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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法治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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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法治问题研究论文

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如下:

一、司法保障与司法保护相结合。招商引资需要“五湖四海请进来”,来者为客,迎客当需“扫院净屋”。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往往是地区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倡和依法保护“契约精神”更能让投资者放心、安心。

二、开门纳谏与出门建议相结合。要把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家在内等各方面的经营者请进来,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对涉诉信访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访诉求,须由一把手亲自接待,梳理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

三、加强审管联动,进一步塑造营商服务新形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完成与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对接,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加强窗口从业人员作风整顿,加大纪检、宣传、督查等部门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联动力度。

出台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办事指南,推动各级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标准公布、受理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着力营造“清、亲、诺”营商服务良好环境。

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打造营商服务新格局。加快政务服务体系改革,以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为目标,建立“不打烊”智能服务体系,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尽量让企业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深化“一窗”改革。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开办银行网点代办等创新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办事成本。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组织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要求全面落实及时清理规范制度、及时报告公布制度,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台账定期报送制度、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制度。

强化政策解读,梳理涉企政策核心条款和落地流程图,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会同相关单位开展金融服务、税费减免、就业创业等涉企政策宣讲,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

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简介。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

这是对东北地区共性问题把脉制定的药方,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毋庸讳言,东北地区进入计划经济较早,退出较晚,营商环境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这已成为当前区域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注意事项

优化营商环境是系统工程,也是基础性工程,其目的是保障全面深化改革这一首要任务。东北地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都要靠全面深化改革。

在改革问题上想要排好队、齐步走、整齐划一是不切实际的。要想顺利“过河”,就要根据自身实际找到不同的“桥”和“船”。

营商环境优化研究论文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促进公共治理现代化。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建设诚信中国。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竞争力与领导力。

优化营商环境汇报 为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委通过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 我委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向各部门传达上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会议精神内容,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宣传贯彻《××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提高每位党员优化营商环境意识。 二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我委采取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人举报、邮箱举报、微信举报等多种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并完善信、访、网、电监督平台,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了12388网络举报平台,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抓好整改,着力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紧密衔接、同向发力,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三是严督实导强化问责。 全面开展问题线索大调研,组织涉及土地征用等领域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紧盯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精准助力全区经济发展。4月末,派出两组纪检监察人员对××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将违法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持续深化标本兼治,加大廉政教育宣传力度,开展“筑牢底线、警钟长鸣”等活动,组织200余名干部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大会2次;组织乡镇社区各村屯主要负责人共200余名干部赴监狱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廉洁从政意识。 五是深化机关作风整顿。 2018年以来我区共受理工作作风案件27件,重点针对部分干部存在慵懒散、迟到早退、服务不优等现象,纪委加大检查各部门及服务办事窗口单位,不仅注重发现服务窗口“慵懒散”、服务态度“蛮横硬”等违纪违规问题,更紧盯办事流程不合理、效率低下等服务痛点难点,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作风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毕业论文

2021年珠海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迅速,跨境电商进出口持续高速增长,据珠海跨境电商公服平台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货值亿元,远超去年全年总量,已完成年度计划的85%,超出时间进度35个百分点;占全市外贸进出口比重,较去年提升2个百分点,占全省比重提高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全年进出口货值将超过100亿元,同比增长194%。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对促进珠海市外贸稳中向好和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作为内地唯一与香港、澳门陆路相连、拥有8个国家一类口岸的城市,珠海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出台一系列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全力支持珠海外贸稳步增长。

策论文的写法:确定主题、谋篇布局、细节填充。

1、确定主题:无论什么样的作文题目,分析题干都是第一位的,题干要求针对“政府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这个方向进行写作,“优化营商环境”,这个关键性的“对策主题”就成为了接下来大作文的主题和核心要点。

2、谋篇布局:如何谋篇布局、排兵布阵关系到整个大作文的结构和骨架,这篇文章是要求写成一篇策论文,那我们整篇文章就要围绕“对策”这个要素来展开,大作文的总论点谈对策,分论点也必须着眼于对策。

3、细节填充:构建完整个大作文的写作思路,仅仅是搭建好了骨架,只完成了一半的工作,要想让文章丰富饱满、有血有肉,还需要对细节做进一步的填充。对于这道策论文,我们要把对策的内容丰富性放在重要位置。

论文农村法治环境问题研究

你去“论文吧”!!!!想找什么就找什么!!!并且不存在 抄袭现象!

