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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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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

代位追偿:是因第三方责任人发生的事故责任,其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垫付赔偿,然后受害人将赔偿权交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要求赔偿的行为。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怎样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新交法施行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这使得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同时对该险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的界别也有不同理解。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第一,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立法很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该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区分产生的第三者。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重大过错,可能要对外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责任险,从而以交纳少量保险费的方式换取更大的风险利益,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于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事故中,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尚处于冻结状态而并未被激活和启动,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金。可见,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险的前置条件,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第二,属于同一运行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假如所有的车辆均处于静止状态,则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参加到运行法律关系中才可能造成事故,车辆及其所有人加上驾驶人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但无论是否同一只有车与驾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由于司机才是运行法律状态的实际控制人,其属运行主体的必要关系人。在责任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司机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第二者。所以,参与运行法律关系的所有司机均不可能成为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但在其无过错时有可能构成对方运行主体所对应的第三者。第三,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及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第三者。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情形可以有这样一些可能。如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有的情形下,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有如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从左手放到右手一样,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一般车主在投保时极其罕见有向保险公司声明该车不属夫妻共产的,发生事故后,如其以夫妻双方系实行分别财产制来抗辩的,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予以否决。再如,对同一车辆产权存在共有关系的,也不能构成本方的第三者,其原理同上。被保险人如要对不属于第三者的近亲属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话,则其只能通过车上人员险来解决。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与赔偿亦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当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而且一般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在实际操作上对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则会导致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从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保险条款这种设计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地将本人和其家属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购买的商业车险中的一个条款,具体来说就是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中的第三者追偿。比如机动车被盗被抢后,保险公司赔付,公安机关破案后找到罪犯。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犯罪分子支付已赔付的赔偿金。代位求偿权一方面保证了客户可以根据合同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向受害方或第三方追偿赔偿损失的功能。双方都有利。所以我们每天买的机动车辆保险都有这个条款,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您问到的是车险领域的专业名词。

代位追偿是我们购买的商业车险中的一个条款,具体说就是保险公司具有对于事故第三者追索赔偿的权益。

比如,因机动车发生了盗抢,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公安机关破案之后,找到了犯罪分子。

保险公司此时就可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犯罪分子要追偿付已付赔款了。

代位追偿一方面保证了客户可以按照合同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拥有向事故致害方或者第三者挽回赔偿损失的作用。

双方有利。所以,我们日常购买的机动车保险中都有这个条款,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不计免赔指的是机动车条款中附加险,它的作用更为实际,效果也更为明显。

在机动车条款中有一块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赔款和赔付次数,对于理赔的限制。比如低于100元的赔款不赔偿,超过100元按照超过的额度赔偿;或者按照事故损失的90%,100元的损失就赔付90元。责任降低了相应的保费也降低了。

但是对于机动车这样的特殊风险并不适用,机动车拥有数量上的同质风险,而风险的额度是可控的,小额事故占比80%,消费者希望可以得到全额的赔偿。于是,不计免赔就应运而生了。附加上这个险种,主险合同中的免赔就统统的不计入了,也就能满足事故足额赔偿的要求。

总结

简单来说出险,对方应该赔付你钱,你可以先让自己保险公司赔付你的损失的钱,然后,授权保险公司去管对方要钱,你就不用多管了。但是,你没有权说我不追究对方的权力。

不计免赔,白话解释,保险有免赔额,比如,应该赔付你1000,免赔额100。那么不计免赔就是这1000都赔付你。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毕业论文

和许多亚洲国家一样,汽车保险是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大约占据了70%的非寿险市场份额,汽车销售量的强劲增长是其关键驱动力——持续增长的居民收入和家庭财富的上升令汽车拥有者大幅上升,并主要分布在大城市。

虽然在公路行驶的汽车数量在过去几年快速增长,整体的汽车拥有比例仍然处于低水平。因此,在达到市场饱和之前,中国的汽车市场有足够的增长空间,这也给中国的汽车保险行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车险市场的争夺战一直是各家险企竞争的主要焦点。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产业迅猛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9000多万辆,每年新增机动车2000多万辆。由于汽车数量的猛增,与之相对的车险市场也愈发澎湃,呈现良性发展态势。

中国汽车销售量和注册量快速增长时,中国汽车险费率仍处于世界最低水平,这也表明了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和车险市场的巨大潜力。

