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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南亚法律之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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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南亚法律之比较研究论文

形势与政策论文1500字篇2 浅析中国周边形势 摘要:我国疆域辽阔,东临太平洋,西接亚洲腹地,四周分别与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中亚相邻。我国周边各地缘方向的政治格局表现出横向的差异性及纵向的变动性。从东、南、西、北各地缘方向看,周边环境也呈现出不同态势,大致可归纳为“北稳、南和、东紧、西动”。从海陆地缘方向看,周边环境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大体可概括为“陆稳海动、陆缓海紧”。即陆地环境明显趋于和缓,而海洋环境则趋于紧张和严峻。进入21世纪后,我国周边政治格局依然呈现出“陆缓海紧”的态势。在这样的环境下,只有处理好周边关系才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 关键词:周边关系冲突矛盾共同发展战略安全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邻国最多的国家之一,维护中国的利益,处理好与周边国家的外交关系,消除危及国家安全隐患,加强对战略安全的研究,为中国和平崛起,成为世界强国创造条件。我国周边关系发展可具体分析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朝鲜半岛 进入21世纪后,美国政府对朝鲜采取强硬姿态,最终导致朝美第二次核发机的爆发,半岛局势再度趋紧。在东北亚地区,朝鲜半岛的局势发展始终牵动着大国利害关系,影响着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朝鲜半岛问题是东亚地区最大的冷战遗产,朝鲜半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缘意义,是各大国利益的交汇点,半岛两国的战略选择,将与大国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虽然朝鲜和韩国都在竭力谋求统一,但是双方存在的理念与利益冲突,造成了一种一致谋求统一却又坚持对抗的局面。近些年来,双方的各项交流合作逐步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朝韩关系的发展已成大势所趋。但是新时期初期的半岛局势仍将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发展态势。一方而,促进和解、推动谈判、制约战争的内外因素继续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六方会谈”进程的继续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重要机遇,半岛和平进程有可能在曲折中前进;另一方面,朝鲜与美国、朝国之间的矛盾根深蒂固,各自的国家利益和政策目标大相径庭,半岛局势的发展仍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不排除出现武力对抗和军事冲突的可能性,朝鲜半岛是中国东北部安全的战略缓冲,半岛局势的紧张将破坏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将影响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综合而论,新世纪初期的半岛局势仍将呈现出时起时伏、复杂多变的发展态势。半岛南北双方真正走向和解,只有在中美等大国的支持下,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二、日本 2009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37周年。中日关系呈现改善和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并且目前正处于转型过程,其走向将直接牵涉到我国的东部安全。而近几年日本在对外政策上加快谋求政治大国或“正常国家”的步伐,强化日美同盟,防范和牵制我国的行动不断升级,使日中关系在发展中却有存在着许多隐患。人本政府对周边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强硬态度,严重影响地区的稳定,在历史问题上的错误态度也引起众多亚洲国家的不满,钓鱼岛问题也激化了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矛盾。虽然我国政府从大局出发,采取了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日关系重新定位的过程中,矛盾和摩擦不可避免。进入21世纪后,日本不断突破向海外派兵的限制,扩大对美军事支援的范围。日本实施海外军事干预意志和能力的增强将成为东亚地区的潜在威胁和中日冲突的隐患。 三、美国 中美关系保持总体稳定并有新的进展。双方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双方在一些热点问题上加强沟通,双边关系的战略内涵更加丰富。两国军事交流与互信得到增强。在我国的周边政治格局中,美国是最具影响力的大国因素,也是对我国构成最大威胁的国家。苏联解体后,其继承者俄罗斯对我国周边格局的影响回缩到我国北部方向,而美国作为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对我国周边格局的影响力进一步上升,已成为最主要的外部因素。美国的影响在地域分布上具有全方位性,在性质上具有根本性,在程度上具有严重性,在时效上具有长期性。美国的影响在手段和方式上亦具有多样性,一是保持直接的军事存在,二是发展同我国周边国家的军事合作,三是介入和干预地区热点问题和危机。当然,目前美国对我国周边安全的威胁大都是间接和潜在的,而且其对华政策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在遏制我国的同时,也同我国进行“接触”与合作。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或延缓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美国对我国的威胁。 四、中亚 与中亚国家关系不断深化。2009年是我国与中亚国家建交17周年。17年来,中国与中亚国家成功解决边界问题,不断增进互信,共同建立“上海五国”机制和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中亚国家关系已成为新型国家关系和区域合作的典范。中亚地区面临着颜色革命的冲击,国家政局动荡不安。中亚地区毗邻我国西部边境,自古以来就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中亚五国作为苏联解体后出现的国家,地理上位于大陆心脏地带,是大国政治势力和地区政治势力缓冲区和交汇区。在经济上,其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在 文化 上,中亚是伊斯兰文明,____文明和儒教文明的结合部。我国和中亚各国是长期睦邻友好的关系,并应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成为长期的政治、经济贸易伙伴,以保证边疆地区的稳定。 五、俄罗斯 中俄关系取得长足发展。两国高层互动频繁。我成功在俄举办“中国年”活动,举行300多项活动,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等诸多领域。横跨欧亚大陆的俄罗斯,从沙俄时期到至今,一直是中国北方最大的邻国和影响中国国家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从地缘政治上,中俄之间有漫长的边疆线,我国北部地缘方向仅有俄罗斯和蒙古两个邻国。俄远东地区和蒙古的形势相对稳定,不存在重大现实热点和安全隐患。 