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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3000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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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3000字论文

百家争鸣实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各自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解 释 百家:原指先秦时代各种思想流派,后指各种政治、学术派别。另一种说法:所谓“百家”,是泛指,意为数量多,主要分为: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杂家、名家、纵横家、兵家、小说家等十家。鸣:发表见解。指各种学术流派的自由争论互相批评。出 处 东汉·班固《汉书·艺文志》:“凡诸子百家,……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联合诸侯。诸子百家:原指先秦时期各种思想的代表人物和各个派别,后用来对先秦至汉初各种流派的总称。诸子百家来自于:《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廷尉乃言贾生年少,颇通诸子百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百家争鸣是指春秋 ( 公元前 770 ~公元前 476 年 ) 战国 ( 公元前 475 ~公元前 221 年 ) 时期知识分子中不同学派的涌现及各流派争芳斗艳的局面。所谓“诸子百家”,其实主要有儒家、墨家、道家和法家,其次有阴阳家、杂家、名家、纵横家、兵家、小说家等等。“百家争鸣”反映了当时社会激烈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和没落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这个时期的文化思想,奠定了整个封建时代文化的基础,对中国古代文化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百家争鸣的背景百家争鸣的阶级基础: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对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有自已的见解和主张。百家争鸣的主体:战国时期,官府文化教育的局面打破了,属于知识分子阶层的“士”大量出现,由于出身、政治见解和思想方法的不同,他们分别依附于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充当他们在思想文化领域中的代言人,士构成了百家争鸣的主体。百家争鸣的社会基础: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政治上不统一,就无法在文化上实行专制,各国的国君及贵族、官僚为壮大自己的势力,纷纷招揽人才,养士成风。士奔走于各诸侯国之间,“合则留,不合则去”,有相对而言的自由,受政府干涉较少,使得各学派有发展的机会,有发表自己主张的场所。百家争鸣发启于春秋末年,兴盛于战国。百家争鸣的出现,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首先,社会大变革带来思想大解放。其次,王室的衰微为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再次,社会交往的频繁、促进了思想文化的交流。最后,讲学风气的盛行,私学的兴起,使文化典籍广为传播,各种学说广为流传,形成了争鸣氛围。意义:在战国的大变革时期,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建立和保护新兴地主的中央集权制度,有积极意义。刘泽华、葛荃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修订本),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P27-29: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动时期。“高岸为谷,深谷为陵”的运动打破了传统的生活和观念。过去的一切怎么看?需要人们回答。现在应该怎样生活?需要人们创造。历史的车轮要向哪里转动?需要人们预测。数不清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一句话,社会历史需要重新认识!百家争鸣便是历史变动在认识上的表现。促成百家争鸣的另一个原因是,各国的政治变革与相互竞争需要理论指导。当时每个诸侯都面临着如何解决内政与外交两大课题,都面临着生存与死亡的抉择。……斗争不仅是物质力的较量,同时也是智力的较量。……所以各国争着招揽人才,有的下令求贤,有的重金收买,百家的兴起正是适应了智力竞争。他们中的多数目的也很,那就是“干世主”。形成百家争鸣的再一个原因是,当时的政治空隙比较多,知识分子大有用武之地,可以自由驰骋。这并不是说当时有什么开明的政治制度,而是指诸侯国林立,便于知识分子在各国间迂回。“朝秦暮楚”不只是形容说客,对思想家也是适用的,著名的思想家几乎都周游列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抢着招纳智囊,知识分子的地位也较高。“礼贤下士”虽非君主的本意,而是出于需要,士人“分庭抗礼”也常常使君主恼火,但是君主为了谋求方略而不得不容忍。……他们著书立说虽然是为了“干世主”,但大多数人是企图用自己的学说改造君主,而不是一味阿谀奉承,取悦于君。从平面上看百家相争,很有点民主气氛,但是如果分析一下每家的思想实质,就会发现绝大多数人在政治上都鼓吹君主专制,思想上都要求罢黜他说,独尊己见,争着搞自己设计的君主专制主义。因此,百家争鸣的实际结果不可能促进政治走向民主、思想走向自由,只能是汇集成一股强大力量,促进君主专制主义的完善和强化。把握了这一点,才能把握百家的政治归宿。杨幼炯《中国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7页三一至三二:古代政治思想之兴盛,实以先秦时代为最。先秦时代实为中国政治思想之发达时期。盖自春秋、战国以还,学术勃兴,百家争鸣,思想学说,罔不归宿于政治。晚周战国时代正社会经济组织,根本变动之时,牵连及于社会一切之关系,实为一空前时代。思想家受此影响,对于学术上乃为空前之建设。其发达之原因,有可得而言者:先秦时代一方为中国社会变动最剧之时代,上至国土政治,下及人心风俗,皆与前此截然划一鸿沟。他方面又为各民族接触频繁之时代,原始诸夏民族思想,因政治进化最早,故发展较为完备。而儒墨两家之思想即发源于诸夏民族重实践之民族性。与此相反者,则有道家与阴阳家两派,其源则均出于东夷民族之思想,因之各种思想系统彼此竞争雄长;加之,周室既衰,其所余虚文仪式之陈言,不足以范围一世之人心,遂有河出伏流一泻千里之概。