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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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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暴力论文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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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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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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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与家庭文章

夫妻感情文章 夫妻之间要学会感恩

现在的年轻夫妻通常都很自我,凡事大多以自己的感受为根本,很少顾及别人的感受,就算是在恋爱甚至是结婚之后也不比了一辈人那么替他人考虑的多,这是独生子女所特有的特性,也是一种越来越淡化人际关系的社会现象。

许多人有一种思想误区,总觉得对什么人都应该心怀感恩,唯有对自己的老公或老婆不需要那么客气,作为夫妻,为对方付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而且,时常会听到对方说,我们是夫妻,不需要那么客气!其实,爱的积累就是感恩之心的积累,人的心理都是需要感恩戴德的,夫妻之间也是一样。

夫妻之间如果能够时常怀着感恩之心来融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会由衷地感觉到每天的太阳都是那样的绚丽灿烂,每天的月亮都是那样的皎洁明亮,所有的星星都在向你微笑,所有的人都是那样的可亲可爱,夫妻之间没有解决不了的性格不合。

作为一个有思想的人,我们习惯于用感恩之心来感谢自己的父母。有了他们才会有你这个充满活力的鲜活生命;有了他们你才能有饭吃、有衣穿、有书念,生活地无忧无虑;有了他们你的生活才能在充满亲情的家庭温暖之中。或许你的父母亲会经常唠叨让人感到心烦意乱,或许他们会习惯性地用教训的口吻和你说话,或许他们会过于关注你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或许他们会把你周围所有的同学朋友查得清清楚楚。当你生病的时候,也是他们在你的床前喂水吃药,帮你打理一切,帮你树立战胜病魔的信心。正是他们的细心呵护,才能让你象小树般地茁壮成长。因此,你没有权利对自己的父母大声呵斥,你不能把自己的父母当牛作马,你不能认为父母为你做的一切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你不能把父母给你的亲情当成是负担累赘。

所以说,天底下所有的父母都有望子成龙和望女成凤的美好愿望,他们也知道要想实现心中的愿望和心想事成的概率是非常低的,然而,他们坚守自己的心愿,每天在祈求和祝愿,每天在细心呵护,每天在为你默默奉献,他们盼得就是自己的孩子能够生活地美满幸福。

不要厌烦父母的唠叨,要克制自己不如意时想对父母发脾气和耍性子的冲动,要知道你的父母已经为这个家庭无怨无悔地付出了自己的一切,你怎么忍心对自己的父母亲说那些让人伤心的话?当你远离家远离父母的时候,无限的思念会冲击你心灵最脆弱的堤坝,让你开始想念父亲关怀的眼光和母亲唠叨的话语。

因此,你应该对自己的父母做一些让他们高兴的事情,对他们为你所做的一切要经常性地说些感激的话,说些发自于肺腑的感恩之言。

同样,夫妻之间应该学会和慢慢养成相互的感恩心理。夫妻之道不是凡事都要争个高低输赢,而是在对方为自己做了某件事后能够心怀感激,即便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或者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也应该表示自己的谢意,有时,一句看似普通的“谢谢”,其实就是可以酿成越来越浓郁花蜜的。

从金婚夫妇的经验得知,夫妻之间确实是应该时刻让对方活得有尊严,活得有价值,活得很舒心,活得越来越离不开自己。

许多男孩只有结婚之后才算真正长大成人,正是有了老婆的人生启蒙和责任教诲,男人们才会有家的概念,温馨的感受和爱的积累,男人的人生才会充实,男人才真正意义上懂得什么是礼义廉耻,什么是做人的基本道义,所以,夫妻之间学会了相互感恩,就会养成淡泊的生活态度,平和的心态,以及“予人玫瑰,手留余香”的人生哲理,夫妻之间在遇到困难或产生矛盾的时候,才会懂得如何用宽厚仁爱之心去面对误会,解决矛盾,维持夫妻之间正常的生活状态。

所以说,人是感情动物,我们活着,就是应该凡事学会感恩,尤其是要感恩上苍把一个素昧平生的对方送给自己当人生伴侣,感恩上苍自己可以跟一个素昧平生的人生儿育女,感恩上苍可以让一个素昧平生的人陪伴自己共度人生。