同时,我国与俄罗斯的睦邻友好关系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在近期内不会发生动摇。因此,该地区的政治格局是比较稳定的,而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从综合国力上看,俄罗斯仍是世界性大国,并有可能再度成为“世界超级大国”,作为俄罗斯的邻居,中国尤为关心,俄罗斯拥有雄厚的军事技术实力的丰富的石油气资源,是中国实现国防现代化可以借助的力量,尽管俄罗斯处于经济持续恢复阶段,但对华能源战略已透露出俄罗斯未来的战略运筹信息。俄在对外政策上,其作为欧亚大国的地缘政治决定其外交政策的平衡性,实施欧亚并举的双头鹰外交。西部,把外交重点放在独联体地区,对欧盟签署“通往未来路线图协议”。 对美,虽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和分歧,但短期之内不会发生直接的冲突与对抗。在东方,则加强与我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全方位关系,同时积极参与朝鲜核问题。两国的联合军事演习也表明两国的军事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是两国政治走向合作的体现,为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奠定了基础。强大的邻国就像一把双刃剑,假如它对你友好并能给你带来利益,就会由于它是你的邻居而使这样利益倍增,这个邻居越强大,你所获得的利益可能越大,反之亦然。所以说,复兴后强大的俄罗斯对中国安全的影响是中国周边国家无法无拟的。 六、南亚 与南亚国家关系稳步发展。在南亚地区,印巴冲突由来已久,印巴冲突是包括领土、民族、宗教和军备之争的综合性、长期性矛盾与争端。印度和马基斯坦的冲突直接中国周边安全环境重要隐患。近年来,两国在核军备和常规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在克什米尔冲突时紧时缓,印巴冲突对南亚安全局势,和我国西部边境的安全有重大关系。随着印度经济的发展,其21世纪军事战略是发展强大的军事力量,威慑巴基斯坦,制弱小邻国,遏制中国,拦阻地区外大国向南亚渗透,实现控制印度洋,跻身世界一流大国行列的目标。 印度洋是中国与中东、波斯湾、地中海、东非等地联系的海上必经这路,印度控制了印度洋,就等于控制了中国的通往这些地区的海上通道威胁中国的石油安全。印度作为一个区域性大国的地位在升高,国际影响也在不端加强,而中印关系也已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和发展。双方的经济贸易逐步扩大,且中印双方都致力于经济的发展,都需要良好的周边华宁,共同利益将决定两国在今后较长时间里保持密切的关系。我国与巴基斯坦的友好关系则将会长期维持下去,两国关系将获得不断的发展。我国与南亚的关系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七、东南亚 东南亚诸国的对外战略对于大国关系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地理位置上,东南亚国家对外战略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依托于一个地区性的同盟。受到政局动荡和恐怖主义的影响,东盟各国的经济受到打击,海外市场缩小,外资流入减少,旅游业衰退,如何实现国内政治的稳定和经济复苏成了东盟国家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东盟可以说是我国崛起的一个战略支点,我国在金融危机中的负责任的表现,促进了东盟国家与我国关系的新进展。 在印度洋海啸灾难中,我国伸出援助之手,以实际行动向世界展现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建立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启动和我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使我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和政治互信达到了新的水平。但是我国与一些东盟国家之间也存在主权争端,自近现代以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权益的冲突争议日益增多。而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家非法占领我南中国海的岛屿,开采油气资源,严重损害我国领土主权和经济权益,越来越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南海之争,不仅存在岛屿之争,还有海域划界和资源开发之争。这些问题都是关于资源和地缘优势争端,而这些海洋权益一旦丧失,将危害中国国土安全。但总体形势是平稳和可控的。双方在经济上有竞争,在政治上有共同的战略利益,两方的关系必将在过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密切,无论是合作的内容还是合作的层次,都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八、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 近年来,我国周边地区的恐怖主义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了我国构建稳定的周边政治格局的严重威胁。阿富汗和中亚地区是国际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基地和活动场所,中亚地区出现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三股势力的影响不断扩大,已经给中国的西北边疆带来了巨大压力,中亚某些国家公开号召境外民族回归“历史祖国”。在此背景下,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新疆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分子,与境外(包括中亚国家)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分子相结合,制造了一系列恐怖活动,使得中国的国家安全面临恐怖威胁。在东南亚,当地的伊斯兰激进势力与“基地”组织相勾结,制造了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已成为东南亚地区安全的现实威胁。在南亚的印、巴等国,恐怖主义活动也出现新的发展势头。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是我国维护周边政治格局的重要手段。 在当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周边政治格局总体态势良好,局部地区比较动荡。我们只有与周边和睦相处,才能共同繁荣发展,只有贯彻“与邻为善,与邻为伴”的外交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才能有长期稳定与和平。只有提高中国的综合国力,才能处理好外部事务,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中国需要制定妥善的战略,提高中国的综合国力,强大的国防力量。科学技术创新。我们还应注意到周边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所激化的隐患,联合一切联合的国际力量削弱,周边环境中不利因素,扫除和平发展的一切障碍。同时与周边国家相处过程中,积极参与亚洲多边及双边机制适用本国强大的综合国力,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发挥地区大国的作用,尽而实现中国的崛起。 猜你喜欢: 1. 形势与政策论文3000字 2.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1000字 3. 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3000字 4.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中国梦 5. 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

