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虚假宣传论文参考文献

虚假宣传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虚假宣传论文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他种类代言尚没有规制

我只是觉得,如果你连论文的选题也要找别人帮忙想,那样你学广告学还有什么意义呢?广告本身就是一种创意艺术,讲究个人的思想性。你应该自己深入体会一下生活,找到可以切入的题材,写论文不一定要可什么大气的题目,如果可以从别人想不到的小处入手,写出不一样的看法,那样才是真正的好论文啊。所以,你还是自己找出想要写的东西比较好,毕竟,以后在广告从业路上,要你出主意的事情会更多啊。

法律上尚无定论。主要是来至道德方面的谴责! 其实这对名人的名誉损失是非常大的,因为他们就是指着名声赚钱呢。 如果是辩论的话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虑。 因为广告可以被人为是演出形式,就好像模特代言服装一样,他能为服装质量负责么。 名人只是在按广告商提供的“剧本”表演,所以如果有人上当主要责任在厂商。与广告的形式无关。 明星只是广告的形式,而产品才是广告的内容。 上当者过与关注形式而忽视了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下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取中标。

研究虚假宣传的意义论文

木兰诗 背过就去气老师唧唧复唧唧,木兰开飞机,开的什么机?波音747!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有所思,没钱买飞机.昨夜见军帖,要用轰炸机,飞机十二架,架架买不起.阿爷无大钱,木兰无金银,愿去买钢铁,从此造 飞机.东市买图纸,西市买螺丝,南市买玻璃,北市买铁皮.旦辞爷娘去,暮宿旧机库,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铁皮摩擦滋啦啦.旦辞机库去,暮至军营旁,不闻爷 娘唤女声,但闻将军大呼哈哈哈.万里开飞机,关山一下没.热气传机翼,日光照玻璃.将军被吓死,壮士魂已飞.飞来撞天子,天子躺病床.策勋十二转,赏赐俩耳光.可汗问所欲,木兰不愿进牢房;愿开747,飞着回故乡.爹娘闻女来,端起机关枪;阿姊闻妹来,当户举手枪;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智障.开我机舱门,进我飞机舱,脱我战时袍,换上飞行装,多装手榴弹,对外架机枪.出门埋 炸弹,亲友皆惊忙:离别十二年,不知木兰变猖狂.疯子脚蹬地,呆子眼紧闭,两人并排走,谁能说我不正常?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

人们对于属于自己的东西往往不甚珍惜,却总是羡慕那些不属于自己的,因此人们大都活得很累。

小时候常羡慕那些大人们,整天高高兴兴,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总不必为明天要交的作业和老师的当堂测验而担心,他们可以看电视、看*、出外郊游,可我闪却不行。

长大了却总是羡慕孩童的时候,羡慕那孩童的幼稚、真纯,羡慕他们活得无忧无虑,不必为生活的艰辛而操劳,羡慕他们能在父母爱的海洋里欢快地嬉戏,羡慕他们躺下就睡,哪懂得失眠?

没钱的时候羡慕那些有钱人,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上哪玩就上哪玩,活得多惬意!他们不会因缺钱而烦恼,不会为了买一套建筑模型而驻足窗前、流连忘返。

有钱时却又羡慕那贫穷的时候,那时多轻松!不会因为钱而担惊受怕,不会因为钱而找不到真正的友谊。唉,没钱时的友谊多纯洁!

当我同父母生活在一起时,从未感到父母有多重要。那时总是厌烦父母的反复唠叨,总是因父母的约束而大吵大闹,总是因父母的事事代办而发脾气。那时真希望自己一人却生活,去闯荡。

没有父母在身边却又羡慕那些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们。他们多幸福,时刻都能享受父母无微不至的爱,时刻都能得到父母善意的劝告,好心的帮助。有时真后悔,不该伤父母的心。

朋友在身边时并没有觉得这有多重要,心想有没有朋友,还不是照样过?

可分离之后,却倍感无聊寂寞,往日的朋友都远在他乡,这里只有孑然一身的我!于是我又羡慕往日朋友间的欢欣。

让我们珍惜吧!珍惜孩童时的纯真;珍惜成年后的成熟;珍惜贫穷时的轻松;珍惜富足后的充裕;珍惜父母的爱,珍惜你闯天下的勇气;珍惜人生的最宝贵的友谊吧!世上的万事万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不要因为羡慕那些还不属于你的东西而厌恶现在属于你的东西。当我们学会珍惜,我们将会发现,生活原来是这样美好!

“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天将降大任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人们自古就把“逆境”和“成才”联系起来,许多人甚至还把“逆境”看成了成才的充分必要条件。据说有一位大学生在研究了许多伟人在“逆境”中的奋斗史后深有感触,立即向学校申请“下乡当农民”。大概在他看来,在大学这样的“顺境”中是出不了“伟男”的。不错,许多伟人是历经磨难才有后来的成就的。司马迁受宫刑后发奋而著《史记》,爱迪生当卖报童而自强不息成为发明大王,更不用提马克思、爱因斯坦、居里夫人……这样看来,“逆境成才”的公式似乎成立了。但是,如果人一遇“逆境”就能“成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因家境贫寒而辍学务农的孩子,一生在学术上也无所作为,没有“成才”呢?为什么会有许多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四处游荡,甚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呢?

可以这样说,逆境作为一种客观外界环境会促使或激励某些人成才,但逆境既不是成才的充分条件,也不是成才的必要条件。“顺境”同样可以使人成才。比如*总理身边那位年轻的女翻译朱彤,以她敏捷的反应、清晰的发音、出色的口译水平赢得了国内外新闻界的交口称赞。她的父母都是富有经验的、资深的外语专家。朱彤在这样家庭中学外语就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不正好说明“顺境”也能出人才吗?

由此可见,能否成才,其根本因素不在于“环境”是“逆”还是“顺”,而在于个人的奋斗。“下乡当农民”后固然有可能“自学成才”,但那种“成才”的机会就一定比“上大学”刻苦学习而成才的机会多吗?况且即使自学成才,究其原因,主要也不在于“当农民”而在于“自学”。正如爱迪生成功的关键在于“自强不息”而不在于“当卖报童”一样。

*《阿甘正传》中的阿甘说过一句话:“别去自找麻烦,麻烦会来找你的。”这句话正是劝我们不必刻意去当农民,寻“逆境”;同时也提醒我们,人的一生随时会遇上困难和“逆境”,所以更应该珍视眼前的“顺境”。

其实,“顺境“和”逆境“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顺境”,也没有绝对的“逆境”,任何“顺”中包含有“逆”的因素,任何“逆”中都能寻找到“顺”的成分。况且顺境与逆境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大千世界中,应该说很少有人永远一帆风顺,问题在于无论在什么样的境况下,都要采取一种正确的人生态度。同样处在逆境中,有的人不屈服,不退缩,敢于“扼住命运的咽喉”,变不利为有利,他们成才的概率就高;相反,有的人不努力,不进取,不去和命运搏斗,如何能够“成才”呢?换句话说,未成才的人缺少的不是“逆境”而是自强不息的精神。

对于我们现在来说,需要的是拿出十分的奋斗勇气,接受顺境,也不惧怕逆境,努力不息,战斗不止,终将成才。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里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这“三种境界”是分别用三首宋词的句子写的!