其次,自春秋之末,以至战国,兼并盛行,列国之竞争最剧,相率以登进人材,扩张国势为务。其雄鸷之主,知仅恃贵族不足以豪于天下,故敬礼处士,招致客卿。自是阀阅之阶级一破,前此为贵族世官所垄断之学问,一举而散诸民间,言论思想之自由,至是而极矣。在政治方面,贵族政治之崩坏,实为当时大势之所趋,周之一代,实贵族政治之时代也。周制以家为国,而宗法制度,实为其政治之基础。王室与诸侯之关系,赖以维系;诸侯与其境内诸侯之关系亦赖之,乃至国中一切大小团体所以相维持相固结者皆赖之,周代群治,悉以此为中心。逮至战国而社会风潮大变,上古之政治及社会制度乃根本上发生变化。因政权之聚散,而影响于学术思想者至巨,各派政治思想乃纷然并起。又西周学在王官,故贵族中人,即为知识阶级;至春秋之际,王官失守,散在四方。加以孔老讲学,平民读书之机会益多,贵族不能专知识阶级之利,思想尤易发展。钱穆:谢扶雅《中国政治思想史纲》序自春秋战国以来,中国思想界初发奇采,而其时已开士人预政之门。自秦以下,中国正式有士人政府之组织。肖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页五六:故就孔子之行事论,其最大之成就为根据旧闻,树立一士君子仕进致用之学术,复以此学术授之平民,而培养一以知识德能为主之新统治阶级。然其所以能如此者,虽由其本人之敏求天纵,半亦由时代之影响。敬非时机成熟,虽有至理名言,其谁能领悟而接受。孔子生于鲁襄公二十二年,卒于哀公十六年,正当春秋之末叶,由封建天下转入专制天下过渡时代之初期。周礼已废而未泯,阶级方坏而犹著。孔子身受旧社会之薰陶,又于旧制度中发现新意义,即欲以其所发现者为改善及复兴旧秩序之具。然当时之公族世卿既未必能用其言,遂传其术于平民,使其学成者出仕公卿,取得致用之机会。当时必有平民之子弟欲自拔于畎亩市进之中而未得其途者,得孔子之施教,自踊跃以赴之。故孔子学术之主要内容为政理与治术。其行道之方法为教学,其目的则为从政。页五七:就荡平阶级之功言,孔子不啻陈涉吴广之发难,而首享其成者反为商、韩、苏、张“异端”“邪说”之流亚。汪大华《中国政治思想史论丛》,帕米尔书店,1969年初版,1982年再版页三七:孔子教学以六艺,六艺原是士人从政干禄的本领:知书数可以为冢宰,知礼乐可以为小相,习射御可以为将士。所以,他所教出来的弟子,多有从政的技能。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都有哪些学派?派别创始人或者主要人物儒家孔丘道家李耳墨家墨翟法家李悝名家惠施兵家孙膑阴阳家邹衍纵横家苏秦杂家吕不韦农家许行小说家屈原除了这些以外的,就都不太著名,故人们都称做“九流”,三教九流从此而来在春秋战国数百个诸侯国家兵戎相见、弱肉强食之际,却出现了道家、儒家、兵家、墨家、法家、纵横家、阴阳家等百家争鸣的局面,而且《左传》、《春秋》等详尽记载当时历史的著作也相继诞生。这场“百家争鸣”的壮观场面比欧洲的文艺复兴早了将近2000年。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前221年)的百家争鸣。其内容包括:1、“学在官府”局面的打破,使学术下到民间,形成诸子百家;2、百家争鸣从鲁国儒墨显学之争,到儒墨杨三家鼎立的局面;3、以儒家向法家转化为特点的魏的西河之学;4、以属楚文化的陈、宋为中心的老庄学派为道家的右翼;5、齐稷下学宫的黄老之学则是道家的左翼;兼容并包的稷下之学,使百家争鸣发展到高潮,其中有田齐法家、阴阳家、兵家、名家等;在争鸣中各家也相互影响,6、《吕氏春秋》的杂家之学,反映了百家趋于融合;秦帝国的建立,标志着百家争鸣的结束。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和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战国是封建社会的开端。春秋战国经历着剧烈的社会变革,阶级关系有很大的变动。春秋中后期,随着奴隶制的破坏,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开始产生,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逐渐形成。到战国时期,这两个阶级便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两个对抗阶级。但奴隶主阶级还存在,大量官私奴隶也仍然存在。个体手工业者和商人在城镇有相当大的数量。伴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过去的“官学”变成了私学,有知识有学问的人多起来。他们分属各阶级各阶层,以“士”的身份出现,对于天文、地理、数学等各种学术问题争论不休,对于政治制度,更是各有主张。形成了“诸子百家”和“百家争鸣”。“诸子”,是指春秋战国时期思想领域内反映各阶级、阶层利益的思想家及其著作。《汉书·艺文志》说:“诸子百八十九家”,取其成数叫“诸子百家”。主要的有老子、孔子、墨子、杨朱、许行、商鞅、申不害、孟子、荀子、庄子、韩非子、惠施、公孙龙、田骈、慎到、宋鈃、尹文、关尹、邹衍、张仪、苏秦、吕不韦、孙武、吴起、孙膑、尉缭等。对“诸子百家”,战国时期的《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等书中都有记载。古代的历史学家,如西汉初期的司马谈认为,“诸子百家”主要是指“阴阳”、“儒”、“墨”、“法”、“名”、“道”六家。西汉末年的刘歆和东汉的班固则认为主要是指:“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杂”、“农”、“小说”十家。有时又略去“小说家”,认为“其可观者九家而已”。传统百家争鸣研究对百家的划分,无论是在标准上还是在对百家的具体说法上,都欠妥。百家争鸣实质上是我国古代各学派因政治思想上的分岐而展开的学术论争。百家的划分应以政治思想为标准。百家应划为德、礼、法、儒、孝、墨、术、义、绝对平等观、无君论等十家。百家争鸣的性质是中国古代封建领主制向统一中央集权制的过渡。百家争鸣始于春秋后期孔子创办私学,迄于汉武帝采纳田蚡的“绌抑黄老,崇尚儒学”。探索百家争鸣时不要忽略百家合流。中国古代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古代学术史上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它上承夏、商、周三代学术,下开秦、汉、六朝、隋、唐、宋、元、明、清等两千多年的思想先河。科学地认识百家争鸣,不仅对深入研究百家争鸣本身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整个传统文化的反思也有重要意义。但是,传统至今理论界对百家争鸣的看法,无论是在对百家争鸣之百家的划分上,还是在对百家争鸣的性质、起迄点等问题上,都存在严重问题。本文不想对此谈新看法。百家的科学划分之我见即然百家的划分应以政治思想为标准,那么从政治思想出发,笔者认为,百家争鸣之百家大致可划分为儒、孝、德、礼、法、墨、术、义、绝对平等观、无君论等十家。儒家:创始人是孔子,其思想核心是“仁”。第二个代表人物是孟子,他将孔子的仁正式完善成了“仁政”,“仁政”是孟子的思想核心。二者的代表性文献分别是《论语》和《孟子》。孝家:其代表性文献是无名氏之《孝经》。《孝经》的中心思想是“孝政”,即“以孝治天下”。