他们适用判例法,另外他们监查公益保障制度比较健全,主要采取重罚或经济惩罚我国不适用判例,监察制度极不健全,没有公益诉讼。

范忠信的《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和暗合》全部是将这个东西的少在网上找,空闲的时候多看看书,毕竟电脑只是个工具

米良,男,1964年生,汉族,北京大学法理学硕士,越南河内法律大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云南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教授、东南亚社会文化博士生导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区域治理博士生导师,北京外国语大学东盟研究中心主任,亚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地区教研室主任。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院东南亚法律研究所所长、高级研究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东南亚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专家委员;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委、委员;云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昆明市人大常委立法专家等。米良教授是我国东南亚法律研究领域著名专家,是我国最早研究东南亚法律的专家之一,其成果在国内及东南亚地区有较大影响力。主持并完成《中国与越南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东盟国家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东南亚国家法治的演变及发展研究》、《越南宗教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研究》等省部级以上课题5个,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特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获省部级奖,CSSCI来源期刊20余篇。出版译著、专著及教材20余部,其中,《东盟国家宪政制度研究》一书入选《云南文库·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

中华法系与西方法律比较研究论文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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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古代长期占据了统治地位,这决定了古代中国是一个封闭保守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也同整个中国一样,很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也正是由于中国的这种封闭保守,使得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中国与世界上先进的国家日益拉开了距离。直到鸦片战争打开中国的大门,列强的治外法权进入中国,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中国人才感到有制订自己的法典和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必要。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抵制西方殖民主义践踏中国主权,1898年,清政府开始推行以法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运动。1903年修订法律馆成立。于是,以法律移植为基调的变法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纵观中国的法制历史,中国新的法律制度主要移植了以罗马法体系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这是由中国法律传统对成文法的偏爱以及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文化背景、观念形态和相似的思维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又由于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国法律制度受日本法律影响颇多。 一、中国法制效仿日本法制的原因鸦片战争后,西方治外法权大量进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抵制外来侵越、富强兴国,清政府开始法制改革,大量起草新的法律文件。晚清修律的成果是突出的,方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法律,但最后还是效仿了日本法制。自古以来,中日两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就有着密切的联系。日本明治维新以前,主要学习中国的法律,然而,到了晚清,中国却反客为主,在众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却偏偏选中了日本法作为主要继受对象,关键何在?对此,很多专家学者已做了很多研究,结合有关专家的出的结论和我自己的观点,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日本采用的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相似。清末在严峻的革命形势及各派政治力量压力下,清廷被迫抛弃“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主张,宣布预备立宪和变法,终于使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华法系解体之后,势必要有一种新的法律体系来代替它。由于,大陆法系既与中华法系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又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选择大陆法系无疑是明智的。又由于日本与中国有着相似的屈辱经历,中国直接继受日本经过改革的大陆法系更是明智之举。 2、中国日本文化地域相近,继受方便。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仿行西法“卒至民风不变,国势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矣。”日本仿行西法的同时,又多有变通,以适应本国国情。而“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同文同种,法律文化有过长久的交流”[1],在明治维新之前,国情民情又极为相似,因此效仿日本的法律可以避免中西社会文化差异所带来的阻力。3、明治维新、甲午战争,特别是日俄战争后,日本一区区小国,竟然打败了强俄。变法成功的日本引起了国人的关注,也让清政府看到了变法的希望。当时,清政府朝野力图效法其政治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以得前车之鉴,收事半功倍之效。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曾有“非德国法不是法”的观念,因此,学习日本法律制度就成为中国选择大陆法系为参照的最早动因。大理寺正卿张仁镨在《奏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中说:“日本法律属支那法系,而今则取法于德、法诸国,其国势乃日益强盛。……而成圣朝之法治,故不仅包含德、法,甄陶英、美而已,为日本特为东亚之先趋,为足以被圣明之采择。”[2]4、日本留学生以及外出考察官员的倡导。中国向日本派遣官费留学生是一1896年,在900年还不满百人,但至1906年已达八千人。日本较为自由的环境和较的法律院校,为中国留学生学习法律和政治创造了方便的条件。1902年《清国留学生会馆的一次报告》中指出:学习法律、政治、军事军警一类学生,占一半以上。1904年法政大学专为中国学生开设了法政速成班,在六年中入学的留学生达2862人,毕业生1384人。[3]由于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积极移植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和文化,并成为日本法文化的主流,从而为中国学生学习西方法律提供了足够的资料。1877年黄遵宪被清政府任命为主日参赞,他在任职期间编著《日本国志》,详细介绍了日本历史、政治制度、风土人情,希望清政府能效法日本明治维新。为此他广泛介绍了日本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情况以及日本各中团体、学会和政党的现状,这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开展以后,清政府派出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以载泽为首。他们在考察过程中收集了大量日本、欧美法律资料,还与日本的伊藤博文畅谈,听取英美法学教授讲述英国宪政。五大臣回国后,通过对比分析西方各国的宪法,认为中国立宪,应以德国为鉴,而日本法亦主要效仿德国。沈家本主张仿行西方当以大陆法系为主,特别是要以日本为榜样,1907年,他还聘请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编籑了《大清新刑律》等。后来,袁世凯也聘请了日本法学家为中国编籑法律。[4]5、日本政府对其法律制度的宣扬。日本政府出于要消弱俄国在华的势力和影响,并最终称霸中国的需要,从明治维新后,特别是从1895年起加强了从外交上对清朝的经营,拼命向中国推销其变法成就,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如时任日本驻华公使的矢野文雄就曾公开向日本政府建议倾全力吸纳清国留学生,这样做的好处是“修习法律、文学的学生等,必会依旧日本的制度来筹划清国将来的发展。事若至此,我国势力在大陆的影响,岂不无可限量!”。[5]日本的劝诱,引起了急于变法的中国人的积极响应,如时任山东监察御使的杨深秀就曾为此专门上奏,建议派遣学生留学日本。 二、中国接受日本法制的方式1、日本著作翻译的影响。力图快速变法的中国要进行迅速的法制改革,只有大量对西方先进的法律著作进行翻译。近代中国最先传入的是英美法系,如傅兰雅、丁韪良等均为英美传教士,但最终却由大陆法系所取代。日本法的翻译成为主流,这缘于日本与中国相邻,文化相近,翻译起来更为方便快速,再加上日本变法维新的成功给中国以启示作用,故清末立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也就在所难免。如司法机构不同程度的仿照英美,尤其是仿日本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提倡和努力下,戊戌变法前后,大批译书局相继成立,翻译西方字长阶级法律法学著作。如大同译书、上海新作设、上海南洋公学遗书院、新民译书局等。上海《申报》是这一时期全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家报纸,“上海各绅士无不按日买阅。”[6]它的信息空间十分广泛,在19世纪70年代,《申报》已经把西方政治时事列为观察评论的第一主题。例如,日本明治维新运动展开以后,《申报》立即对效仿西方模式进行法律改革的各种措施作了报道。在1882年7~8月间,《申报》平均每天发表两条日本的消息。而在 1882年6月25日这一天,《申报》便发表了11则日本消息。《申报》所发表的消息和评论文章,表现出了对日本国力崛起的震惊和对明治天皇的赞誉,特彼时突出渲染日本效法西方改革旧制的倾向。[7]戊戌运动失败后,上海商务印书馆在继续承担着翻译出版法政书籍的任务。当时上海民间出书机构借助租借这一“自由土壤”,再次掀起了法政译书的高潮,其中以商务印书管为代表,鉴于《东方杂志》广告的法政译著有:《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法学经济通论》(石水宽人著),《行政法法论》(清水澄著,金泯澜译),《民法要论》(梅谦次郎著),《法学通论》(山田三良著),《经济原论》(天野为三著),《政法理财讲义》(佚),《日本警察法讲义》,《日本宪法义解》(伊藤博文著),《日本仪令法规》,《公债论》(田中穗积著,陈兴年等译),《刑法通义》(牧野英一著,陈承译译),《自治论》(日本独逸学会著,谢冰译),《民事诉讼法论纲》(高木丰三著),《刑事诉讼法论》(松室致著,陈时夏译)等等。从这些译著中可以看出他们或是日本的法规汇编,或是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这不是偶然的,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六日中国学生积极主动地把西方法律影响下的日本法律和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译成中文,传到国内,对我国长生了深远的影响。[8]2、留日学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员归来参与修改法律。甲午战争以后,特别是1901年袁世凯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和晚清政府推行新政之后,直隶赴日考察和留学的人数开始激增,仅1905年6月起的四个月之内,直隶省就先后分四批派了200多人赴日考察。1904年,留学生多达2862人。留日学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员将日本的法制理念和变法方法灵活的运用到了中国的变法中。3、聘请日本法学家参与编籑清末新律。在受聘担任清朝政府变法修律顾问的外国法律专家中,主要是日本法律专家,著名者有冈田朝太郎(刑法专家)、松冈义正(民法专家)、志田钾太郎(商法专家)、小河滋次郎(监狱法专家)。三、日本法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方面1、对宪法的影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国家法律近代化的一把标尺,因此,预备立宪是清政府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开始制宪,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被迫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基本抄自1889年2月11日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竟有17个法条完全抄袭《日本帝国宪法》,占全部法条的74%[30]。2、对民商法、刑法、监狱法的影响。清朝灭亡前最后完成的重要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在日本法学士松冈义的协助下,参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制成的。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修改法律,此时参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早期工作包括一些欧美日本的留学生,以至从日本聘请来的法学专家,对我国民商法有重要影响。如由志田钾太郎起草《商旅草案》,由冈田朝太郎协助起草《新刑律》等。[9]1908年,沈家本还聘请日本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监狱律,对中国监狱法产生了重要影响。3、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清末,法学教育主要学习日本法学教育模式。甲午一役,勾人改变了对日本的看法。此时,清朝的法学教育在学校系统和课程设置上基本照抄日本,法学教育老师也基本源于留日回国人士。[10] 总之,中国法律基本继受了日本法,日本法对中国影响也是多方面的,由于本人掌握的资料有限以及篇幅的有限,所以,这里只作了简单的介绍。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制造业研究论文

