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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作态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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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作态度的论文

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共同筑起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堤。在许多人的眼里,警察职业是一种荣耀,是权力的象征,是国家的代表,是神圣的,也是不容被侵犯的。所谓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是指人民警察在执勤当中,如何正确运用好法律法规、掌握好本职业务技能、发挥好自身体能素质,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到不法侵犯。据统计,2005年度全国共有49名民警被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48个集体荣立一等功;还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在取得这些政绩的同时,却是409名民警因公牺牲,4078名民警光荣负伤的残酷事实。尤其是近年来,一线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受到推搡、殴打、辱骂、刁难、诬陷等袭警、扰警、诽警事件经常发生。在上述问题中,除有的违法人员被依法处理外,大部分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之下只能忍气吞声,感叹当前执法之艰难。据调查资料中显示中国警察人数仅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七左右,多的地方超不过万分之十,少的地方则达不到万分之五,警力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若按此比例计算,假如一个警察倒下了,岂不就等于把1000甚至2000个公民置于危险之中吗?每牺牲一位民警,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人民群众的深切缅怀,但是,并没有因此有效遏制民警在正当执法时遭遇侵害受伤甚至牺牲的势头。一个民警牺牲了,再隆重的追悼,再深切的缅怀,也挽不回警察的生命,毕竟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平安需要更多活着的人民警察。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保护人民警察,其实就是保护公民自己。分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根源,主要表现: 其一:法治建设的“滞后”、行政权力的“干预”: 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在袭警、扰警、诽警现象,它们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转型期心态。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更多地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现象产生的背景,他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多种矛盾集中,很多人的心态不够平和的表现。社会法治环境和公民法治心态的不完善。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过快,拒不服从管理,围攻殴打暴力威胁伤害警察,这是对公共权利的一种蔑视。其产生的主要根源还是政府滥用警力,激起民愤。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天职,但前提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只有依法执行职务,才能受法律保护。可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当作为其“平事”的工具。比如:在城市开发中,政府既不征求群众的意见,也不能按政策足额给予经济补偿,一道拆迁令下去,到期没有动作就让居民强行拆除自己的住宅,怕居民“闹事”,就动用警察来“震压”,群众本来因为拆迁吃亏了心里就对政府有意见,再用警察来压制,不是火上交油吗?还有上工业项目强行征用农民承包地、农民工要求政府帮助讨要拖欠的工钱、下岗职工生活得不到保障等等原因引起的群众到政府上访,政府官员为了“平事”,习惯于采取动用警力强行“震压”来息访。要是遇到听话的,也就被“震”回去了,遇到不听邪的,管你警察不警察,照样敢于动武。从而转移了矛盾,使奉命行动的警察成了“替罪羊”。按理说警察是来对付犯罪分子的,但是现在很多时候一旦地方政府出现搬迁“钉子户”,更有甚者计生工作中有超生的不愿意交罚款都要叫警察压阵,难免让老百姓产生抵触情绪。其二:过份“人性化”管理,强调无原则“照顾”: 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人性化”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从已发生的袭警典型事件看,有的群众把“人性化”管理视为警察的软弱,或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少数公安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表现在对“人性化”管理的认识也存在片面性,把它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照顾”,对袭警事件缺乏法律的对应措施。“人性化”管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严格的执法本身就是实现人性化管理的体现。公安机关担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其内容与具体程序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推行过多的所谓“人性化”管理措施,有可能造成规范体系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必须把“人性化”管理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中,强调规范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使执法者的活动获得规范的支持。以人性的关怀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对执法者权益的侵害,不仅是对执法者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亵渎。其三:自身执法“素质”低、业务处置“技能”差:犯罪升级、警务条件及其装备落后等因素固然存在,但从袭警、扰警、诽警案件的侵害对象——被害民警来看,在绝大多数被害者中,其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的疏忽或失误也是使袭警者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民警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处置不恰当,不善于在突发事件中自我保护。尤其一些民警对新形势下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暴力案件(如武装走私、贩毒等)的恶性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中习惯于拿“我是公安”或凭一身警服,从心理上来震慑对方。殊不知一些歹徒,尤其是那些铤而走险的暴徒,一旦与民警遭遇,往往会不择手段拚个“鱼死网破”。为了少惹麻烦,干脆“刀枪入库”,执法时不带枪支警械。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常常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据统计,在全省遇袭受伤的民警中,防暴、特警等警种仅占1%,其他均为刑警、派出所民警等。其四:极少数民警“违法”,极个别案件“违规”: 在经历了广州孙志刚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胥敬祥案和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案之后,警察的职业声望跌入谷底。发生在我们当中的衡阳市珠晖公安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副所长王晓东因涉嫌强奸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祁东“12•22”聚赌案中,祁东县公安民警涉赌的4名民警给予禁闭。