现在正在夫妻吵架或者是正在进行冷战的夫妻们,人的一生其实是非常短暂的,就跟人睡觉是一个道理,眼睛一闭一睁,一天过去了,眼睛一闭不睁,一辈子就过去了,只有时常能够心怀感激的人,才会体会到夫妻之间缘分的奇妙,才会有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

人们大多习惯于感恩自己的父母,感恩自己的师长,感恩欣赏自己的伯乐。其实,我觉得一个人最需要感恩的还有自己的婚姻搭档,没有了她,你就有可能会是一事无成!

夫妻感情文章 夫妻之间

前生五百次的回眸,才换来今生的擦肩而过。

百年修来同船度,千年修来共枕眠。

这些话都是在说缘份,芸芸众生两人能够牵手成为夫妻,这岂不是修来的缘份,所以,夫妻之间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牵手。

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故事,夫妻二人,男人在外打拼,女人在家操持家务,男人为了生计,每天都是起早贪晚,也经常喝的醉熏熏回家。家务事、照看孩子等等都是女人一人承担,男人没有时间陪他的妻子逛商店,更没时间陪她去逛风景,甚至连说话的时间都没有,一次,女人等到丈夫回来,就对他说:明天陪我去买一件衣服吧,她丈夫却不耐烦地说到,自己去买吧,我哪有时间,她央求他陪她去一次商店,可她的丈夫躺在床上没说几句就呼呼大睡,他太累了。就这样,日复一日的单调生活,她的情感,她的情绪得不到释放,让她感到很压仰,感到生活上的乏味。终于有一天,她提出离婚,离开了她认为是浪费她青春的男人。

其实,每一对夫妻从恋爱到结婚,到走入日常的柴米油盐的生活,那种激情燃烧的感情不会像初恋那样总让人激动,总会平息下来,总要平平淡淡的过日子,关键是在这平淡的生活中,感情不能平淡下去,不能忽视对方的感受,爱是需要懂得的,懂得体贴,懂得关心,懂得对方在想什么,需要什么,男人要知道怎样去爱自己的妻子,妻子要懂得体谅自己的丈夫,唯有懂得,唯有沟通,爱方能经历弥新。如果不想渐行渐远,只能互相体恤。

还看到这样一对夫妻,两人的感情不错,女的很优秀,因为优秀,所以就显得有些强势,男的出门穿什么衣服,穿什么鞋,都要按她的审美观点去做,男的喜欢抽烟喝酒,有时也要和朋友们聚一聚,也免不了有喝高的时候,这对她来说简单是不能容忍,她经常大声的喝斥他:你不想活了吗,这是在慢性自杀,你懂吗。其实,这都是好意,为她丈夫的身体健康着想,是一种爱的体现。可她的这种爱并没有让她的丈夫理解,反而认为她是在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有时不免也反抗一下,打嘴架是经常发生的,有时甚至吵得很凶。所以说,爱,有时也要讲究点方式和方法,要懂得尊重和包容,爱他,就要给他一定的空间,要尊重他的爱好,给予他自由。所以说,男人如果不是嗜烟酗酒,如果不至于影响健康,那么,这种嗜好可不可以还给他呢,抽烟有害健康,但必须是他自己认识到,强迫的结果是适得其反。

和谐的婚姻是要不断的去沟通、交流,不断的完善自己以相互都能够适应。不能自己想当然,不能把自己的想法、自己的愿望强加在对方,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你不可能变成他,他也不可能变成你,两人在一起,更多的不是去改变对方,而是接受对方,这就是包容,如果光想着改变,那不是生活,那是战争。夫妻之间要有个磨合过程,这个过程是漫长而又痛苦。

有暴力倾向的男人,也许是永远学不会去爱一个女人的,这样的男人需要女人,只是因为他们缺乏一个保姆,或者是需要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夫权思想严重,大男子主义,稍不称心,就拿妻子发泄,非打即骂。这样的家庭,女的大多是没有经济来源,依赖丈夫的思想严重,处处忍让,委曲求全,这就更助长了男人的气焰,在女人的忍让中不断的暴力升级。