你自己再稍微改改,目前大概三千四的样子。面临困境,中国制造业如何突围?专家们给出的答案是:不仅要在“制造”上花力气,还要在“服务”上动脑筋。许多中外经典案例都说明,“制造服务业”是中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的关键一环。制造服务业的能量到底有多大?卢秉恒教授的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比重超过了70%,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又占服务业的70%。由此可见,生产性服务业已经占发达国家GDP的一半左右。全球500强企业中,从事服务行业的有281家,占500强的56%。全球跨国制造企业中,服务收入比例超过25%,两成制造企业的服务收入超过总收入的50%。而在我国,2007年服务业实现增加值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但占GDP比重仅为40%。其中,制造服务业在服务业中所占比例也不高。根据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裴长洪的估算,在我国,金融与保险、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只占服务业总增加值的20%左右。今年中国制造业的内部环境并不比往年差,“十二五”规划的许多细则陆续出台,本应带来中国经济的新一轮上升,但是在外部环境持续恶化的背景下,这一系列利好政策并没有激起大的浪花。前几年,中国制造业也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还是基于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下,淘汰落后产能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国际出口形势基本上并不像今年这样突然和集中。而欧美推出的“外资企业回流”政策,也在信心上让一些企业加大了恐惧感。今年,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外资企业的撤离。很多人问是中国投资环境恶化造成的,还是中国劳动力成本上涨过快才向其他国家转移?或者还有做空“中国制造业”的阴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国家重新认识到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相继提出“重回制造业时代”的口号,主要是基于欧美国家制造业在国内的比重大幅下降,大批制造业企业把工厂和研发基地纷纷建在海外,导致大量产业工人失去工作,与制造业相配套产业的业务量也大幅减少,“制造业空心化”趋势明显。2011年6月,美国正式启动“先进制造伙伴计划”,同年12月12日,白宫宣布成立制造业政策办公室,旨在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制造业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并推动美国制造业复苏和出口。美国制造业雇员从1979年最高峰的1960万人一路下跌,目前就业人数也只有1200万左右。就业作为西方衡量经济景气指数最为重要的一个指标,如何通过“制造业回流”,解决大量劳动力就业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其次是增加财政税收。西方国家经济不景气,转而高度重视制造业的发展,不仅仅为了选票,更为重要的还是自身国家利益的需要,过去的“去工业化”看来是个失败的决策。要想减少失业率,增加税收,稳定经济,增强核心竞争力,还是离不开制造业。对于外资企业纷纷撤离中国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当前还只是个例,并不是普遍现象,将来也不会大范围发生。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中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后,利润摊薄,转向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劳动力成本更为低的国家,如:耐克鞋已经陆续将晋江等地的三家工厂迁出中国。阿迪达斯年内将关闭位于苏州的直属工厂,而迁往缅甸。目前来看,东南亚国家的劳工成本仅仅相当于今天中国工人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而中国的劳工成本又是欧美的十分之一左右。第二种情况则是美国为了实施“重回制造业时代”,在税收、外贸以及投资等政策方面向制造业倾斜,吸引大企业回流,某种时候也是政治的需要。首先是税收优惠。其次是扩大出口,美国进出口银行启动了为规模较小的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扶持的政策;第三是增加投入,政府拨款10亿美元设立全美制造业创新网络,加强高等工科类院校和制造企业之间的产学研有机结合。美国政府2013 财年预算方案加大了对制造业研发和贸易促进机构的拨款力度。目前,福特汽车公司把万个工作岗位从墨西哥和中国迁回美国;星巴克也把它的陶瓷杯制造,从中国撤回美国中西部。佳顿、卡特彼勒等企业纷纷将部分产品从中国多家代工工厂撤回本土生产。综合来看,回流的企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低技术、低科技含量的企业,在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后,无法在中国继续生存,不得不向东盟等劳动成本更为低廉的地区转移,如鞋类、塑料制品、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二种情况则是具有较强科技含量,但是在中国同行日益强大的情况下,竞争力显著下降,在美国激励政策的作用下,特别是在这些大企业后面所支持的政党的执政需求下,不得不回流美国,如卡特彼勒、GE等企业。外资企业的个别撤离并不表明中国的投资环境开始恶化,我们不可避免是,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过去在中国很容易挣钱的方式将遭遇空前挑战。经济格局和政治格局总是相伴在一起的,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欧美经济的衰落注定世界经济格局和政治格局将会发生新的变化,传统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空前的危机,那就是如何来稳固自身地位,如何来迎接新的挑战。结构性矛盾和问题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当然,这种自然更替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拖累了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也使美国自身的经济遭受重创,当然,美国具有全球最顶尖的人才和创新氛围,相信美国的衰退是相比较过去而言,经济的增速放缓,国际地位不可避免地相应下降。而美国民主制度的博弈,也会对美国经济造成重大打击,凡是执政党主张的政策,在野党就一律反对的做法,形成了公然的对抗和严重的资源浪费与内斗,将严重削弱行政效率。欧洲债务危机的爆发,将欧洲经济拖入谷底,暴露出欧洲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已经非常突出。现在,欧洲产业在面对市场不景气,金融环境恶化的现实状况下,不得不加速向新兴经济体转移,将导致欧洲产业空心化,因此,欧洲将长期陷入衰退。由于欧盟内部27个成员国之间巨大的差异,欧盟还在不断东扩,糟糕的经济将迫使欧盟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面临解体的风险。由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带动了经济异军突起,巨大的市场吸引了全球产业继续向中国等新兴经济体转移。逐利是任何企业的本质,我们不可避免地看到任何跨国公司将逐渐集中在购买力最强盛的地方。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核心是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而新一轮产业转移,将迫使跨国公司拿出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否则将缺乏竞争优势。中国制造业今天面临的困难和压力,表面上看是外部环境的恶化造成的,其实,揭示的是中国制造业自身实力的不足,只是在外部环境的推动下,提早暴露而已。中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很多基础性的东西还需要补上。尤其是支撑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高端性、国际性的创新人才还十分欠缺,我们的创新氛围还有待提高,我们还没有掌握过多的行业规则制定权,我们还需要继续补课。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制造业唯有扎实推进“科技创新战略”,进一步夯实我们的基础,从根本上改变粗放式的发展模式,才有利于提高我们工业化的质量和水平。现在,很多专家都在讨论“第三次工业革命”,甚至有美国学者指出,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中国将掉队,欧美将重新主导全球经济发展。而他的理由则是,欧洲和美国十分重视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运用,而中国在这个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中国制造业严重依赖传统能源。第三次工业革命将是一次彻底的能源革命。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们认为大体是正确的,首先中国的发展方式需要彻底的变革,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过渡,今天中国制造业的内外交困无疑就是阵痛期的体现;其次,中国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能效仅仅相当于美国的十分之一。而核心则是中国的技术还相对落后,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那么,中国制造业出路何在?如何才能走出困境?一是要坚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扶持中国制造业进一步转变观念,构建可持续的绿色工业体系;二是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投融资制度改革,与国际接轨,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商业环境,吸引全球的优势企业向中国转移;第三是进一步扩大内需,减少和避免过度依赖出口。当前,全球经济形势非常复杂,对中国制造业来讲,既有机遇,又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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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经济共同体,促进东南亚的稳定繁荣二、谋求在东南亚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并通过领导地位的奠定,寻求政治领袖地位三、规划战略布局,对抗印度的潜在威胁 详细来说:一、从中国方面分析从中国方面分析从中国方面分析从中国方面分析:推动与东盟的全面经济合作对我国维持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是很重要的,而且这种努力的前景令人鼓舞。 中国目前万亿美元的GDP在全球近150万亿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仍很低,这决定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需要维持较高的经济增长,来提高我们的国家实力。而相对较低的人均GDP使内需无法在短期内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这意味着目前经济增长依赖贸易和投资的格局会继续维持。从过去几年的情况看,中国出口严重依赖美、日、欧市场已经开始暴露出一些问题。培育东盟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出了一定的战略意义。 从过去十多年双方经贸的发展来看,合作的潜力还是很大的,说明双方的合作还是有充分的机会“把蛋糕做大”,从而能够使双方从合作中获益。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东盟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来说与自身发展变得同样重要。亚洲金融危机使东盟国家陷入严重衰退,我们也同样承受了相当大的困难。危机说明我们不仅要同周边国家加强合作,而且要通过合作使他们获得发展。