这一桩桩事实极大地损害了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突出了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袭警、扰警、诽警案件的频频发生,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产生了疑虑,甚至还影响了民警执法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严重损害国家与法律的尊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举目而望,被老百姓视为“保护神”的人民警察屡屡被伤害。让我们来共同注视几组镜头:(镜头之一):2005年9月21日,吉林农安县交警大队哈拉海中队中队长徐国辉在办公室遭到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颈部、腹部被刺伤。(镜头之二):2005年9月9日,湖南常德市民警谭建新遭30余名村民围攻报复,被非法拘禁7小时。(镜头之三):2005年9月5日,陕西西安市民警王军亮、王峰等在处理斗殴时被犯罪嫌疑人袭击,背部、头部12处受伤。(镜头之四):2005年5月30日,云南屏边苗族自治县民警袁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拦车检查时被犯罪嫌疑人刺伤,因流血过多而牺牲。(镜头之五):2005年4月22日,安徽巢湖市民警彭和平在处理殴斗时,被犯罪嫌疑人殴打,后经抢救无效牺牲。事实上,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理群体事件中受围攻殴打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现象明显增多。面对呈上升趋势的形形色色的妨碍公务甚至袭警案件,面对一位位倒在血泊中的公安民警,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为人民警察撑起生命“保护伞”?造成执法难办,警察难当的因素很多,但是作为警察本身来说,应该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怎样预防和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各种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经验和体会我认为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堂堂正正做人,严格依法办事:民警在执法中既要注意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以理服人、以法论理。严格用“五条禁令”和各项纪律约束自己,就不会授人以把柄。特别是法律要求我们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优亲厚友,不挟私报复,不贪财贪色,不冷横硬推,就会大大减少摩擦机会。常见有这样的问题,民警根本不存在徇私枉法,就是因为业务水平低造成差错,结果让人家抓住不放,长期上访。还有的在办案中粗枝大叶,把材料、证据丢失,甚至丢失扣押物品等。再如乱扣押、乱罚款等更是屡见不鲜,这都是造成警察声誉下降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当牢记,作为一个执法者,要明确你的职责,精通本职业务。依法该你做的事情你不做就是“不作为”,依法不该你插手管的你去管,是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其二,注重警力协同,快速策应处警: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员不能光凭一腔热血,呈匹夫之勇。香港的警察发现一名歹徒正在实施暴力犯罪时会怎样做?首先观察分析是否真的发生了犯罪?如果确是犯罪,首先报警。然后看歹徒几个人,如果是一个人,还要看对方的身体状况,是否带有凶器,一个人能否对付得了、、、。在做出一系列判断后,再确定自己怎么办。我们并不是倡导大家效仿香港警察。在必要时警察为国流血牺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警察也是血肉之躯,警察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特别是我们内地警察多数没有配枪,蛮干和毫无价值的去面对噬血的刀枪同样是不可取的。确实需要一人面对歹徒时,也要讲究策略,以智取胜。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千万不要一个人办案,不然既违法又不安全。有时一个人办案,发生点问题连个证人都没有。一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被殴打、侮辱、推搡,要注意留下证据;特别是着便衣时要大声喊出自己是警察,及时出示警官证。这样做一是震慑对方,二是便于群众作证。 其三,加强防范措施,讲究工作方式:警察应该是很干净的人,除公务外,什么“洗、拿、嫖、赌”的地方千万不能涉足,饭店也要少去,稍不小心你可能就被人盯梢、跟踪、拍照、录像,最后轻者被当作笑料,损害我们的形象,严重的还要受处罚甚至被砸饭碗。亲朋的一些“烂事”少出面,尤其是严重违法犯罪;黄、赌、毒等受世人唾弃的事,要少掺和。这些事掺和进去最容易让人指控充当“保护伞”了。确实是受冤的,通过正常渠道照样能够解决。何必低三下四地开我们的尊口呢?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通过电话、录音笔、暗藏摄像头等对民警录音录像,然后对民警进行要挟。因此对没有把握的人尽量不要在电话中谈事;当面谈话时,要留心窃听窃照设备,以免授人以柄。 其四,提高执法水平,依靠法律维权:应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我们的执法环境也得到了全面提升。但是,不容否认,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对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采取消极应付、抵制甚至恶意阻挠的态度,致使对抗、围攻、报复执法民警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就使得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更充分、有效和规范的保护;并将以此为契机,通过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的力度,营造知法、守法,自觉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使我们的执法环境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的执法人员,也应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以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信服和满意。其五,提倡人性执法,敢干担负责任: 有人认为袭警事件频发与公安部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错误的理解为警察"懦弱"可欺,故胆大妄为,大打出手。因此,有观点认为,公安人性化执法有负面效应,应当叫停人性化执法也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警察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同样适用于民警,当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警察完全可以正当防卫,而不是一味的打不还手。在许多国家袭警是非常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国家机器的侵害,警察可动枪保护自己。我国人民警察法也赋予了警察执法中遭遇危险时自卫的权利,直至动用武器。作为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的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不该因为自身职业的特殊性、敏感性就放弃必要的自卫,打死也不还手,那不叫人性化,而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难免与群众发生矛盾,如果我们真的错了,就敢于承认,做警察也要有肚量。并且学会道歉。即使有理,也要得饶人处且饶人,谁让我们穿这身“国服”呢。 总之 ,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涉及我们的工作、婚姻、家庭、交友等各个方面,不能一一列举,要用心去体会。我们要认真把握自己,不干与身份不符的事情,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同时要学会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保护自己。只有有效地“保存自己”,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进一步加入警械、警具、防护装置等硬件设施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在严格办案程序、改革勤务制度、规范警务活动方面多下功夫,注意培养民警在处理警务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克服麻痹轻敌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对民警的警务战术,特别是警务查缉战术的训练,以提高民警的应变能力、攻防转换能力、单兵作战能力和自救互救等能力,消除各种隐患,切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 。 这类文章不多,你要急着用最好找个有知网之类的账号的朋友帮你从论文库里下几篇研究研究,或者干脆自己花点钱注册个账号