第一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晏殊:《蝶恋花》)形容人们在初学阶段有如登高望远,在无限辽阔的知识领域面前打开了眼界,意识到自己学问不足,知识有限。

第二种境界:“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柳永:《凤栖梧》)形容在强烈的求知*驱使下,潜心专注,废寝忘食在学习,身体消瘦了不后悔,脸色憔悴了也值得。

第三种境界:“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辛弃疾:《青玉案》)这里借描写一个青年在元宵节的灯火人群中找到情人的经过,比喻真知得来有个“千百度”的探索和钻研过程,一旦有所发现、有所收获,会体尝到莫大的幸福与欢乐。

王国维讲的“三种境界”十分形象,合乎无知到有知、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或知之甚多的学习规律,成为许多人鼓励自己刻苦学习的座右铭。在实现四化而学习中,每个人都可以用这“三种境界”衡量自己,看看已经进入到哪种“境界”了。

一名成绩优异但交不起学费的女大学生,断然拒绝了一家生产健脑液的企业愿出万元资助但要为其做虚假宣传广告的要求,原因很简单,因为她没有喝过。“我从来没有喝过!”这句简单的话反映了这位女学生诚实洁白的内心世界。

那么,什么是诚实呢?我认为诚实就是言行与思想的一致。它既表现为对人的真诚,也表现在办事与求知过程中的实事求是。

诚实是做人的根本。每个人都是组成社会整体的细胞,他不可能脱离整体而孤立地存在,这就决定了一个人要在整体中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就必须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处理好这种关系的关键便是以诚待人。我们都无法想象如何与一个满嘴假话的人共处;同样,我们付出自己真诚的同时也会赢得别人的信任与友谊。而当今,许多人在金钱的冲击下,为物欲所蔽,为达到个人目的,整日戴着虚假的面具。当他们为日益鼓起的腰包沾沾自喜时,却不知已经失去了诚实——这做人的根本,这最宝贵的财富。

诚实是处事的原则。解决问题的第一要素就是承认问题的存在和理清问题的脉络。离开了这一点,就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更谈不上把问题解决好。一个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人才可能是一个成功的人;相反,歪曲事实、隐瞒*就等于一事无成。对于一个要生存、图发展的人来说,实事求是地对待一切事物就显得尤为重要。

诚实也是求知的惟一途径:我们求取知识的目的就是服务社会,而社会需要的是真正的知识,并不是没有真才实学的高学历。而诚实便是获得真知的惟一有效的途径。古今中外,凡是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者无一不是实事求是的。爱因斯坦小的时候成绩不好、但他却勇于提出任何一个别人看来近似愚昧的问题。东晋文学家左思对于自己的文章也有着实事求是的评价。对照他们,我们有些同学作业靠抄袭,考试靠作弊,对于疑难问题,不肯钻研,强不知以为知。这种行为显得可悲可笑。爱因斯坦说过:“对真理和知识的追求并为之奋斗,是人的品质之一。”这也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动力之一。

诚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造就了一代代炎黄子孙。我们只有用诚实才能换得友谊,赢得成功,获得知识。那位诚实的女学生也许无法踏入大学的殿堂,也许一生都很贫穷,但她拥有诚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她便是个富翁——因为,诚实就是财富。

一个人的历史,可以用“昨天……今天……明天……”这么一个时间表来表示。对于一个革命者来说,回首昨天,应该是问心无愧的;面对今天,应该是倍加珍惜的;展望明天,应该是信心百倍的。但在这三者之中,我以为更应该珍惜今天,为什么呢?

“昨日之日不可留”,昨天已经过去了,你能拉它回来吗?

明天还没有来到,岂能坐以待之,“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把学习、工作总是往明天推的人,只能落得一事无成它悲切。

可今天呢?只要你想,总是可以抓住的。抓住它甚至可以弥补昨天,准备明天。意大利的杰出画家达芬奇常说:“勤劳一日,可得一夜安眠;勤劳一生,可得幸福的安眠。”他正是从抓“今”开始,抓紧了“一生”,为世界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文学家托尔斯泰的一句名言是:你没有最有效地使用而把它放过的那点钟,是永远不能返回的。还有人问科学家达尔文:“你一生怎么做了那么多的事呢?”他回答道:我从来不认为半个小时是微不足道的一小段时间。他们从“一个钟头”,“半个小时”抓起,可算是懂得了抓“今”的妙诀。

为了把我国早日建成四个现代化强国,我们今天也有不少善于抓“今”的人。开滦煤矿的侯占有不是“地球转一圈,他转一圈半”吗?不少工人同志不是“今天干明天的活”,“今年干明年的活”吗?从这些有成就的人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抓“今”的何等之重要!

时光如水,稍纵即逝。董必武同志曾给《中学生》题过这样一首诗:“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寻,古代的长度单位,一寻为八尺),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愿它作为一切下决心为革命抓“今”的同志的座右铭。

自信,虽不是一支悦耳的歌,那般动听,令人陶醉,也不是一首飘逸的诗,令人回味无穷,可它却有着一股冲天的力量,如一团熊熊燃烧的烈火,犹如一盏绿灯,为我们前进的成功之路保障绿色通畅!

名人中有很多因自信而成功的事例。爱迪生为了寻找一种适合做灯丝的材料,曾历经千百次失败而被人讥笑,如果不是对自己充满了信心,就不可能坚持到最后;世界著名交响乐指挥家小泽征尔,在一次欧洲指挥大赛中,没有在遭到权威人士的否定时放弃自己的正确观点,是自信让他夺得了桂冠。

我也是一个自信的孩子,在成长的海洋中,我承受过许多成功与失败的痛苦,它们总是不时地敲着我的房门,在它们的伴随下便成就了一个自信的我。

我永远也忘不了那紧张的两小时,那场生平以来第一次让我心跳加速的数学考试。

考试的那天,头场是数学,我信心满满地搞定前面的题目,终于到了最后一题,我嘘了一口气,太好了,就差一题了,加油!可事情没那么简单,那道题很难很难,我思考了半天都没有结果,还好我做得快,时间还来得及,我又重新思索起来……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我只觉得头大、头大、头大……我尝试了所有我能想到的解题思路,可都不适用于这道题目,就像是丢了钥匙的锁,怎么也打不开。我瞅了一下挂在考场后面的时钟,哎,只剩三十分钟了,这题目谁出的,怎么这般费脑细胞?

我看了下题目的分值,天啊——二十分,不行,这二十分不能丢掉,否则怎么对得起我这数学课代表的头衔!拼了!理智让我决定拼一拼,我在心里默默说道:加油,我是个自信的人,我一定行!

十分钟过去了,我把会写的全部写上了,离成功只有一步之遥……对,我脑海中灵光一闪!我明白了!我又飞快地写了起来……

离考试结束还有五分钟,终于解出了这道题目,我觉得自己真伟大,绕了个弯题目的答案就出来了,我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试卷上交了,虽然最后一题写的有点潦草,思路也不太清晰,但我依然充满自信地相信着它。

第二个星期,分数出来了,113分,虽然最后一题扣了不少分,前面也没来得及检查,我依然兴高采烈,它证实了我的自信没有错。

世上没有不可能,不可能只是不敢做。相信自己,去做那些“不敢做”的事情,让自己的内心充满自信,那我们就一定会看到成功在向我们招手。

诚信是一股和煦的春风,能消融凝结在人们心中的坚冰;诚信是一场绵绵的细雨,能洗涤飘落在人们心头的尘埃;诚信是一束温暖的阳光,能驱散积聚在人们心上的阴云。

所以,我诚信,我快乐。

如果说生命是一座庄严的城堡,那么诚信就是那穹顶的梁柱;如果说生命是一株苍茂的大树,那么诚信就是那深扎的树根;

如果说生命是一只飞翔的海鸟,那么诚信就是那扇动的翅膀。

所以,我诚信,我快乐。

诚信是巍巍大厦的栋梁,没有诚信,就只是一堆散乱的砖瓦;诚信是滔滔大江的河床;没有诚信,就只有一片泛滥的波浪;诚信是熊熊烈火的引星,没有诚信,就只有一把冰冷的柴把;

