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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著裁量性定罪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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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著裁量性定罪研究论文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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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 年第 2 期。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 年第 6 期。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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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真正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光了解这一原则的概念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深刻内涵。一、浅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法律对罪、责、刑的确定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决定的,因此要运用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要明确统治阶级制定刑罚的目的和惩治的对象是什么。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惩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又指的是统治阶级所确认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要真正用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必须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来着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刑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具体运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就要把犯罪行为对人民的现实危害程度作为衡量犯罪分子责任大小和对其实施刑罚轻重的一个标准。从其对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大小的角度去定罪量刑,从而真正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运用,来达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其次,我认为罪、责、刑的适应性不是绝对的和一成不变的。刑法对罪、责、刑的确定,要保持它的稳定性,这是法律基本规律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一成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法律也是如此。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刑法对罪、责、刑的规定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都要进行适当的调整。韩非子曾说过:“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也就是说刑法的轻重要受形势的影响,立法和执法都要适应形势的需要。同样,我们的法律也要适应形势的需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进行废、立、改或在执行上有所轻重,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死抱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不放,不考虑情势变化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而应针对不同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的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处罚。综上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单单从犯罪本身去衡量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也应将其放在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综合的衡量,根据其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影响的不同,对其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再次,我认为罪责刑的适应性主要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该受怎样的刑罚处罚,不仅仅取决于该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也同样取决于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犯罪本身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确定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首先是从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上去加以评定。危害越大,处罚越重;危害越小,处罚越轻。所谓的重罪轻罪,就是指对社会的危害大小而言。但是光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入手是不够的。比如说,同样是盗窃一万元,一犯罪分子迫于无奈才犯下此罪行而且是初犯;而另一犯罪分子则是以盗窃为生,是个累犯。对于前者来说,从轻量刑,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其很快重返社会,重新做人;而对于后者来说,如果也从轻量刑,那么就达不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反而会纵容犯罪。在此时,确定责任大小和刑法轻重就要考虑到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主观危险性大的,当然要依法从重处罚;主观危险性小甚至没有的,就理应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实人身主观危险性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一种社会客观危害性。如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携带国家机密叛逃敌方,此时该人的主观危险性就直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产生一种巨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就与客观危害性相结合,并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这时对于确定犯罪人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来说就必须对其主观的危险性加以综合的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判决。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来容易做来难相信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熟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如果想在真正的法律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实为不易。犯罪形态的多种多样,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主观心态的难以琢磨,都使法律工作者们很难在实际工作中真正的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罪责刑相适应。我认为完全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罪责刑相适应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不断的向这一方向靠拢。也就是说,如果把罪责刑相适应比作完美的“1”,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断向…后面加一个9,不断在立法与司法的领域去完善,去尽量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在办案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当中。那么该如何去做呢?我认为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去着手。首先,从立法角度来说,要不断完善刑罚裁量体系。犯罪的方式不断变化,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也不断变化,人们的主观心态也各有变化。因此如果为了所谓的“刑法的稳定性”,而死守一部法律百年、千年,那么刑法将失去其生命力,失去其对人们社会生活有效调控制约的职能,更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际贯彻。刑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稳定的是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精神,即大宗旨。而其中对于不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章节则应该“因时而易”。也就是说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刑罚体系。