名等2.利弊分析。现在全球主要有三种船舶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第二船籍登记、方便旗船登记。其中各有管理上的利弊得失3.结合一些优秀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比如,香港地区的较为严格的方便旗船登记制度,大陆地区的特案免税制度等;至于方便旗船的管理,个人认为,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些船舶检验的内容,需要一些法定检验保证船舶安全适航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那2000字海运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2000字海运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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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商品核心价值的定位与开发的调查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商品的开发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要想在市场中立足之地,新商品的成为市场竞争优势的一个主要因素。如何缩短新商品的开发周期是成功推出新商品的关键。新商品的开发定位更应该以要明确市场的需求到底有多大,它被开发出来之后的消费周期?会有怎样的价值?新商品开发出来意味着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使用价值,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润。关键词: 企业 市场 价值 新商品开发《商品学理论与实务》总结本以为商品就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而已,却不知道它并没有那么简单,也不是我们所想的那么浅薄。《商品学理论与实务》这本书对商品有了详细的阐述,该本书的第一张内容向我们阐述了什么是商品,商品学的研究对象,内容与任务。商品学的产生及其发展本章结束后,实训题还有复习参考题对我们所学的内容进行巩固,第二章内容向我们讲述了商品的分类,分类的体系,商品目录和商品编码,商品条码第三章内容向我们详细的说明了商品质量与管理,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学习了这本书的第四章我才知道商品包装原来有诸多讲究还存在着商品包装技法,本以为商品的出现很简单,只要生产出来了进行了交换它就会被摆上物架当成商品,殊不知商品还需要检验。本书第五章向我们讲到商品存在品级,要对商品商业,企业的质量监督和检验,通过对前五章内容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商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产品的特征。现代商品概念及构成,商品学的研究对象和主要研究内容也深刻的了解到商品分类的概念及意义,熟悉选择商品分类标志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掌握了主要的商品分类体系,明确了商品编码与商品条码的区别,并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方法对商品类别,归属进行判断。我们还理解到了商品质量的概念和基本依据。更懂得了商品包装的设计原则,了解造型设计,色彩设计和图案设计包装技术包装功能的关系以及销售包装标志与运输包装标志的内容和作用,理解包装销售和运输包装的概念,包装的分类,包装的基本功能。包装材料应具备的性能,环境保护对商品包装的要求,商品的检验内容和形式让我们知道一件成功的商品要经历得起考验才能成为货架上的成品。我们也能够对商品进行简单的初步评价,本书总体的结构模板很清晰,知识结构很详细,但是图案略少内容略显简单。正文:一 什么是商品开发?开发新商品的分类?不断开发新商品是形成竞争优势的一个主要因素,新商品这个词汇在二十一世纪被提出来,适应了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商品只要在功能或形态上得到改进与原产品产生差异。并为顾客带来新的利益即视为新商品。但是从大多数现在的企业来看多为改进现有产品而非创造出全新商品,商品的诞生也因此大打折扣,可为扭曲了的新商品。开发新商品的分类1 按新商品创造程序分类全新新商品,是指利用全新的新技术和原理创造出来的新商品,独一无二的有着与前商品本质的区别。改进新商品,是指在原有的技术和原理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高,在外观和性能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可以视为“不明显”的新商品。换代新商品,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方法或新材料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有较大突破的新商品2 按新商品所在地的特征分类企业新商品,指企业已经生产,在本地或该企业属于初次生产和销售国际新商品,指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和销售二 新商品的核心价值定位?新商品的开发方向?新商品的核心价值定位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使用价值,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利润价值。当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好更便捷更有效成本更低的新商品,一个新商品的诞生必然要为广大的消费者所接受,随着人们的消费观念的不断加强,绿色环保,低碳等等无公害的新商品为消费者考虑以企业利润为次要目标,曾经有两件案例,案例一是白沙能否继续飞翔,案例二是新可乐的成败,这两个企业的成功是他们新商品的开发为人们提供更方便的服务,新商品的价值定位是以人为本,绿色生活为主的新商品,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利润总值。新商品的开发方向:企业开发新商品,把有限的人,财、物有效地分配在急需的开发项目上,使新商品开发取得最佳效果,关键在于开发新商品的方向,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新商品开发呈现出多能化,系列化,复合化,微型化,智能化,艺术化等发展趋势。新商品开发方向时应考虑以下几点:考虑新商品性质和用途,确保所开发商品的先进性和独创性考虑商品价格和销售量,系列化商品成本低,增加销售量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变化速度和变化方向企业商品创新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企业技术力量储备和产品开发团队建设三 新商品的开发方式开发新商品,选择合适的方式很重要,选择得当,适合实际,就能少承担风险容易获得成功。