诚信是远洋巨轮的主机,没有诚信,就只剩下瘫痪的散架。

所以,我诚信,我快乐。

当雄鹰尚嗷嗷待哺于巢穴之中,观望蓝天白云之时,它已有了梦想,那就是振翅九霄,与蓝天搏击,与白云供舞;当骏马休憩于棚栏之中,昂首长嘶之时,它也有了梦想,那就是奋蹄原野,驰骋天下。

在诚信中,我们学会了快乐地成长。

1996年,共青团浙江省委向全省团员发出了为社会风气根本好转作贡献的倡议。年轻时的孔胜东想到了用自己的自行车的修理技术为群众做点事。于是,他立即行动,每逢周六晚上7时到10时,在自家门口挂出了“共青团义务修理自行车”。他修车从不收一分钱,当车主有急事而车又一时难以修好时,他就把自己的车借给了别人。

就这样到了1997年春节,孔胜东父亲病重,他也只陪了父亲两天,因为第三天正是周六。在父亲去世的第二天正好是星期六,事虽多,但他还是自觉补了一个晚上。十几年来,不管是怎样,他都没有歇过一次摊!他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守信用,最快乐”!

是啊,诚信像土,一方心灵之土,为无数幼苗提供营养,使它们开出美丽的鲜花。诚信像水,万物生长的生命之水,滋润着小树舒枝展叶,天天向上。诚信是人之本,民之基,国之根。

冰雪覆盖的时候,我们需要一团火来取暖,前途茫茫的时候,我们需要一盏灯来照明……四季轮回,脚下略不去的是艰辛和伤痛,人生道路上,我们需要什么来快乐自己呢?多一点诚信,多一点快乐。

做一个诚信的人吧!在诚信中成长,在诚信中快乐。

让我们一起喊出“我诚信,我快乐!”

故事不一定都有结果,结果不一定都是好的,好的结果不一定都是你想要的。

有这样一个故事他还没有结果,一个小a他在初中时的成绩很好,很优秀,但是一次家中的变故改变了这一切,他开始打架,吸烟,逃课争取当一个不良学生引起家人的注意,可是父亲的态度让他心灰意冷。还好母亲为了他回来这个日益冰冷的“家”。但是他一时一失足成千古恨,没有考上重点中学只能在一个很次的学校读书,他开始让自己堕落了在班级也是倒数。后来他遇到了小c他们是很好的朋友,知道有一天他觉得他喜欢上了小c并向她说明了这一切,小c同意和他在一起。但是小c是一个娇生惯养的孩子,所以a要处处让着她,但她还是不满意现状觉得很是枯燥无聊,于是总是无理群闹,小a都让着她,宠着她直到一天小a要去外地集训,这让从来没分开的两人拉开了距离,小c发现自己根本离不了小a。渐渐的c上了高中结识很多朋友也就放下了小a,她可以很好的照顾自己了,于是她提出了分手,小a没办法只好答应了。之后小c觉得没有人会像小a一样对她,她又回去了。。。后来的后来因为一些事又分开了这次小c决定了无论如何不回头,但是半年后还是回到了原点,至今还没有出现结果,不知道以后会什么样!

这是一个没有结局的故事,但是人们并不排斥他,反而会因为这个没结果的故事感到幸福这就是最好的在最后,如果这个故事有了结果也许他不是你想要的。每个人都会有一段故事不管有没有结果她都真真实实的存在过,你并没有极度排斥他,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过程一个故事重在享受。

好好去享受我们的故事,不管结果。

都说条条道路通罗马,人生的道路也不止一条,希望不止一个。大家都提倡要为了希望,奋不顾身,但是我们也要给希望留一点空间,给它一个转身的余地,不要把生命或者生活堵在一张牌上。否则,一旦希望破灭。因为我们过于执着去奋斗,所以就没有了退路,就会把自己逼到死角,我们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每一步都是为了触摸希望。希望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愿望和目标,但不一定就是要让我们单一而固执的存在。

俗话说的好:“天有不测风云”,人生和天气一样也是无常的`,幸运的是预知天气,我们可以看天气预报,人生中的希望我们却不能提前预知是否能圆满。而我们一颗滚烫的心,不是为了等待天上掉馅饼,真实的体味人生百味,方可谓不不虚此走一遭。一个希望破灭了,不代表人生就破灭了;一个希望破灭了,不代表生活就再也没有转机了。

我偶然看到一个故事,一个男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车有房,有一对可爱的女儿,还有一个温柔美丽的妻子。这样的生活多么令人羡慕。但是不知道从何时开始,他迷上了股票。他的朋友和妻子都说股票风险很大,劝他不要投入,可是他却固执的说:“我已经赚了很多我有分寸,不会有风险”可是我们都知道,炒股一直顺利的人没有多少。很快,他不但把赚的钱都赔进去了还搭上了自己好几十万的存款。他的妻子以为他这样就得到了教训,从此过上踏实的日子,可是他还一心想着把赔进去的全都赚回来,最后卖车卖房还欠上了好几百万,他无法面对妻子和孩子,在绝望中四面楚歌,只留下了一封遗书,从这个世界消失了。

他就是想要自己活的更加精彩。所以就抱着各种欲望,一路狂奔,翻天覆地的折腾着。甚至不顾家人和朋友的反对顽固的走到底。却忘记了看看所谓的希望是否真的适合自己,是否是一条可行之路,人生的道路上,无论事业还是生活,学业等等,有时候需要执着和坚持,但执着和坚持不等于固执,当希望已经是死路一条时,再执着下去,那就是固执。他继续炒股的时候也就是这样的,在这一条所谓的希望道路上一走到底,从来没有给希望留下一个余地,所以最后也就没有可行之路,把自己逼到了尽头。

人生的道路充满了坎坷,如果真的能让我们坚强的面对和走完的路,那必定是美好的希望。而这个美好的希望是我们的终点,无论我们踏在哪一条路上,我们也总会到达,而并不是在一条路上死嗑到底。我想每个人都希望生活美满幸福,都想过上丰衣足食的日子,这是人之常情很正常。可是并非只有一条道路能实现我们的希望,也不是只有一个方式才能让我们过上我们想要过的日子。

人的一生有太多的希望,而不是每一个希望都能随便的实现。也不是每一个希望都需要我们去实现,毕竟有些希望并不适合我们。我们在这个繁花似锦的世界里,要适当的停下脚步,给自己的心灵一个喘息的机会,看一看自己所追逐的希望是否真的适合自己,在追求希望的道路上,要在变幻莫测的欲望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无论做什么样的选择,都不要把执着变成固执,适当的给希望留一个转身的余地,让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缓冲而迎接更多的希望。

都是背了太多的心愿,流星才会跌得那末重。

——题记

“有舍才有得嘛!”孩子一味的都想要,不想抛却,效果棒果都吃不到。实在是他不晓得抛却。生存不也云云,抛却的同时,你也得到了。

一名智者,让他的弟子从山下背着行囊捡他喜好的石头,效果弟子左瞧瞧右看看,这石头全喜好,一颗颗都捡进了背囊,到了山上已累跨了。智者见了摇了摇头,因而让弟子再来一次。弟子挑了两颗石头,便轻松的哼着小调来到智者眼前,智者摸着长长的胡子笑了。

弟子之所以两次捡石头,效果截然相反,是由于他晓得了抛却,在抛却的同时,他也得到了轻松。生存中有不少器材是咱们想要的,但咱们要选择的,一味都想要,只会累了自己反而得不到效力。学会抛却,也是另一种得到,得到轻松,得到自在,得到享受。