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严重的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给被害人在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比身体上的伤害更加难以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或导至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自杀,或以暴制暴,造成血案,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不但是受到人们的遣责,更是违法,可很多这样的男人认为打骂妻子是他自己的事,和犯法扯不上关系。这样的男人应该好好的思考一下,你不爱了,就让她走,你不爱她更不该打人家,你都不爱了你还恨什么?要么你选择接受,要么你选择放弃。一个男人打骂妻子就是无能的表现,在自己妻子的身上去体现你的强势就是愚蠢加白痴。

冷暴力也是这家庭暴力的一种,男女都可以施行这种冷暴力。

有一对夫妻,他们都是大学毕业,高级白领,可谓是郎才女貌,男欢女爱的度过了四十多个春秋,后来,妻子总是怀疑丈夫出轨,一旦丈夫回来晚了,就问丈夫干什么去了,和什么人在一起,都做什么了等等。开始男的也总是耐心的回答,时间久了就有些不耐烦了,再后来,妻子一问,他立马走开,去找朋友聊天,在和一个女朋友聊天时,慢慢的便产生了感情,常常夜不归宿,回来时也从不和妻子说话,冷淡漠视,分床而居,这样一来,他的妻子便时时的跟踪他,发现了他的外遇,气极生病。

冷暴力就是在夫妻闹矛盾时,不打也不闹,彼此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尽管家庭冷暴力并不会造成直接的肉体伤害,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但其实是一种残酷的精神虐待,所造成的伤害绝不亚于那些非打即骂的暴力。

夫妻能够走到一起,首先是你对对方的认可,是相互的信任,在信任的基础上爱才得以持久,我们每个人都是在这个社会里混生计,夫妻的双方不但属于这个家庭,也更属于这个社会,所以,要给予对方自己的活动空间,尊重对方的人格,要是总怕对方另有所爱,其实就是对自己缺乏自信。爱是需要能力的,那能力就是,让你爱的人爱你。夫妻双方都要学会欣赏对方,学会了欣赏,你便懂得了享受;学会欣赏,你便拥有快乐;学会欣赏,你便走近幸福。人无完人,金无足赤,要学会宽容对方的过错和缺点,在对方的事业上给予帮助,如果你能帮助他解决一些问题.他还敢轻视你么?有作为才有地位。如果爱真的走到了尽头,就不要坚守不属于自己的爱,这样,即折磨他人也折磨自己,也不要想着去报复,想想看,报复别人,自己也会受到伤害,起码你是耗尽了精力,浪费了自己的大好青春。婚姻是一杯酒,也是一杯茶。浓烈不如平淡,平淡不如持久,因为婚姻会耗损爱情。不爱就松手,不要去伤害。

夫妻之间的事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无论婚姻处于什么状态,都应该精心经营,而这经营婚姻的精髓就是双方互相能懂得,互相能沟通、交流,互相的适应和包容,因为爱情是两颗火花的碰撞,只有在摩擦中才能交融,在宽爱中才能提高。思想上的沟通,须以情为基础。心灵的共鸣,离不开感情去撞击。婚姻能不能够长久,完全取决于两个人能不能性情相悦,能不能互相适应。

夫妻感情文章 夫妻交友

世上本无恨,庸人自扰之。自我闷倦也不过是人自己和自己玩的低级游戏,我们如此有思想的高级动物,怎么可以被那么多精鄙烦心的感情给割地了生活的全面呢?既是今日的主题是感感情情,那么我们就来谈感情。谈那些情感类文章,没点子,看多了这个,脑子里难免对这个想法多一点,希望这样的随笔同样是一种给人启迪。

悠关感情的物品,我们人类都是感情厚实的家伙。尤其是在夜晚中,那些致命的实在,往往会让人泄底,人不过是凡人,所以,不管身处哪一个角落,那些人类天生的虚弱,以及没来由的孤寂感总会让人盼望好多好多的物品,而这却是个喧嚣与混乱的社会,人类惟有在文字中来找一片长空来宣泄或者来寄托。

