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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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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废除

不应该被取消就像某人今天吃了人生中的第一只螃蟹,出门被车撞身亡然后就说吃螃蟹致死,这样不是很可笑吗?判断是非好坏一定要找到源头,不能想当然。毕业论文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最早可追溯到清朝的科举,而当学术之风开始败坏时,就有人说要取消毕业论文不得不说毕业论文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的有效手段及时很多本科生是在临近毕业的前三个月才开始准备,绝大部分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写论文但是,至少在那三个月,你对自己的思路来了一次有效的梳理,至少在那三个月,你对专业领域的学术大牛及最新的研究成果有了宏观的认知。

这并非是说大学四年的意义仅局限于此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学术研究更是需要倾注一生的心血只要能有所收获和成长,每一个经历都是极有必要的所以大学仍然需要坚持毕业论文

我觉得毕业论文是应该取消的,因为在强制之下学生们所做的事情一定是带着一种敷衍的态度,那么学生们对于写毕业论文这件事情没有一点积极性,自然也就不会有高质量的论文出来。

或者是选择一个折衷的办法,如果是有考研意向的学生可以选择写毕业论文,然后普通的毕业生就不用写毕业论文了,这样对于大家都有好处。

或者是大四下学期也可以选择一些选修课,然后只要把选修分数修满就可以了,就可以不用写毕业论文了。

现阶段的毕业论文真的没有什么价值,我觉得完全是为了为难学生,因为他们就是为了应付毕业才写的论文,那么也没啥含金量。

有人说完成论文,意味着你拥有了最基本的体系工作的能力。

面对一个简单的或者粗糙的问题,可以完整地解决了一个问题。

这是高等教育成功将一个“人”,培养成了“具有一定能力的人”的重要标志。

本科毕业论文需要改变的地方,应该是缩短时限。

本科毕业论文不宜太难,所以它的工作量也就不宜太大。

事实上相当多的人都是在两周内完成毕业论文的。对于论文答辩应该是弹性考核,不宜太紧。

本科生应该取消毕业论文,因为写了毕业论文也没啥用,而且很多毕业生的论文水平很低。

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很多人来谈论这个问题,正反两方的观点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优点、缺点的分析也是清楚明白、深刻到位。但是我可以非常自信地说,四年之内,不会有任何一所一本院校会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其它本科院校也基本不会取消这样的做法。为什么?简单来说,因为存还是废,这不应是目前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呀!

本科毕业论文,又称毕业设计,有的学生也会简称“毕设”。做毕业设计,一般分为三类,文科学生一般会写成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理工科学生会在参与实验的基础上写成研究论文,工程或设计方面的学生会写成设计方案或其它形式。不管是哪一类,最后都会落到纸上,形成最终的文稿。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这一过程本身的合理性、综合性以及执行惯性就决定了,想说爱你不容易,想不爱你更不容易。即学生想做好不容易,想废除几乎不可能。为什么短时间内废不了?本科毕业论文看似是一个小事情,实际牵扯到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的大问题。

而毕业论文,正是展示自己才华的大好时机,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题目,可以根据自己实习的内容选择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就业方向选择题目,也可以根据自己未来的研究方向选择题目,写论文,对自己过去是一个总结,又是对未来的一个展示。

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就是对理论最好的尊敬,大学生学了四年的理论,毕业之际,将理论和实际进行一次有机的结合,可以写分析,可以写某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象好多我爱发明中的项目,本应该是由掌握了理论的人去发明,可实际上却是由农民或工人发明了出来;那么,让大学生在毕业之际,将理论应用到实际,搞一个小发明,何乐而不为呢?