有的规定不适应新的形势,就要加以废除,消灭相应的刑罚;有的规定由于存在的条件消灭而自动失去效力,相应的刑罚就不再存在;有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就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新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就要在刑法中加入相应的新的规定。总之,就是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有针对性的进行对基本法律的废、立、改。其实我们的刑罚体系就好比一个不断成长的孩子,他的基因序列、血型等基本属性不会改变,但我们却要不断给他补充新的营养,教授他新的知识,这样他才能健康成长,才不会与时代脱节。其次,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本着灵活公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起案件。办案人员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的具体情况去定罪量刑。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的,因此作为把法律规定具体到个案中的办案人员就必须首先从法律入手,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分析案情,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但法律又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对于某些问题,法律也许只作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法律又也许在定罪量刑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此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就要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机械的死守法律条文不放。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并不是由办案人员凭主观想象自由发挥,而是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犯罪人罪行的客观危害性及其主观的危险性,联系法律相应的表述去定罪量刑。只有这样,“罪责刑相适应”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真正贯彻到办案的过程中,体现在办案的结果中。三、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引发的思考在我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断深化认识的同时,我也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疑问,这些疑问又再一次引发了我的思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定罪量刑要以犯罪行为为依据。只有犯罪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那么不是犯罪行为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而是罪前、罪后的表现及罪外的一些事实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呢?若能,那迄不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矛盾?若不能,那为何司法实践中却确有此案例?如果允许两个犯罪情节完全相同的犯罪分子,由于非犯罪中的行为和事实不同而使其中的一个得到比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大的刑事处罚,那迄不是破坏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这也将会带来司法上的混乱,乃至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法律上的温床。通过进一步分析,通过仔细阅读了一些案例,我发现非犯罪情节也并非一律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正如前述的,罪责刑的确定主要是由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来定的。因此对于那些主观危险性较大的罪犯,法律也不得不作出对其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是因为犯罪人因为他们以前的这些行为已经引发了其特定的义务,即要求犯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法律就要对其进行更严厉的谴责。这些规定不但没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我认为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当然我也在一些案例中发现,有些办案人员因为素质不高或其它种种原因,在定罪量刑时将一些不该考虑在内的非犯罪情节考虑在内,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造成了对当事人的极不公正,从而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确定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使我想起在法律条文中有着“罪行极其严重,处以……”的规定,那么如何正确把握“罪行极其严重”就成了在某些严重刑事案件中量刑是否适当的关键,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被真正贯彻的关键。但由于“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把握住“罪行极其严重”所指的范围,这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量刑的不适当。通过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我了解到“罪行极其严重”是对旧刑法中“罪大恶极”一词的修订。在理论界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一词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对该词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将“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并不妥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俗语所说的“罪大恶极”,这只是文字上的修正,而实际意义并未改变。我个人比较同意前者的观点。因为首先这一观点是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一致的,即对罪行严重程度的认定,要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方面去综合考虑。其次,我认为这一观点也是比较科学的。对于任何一起案件都不能以同一种标准来衡量。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也要考虑其主观的恶性和其人身的危险性,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也许两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相同的,但两者主观的恶意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却不一定相同。如果此时只考虑客观危害结果,显然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还会造成人们对刑罚公正的一种怀疑,甚至产生对司法审判体制的信任危机。然而“罪大恶极”一词尽管也有此意,但显然用语不够严谨,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基本要求。可喜的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一些罪行的严重程度作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划分。我认为这有助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据这一标准来衡量罪行的严重程度,但这种划分只是物质上的划分,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的确定还是要由办案人员通过仔细分析加以认定。在阅读一些材料时,我发现一些学者对“严打”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严打”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很可能会由于不同情况下量刑的不同造成司法上的混乱,甚至是有损司法的公正性。我也曾对其产生过疑惑,但现在正如我在前面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对于罪责刑的确定是要与犯罪行为所处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不同情况下的同一罪行其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可以不同的。因此我认为“严打”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我认为“严打”是基于对社会治安形势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作了具体、科学的分析而确定的,所以对一种犯罪行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和调整的。举个例子来说吧,当一个国家非常富足的时候,也许一个人偷一吨钢材,不会被判很重;但如果一个国家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而此时此人去偷一吨钢材,而且如果正巧因为这一吨钢材的被盗窃导致了国家重点工程的被拖延,那么此时这一吨钢材所带来的刑罚肯定相对于前者来说很重,而且我认为必须要重,必须要“严打”。一定行为在不同情况下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严打”不仅没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反我认为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实行“严打”的基本精神还是“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应该是这吧