过去,理论界有人认为《孝经》是一般讲究伦理孝道的著作,不确。德家:原是西周初期的政治思想,后在西周末期至东周其内涵受到了根本性的改造。东周初期,如臧哀伯有著名的《德论》(5)可证;战国时期问世的《德道经》、《庄子》是其代表性的文献。礼家:是萌芽于西周后期并在东周中前期广为流行的一种政治思想。东周时期的一些著名政治家如管仲、子犯、曹刿、子产、晏子等都崇尚礼治,特别是子产和晏子,还分别有著名的《礼论》(6)。战国后期,以礼为思想核心的重要代表是荀子。法家:是春秋中后期出现的一种政治思想。最先萌芽于郑,创始人是邓析,第一个“铸刑书”的是子产(子产前期是礼家,后期转向了法家),继之是晋范宣子、赵鞅等的“铸刑鼎”。战国时期法家的重要代表是慎到,其代表作是《慎子》;后无名氏之《经法》亦属法家文献等。过去,理论界认为《经法》是道家著作,这是从哲学上着眼的,不确。墨家:创始人是春秋末期的墨翟,其思想核心是“义”。过去,理论界有人认为墨子的思想核心是“兼爱”,根据不充分。术家:创始人是申不害,其思想核心是术,其代表作是《申子》。过去,理论界认为申子属法家,不确。申子自己宣称其学术思想是“术”,秦汉人一直都说“申子之术”。义家:创始人是韩非。韩非的“义”与墨子的“义”区别在哪里?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墨子的“义”包含经济利益,如《墨子·经上》说:“义者,利也。”韩非的“义”则完全排斥利。义家的代表作有《韩非子》、《公羊春秋》等。(7)绝对平等观:创始人是许行。《孟子·滕文公上》载:许行认为,国君要与人民绝对平等,“先耕后食,先织后衣”,并取消商品经济等。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绝对平等观。无君论:创始人是吴虑。《墨子·鲁问》载:“鲁之南鄙人有吴虑者,冬陶夏耕,自比于舜。”“自比于舜”就是“我即国君”,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无政府主义。但用中国古代的语言表述,应为“无君论”。以上十家,严格说来,可归为八家。因为“孝”可并入儒家,“义”可并入术家。“以孝治天下”的思想萌芽于孔子,完善于《孝经》,《孝经》以孔子为先师,其基本思想体系又与“仁”极接近,故可认为“孝”是儒家的思想分支。“义”的创始人是韩非,过去理论界认为他是法家,或法、术、势集大成者。其实,韩非虽有法家思想,但也有术家思想,他本人认为术大于法,所以韩非思想的基本倾向应是“术”,即属申子术家。而且,韩非的“义”,原则上是对“术”的脱胎换骨的改造,故可认为“义”是术家的思想分支。过去,理论界认为百家争鸣迄于秦统一,值得商榷。秦的统一,虽实现了中国古代封建领主制向郡县制的过渡,但这一过渡是失败的,未能使中国古代统一中央集权制进入稳定态。秦亡后,项羽、刘邦都先后恢复了分封制。而且,秦的“焚书坑儒”也不是解决思想问题的有效方式。在汉初,思想界又重新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如陆贾著《新书》;贾谊、王臧、赵绾都先后试图通过“兴礼乐”来改制;晁错以“术”削藩;辕固生以儒反“黄老”;董仲舒则以“春秋大义”来呼唤“大一统”;文帝“广游学”,置《孝经》、《孟子》、《尔雅》等博士。一时间再次百花齐放,虽未有新思想的提出,但亦属百家争鸣性质。汉初百家争鸣的复起,是中国古代封建领主制再次向统一中央集权制过渡的舆论准备。因此,将百家争鸣的终点定在秦统一说不过去。七、百家争鸣过程中的百家合流过去,理论界在探讨百家争鸣时,大都眼于百家争鸣,很少谈及百家合流,这种研究方法亦欠妥。百家合流是百家争鸣的一个组成部分。百家争鸣虽原则上是各家发表自已的看法,批评别人的意见,但也包含了对其他学派某些思想的吸收。如荀子,虽以礼为思想核心,但也重法与推崇孔子,以致有人将其当做法家,还有人将其当做儒家。就是说,百家争鸣的争鸣是有保留的克服,争鸣中有吸收,吸收是为了更好地争鸣。百家争鸣本身也说明,争鸣各家在学术上都有片面性,它们只有相互吸收,才能做到互补,并使自己的学说趋于完善。如墨子在回答程子的“非儒,何故称于孔子也”时,说:“是亦当而不可易者也。今鸟闻热旱之忧则高,鱼闻热旱之忧则下,当此虽禹汤为之谋,必不能易矣。鸟鱼可谓愚矣,禹汤犹云因焉。今翟曾无称于孔子乎?”(13)百家合流是百家争鸣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百家争鸣在前期和中期,主要表现为争鸣,后期则主要表现为合流。如战国后期两个官办学术中心,齐国的“稷下”与秦国的“吕不韦门客集团”,他们的学术活动,搞的基本都是百家合流。稷下学派的代表作是《管子》,其中既有德家思想,也有礼家思想,还有法家思想等,但是以“礼治”为主;吕不韦门客集团的代表作是《吕氏春秋》其中包含的学术思想更杂:德、礼、法、术、孝、义等均有,以致有人将其误为杂家。其实,这是对其占主导地位的思想缺乏认识的缘故,杂家根本就不存在。《吕氏春秋》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是“德”,其余均起辅助作用。百家合流的形式,一是理论上的合流,二是实践上的合流。理论上的合流,礼、德、术等三家做得比较好。礼家,如前引《荀子》、《管子》;德家,如前引《吕氏春秋》;术家,如前引《公羊春秋》、《春秋繁露》等。儒家做得较差,但儒家将《五经》及各《传》都纳入到了其经典之中,这样内容也较丰富,基本上也包括了礼、德、术、义等思想。实践上的合流,主要指当时的统治者们出于自身的需要,同时立几种思想不同的著作为经,作为治国的主导以及辅助思想。如汉初的“黄老之治”,曾立法家的《经法》、《称》、《道原》、《十大经》和老子的《德道经》等为经;武帝时期,置《五经》博士,合《论语》、《孝经》为《七经》等,这些都是在实践上的百家合流。百家合流在百家争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争鸣只是探讨问题,合流才是向解决问题迈进,只有百家的有机合流,才是最后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秦之所以没能最后解决当时社会的主要问题并结束百家争鸣,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用“焚书坑儒”来拒绝百家合流,绝对以申、商、韩的术家思想治国,致使其走向了灭亡。汉武帝解决这一问题的关健,就是结合实际进行百家合流。如武帝:在政治思想上虽突出儒家的孝,但其余《六经》均起辅助作用;体制上的双轨制,既吸收了术家的郡县制,也未完全抛弃德、儒、礼、法、孝等家的分封制;主父偃的“推恩令”,既有儒家的仁孝思想,也包含了术家的“术”、“义”等理论;经济上的重农抑商,既有儒、法、德、礼等家的重农重商,也未完全抛弃术家的“诈农灭商”;意识形态上,既有儒、法、德、礼等家的思想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术家的思想禁锢;教育风化上,既有儒家的兴学办校,也有术家的“以吏为师”,如用“举孝廉”与“选三老”为民做表率等。这和秦代在政治上只以申、商、韩术家思想治国,体制上绝对行郡县,经济上诈农灭商,思想上搞专制,教育上“以吏为师”等截然不同。由此可见,要想解决中国当时社会的主要问题,没有百家的有机合流,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的。