稳定的周边是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保证,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经济长期健康的发展。 另外,中国当下东西部差距不断扩大,广大西部地区没有充分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中国加强与东盟的合作,必然造就西部一大批的对外贸易城市,从而拉动整个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的平衡前进。 二、从东南亚方面分析从东南亚方面分析从东南亚方面分析从东南亚方面分析:推动东南亚合作符合这一地区所有国家的利益,尽管目前在合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但基本没有哪个国家会否定东南亚合作将会发挥的作用。中国东盟全面合作关系、特别是自贸区建设一方面是中国在推动区域合作上的一次机制创新,通过中国东盟“10+1”关系的发展来推动另外两个“10+1”及整个东亚的合作。另一方面也可以把这种努力看作是“10+3”面临僵局的情况下,中国推动地区合作的最现实的选择。但从中国的实际行动看,中国在推动东亚合作上采取的是多渠道立场。 很显然,中国仍然支持以“10+3”这一机制作为推动东亚合作的主要机制。目前,关于东亚合作讨论较多的是将“10+3”领导人会议发展成为东亚峰会,以及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此次会议前一周,中国刚刚牵头在北京成立了旨在为东亚合作提供智力支持的、由“10+3”各国智库组成的“东亚思想库网络(NEAT)”,这次会议上,总理又提出启动东亚自由贸易区可行性研究的倡议,表明了中国以“10+3”推动合作的态度。 同时,中国希望通过推动与东盟的双边关系来带动整个东亚合作:事实上,中国自从宣布与东盟建立自贸区开始,已经对另外两个“10+1”的进展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此次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与东盟确立战略伙伴关系,其促进效应也将同样明显。目前日本已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确定了联盟关系。如果韩国也加入条约并进而与东盟确立战略伙伴关系,则一方面“10+1”合作得到全面提升,将直接有利于东亚合作;另一方面东盟将通过《条约》的作用在中、日、韩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使中、日、韩三方的政治合作取得突破,这对未来东亚合作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从综合战略的综合战略的综合战略的综合战略的方面分析方面分析方面分析方面分析: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大国之间的战略互动关系。因此,考虑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将美国因素纳入进来,双方的合作实际上是一种三方博弈。很显然,在两个大国之间搞平衡的东盟至少在短期内无法获得与另两方同等的地位,对它来说,在这一时期能合理利用中美两国的争斗所给自己带来的有利条件,促进国名经济的快速发展,就是东南亚各国的最大成功。 东亚地区历来是我国重要的利益所在。但在1991年以前,当时的国际关系及东盟特殊的地缘政治优势使其成为中美关系中一颗重要的棋子,东盟在当时是明确站在美国一边的。冷战后美国与东盟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东盟国家对于美国不再慷慨给其市场的抱怨就意味着我国改变东亚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机会的出现。中国东盟的经济合作在这一层面上就成为中国东南亚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 加强中国和盟的合作,符合时代区域合作浪潮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来推动整个东亚地区的发展,实现资源在整个东亚地区的优化配置。同时,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可以有力抵制外来力量的干涉,让我们东亚人来住到我们自己的命运,实现东亚地区的长久和平。 目前,中国与东盟已经迈进到战略伙伴关系这一层次,这一战略的目的已经初步显现。相信随着双方政治、经济、安全合作向全方位的展开,中国东盟合作在维护我国东亚利益方面的作用还会得到加强。 鉴于此,在当下中国和东盟之间在南海问题上应该保持足够的冷静和克制,关注双方的长远利益,关注地区的共同利益,关注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加强双方的互信和合作,共同探索一条自主的和平的共赢的道路以解决双方之间现在所存在的领土争端,贸易摩擦等方面的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摘要: 文章从困难和机遇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金融危机给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金融危机使中国中小企业面临出口订单锐减,出口市场缩小,生产成本上升,产出下降,生产规模缩小,倒闭现象严重,信贷支持减少,直接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提高等困难。但在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也面对全球产业转型、升级,中国扩大内需政策,积极财税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机遇。面对困难与机遇,中小企业应该积极扩大内需市场,开拓危机影响较小的海外市场,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扩展融资渠道,优化人才引进和管理机制。 关键词: 中小企业;金融危机;困难;机遇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企业[1]。目前,中小企业年均产出占中国GDP超过60%、从业人数占全国就业总数超过80%[2]。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仍在蔓延,而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文章从困难和机遇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金融危机给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以期为中国中小企业探索应对危机的道路提供参考。 1 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 出口受到严重冲击 出口订单锐减 据海关统计,2009年1~8月,中国外贸出口亿美元,同比下降,出口价格总体下跌,扣除价格因素后,出口数量下降,出口数量下降对出口值下降的贡献率为,其中,一般贸易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下降;加工贸易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下降。同期,一般贸易进口价格下跌22%,进口数量增加4%;加工贸易进口价格下跌,进口数量下降。第105届广交会共有16万境外采购商到会,与上届相比下降。出口成交额为亿美元,比上届减少。机电商品、轻工产品、纺织服装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受国际市场萎缩影响比较大。 出口市场缩小 在贸易壁垒增加、出口退税率下调、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多种因素影响下,中国中小企业传统外贸模式受到考验。一是面临印度、越南等国家的竞争压力。虽然印度、越南等国家的产业配套不及中国,但劳动力成本比中国低。2009年“广交会”反馈,随着生产成本的上升,中小企业外贸订单向东南亚国家流失倾向明显,尤其是纺织服装、工艺品、玩具等行业。二是人民币升值压力。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8年1月~2009年9月一美元折合人民币(期末数)由上升为。纺织服装领域的中小企业,加工利润在5%~10%之间,人民币升值严重影响企业出口,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价格竞争优势继续削弱。一些企业倾向于不接超过两个月的订单。对主要出口市场出口量进一步萎缩,据海关统计,2009年1~8月,中国对美国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减少,比前7个月减幅加深个百分点,小于同期出口总体减幅个百分点,分别小于对欧盟和日本出口减幅个百分点和个百分点;同期,对欧盟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减少23%;对日本出口价格上涨,出口数量减少。 生产成本居高不下 生产成本不断上升 受美国次贷危机,铁矿石、石油、粮食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中国中小企业增速进一步放缓,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原材料价格上升对企业成本影响幅度比较大,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其中,钢材、石油制品等部分原材料价格上涨过快,加之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采购成本比较高,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中小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相对比较落后,造成生产消耗过大,资源浪费情况比较严重,这也是中小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产出下降 生产成本与用工成本的上升使中小企业利润不断下滑,而利润的下滑使企业产出呈下降趋势。据调查全国2008年11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增速创下1994年以来的最低同比增幅。广东2008年全年工业企业订单、生产、利润三个指标的指数平均分别为、和,比上年下降、和点。 生产规模不断缩小 生产规模缩小 这场金融风暴使中小企业出口市场不断缩小,加之中小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中小企业发展受到严重的冲击。惠州吉隆被喻为中国的“鞋都”,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女鞋生产基地。吉隆镇有几千家鞋厂,规模较大的企业有100多家,除此之外很多都是小工厂。现在有近1/3的小厂已经完全停工,仍在运行的厂商也面临开工不足的问题。 倒闭现象严重 据统计,全国2008年上半年有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代表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倒闭超过1万多家,有2/3纺织企业面临重整。据广东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统计,2008年1~9月,广东省停产、歇业、关闭和转移的中小企业累计为7148间,截止2008年10月份,这个数字就上升为15661家。 流动性资金不足 资金紧张和融资困难是一直困扰企业的难题,2008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以广东省为例,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统计,2008年,广东省企业融资和流动资金景气指数各期均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景气指数从一季度的逐季下滑到四季度的;流动资金景气指数从一季度的逐季下滑到四季度的;2008年下半年虽然利率下调、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就目前现状看,政策的积极效应尚未显现;四季度中小企业中,反映融资困难和流动资金更趋紧张的分别占和,而反映融资相比容易和流动资金充足的分别仅占和。 2 中小企业面对的机遇 产业布局调整和政策机遇 全球产业转型机遇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世界经济发展格局存在重新调整的客观要求。从制造业部门角度看,目前全球制造业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东亚三大区域,其中,东亚地区是以中、日、韩为代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在全球制造业中比重从3%提高到2007年的,在全球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位居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制造业大国。