心思不好时,看伤感深沉的文章更加促长那些天生要避匿,不自愿在阳光下曝光的心思。心思好时,再一看那些有着暗伤的情感类文章,却感到人类的感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真的无从得知。人就是这样既简易,又有点小混乱的动物,所以它是动物界最高级的动物,很轻易理解。不分明,想不通的事情也太多,我们何必那么周全,为什么不让自己学会丢掉与点头现实?为什么要反复写那么多琐碎的文章去思慕自己曾经是如此的虚弱难熬?伤口仅仅是自己先例的。每个别该学会的是,微笑面对生活,那些对外界有火性交友的东东,被人称之为感情的东东,我们今日来集思广益吧。

最初,有一类悲哀的情感类文章尤其按捺低沉。读完,感受窒息一样,有这种感受的人,有两点可能,一是作者全然的赤心陶醉创作,另外,那时的读者感情处于严重的心思颓丧期,所以看完入情入理黯然神伤了。这只是一种过程,大凡有点感情的男女均会如此。只是,这样到底好还是不好?最小好多人喜欢看的,因为每个别都感受那些虚构的虚弱的鬼魂,起源都是自己的实在写照。爱情只不过是危害的坏物品。只是人自我慰问与找借口的物品,尤其是某些低靡绝望,阴郁得让人如同感受去世存在的文章更是让人看完,汗毛哆嗦。不过,它仍旧是人写出来的。当然,放眼看论坛,网络各个旮旯角落里,这类文章诚然是所有人的眼中之焦点。为何它如此盛行,如此猖獗我们这些感情厚实的家伙们的视线,究竟为何?人的内在黑暗心思在作祟,推进人类历史的感情在那边到手连续,或者说是妄想自我慰问,或者是化脓那些美化悲哀的文章,好象所有的情节叙述的都是自己,那一刻,当思想齐全容入,会发现原本自己骨子里会有如此避匿在内层深处的纤弱地方。由此反复,偏激心里有时候也会暗长,生活到底是怎样,感情到底又该怎样才算在投契的轨道上硬结运作呢?我们仅仅是晓得,当我们内在潮湿的时候,是需要看某些物品去自我伤神的。这不过是悖谬取闹的游戏,而人类却在明晓得的情况下,自我犯贱的让自己掉进这样的自我先例的沼泽之中,不挣扎,直至无法自拔。然后鬼魂最先成了落寞的小丑。

谁会敢大声的承认,他的内层没有长过苔鲜?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个世界总会有泛滥泛滥的鬼魂,处于潮湿地带的一族。总感受生活供应他绝情,爱情总是不满意,于是,好多时候反复沉迷于失落之中,为什么总有那么多偏激的鬼魂?所以这类文章太理由出来嚣张跋扈了。太有实力称霸网络或是各种出版社了。别遗忘了,人同样是需要靠这些物质来填补感情填补宽大的。所以人类仅仅是传布在各个角落中的哀愁小丑。

当然,感情的文章,也有精壮的,欢畅的,甜蜜的,到底任何痛苦的感情都是在精壮中创立的,因为那时太陶醉,以至太受伤。那些舒畅的文章给人的却是幻想爱情的精神享受。只有当大脑彻底的舒畅了,才会有最少的幻想浅薄。这也许是给未涉足爱情中男女的鬼魂寄托,又或者是,活跃向上,还有这个对爱情的憧憬,这样的想法是投契的,爱情诚然如此,感情当然就这么上演了。生活以前就是由痛苦与甜蜜造就的世界,有哀恸的,就一定有甜蜜的,这样的结构,永远不变。往往我们的舒畅神经一旦正常了,源源不断的精壮会像细水长流一样向我们的生物诞生。所以那些让人感受舒畅的文章,在这个时候,就会给人好多提示,以及好多精神享受,这个世界有两大享受,精神跟物质,而精神相较物质又对人本性了一点,以为,任何拉扯精神的物品都是人的第一口粮食。所以入情入理,人类在这样的文章中能够找到精壮与欢呼的压力。