一般有独创方式,引进方式,结合方式和改进方式四种。独创方式,从长远考虑,企业开发新商品最根本的途径是自行设计,自行研制即所谓独创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开发,有利于新商品更新换代及形成企业的技术优势。引进方式,技术引进是开发新商品的一种常用方式。结合方式,结合方式是独创与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改进方式,以现有商品为基础,根据用户的需要,采取改变性能,变化型式或扩大用途等措施来开发新商品四 新商品开发的意义新商品开发可以成为竞争优势的源泉新商品开发可以加强战略优势新商品开发能够增强企业形象新商品开发有利于保持企业研究开发能力新商品开发可以充分利用生产和经营资源新商品开发可以提高品牌权益新商品开发可以影响人力资源新商品开发实施要点和新商品开发应具有的特征?要点: 1.做好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2.要组建灵活的开发组织3.要做好新商品的市场投放方案成功开发新商品应具有以下特征:微型化、轻便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商品体积变小,重量变轻,便于移动多功能化,使新商品具有多种用途,既方便购买者的使用,又能提高购买者的购买兴趣时代感强使新商品能够体现时代精神,培植和引发新的需求,形成新的市场简易化尽量在结构和使用方法上使用方便和容易维修有利于保护环境新商品属节能型或对原材料的消耗很低或者有利于保护环境五 新商品核心价值的定位与开发的关系新商品核心价值的定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商品的开发方向新商品的开发是新商品核心价值定位的前提新商品的开发与新商品核心价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新商品开发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功能中心制定产品开发计划最大限度的降低产品总成本形成新商品开发的良性循化开展创造性思维总结与感悟新商品核心价值以消费者的利益,更方便更低成本的提供给消费大众。新商品的开发的风险是很大的,新商品的开发方向必须要明确,必须进行细致,周密的市场调查,考查清市场对此新商品的需求,使该商品上市时能够被投入事先定好的目标市场,其次开发时需要安全,可靠的组织保证。新商品的开发是当今市场立足的必须条件,着眼于长远利益而不要目光短浅。新商品的开发成为了一个时代的必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 商业模式 的不断创新,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也越来越热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连锁经营管理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一:《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连锁经营模式的发展,行业对连锁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高等职业 教育 承担起了培养各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任务。为缓解社会对连锁经营管理人才的渴求,探索其人才培养体系就成了该专业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从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定位,课程体系设计的内在逻辑,专业核心能力与课程体系建设, 教学 方法 与模式等四个方面探讨了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高职教育;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在我国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中出现得相对较晚,1999年才被教育部正式添加到高职专业目录里。专业设置较晚并不代表连锁经营这种现代商业模式的发展滞后,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与发展,连锁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据统计,我国“十五”期间全国连锁企业的门店数量就高达十万多家,营业额达到7000亿元。“十一五”期间,中国百强连锁企业店铺增长率平均高达51%。“十二五”期间,中国整体经济环境进一步繁荣,连锁经营企业再一次迎来了发展机遇。根据《2011—2015年中国连锁经营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 报告 》显示,到2010年底百强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就已经达到15万多个,销售额增长至万亿元。从另一个角度看,连锁企业如此迅猛的发展也必将带来数量巨大的就业岗位,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已经出现稀缺态势。正因为如此,本着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探索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就势在必行了。 一、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企业连锁经营商业模式起源于美国,这种经营理念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后来风靡全球,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所谓连锁经营是指企业在不同的多个区域里,以统一的名称,统一的标志,统一的管理方法,统一的服务程序等进行商业运营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突出了品牌效应,因此而获得了营销上的优势,给商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高职类专业的特点源于行业本身的特点,换而言之,现代连锁经营模式有什么样的特性,高职院校所开设的此专业就必须依据这种特性展开教学和实训,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培养出能胜任连锁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连锁经营企业的运营主要分为三大板块——连锁企业总部的运营管理,连锁企业门店的运营管理,连锁企业的商品物流管理。这三大板块又分别在内部组织系统,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统筹规划系统等四大管理框架下完成连锁经营。正因为有了上述连锁经营行业的特性,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特点也因此而彰显出来。