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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党校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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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党校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01 基本要求: 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的、能比较全面的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 “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 02 基本注意事项: 1、文献综述是一篇相对独立的综述性学术报告,包括题目、前言、正文、总结等几个部分。 2、要围绕毕业论文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 3、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不要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能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 4、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衬托出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 5、采用了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不要含糊不清。 6、文献综述最后要有简要总结,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表明前人为该领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础。 7、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所毕业论文(设计)研究问题直接相关。 8、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与毕业设计(论文)的论题直接相关,与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数量完全一致;重要论点、论据不得以教材、非学术性文献、未发表文献作为参考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文章,其次是教科书或其他书籍。至于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广播、通俗杂志中的文章,一些数据、事实可以引用,但其中的观点不能作为论证问题的依据。 03 文献综述格式: 1、题目: 文献综述题目一般由“论文或者设计报告所研究题目或主要论题+文献综述”两部分构成。题目可采用《×××文献综述》、或《×××的文献综述》或《×××研究的文献综述》三种方式作为标题。并且文献综述题目居中。 2、内容摘要: 文献综述内容摘要即摘要,和论文摘要类似,一般四句话即可。 3、关键词: 关键词三到五个即可,用空格或者分号链接。 4、前言部分 点明毕业论文(设计)的论题、学术意义以及其与所阅读文献的关系,简要说明文献收集的目的、重点、时空范围、文献种类、核心刊物等方面的内容。 5、主体部分 无固定格式,可以按文献的时空顺序,层次顺序,毕业论文(设计)的论点顺序等展开,总之要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情况撰写,对毕业论文(设计)所采用的全部参考文献分类、归纳、分析、比较、评述,应特别注意对主流、权威文献学术成果的引用和评述,注意发现已有成果的不足。 6、总结部分 对全文的评述做出简明扼要的总结,重点说明对毕业论文(设计)具有启示、借鉴或作为毕业论文(设计)重要论述依据的相关文献已有成果的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不足,提出自己的研究目标。 7、参考文献 根据引用的真实情况,将引用的文献按照顺序进行书写。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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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现状 1.技术上的不成熟、物流渠道的不通畅 2.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3.民族文化的影响和信用不可靠 4.公众缺乏电子商务的知识和技能 二、解决策略 1.加大技术投资和国际合作,建立畅通的物流体系 2.运行网上安全认证体系和健全司法体制,努力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 3.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 三、发展趋势 1.电子商务的深度将进一步拓展 2.电子商务将向专业化发展 电子商务这块写的文章已经有很多了,大体结构就是这么个构思,其中填充点网上能查到的一些内容,基本上也就可以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谢谢。

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供应链管理思想在国内外的企业界得到了广泛应用,并迅速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90年代末,供应链协同管理思想应运而生,它强调供应链上合作伙伴的协同工作,以快速应对客户的需求,获得整体的最大竞争优势。电子商务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商务运作模式。供应链协同管理的实现总是和电子商务紧密联系在一起,供应链协同管理是电子商务实施的切入点和基础,电子商务和企业的其它应用系统为供应链协同提供技术支持,而我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往往是分阶段进行的,各应用系统之间、应用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之间往往平台异构,存在信息孤岛,企业实施电子商务集成势在必行。 本文综合应用了系统科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计算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基于供应链协同管理的企业电子商务集成的理论基础,系统架构模型和实现方案进行了探讨。全文主要内容共五部分:1、文献综述研究。在阐述选题的背景、目的与意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关于供应链管理和...qq24265041

2021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Business Activity);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以下是我整理的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供你参考借鉴。

[1]王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徐莉.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D].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019.

[3]刘茜.京郊农户电子商务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D].北京农学院,2019.

[4]李倩.C2B电子商务企业盈利模式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5]刘万立.京津冀区域物流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6]李雪.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7]苏旭.美妆产品B2C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同质化竞争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8]孙艳秋.电子商务环境下服务补救悖论形成机制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19.

[9]王银萍.民族地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9.

[10]高雨平.网络交易价格监管问题研究[D].中共吉林省委党校,2019.

[11]牛明阳.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9.

[12]周璇.电子商务企业审计风险防范研究[D].湖北经济学院,2019.

[13]操相亮.国美零售盈利模式转型的财务绩效评价[D].湖北经济学院,2019.

[14]张文.电子商务企业盈利模式研究[D].湖北经济学院,2019.