人名?多给别人取名不就行了么

规范言行举止。人民公安是半军事化管理的队伍,在这里最重要的就是纪律,要做到令行禁止。我们有各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更有“五条禁令”。这些公安纪律既是对我们人民警察的严格要求,同时也是对受害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因此,我们要认真遵守各种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学会承受压力。因自己刚接触公安工作,公安专业业务知识的生疏,社区的不熟悉以及值班的高强度等等,这些都让我感觉到工作强度之大,压力之大。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社区的熟悉等是当务之急。 提高自身素质。频繁的加班熬夜,以及工作的高强度,没有强健的体魄和较高的心理素质是不行的。在这次为期三天的培训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不论在业务知识上,还是在体能方面都使自己得到了加强和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更要这样,加强锻炼,永不松懈。 针对自己存在的不足,我决心做到以下三点: 加强公安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我。坚持与时俱进,发展自己,完善自我;真正认识到理论知识的重要性,用理论知识武装头脑。 工作中树立大局意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虚心向老同志请教,与大家团结一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取长补短,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在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 进一步完善自己。工作中边学边干,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十一世纪,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社会秩序的重任,公安机关的任务决定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首先要有较高的政治立场,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绝对的一致性。真正的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到工作中去。其次,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精通法律知识与业务知识。在前段巡警培训中,使我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还要从思想转变。 一、 首先要从一名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到人民警察的思想上的转变。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执法体,有一定特权,作为一名执法者,要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特权是人民赋予的,不能利用工作之便耍特权。二、 从理想中人民警察到现实中人民警察的转变。从觉得穿上警服非常威武,有神秘感,更多的想到的是责任,人民警察在现实中是法律的执行者,是一个公正者的形象,要时刻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很有可能会流血牺牲,因此,要有更加坚定的政治立场。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要求自己:⒈ 要勤奋。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思考的思想,不断自我加压,自我约束,在学习中完善自己。⒉要无私。踏实工作,无私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只计较事业成败,为公安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⒊要豁达。培养集体意识,能容人容事,多学习别人的优点,少计较别人的短处,维护集体利益,做到为人坦诚,处事大度。⒋要理智。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理智地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做到不随波逐流,不因循守旧,努力在工作中不断发现,不断创新。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公安业务知识,不断地增强自己的敬业精神,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满意的人民警察。才能坚定今后的工作,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警察的学年论文

浅论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下,创造的和谐社会~!(这个还可以啦,你认为还行吗?)