让毕业生写一些应用型的论文,如调查报告,市场分析,某一理论在项目中的具体应用等等,本人觉得是非常值得做的。

废除毕业论文

时间如果要的不急的话我可以给你写的。。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因为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命题时,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大学生毕业论文废除

毕业论文质量堪忧,指导起来很费劲。”、“非常一般,只能追求形式了,内容上鲜有创新。”、“写作水平不怎么样。而且一般都是最后关头几天赶出来,质量可想而知。”这是岭南师范学院的三位导师在被问及毕业论文质量情况后的说法。他们普遍反映的都是学生的毕业论文水平不高,甚至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对此,有些学生也不予否认:“如果让我评价自己所写的论文,我会评价不好,可以改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大学生普遍写不好毕业论文已是事实,而且也快成了历史问题了,导师每年都要指导得筋疲力尽,学生写的时候也异常痛苦,而在写毕业论文时,明明大多数人都努力了,为什么还是写不好?01事情多,时间紧学生在写论文时到底有多忙碌,一位文学院的老师一句话便能总结:“根本引导不了学生,大家都在忙着实习找工作考研,没人有空给你引导。”学生大多是在大四第一学期才开始准备毕业论文的事,而真正开始动笔一般都是在大四第二学期,但是在第二学期,学生们都赶着找实习,或者已经在实习了,这都使学生无暇顾及毕业论文的好坏程度。有一位在实习的大四学生说:“我是出来工作后才开始写论文的,兼顾工作已经让我无法专心再去写论文,很多时候都是被催着赶着完成的。论文也是从四月份开始写的,四月下旬的时候出一稿,五月份的时候才改到了二稿,四月份自己拖沓了一段时间,所以整个进度是比其他人严重落后的,到了后期自己的心情也会很焦虑。” 甚至,有些学生完成论文的初稿只需要一两周甚至一两天,短时间的赶任务式的写作,质量也是可想而知了。针对时间问题,也有新闻系的老师做出了相关建议:“其实以大学生现在的学期安排。四年级上学期最好开始着手准备和写作,因为四年级下学期就已经没时间了,平时多看看学术杂志文章,包括一些新闻传播专题的微信号,还是能对找选题和论文写作有帮助的。”提前准备总是好的,如果真的想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或许需要用大学四年的时间来准备,因为毕业论文就是对学生大学四年的学术总结,可是又有多少大学生真的能好好利用这四年的学习时光?

肯定是会影响到的,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所以我建议学农学的还是要尽量保护好自己的毕业论文。

是会影响到这位学生的毕业的,而且毕业论文被鸡吃掉了,对于这位学生造成的打击也是非常严重的,但是这件事情在农学院是非常容易发生的,可以提前和自己的导师进行这方面的沟通。

本科生应该取消毕业论文,因为写了毕业论文也没啥用,而且很多毕业生的论文水平很低。

论死刑该不该废除的毕业论文

这是个伪命题,从我国目前状态来看,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

以死刑为线索,议论生活中常见的,最后套上结论,说如果怎么样怎么样,就会犹如被判死刑一样……

一棵树,如果它只是站在那里,你永远也不会知道它心里在想什么。来源:作文网其实树们心里明白,空气、水、阳光、微量矿物质……它们站在那里,把根深深地扎到泥土深处,那些重要的东西就从那里输送到各部位。有一次,我们帮邻居一个忙,准备把他们家的一棵大柳树砍倒,用来修建新的房舍。那一天我们起得很早,刑场就设在小河旁,本来计划在太阳出来以前就把树放倒的,可是第一斧头砍下去,我就知道那将是一个艰苦的里程。我们用力砍下去,却只伤到了树的一点皮毛。站在树的身旁,仰望它插在云头里的枝叶,我突然觉得自己是多么的渺小,斧头的声音也显得空洞无力。“这棵树真大!”有人说。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是否应该废除本科生毕业论文

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很多人来谈论这个问题,正反两方的观点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优点、缺点的分析也是清楚明白、深刻到位。但是我可以非常自信地说,四年之内,不会有任何一所一本院校会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其它本科院校也基本不会取消这样的做法。为什么?简单来说,因为存还是废,这不应是目前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呀!