历经五千年沧桑岁月,中华民族经历了战和更替、聚散分合、对峙与融汇,却始终不曾割断共同的文化传统。民族认同感一脉相承,而且越是历经磨难,遭遇坎坷,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的自我意识和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感越是增强。千百年来,对国家统一的不懈追求日渐发展成为中华民族高于一切的政治理想和道德情感。而造就中国历史这一鲜明特征的重要因素,不能不说是“大一统”文化观念的潜移默化影响所致。它像一根坚韧的纽带将中国境内各民族联系、团结在一起,逐渐形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并日见巩固。我们今天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中国统一大势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这一历史现象,就不能不充分认识到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实现国家统一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与重要作用。 中华文化追求“大一统”的价值观是奠定和强化国家统一的牢固基石 中华文化对于国家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的意义,首先在于“大一统”价值观长期以来深入人心,从而使统一成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理想政治秩序。 早在先秦时期,中华民族随着内部凝聚力的不断增强,就初步形成了“大一统”观念。《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表达了这种思想倾向和价值取舍。而战国时代“九州说”与“五服说”的盛行,则反映出人们的大一统观念进一步走向成熟。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众口言九州的情景,反映了九州观念普遍流行于先秦社会。……九州就是中国,九州的完整代表着中国的完整”(唐晓峰:《“体国经野”:试论中国古代的王朝地理学》,《二十一世纪》2000年8月号)。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这种追求统一的思想趋向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当时,西周社会创立的礼乐文明遭遇到根本性的冲击,早期初始形态的“一统”格局趋于瓦解,天下缺乏合法一统的政治秩序,结果导致诸侯争霸,混战绵延,因而人们渴望重新实现政治上的统一,建立起合理合法的政治秩序。这一点在当时大多数思想家的学说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虽然他们在追求统一的方式上存有歧见,但天下必须“定于一”则是普遍的共识。譬如,法家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韩非子·扬权》);墨家提倡“尚同”,“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上》);儒家强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孟子·梁惠王上》),并憧憬着“四海之内若一家”(《荀子·王制》)的局面。这些思想充分反映了“大一统”观念已成为人们普遍的精神寄托和政治信仰,并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具备着这样的思想基础,当统一条件基本具备之时,才会由秦国通过战争的手段,横扫六合,鲸吞六国,使这种政治理想变成了现实,“车同轨,书同文”,建立起多民族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才会有继秦而起的两汉大统一,出现汉武帝在“泰山刻石文”中所描绘的那幅国家“大一统”的理想图画:“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四夷八蛮,咸来贡职。与天无极,人民蕃息,天禄永得。”(《后汉书·祭礼志》注引《风俗通》) 作为思想观念的“大一统”,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发展变化。在地理概念上,它是指国土统一,“天无二日,土无二王”(《礼记·坊记》);在政治概念上,它是指全国上下高度一致,听命于最高统治者,“天下若一”,“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尊天子,一法度”;在时间概念上,它是指长久统一,千秋万代江山永固,“至尊休德,传之亡穷,而施之罔极”(《汉书·董仲舒传》);在民族概念上,它是指“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小大若一”(《公羊传解诂·隐公元年》)。这种以“统一”为理想政治秩序观念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亲身体验到分裂割据给国家、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所谓“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所谓“白骨蔽于野,千里无鸡鸣”(曹操《蒿里行》)等等,都是关于分裂战乱对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破坏的形象写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统一的政治秩序下,社会生产的发展相对迅速,民众的生活相对安定,国家的安全相对能得到保证。这无疑是比较理想的局面,可以实现人们向往的“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盛况。由此可见,对战乱的厌恶,对和平的渴望,以及对中央集权的追求,使得统一既是统治者的政治雄心,客观上也符合广大普通民众的意愿。 正因为“大一统”的理念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内心深处,成为人们衡量政治有序、天下有道的主要标志,所以自秦汉以降,历史上虽然统一与分裂交相更替,但总的来说,统一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是不可逆转的总趋势;割据分裂的局面虽然不时出现,但它始终无法为人们所认可,始终不能被承认为正常、合理的政治状态,也始终被中华文化所排拒。即便是在分裂的年代里,追求统一也始终是各族统治者和广大民众的共同政治理念和奋斗目标。如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下分崩,群雄并立,但各个政权的统治者大都以统一为己任,并以炎黄之后自居:诸葛亮倡导“还定旧都,汉室可兴”,前赵刘渊以黄帝之后自居,后赵石勒赞赏刘邦不封六国之后,前秦苻坚渴求“平一六合”等均为明证。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华民族宁合不分的愿望是多么顽强而普遍。这种强烈的“统一”意识还反映在人们对“正统”观的理解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古代“正统”说的主导倾向就是为“大一统”观念作历史哲学层面的论证。所谓“正统”就是指“王者大一统”。正如欧阳修所说:“夫居天下之正,合天下于一,斯正统矣。尧、舜、夏、商、周、秦、汉、唐是也。虽始不得正统,卒能合天下于一”(《居士集》卷十六,《正统论下》)。 千百年来,这种以“统一”为“正统”理念的思想普遍流行,进一步强化了人们认同国家统一的自觉性,成为中华文化培育统一意识、指导统一实践、完善统一秩序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中华文化为中国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资源 在中国统一大势不断巩固和发展的过程中,博大精深、与时俱进的中华文化不但起到了团结各族人民、促进国家统一的重要作用,而且为合理化解统一道路上所遇到的各种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智力资源。这种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文化讲求“用中适时”、“随时以行”,要求人们把国家统一视为一个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用中适时、随时以行是人们认识和处理事物的思想方法论,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正是这种理性精神的集中体现。这种文化理念决定了人们在对待国家统一的问题上,能够秉持现实客观的态度,既充分肯定大一统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又冷静看待实现大一统的艰巨性与曲折性。作为统一大略的制定者,尤其要注重统一基本条件的创造与统一有利时机的把握。而其基本原则就是“时不至,不可强生;事不究,不可强成。”(《国语·越语下》)所以,在一些特定的形势下,要敢于面对暂时分裂的现实,先完成局部的统一,并肯定局部的统一对于最终实现国家统一的必要性,努力为将来的大统一局面的形成创造条件。譬如,在历史上,战国七雄争战之于秦汉统一、魏蜀吴三国鼎立之于西晋统一、南北朝分治之于隋唐统一、宋辽金对峙之于元明清统一等等,在当时不少政治家、思想家看来,都是走向国家大一统的必要环节,是“分久必合”的重要前提。在这个时候,对于当时的战略决策者而言,关键是如何作好充分的准备,繁荣经济,改良政治,增强军力,从而在统一时机成熟之时,运用军事、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顺应民心以结束分裂的局面,“宜当时定,以一四海”(《晋书·羊祜传》)。与此相反,如果昧于时势,企冀在条件不成熟之时“毕其功于一役”,则必然事与愿违,不但无法实现大统一,而且还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分裂局面。