枉法裁判罪研究论文

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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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值得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佩正:《涉讼犯罪论》前 言第一章 涉讼犯罪史鉴——以《唐律疏议》为范本第一节 涉讼犯罪的规范分类一、客体归纳二、律条概览三、类型总括第二节 涉讼犯罪的治罪根据一、确定之讼二、否定之讼三、限定之讼第三节 涉讼犯罪的借鉴思路一、治讼之道二、治吏之道三、治狱之道第二章 涉讼犯罪定位——以刑事法律为坐标第一节 涉讼犯罪概念简述一、涉讼犯罪是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的犯罪二、涉讼犯罪是相关诉讼的犯罪三、涉讼犯罪是妨害诉讼秩序的犯罪第二节 不同语境的涉讼犯罪一、语义定位二、刑事定位三、学术定位第三节 不同层面的涉讼犯罪一、涉讼犯罪活动的程序进路二、涉讼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三、涉讼犯罪主体的适法范围四、涉讼犯罪罪名的刑法分布第四节 不同视角的涉讼犯罪一、平面中的点、线、面关系二、互动中的控、辩、审关系三、对应中的罪、刑、讼关系第三章 涉讼犯罪构成探要——以特征分析为路径第一节 内在构成特征一、植入在行为中的欺诈性二、潜伏在程序中的攻击性三、渗透在证据中的可变性第二节 外在构成特征一、派生性二、多发性三、逆转性四、后续性第三节 基本构成特征一、侵害法益的多重性二、犯罪主体的多元化三、主观罪过的多层面第四章 涉讼犯罪困扰反思——以司法实务为看点一、翻讼二、诈讼三、缠讼第二节 立法漏洞助长涉讼犯罪一、越位二、缺位三、错位四、降位第三节 规程重叠放任涉讼犯罪一、繁琐重复二、断档失控第五章 涉讼犯罪规制前瞻——以刑事法整合为取向第一节 刑法整合一、设置特别条款重典治吏二、更名妨害司法罪为妨害诉讼秩序罪三、确立涉讼犯罪四、扩容伪证罪和包庇罪五、调整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六、合并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七、增设诉讼欺诈罪和诉讼滋事罪第二节 诉讼法整合一、重组部门规定二、增补程序制裁三、修正刑罚执行程序四、变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管辖五、检察机关统一管辖涉讼犯罪六、出台刑事证据规则七、分立证据法第三节 法理整合一、妨害司法罪的含义分解二、妨害司法罪的法益定向三、妨害司法罪与涉讼犯罪的法益归一结 束语参考文献读博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 记

论文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

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基于对所研究对象的深入分析或了解。通常情况下,当样本规模比较小,但是需要对所研究问题需要有全面、详细和丰富的描述时,会采用定性研究。比如,采用案例分析(case study)时,重点是用语言文字详细描述你的研究、访谈和选择案例的过程如何展开。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经常使用灵活的数据收集方法,需要表达出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并强调时间发生的背景和意义。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常用的数据收集方法为:participant observation, focus group, qualitative interviews, discourse analysis, documentary analysis, and visuamethods。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访谈(Qualitative Interviews)。定性访谈的重点就是研究者通过一系列诱导式的提问从被采访者中获得他们经验的深入理解。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通常在社科类英文论文中用到,因为社会科学中的硏究很多情况下只能靠客观观察,并且硏究的可重复性很低,所以我们常常使用归纳法来得出结论。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的目的就是用定性的资料来说明、解释或者预测真实世界的现象。这种方法获得的资料比较丰富,另外一个优点是给研究者较大的诠释空间,来弥补定量研究的不足。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也有它的缺点。首先就是人力成本比较高,因为要通过直接观察和访谈来收集数据。第二,因为被观察对象通常是一个特定的群体,而且数据的收集都是基于研究人员的个人观察,所以结论的客观性很难保证,同时也很难推广到更加广泛的场合。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与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的归纳法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使用Deductive(演绎)法来得出结论。演绎法就是通过使用现有的文献和理论来形成假设或者命题,再通过收集适当的数据,分析数据来检验这些假设或命题。如果分析结果一致,那就说明假设成立。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通常采用科学的方法,其中包括变量的实验控制和操作、收集经验数据、数据建模与分析等等。在商科毕业论文中,通常采用的定量分析为问卷调查(questionnaire survey)。在问卷调查中,研究者运用统一设计好的问卷,向选定的样本了解情况或者征询意见。问卷调查的好处是能够同时对大批目标用于进行测验,用时短,数据大。问卷通常由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组成。由此可见,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的核心就是定量数据的收集以及分析。通过分析数据得出的结果往往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的优势,并且可以建立研究问题与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相当快地收集和分析数据,研究结果也更为可靠客观。如果调查样本是有效的随机样本,那么我们可以把研究结果推广到整个人群。而它的缺点是数据不如定性研究来的详细,大规模的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成本也会非常昂贵。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的区别通过上面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这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依据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的依据来源于现实资料数据,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的依据来源于大量的历史事实和生活经验。研究手段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主要运用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主要运用逻辑推理、历史比较等方法。学科基础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以概率论、统计学为接触,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则以逻辑学为基础。结论的表述形式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主要以数据、模式、图形等来表达,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结论多以文字描述为主。

文献法: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

不同点:

1、概念不同

定性研究是指研究者运用历史回顾、文献分析、访问、观察、参与经验等方法获得教育研究的资料,并用非量化的手段对其进行分析、获得研究结论的方法。

定量研究的结果通常是由大量的数据来表示的,研究设计是为了是使研究者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比较和分析作出有效的解释。

2、理论基础不同

定性研究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它建立在解释学、现象学和建构主义理论等人文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上。其主要观点是:社会现象不像自然现象那样受因果关系的支配,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本质的不同。