记得在某个公车站上,一名老伯伯在进公车时,一只刚买的鞋被门卡住了,失落在地上,可公车呼的1声启动了。白叟索性地吧袋里的另外一只鞋也从窗扔了出去。车上的乘客登时木鸡之呆。白叟笑了笑说:“捡到一只也没用,留一只也没用,何不凑成一双,捡到了还可以穿呀!”这时候车上响起了一片热闹的掌声。

切实其实,自己获得一只也穿不成。老伯伯抛却自己的1只,玉成了他人。自己快活,他人也快活!抛却也是一种美,成人之美,自己得到快活,他人也也得到幸福。

人生由于有抛却,才有得到。

人生如棋,不晓得舍弃某些兵卒,又何来容易以巧趣胜?“连环马”是生死攸关兄弟,但关键时刻,往往要舍一马而逃,并不是无义,只是应了1句老话“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老话。选择常常在一念之差,抛却某一些,也是关系到通盘棋的胜负。抛却,也是人生胜利的一步棋子。

学会抛却,晓得抛却。“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得兼”选择是要害之举。选择老是要抛却某一些,但在抛却的同时,也得到了一些。

偶然,咱们应该学会把手铺开,把心铺开,把爱铺开。抛却,是明智之举:抛却,是一种美。在抛却的同时,你也获得轻松,得到了快活,得到了胜利,得到了享受。

学会抛却,你也学会了获得。

一1942年,抗日战争正处在最艰苦的相持阶段,党内主观主义的学风、宗派主义的党风、党八股的文风成为夺取抗日战争胜利的严重障碍。为了肃清毒瘤,提高全党的马列主义水平,提高全体战斗力,我们党从1942年2月到1945年春季三年期间,在延安和各抗日根据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整风运动。毛主席分别做了《改造我们的学习》《 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的报告,从而整顿全党的学风,党风,和整顿党八股。《反对党八股》这篇文章是毛主席于1942年2月8日在延安干部会上的讲演。学过历史的我们肯定都知道八股文这个东西,八股文是中国明清两代封建皇朝考试制度规定的一种特殊文体。这种文章的每一段落,都要死守固定的格式,连字数都有限制,考生只能按照题目的字数敷衍成文;在内容上只许为圣贤立言,不许作者自由发挥。所以,八股文实际上是一种没有内容的,死板的,限制了人的自由的文字游戏,是封建统治者愚弄和奴化知识分子的一种手段。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轼,在乌台诗案中就因为自己写的八股文而受到了皇帝的打压。近代以来,以陈独秀,胡适,李大钊,鲁迅为代表的人物发起的新文化运动,通过反对文言文,提倡白话文,反对旧教条,提倡民主和科学,使我们的思想焕然一新。可是这种教条式的八股文并没有完全根除,一些思想封闭,死守教条的人又发明了洋八股(在党内也称为党八股),这种现象在党内一直存在,尤其是土地革命时期非常严重,只是当时形式严峻,没有时间整顿这些东西。可是到了现在,党八股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严重阻碍了革命最终的胜利。并且此时的抗日战争也到了相持阶段,日本处于强弩之末,所以我们也有时间来好好整顿整顿党八股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了。二《反对党八股》虽然是在1942年写的文章,但今天读起来,仍然是获益匪浅。里面列举的八条党八股的罪状,读起来好像就是自己平时写作或说话时犯的毛病,感觉就是在说自己。所以如果你正在学习写作,或者想要提升自己的表达,那么这篇《反对党八股》完全算得上是一篇纲领性的文章。这篇文章读上十几遍都不过分,很有益处,我自己的写作和讲话有很大程度上受到启发。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反对党八股》这篇文章中例举党八股的八条罪状和对应的方法,一起学习一下。党八股的第一条罪状便是:空话连篇,言之无物。这种文章的特点是文章特别长,但是从头到尾没什么实质的内容,伊里哇啦一大堆,没干货,像“懒婆娘的裹脚,又长又臭”。第一条罪状也是我们讲话或写文章时普遍比较容易犯得毛病。比如不少家长都喜欢和孩子空讲大道理,告诉孩子应该怎样怎样,而事实是,面对父母的大道理,孩子根本不听,反而愈加叛逆;体现在文章上应该当属现在的鸡汤文了,整篇文章大道理一通,从头到尾好几千字,可是读完后却给人一种感觉——空洞,什么收获也没有,不解决任何问题。这类整篇大道理式的讲话或文章都属于空话连篇,言之无物。亦或者自己在向上级做汇报、写年终总结时,又不得不逼着自己去写一些东西,于是就出现了很多空话连篇、言之无物的党八股;或有些人,给他一个上台讲话的机会,他便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可下边的听众却是听的晕头转向,迷迷糊糊。“所有这种文章和讲话的风格就像泔水一样,又难闻又没营养,不仅不讨喜,而且让人反感生厌。”针对空话连篇,言之无物的写作或讲话方式,最重要的是首先应该着重研究一下文章怎样写的短些,写的精粹些。把那些又长又臭的裹脚布,赶紧扔到垃圾桶里去,禁止一切的空话、套话,没有用的统统删掉,确保语言凝练,干净,利索。其次是我们所讲的每一个观点下面都应该有具体的1-2个事例的支撑,避免空话连篇,大多数情况下最好是一正一反的事例论证。比如你想说服父母锻炼身体。那就可以在“父母应该锻炼身体”的观点下举两个一正一反的例子:比如可以说隔壁家的×××,人家两口子每天早上都去跑步,已经跑了3年了,现在65岁,身体一点毛病都没有,健康的很……,用正面的事例来激励父母;然后用反面例子,远方的×××,才55岁,现在高血压,血脂稠,高血糖,疾病已经一大堆了,就是因为最近几年生活质量变好了,但缺乏锻炼,才惹得一身疾病。现在可倒好了,啥好吃的都不能吃了,整天还必须吃药,日子过得太苦了……。用反面的事例进一步让父母产生敬畏之心,刺激父母锻炼的欲望。观点结合事例,一正一反,效果会事半功倍。党八股的第二条罪状是:装腔作势,借以吓人这种文章或讲话更为严重。如果说空话连篇、言之无物是幼稚的话,那么装腔作势,借以吓人就可以说不仅是幼稚,简直是无赖了。这种文章是自己没道理,却装腔作势,靠样子吓吓他人。这样的文章或讲话现在仍有很多,比如制造焦虑,煽动情绪,夸大其词的文章或讲话都属于第二条。最近一年最热的话题之一应该当属教育。比如,不少培训机构就存在为了让学生报班,在宣传上刻意贩卖焦虑,煽风点火,虚假宣传的现象。那么我们在遇到这种文章或讲话时,就应当采取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的态度,而不要被吓到。党八股的第三条罪状是:无的放矢,不看对象