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云云,绝不是简单的重复和循环,而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分”是为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合”作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合”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从中国国家统一的历史大势看,秦汉统一的规模胜过宗周的天下一统,隋唐统一的规模超迈秦汉,有清一代的统一规模又远逾隋唐,这正是国家统一大势日趋增强的历史印证。因此,可以这么说,“用中适时、随时以行”的思想方法论,几千年来始终维系着人们对大一统的坚定信心,帮助人们克服分裂与统一交替出现所带来的困惑,推动着国家统一大业在曲折中不断向前迈进。 第二,中华文化讲求“守经用权”、“和而不同”,强调国家的统一是一个富有层次的文化现象,要求人们在国家统一的历史进程中实现稳步推进。“守经用权”指的是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指的是要正确看待事物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性的关系,更好地实现“一”与“多”的辩证统一。按照“经权”原则,“大一统”是人们必须严格遵循和不懈追求的“大经大法”。因此,建立“大一统”的政治秩序,既是历代王朝一以贯之的最高政治目标,又对国家的统一与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这种文化思想指导下,人们在坚守“统一”至上原则的同时,要“守经用权”,通权达变,从而为更好地实现“大一统”这一基本目标铺平道路。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文化观念则为人们追求与完成国家的大一统提供了哲学上的依据。它提醒人们,在国家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上,既要看到统一的必然性,又要承认统一的差异性。因此,中华文化始终强调,“天下”乃是有中心与边缘之别的天下,有层次的天下。早在战国时期人们就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五服制”的提出就是证明。而事实上,在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拥有广大的农业区,而且还有广大的农牧业结合地带和牧业区,地区差异很大,彼此的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在全国雷同地推行“大一统”行政管理,显然不切实际。因此,传统的“经权”、“和同”思想正好为历代的统一政治实践提供了可事操作的方法。这就是要坚持“大一统”之“经”,以建立大一统的政治秩序为目标,全面推行中央集权制、郡县制,积极经营边疆,同分裂割据等违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同时,也承认统一的地区差异性、内外层次性,重视区域差别与文化多元。在统一实践上体现出“通权达变”的理性宽容精神,对不同地区或不同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和制度。如形形色色的“羁縻”体制及政策,就既赋予了“四夷”边疆在“一体”中的角色,体现了大一统的原则,维护了中央的权威;又“适天地之情”,“各适其性”,“地移而事移”,照顾到了不同民族和地区生活方式和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做到了因时因地因人而治。这种“经权”、“和同”理论,无疑是国家统一的强大粘合剂。 第三,中华文化强调“王者无外”、“夷夏一体”,要求人们把国家统一视作一个民族融合的和谐形态,在实践中追求各民族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共同进步。中国自古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因此,所谓“统一”就不单纯是华夏汉族方面的问题,而是汉族与众多少数民族共同关注与参与的历史主题。换言之,统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消除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畛域,实现民族大融合。中华文化有关民族问题的立场有两大支柱:一是所谓“夷夏之辨”,鼓吹“用夏变夷”;一是所谓“夷夏一体”、“王者无外”。就前者而言,它承认诸夏与夷狄之间有差别,但这种差别不以种族归属为标准,也不以地域远近为界限,而是以文明进化程度为标准。由于所处位置以及观察角度的不同,占主体地位的华夏民族自然认为诸夏代表着文明与先进,夷狄代表着野蛮与落后,历史的进程当以诸夏为中心,由诸夏的文明改造所谓的夷狄,“以夏变夷”,使夷狄逐渐向先进文明过渡,最终实现大同的理想。当然,对这种诸夏本位观,国内少数民族不一定完全赞同,汉代时中行说与汉使辩论时亟论匈奴风俗文化之优长,就是证明。就后者言,“王者无外”、“夷夏一体”意味着天下乃是“统一”的天下,“日月所照,舟舆所载”的普天之下、“六合之内”均为“皇帝之土”(《史记·秦始皇本纪》),所以,华夏的天子是全“天下”的天子。按照这个逻辑,国内不同的民族自然可以各处其所,进而走向融合,统一于天子的号令之下。这两种民族文化观念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整体,互为弥补,共同作用于民族融合与国家统一的历史进程。应该指出的是,“用夏变夷”的深层文化含义,是视夷夏关系为可变的实体,而非不变的顽石,两者的区分仅仅在于道德、政治方面,而与血缘种族、地域环境无涉,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韩昌黎文集》卷一,《原道》)。夷狄可以进为中国,中国也可以退为夷狄。这样便为历史上少数民族推行汉化,入主中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民族大融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至于“王者无外”,则是致力于化解国内不同民族的对立与矛盾,使其认同于“天下”统一的理想。强调华夏与各少数民族的和谐相处,并在时机、条件成熟之后一步步走向融合。这样,便为历史上开明的统治者推行“胡汉一家”的进步民族政策,维护大一统格局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唐太宗倡言“天之生人,本无蕃汉之别”(《李卫公问对》卷中);强调“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资治通鉴》卷一九八,太宗贞观二十一年)。雍正一再主张不得“有华夷中外之分”(《大义觉迷录》卷一)。中华文化这种增进国内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的价值观,毫无疑问在促进民族融合、进而巩固和发展国家统一大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继承中华文化宝贵遗产再创中华民族新的辉煌 从中国历史发展大势看,追求统一、维护统一始终是中华文化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取向。千百年来,中华文化既为国家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也为人们参与这一历史活动提供了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手段与方法。即使在今天看来,它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也是深远的,贡献也是巨大的。 首先,它使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保持了大统一的基本格局,形成了中华民族的现代政治版图,并为中华民族在向近代民族国家发展中培植了政治、民族和文化资源。自夏商周以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辉煌成就,为秦始皇统一天下,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的政策,建立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创造了条件;而自秦汉以降,儒家的“大一统”文化价值观更是一以贯之,支配和规范着历代传统政治实践,成为传统政治运作的至上原则和行为方式。正因为如此,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地巩固多民族统一国家这一成果,各少数民族也都以融入到中华一体的民族大家庭为其发展的归宿,从而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政治格局不断地得到巩固和拓展。换言之,大一统文化观念的深入人心,汉族与各兄弟民族在碰撞、融合、和谐的基础上互动互补,共同发展,不断增强政治与文化的认同感,这对于坚持国家统一大势的健康发展、增进各民族间的凝聚力、向心力功不可没。到了近代,中国虽然遭受到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但中华民族始终保持着国土的基本统一,表现出坚不可摧的民族力量,这不能不归功于以统一为宗旨的中华文化的整合凝聚作用。 其次,它使中国社会的发展保持了长期的历史连续性,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上唯一不曾中断的文明。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体系与文化体系在其形成和发展中,也有一个不断充实、扩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一统”的政治体系不断成熟,中华文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不断汇聚沟通,由点及面,由内向外,不断辐射,不断扩散,如此循环往复,逐渐将旧的边缘消融为新的中心,中华民族实体就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巩固。因此,历史上的匈奴文化、突厥文化、蒙古文化、满族文化乃至域外的佛教文化、阿拉伯文化、基督教文化等,虽曾作为与“华夏文化”对立的一极受到排斥,但最终还是在不断扩大的交流中,在“大一统”的格局中,得到有机的融合,使中华文明不但一直没有出现断裂,而且不断进行更新,不断增加新的活力。可见,正是中华文化的亲和力、创造力与文化主体的自觉意识,使得国家统一大势浩浩荡荡,不可逆转,文明承续始终如一。