另外,生活满意的感情当然也赞成存在着的,否则,怎么会是自然社会?有正必有反,有低沉就一定也会有活跃存在。此两项齐全同步存在,才勾绘现代投契爱情方程式。感情的文章,在每个别心中割地太重,所以人类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从某些文章中来供应自己一定的心里解压。

与其感情是挑选题的话,那么爱情就一定是个多项挑选了,会有好多个选项,好多个答案,并无唯一。单就文章的类别而言,感情类的分属诚然好多,人的侧重起源以这两大类为主,关于另外分析类,断定类,提示类,告戒类……诸如种种,往往都是爱情的历史节奏,人类永恒的追逐。另外类别的文章,应当总来说,也仅仅那两大主体文章的附属与陪衬,有了前双方,往往就晶莹得微不够道。理由的确浅晶莹,我就不多做辨别了。只希望那些沉迷感情旋涡中,沉迷失落绝望文章中的男女能够倜傥看到某些物品看多,并不能填补什么,不要过度去沉迷某些物品,过度去让自己的心思处于历史的角落而不向前。这是讹谬的。文章写出来的结尾宗旨绝对不是这样的,大致有些是顺应市场,有些是有过大彻大悟的绝望爱情,难免挽留的躯壳罢,我们都只是看客。看过就穿行,并不会挽留半点痕迹,仅仅是让自己的心再一次沉浮一次。不要让自己永远立于打败之处。

情感类文章就这样吧,看者如此,写者也如此吧。并无太多另外,要明白一切的一切,本身就是一件难事。要去明白那些看者与写者的内层更加是件难事。无关否,今只是对此来了一次部分分析,事实的本性起因,可能更多,到底这本身就是混乱的群体社会,说齐全简易的话,那也是掩耳盗铃的。关于它们的后话,那也就是此后人去连续未了结的话题了。