警校的论文 其实老师要的是你在警校里的体验和感悟 从你的感悟里和认识中发现了警察行业的点点滴滴 从自身的感悟中领悟到警察职业的神圣和精神 这才是警校中一等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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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中期进度表工作态度

进展情况: 1.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包括国内外有关文献,国内外众学者的相关论文、专著,以及国内外相关新闻报道等,对所要着手研究的课题作全面地了解与认识。 2.在对所搜集资料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拟定论文题目,填写开题报告。 3.对论文作初步构思,构建主体框架,写出论文提纲。 4.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初稿。

论文中期检查表的论文进展情况如下:

一、选题质量:(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填写:选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否体现综合训练要求;题目难易程度;题目工作量;题目与生产、科研、经济、社会、文化及实验室建设等实际的结合程度)

1、本题目符合机械设计专业的培养目标,能够充分锻炼和培养分析问题和实际操作能力,能够体现综合训练的要求。

2、本题目难易适中,符合本科毕业设计要求。

3、本题目工作量适中,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所选题目10t桥式起重机总体的设计与实际贴合比较紧密,在实际的应用中比较广泛。在设计过程中,对机器的零件的设计和计算对我来说是以往所学知识的总结和应用,所以能够满足综合训练的要求。

二、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根据自己在各方面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通过对可行性的分析,结合老师给的题目的选择,我完成了这次设计的选题。在选题结束之后,通过自己认真查阅相关的资料,最后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和设计的时间任务完成了开题报告。

三、阶段性成果:

1、通过对10t桥式起重机的了解,再加上老师对我们的讲解,算是对10t桥式起重机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前期阶段主要是对有关于10t桥式起重机的各方面的文献和资料进行搜集,为设计以后的设计做了必要的准备。

2、中期阶段主要是依据参考资料,从上面找到一些关于关于10t桥式起重机的信息,首先对其零部件有了大致的了解,其次是已有了大概的设计方法,并开始了一些基本的结构设计。

3、正在进行装配图的CAD画图和设计说明书。

四、存在主要问题:

由于这是我第一次单独进行10t桥式起重机总体设计,所以刚开始进展的并不是很顺利。

而我对这方面的知识掌握比较少,所以需要在图书馆和网上查找更多的相关资料,对有关起重机的知识进行更深入的了解。不过我坚信,只要自己努力和在指导老师的指引下,我能把各方面的问题逐个击破,最终顺利完成毕业设计。

五、指导教师对学生在毕业实习中,劳动、学习纪律及毕业设计(论文)进展等方面的评语。

写论文中期检查表的论文进展情况的注意事项:

1、“专业、 指导教师、类型、论文题目、支撑论文科研课题来源、 论文类型、论文经费”来源 务必填写准确,特别要注 意与论文选题报告中相关内容及学位论文相关内容保持-致。

2、“论文工作实际进展、取得的研究成果”中的内容注意与选题报告、学位论文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特别是各种时间进度。

3、“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要结合选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的内容来写,不能空洞无物。“导师对论文工作的评价”要手写,不能打印。

5、打印时要双面打印,一式二份。

在整个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其中,通过图书馆、网络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并对所获资料进行严格的分析和筛选,为论文的完成作充分了准备。通过不断的和导师、同学沟通讨论,在每一阶段都积极认真地修改论文,按时完成了老师安排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并努力做到精益求精。

把自己论文的完成程度,主要的标题写清楚就可以了

规范司法警察津补贴工作研究论文

司法警察待遇当然没有法官的好。在检察院和法院知识辅助性岗位。因为你是公务员考进去的。所以和合同招聘过去的不同。你们的待遇要好。这工作挺不错的。真的。有时候我们要摆正心态。换个角度看问题哦。