中国走向近代化的历史,始于1861年,自此,中国的近代化运动,走过了自强、变法、革命的历程。……中国走向近代化的历史路程清晰在目,但留下的脚步并非一条直线。从器物层面到制度层面,再到观念层面,国人每向前迈进一步都异常艰难,但却是一种不断提高的过程。 摘自《世纪之交的回望与断想》 一、含义:经济工业化;政治上反侵略,实现民族独立,同时反封建,争取民主自由;思想文化上学习西方,思想解放。经济工业化是核心,思想近代化是前提,政治近代化是保证。 二、任务:一是民族、国家独立;二是实现工业化,使中国走上繁荣富强之路。 三、基本概况: 过程 事件 思想核心 作用 结果 器物变革 洋务运动 师夷长技以自强 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近代化的起步) 失败 制度变革 维新变法 辛亥革命 君主立宪 民主共和 社会上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 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 失败 观念 新文化运动 民主与科学 是近代史上一次规模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弘扬了民主与科学的思想,启发了人们的觉悟。 失败 问题1、从近代化的过程指出近代化的特点:由技术到制度再到思想观念的变化,由表及里层层推进。 2、说明了:①民族、国家的独立是中国近代化的前提。②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激进的民族主义不能使中国走繁荣富强的道路。③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获得民族独立和国家的繁荣和富强。 四、近代化相伴随的几个问题: 1、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思想近代化) (1)器物变革命阶段的理论与实践活动: 理论:地主阶级林则徐、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利用西方先进的技术来维护清朝的统治,最早举起了中国近代化的的大旗。 实践:地主阶级掀起了洋务运动,前期“自强”创办了军事工业,后期“求富”兴办了民用工业,但由于没有触及封建制度最终以失败。 (2)制度变革命阶段的理论与实践活动: ①理论方面:严复《天演论》大量介绍和宣传“西学”理论,对积极探索救国真理的知识分子以极大的启迪,为维新的变法运动提供了理论武器。 实践方面:19世纪末,在民族危机的情况下,资产阶级维新派主张经济上发展资本主义,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维新变法运动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下方面,在社会上起了思想启蒙的作用。 ②理论方面:孙中山把同盟会的政治纲领阐发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在为辛亥革命的指导思想。 实践方面:20世纪初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广泛传播,主张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辛亥革命结束了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2)新文化运动:20世纪初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掀起了新文化运动,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科学,把矛头对准封建正统思想。 2、近代三次思想解放 第一次:戊戌变法要求实行君主立宪法制,在社会上起了思想启蒙的作用。 第二次:辛亥革命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国,使民主共和观念学入人心。 第三次:新文化运动以民主和科学为口号,是近代史上一次规模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弘扬了民主与科学的思想,启发了人们的觉悟。( 3、近代民族工业的发展情况(经济工业化) 1、产生: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在洋务运动的诱导下,民族工业在沿海地区产生。民族资产阶级诞生。 2、初步发展:甲午中日战争后,清政府为偿还贷款,扩大税源,允许民间办厂,民族工业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作为独立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掀起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 3、短暂春天:一战期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加上辛亥革命的影响,中国民族工业出现了短暂的春天。无产阶级力量壮大起来,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到来以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奠定了阶级基础。 4、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君主立宪、资产阶级共和国 五、对中国近代化的整体认识: (1)经济领域:学习和引进西方先进技术与设备,进行机器生产。政治领域:实现政治民主化。思想领域:向西方学习。 (2)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在经济领域里的重要表现,而近代化在政治领域里的政治民主化运动、思想领域里的解放运动又以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物质基础和根本动力。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和思想运动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3)解放思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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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史论文3000字