冰心生平简介 冰心(1900-1999)原名谢婉莹,福建长乐人 ,1900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州一个具有爱国、维新思想的海军军官家庭,她父亲谢葆璋参加了甲午海战,抗击过日本侵略军,后在烟台创办海军学校并出任校长。冰心出生后只有7个月,便随全家迁至上海,4岁时迁往山东烟台,此后很长时间便生活在烟台的大海边。大海陶冶了她的性情,开阔了她的心胸;而父亲的爱国之心和强国之志也深深影响着她幼小的心灵。曾经在一个夏天的黄昏,冰心随父亲在海边散步,在沙滩,面对海面夕阳下的满天红霞,冰心要父亲谈谈烟台的海,这时,父亲告诉小女儿:中国北方海岸好看的港湾多的是,比如威海卫、大连、青岛,都是很美的,但都被外国人占领了,“都不是我们中国人的”,“只有烟台是我们的!”父亲的话,深深地印在幼小冰心的心灵。 在烟台,冰心开始读书,家塾启蒙学习期间,已接触中国古典文学名著,7岁即读过《三国演义》、《水浒》等。与此同时,还读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说部丛书”,其中就有英国著名作家迭更斯的《块肉余生述》等十九世纪批判现实主义的作品,在读《块肉余生述》时,当可怜的大卫,从虐待他的店主出走,去投奔他的姨婆,旅途中饥饿交迫的时候,冰心一边流泪,一边扮着手里母亲给她当点心的小面包,一块一块地往嘴里塞,以证明并体会自己是幸福的! 辛亥革命后,冰心随父亲回到福州,住在南后街杨桥巷口万兴桶石店后一座大院里。这里住着祖父的一个大家庭,屋里的柱子上有许多的楹联,都是冰心的伯叔父们写下的。这幢房子原是黄花岗72烈士之一的林觉民家的住宅,林氏出事后,林家怕受诛连,卖去房屋,避居乡下,买下这幢房屋的人,便是冰心的祖父谢銮恩老先生。在这里,冰心于 1912年考入福州女子师范学校预科,成为谢家第一个正式进学堂读书的女孩子。 1913年父亲谢葆璋去北京国民政府出任海军部军学司长,冰心随父迁居北京,住在铁狮子胡同中剪子巷,次年入贝满女中,1918年升入协和女子大学理预科,向往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五四”运动的爆发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使冰心把自己的命运和民族的振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她全身心地投入时代潮流,被推选为大学学生会文书,并因此参加北京女学界联合会宣传股的工作。在爱国学生运动的激荡之下,她于1919年8月的《晨报》上,发表第一篇散文《二十一日听审的感想》和第一篇小说《两个家庭》。后者第一次使用了“冰心”这个笔名。由于作品直接涉及到重大的社会问题,很快发生影响。冰心说,是五四运动的一声惊雷,将她“震”上了写作的道路。之后所写的《斯人独憔悴》《去国》《秋风秋雨愁煞人》等“问题小说”,突出反映了封建家庭对人性的摧残、面对新世界两代人的激烈冲突以及军阀混战给人民带来的苦痛。其时,协和女子大学并入燕京大学,冰心以一个青年学生的身份加入了当时著名的文学研究会。她的创作在“为人生”的旗帜下源源流出,发表了引起评论界重视的小说《超人》,引起社会文坛反响的小诗《繁星》《春水》,并由此推动了新诗初期“小诗”写作的潮流。1923年,冰心以优异的成绩取得美国威尔斯利女子大学的奖学金。出国留学前后,开始陆续发表总名为《寄小读者》的通讯散文,成为中国儿童文学的奠基之作,20岁出头的冰心,已经名满中国文坛。 在去美国的杰克逊总统号邮轮上,冰心与吴文藻相识。冰心在波士顿的威尔斯利女子大学研究院攻读文学学位,吴文藻在达特默思学院攻读社会学,他们从相互的通信中,逐渐加深了解,1925年夏天,冰心和吴文藻不约而同到康耐尔大学补习法语,美丽的校园,幽静的环境,他们相爱了。 1926年冰心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回国,吴文藻则继续留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攻读社会学的博士学位。冰心回国后,先后在燕京大学、北平女于文理学院和清华大学国文系任教。1929年6月15日,冰心与学成归国的吴文藻在燕京大学临湖轩举行婚礼,司徒雷登主持了他们的婚礼。 成家后的冰心,仍然创作不辍, 作品尽情地赞美母爱、童心、大自然,同时还反映了对社会不平等现象和不同阶层生活的细致观察,纯情、隽永的笔致也透露着微讽。小说的代表性作品有 1931年的《分》和1933年的《冬儿姑娘》,散文优秀作品是1931年的《南归――献给母亲的在天之灵》等。1932年,《冰心全集》分三卷本(小说、散文、诗歌各一卷),由北新书局出版,这是中国现代文学中的第一部作家的全集。1936年,冰心随丈夫吴文藻到欧美游学一年,他们先后在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德国、苏联等地进行了广泛的访问,在英国,冰心与意识流现代派小说创作的先锋作家吴尔夫进行了交谈,他们一边喝着下午茶,一边谈论着文学与中国的话题。 1938年吴文藻、冰心夫妇携子女于抗战烽火中离开北平,经上海、香港辗转至大后方云南昆明。冰心曾到呈贡简易师范学校义务授课,与全民族共同经历了战争带来的困苦和艰难,1940年移居重庆,出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不久参加中华文艺界抗敌协会,热心从事文化救亡活动,还写了《关于女人》《再寄小读者》等有影响的散文篇章。抗战胜利后,1946年11月她随丈夫、社会学家吴文藻赴日本,曾在日本东方学会和东京大学文学部讲演,后被东京大学聘为第一位外籍女教授,讲授“中国新文学”课程。在日本期间,冰心和吴文藻在复杂的条件下团结和影响海外的知识分子,积极从事爱国和平进步活动。冰心作为一位忠诚的爱国知识分子,继承了中国知识分子的优良传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追求光明,永不止息。在抗日战争时期,她与周恩来就有过接触,应约在进步刊物上发表文章,周恩来曾邀请她访问延安,虽然未能成行,但他们的心是相通的。解放战争时期,冰心拒绝参加“国大”代表竞选,支持亲属投奔解放区。新中国成立之初,她身居日本,心向祖国,坚决支持吴文藻毅然摆脱国民党集团的正义之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新形势鼓舞下,吴文藻、冰心夫妇冒着生命危险,冲破重重阻难,于 1951年回到日思夜想的祖国。从此定居北京。周恩来总理亲切接见了吴文藻、冰心夫妇,并对他们的爱国行动表示肯定和慰勉。冰心感受到新中国欣欣向上的民心,以百倍的精力投入到祖国的各项文化事业和国际交流活动中去。期间,她先后出访过印度、缅甸、瑞士、日本、埃及、罗马、英国、苏联等国家,在世界各国人民中间传播友谊。同时她发表大量作品,歌颂祖国,歌颂人民的新生活。她说:“我们这里没有冬天”,“我们把春天吵醒了”。她勤于翻译,出版了多种译作。她所创作的大量散文和小说,结集为《小桔灯》《樱花赞》《拾穗小扎》等,皆脍炙人口,广为流传。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冰心受到冲击,家被抄了,进了“牛棚”,在烈日之下,接受造反派的批斗。1970年初,年届70的冰心,下放到湖北咸宁的五七干校,接受劳动改造,直到1971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即将访华,冰心与吴文藻才回到北京,接受党和政府交给的有关翻译任务。这时,她与吴文藻、费孝通等人,通力全作完成了《世界史纲》《世界史》等著作的翻译。在这段国家经济建设和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冰心也和她的人民一样,陷入困顿和思索之中。在十年“文革”的动乱中,尽管受到不公正对待,她坦然镇静地面对一切,坚信真理一定胜利。她时时密切关注社会主义祖国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她曾在《世纪印象》一文中写到:“九十年来……我的一颗爱祖国,爱人民的心,永远是坚如金石的”。实践证明,冰心是长期与党患难与共的亲密朋友