前瞻产业研究院汽车保险行业研究小组分析认为,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增长和财富的累积,私家车市场将车险良好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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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就是对于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是每个汽车都要买的,特别是交强险,无论新车还是二手车都要买。关于车险怎么买最划算,这个问题:其实每年的车险保费都会根据上一年出险次数来定,出险次数越多价格相对就越贵,所以安全驾驶才是真的替自己省钱。买保险有这几种方式:在4S店购买,不过4S店是交强险+商业险买全险,一般都比较贵。电话销售的,相对来说比4S店要便宜些,具体的价格要自己去打听,不过这种除了买保险就没有其他福利了。找一些平台及产品经理购买,除了价格便宜有些还有养车项目赠送。

汽车保险发展历程与现状浅析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代理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代理(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代理(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 。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 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 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 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车损险占,其他险种占 。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三)车险营销以代理为主以服务竞争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代理机构,特别是德国由代理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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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毕业论文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推出已经有两年的时间,对于一些老车主来说,条款的内容早已烂熟于心,但是对于刚买了车或正要购车的新车主来讲,买了交强险以及适合新车投保的大部分险种后,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是否有必要选购的确是个问题。最近小阮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新购的私家车,投保交强险后,为什么还需要三者险做补充呢?交强险冲击三者险市场据了解,交强险推出两年,由于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并且在每次赔付中优先使用交强险进行赔偿,超额部分进入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因此,行业协会制定的统颁商业三者险费率产生了下浮,对商业三者险的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大部分商业三者险保费都略有下降。由于一部分之前投保三者险的客户在交强险推出后改投交强险,三者险的投保率降低。另外,有了交强险做依靠,一部分客户降低了三者险的保额,所以导致了商业三者险保费下降。两种保险五个不同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承保部经理助理默春芳告诉记者,交强险与三者险主要区别集中表现在五点:首先,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举例来说,某人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保险公司无论责任在谁,都根据交强险责任赔偿金范围内给予他人赔偿。其次,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者险。第三,商业三者险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最后,责任限额不同。目前各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三者险分A、B、C三类,条款和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并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也就是说,当发生意外时,交强险的赔偿金比较固定,一旦解决不了全部赔付时,就需要商业三者险做补充,赔偿剩余部分。另外,商业险遵从退保自由的原则,而交强险不得随意退保,只有发生以下情况时才可退保: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由此看出,交强险的推出虽然和三者险有重复的部分,但是各有各的责任,根据车主自身的情况可以选择保障的额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辆保险事业部陈茜表示,交强险的保险条款、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是全国统一的,在任何公司投保都是一样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这样一来车辆可能既涉及交强险理赔,同时也会涉及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理赔等多个险种的理赔,如果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时需要去不同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会很麻烦。商业三者险仍待发展日前,保监会曾提出“差异化费率”,预备在未来将保费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挂钩,制定浮动费率机制,此项措施必将继续影响商业三者险的市场,对此,保险专家表示,商业三者险仍有一定的发展空间。首先,应积极研发更多样化的三者险产品,产品多样化势必引起价格多样化,制定更加合理的保险费率。有了交强险的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其实有所降低,所以费率也相应降低。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驾车人的驾龄、违规记录、车龄、车型等设计不同段次的费率,对一些优质客户制定更为优惠的费率,以吸引和稳定一批优质的长期客户,更加合理的保险费率无疑会增加商业三者险的吸引力,今后车主选择车险公司时,三者险的选择将成为一个重要依据。其次,拓展一些保险责任。商业保险本来就应该是强制保险的补充。我国交强险推行在后,商业三者险的补充作用并不明显。财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资料和投保人的实际需求,扩大商业三者险的一些保险责任,如财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细分出一些单个的险种出来,以订单式的服务给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实现对交强险的补充,从而也降低交强险对商业三者险的替代性。最后,提供更多保险附加服务。如今,车主投保车险越来越看重保险附加服务,比如全球救援、车友俱乐部、免费洗车、保养咨询、提供代驾车辆、代为新车办牌等等。如果财险公司在提供商业三者险的同时能够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也是很能激发车主的购买欲望的。或者参考