铜梁县法院 叶春内容提要: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保障作用,审判形势的发展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1、执法权不明确。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表现在: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司法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2、管理体制不规范。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不少基层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3、人员结构不合理。法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再有就是法警数量缺编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一名女法警。按照此规定,许多基层法院警力配备不足,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警力匮乏,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时有发生。4、法警素质不够高。由于司法警察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现有法警多数是法院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业干部安排入法警队伍。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致使执法活动中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乱用警械、警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在法院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5、技能训练不经常。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法院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二、法警队伍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第一、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也就是说司法警察的职责是法定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而现有司法警察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主体。此外,相关法规对人民司法警察的职权未加以明确与限制,法警在平常的警务活动怎么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能、责任义务的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法规界定,致使司法警察开展工作有“无法无据”之嫌。第二、有碍于法警队伍长远建设。司法警察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由于法警队伍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对其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执法过程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还有就是一些没经过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此外,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是服务、服从审判,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法院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并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第三、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法院现将司法警察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警察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加之,基层法院法警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上很难达到较高标准,有些强度大、难度高的体能训练、业务技能训练难以实现,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第四、有碍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警察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第五、有碍于法院改革整体推进。《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法警、书记员三大序列队伍管理模式。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但目前的法警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法官队伍建设,机构不健全、进出不严谨、管理不规范、考核不落实,与法院整体队伍建设不一致。随着当今形势发展,以及入世后对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执法活动更加文明规范,现有法警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法院改革形势极不相适应。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法警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二是队伍管理规范化。这是司法警察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严格司法警察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完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系统教育培训的问题。三是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司法警察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四是理论研究系统化。这是司法警察队伍谋求发展的关键所在。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法警的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里。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法院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司法警察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腐败是法官的事,司法警察不存在腐败的土壤,不存在滋生腐败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 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法院的执法水平,对树立法院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司法警察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法院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根据法警工作特点,建议在制定司法警察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特别是在执行公判大会、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可享有交警、巡警、治安警等公安民警职责权限,这有利于防止因警力不足或与公安各警种发生不必要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严格执法。(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法院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警察“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必须严格法警准入制度,畅通法院进出渠道,参照招录法官的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招录的范围应面向社会,面向高等院校、警官学校,招考的办法、条件、标准必须统一由最高院或省市高级法院制定,体现统一性和严肃性。招录法警必须突出法警职业的特性,所进法警的身体条件、业务技能、学历要求应做为主要的前提条件,招录法警一律实行聘任制,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相关制度。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从制度上解除法警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四)理顺法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分散管理等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录入和退出,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充分发挥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挥、命令、调动、管理、检查、监督职权。同时借鉴法官遴选(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人才)办法,从基层法院遴选业务精、身体好、业绩显的法警,充实上级法院法警力量,激发基层司法警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五)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警法律理论、业务技能、军事本领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执法奠定法律理论基础。方法上可以采取分期分批选送至警官学校或者出台政策鼓励司法警察进行法律学历教育,从而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司法警察是法院的“武装力量”,战斗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业务技能及军事本领培训,要根据《训练大纲》,周密计划、科学实施、细致组织、严格要求、施行考核、斗硬奖惩,保证技能培训和军事本领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以此提高法警体能和熟练掌握押解、值庭、看管、警械装备使用规范等,使干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更为干警灵活、正确、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真正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首先恭喜你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队伍。一个是行政机关的警察——公安警察——属于公安部管一个是司法机关警察——司法警察——属于司法部管由于公安部是强力部门,权利大,所以待遇高,地位高司法警察辛苦,待遇、地位差、权力小司法警察和公安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序列但不是一个系统,司法警察——比如法警和监狱人民警察——公安部管不着。监狱人民警察属于司法警察,待遇绝对不到公安警察 法警估计也一样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是检察院、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1�警卫法庭、维持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分为法院司法警察和检察院司法警察两种,一般被称为“法警”、警服上的臂章分别是“法院”和“检察”,上级单位就是法院和检察院,两院司法警察的最高机关分别是最高法院司法警察局和最高检察院司法警察局。监狱、劳教系统的人民警察因为其臂章是“司法”而被很多人当成“司法警察”,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司法警察行使的是司法权,上级部门是司法机关,而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监狱警察臂章上的“司法”说明其上级单位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司法厅),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一样,都是“有部分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只是行政部门、监狱警察和公安、国安一样行使的也是行政执法权,所以不是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的待遇和其他警察一样,都是有法律保障的。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七十八条 (工资待遇)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十一条 (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院校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第八十二条 (抚恤、医疗和特困救助基金制度)国家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志愿参与的人民警察抚恤、医疗和特困救助基金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

扩展资料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司法机关所设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主要任务: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査、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在旧中国,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机关中的警长和警士外,还包括宪兵,铁路、森林、渔业、矿业和其他专业警察机构中的警长、警士。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总队、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司法警察授予警衔,警司及以下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授予,警督、警监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最高为一级警监。