广告宣传论文的参考文献

中文的你先看看1 张巨平;简析广告在品牌形象塑造中的作用[J];理论月刊;2003年04期 2 江智强,郭伟;论品牌延伸效果的评估方法[J];商业研究;2001年08期 3 江智强;USP理论的效能性及其发挥条件探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 4 曹明福;广告定位的基本策略[J];商业研究;2002年01期 5 于春荣;企业广告行为的经济分析[J];长春大学学报;2001年06期 6 余世仁,王喜录,张雷,张理平;论虚假广告的防治[J];重庆工学院学报;1998年04期 7 陈尚荣;CS工程实施初探[J];淮北煤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01期 8 王昕宇,李红超;论广告定位策略[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2期 9 陈晓燕;;文化语境影响下的广告语言选择[J];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06期 10 魏新生;浅议广告宣传在旅游产品促销中的作用[J];开封大学学报;2002年02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亚宜;浅议高校广告[D];四川大学;2007年 2 易嘉骢;广告语言的失范及其应对策略[D];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 3 张芳;广告传播效果评估模型及其应用研究[D];四川大学;2007年 4 郝媛媛;汉语会话型广告语篇分析[D];广州大学;2007年 5 刘慧;英文广告语言特征研究[D];西南师范大学;2000年 6 周楠;监狱报与社会生活类综合报纸的比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2年 7 曾辉;因特网在线广告的互动性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2年 8 贾生华;石家庄市华新制药厂IMC实施策略[D];南京理工大学;2002年 9 陶玮;广告语言的文化差异和翻译艺术[D];河北师范大学;2003年 10 杨青;试论我国广告传播的负面效应[D];广西大学;2004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丁允朋;;谈谈现代广告战略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1983年01期 2 赵育冀;现代广告战略问题的探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04期 3 菊开;广告模式的选择[J];管理科学文摘;1994年10期 4 潘家驹,吴临轩;春都集团广告战略面面观(之一)[J];领导科学;1995年09期 5 潘家驹,吴临轩;春都集团广告战略面面观(之三)[J];领导科学;1995年11期 6 文华,红芹;广告战略与名牌意识[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6年02期 7 吕龙德;广告战略在企业竞争中成功适用的初步研究[J];热带农业工程;1996年02期 8 白苹;;运筹广告——钟健夫[J];电脑采购周刊;1997年45期 9 黄丽慧;创立名牌的广告战略[J];技术经济;1998年03期 10 牧原;;撒“胡椒面”:企业家真懂广告吗?——戏说广告战略游戏规则[J];广告大观(综合版);1998年07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陈广寿;;实施战略创新营造品牌优势[A];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选辑(2002—2004)[C];2002年 2 李家声;孙昆;;大力实施商标广告战略,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黑河市实施农产品商标广告战略情况的调查及思考[A];中国流通业与新农村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记者 宗春霞;定向广告 为网民“量体裁衣”[N];财经时报;2000年 2 本报记者 李红阳;买商网挑战传统采购模式[N];中国贸易报;2000年 3 郭建义;名人广告也应守法[N];福建工商时报;2000年 4 郭建义;给名人广告戴上法律“紧箍咒”[N];法制日报;2000年 5 宋养琰 刘肖;透析广告战略[N];厂长经理日报;2000年 6 黄升民;省级电视台:另类品牌分析[N];中国质量报;2001年 7 曾平;“万宝路”的广告魅力[N];厂长经理日报;2001年 8 王山蒙 赵廷凯 唐月绥 姜立平;谈如何做好广告策划[N];内蒙古日报(汉);2001年 9 郭怀玉;优化西安投资环境[N];西安日报;2001年 10 南京大学信息系 侯颖锋;其实你不懂我的心[N];中国经营报;200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张华吉;药品广告效益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 2 陈旭辉;房地产广告效果测评研究[D];天津财经学院;2004年 3 李聪;中美电视广告中幽默元素运用的比较 [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 4 王晶;试比较中美女性杂志广告中的女性形象[D];重庆大学;2005年 5 熊蕾;跨文化广告的符号学研究[D];武汉大学;2005年 6 曾媛媛;在华美国跨国公司电视广告的文化价值观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7 高宇先;户外广告媒体的分众传播特性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 8 范象新;我国药品广告现存问题及改进策略研究[D];沈阳药科大学;2005年

广告设计类论文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文献:[1]朱海松.国际4a广告公司基本操作流程[l] 广东经济出版社: XX(4) [2]杰弗里·兰开斯特,莱斯特·马幸哈姆著,丁梅生冯晓波,应斌译.战略营销计划和评估[m] 远东出版社 : 1998(6):53-67 [3]杭州日报报业集团XX年报(l) 内部刊物, XX [4]福州博采广告广告调查报告(l) 内部资料 , XX [5]刘大东. 高效团队建设5w1h .中国管理传播网 XX(2) [6]陆斌,媒体广告经营策略[l],现代广告XX (106) [7]朱月昌,公共广告研究[l] 国际广告,1994(3) [8]朱月昌,略论电视广告解说词的创作[l],福建广告论文集,福建科技出版社,1998(7 [9]于晓茹, 从福视广告看广告业的发展趋势[l],视听天地,XX(6):68 [10]广告业呼唤整体策划人才和广告创意人才[eb/ol]. [11] 王军光,网络广告业步入分众传播[eb/ol]. [12] XX年中国广告业统计分析报告[eb/ol]. [13] 新浪网.丁俊发,中国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变化的'新趋势[eb/ol]. [14] 新浪网络.郑和平,世纪之交的广告业发展方针和政策[eb/ol]. [15] 丁俊杰, 中国广电媒介集团化研究 [m]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二)本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虚假广告的成因论文参考文献