[15]隋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优化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9.

[16]宋祎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地方政府在农村电商产业发展中的作用[D].浙江大学,2019.

[17]王颖.中高职衔接课程体系建设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9.

[18]项铭晓.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博弈分析及对策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9.

[19]朱辉辉.高并发电商评论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南京大学,2019.

[20]傅哲宁.“淘宝村”分类与发展模式研究[D].南京大学,2019.

[21]艾金金.电商平台客户流失预警分析及应用研究[D].南京大学,2019.

[22]臧新宇.技术发展与新型电商群体的社会学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9.

[23]王晓琼.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24]朱菲.泰兴市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本研究[D].南京大学,2019.

[25]乔艺波.多维邻近性视角下淘宝村创新知识的扩散与升级研究[D].南京大学,2019.

[26]许甜华.用户画像技术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D].北方工业大学,2019.

[27]许凤翔.用户行为分析技术对个性化服务的研究与应用[D].北方工业大学,2019.

[28]许率(HEOSOL).O2O模式下中韩广告营销比较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9.

[29]曹常影.基于TAM模型的家用医疗器械O2O电商模式用户接受意愿研究[D].北京中医药大学,2019.

[30]翟曼蔓.自营型跨境电商平台服务质量评价研究[D].南京大学,2019.

[31]薛航.跨境电子商务论坛马云演讲汉英模拟交传实践报告[D].吉林外国语大学,2019.

[32]陈文静.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D].安徽大学,2019.

[33]赵壮壮.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9.

[34]程璐.美国公众点评类网站名誉侵权研究[D].安徽大学,2019.

[35]沈馨.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9.

[36]牛姗姗.涡阳县农业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9.

[37]任璐璐.我国跨境电商食品诉讼案件实证研究[D].安徽大学,2019.

[38]徐诺.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山东财经大学,2019.

[39]刘常兰.网约车行业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9.

[40]丁颢钰.睢县制鞋产业集聚区竞争力提升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1]许涛.社会资本对生鲜电商企业运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9.

[42]于兆青.公平关切下电商供应链的决策与协调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9.

[43]张春霞.基于系统动力学仿真的电子商务平台双边网络效应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4]郝涵星.基于系统动力学M生鲜电商企业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5]刘天雨.时间窗口约束下社区团购生鲜第三方平台仓配模式优化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6]段永晓.跨境电商背景下粮油设备出口企业营销策略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7]黄鹭.电子商务对农村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D].浙江大学,2019.

[48]胡安琪.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9.

[49]李东方.改进的聚类算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D].南昌大学,2019.

[50]朱涛.先天禀赋、网络关系与农村电商产业集群[D].南京大学,2019.

[51]任晓晓.淘宝村时空演变特征、区域效应及不同发展路径对比分析[D].河北师范大学,2019.

[52]靳字含.石家庄信息辐射能力与网络交易距离的耦合关系[D].河北师范大学,2019.

[53]苗青.新零售供应链的数字化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4]袁琳静.关联分析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5]冯萌.中日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6]郑灿灿.基于网络购物直播情境的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影响因素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7]王福斌.百事食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沈阳大学,2019.

[58]周宗超.M电子商务公司自营物流优化研究[D].沈阳大学,2019.

[59]陈力.基于Java的会员制商品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0]俞春.基于Android的“掌上团购”App设计与实现[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1]徐天睿.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站发展现状的田野调查[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2]王晓.“农银E管家”电商平台浙江地区营销策略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3]倪红耀.高职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探讨[J].文教资料,2006(01):45-46.

[64]张旭力.信息系统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5]朱彩.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及其对中国出口的影响[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6]赵丹阳.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印刷学院,2019.

[67]袁飞.淮安市众创空间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扬州大学,2018.

[68]杨永佳.M电子商务公司成本控制问题研究[D].沈阳大学,2018.

[69]聂灵磊.大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

[70]方安诺.电商专业大学生农村电商从业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D].浙江农林大学,2019.

[71]金水丰.临安区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行实践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9.

[72]楼杰.安吉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9.

[73]杨锐.乡镇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8.

[74]徐楚翘.大连市甘井子区跨境电商营商环境评估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

[75]孙月玲.电子商务运营训练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南京理工大学,2018.

[76]汤成.J电商公司差异化战略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

[77]吴融.Y公司电子产品B2C平台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

[78]郑大哲(JEONGDAECHEOL).中韩电子商务企业比较[D].浙江大学,2018.