参考资料:司法警察_百度百科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过度维权

著有《反暴临战学基础》、《警察查缉战术》、《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绑架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处置要略》、《反劫持谈判与战术》等专著5部,主编《犯罪学》、《人质解救术》、《犯罪现场勘查》等教材、文集多部,在《法学》、《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一、著作、译著、教材及文集: 《刑事侦查学总论》,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主持翻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犯罪现场勘查》,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反劫持谈判与战术》,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绑架犯罪案件侦查与处置要略》,专著,群众出版社,2004; 《警察查缉战术》,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刑事侦查学》,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人质解救术》,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 《犯罪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反暴临战学基础》,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 《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专家观点与典型案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侦查论坛》,主编,从2002年以来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连续出版14卷。 《论数字化时代侦查活动的演进》,载《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1期。 《公安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教材建设的几点思考》,载《公安教育》2014年1期。 《如何科学地认定犯罪事实——《犯罪重建》译序》,载《犯罪研究》2013年5期。 《提升公安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水平问题刍议》,载《公安教育》2012年10期。 《行为证据浅探》,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5期。 《公安高等学校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应注重“三个兼顾”》,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期。 《同一认定理论地位新探》,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期。 《侦查学逻辑起点探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3期。 《侦查学原理研究30年探要》,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1期。 《警方主导下的自杀干预及流程和要领》,载《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08年3期。 《论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运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5期。 《论虚拟侦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1期。 《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1期。 《论命案防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期。 《论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职责与体制》,载《公安研究》2006年3期。 《中国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演进轨迹》,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1期。 《劫持人质案件的前期处置》,载《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2期。 《论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载2006年3期。 《论并案侦查条件的科学运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4期。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载《犯罪研究》2006年6期 《第五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综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3期(第一作者)。 《刑侦改革的考量》,载《人民公安》2006年12期。 《侦查理论与实务几个问题的探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1期。 《论侦查信息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期。 《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有关问题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2期。 《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1期。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2期。 《论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6期。 《谈判现场的锦囊妙计》,载《人民公安》2004年5期。 《论侦查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6期。 《志愿反扒面面观》,载《人民公安》2004年6期。 《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载《法学》2004年5期。 《恐怖性劫持人质事件处置方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4期。 《论犯罪现场重建》,载《犯罪研究》2003年4期。 《杀人犯罪动机的系统推断》,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1期。 《警察出庭作证应对策略》,载《人民公安》2003年4期。 《正确认识、评价和推进刑侦改革》,载《人民公安》2002年5期。 《论模拟现场勘查教学的规范化、系统化与现代化》,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1期。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4期。 《浅谈侦查模式的变革》,载《人民公安》2002年11期。 《论人质谈判的类型》,载《公安研究》,2002年7期。 《警察查缉战术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2期。 《犯罪现场分类的新视角及其意义——中美犯罪现场分类之比较研究》,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5期。 《盘查战术浅探》,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3期。 《对峙性缉捕战术研究》,载《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5期。 《追缉战术浅探》,载《政法学刊》2001年2期。 《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载《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1期。 《劫持人质案件的概念、特点和类型》,载《政法学刊》1998年3期。 《论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载《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6期。 《淫欲型系列杀人犯罪的特点和侦察途径》,载《山东公安丛刊》1995年8期。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暴临战学的构想》,载《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2期。 《犯罪时空论(上)——论犯罪空间》,载《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4期。 《犯罪时空论(下)——论犯罪时间》,载《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5期。 《我国刑事侦察学史略》,载《法学杂志》1987年5期。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载《政法学刊》1986年6期。 《对侦查和侦察的不同见解及处理意见》,载《法学杂志》1986年3期。 《论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及其意义》,载《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4期。 《重大暴力性案件的侦察和指挥体系初探》,载《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2期。 《视频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及其发展前景——从伦敦地铁爆炸案谈起》,载《证据学论坛》2008年辑刊。 《美国的实践导向型证据分类法及启示》,载《证据学论坛》2010年辑刊。三、报纸论文: 《侦查程序改革中如何体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载《人民公安报》2007年11月3日版。 《警方实施自杀干预的基本流程及要领》,载《人民公安报》 2006年7月28日版。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问题新探》,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9月7日版。 《以科技推进侦查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载《人民公安报》 2005年11月30日版。 《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再探讨》,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12月28日版。 《刑事司法改革:兼顾人权保障与侦查效率》,载《人民公安报》2004年3月10日版。 《处置劫持人质案中如何引导新闻舆论》,载《人民公安报》 2004年12月8日版。 《解决警力不足的途径探讨》,载《人民公安报》2003年8月5日版。 《确立适应时代需要的刑侦工作方针》,载《人民公安报》 2003年10月8日版。 《WTO时代的刑侦工作方向》,载《人民公安报》2002年10月16日版。 《新刑诉法施行与侦查办案能力的提升》,载《人民公安报》2012年07月29日版。 《数字化侦查异于实体侦查的七大特点》,载《人民公安报》2012年07月15日版。 《数字化时代侦查工作应把握好“十个统筹”》载《人民公安报》2010年10月25日版。 《侦查阶段错案的成因及治理对策》,载《人民公安报》2010年7月25日版。 《行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大有可为》,载《人民公安报》2013年5月5日版。 《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原则》,载《人民公安报》2011年8月21日版。 《刑事错案原因哲学探源》,载《人民公安报》2013年8月11日版。