(一)虚假广告的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虚假广告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2.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3.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 由此,我们可以对虚假广告下这样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欺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虚假广告的认定 明确虚假广告的基本概念后,就可以进一步地认定虚假广告。 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而在广告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部分西方国家,认定一则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和误导消费者”,参考国际通行的广告准则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实践,我们把虚假广告划分为欺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 (三)误导性虚假广告的定义及危害 欺性虚假广告直接地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明显地欺消费者。其内容本身就是不真实的,对它的认定也相对容易。误导性虚假广告则侧重于通过树立某种不健康、不正确的思想观念,错误地引导甚至有意迎合消费者,以此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因而无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那么,什么是误导性虚假广告呢?所谓误导性虚假广告,就是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弱点,在广告中运用模棱两可、引人误解的语言陈述或表达方式,有意诱导消费者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以促进销售、获取营利的行为。 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对广告中的内容,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辨别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然而,由于自身知识储备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对隐蔽性更强的误导性虚假广告仍然防范不足。对消费者、尤其是心理素质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误导性虚假广告仍然极具诱惑力,不知情者往往被其蒙蔽。 二、误导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及其体现 误导性虚假广告并不像欺性虚假广告那样直接、明显地欺消费者,其行为表现无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参考广告学界以及新闻媒体上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误导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蓄意打造“全新消费理念”,形成虚假“市场需求” 在市场促销过程中,尤其是在一种商品或服务兴起之初,为吸引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关注和兴趣,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利用各种途径大肆宣扬某种对己有利的特定思想观念,并使之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时尚潮流”。在这种蓄意打造的“全新消费理念”的错误引导下,人们纷纷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则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二)介绍不全面的信息,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陈述 当前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类型越来越丰富、品种越来越齐全,这在给消费者带给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越来越难以取舍。和生产厂家及经销商相比,消费者并不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能及功效等也并不了解。于是,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有意隐匿商品内容的关键细节、介绍不全面的商品信息,或使用模棱两可、极易产生歧义的语言陈述,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同种类其它商品或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或特殊功效。 (三)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现身说法” 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在广告中“现身说法“,讲述该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性能和功效,以自己的亲身体验证明其具备了哪些优点,对普通消费者极具诱惑力。有的广告内容的虚假程度相当明显,但因有消费者现身说法,仍有许多不知情者上当,实证广告的误导性由此可见一斑。 (四)在广告表达形式或具体内容上“剑走偏锋” 众所周知,在广告史上,任何一则经典的广告作品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促销效果,是因为它具备了巧妙的创意、优秀的文案以及制作精良的广告作品。然而,有的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不从创意、文案以及制作等方面下功夫,却热衷于采取各种另类的广告表达方式,以匪夷所思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是极不负责任的。 (五)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间接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国家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广告等进行严格限制。此外,按照规定,尚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发布广告。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某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名义上大力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却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 三、误导性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但广告市场本身并不规范,虚假广告仍然大量存在。其中,误导性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分析: (一)非体制和制度层面,即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战略取得显著成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组织更有效率和活力,带来了经济的长足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但与此同时,并未完全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伦理道德。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人们信仰迷失,以“信用危机”为特征的商业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潮甚嚣尘上,不断滑坡的社会伦理道德状况丝毫不能为对正式制度的约束提供支持。 (二)误导性虚假广告自身性质特征层面的原因 经济的长足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带动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日趋多样化的需求,也促成了广告业的飞跃。同时,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以往的欺性虚假广告直接地欺消费者,明显的欺性使其再也难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以至迅速“失去市场”。而误导性虚假广告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知情的消费者往往容易被其蒙蔽,误导性虚假广告也因此渐获不法广告商的“青睐”。 (三)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层面的原因 现行的《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于我国广告业起步之初,主要针对欺性虚假广告,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性质、行为表现、法律责任等均无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法规也明显滞后,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之处。 (四)广告监管部门执法层面的原因 我国广告监管部门机构众多、权力分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此外,新闻出版、广电、药监、卫生等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广告活动也都有一定的管辖权。一旦发生广告违法行为,往往互相推诿。部分不法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当地广告监管部门关系暧昧。而且它们均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时候违法者的行政级别甚至比执法者都要高,监管机关难免有所顾忌。受警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广告监管机关执法不力,对欺性虚假广告行为往往简单地处以罚款了事。至于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则根本无暇顾及。此外,广告审查制度不合理,审查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放松对不法广告的审查,也是误导性虚假广告逐渐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广告协会等进行广告监督以及诉讼体制等层面的原因 在我国,广告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等社会团体在行政上均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身份地位相当模糊。一旦发生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半官方、半民间的身份使其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是否推动对虚假广告行为的社会监督,其效率实在令人担忧。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体制出于减少“讼累”、防止全国人民揭竿而起造成“滥讼”的考虑,强制性地要求受害者推举诉讼代表人,忽视了受害者人数众多、地域分散以及利益受损程度、文化知识水平等均存在极大差别的事实,在对被代表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倍受舆论关注的公益诉讼体制,则早已泛化成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至于普通公民或非政府组织(NGO)性质的民间社会团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则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一例外地被驳回。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制造”大量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他热心的公民或社会团体想要助其维权却往往遭遇法律身份上的尴尬。四、对在我国如何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探索与思考 大量存在的误导性虚假广告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 (一)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认定误导性虚假广告 期待修改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性质、行为表现以及法律责任。在国家法制层面明文划分虚假广告行为,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进行明确的认定。加强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认识,并使有关部门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 建议将广告监管机关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离,提高其行政级别、增加其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广告监管与新闻出版、广电、药监、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对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整顿广告市场秩序。加大对广告的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力度,避免利益群体对审查活动的干扰。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查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健全广告监测体系。加大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责令其对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自我澄清,严重违法的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社会知名人物,要坚决进行曝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坚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新闻体广告”,切实把好广告播出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公众人物要珍惜自身荣誉和形象,不要充当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帮凶。广告协会要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清洁广告市场环境。在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 (四)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呼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有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工商、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举报,或者反映给消费者协会。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健全诉讼体制,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建设。建议由具有公益精神且持身严谨的律师、学者及市民组成民间广告监督机构,强化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社会监督。明确“消协”等社会团体的身份和地位,敦促它们认真履行职责。改革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体制,增设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等规定。完善公益诉讼体制,为“消协”等社会团体助消费者维权的行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行吗????????????????????????????????

法律上尚无定论。主要是来至道德方面的谴责! 其实这对名人的名誉损失是非常大的,因为他们就是指着名声赚钱呢。 如果是辩论的话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虑。 因为广告可以被人为是演出形式,就好像模特代言服装一样,他能为服装质量负责么。 名人只是在按广告商提供的“剧本”表演,所以如果有人上当主要责任在厂商。与广告的形式无关。 明星只是广告的形式,而产品才是广告的内容。 上当者过与关注形式而忽视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他种类代言尚没有规制