哥就不写百度搜的了。我知道她儿子包小三不顾家庭。不配做男人,视为不忠。她儿媳妇和她孙子为了钱不顾冰心脸面。视为不孝。此等不忠不义的家庭写什么?百度搜的到底是别人说的。我却看到了这些。百度写的再好。也只是别人编的。她爹怎么样的大义我没看到。她怎么样的大忠我也没看到。只看到了他后辈的闹剧。也许过几十年。她儿子也会被百度变成一个忠孝两全的人。我看不到了。

婚姻不是搭伴儿过日子,两个人在一起不仅取暖,还要取乐,相比前辈们背着道德和责任的枷锁,惨淡经营着自己的婚姻,他们生活的更随心所欲些,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婚姻的经典文章,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人活着真的不能随心所欲,顾虑太多。

现在的婚姻,好多的家庭根本没有爱,只是到了结婚年龄,随便找个人嫁了,哪知道婚后的痛楚。有些人为了寻找一生的真爱,不惜抛妻弃子,背离家庭,现在的婚外恋随处可见。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可悲的。婚姻久了,会化为亲情。现代人追求完美的爱情,哪知结婚后,激情少了,而多了一份平淡,每天生活在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里,时而风平浪静,时而波涛汹涌。没有了往日的柔情蜜意,平添了一份苦涩和失落。有时无休无止的争吵会使感情渐渐的破裂,矛盾激化,最后导致分道扬镳。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难道她们不相爱了吗,也许是,也许不是,可是婚姻走到尽头,谁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婚姻也需要用心呵护,从走入教堂的那天起,你就应该面对现实,承担一份责任和尽一份义务。既然选择了,就不要后悔,婚姻也需要两个人彼此信任,彼此迁就,谁都有缺点,看你怎么看待它。人不是十全十美的,你要看到爱人的优点,也许也不会有那麽多离异的了。谁都喜欢浪漫,可是浪漫又不代表全部。曾经很羡慕一位女友,每当生日和情人节的时候,老公都会给她买些礼物,以表心意,好浪漫呀!哪知前不久,却听说她离婚了,老公和别人跑了,令人费解,让我不得不对婚姻持另一种看法,外表看似般配的婚姻不一定幸福。而看似相貌平平的女人,婚姻质量特别高,好像生活在蜜罐里,脸上随时带着幸福的微笑。我相信,只要你用心呵护,婚姻是会保鲜的。偶尔看到一对白发苍苍的夫妇,相互搀扶的在路上走着,可以想象他们的爱情长远永恒,根深蒂固,经历了多风风雨雨,饱经沧桑,他们的爱还是如同初恋,一如既往,真是最美不过夕阳红呀!爱真的需要勇气,来面对流言蜚语,只要你一个眼神肯定,我的爱就有意义。爱需要理解,爱需要宽容,才会持久,用一颗包容的心去看待爱人,我想你会看到她闪闪发光的金子般的心灵。