[79]闫晗.具有推荐功能的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大连理工大学,2018.

[80]余婷.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和证据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81]潘俊文.微商法律规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82]胡邓飞.我国中小型进口跨境电商物流渠道的影响因素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8.

[83]刘伯丹.海湾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管理优化研究[D].燕山大学,2018.

[84]张小良.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8.

[85]尹丽娟.京东商城物流策略优化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9.

[86]宋雪丽.郓城县农村电子商务扶贫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87]张志红.深圳市锦隆城公司竞争战略研究[D].兰州大学,2018.

[88]王宇光.甘肃淘一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D].兰州大学,2018.

[89]刘超.奢侈品频道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服装学院,2019.

[90]姚斯晨.海林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1]邢磊.牡丹江地区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2]常雨昌.电子商务背景下J市邮政公司实物传递网络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3]金洋.绥芬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4]段紫兰.A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研究[D].南昌大学,2019.

[95]林元昱.基于改进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农产品电商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研究[D].南昌航空大学,2018.

[96]王义峰.仪征市马集镇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D].扬州大学,2018.

[97]邱钰博.泗洪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D].扬州大学,2018.

[98]朱静荷.电子商务模式下苏宁易购主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的`案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99]程国凯.京东白条消费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100]徐慧.恒源祥集团电子商务业务发展优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101]于忠齐.基于个性化推荐的电子商务网站系统设计与实现[D].江西财经大学,2018.

[102]桑林.长治市农村电商助力精准扶贫模式的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8.

[103]薛皓巍.吕梁市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8.

[104]刘长兴.基于供需融合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8.

[105]王书艺.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博弈分析及多元治理模式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9.

[106]温海林.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广西大学,2018.

[107]胡琪.C2M电子商务模式下基于学习效应的人因可靠性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8.

[108]彭剑雄.社会化电子商务平台特性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9.

[109]王红军.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创业胜任力培养机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8.

[110]OlaMohamedElsayedIbrahimMadi.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D].辽宁大学,2018.

[111]郁云宝.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对顾客契合的影响研究[D].辽宁大学,2018.

[112]王岩.内蒙古多伦县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对策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

[113]杨彩霞.保山市电子商务扶贫模式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114]王筱.基于4C理论的浙江妮素公司电子商务精准营销策略研究[D].兰州理工大学,2018.

[115][D].华东师范大学,2018.

[116]朴美玲.传统诚信观在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运用研究[D].延边大学,2018.

[117]金石.基于运营商管道大数据的智能电商推荐系统[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18]王力.电子商务领域中大数据的质量及预测分析研究[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19]葛飞.社会化电子商务背景下微博用户购买意愿与信任机制研究[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20]范习佳.电子商务企业盈利能力分析[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21]裴一蕾,薛万欣,李丹丹.应用型本科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双导师制”指导模式研究[J].价值工程,2018,37(13):256-258.

[122]柴兴文,廖薇.高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模式存在问题的研究——以贵阳学院为例[J].经贸实践,2018(03):330.

[123]吴卫群.独立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升研究——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为例[J].电子商务,2014(12):95-96.

[124]倪莉莉.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探讨[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15(02):127-131.

[125]钟武俊,叶依如,叶晰.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管理系统的建设[J].商场现代化,2013(05):86.

党校毕业论文法

党校函授经济管理班毕业论文: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方向选择摘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指出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研究战略目标定位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运行结果、噩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在这三个方面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以噩要实现访目标所要迭到的十太要求。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时,鲒告中国国情、中小企业的特点噩加八WTO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要坚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配套型中小企业噩科技型中小盘业等7个发展方向。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方向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8。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1ooo万户,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和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大多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o% ;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所吸纳 中小企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o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空前的困难,其思想观念、技术装备、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了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首先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一、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这种定位既要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追求目标,起到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又要使其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努力实现并能推动中小企业的逐步发展,是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目标 。就其目标而言.既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台,又要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就其动态来看,还要与加入WTO后的世界经济形势相统一。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目标:运动状态支持目标、中小企业运行结果目标、社会效益目标。(一)运动状态支持目标这主要是从外部环境来讨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在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大环境系统中才能成长壮大。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它们是一个弱势群体,更需要系统环境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自身运行的结果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因此,运行状态支持目标就自然构成战略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具体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政府扶持到位政府的政策扶持是一个关系到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和系统目标能否实现的首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人才短缺、技术落后,很难与大企业相互抗衡,也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发展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目标体现在政府观念的到位、政府身份的到位、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1)政府观念的到位是指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观念,认识到大中小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一员,都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各自的贡献.并且大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规模结构的形成过程是既定约束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过程,它们相互依存、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都应给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不能只重视大企业,忽视甚至歧视中小企业。(2)政府身份的到位是指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恰当的角色出现在中小企业面前,不能超越其职权干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代表和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发展规划和发展产业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及督促和检查中央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的执行;推动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等。(3)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是指政府制订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运用政策的行为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是引导而不是行政干预。2.社会服务到住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差,一般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满足资金、技