中国近现代史,是指中国自1840年以来直至现在的170多年的历史。

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人民群众和仁人志士为救国存亡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

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

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旧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

1840年鸦片战争-1919年五四运动为近代, 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性质转变,由封建社会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19年五四运动-1949新中国成立为现代。

扩展资料:

1840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及因此而签订的《南京条约》,包括香港的割让。

中国的近代史因此而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其一是中国无力保卫自己免于侵略;其二是中国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约。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胡绳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中国近代历史的分期问题》,引起了近代史学界的强烈关注和热烈讨论。

在文章中,胡绳非常明确地把近代史限定在1840—1919年之间,也就是说,以五四运动为分野,在此之前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为近代史;五四运动标志着中国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取代民族资产阶级成为民主革命的领导阶级,此后则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是为中国现代史。

胡绳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

从这时开始,中国历史学界出现了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现代史的明确分界,分界线就是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近现代史

中国近现代史,是指中国自1840年以来直至现在的170多年的历史。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人民群众和仁人志士为救国存亡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旧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1840年鸦片战争-1919年五四运动为近代, 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性质转变,由封建社会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9年五四运动-1949新中国成立为现代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近现代发展史,是一卷被鲜血浸满鲜血又惨遭蹂躏的长卷。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论中国近代史的3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中国近代史的3000字论文篇一 《近现代中国救国道路探索》 摘要: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其主流和本质是中国的儿女们为救国图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在这很长时期内,中国面临三种可供选择的建国方案,本文根据《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历史理论与知识,通过对这段时期各个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的 总结 与分析,采用比较分析的 方法 ,从历史的客观性出发,结合作者对《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学习与体会,研究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必然性的历史原因,并得出社会主义道路是当时中国的唯一出路。 关键字:中国历史 中国近代史 中国出路 历史必然性 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爆发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其主流和本质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和中国人民群众为救国图存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尤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伟大而艰苦的斗志,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主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我们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各条路线的主力军,通过对中国近现代史的学习,认识到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和革命发展的艰辛历史进程及其简略的发展规律。越是了解国史、国情,我们越是深刻体会到历史和人民是在怎么是困境下经过怎么样的波折才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道路、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第一章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前夜,国人探索救国道路的历程 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重大事变,中国社会从封建社会开始走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近代历史就是以此为开端的。鸦片战争的爆发,引起了近代中国的主要矛盾和历史任务的改变。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战后,中国的社会矛盾变得复杂化了,又增加了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间的一对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地位越来越突出。因此,中国人民除了继续遭受残酷的本国封建压迫以外,还遭到来自外国帝国主义势力的残暴的民族压迫。亡国灭种的阴影。笼着在中国人的心头。争取民主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强成了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渴望并成为中华民族的两大历史任务,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斗争都是围绕两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的。鸦片战争后,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封建社会危机四伏。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前夜间,中国各个不同阶级对于国家的出路都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农民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随着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自1851年初开始,爆发了一场席卷半个中国的农民阶级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是一次反帝反封建的农民运动,是中国几千年来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它沉重的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 但是,太平天国起义必定是会失败的,不过它也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和重大的历史意义。太平天国起义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强烈撼动了清政府的根基。它把千百年来农民对拥有土地的渴望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比较完整地表达了出来。《资政新篇》作为太平天国继续反封建反侵略的纲领,它有强烈的革命性。它是先进的中国人最早提出的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具有鲜明的资本主义性质。因此,太平天国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农民战争的新的历史特点。 然而,农民阶级不是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他们无法克服小生产者所固有的阶级局限性。因此,太平天国对国家出路的探索,其本质只不过是以往朝代更替的老路,不可能是中国未来的出路。同时,太平天国起义表明,在半殖民半封建的中国,农民阶级具有革命性,却不具备先进性,是一支拥有巨大潜力的革命力量,是一支对历史产生巨大改变的力量。 地主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统治阶级对如何解决一系列的内忧外患分裂称为「洋务派」与「顽固派」,洋务派主张利用西方先进生产技术,强兵富国,摆脱困境,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手段来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 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洋务派在全国各地掀起了“师夷长技”的运动洋务运动。洋务派想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来维护和巩固清政府的统治,试图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来对抗帝国主义的侵略。于是,洋务运动从中央到主要的地方发展洋务。通过办实业、建海军、创学堂来探索富国强兵的道路。 不过,与太平天国起义一样,洋务运动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也注定是要失败的。甲午战争,北洋海军的全军覆没标志着以“自强”、“求富”为目标的洋务运动的失败,究其根源是:一是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本身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清政府的统治而兴起的,这就注定了它失败的命运。因为新的生产力是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不相容的,是不可能在封建主义的压迫下充分地发展起来。二是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西方列强在中国的利益,是不可能让中国通过洋务运动变强的。三是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清政府的腐败官僚的作风的普遍性连洋务企业也不能避免。 综上所述,可知洋务运动不可能为中国摆脱弱小找到出路。 