金融危机在客观上加速了西方国家制造业的不景气,给中国制造业发展带来历史性契机。目前,尽管中国宏观经济同样面临周期性下滑趋势,但制造业的景气度还是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在金融危机后的产业格局调整中,中国应强化自己的制造业中心地位。 全球产业升级机遇 从中国制造业发展的机会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经济在遭遇金融危机重创之后,将陷入衰退或衰退边缘,发达国家制造业势必向发展中国家加速转移,这将对中国制造业成长和升级带来历史性契机。特别是中国实施的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代表的税制改革和一系列产业转型政策必将给中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为中国产业升级和企业产品升级创造新机会。 中国扩大内需政策机遇。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10项措施,启动了总投资超过4万亿元的一揽子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计划。中央的决策和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落实,一定会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发展机遇。 财税金融支持机遇 财政政策方面 一是2009年国发36号文件将困难中小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的政策执行期,由原定的2009年底延长至2010年底。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二是中央财政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截止到2008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亿元。在2008年39亿元的基础上,2009年增加到96亿元,今后还要逐渐增加。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亿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了30亿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发36号文规定要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关于基金的设立,目前正在研究之中。三是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190亿元。 税收政策方面 2008年初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从2009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下调至3%;从去年8月起,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在此基础上,2009年国发36号文件又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不能按期纳税的中小企业,还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金融政策方面 2009年国发36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在体制上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二是加快以中小企业为放贷主体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制金融机构,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三是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上,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四是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通过动产、应收账款、股权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抵质押品不足问题;五是对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六是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从四大银行的统计看,截止到今年10月底,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约万亿,与年初相比增加了万亿,平均增幅约43%。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860亿元。 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各有关方面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探索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一是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在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的基础上,加快推出了创业板。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试点,为中小企业构建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三是规范和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引导其为中小企业产权、物权、股权、债权等交易提供服务。四是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北京、深圳、大连等省市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总额亿元。五是建立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力度。 人才引进机遇 从企业吸引人才的角度看,尽管大企业有吸引人才的优势,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也有其特点。其一,大企业庞大组织和指挥系统限制了科技人才的活动。企业组织越大越容易僵化,难以提出独创性建议;其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管理层级少,因此,在面对经济形势变化时容易及时调整;其三,从员工的自我发展角度看,中小企业可能较大企业更具吸引力。据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教育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几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的就业比例已超过50%,改善了过去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少、员工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所需的人力资源。 3 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扩大内需市场 面对出口市场萎缩情形,中小企业应加强国内市场的拓展,寻找新的内需市场空间。中国的中低端市场发展潜力很大,如农村消费市场。寻求网络新机会,转向了电子商务,这也是企业能够快速找到的增长点之一。 开拓危机影响较小的海外市场 广东是中国出口贸易大省,2009年1—4月,广东省对前3大出口市场——香港、美国和欧盟的出口持续下降,而对中东、非洲和印度等新兴市场出口额保持增长。广东对中东出口表现突出,2009年4月大幅增长;对东盟和印度出口也分别增长和;对非洲出口下降。因此中小企业应开辟受金融危机相对较小的非洲、中东市场。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 中小企业要及时跟踪客户生产计划和库存计划,合理确定自身采购和生产计划,并通过价格策略或贸易交换等方式将过剩存货变现。催收应收账款或将应收账款转让,减轻资金压力。通过裁员减薪,部分职能工作外包等途径,压缩企业经营成本。降低采购成本。降低生产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专业化协作和增加技术含量高的设备投入。 扩展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应抓住政府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直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及时转型升级,优化产品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中小企业注意维护自身形象,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与协作,依靠诚实信用,获得银行贷款资助。产业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可以借助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大企业信用,获得银行贷款,实现“供应链金融”。若干个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联盟,建立互保体制,互为担保,或者类似于合作经营性质的组织,集体贷款或联合发行企业债券。另外,融资租赁,硬件经营租赁,产品融资,期权和股权融资,OEM融资,存款融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股权奖励计划,吸引权益性融资等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有效途径。 优化人才引进和管理机制 中小企业要发挥体制机制灵活、对环境反应灵敏、发展潜力大等优势,扬长避短,建立灵活引进和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合理人才流动等符合自身特点的人才策略。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企业就一定能够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一是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二是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三是用保障留住人才、用培训发展人才,四是做好企业的招聘工作。 参考文献: [1]杨栩.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系统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2]刘洪生,伊志宏.经济提振、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与金融风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9):96-104. [3]马永强,孟子平.金融危机冲击、企业风险缓冲与政府政策选择[J].会计研究,2009(7):50-56. [4]杨树臣.金融危机后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探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9(11):94-98. [5]陈和平.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1):142-150. [6]朱岩梅,吴霁虹.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及对策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9(9):23-31. [7]邬伟娥.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电子商务市场策略研究[J]. 生产力研究,2009(14):1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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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之论文范文。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