很简单 环境法律问题解决的办法 从法律上看 我国民法通则 对 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 施行的是 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 除非加害方能够证明 受害方的 损失或是伤害 与 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 加害方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对受害方的一个很大的保护!但是 为什么环境问题 任然无法解决 这要从 处罚的力度上 考虑:中国法律有关环境问题 的赔偿 或是 罚款 是很轻的 相对于一些大的工业企业 一年的收入远远高于 一次的处罚! 总结一句话:就是利益大过惩罚 当然就解决无路了!建议你看下 美国的 环境法制度: 他们施行 日罚制! 也就是说 按天来罚款,如果一个企业发现有污染环境的情况 按照每日罚款上百美元 这样一个企业可能被罚上几千万美元!当然没有人敢污染环境,环境问题处理的也就比较好了。再给你讲个有趣的例子:美国有个州要建造工厂,要出去一些地方的石头,但当地的人民不同意,并向法院提出 石头也有它的生命 ,最后法院同意了当地人民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在那里建造工厂!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环境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始终困扰着人类。我国既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又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双重问题,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我们已经不得不尽快的找出解决环境污染地方法了。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人类在改造自然环境和创建社会环境的过程中,自然环境仍以其固有的自然规律变化着。社会环境一方面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也以其固有的规律运动着。人类与环境不断地相互影响和作用,产生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如地震、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一类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和“公害”。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草原引起的沙漠化和土地沙化、工业生产造成大气、水环境恶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因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是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曾出现环境污染。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⑴、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的出现。⑵、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资源稀缺甚至枯竭,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到目前为止已经威胁人类生存并已被人类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众多方面。环境问题虽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我国广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全国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沿海和省会城市、工业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种生物都离不开水,人们贴切地把水比喻?quot;生命的源泉"。然而,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产迅速发展,水已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珍贵。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尽和湿地的消失,不仅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许多生物也正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湿地干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灭绝。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那么我国环境问题严峻的原意是什么呢?水土流失、沙化土地以及天然草原退化仍然在扩展;森林生态功能退化;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其中黄河、淮河、辽河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大大高于生态警戒线(30%—4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华北平原出现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位下降漏斗。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一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造纸、酿造、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二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烟尘、粉尘治理任务将更加艰巨;三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工厂搬迁后土地污染凸显,沿海地区高强度的开发加大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四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农村卫生设施落后、污水灌溉以及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将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既损害农民的健康,又威胁农产品安全;五是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六是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可能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加重。总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将迅速增加,治理难度加大。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口多、资源少、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基础上的快速增长,使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发达国家的8—9倍。同时,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一是一些地方未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单纯的经济增长,有的则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来追求不可持续的发展;二是环境法制不到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过硬,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三是环境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成本内部化、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缓慢;四是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力,环境科技滞后。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应作何对策呢。鼓励有利于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一些国家还对此类产品、设备和设施实行价格照顾和优先购买,以此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刺激。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被联邦“低噪声产品委员会”确认的低噪声车辆,可以高于法定价格限额的125%出售,并规定联邦总务局长在为联邦政府采购车辆时,如低噪声车辆的价格不高于被其替代的型号的车辆价格的125%,则应当优先购买,只有在这种车辆的数量不足以满足需要时,才可购买其他车辆。把排污许可证视为固定的“排污权”而把收费视为“污染价格”时,就导致了市场的建立,其中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管理,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防治尾矿污染、防治铬化合物污染、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地方立法不断加强,山东、湖南、重庆武汉、大连等省、市制订了环境执法程序规定。经济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8000—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环境状况总体上才开始好转,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我们重蹈发达国家的覆辙。后期工业化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只要发挥后发优势,可以降低这个“峰值”。像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使这一转折点提前到人均GDP5000—7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我国东部一些地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环境质量开始改善。目前我国人均GDP只有1100多美元,我们必须下决心加大政策措施的力度,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综合反映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进行全国一盘棋的战略规划。根据各地的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增长方式,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根本措施,是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治理污染产业化。强化环境管理。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对造纸、酿造、冶炼、炼焦、印染、建材等行业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实行强制淘汰。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完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完善环境法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执法等问题;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执法人员不作为、渎职的要严肃处理。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化进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和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一是研究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价格、信贷政策,鼓励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推动实行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二是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上游对下游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也要给予赔付补偿;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有效防止生态破坏。加强环境科研和能力建设。开展环境政策法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境问题、环境与人体健康、重点难点治理技术、环境标准、环保产业等方面的研究及技术示范;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体系、宣教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强空间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努力建设“数字环保”;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重要流域和城市实行环境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完善环境与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实施九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以工程带动治理,准备推动和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管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九大工程,使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燃煤电厂脱硫比例均达到60%,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海域、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强,环境管理能力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我国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国家和政府形象。通过履约和国际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有关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对外贸易,规避环境与贸易风险,严格防范污染转入、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如此,正确的认识到我国的环境问题的原因并能认真的对待以上的问题,那么,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就指日可待了。