高职教育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就清晰明了了:培养具备一定的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理论,适应连锁零售管理与服务一线需要,掌握连锁门店运营管理操作技术,能从事门店开发,胜任商品采购、品类管理、物流配送、卖场设计、商品促销等连锁经营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内在逻辑 高职教育体系下的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应本着属于它的规律进行。高职教育是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发展地方区域经济为思路,以培养专业核心能力为原则而构建起来的课程体系群。设置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我们需要理清一条逻辑线路:所设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在此方向上有哪些岗位群?→每一个岗位群里又有哪些具体的岗位?→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任务是什么?→胜任每一个具体的岗位需要哪些专业能力?→每一种专业能力需要哪些课程来支撑?如果我们能回答这条逻辑线路上的每一个问题,那么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也就呼之欲出了。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如何设置?我们本着上面的逻辑线路依次进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从事连锁企业一线服务与管理工作。在此方向上有四个岗位群,连锁总部管理岗位群,连锁门店运营管理岗位群,物流管理岗位群,配送管理岗位群。在这四个岗位群里,有初始岗位9个,例如市场调研员、收银员、理货员、质量管理专员,物流专员等等。有可发展岗位8个,例如连锁门店店长、物流配送主管,品类主管等等。还有相关岗位11个,例如行政管理, 市场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等等。每一个岗位都它的工作任务,例如市场调研岗,其工作任务就是信息收集、问卷调查、问题研究以及组织项目调查活动的各类协调工作。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要完成此项任务,工作人员就必须具备市场调研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设计问卷调查的能力,人际沟通与协调能力。这些能力从何而来呢,就需要课程来支持。要构建这些能力就必须开设《 市场调查 与预测》、《市场营销学基础》、《消费者行为学》等课程。按照这样的思路与方式,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就建立起来了。 三、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核心能力与课程框架 根据企业连锁经营就业方向和相关岗位要求,从事连锁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能力:市场调研与分析能力,门店开发与运营能力,经营策划与设计能力,商务洽谈与沟通能力,商品物流与管理能力。在这五个方面的能力中有三种能力是连锁经营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它们是门店开发与设计能力,商品采购与管理能力,门店运用与管理能力。在学科领域里,专业核心能力往往是此专业区别于彼专业的差别与特点,也是构建专业核心课程的理论依据。要具备门店开发与设计能力,在课程上就需要有《经济学基础》、《市场调查与预测》、《连锁门店开发与设计》等课程来支持。要具备商品采购与管理能力,在课程上就需要有《商品学基础》、《物流基础》、《品类管理与实务》等课程来支持。要具备门店运营与管理能力,在课程上就需要有《消费者心理学》、《连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会计基础》、《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核心能力的形成绝非几门专业核心课的教授就能让学生达到的,换而言之,核心能力除了专业核心课程的支撑以外还要有 其它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来夯实基底,才能真正打造出该专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对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核心能力的打造需要有三个层次的目标来完成,分别是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在知识目标层面,要懂得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基础、会计学基础、物流基础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家对连锁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与法规。要理解消费者心理与消费购买决策的过程。懂得商品学的基础知识,熟悉商品采购过程。掌握理货员、收银员、店长等岗位的职责。在能力目标层面,要有清晰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有一定的英语应用能力,有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有问卷调查和市场开拓能力,有商品采购和物流配送的能力,有理货、收银、盘点的能力,有卖场设计能力,有处理顾客投诉及危机公关能力,有人力协调,员工管理能力。在素养目标层面,要具有一定的中国人文艺术修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热爱自己的事业,遵守行业规范,能积极工作,乐观向上。 四、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教学方法与模式 我国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一定位的本身就注定高职教育是重实践教学的。对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教学方法与模式,我们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以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的模式进行专业人才培养,以双证融通的方式进行考核。所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指教师课堂讲授专业理论,然后通过校内实训室进行相关专业能力的模拟实训。