贵州警察学院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32号。

学校简介

贵州警察学院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贵州省公安厅主管,贵州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全省唯一的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毗邻龙洞堡国际机场、贵阳森林公园,先后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省文明校园”等称号。

学校现有9个教学系部,开设本科专业12个,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和公安管理学为省级一流建设专业,刑事科学技术系被评为全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系,刑事科学技术教学团队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有省部级精品课程7门,省部级教学成果奖23项。

学校的公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为省级重点支持学科,建有贵州政法大数据技术创新中心、安防工程中心等多个省级科研平台。开展本科办学以来,共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78项,其中国家和省部级项目83项;出版专著、教材20部,公开发表论文542篇,获授权发明专利3项。

软件著作权3项;多项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贵州省文艺奖一等奖,省科技强警一等奖和省政法委优秀调研论文一等奖。有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2名,贵州省“学术先锋”4名,公安管理系、治安系被授予“贵州省学术先锋号”称号,学校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

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现有专、兼职教师8人,其中副教授4人,讲师3人,助教1人。主要承担学院在校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近现代史纲要》、《警察伦理学》、《形式与政策》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理论教学部从学院的教学实际出发,围绕教书育人这个中心,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采用教学互动、课堂辩论、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充分发挥了“两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在教学、科研和实践等工作方面齐头并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03-200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学院先进集体,一名教师连续六年被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授课教师;组织编写出版了《公安干警职业道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原理论》、《形势政策素质教育热点问题》等教材,编写印制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训练试题,先后在《公安研究》、《卫生职业教育》、《兰州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张苏云同志撰写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脉相承”的辩证关系》一文,荣获中国政策研究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实践者”征文活动二等奖;2002年11月,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大学生“看成就、颂党绩”演讲比赛中一名学生荣获第一名,两名学生荣获优秀奖。2005年4月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大学生“弘扬民族精神”演讲比赛中一名学生荣获第三名,两名学生荣获优秀奖。2004年参加甘肃省直机关“爱国主义知识电视大奖赛”比赛中有理论部教师参加组成的代表队荣获竞赛第三名。基础课教学部现有专职教师11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6人。同时,外聘兼职教师10余人。 基础课教学部承担学院《大学语文》、《公安秘书学》、《公安文书写作》、《公安实用英语》、《犯罪心理学》、《社会学》、《演讲与口才》、《逻辑学》、《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此外,还承担各级各类公安民警培训班的基础课教学任务,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班和公安自考本科的教学任务。基础课教学部在完成繁重教学任务的同时,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先后对《大学语文》、《公安秘书学》等课程进行尝试性改革,编写有《公安应用写作》、《新编公安应用写作》、《大学人文导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10余部教材,其中《新编公安应用写作》获得第三届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材优秀奖;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论甘肃公安民警素质》一文获得中国公安系统征文二等奖;承担公安部软科学研究项目一项。同时还开展犯罪心理测试研究,并经常帮助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案测试,有力地促进了学院与实战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业余时间部分教师还指导学生编发校报《警苑》,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普通话及英语演讲比赛,多次获得一等奖,并有学生荣获普通话形象大使称号。法律教学部现有教师11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2人,助讲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5人,本科学历6人。 法律教学部不仅承担学院的宪法、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课程以及各级各类公安民警培训班法律法规的教学任务,还担负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班及公安自考本科的授课任务。法律教学部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教研成果,组织编写和参编教材10余部。其中《经济犯罪的构成与认定》和《经济犯罪侦查与实务》分别获得甘肃省高校社科二、三等奖,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并多次受到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表彰奖励。侦查系现有专职教师11人,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8人。主要承担学院在校生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等三个专业的《侦查总论》、《犯罪现场勘查》、《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侦查讯问》、《侦查业务综合模拟演练》、《金融犯罪案件侦查》、《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司法会计学》、《禁毒法制》、《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犯罪预防与控制》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侦查系顺应刑侦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结合经济犯罪的新动向和毒品犯罪在甘肃省比较猖獗的实际,遵循警察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公安实践,采取案例、模拟、互动等教学方法和“三贴近”(贴近实践、贴近学生、贴近一线)的实训方式,加强和改进了专业课的教学,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侦查系在狠抓教学和系部建设的同时,实施教学、科研和实践齐头并进方略,先后组织编写、参编并出版了《侦查讯问实训教程》、《经济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实务》、《刑事技术教程实验指导》、《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等5部教材,在《兰州大学学报》、《高等理科教育》、《中国刑事警察》、《卫生职业教育》、《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新疆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贵州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有5名教师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和优秀课教师。