营商环境论文的研究方法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政府部门是关键的那只“手”。政府不仅要充当规则的制订者,更要充当遵守规则的示范者。毋庸讳言,虽然优化营商环境喊了多年,推行的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一方面高喊改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在具体行政过程当中却不履行义务,违背承诺。“协议打折扣”、结算有拖延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时有发生。而一旦发生,对于相关实体来说,有的是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有的则“退避三舍”“敬而远之”。长此以往,外商不敢来,自己人也不敢做事。诸如此类,是营商环境建设中破坏力最大的负能量,必须下大力加以清除。因此,毛伟明代省长在这次讨论中语重心长:要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推动以商招商。

2025年,能够推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激活经济活力、激活社会活力,这些方面都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的外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经商环境优化发展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与海外的经贸联系

我们作为外向度超过50%的省份,和海外这方面的联系确实比较多。我们按照国家统一的部署,在严格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的同时,我们也继续保持对外人员和经贸的往来。我这里给大家报个数字,今年以来我们海运口岸进出的船有1100艘次,其中有万人次的船员在我们的口岸换班,换班人数占了全国的1/5。空运口岸入境的航班是181架次,入境的旅客大概有万名,上述的入境人员都按照国家的要求实施了“14+7”的健康管理措施,也就是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还有7天的居家健康观察。当然,我们过程中安排三次核酸检测,根据医学方面的标准要求。

但是我们对从事重要经贸科研和技术合作的一些外籍人员入境,如果确有必要,我们会使用快捷通道的便利措施,也就是“7+7”的模式。疫苗接种是目前最有效的疫情防控手段之一,浙江是全国第一梯次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重点省份,目前,我们相关的工作也正在积极的推进。大概安排到6月份,按照常住人口的40%全程接种完疫苗。我们也会始终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有序的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两手抓,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和工作对接,根据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疫情防控方面的一些政策调整的情况,第一时间作出调整优化。比如,我们会根据需要做好新增境外航线航班的组织保障工作,加强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的准备,为入境人员提供温馨细致周到的服务,进一步扩大和海外的交往。

“数字浙江”的建设

“数字浙江”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作出的部署,这些年我们一直在用好数字化这个技术。当前,数字变革大幕已经全面拉开,这种情况下,浙江进一步化深化数字赋能,现在进入到“十四五”开局,我们提出了数字化改革,这个过程本身是从“三张清单一张网”到“最多跑一次”改革,到政府数字化转型,然后再走到今天的数字化改革。有几个标志性成果,“最多跑一次”改革在2017年推进了老百姓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以前都是跑多个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背后,我们把数据孤岛都打通,让数据多跑路,老百姓少跑腿,方便群众办事。在此以后我们又推动了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把政府治理用数字赋能的方式,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朝着现代化方向去发展。一个最显著的成果就是2020年的抗疫,我们在2020年2月7日准备复工复产的时候,提出了要用好健康码作为数字化手段来推动复工复产。一周的时间,提出健康码、开发健康码,到了2月14日,再用一周的时间,6千万左右的人口全面部署。这样,我们浙江成为复工复产最快、同时效果最好的一个省份,没有因为复工复产增加1例确诊病例。