哈哈,我的学年论文就是这。规定具体有:(一)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非但没有规定广告代言者应当承担责任,反而明确把代言者这一广告主题排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题之外。(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被侵害者还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规定。在现行的审判工作中,多对这两条规定进行消极解读,即认为《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代言人,不管其在代言中作出了什么行为,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是之中对广告法的消极解读,造成众多的诉广告代言人的诉讼被驳回。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仅供参考【摘 要】:不久前出现的三鹿毒奶粉事件震惊了中国食品业,大批企业被拉下水,这其中包括蒙牛、伊利这样的明星奶企。这些商业广告的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中,夸夸其谈,引导消费者,而我国《广告法》只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演出者是否也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比三个广告虚假宣传的案例,认为广告代言人应承担一般过错推定责任,并应该在广告发中予以确认。【关键词】:广告 代言人 侵权责任Advertisement Advertising ambassador tortious liability一. 问题的提出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时间席卷了整个中国,在奶粉危机中各大奶企认错态度一个比一个差 ,各大奶粉代言人纷纷表态,蒙牛代言人丁俊晖主动退还代言费用,捐给了公益事业,三鹿代言人蒋捷认为自己尽到了义务,没有责任,没有退还代言费用。公众在经历了假补药、假丰胸广告之后,舆论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再次爆发,明星在广告中的作用以及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05年3月的SK=Ⅱ广告案中,原告列商品代言人刘嘉玲为共同被告,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国内的明星在国内因为代言虚假产品而被追究侵权民事责任。赚取巨额的代言费用,却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显然在虚假代言中明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普通民众对这一问题也日益关注,要求明星承担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广告主作为广告信息的源头,也是广告效果的归属,自然应当承担广告法律责任。但是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过程要经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出演者,证明者等各个主题之手。尤其是广告的出演者,利用自己在社会舆论中的优势地位,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作为一个广告的受益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非但没有规定广告代言者应当承担责任,反而明确把代言者这一广告主题排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题之外。(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被侵害者还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规定。在现行的审判工作中,多对这两条规定进行消极解读,即认为《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代言人,不管其在代言中作出了什么行为,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是之中对广告法的消极解读,造成众多的诉广告代言人的诉讼被驳回。三,虚假代言的归责原则——一般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广告的代言人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来积极宣传广告主或其商品,促成交易的构成的地位、责任如何界定?如果没有特别法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追究其责任?我们认为没有特别法的规定则应该追究其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而广告代言人一般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应该追究其侵权责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代言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可以从三鹿毒奶粉事件、“万里大造林”案和吸油基三个广告对比得出这一结论。A,三鹿奶粉事件一出,三鹿的代言人邓婕、薛佳凝、花儿乐队等一些代言明星也受到牵连。 对这一事件,代言人也感到委屈。据《华商报》报道,明星邓婕身边的工作人员表示:“邓婕在代言产品之前,都做了充分的了解的,她代言的产品都有各部门验发的合格证书。”而另一品牌奶粉代言人蒋雯丽的经纪人常小姐也表示:“我们曾到厂家实地考察过,据说代言的品牌是当地的一个知名企业,质检证什么的都有。”作为品牌代言人的薛佳凝非常谨慎,拍摄食品广告前,她都会向商家要求亲自品尝其代言的产品。薛佳凝表示,自己作为公众人物,一向对产品代言非常谨慎,“在拍摄广告前,我还特别询问过厂家产品的质量,而且我还亲自尝试过自己代言的产品,在觉得没有任何问题后才接广告。”三聚氰胺这一化学物质是在毒奶粉事件发生后才进入公众的视野,在事件发生后,蒙牛公司作为国内一线的乳品企业都没有检验设备和试剂。作为演艺人员的代言人又怎么能知道牛奶里面有这么一种物质。在事件中代言人仔细检查了国家工商总局和质量监督局的产品合格证和免检证书。作为奶粉的代言人,以上各位虽然在广告中充当了宣传者的角色,但是作为演员的他们不可能对奶粉公司以及其奶粉潜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预知,在整个广告出演过程中没有发挥主体作用,只是按要求演出而已。B,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万里大造林”案中 ,2003年11月30日,何庆魁、高秀敏与陈相贵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的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乙方(何庆魁、高秀敏)以无形资产入股与甲方共同开发“百万公顷带造林工程”,参与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甲方财务核算利润20%的所有权。公司的整个销售方案须征得乙方的同意,并按公司生产和销售计划月报给乙方。何庆魁、高秀敏则负责对甲方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宣传,并负责宣传演职人员的组织。“万亩大造林”案案发以前,作为公司副董事长的何庆魁确实亲自参与、策划了万亩大造林公司的虚假宣传。并利用他们的名人效应诱使大量客户上当。在本案中,何庆魁亲自参与、策划了公司的虚假宣传,明知其代言的“万亩大造林”活动是一个虚假合同,其实际上是一个共同侵权的行为,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是不言而喻的。C,吸油基广告曾经在电视广告中风靡一时减肥广告的经典。 广告中自称叫“李丽”的代言人手持一段猪大肠,用其代言的产品“吸油基”吸收了附着在大肠内壁的脂肪,声称这是“吸油基”的工作原理。有一定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动物肠道上的脂肪是附着在外壁上的,人们平时吃的猪大肠的脂肪在内壁是因为清洗的时候为方便把整个大肠翻了过来,则显得脂肪在内壁上,作为物理方法去油的“吸油基”又怎么可能把外壁上的脂肪去掉?虽然作为代言人不一定知道以上情况,也不一定主观上有欺消费者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时候作为代言人不仅是一个信息传播的手段,代言人的介绍、推荐事实上提高了代言产品的可信性,使得代言产品的欺行为更容易实现。根据民法的理论,一般要追究行为的侵权行为责任,必须满足一下要件:(1)故意或者过失(2)行为能力(3)侵害行为(4)侵害后果(5)因果联系(6)无免责事由。一般来说对(2)(3)(4)(6)项的要件比较容易满足,关键是第(1)项主观要件和第(5)项因果关系的判断。广告代言人在代言过程中起得作用就是帮助广告主宣传,说服消费者购买产品,消费者购买某品牌的产品可能不是受到具体的某个代言人代言广告的影响,但是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客观上使更多消费者购买产品,因果关系不难证明,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代言人代言广告的证据就可以了。就虚假代言代言人承担责任要具备以下要件:1. 代言人代言了某品牌的产品,即代言行为。2. 代言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3. 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损害。4. 损害后果和代言行为之间由因果联系。首先,适用哪种归责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代言人的责任。笔者认为适用一般的过错推定责任要优于其他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一般的过错推定是指加害人有抗辩事由即可免除责任,严格的过错推定是指加害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除责任。 当使用一般过错推定责任时,对于案例A中的代言人的责任,代言人可以举证其查验了被代言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证明其在代言产品侵害中没有过错,则可以免除其责任。这与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判定代言人不构成侵权的结果是一样的。 只不过把举证的责任归为在经济和社会影响上更强势的代言人。但是在案例C出现的情况中,适用一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更有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作为消费者,很难去把握代言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或过失。相反,如果把举证责任归入代言人,则代言人在证明自己无过错时举证的难度要低,同时,适用一般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迫使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了解代言的产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虚假代言这一现象。也有利于维护地位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例B中出现的代言人行为,应该用一般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要求,代言人和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不应用一般过错推定。其二,被认定未侵权的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大小的判定,应综合考虑代言人的影响力和在代言侵权广告中的作用。起的作用作用越大(例如有的代言人只是作为广告中的一名普通出演者,而有的却现身说法,极力推荐,这两种不同的方法造成的后果是大不相同的),在广告宣传中夸张程度越大,给消费者造成的预期信赖自然就越大,造成的侵权后果自然就越大。代言人的知名度对广告宣传的效果、范围、广度、深度都有深刻的影响。知名度越高,造成的侵权后果就可能越严重。例如著名小品演员赵本山和其徒弟小沈阳两者的社会影响力不同是不言而喻的。相应地,其所取得的代言费用也大不相同,他们对同一种广告行为所应负的责任大小自然也应该不同。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立法完善世界上向我国这样制定专门广告法的国家并不多见。广告法的制定对规范广告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会死《广告法》并不能穷尽广告活动中的各种问题。也正是因为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才需要颁布专门的法律来处理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特别的经济问题。但是并不能因为颁布了特别法,且特别法中没有规定,就将应该保护的权益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相反,我们应该采用一般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在代言虚假产品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也明确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而你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故对于应知而未知的代言人应当以帮助犯作为共同侵权人处理。在修改《广告法》的时候可以在广告法的时候在38条应该在承担责任的主题上加上广告的代言人,这样代言人就成为广告法上承担责任的法定主体,而不再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38条第二款应加上,广告代言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代言行为的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代言人在广告中所起的作用可由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客观分析,自主决定其影响,法律不宜也不易做出硬性规定。应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套比较实际的衡量和价值标准,并以此来约束代言人的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 结束语虽然我国没有对代言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负责任的代言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应依据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来追究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使用一般侵权理论对虚假代言进行约束。如果修改《广告法》,则可以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即使广告法没有修订,那么《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应当被我们充分利用起来。【参考文献】:(一) 蒋英燕 《从SK=Ⅱ谈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上大法学评论》法律出版社(二) 于剑华 《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三) 中国消费者协会 《广告公信度调查报告》(四) 杭州广告协会 《从三大案例看美国对虚假广告的监管》(五) 华商晨报 ,《“事故产品”扯出代言老话题“三鹿明星”》(六) 《吸油基广告称20天吸平肚子 不想铅含量超标10倍》 新浪网(七) 《三鹿代言明星有话说》 网易娱乐(八) 《公安找上门拒不退款 何庆魁曾为万里大造林喊冤》 中国经济网(九) 孙仲 吴旭莉 《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实证分析》 《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十) 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十一) 杨立新(主编) 《侵权行为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一版

民族文化宣传论文参考文献

去中国知网搜索,巨多。

中国传统文化参考文献有如下:

1.《如何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谈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中国”、“中华”、“华夏”乃同义词(古指中原或中原王朝,当代指中国国家),源于中原地区指黄河中下游一带。其流传年代久远,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印度的其他三大古文明大概同时期产生。

流传地域广至东亚与东南亚地区,影响层面包含政治意识、思想宗教、教育、生活文化。其文化圈概念亦被称为“华夏文化圈”与“汉文化圈”。

中华文明亦称华夏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之一。中华文明历史源远流长,若从黄帝时代算起,已有5000年 。

举世公认,中国是历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一般认为,中华文明的直接源头有多个,而其中又以黄河文明和长江文明为主,黄河与长江被人们称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中国神话,中华文化与历史的瑰宝,通过口耳相传或书面文字记载等各种形式流传在寓言、小说、宗教、舞蹈、戏曲中。某方面而言,上古神话会被假定是历史真实的一部份,

最初的文字记载散见于《山海经》、《水经注》、《尚书》、《史记》、《吕氏春秋》、《淮南子》等古典中。

晋代至明清时,中国文学史上又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志怪小说”或“神魔小说”的类别,当中很多是参考了神话、传说和仙话,其中有名的当属《西游记》、《封神演义》及《聊斋志异》、《搜神记》等。

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论文

发展和传承我国优秀的民族音乐,是实现中国梦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的需要,也是把我国音乐文化艺术推向灿烂辉煌的需要。下面是我整理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论文,欢迎来参考!