给个邮箱,怎么发给你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下面学术堂整理了几个保险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我国寿险市场竞争方式探讨2、也谈保险信用问题3、保险营销方式创新谈4、试论我国寿险产品发展趋势5、车险费率市场化之我见6、试论我国商业健康险的发展模式7、也谈保险创新8、银保合作方式新探9、中资保险公司竞争能力分析10、也谈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11、如何提升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12、构建战略联盟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13、也谈网络保险14、我国保险监管趋势探讨15、略论中资保险公司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入侵的对策

我是刚毕业的,毕业论文也是关于车险的我的论文题目是:车辆保及防护我的提纲:总体介绍了我国现阶段保险行业的国情,2008年就大保险公司关于车险的盈亏状况作个比较下面开始阐述1我对车辆保险的了解,及车辆保险中风险大的原因;2车辆保范围的扩大化,由简单的保险人与被保险热保发展到维修厂,医院甚至交警的涉入,保的范围扩大;3车辆保的形式多样化,追尾,假现场,假赔案,假保单等保介绍以后开始阐述解决或是预防车辆保险的方案1保险公司的自主控制2国家的宏观控制3法律形式的控制最后总结我国保险行业的前景我的论文就是这样写的,大致有5000字,你可以自己考虑的删减一些

车保险毕业论文

我有自己的,不舍得给你

车险就是对于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是每个汽车都要买的,特别是交强险,无论新车还是二手车都要买。关于车险怎么买最划算,这个问题:其实每年的车险保费都会根据上一年出险次数来定,出险次数越多价格相对就越贵,所以安全驾驶才是真的替自己省钱。买保险有这几种方式:在4S店购买,不过4S店是交强险+商业险买全险,一般都比较贵。电话销售的,相对来说比4S店要便宜些,具体的价格要自己去打听,不过这种除了买保险就没有其他福利了。找一些平台及产品经理购买,除了价格便宜有些还有养车项目赠送。

近年来,中国汽车市场发展迅速,欧美国家盛行的汽车销售4S店模式迅速传入中国,为汽车销售服务市场提供了新活力。伴随着我国加入WTO,汽车企业受到最大冲击的领域之一为汽车的服务业,行业竞争日渐激烈,作为国内汽车主流营销模式之一,部分4S专营店已面临生存危机。汽车服务营销专家陈毓慧老师据多年的培训经验及对服务营销模式的探讨,归纳总结了汽车4S店服务营销的七大策略。1、从经营战略定位上考虑,汽车用品经销商要调整产品结构。随着4S店不断入入汽车用品行业,经销商的产品组合逐步做到"轻改装,重4S店"。2、打造专业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汽车用品行业里(特别是汽车电子),服务显得特别的重要,当然4S店的服务的重要性就更不用赘述了,汽车4S店因为点多面广,地处偏僻,而且不集中,许多厂家就是因为服务不能到家才不得不选择汽车用品经销商来做当地市场,如果经销商有一批优秀的团队为汽车4S店服务,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即可以让汽车4S店放心,也可以作为核心竞争力与厂家入行谈判,为取得产品的代理打下良好的基础。3、做大做强,降低成本,4S店想入渗透汽车用品行业,会选择与其车型相匹配,品牌相当的产品,一般会向当地的经销商和厂家处购买产品,价格当然要有一定的优势,汽车用品经销商要做到这一点,做大做强自己的营销网络和服务,前期为了扩大网络可以选择性对汽车4S店进行铺货,销售量上去后,要求厂家更多的支持,降低采购成本,要求厂家将代理价格降到真正的最低点,甚至比他们给予4S店的供货价还要低得多(因为其销售量已远远大于任何一家4S店的采购量),为了让厂家心甘情愿的给予最低价,还要将通常的月结的付款方式转化为现金提货的付款方式,经销商争取拿到能适合4S店销售的品牌代理(并要求独家的),另外也可以买断某些单品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为了取得销售价格优势,还要降低销售和管理成本,以期待达到总成本的最低,在这方面做的最好的是大型家电经销商,值得汽车用品经销商好好学习。4、从专业和定位上考虑,要把产品和渠道分离,4S店和零售改装店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共存的,但因为档次和定位不一样,需求的产品也不一样,4S店需要中高端产品,有形象,有品牌,服务好的产品,而零售改装店需求价格便宜的产品,有效的把产品和渠道分离,可以使资源更集中、形象更宣明、人员更专业。为了更好的贯彻产品和渠道分离,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可以把经营4S店的产品用仓库和写字楼的方式,而零售改装则可以在汽车用品一条街设立批发店铺,就能把产品和渠道很好的分离,减少运营费用和管理成本,还能保证产品价格不混乱。5、车用品经销商经营的产品要做到"全而精"。"全"是指经销商不但要为4S店提供汽车影音、防盗、GPS、胎压检测仪、倒车雷达等汽车电子,而且还要提供美容护理、装饰改装、防爆膜等产品,总之买车之后要用的所的东西,"精"是指4S店因为场地的原因,每一个品类一般只选择少量的品牌,会选择有比较优势、性价比高的产品。为了满意4S店的需求,汽车用品经销商要做到"全而精"的产品结构。6、为了做好4S店业务,汽车用品要成立4S店销售部,要培养一批强有力的营销业务人员,专门从事与4S店的各级人员进行沟通,将4S店与零售渠道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7、根据4S店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如在4S店入入汽车用品初期,整车的利润还比较高,4S店一般把汽车用品作为赠品,那选择一些实用,实惠,档次不是很高的产品,肯定会得到4S店商家的认同,很好的切入4S店渠道。随着整车竞争的加大,利润越来越薄,这时4S店商家会把汽车用品作为一种利润源,汽车用品经销商在产品方面要选择和车型相匹配且具有个性化和品位的产品,这样才能得到车主的认可,4S店商家才有利润,对于这种情况,车主购买什么的汽车用品,购买什么品牌的产品,汽车销售顾问的推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如根据其销售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整车销售顾问帮忙推荐经销商所经营的产品。同时,陈老师还认为汽车4S店服务营销首先必须是要了解消费者,再寻找品牌与消费者在情感上的契合点,然后通过媒体整合、广告创意,将消费者与品牌紧紧连接到一起。