定量研究是一种事实判断,它是建立在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上的。实证主义源于经验主义哲学,其主要观点是:社会现象是独立存在的客观现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评价过程中,主体与客体是相互孤立的实体,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必定存在内在的逻辑因果关系。

3、特性不同

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研究条件、自然情境、实验室条件。研究性质、描述性研究、量化研究,注重方面、过程、事前与事后的测量

定性研究: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密切接触、互相影响,研究者通过与研究对象的交往互动,通过移情作用来获取资料信息。定量研究:定量研究中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相互独立,彼此分离

相同点:

1、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都属于社会学方法。定性研究则是主要由熟悉情况和业务的专家根据个人的直觉、经验,凭研究对象过去和现在的延续状况及最新的信息资料,对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作出判断的一种方法。

进行研究判断,提出初步意见,然后进行综合,作为预测未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主要依据。定量研究是指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对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加工处理,统计数据,建立反映有关变量之间规律性联系的各类预测模型,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研究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方法。

2、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本前提,定量研究是定性研究的进一步深化。这里必须指出,虽然定性研究对数学知识要求比较低,但是两种研究方法没有孰优孰劣之分,不能把两者截然分开。

相比较而言,定量研究因为采用高深的数学知识,所以显得比较科学,而定性研究较为粗糙一点,但是这种方法应用面比较大,适合于一般投资者和经济工作者,因为它在数据资料不充分或者研究者数学知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比较适用。

优缺点:

对于定性研究方法来说,其操作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其主观性较强,得到的结果也比较抽象,难以反映事物之间的局部差别,应用效果不好。

而定量研究方法较定性评价结果更为直观、简洁、准确,应用效果好。但是操作起来往往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有些关联因子难以量化,也会带有主观色彩,影响量化的准确度。

相比而言,定量分析方法更加科学,但需要较高深的数学知识,而定性分析方法虽然较为粗糙,但在数据资料不够充分或分析者数学基础较为薄弱时比较适用。

扩展资料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方法种类:

常用的定量分析方法,包括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决策分析、优化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方法。

常用的定性分析方法,包括归纳分析法、演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 等分析方法。

德尔菲法,是采用背对背的通信方式征询专家小组成员的预测意见,经过几轮征询,使专家小组的预测意见趋于集中,最后做出符合市场未来发挥在那趋势的预测结论。德尔菲法又名专家意见法,是依据系统的程序,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即团队成员之间不得互相讨论。

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与调查人员发生关系,以反覆的填写问卷,以集结问卷填写人的共识及搜集各方意见,可用来构造团队沟通流程,应对复杂任务难题的管理技术。

德尔菲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组德尔菲法 成专家小组。按照课题所需要的知识范围,确定专家。专家人数的多少,可根据预测课题的大小和涉及面的宽窄而定,一般不超过20人。

2、向所有专家提出所要预测的问题及有关要求,并附上有关这个问题的所有背景材料,同时请专家提出还需要什么材料。然后,由专家做书面答复。

3、各个专家根据他们所收到的材料,提出自己的预测意见,并说明自己是怎样利用这些材料并提出预测值的。

4、将各位专家第一次判断意见汇总,列成图表,进行对比,再分发给各位专家,让专家比较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见,修改自己的意见和判断。也可以把各位专家的意见加以整理,或请身份更高的其他专家加以评论,然后把这些意见再分送给各位专家,以便他们参考后修改自己的意见。

定性分析 :

目的:对潜在的理由和动机求得一个定性的理解 。

样本:由无代表性的个案组成的小样本 。

数据收集:无结构的 。

数据分析:非统计的方法 。

结果:获取一个初步的理解 。

定量分析 :

目的:将数据定量表示,并将结果从样本推广到所研究的总体 。

样本:由有代表性的个案组成的大样本 。

数据收集:有结构的 。

数据分析:统计的方法 。

结果:建议最后的行动路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定性分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定量分析

论文研究方法中的定性定量法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哪些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哪些,大学生活的最后一年同学们是要写毕业论文的,而毕业论文对于每位同学来说都有很大的意义,下面大家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论文研究方法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五、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六、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七、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八、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信息研究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定量、定性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毕业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实证研究等。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一般是通过书面或口头回答问题的方式获得大量数据,进而对调查中收集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归纳,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感官和辅助仪器,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客观事物进行系统考察,从而获取经验事实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

(3)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经过精心设计,在高度控制的条件下,通过操纵某些因素,从而发现变量间因果关系以验证预定假设的研究方法。核心在于对所要研究的对象在条件方面加以适当的控制,排除自然状态下无关因素的干扰。

