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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a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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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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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论文吧”!!!!想找什么就找什么!!!并且不存在 抄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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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老婆饼的人

很简单 环境法律问题解决的办法 从法律上看 我国民法通则 对 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 施行的是 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 除非加害方能够证明 受害方的 损失或是伤害 与 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 加害方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对受害方的一个很大的保护!但是 为什么环境问题 任然无法解决 这要从 处罚的力度上 考虑:中国法律有关环境问题 的赔偿 或是 罚款 是很轻的 相对于一些大的工业企业 一年的收入远远高于 一次的处罚! 总结一句话:就是利益大过惩罚 当然就解决无路了!建议你看下 美国的 环境法制度: 他们施行 日罚制! 也就是说 按天来罚款,如果一个企业发现有污染环境的情况 按照每日罚款上百美元 这样一个企业可能被罚上几千万美元!当然没有人敢污染环境,环境问题处理的也就比较好了。再给你讲个有趣的例子:美国有个州要建造工厂,要出去一些地方的石头,但当地的人民不同意,并向法院提出 石头也有它的生命 ,最后法院同意了当地人民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在那里建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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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love123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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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古拉之吻~

环境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始终困扰着人类。我国既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又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双重问题,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我们已经不得不尽快的找出解决环境污染地方法了。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人类在改造自然环境和创建社会环境的过程中,自然环境仍以其固有的自然规律变化着。社会环境一方面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也以其固有的规律运动着。人类与环境不断地相互影响和作用,产生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如地震、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一类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和“公害”。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草原引起的沙漠化和土地沙化、工业生产造成大气、水环境恶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因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是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曾出现环境污染。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⑴、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的出现。⑵、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资源稀缺甚至枯竭,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到目前为止已经威胁人类生存并已被人类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众多方面。环境问题虽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我国广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全国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沿海和省会城市、工业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种生物都离不开水,人们贴切地把水比喻?quot;生命的源泉"。然而,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产迅速发展,水已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珍贵。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尽和湿地的消失,不仅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许多生物也正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湿地干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灭绝。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那么我国环境问题严峻的原意是什么呢?水土流失、沙化土地以及天然草原退化仍然在扩展;森林生态功能退化;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其中黄河、淮河、辽河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大大高于生态警戒线(30%—4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华北平原出现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位下降漏斗。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一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造纸、酿造、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二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烟尘、粉尘治理任务将更加艰巨;三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工厂搬迁后土地污染凸显,沿海地区高强度的开发加大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四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农村卫生设施落后、污水灌溉以及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将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既损害农民的健康,又威胁农产品安全;五是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六是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可能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加重。总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将迅速增加,治理难度加大。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口多、资源少、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基础上的快速增长,使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发达国家的8—9倍。同时,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一是一些地方未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单纯的经济增长,有的则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来追求不可持续的发展;二是环境法制不到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过硬,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三是环境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成本内部化、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缓慢;四是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力,环境科技滞后。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应作何对策呢。鼓励有利于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一些国家还对此类产品、设备和设施实行价格照顾和优先购买,以此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刺激。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被联邦“低噪声产品委员会”确认的低噪声车辆,可以高于法定价格限额的125%出售,并规定联邦总务局长在为联邦政府采购车辆时,如低噪声车辆的价格不高于被其替代的型号的车辆价格的125%,则应当优先购买,只有在这种车辆的数量不足以满足需要时,才可购买其他车辆。把排污许可证视为固定的“排污权”而把收费视为“污染价格”时,就导致了市场的建立,其中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管理,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防治尾矿污染、防治铬化合物污染、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地方立法不断加强,山东、湖南、重庆武汉、大连等省、市制订了环境执法程序规定。经济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8000—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环境状况总体上才开始好转,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我们重蹈发达国家的覆辙。后期工业化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只要发挥后发优势,可以降低这个“峰值”。像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使这一转折点提前到人均GDP5000—7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我国东部一些地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环境质量开始改善。目前我国人均GDP只有1100多美元,我们必须下决心加大政策措施的力度,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综合反映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进行全国一盘棋的战略规划。根据各地的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增长方式,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根本措施,是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治理污染产业化。强化环境管理。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对造纸、酿造、冶炼、炼焦、印染、建材等行业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实行强制淘汰。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完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完善环境法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执法等问题;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执法人员不作为、渎职的要严肃处理。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化进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和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一是研究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价格、信贷政策,鼓励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推动实行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二是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上游对下游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也要给予赔付补偿;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有效防止生态破坏。加强环境科研和能力建设。开展环境政策法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境问题、环境与人体健康、重点难点治理技术、环境标准、环保产业等方面的研究及技术示范;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体系、宣教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强空间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努力建设“数字环保”;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重要流域和城市实行环境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完善环境与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实施九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以工程带动治理,准备推动和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管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九大工程,使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燃煤电厂脱硫比例均达到60%,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海域、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强,环境管理能力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我国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国家和政府形象。