我是刚毕业的,毕业论文也是关于车险的我的论文题目是:车辆保及防护我的提纲:总体介绍了我国现阶段保险行业的国情,2008年就大保险公司关于车险的盈亏状况作个比较下面开始阐述1我对车辆保险的了解,及车辆保险中风险大的原因;2车辆保范围的扩大化,由简单的保险人与被保险热保发展到维修厂,医院甚至交警的涉入,保的范围扩大;3车辆保的形式多样化,追尾,假现场,假赔案,假保单等保介绍以后开始阐述解决或是预防车辆保险的方案1保险公司的自主控制2国家的宏观控制3法律形式的控制最后总结我国保险行业的前景我的论文就是这样写的,大致有5000字,你可以自己考虑的删减一些

机动车环保法规毕业论文

汽车法律法规论文求一篇,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国产车开始逐渐走出国门。在出口到其他国家之前,生产企业必须使自己的汽车产品满足目的国对产品提出的法规要求。通过分析欧盟体系法规(EEC/EC,ECE)与我国汽车标准法规的差异,总结了M1类车出口到这些国家所必须完成的项目,以及车辆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以供国内汽车企业参考。概述汽车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法制管理的核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如:交通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制定汽车技术法规(既强制性标准)并授权有关部门执行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方式予以强制实施,使车辆达到安全、环保、节能及可靠性的要求。