A4纸,多分几段。

毕业论文所用的研究方法

毕业论文所用的研究方法,毕业论文对于每个学生来说都有重要意义,毕业论文中所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很多种,那么下面大家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毕业论文所用的研究方法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3、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主动变革性。

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

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

第三,因果性。

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4、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

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

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5、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6、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7、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8、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

9、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0、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毕业论文写作步骤

在写作过程中,论文写作基本步骤一般分为"前奏——提纲——写作——收尾——校对"。

1、前奏

就是对资料的收集和遴选,并对文章需要的内容进行消化处理。

2、提纲

就是对文章的整体思路进行总体掌握,这样才能对论文写作质量有充分的保障。

提纲是由序码和文字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是帮助作者考虑文章全篇逻辑构成的写作设计图, 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图表在手,作者可以初观论文结构的全貌,层次清楚,重点明确,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提纲是论述框架,是构思的外化。思如流水,稍纵即逝,要尽快捕捉记录并固化。

3、写作

这个过程是比较重要的,也是核心,在论文的正是写作过程中需要整合各种资源以及各种优势资料,这样才能写出好文章。

4、收尾

开头和收尾都是文章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样保持文章的高质量具有保障意义。

5、校对

校对工作是对文章的最终处理,这种校对包括文章写完后的校对以及对作者不满意地方的修改,这个很关键,也很重要,是对作者负责任的集中体现。

毕业论文写作方法

(一)选题方法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开端。能否选择恰当的题目,对于整篇毕业论文写作是否顺利,关系极大。好比走路,这开始的第十步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步迈向何方,需要慎重考虑。否则,就可能走许多弯路,费许多周折,甚至南辕北辙,难以到达目的地。选题,要遵循这样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价值原则,即论文的选题要有价值。论文价值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之分,选题时,要把应用价值摆在首位。写的毕业论文不是毫无实际意义的“空对空”的文字游戏,而是来源于现实,并为现实服务的。衡量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之大小,应当首先看它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如何。我们要从现实生活中选取有意义的题目,写出文章来最好能指导现实,为当前的现实服务。第二条是可行原则。选题时要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主要是写作的时间、地点、环境;主观条件包括作者的才能、学识和所掌握的材料等。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必须考虑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量力而行。即要选择那些客观上需要,主观上又有能力完成的题目。

(二)搜集材料方法

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写文章不能没有材料。毕业论文如果缺少翔实的材料,就会像毛泽东同志曾经批评过的党八股那样,“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像个瘪三,瘦得难看”。

写作的材料从哪里来?第一来自生活。人民群众丰富多采的生活实践是文章写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鲁迅曾对青年作家说过,“此后如要创作,第一须观察”,要去“读‘世间’这一部活书”。党校学员来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引导他们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从自己的“生活仓库”中摄取写作材料。第二来自书本,包括各种文献资料、报刊杂志等。宋朝朱熹诗曰:“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讲的是读书的好处。书籍是人生最好的老师,写作者如能经常向书本请教,文章的材料就像“源头活水”那样源源不断。指时博览群书,浏览各种报刊,发现有用的材料,就可以向学员推荐。材料靠自己去搜集。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员先制定一个搜集材料的目录,如是调查材料,可按时、地、对象拟定目录;如是文献资料,可按书刊名称和发行年月安排目录。要着重搜集第一手材料,对第二手材料要查明出处、核对原著。

(三)立意方法

立意就是确立文章主题。主题在文章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文章的“灵魂”和“统帅”。一篇文章质量高低、价值大小,主题是其衡量的主要尺度。