进入“十四五”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想在原来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基础上全面推动数字化改革。数字化改革本身的含义是改革,把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又把数字化这样一个新的能力作为赋能的手段,一般性改革我们都是制度供给和政策供给,数字化改革的输出是制度重塑和政策供给,再加上现代化工具手段的供给。浙江推动数字化改革,现在是全面推动,构建了“152”体系。“1”就是构建一个一体化、智能化的公共数据平台。省市县三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公用一朵云、一个平台来作为数据的整合共享。“5”就是五大系统,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系统、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综合应用。“2”就是我们要构建数字化改革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法规体系。目前,数字化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已经成为“十四五”现代化新征程当中浙江发展的一个新动力,也是一个大潮。我们希望通过数字化改革这样一个总抓手,来全面撬动各领域、各方面的深化改革,为“十四五”时期浙江的发展提供新动力。

我们坚信,这项改革一定能够在一年有大变样、两年能够有重大成果,我们想到2025年,能够推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激活经济活力、激活社会活力,这些方面都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

谢谢大家。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的外资”。以空气来比喻,可见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这些年来,浙江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建设,尤其是对标最高最先进的标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在理念上,我们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事关营商环境”,全省域、全方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在思路上,我们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突破口,开展流程再造和制度的重塑,开发管用好用的具体应用场景。在评价上,我们以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感受为标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怎么方便怎么来,要求政府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一定要把方便留给企业和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

概括起来讲,我们努力去做“3个更”:企业办事更省心、群众办事更方便、政府监管更高效。

一是企业办事更省心。我们有两个切入点,一个切入点是让企业办事更快。比如,我们通过实施企业开办便利化行动,实现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零成本,“一网办结”,目前全省企业开办网办率已经达到。这里我给大家报一组数据:截止3月底,我省共有各类市场主体816万户,大数是企业有300万户,个体工商户500万户。按照现在常住人口的规模来看,也就是说,8个浙江人里面就有1个是老板。从今年一季度监测的情况来看,企业注册数比注销数多了1倍多,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也比注销的要多得多。这说明企业的活力进一步在增强,也说明办事的便利度也在不断提高。再一个切入点是让涉企的服务更精准。去年疫情发生后,国家和省、市、县,出台了一系列的惠企优惠政策。为了让这些政策能精准快速兑现,我们开发了“企业码”,实现企业诉求在线提交、闭环处理。这里我再给大家介绍一组数字,截止目前,我们已经累计有将近300万户的企业申请了“企业码”,兑现政策资金近200多亿,这还不包括其他一些降本减负的资金或者是“两直”的资金。

二是群众办事更方便。我们从群众的需求出发,把群众“盼的事”变成我们政府部门“干的事”,把分散在多部门的事项,整合成群众眼里的“一件事”。这里我也给大家举两个例子,都涉及百姓群众高频次的办事事项。第一是车检。过去车检是老百姓的一个烦心事,排队长、环境差、流程繁琐,群众要求整改的呼声很高。现在经过改革以后,车主到站即交车,检车的全流程由工作人员代办,检测完以后一次性缴费、领证、取车,检测时间也由90分钟缩短到30分钟左右,很受群众欢迎。第二个例子是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大家知道,孩子出生以后要办很多的证件,要办很多的手续。改革以后,我们把原来家长需要在公安窗口、社保窗口、医保窗口、银行网点多地跑,把它集成起来,在医院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就可以一站式办理,也可以在“浙里办”APP实现掌上办,每年可以惠及40多万个新生儿家庭,群众非常欢迎。以上两点是对企业和群众的。