奉劝那些还没走入婚姻大门的朋友们,选择对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被表面现象冲昏了头脑,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呢,免得婚后后悔,遗憾终生呀!

人生就是这样,爱过,痛过,哭过,笑过,苦过,甜过,才能明白其中的道理,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年轻的时候,是否都不太懂得宽容呢?

当相爱着的情侣,爱的深情的那一方,往往能容忍不懂珍惜的那一方。小到因琐事争吵、进而发展到无理取闹。更有甚者,会变本加厉。生气的一方,毅然决然地收拾行李,一副划清界线的状态。兼或咬牙切齿、怒目相向、出言不逊、恨意无限。可想而知,那些直言不讳、有欠斟酌的伤心话,在另一方听来,该是如何刺耳啊?

但是,爱的深情的那一方,总能以爱的名义,爱的宽容来消除这样的难堪,继续经营彼此的爱情。他(她)只当是怒火暂时带走了另一半的理智,过了发作期,便会恢复如常的。

正如我的爱情,虽然有时吵架吵得很凶,闹的很僵。过后依然琴瑟和鸣,花好月圆。深情的,宛如天上的比翼鸟。幸福的,仿佛两尾畅游在海底的鱼儿。其实在婚姻里,最浪漫的事,不是向人炫耀你拥有多少克拉的钻戒、收到多少枝色彩鲜艳的玫瑰、住着豪宅以及环游世界。在我看来,真正的婚姻幸福是:每天下班后,能看到他的笑容,孩子的拥抱,还有简单可口的饭菜。每天上班前,能够看到他深情地凝望着你,并总是听到他重复着的话‘亲爱的,上班当心点’。

幸福就是平淡相守、幸福就是会心微笑。幸福就是关心柴米油盐。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样的爱情不需多,一辈子遇上一次就够了!

律子写的这首简短的爱情诗,读起来让人亲切,这就是会和你过无论什么日子的女人的告白。

让我们永不分离,

一起乘火车,一起坐轮船,

一起上坡,一起下坡,

一起等信号灯。

律子和德广结婚了。婚后两人很贫穷。孩子一个接一个的出世。阿律希望丈夫能找一个比较正常的工作。阿律在纸条上写道:“这种生活要持续到什么时候?我可不想一直过这种日子。”德广写道:“不是穷日子。你就想着是在玩扮演穷人的游戏。”阿律笑着说“不愧是说相声的,真是口出妙语。”

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贫穷依旧,阿律又留了纸条:“已经玩够了扮演穷人的游戏,这个游戏时间太长了。”

德广只好写道:“那,你想玩什么?”

“扮演穷人的游戏已经玩过了,下次我想玩扮演有钱人的游戏。”

“这可不容易。”

于是德广就想着改变,想着应该上东京去发展。后来的德广在东京走红了,他把阿律和孩子接到东京,一家人幸福地团聚。

超级阿嬷说:婚姻啊,就是两个人拖着一个旅行箱,里面装满了幸福、辛苦、悲伤和喜悦,如果一个人松开了手,就会重得拖不动,所以,两个人必须齐心协力把旅行箱拖到最后。

房子、冰箱、洗衣机随时可以更换,但旅行箱里的东西永远不能变。不管是美好的回忆还是痛苦的往事,绝不能扔掉这些东西。

婚姻的真谛就是这么简单。如果能合力拉着婚姻这个旅行箱,日子就会幸福地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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