指导学员立意,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符合现实需要,体现时代精神。文章是时代的产物、现实的反映,它的主题应体现出那个时代的特征及发展方向。因此,毕业论文应牢牢把握时代脉膊,回答时代提出的最尖锐、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第二,反映客观事物本质。文章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反映,但并不是像镜子那样机械地反照现实,而应当反映客观事物的某种本质,揭示其内部的规律性。

第三,要有独到的见解。只有独到的见解,才能使人受到启发,令人感奋,于人有益。什么是“独到的见解”?就是古人所说的“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人人心中皆有,人人笔下俱无”的思想、认识、意见、主张。要获得独到的见解,关键在于多思。其次,要有胆识,敢于标新立异。站在时代的高度,深入事物的本质,多思深思,确立有现实意义;有独到见解、有理论深度的主题。

(四)谋篇布局方法

所谓谋篇布局,就是考虑和安排文章的整体结构。结构是文章的骨架。确定了主题,选定了材料,接着就要把文章的框架搭起来。安排结构的基本要求是:(一)要围绕主题安排结构;(二)要有明确、清楚的层次;(三)要完整、自然、严密。指导教师应根据文章所要表现的内容,合理安排结构,做到有中心,有层次,首尾圆合,重点突出,严谨自然,富于变化

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基本构成要素: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1000字。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

4、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5、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6、正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等。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

7、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在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算法、语言程序等。

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1、毕业论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2、毕业论文选题必须符合专业要求,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观点正确、立论充分、有独到见解。

3、毕业论文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结构合理、逻辑严谨、文字准确通畅。

4、毕业论文的内容应完整、准确,要件要齐全。(要件主要包括:中文内容提要或摘要和关键词、目录、绪论或引言[含文献综述]、正文[含结论]、注释、参考文献等)。

5、毕业论文的字数应不少于2万字(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在内)。

6、毕业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

7、毕业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的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必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8、毕业论文中文稿用白色A4纸(210×2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应便于阅读、复制和拍摄微缩制品。

党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税务代理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

一篇完整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包含诸多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传达着作者的学术观点。一般而言,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比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要求要远远来得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具体部分上,两者是一样的。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必须首先明白其包含哪些部分,再开始写作也不迟。我们总结本站的写作经验后,认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一般包含以下几部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其中第十项: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并非必要项目,很多学校都是不要的,但是似乎各大高校均要求学生能够提供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以表明文章的学术性。第一、论文题目第二、论文摘要(中英文)第三、目录第四、前言(绪论)第五、正文第六、结语(结论)第七、注释第八、参考文献第九、致谢第十、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各高校要求不同)需要说明的是,电大、函授、专升本、党校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但是也基本包含:论文题目、中文摘要、前言、正文、结语(结论)、致谢等项目,因此也必须谨慎对待,不可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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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教学质量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近几年来,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另一方面,随着高校扩招,教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教学设施匮乏。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增加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的学费收入也逐年增加,但人均教学经费的投入却在下降,有些地方下降幅度还很大。部分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少得可怜,部分院校用于本科生的日常教学经费开支仅为平均每年200元,与教育部规定的学校教学合格评估达标标准相差甚远。基本的教学经费得不到保障,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基本设施差,甚至一些基本的教学辅助设施也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这既伤害了大学生们对学校的情感,也影响了学生各种技能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 虚假的宣传广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招生宣传已成为各个学校的重要工作,各种各样的宣传广告、宣传材料充斥各种媒体。具体包括:� 学校宣传内容的失实�对自己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和条件、学生生活条件、学科建设以及毕业生的质量和就业状况等进行夸大、虚假、欺性的宣传,宣传内容严重失实。� 承诺性的宣传政策无法兑现�有些学校为了吸引学生报考,在招生宣传时做出这样或那样的承诺,如入学后可重新选择专业,对家庭困难学生可减免学费,设有高额奖学金等诱人政策,等到学生报到后,才发现很多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利用措词技巧模糊语意,故意使学生或家长误解�虚假的学校宣传广告把虚假的、欺性的信息传递给社会,对学生与家长进行欺性的宣传,其最终结果是既损害了高等学校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侵害了大学生的利益。� 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主要是指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良的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利益造成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学生管理制度往往比较注重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甚至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存在冲突或背离;不合法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侵权,如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教育管理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或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对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等等。�2 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高校性质转化过程中,权力定位的相应变化与现行法律的相对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是说高校的设立是建立在“高校是一个公益性单位”的定位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缴费上学,尤其是以各类民办学校、二级民办学校平均每年万学费的普遍标准来计算,显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一个大学生的培养成本, 学校公益性已经日趋弱化。教育消费作为一种特殊消费,在拉动经济起飞的同时也赋予作为消费主体的大学生相应权责。� 大学生对权利内容的具体要求与现行法律的模糊规定�现行法律对学生的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对学生具体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在教育教学中的细化内容没有明确的表示,而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予以了充分的肯定。整个高教法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七项条文内容主要是对高校学生行为的规定,强调学生要遵守的规则、制度、秩序,而对学生权利仅以一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带过,学生若要追寻自身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却无从下手。�教育法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成分,学生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在教育管理中的表现都没有明确的表示。至于“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高校高达4位数甚至5位数的费用, 仅以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大类公布,却没有关于各种支出的明细帐目,事实上学生对每年高额学费的具体去向并不了解,甚至是一无所知。而学生对校方的处分不服时拥有申诉权的法律条文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难以实行。�3 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措施�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立法�首先,高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依法从教。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定期向学生公布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要重视公共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公共教学设施供学生免费使用;要加强对教师品德的培训和提高,培养教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等。�其次,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和条例时,必须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到充分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的价值取向。�最后,要依法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的规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的监督和评估,而且要形成一种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结构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规定得比较清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服务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随着高校缴费上学制度的实施,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的推行,这种契约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体现得更加明显。