摘要: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艺术,具有着独特的民族音乐特色,其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组成部分。民族民间音乐在各民族的交流互动中传承与创新着,并在中国的音乐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对中华传统民族民间音乐进行传承与发扬,从民族民间音乐的现状出发,对其在传承与发展过程中所展现的特征进行系统分析,并对其进一步的发展与传承给予了可行性建议,以期能推动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族民间音乐;特征;传承与发展

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是在华夏独有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积累发展而来。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民族民间音乐虽历经坎坷,但其精髓依然传承下来,依然保留着中华民族浓郁的文化特征和地域特色,共同构筑了具有独特魅力的中国民族民间音乐,推动了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辉煌发展。因此,对中国民族民间音乐进行分析探索,具有独特的现实意义的[1]。

一、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现状分析

民族音乐是在反映本民族文化、生活、地域等特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展现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特征。而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艺术,是当前世界上独具特色和表现力的一种优秀艺术形式,也是我国传统音乐艺术的基础和核心。从一定层面来说,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艺术,来源于群众生活,而又深深地根植于群众生活,对中华民族的传承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目前,广为流传的民族民间音乐曲目有《十大古曲》《阳春白雪》《十面埋伏》等。近些年来,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在发展过程中,却没有产生突破性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作为传统艺术的民族民间音乐却在不断被人遗忘。尤其是当前形势下,西方各种艺术的不断涌入,人们对中华传统和古典艺术接触太少,民族民间音乐的未来发展不容乐观[2]。更为严重的是,民间音乐中许多种类出现了断流,甚至濒临灭绝。尤其是在教育领域里,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被人忽视,而流行音乐和西方古典音乐充斥着音乐课堂。每年报考民族乐器与西洋乐器的考生,不仅人数悬殊,更让人心痛的是,还有很多人因为不懂欣赏,甚至对其存在排斥心理。此外,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也是民族民间音乐日益没落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快节奏时代的到来,很多人对民族乏认同感。长此以往,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可能会逐渐没落下去。这些,必须要引起相关机构及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二、民族民间音乐的特征解构

在民族民间音乐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的民族音乐理论不断地成熟起来。就目前而言,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主要是指与戏曲、曲艺、民歌等相关的音乐。笔者将对这些音乐的特征进行分析解构[3]。

1。即兴性

一般来说,民族民间音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音乐中的器乐、戏曲、曲艺等,是民间流传音乐的总称。民族民间音乐指的是各民族间流传的所有音乐类别,以歌曲数量最多。如山歌、劳动号子、小调等,都属于民族民间音乐的艺术范畴。如《信天游》等歌曲,都有很强的即兴性,是当时人们生活的真实写照。

2。流变性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音乐的流变性特征十分明显。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逐渐加快,尤其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也在不断地改变自己,以适应当前这个时代。很多音乐曲目从一个地区,不断扩散到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并产生了不同的变化。民族民间音乐的流变性,对城市和乡村音乐文化的交互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地域性

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地域上表现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这一特点也体现在民族民间音乐上。地域性也是民族民间音乐的重要特征,不仅是各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和风俗习惯的重要表述,更是各地区之间人民不同风貌的具体体现。如藏族、蒙古族等边疆地区,其音乐表述形式多为节奏悠扬、风格奔放,这与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也与民族习惯息息相关。其属于游牧民族,长期在草原生活,骑马放牧,歌声悠扬嘹亮,也就成为了该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风格;而江浙一带,有着小桥流水人家的闲适,也有着“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的烟柳风情,音乐多细腻柔婉、清雅秀丽;中原一带,因为自古以来便是战争的集聚地,群雄逐鹿,百姓流离,因此多为慷慨激昂的悲歌……由此可知,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的风格色彩不尽相同[4]。

4。生活性

我们也可以发现,民族民间音乐曲风动听,朗朗上口,与通俗音乐有着一定的共通性。民族民间音乐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劳动号子,是在劳动中产生的一种民歌形式,其节奏与相关劳动项目的节奏极为符合。《川江船夫号子》《见滩号子》《下滩号子》《平水号子》就是这一劳动号子的典型代表。《川江船夫号子》节奏变化多样;《见滩号子》战斗陷入紧张,一触即发;《下滩号子》《平水号子》则通过悠扬、舒畅的旋律,表现了人们心中的安静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5。自律美

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优美,多蕴含着深刻的内涵,展现了自律美的特征。如《二泉映月》以凄苦哀怨的音调,展示了盲人阿炳坎坷的一生,音乐中优美而又满含悲哀,在节奏和情感表达上都体现着典雅和悲伤的美丽,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这种民族民间音乐中自律美的表达,能让听众产生深刻的感悟,让心灵随着音乐的流动激荡万分、感同身受。

三、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与发展研究

在国家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这一大背景下,在“民族艺术进校园”的潮流下,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与发展迎来了美好的春天[5]。如何能进一步传承和发展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艺术,这需要相关部门、教育工作者和各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民族民间音乐进行正确定位

正确的定位有助于我们对民族民间音乐进行更好地传承和发扬。广义上来说,民族民间音乐就是华夏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五声调式的音乐;狭义上来说,民族民间音乐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在华夏大地上的生活过程中所展现的具有传统文化、精神及生活特征的音乐。如今,世界主要包括三大乐系,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希腊音乐体系和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体系。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能够跃居第三位,不仅是因为中华民族历史渊源流长,更是因为这些民族民间音乐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独有的文化艺术特色,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创造出来的音乐财富,位居三大体系之一,当之无愧。

2。将民族民间音乐与其他相关音乐有机结合

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要获得长远的发展,不能故步自封,需将其与国外音乐、流行音乐、西方古典音乐等相关音乐进行有机结合,取长补短,以使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中华民族民间音乐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变化。山不来就我,我就去就山。我国的音乐工作者也可将民族民间音乐元素融入到其他作品中,形成独具特色的音乐风格。这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获得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

3。对民族民间音乐加强宣传和推广

推广和宣传是民族民间音乐得以发展和弘扬的关键因素。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酒香不怕巷子深”已成为过去式,广而告之才是大趋势。国家正大力弘扬和发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其中的优秀代表,民族民间音乐有必要站出来,承担起引导人们对中华民族传统艺术产生重视并加以继承的责任。

(1)民族民间音乐要发展,就要在继承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与时俱进,将民族音乐融入现代元素,发展成为大众文化,而不是曲高和寡。

(2)学校有义务要将民族民间音乐引入音乐教育。孩子是中国的未来,学校教育则是铺路的重要基石。学校音乐教育对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的继承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族民间音乐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是世界音乐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与发展,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文化发展的未来,也关系到世界的未来发展。民族民间音乐,不仅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还蕴含着丰富的民族精神,是吃苦耐劳、不畏艰险的中华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因此,通过对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加以探讨,能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笔者衷心的希望,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能够在正确的定位基础上,通过对各部分特征的研究,将其与其他音乐互通有无,有机结合,以适应当前的时代潮流。我们相信,在传统与现代的交错中,在时代的历史洪流中,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必将屹立于世界之林。

参考文献:

[1]张军。一首气势恢弘的泰山赞歌——孙京家《泰山赞》诗赏析[J]。教育教学论坛,

[2]丁宁。探究中国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J]。继续教育研究,

[3]方光耀。民族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传承的当代意义[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4]杜亚雄。二十世纪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发展之回顾[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

  • 索引序列
  • 虚假宣传论文参考文献
  • 研究虚假宣传的意义论文
  • 广告宣传论文的参考文献
  • 虚假广告的成因论文参考文献
  • 民族文化宣传论文参考文献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