从丰田汽车召回谈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词: 三包;汽车缺陷;召回; 维权内容提要: 丰田汽车由于刹车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在全球范围发规模召回,但其在美国和中国对待消费者的召回方案却大相径庭。其原因是有些观点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质量法》)的不当理解;但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确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而对法律法规的曲解导致了丰田公司对我国消费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召回方案。本文试图纠正公众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读、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一、丰田汽车在美国召回的方案及受到处罚丰田汽车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国召回430万辆不同种类的车型。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由于丰田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美国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的最高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向汽车制造商开出的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笔民事罚款。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已于2月16日要求丰田公司上交与大规模召回相关的文件,包括产品数据、客户投诉等信息,以期查明丰田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后多久才宣布召回。美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丰田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经济赔偿。这样的赔偿在美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二、浙江省工商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要求丰田汽车公司公平对待浙江的汽车消费者丰田中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实施了召回。而在我国,丰田公司给出了与美国不同的召回方案,我国丰田车主只能自驾缺陷汽车至4S店去完成召回。而由此产生的相关应交通费用及经济补偿,丰田公司以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付。丰田公司对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不同的召回服务,引起了我国丰田车主的普遍不满。浙江省工商局在3月14日发布了《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后与丰田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浙江工商局释法明理,丰田公司作出承诺对我国浙江地区消费者实行补偿措施,但两天后,丰田公司高管出尔反尔,表示丰田公司仅提供免费三选一服务,不向消费者提供补偿。在浙江工商局要求丰田履行承诺下。丰田公司了最终向浙江部分消费者提供了每人约三百元人民币的补偿。在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浙江的消费者得到了丰田公司的赔偿,是根据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而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万公里”。浙江省是目前唯一的将汽车纳入三包规定的省份。三、正确解读和适用《消法》第45条及《质量法》第41条1、《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有人认为浙江消费者之所以能够获得丰田公司赔偿,原因在于浙江的地方性法规对汽车产品有三包规定。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汽车并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其他地方也没有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我国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就无法要求丰田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事实上,这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读。《消法》第45条完全可以作为相关法律依据,解决召回赔偿问题。该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产品三包分为国家规定三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约定三包。尽管汽车并未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但通常经营者都会与消费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免费修理,丰田公司与消费者约定两年或5万公里内实行免费修理。该约定虽然未完整涵盖“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服务,但明确约定了经营者的包修义务。而《消法》中对三包的规定是并列的,而非递进关系。事实上,三者都是售后服务的一种方式,并不互为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与消费者仅约定了包修,但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对三包的一种约定。众所皆知汽车是大件商品。对包修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丰田等汽车厂家与消费者都有一定期限内包修的约定,因此约定的三包也可以适用《消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在其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为降低成本,缩短研发时间而导致的产品缺陷不能适用《质量法》第41条的免责规定有观点认为缺陷产品召回不适用民事赔偿制度,根据是《质量法》第41条。事实上这种理解也是对这一条款的曲解。根据《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笔者认为,只有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才可以免责。对丰田汽车出现的缺陷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第一,并不是所有汽车品牌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其次,就丰田汽车来说,也并不是所有车型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第三,对于汽车生产者为了竞争而加快新产品的上市,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时间或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的安全出现缺陷的,不能以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从以上三点结合现现今汽车技术水平及丰田发展的情况来看,丰田汽车的缺陷不能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而免责。四、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低、对违法经营者处罚轻,相关法律、法规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1、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从此“三包”规定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行政性规章,并逐步为消费者所认同。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采用了“三包”的运作机制,又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将“三包”的商品范围从6种扩大到18种,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而且写明了消费者申诉的途径。但同时该规定列明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在该目录中中并不包括汽车,在以后,相继出台了电脑三包、手机三包等国家规定,汽车产品一直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在我国越来越普遍。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万辆,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遭遇的汽车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汽车三包相关法律的出台,帮助车主维权。但汽车三包规定在我国虽经多方呼吁,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应加快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的出台。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底,对违规者处罚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处罚力度偏轻。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最高罚款额度仅为三万元。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3、《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容易被经营者滥用《质量法》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重要依据。但根据《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由于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很容易被经营者以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为借口而不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消法》关于召回的条款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消法》也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款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蓄意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来说毫无震慑力。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议我国应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规定应该包括:车辆7日内可退、15日可换,在包修期内,主要部件因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车等等,这样的三包法规的出台将能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汽车消费者的大量投诉。其次,提升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我国虽然已经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且囿于《行政处罚法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所能设定的最高额罚款仅为三万元。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确定处罚。明确召回的汽车生产者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对于同样的缺陷问题,召回的方式应该一样,要公平地对待缺陷汽车的消费者,缺陷汽车的生产者要对因汽车召回造成误工、误时、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汽车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赔偿。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第三,《消法》在修订时,笔者有如下建议:一、应该明确不以价值大小作为认定消费品的标准,应将房屋、汽车等相对价值较大的产品纳入到《消法》的适用范围内。二、在该法中加入缺陷产品召回听证、处罚制度,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并着重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三、对于第45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为对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不区分所谓的大件商品或一般商品。四,要增设惩罚性条款尽管将要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但《消法》在修订时仍应明确引入,并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五、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在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向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的召回服务差别很大。丰田公司对待同一件事,却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这对我国的丰田车用户非常不公平。但我国丰田车用户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成本将会非常高。如果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起诉,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可以考虑创设以消费者保护组织为主导的公益诉讼,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当面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消费者保护组织作为诉讼主体代表众多消费者诉讼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可以看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能够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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