第三是政府监管更高效。政府就是要做到既安分守己,不越俎代庖,又要做到守土有责,该做的事不能缺位。就是说政府不该做的事不要越位,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政府该做的事又坚决不能缺位,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政府有为和市场有效。同时,我们也发挥正向和反向激励的作用,实现“信用差多检查、信用好不打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两项我们创新性的工作举措:一是开展“互联网+执法监管”。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我们也秉承一个理念,就是“好时不扰、难时出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另一项是平台经济的监管。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针对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平台经济监管的20条意见。还有第一个上线“浙江公平在线”平台经济的数字化监管系统,优化全链条闭环监管制度等。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目的就是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的发展。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我们将继续坚持对标对表最先进的标准、最高的标准,坚持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和群众的角度来评价我们的工作,改进我们的工作,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高标准、精细化、全方位优化全省域营商环境,让浙江更宜居更宜业。

文化强省建设

文化是一条绵延不绝的河流,来自于远古,走过今天,走向未来。延续流淌五千年的中华文化脉息,续写新时代浙江文化新篇章是我们的职责和使命。这些年来,浙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守正创新、破立并举,扎实推进文化改革发展。这里,我想用“四个文化”来概括:

一是一张蓝图绘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把文化建设作为“八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浙江量身订做了文化大省建设的战略框架体系。这些年来,浙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自谋划的文化建设“八项工程”这篇大文章可以说是越写越精彩。当前,浙江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都是“八八战略”和文化建设“八项工程”开出的花、结出的果。

二是“红色根脉”塑文化。刚才袁书记已经介绍,中国共产党从南湖红船起航,这里是我们党的根脉。同时,浙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我们充分运用“红色根脉”的资源优势,赓续传承红船精神,争当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排头兵。理论铸魂、溯源、走心工程深入推进,浙江干部群众对守护“红色根脉”的感情更真挚、领悟更深刻。

三是城乡一体建文化。我们始终按照“城乡一体、全面覆盖、共建共享”原则,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加广泛地惠民利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已经率先实现,这些年打造了大运河文化带、国家版本馆杭州分馆、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之江文化中心。之江文化中心边上有中国美院、浙江音乐学院,形成了一个城西艺术走廊,和刚才袁书记说的城西科创大走廊交相辉映。浙江大力开展8090新时代理论宣讲等群众特别是青年喜闻乐见的宣讲活动,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入千家万户。浙江成为首个设区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满堂红”的省份,文明创建正向全域文明拓展,“最美”现象从盆景到风景再到全景,推动每个浙江人成为文明的代言人。

四是改革赋能强文化。早在2003年,浙江作为全国文化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省,在文化改革上先行探索,这些年改革成果持续转化为发展成效。像《外交风云》、《鸡毛飞上天》、《温州一家人》、《王阳明》、《绝密使命》等浙产影视精品产生了较大反响,浙东唐诗之路、钱塘江诗路、大运河诗路、瓯江山水诗路等四条诗路文化带成为重要标识。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数连续三年排名全国第2位,当前浙江正以数字化改革引领、撬动、赋能文化建设。

近期,浙江省委就文化建设开展集中调研,进行专门谋划,研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我们将聚焦“重要窗口”建设,持续深化“八项工程”,按照“文化强省、提升文化软实力,文化树人、引领社会新风尚”的总体目标,以全面实施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为抓手,着力抓好理论立魂、精神立德、人文立身、四治立信、精品立世、数智立新、融合立业、改革立制,努力打造思想大省、精神富省、最美之省、诚信之省、文艺原创强省、数字文化强省、现代传播强省、文化活力之省,构建文化发展战略格局,建设高水平文化发展重大平台,培育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推出标志性文化成果和文化标识,努力打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相适应的新时代文化高地,充分彰显浙江的人文之美、山水之美、道德之美、风尚之美。

应有选择的通过改革,提升部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对企业营商环境改善要采用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同步进行的方式。一次性整体提高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全面改革十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提升至前20 名。

估计成本是年国民收入的到。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很大的经济负担。根据Doing Business的研究,企业营商环境指标间平均相关系数仅为。雇佣和解雇指标与跨国贸易指标相关系数只有,关闭企业与合同执行指标的相关系数最高是。

扩展资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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