本科毕业论文,又称毕业设计,有的学生也会简称“毕设”。做毕业设计,一般分为三类,文科学生一般会写成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理工科学生会在参与实验的基础上写成研究论文,工程或设计方面的学生会写成设计方案或其它形式。不管是哪一类,最后都会落到纸上,形成最终的文稿。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这一过程本身的合理性、综合性以及执行惯性就决定了,想说爱你不容易,想不爱你更不容易。即学生想做好不容易,想废除几乎不可能。为什么短时间内废不了?本科毕业论文看似是一个小事情,实际牵扯到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的大问题。

而毕业论文,正是展示自己才华的大好时机,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题目,可以根据自己实习的内容选择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就业方向选择题目,也可以根据自己未来的研究方向选择题目,写论文,对自己过去是一个总结,又是对未来的一个展示。

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就是对理论最好的尊敬,大学生学了四年的理论,毕业之际,将理论和实际进行一次有机的结合,可以写分析,可以写某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象好多我爱发明中的项目,本应该是由掌握了理论的人去发明,可实际上却是由农民或工人发明了出来;那么,让大学生在毕业之际,将理论应用到实际,搞一个小发明,何乐而不为呢?

让毕业生写一些应用型的论文,如调查报告,市场分析,某一理论在项目中的具体应用等等,本人觉得是非常值得做的。

当然不应该了,因为毕业论文这个做法我认为是非常好的,可以从中看出孩子们学习到了什么,所以一定不要取消毕业论文这一项。

大学生毕业不必写论文 4月7日,《新京报》C60版对本科生毕业论文应否取消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作为一名大学老师,笔者也来凑个热闹。我的观点是:大学毕业只表明受教育程度,与体现一个人学术能力的论文无关,大学毕业不必写论文。由于在大学里混饭吃,我看过许多学生的论文,本科生、研究生的论文都看过。实话说,很多学生的论文谈不上半点创造性,特别是从学校到学校的那类学生,其论文多是从这本书到那本书,从这个人的观点到那个人的观点,看不到他们自己的贡献在哪里。本科生与研究生论文的区别仅仅在于,研究生的论文更八股(所谓规范)一点,抄别人的东西更多一点。但是,这些论文基本上没有通不过的,本科生的论文是百分之百的通过,研究生的论文最多经二次答辩,也同样通过。笔者曾受托评审京城某重点大学一位新闻学研究生的新闻法制方面的论文,发现这篇论文存在数十个问题,其中不少属于硬伤。我将问题一一指出,并建议不予通过。委托我评审的教授说,这些问题私下告诉作者让她好好去学习就行了;评审意见里就不必写问题了。这个学生的论文就这样通过了。 于是,我一直在想,这些学生的论文为什么写成这个样子?思考的结果是,新闻、法学这样的'学科的本科生不适合写论文:一是因为本科生课程多,课业负担重,他们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深入地研究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次是求职压力大,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完成论文写作;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学生对社会现实缺乏体验,写论文只能是凭空捏造或者抄抄贴贴。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在2003年与某重点大学法学院负责人的一次交流中曾提出,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评价对象应该重新界定,明确毕业证与学位证的不同评价功能;将接受教育程度与学术能力分开评价,毕业证与学位证分别授予。作为对学生受教育程度的评价,毕业证书不宜与学术能力相联系;作为对学生学术能力的评价,学位证书也不宜与受教育程度相联系。学生只要在一个学校接受教育,完成了有关课程的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就表明其达到了某种教育程度,就应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则可于学生毕业并工作一定时期,在完成达到某种学术水准的论文并通过答辩后授予。(有了工作经历,对社会现实有了体验,论文写作才可能有的放矢,言之有物,而不致于空对空。)当然,如果学生有能力在毕业时提交达到相应学术水准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也可于毕业时授予其学位证书。学位作为对学术能力的评价,没有接受过正规学校教育但具备相应学术能力的人,也可以获得和享有。 严格界定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评价功能,将学术能力评价与受教育程度评价分开,其好处是,可以使只想从事实务而不想做学术研究的人,专注于专业学习并获得相应受教育情况的评价,而不必浪费时间去写(或者说编)论文。同时也可以使有志于学术研究并有研究能力的人才获得有别于实务型人才的评价,使学术评价更纯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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