随着我国党校教育的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的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提出了建设法治强国的目标。随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领导干部对法治有了更加本质的认识,要求领导干部在执政理念和方式及行为准则上更加贴近依法治国的要求。现阶段,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等。随着时代发展,党校法治教育不能照搬以往的培训方式和内容,应该要有所创新和突破。一、党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为前提领导干部在形成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之前一定要先形成法律理念,因为理念对思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律理念是指在依法治国前提下的与此相关的观念、信念、价值观的总和,它对立法、守法、用法起着指导和调节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和领导干部,培养其法律理念是进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要形成强大的法律信仰,要使公民从内心对法律的效力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产生信仰,尊重法律,切实地将法律当作法治国家的灵魂和支撑。法律信仰是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的重要前提,是领导干部重要的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是形成法治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政治与经济健康的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时候与人民的期待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还存在着差距。极少数领导干部经常无视法律的存在,利用非法律手段参与政治和经济事务的管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探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领导干部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和功能价值。因此,党校法治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律信仰,能够是领导干部通过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其执政作用。在党校法治教育中要帮助领导干部树立起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念,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能够自觉运用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当作行为规范,能够运用法律头脑和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前进,自觉拥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做遵守法律的领头人。二、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基础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形成的标志是指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国家的尊严、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能够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够不断地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之上,深刻把握执政规律,在执政能力能够做到高级自觉性。同时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结合的强弱直接影响党的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党校的法治教育中,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众人的意志和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规则性思维强调了普遍性要优于特殊性,同样的法治思维要求运用法律规则来处理事务,要求众人服从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底线。其次,法治思维要求执行者具有权利义务思维,要求执行者要站在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要求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要符合公开透明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在程序规则上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平正义。领导干部通过党校法治教育的培训,能够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和进一步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对于广大领导干部来说通过党校的法治教育学校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拥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保证做到公平正义。另外,领导干部要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和行为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坚决守法护法,不搞特权和专制。最后,领导干部要带头普法学法,努力弘扬我国的法治建设。三、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党校法治教育要明确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制性的平台,党校的法治教育在扩展其广度的同时还有赋予法治教育的内涵,从而进行深度地法治推广。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一是注重党校法治教育的总体设计,注重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确定工作制度保障,形成法治教育的常态化,同时要形成失效理念,避免培训的形式化和过程化。二是优化党校法治教育的内容,注重其时代性的提高,着重介绍当前的相关法治领域的发展趋势,扩充领导干部的发散式思维。三是进行教育模式的创新,针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层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内容,要注重导向型、参与型和渗透型课程的设计。四是强化党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发挥党校专制法学教师的作用,加大教师的政治意识和发展意识的培养,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不断充实教师队伍,同时可以建设专门的法律顾问团,发挥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助手的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是必然性的要求。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社会重视和推行的潮流中,我国党校法治教育应该要与时俱进,通过法治教育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有效结合。因此,我国党校的法治教育必须严抓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提升师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建设法治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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