通过履约和国际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有关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对外贸易,规避环境与贸易风险,严格防范污染转入、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如此,正确的认识到我国的环境问题的原因并能认真的对待以上的问题,那么,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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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摘 要]:本文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内容、积极作用及可持续发展的背景、涵义和发展等,并在分析其环境响评价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实施战略环评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建议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可持续发展 战略环评 建议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之前,对拟开发或建设的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以及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评估,并提出防治对策措施,为该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广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也称战略性宏观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经济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某项重大活动可能对环境选成的影响进行评价。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也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评定。这一工作在国际上是7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 1.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进行规划、建设等活动前的可行性研究和报批阶段,由进行规划的机关、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建设项目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5)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于发展规划和我国各行业对环境有影响一切新建、改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国中外合姿、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l)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 (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按行科学管理的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积极施措,推行这一制度,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大意义。2 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产生的背景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源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环境危机的逐步认识和热切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和资源基础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经济发展越来越临近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极限,自然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矛盾不断加剧。可持续发展思想正是人类对环境问题本质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人类的经济活动受到自然世界——一个有限的、非增长的、物质上封闭的生态系统的制约。经济只是外部有限生态系统的物理子系统,人类的经济活动向其所在的生态系统提出的生产原材料“投入”和吸纳废弃物“产出”的要求,必须保持在生态可持续范围内。因此,经济增长是有规模限制的,而不是无限的。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这种矛盾并非始于当代。从某种意义上说,自从有了人类经济活动,这一矛盾就已存在并发生作用。在过去漫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局部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也产生了一定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用手工劳动进行生产,人口和社会生产力都处于一种非常缓慢的增长状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需求和作用相对狭小,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作用尚未达到造成全球环境问题的程度。在那种历史条件下,就人类社会总体而言,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矛盾不突出,环境与发展之间还没有出现不和谐的问题。 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人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努力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富两极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步发展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这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对全人类的未来生存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人口膨胀和资源衰竭这两种危机并存交织,使许多资源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导致经济发展难以具备可持续性;全球资源分配不均,人类利用公共财富不公平,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危及他人对生态环境资源需要的条件下寻求自身的经济发展;工业文明发展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索取、掠夺、污染与破坏,使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极大浪费与严重衰竭,导致生态系统达到或接近崩溃的临界线;在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中,利润最大化原则促使人们对短缺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贫富两极化,富国越来越富,穷国越来越穷。 环境危机反映了当今人类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矛盾——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矛盾。一方面,当代人类经济活动不断扩大,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迅速增加,已超过了自然资源再生能力,使资源再生能力急剧耗损甚至枯竭,生态系统的生产力下降,造成人类经济活动需求的无限扩大与生态系统负荷过重而供给能力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与不断加深;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排放废弃物的迅速增长,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造成人类经济活动的不合理,使排污量迅速增长与生态系统净化能力及环境承载力下降的矛盾日益尖锐与不断加深。 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矛盾已逐步上升为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当今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的深刻根源。生态供给能力问题早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这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类不得不进行反思,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正是这种审视发现了传统的发展观,也可以说增长观的不足。人们注意到,发展不应只是经济上的量的增长,而应该是“包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社会结构、人的素质以及生态环境诸多方面在内的多元的、多层次的进步过程,是整个社会体系和生态环境的全面推进”。[4]正是这种审视让先进的人们发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模式——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二十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针对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挑战:南北问题、裁军与安全、环境与发展, 成立了由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我们共同的危机”、“我们共同的安全”、“我们共同的未来”三个着名的纲领性文件。为了缩小差距,克服安全和实现未来,这三个文件都不约而同地得出了世界各国必须组织实施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样结论,他们一再强调可持续发展是二十世纪末,更是二十一世纪,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战略,是整个人类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到目前为止,最权威且流传最广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份报告中提出的。报告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们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工具和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保护环境角度判断人为活动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技术手段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一致。18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32字环境保护方针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定了中国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发展和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随后陆续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三同步”方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三统一”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土壤中的迁移扩散规律,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自然界自净能力等学科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门科学技术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对拟议中的人们的重要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造成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社会发展或生活福利的可能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正确认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方法和技术。环境影响评价被国家认可,用法律固定下来,具有强制性,就成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使之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用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就能根据地区的环境、社会、资源综合能力的分析,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限制到最小。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协助正确决策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和批准发展规划 过去,中国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很少考虑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至今遗患无穷。例如现有的大都市由于在规划中没有充分考虑环线路网带给城市交通、市民居住、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如今已造成了大都市交通长期拥堵不堪,城市布局像“摊大饼”一样地无限扩张,加剧了城区内空气污染和热岛效应。 以往的教训证明,如果决策部门在提出政策和规划时能更多考虑环境影响,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仅可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可大大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如果不从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去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永远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并将在未来付出更大的政治成本与经济代价。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和批准发展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企业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遵循的原则 法律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环境影响评价判断开发建设活动要遵循的六条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区域、流域)整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 5、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符合环境功能区或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要求。 只有企业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符合上述六条标准,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报批时段,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责任。 有违法责任才能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可以减少和避免决策者的失误 4 可持续发展要求实施战略环评 5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适应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和程序 (五)及时启动环评程序 (六)建立与多种类型环评对象相适应的多级评价主体。 (七)委托程序引进竞争机制 (八)提高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实行评价大师制度,建立专家库 (九)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参考书目:1、《环境法基础》主编 陈汉光 朴光诛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2、《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主编 钱易 唐孝炎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3、《人类永恒的主题——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正确决择》主编 刘仕清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4、《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主编 陈泉生 法律出版社 2006年9月第一版5、 《在历史的教训中推进战略环评》作者 潘岳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宁海新闻网 发表时间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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