所谓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是指学院努力开拓校外实训基地,通过企业与学院的合作让学生到真实的工作岗位和环境中锻炼,以此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所谓双证融通的考核方式,是指学生要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后获得毕业证书,通过校内外实训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正式毕业。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设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动态的根源是行业的变化以及相应岗位能力要求的提升,所以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是一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的研究过程。 参考文献: [1]刘轶宏,阎惠全,王晓娟.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QSQ三位一体”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中国成人教育,2011(2). [2]孔美多.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 [3]黄蕾.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中小 企业管理 与科技,2012(1). [4]晋淑惠,王化冰.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J].价值工程,2010(10). [5]高皖秋.论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改革[J].学理论,2013(35).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二:《浅谈人才培养下连锁经营管理》 摘要:综上所述,“订单式”培养模式,既符合教育部高职教育的办学思想,也是强化实践性教学的有益尝试,值得深化。 关键词:人才培养;连锁经营管理 一、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成素质较高的1+N专兼职结合的教师团队 第一,对于青年教师,明确“高职教育不是学科本位而是能力本位教育”的教学指导思想,坚持对新分配工作的青年教师必须取得相关企业工作 经验 后方可执教的原则。 第二,通过选拔方式确定骨干教师,并轮流选派到国内外同类院校考察学习、参与完成课题及企业应用性服务项目;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主持或参加专业应用性项目研究,使其通过在企业一线的工作经历提高自身的双师素质。 第三,坚持发展构建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是非常重要的队伍,是学校和社会联系的桥梁,是进行产学研结合的纽带,也是学院未来新专业的增长点。 二、“产学结合、双线并行”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自2008年以来,学院的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先后与多家连锁企业进行合作,开展联合培养,校企共建世纪联华、苏宁电器等多个“订单班”。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及运行,针对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学生培养要求,结合商业零售业季节周期性特点,正式构建并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几年的探索发展,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订单班管理机制已非常全面,但在管理效率上还有一些提升空间。具体如下: 第一,企业学校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在实际的校企合作中,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的“订单”培养倾向于“技术型”而非“经营管理型”。因此,合作企业也有责任参与制定学生的培养定位,共同制定注重以学生为本的人才培养方式。 第二,企业学校共同提升“订单班”学生管理效率。在“订单班”运行过程中,应配置指导专业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管理方面的工作,并采用“半脱产”方式,结合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现状,在院系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十分顺利。由于“订单班”所必需的稳定性,“订单”学生的管理工作是十分辛苦的,相对于普通毕业班的辅导工作多出近1倍的工作量。为班主任配置一定比例的绩效奖励,可提高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降低风险,促进“订单”培养的发展完善。 第三,坚持促成学生轮岗学习实践。“订单班”运行过程中,学生轮岗学习实践对维持实习稳定及与企业进行长久合作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学生轮岗学习不宜协调。对企业而言,学生往往安置在多个门店,比较分散,全体轮岗学习操作难度很大,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现实。对学院而言,学生的工作表现也要防止学生“走马观花,混实习”。不过,给表现优秀的实习生更多的发展机会,是学校和企业都关心的问题。通过与企业多次研讨,与企业共同为学生制订了《轮岗学习办法》并在今后的合作中积极兑现轮岗承诺。尽管如此,在诸多客观因素面前,轮岗实习的推动还是有一定困难的。综上所述,“订单式”培养模式,既符合教育部高职教育的办学思想,也是强化实践性教学的有益尝试,值得深化。 参考文献 1、构建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新思路王晓兰;中国成人教育2008-08-30 2、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能力结构和实践技能培养方式探讨岑丽阳;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06-08-20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三:《浅谈连锁超市经营管理策略》 摘要:当前中国零售业已呈强劲的扩张趋势,在国外超市巨头纷纷登陆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差异化策略、细分化策略、信息化策略来综合提高我国连锁超市的竞争实力。 关键词:连锁超市经营管理差异化策略细分化策略信息化策略 近代连锁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中国以来,与超级市场的业态形式紧密联系在一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目前我国连锁超市主要表现出的经营规模普遍偏小、规范化管理水平不高、业态优势不明显等一系列竞争实力不强的现状极不适应。