(4)定量分析法:

定量分析是对事物或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数量分析的一种研究方法。依据统计数据,建立数学模型,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研究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常见的定量分析法包括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数学模型法等等。

(5)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揭示事物运行的内在规律,包括因果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

间接调查是调查者通过某种中介向被调查者间接进行的调查,如通信调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文献调查等,属于定量调查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

定性分析一般是对文献中所包含的信息进行分类,选取典型的例证加以重新组织,并在定性描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文献的定性分析在辨别过去的趋势并用该信息去预测与此相关的未来模式方面,具有特别的价值。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不同的学科对引用摘要的要求与期望不同。虽然文献综述并不仅仅是摘要,但研究结果的概念化与有组织的整合是必要的。其做法包括将资料组织起来,并连到论文或研究的问题上,整合回顾的结果,摘出已知与未知的部分;理清文献中的正反争论,提出进一步要研究的问题。

文献综述是否有价值,不仅要看其中的新信息与知识的多少,还要看对文献作者及编辑者的观点与看法如何,阅读文献时,要避免外界的影响甚至干扰,客观地叙述和比较国内外各相关学术流派的观点、方法、特点和取得的成效,评价其优点与不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献研究法

论文研究方法定量还是定性

文献法: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

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基于对所研究对象的深入分析或了解。通常情况下,当样本规模比较小,但是需要对所研究问题需要有全面、详细和丰富的描述时,会采用定性研究。比如,采用案例分析(case study)时,重点是用语言文字详细描述你的研究、访谈和选择案例的过程如何展开。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经常使用灵活的数据收集方法,需要表达出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并强调时间发生的背景和意义。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常用的数据收集方法为:participant observation, focus group, qualitative interviews, discourse analysis, documentary analysis, and visuamethods。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访谈(Qualitative Interviews)。定性访谈的重点就是研究者通过一系列诱导式的提问从被采访者中获得他们经验的深入理解。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通常在社科类英文论文中用到,因为社会科学中的硏究很多情况下只能靠客观观察,并且硏究的可重复性很低,所以我们常常使用归纳法来得出结论。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的目的就是用定性的资料来说明、解释或者预测真实世界的现象。这种方法获得的资料比较丰富,另外一个优点是给研究者较大的诠释空间,来弥补定量研究的不足。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也有它的缺点。首先就是人力成本比较高,因为要通过直接观察和访谈来收集数据。第二,因为被观察对象通常是一个特定的群体,而且数据的收集都是基于研究人员的个人观察,所以结论的客观性很难保证,同时也很难推广到更加广泛的场合。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与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的归纳法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使用Deductive(演绎)法来得出结论。演绎法就是通过使用现有的文献和理论来形成假设或者命题,再通过收集适当的数据,分析数据来检验这些假设或命题。如果分析结果一致,那就说明假设成立。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通常采用科学的方法,其中包括变量的实验控制和操作、收集经验数据、数据建模与分析等等。在商科毕业论文中,通常采用的定量分析为问卷调查(questionnaire survey)。在问卷调查中,研究者运用统一设计好的问卷,向选定的样本了解情况或者征询意见。问卷调查的好处是能够同时对大批目标用于进行测验,用时短,数据大。问卷通常由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组成。由此可见,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的核心就是定量数据的收集以及分析。通过分析数据得出的结果往往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的优势,并且可以建立研究问题与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相当快地收集和分析数据,研究结果也更为可靠客观。如果调查样本是有效的随机样本,那么我们可以把研究结果推广到整个人群。而它的缺点是数据不如定性研究来的详细,大规模的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成本也会非常昂贵。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的区别通过上面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这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依据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的依据来源于现实资料数据,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的依据来源于大量的历史事实和生活经验。研究手段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主要运用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主要运用逻辑推理、历史比较等方法。学科基础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以概率论、统计学为接触,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则以逻辑学为基础。结论的表述形式不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Analysis)主要以数据、模式、图形等来表达,而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结论多以文字描述为主。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哪些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哪些,大学生活的最后一年同学们是要写毕业论文的,而毕业论文对于每位同学来说都有很大的意义,下面大家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论文研究方法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五、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六、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七、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八、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信息研究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定量、定性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论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取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数据较少。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索引序列
  • 法学专著裁量性定罪研究论文
  • 枉法裁判罪研究论文
  • 论文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
  • 论文研究方法中的定性定量法
  • 论文研究方法定量还是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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