警体课教学部现有专职教师1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3人,助教2人。 警体课教学部主要承担在校生和甘肃省公安机关各级各类培训班的《擒拿格斗》、《手枪射击》、《警察查缉战术》、《警务实战技能与体能》课的教学与训练,负责组织全院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各种竞赛活动。警体课教学部在加强学生和在职民警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先后被中国前卫体协授予“群众体育先进集体”,被甘肃省公安厅授予“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大练兵先进集体”。1人被中国前卫体协评为“群众体育先进个人”,2人分别被国家体育总局和甘肃省教育厅授予“全国优秀裁判员”和“优秀教练员”称号,1人被甘肃省体育局评为“全省体育先进个人”,6人被甘肃省公安厅评为全省优秀教官,5人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在严谨教学与训练的同时,警体部积极鼓励和督促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先后出版了《警用手枪射击实用教程》、《警察查缉战术指导与训练》、《中国警察擒敌制胜技术》、《警察徒手制胜术》、《人民警察查缉战术实战技能演练》等教材,出版了《警察缉捕防暴技术》系列光碟5盒10张。其中黄肃扬教授主编的《警用手枪射击实用教程》和张飞虎副教授撰写的《出奇制胜》、《以巧制胜》等系列文章分别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优秀教材和优秀科研成果奖。有30多篇论文分别发表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各级学报、杂志、论文集上,其中有5篇获得优秀论文奖。治安管理系现有教师13人,其中副教授4人,助讲1人,另有客座教授2人。现开办有治安管理、治安管理(特警方向)、道路交通管理等3个专业,建有模拟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4个实践教学实验室。 治安系在教学当中突出实践教学活动,紧密结合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专业课程学习与公安实战的实际,设计各个时段的教学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贴近实战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得到了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和学院的奖励,数名教师被评为“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全国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个人”、学院的“优秀教师”和“优秀课教师”等。在《公安研究》、《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各级学报、杂志、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其中20余篇获优秀论文科研奖。其中,李骥副教授撰写的《浅谈模拟派出所教学》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特点及对策》荣获荣获中国警察学会主办“西部大开发与公安工作理论研讨会”优秀三等奖。主编、参编各类专业教材15部,其中李骥副教授主编的《公安派出所简明教程》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教材优秀成果2等奖,《公安民警中级培训教材简明教程》、《治安管理简明教程》、《公安派出所工作简明教程》等教材被定为甘肃省公安机关岗位练兵教材。公安技术系现有专兼职教师9名,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6人,建有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图像技术、理化检验、法医、物证技术等5个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多波段光源、文件检验仪、图像处理系统、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红外紫外照相系统等教学实验仪器,主要承担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公安图像技术、理化检验和法医学等课程的教学任务。2001年9月,经甘肃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了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并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公安技术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与办案相结合,在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同时,积极为公安工作服务。发表了《“五四”式手枪射击点推断方法研究》、《枪支上汗液手印“520”胶显现过渡的处置》、《计算机指纹输入中取指框的运用》、《套模签名案件的检验》等多篇科研论文,接受甘肃省基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各类案件近百起,既解决了基层的技术难题,也锻炼了教师,有力地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警察管理系现有专兼职教师7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3名,讲师3名,主要承担《公安管理》、《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组织行为学》、《监狱管理》、《公安决策学》、《行政管理》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2003年,按照学院的安排部署,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警察管理系以公务员考试为工作的突破口,对公务员考试的有关课程教学率先进行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近三年的甘肃省公务员招警考试中,学院学生《公安基础知识》课的考试成绩始终名列前茅,得到了学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了充分体现警察高职教育特色,以科研促教学,警察管理系教师主持完成了省级课题2项,申报部级课题3项,院级课题2项,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德育》、《中国科教博览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警察院校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的心理障碍及排除》一文获甘肃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学成果三等奖。另有10篇论文在“三北”会议、甘肃哲学年会、甘肃警学会等会议上获奖。计算机系现有教师5人,其中副教授3人,助讲2人,承担着全院各类计算机课程的教学任务及学院校园网络的建设、维护及服务工作。 在2003年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甘肃考区)一级考试中,学院学生取得了总体合格率为的突出成绩;在2004年“甘肃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P)”考试中获专科组第一名,并荣获全省计算机竞赛“神速杯”一等奖;在2005年甘肃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竞赛(专科一级组)获团体总分第一名,其优秀率、良好率、通过率均为第一。计算机系建成了校园网,并开通了公安网和互联网,为实现校园信息数字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教师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以优质的服务完成了全院办公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使设备发挥了最大效益。全系教师共主编、参编计算机教材5部,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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