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策略增强连锁超市市场竞争力。 一、差异化策略 连锁超市通过差异化策略,来塑造与众不同的特色企业形象。具有鲜明个性的差异化可以通过三点:一是通过 企业 文化 、企业服务等形成企业品牌优势。1.服务个性化:例如河南许昌的胖东来连锁超市通过免费停车,免费市内电话,免费修裤边,免费擦鞋等一系列促销服务来全面提高顾客满意度。2.经销产品的差异化:即在新产品采购与开发上满足顾客的差异需求。3.定牌产品的差异化:例如相同的品牌有不同的样式、价位,可选择较低价的,让顾客觉得这个超市的产品就是便宜从而增加顾客回头率。二是及早抢占有利的地形,店址优势往往具有垄断性,并在长期内难以被突破。较早确定在老百姓心中核心商圈地位。三是寻求业态形式上的差异,采取多种业态经营的方式,如网上订货与送货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二、细分化策略 由于超市具有百货店规模大、品种多和连锁店毛利低、周转快的特点,经营者必须在把握超市经营的具体环境及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细分,对连锁超市进行科学定位,这是成功经营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1.综合化发展同时进行区域定位、品类定位 区域定位是以空间为基础的最传统的定位方式,主要是从地理意义上确定目标市场即明确商圈的范围及商圈内顾客的类型、消费特征、购买期望等,并据此安排店铺的布局规模定位。选择不同的区域定位,目标市场不同进行营销活动也应采取不同的定位方式。 品类定位可分为迎头定位和避强定位,首位迎头定位通常适合市场挑战者,这是一种与竞争者针锋相对的定位方式。而避强定位是一种避开强劲竞争对手的市场定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分析寻找未被重视或未被控制的市场。 2.专业化发展同步展开连锁超市经营定位战略 (1)消费者定位战略。所谓目标市场定位战略,是指根据超市所在地域即商圈内的顾客的类型及消费需求、购买行为特点,结合超市自身特点,确定超市的服务对象。从超市的基本社会经济功能来看,超市最为基本的目标市场是商圈内的家庭主妇。据调查2012年很多奢饰品及日化品的消费者为男性。随着超市经营品种的增加,经营规模的扩大,超市的服务对象往往呈现出扩大的趋势。 (2)商品定位战略。连锁超市是以经营食品为主的零售店,经营的商品多为日常必需的便利品和非耐用消费品。从经营品种上看,超市的经营品种应当十分齐全,能够满足附近居民80%-90%的日常需求,以满足其一次购齐和挑选的要求。 (3)价格定位战略。价格低廉是超市经营定位战略的一个基本方面。低廉的商品价格不仅对中低收入阶层有吸引力,对高收入阶层同样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同时,超市独特的管理方式、销售方式,又为实行低价策略提供了可行性。 (4)服务定位战略。超市服务定位的核心是顾客在自选的原则下,超市的服务定位可以有自身的特色,根据顾客的需要开发和推出若干服务项目,如采取全天候24小时营业、提供商品信息、开展生活咨询等等。 (5)促销定位战略。连锁超市的促销定位战略的基本战略意图是,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促销活动,刺激和诱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促进商品销售,提高超市的经营业绩。超市可以采取的促销战略主要有:会员制促梢、折扣促销、特价促销、 广告 促销、有奖促梢、卖场促销、服务促销等。 三、信息化策略 1.电子信息化技术为连锁超市提供了信息管理的先进手段 随着连锁超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加,企业越来越需要电子信息化整体的运营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与网络相结合,可以使连锁超市在经营中生成信息、保证原始数据完整、准确地采集、传递、实时处理和反馈,极大的提高连锁超市的经营效率。电子信息化技术及超市整体信息化系统对提升连锁超市的市场竞争力的影响在于:一是最大限度地解决大规模经营带来的信息不畅;二是可以全面监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三是优化商品经营结构;四是缩短顾客结算时间;五是降低人工成本。 2.实体超市与网上超市相结合,发挥促销优势 现在连锁超市与网络结合成为大趋势,电话购物、网上购物已成为年轻人购物的首选,又为连锁超市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利于整合多种促销手段,效果好且成本相对较低。实体超市与网上超市相结合,与实体超市有所不同的是连锁超市还需要组织建立网络销售平台、配送中心、网络配送站。超市建立的网络平台主要负责销售,配送中心主要是完成货物的采购、配送任务。网络配送站一边接受配送中心来货一边向消费者配送商品,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具有配送、宣传、咨询、和收集客户信息的作用。实体连锁超市经常都是区域化的客户、物流相结合,客户 爱好 易于把握、短距离物流降低进货和销售成本,成本下降从而零售价格比较低。目前很多网络平台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购物网,整个消费过程方便,售后服务较好,这将会为实体超市带来很大的竞争力。 在以上策略综合使用的同时,为了增加竞争力,我国连锁超市还应该严格建立区域化和低成本优势,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服务品牌企业。 参考文献: [1] 李丹.我国超市业的发展战略研究[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学位论文,2003年4月 [2] 陈凌.我国未来超市发展之初探[J].中国商贸,2009(5):29-30 [3] 毛鹏举.网上超市的区域化战略评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4,64-67 猜你喜欢: 1. 连锁经营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2. 连锁经营管理学习心得 3. 浅谈企业经营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4. 连锁经营管理心得体会 5. 餐饮业经营管理论文

《商品学基础》作者:傅凯;《食品商品学》作者:刘北林;《工业品商品学》作者:张晓南;《医药商品学》作者:艾尔肯·依布拉依木;《商品学概论》作者:万融;《商品学基础与实务》作者:孙参运;《现代商品学概论》作者:万融;《商品学实务》作者:汤云;《商品知识》作者:张宏;《商品知识实务》作者:栾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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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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