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

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

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

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

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

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

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中韩节日之比较研究论文

艾君此观点以题为《中国与韩日端午节同“期”不同“意”》在2009年提出后,迅速成为中国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环球网等重要媒体的端午节的重要文章放在显著位置。比较分析认为,韩国端午祭(节)与我国端午节同“期”不同“日”不同“意”,无论形式和内容都“风马牛不相及”。日本的儿童节(端午节),尽管名称、内涵有着本质区别,但节日日期以及期间的一些风俗习惯和含义与我国的“端午节”一些习俗有相似之处。例如,吃粽子,以及插艾草、菖蒲以占卜吉凶的民俗等等。艾君认为,争论一种民间文化的起源和发源地没有实际意义,关键是看这种民间文化在当今生活和社会的根基和发展状况,民间文化的自生自灭是其发展规律,旧的习俗消失的那一天自然是被新生的习俗所替代的日子。对待民间文化保护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这种民间习俗是否还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否还有其适应社会进步的积极因素,是否还有它的生存和发展的内外土壤?端午节,如果仅仅单一地作为一种民间节日去看待就会失去它的社会时代意义。但是,我国的端午节是与纪念爱国主义诗人屈原相关联的,因此,保护它、弘扬它、普及它,就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和时代意义。

韩国的江陵端午祭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地方性的民间祭祀活动,虽然也用“端午”这个名称,但活动的内容与我们国家的端午节习俗和端午节涵义完全不同。所谓彼“端午”非此“端午”也。 韩国的端午祭祀期从为阴历四月初五持续到到五月初七,所谓“江陵端午祭”是指在韩国江原道江陵市举办的以端午祭祀为内容的重要民俗活动,它是这个期间的一次大型的民众文化活动。“江陵端午祭”是政府组织的,有专门的江陵端午祭组织委员会。这个节期从6月13日到17日,其中包括各种娱乐活动和仪式活动。比如荡秋千、摔跤、绘画、歌舞表演、做传统打糕等,此外还有来自外国的各种艺术表演。在节日广场上,一个表演场地连着另一个表演场地,人们尽情享受各种娱乐。而在河对岸,则是火热的商品集市,卖服装、用具、食品的摊位,挤满整条街。 江陵端午祭的文化基础是韩国的传统信仰,其中萨满教(韩国称巫教)信仰是最突出的特点。现在这个节日的仪式表演主要有三类:祭祀仪式表演、巫堂(萨满)表演、面具戏剧表演。它们是最鲜明的,也是被广泛接受的江陵端午节祭祀活动的文化特征。这个活动从山神祭祀开始,以驱赶魔鬼的活动结束,其中还有各式各样的仪式活动,如有萨满表演的山神祭祀。山神祭祀结束时,参与者要在江陵举着牌匾和作为神灵栖息的树游行。五月初七晚上有送神仪式和驱鬼,其中牌匾、纸花都被烧掉,送往神灵居住的地方。人们向神灵鞠躬,向他们祈祷富有和运气。这些活动是在不断吸收民间传说、佛教和儒家因素下积累而成的。江陵端午祭的核心是巫堂祭祀,它主要为巫舞表演,韩国学者认为,这些表演是把民间传说带入现实世界的一个渠道。 江陵端午节祭祀是一个充满地方特色的节日活动,这一点仅从萨满祭祀仪式同其他地区此类文化现象的比较上,就可见一斑。在江陵端午祭的萨满(韩国称巫堂)祭祀仪式中,这里的萨满与汉城、仁川的很不同。其一,供祀方式不同。这里只有神灵牌位,上写大关岭国师城隍之神位、大关岭国师女城隍之神位。神位上其余的部分就是鲜花。而汉城、仁川地区没有神位,都是神灵画像,鲜花也不摆放在神灵位置上。其二,仪式形式不同。汉城、仁川的仪式是降神形式,每个表演者都有萨满祭祀对象。这里的萨满一般不降神,只是表演歌舞。有的甚至就是唱传统民歌。其三,换服装。在汉城、仁川的萨满,换是通过服个形时这里的萨满还头戴白花,满的巫术技术不一样。江陵端午祭的主要萨满降神时是用嘴咬盆,盆是在一个装着神具的架子中央。因此整个架子都被她咬起,力量很大。然后帮手们从架子中撤出盆,萨满仍旧咬着它不放。一个巫女与她对唱,反复询问各种事情。表演昏迷状态的萨满应答着,观众不断往她叼着的盆中送钱,祈祷。这是整个仪式最热闹的情景。而汉城、仁川的萨满有踩铡刀表演,这里没有此类表演。其五,观众祈求萨满帮助的形式不一样。汉城、仁川的观众是交钱上香、叩头;这里是交钱烧纸。萨满把燃火的纸片上扬,最后变成灰片高高飞扬,以示吉祥。

由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巴黎时间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然而,专家称这不是坏事。 “韩国申遗成功对我们的端午文化不会有什么冲击,无形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享的财富,我们的文化传统被别国认同,我个人认为不是一件坏事。”这是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魁立25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 中韩端午节申遗之争,从去年开始已经上演,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所期盼的当然是中国的端午节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目的是加大我国的传统文化保护力度。而如今韩国获胜,多少有一种失望的感觉。两国都希望自己能获取胜,如果从端午节起源来看,我国的端午节最应该被批准。因为端午节起源于中国。 端午节俗称端阳节、端午节、天中节,除我国汉族外,还有满、蒙、藏、苗、彝、畲、锡伯、朝鲜等约28个少数民族都庆祝这个节日。我国的端午节很早就传入了日本、、韩国、朝鲜、越南等国家,这些国家至今还在欢度端午佳节。实际上,韩国所获胜的江陵端午节本来就源于我国远古的祭龙日,它的远古文化蕴涵是用龙的威慑力驱除所有的灾疫邪祟。从时令上看,“端午”为“阳极之日”,故《风土记》曰:“端者,始也,正也。五日午时为天中节,故作种种物辟邪恶。” 端午节起源于我国是不争的事实,应该说,此前普遍认为亚洲国家是绝对不可能申请成功的(当然这是后话)。因为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需要具备惟一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这三个特点。其他国家的端午节不满足前两个条件。而如今韩国的江陵端午节被批准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多少有点出乎意料。然而,韩国的申请成功凭借的就是自己的保护与重视程度,从这点来看,我们是不能比的。 韩国申请成功“不是坏事”,原因如专家所说: “江陵端午祭其实与我们的端午节不是一回事。”韩国的端午祭是由舞蹈、萨满祭祀、民间艺术展示等内容构成,与中国人吃粽子、划龙舟、纪念屈原是两回事,“惟一的相同点是时间框架,都是在中国的端午节期间举行。”这倒不见得,复旦大学文博系民俗学研究者胡志祥副教授就有不同看法:“ ‘端午节’和‘端午祭’并没有本质区别。文化包括核心部分和影响部分,在传播过程中总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这期间,往往是核心部分保留了下来。端午节在中国本来就是祭祀活动,韩国江陵端午祭的核心部分就是从中国流传过去的。虽然在韩语中,‘祭’和‘节’的意义有所差别,但是在‘申遗’时,无论端午节还是端午祭,都应该用英文的FESTIVAL(节日)表示。” 无论说法如何,端午节起源于我国是不争的事实!祖宗留下的遗产落败了,我们以何颜面笑谈“这不是坏事”?说出口还真有一种心虚的感觉。在去年韩国开始申请江陵端午祭为世界遗产,在前不久韩国某公司将“端午节.cn”这一中文域名抢先注册时,都给我们的感觉就是——“不是滋味”,而今韩国申遗成功,也许大多数人也是——“不是滋味”。如果说好处在于它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启示,把传统的文化活动注入了现代的元素,并得到国际认同,对于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借鉴意义。那么,我们的端午节(而不是某国端午节)达到国际认同还有一段漫长沉重的路子要走。我们不由的去思考,我们的落败其实是“情理之外,意料之中”,反省我国情况就会发现,我国节日体系的文化特色显得不足,洋节日侵袭严重,人们多是追捧外来节日文化而对自己民族的却缺少认识,更谈不上喜爱和保护。这次韩国申遗成功的板子刚好打在我们的脸上,犹如韩国的影视剧将我们的专利卖给中国一样——这板子打得好,也打得不是滋味。 笔者觉得,端午节不因外来节日文化而被忽视,也不因感情深浅而被漠视,也不因文化开放的借口而忽视文化的民族性,不管对端午节的感情是深是浅,不管全球化中无形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享的财富,我们都要坚决捍卫属于我们的传统节日! 在申请之前,我们可以不必为韩国的申请行为“义愤填膺”,因为结果还没出来,还有希望,也因为韩国保护江陵端午祭的经过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对本土文化态度的转变有多么可贵。因此,韩国的申请也是一种激励,激励国人去保卫祖宗的“遗产”,去体悟它们的弥足珍贵。而韩国申请成功之后呢?我们还只能说,韩国的成功仍然是一种激励吧。我们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其他的传统文化上,寄托在实实在在的爱护和保护各种传统文化上,包括端午节。如果韩国申遗成功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反思,提升国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那么它就有了积极的意义。

韩国的江陵端午祭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地方性的民间祭祀活动,虽然也用“端午”这个名称,但活动的内容与我们国家的端午节习俗和端午节涵义完全不同。所谓彼“端午”非此“端午”也。 韩国的端午祭祀期从为阴历四月初五持续到到五月初七,所谓“江陵端午祭”是指在韩国江原道江陵市举办的以端午祭祀为内容的重要民俗活动,它是这个期间的一次大型的民众文化活动。“江陵端午祭”是政府组织的,有专门的江陵端午祭组织委员会。这个节期从6月13日到17日,其中包括各种娱乐活动和仪式活动。比如荡秋千、摔跤、绘画、歌舞表演、做传统打糕等,此外还有来自外国的各种艺术表演。在节日广场上,一个表演场地连着另一个表演场地,人们尽情享受各种娱乐。而在河对岸,则是火热的商品集市,卖服装、用具、食品的摊位,挤满整条街。 江陵端午祭的文化基础是韩国的传统信仰,其中萨满教(韩国称巫教)信仰是最突出的特点。现在这个节日的仪式表演主要有三类:祭祀仪式表演、巫堂(萨满)表演、面具戏剧表演。它们是最鲜明的,也是被广泛接受的江陵端午节祭祀活动的文化特征。这个活动从山神祭祀开始,以驱赶魔鬼的活动结束,其中还有各式各样的仪式活动,如有萨满表演的山神祭祀。山神祭祀结束时,参与者要在江陵举着牌匾和作为神灵栖息的树游行。五月初七晚上有送神仪式和驱鬼,其中牌匾、纸花都被烧掉,送往神灵居住的地方。人们向神灵鞠躬,向他们祈祷富有和运气。这些活动是在不断吸收民间传说、佛教和儒家因素下积累而成的。江陵端午祭的核心是巫堂祭祀,它主要为巫舞表演,韩国学者认为,这些表演是把民间传说带入现实世界的一个渠道。 江陵端午节祭祀是一个充满地方特色的节日活动,这一点仅从萨满祭祀仪式同其他地区此类文化现象的比较上,就可见一斑。在江陵端午祭的萨满(韩国称巫堂)祭祀仪式中,这里的萨满与汉城、仁川的很不同。其一,供祀方式不同。这里只有神灵牌位,上写大关岭国师城隍之神位、大关岭国师女城隍之神位。神位上其余的部分就是鲜花。而汉城、仁川地区没有神位,都是神灵画像,鲜花也不摆放在神灵位置上。其二,仪式形式不同。汉城、仁川的仪式是降神形式,每个表演者都有萨满祭祀对象前来附体于祭祀者的各种表演。这里的萨满一般不降神,只是表演歌舞。有的甚至就是唱传统民歌。其三,服装不一样。在这里一般的萨满由于不降神,并不经常换服装。在汉城、仁川的萨满,换服装就等于更换神灵身份一样,换言之,神灵不同是通过服装替换来表现的。在江陵基本没有了这个形式,服装基本不变。同时这里的萨满还头戴白花,表示巫女的身份。其四,主要萨满的巫术技术不一样。江陵端午祭的主要萨满降神时是用嘴咬盆,盆是在一个装着神具的架子中央。因此整个架子都被她咬起,力量很大。然后帮手们从架子中撤出盆,萨满仍旧咬着它不放。一个巫女与她对唱,反复询问各种事情。表演昏迷状态的萨满应答着,观众不断往她叼着的盆中送钱,祈祷。这是整个仪式最热闹的情景。而汉城、仁川的萨满有踩铡刀表演,这里没有此类表演。其五,观众祈求萨满帮助的形式不一样。汉城、仁川的观众是交钱上香、叩头;这里是交钱烧纸。萨满把燃火的纸片上扬,最后变成灰片高高飞扬,以示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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