资产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人普遍感到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应当推翻;清政府的一些改革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主义民主革命准备了一些物质条件;新式学堂的勃兴和 留学 教育 的发展,革命知识分子的队伍不断壮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学说是不断传播;上海和东京成为中国革命知识分子宣传民主革命思想的重要阵地。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清政府“新政”的破产,爆发了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的发生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矛盾激化和人民顽强斗争的必然结果。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起,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清王朝的腐朽统治,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屈服,进行了前仆后继、可歌可泣的抗争。中国人民从反抗斗争中逐渐认识到,要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必先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清王朝是中国反动封建势力的代表,同时已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不扫除这个障碍,要获得人民的解放和幸福是不可能的。辛亥革命集中反映了当时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振兴中华的深切愿望。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反动政府,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辛亥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民族的思想解放,为中国先进分子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打开了新的视野。 但是,从历史看,辛亥革命是失败的。首先,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帝国主义时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本主义的建国方案是行不通的。帝国主义与袁世凯为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以及旧官僚、立宪派一起勾结起来,从外部和内部绞杀了这场革命。其次,从主观方面来说,在于它的领导者中国资产阶级具有软弱性,妥协性:一是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二是不能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三是不能建立坚强的革命政党,作为团结一切革命力量的强有力的核心。辛亥革命的失败说明,在近代中国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 第二章 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探索救国道路的新变化及历史意义 五四运动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中国革命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五四运动是中国革命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中国工人阶级从此登上了政治舞台,拉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显示了中华民族的进一步觉醒。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期间,在对中国探索救国道路的历史长河中活跃着三种政治力量,推动着中国朝着三条道路的徘徊。 以大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 在长时间里,地主阶级与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力量,他们主张继续实行地主阶级与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的军事独裁统治,使中国继续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 地主资产阶级与买办资产阶级的建国方案违背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方案是祸国殃民,毁国害民的方案,它最终遭到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唾弃,并且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他们的反动统治也在根本上被推翻了。 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 在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始终没有占据统治地位。它们的基本政治主张,是建立一个名副其实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以便使资本主义得到自由的和充分的发展,使再过过成为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社会。 实际上,当时的中国基本国情从客观上决定了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在中国行不通。当时的中国工业极度落后,农村自然经济占主体,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只限于沿海和河口发达地区。而从主观上看,民族资产阶级革命不够彻底,软弱妥协性,大部分民族资产阶级属于小资产阶级也注定了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在中国行不通。同时,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 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动力和主要依靠。他们的政治代表中国共产党主张,中国人民应当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首先进行一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新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即新民主主义革命,以便建立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并且经过这个人民共和国,逐步到达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一成立就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第三章 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马克思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的唯一出路 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期间的历史背景 自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开始了对中国人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驱使中国人民走上反帝反封建的伟大革命斗争的历史道路。在辛亥革命以后的近代中国,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利益的,1927年前主要是北洋军阀,1927年以后,主要是国民党统治集团。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对外依靠帝国主义的支持,对内以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作为社会支柱,把自己置于中国人民的对立面。抗日战争后,蒋介石集团无视中国人民建设独立、民主、繁荣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坚持独裁统治和内战政策,把全国各阶层人民推向饥饿和死亡,迫使他们奋起团结自救。所以中国人民革命的发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雄厚的群众基础。 中国走马克思主义道路的必然性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这近八十年的时间里,由于没有一个像中国共产党那样的先进的革命政党作为领导核心,这些斗争都失败了;是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指明了斗争的目标,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找到了使革命走向胜利的道路,并且把被人视为“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民团结和凝聚成万众一心的不可战胜的力量。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二十八年艰苦曲折的英勇斗争,终于取得伟大的历史性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历史客观决定的,也是人民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单凭任何人的愿望或意志就能造成的。在很长时期内,中国面临三种可供选择的建国方案:第一种方案先由北洋军阀后由国民党统治集团代表。他们主张实行地主买办阶级的专政,使中国社会继续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道路。第二种方案由某些中间派或中间人士代表。他们主张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使中国社会走上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第三种方案由共产党代表,主张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经过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这三种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实践中反复地受到检验。结果是:第一种方案被中国人民抛弃了,它的代表者的统治也被推翻了;第二种方案没有得到中国人民的赞同,它的代表者的多数后来也承认这个方案在中国无法实现;只有第三种方案最终赢得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内的拥护。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走上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他们郑重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第四章 结论 本文根据《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历史理论与知识,通过对这段时期各个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的总结与分析,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历史的客观性出发,结合作者对《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学习与体会,研究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必然性的历史原因,并得出社会主义道路是当时中国的唯一出路。通过学校开设《中国近代史纲要》这一门课,对于国家的近现代历史,了解到很多的历史知识,让本人更深刻到中国近现代史风云变幻与厚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让本人更加热爱和珍惜现在的生活。

真天真。这和打劫有什么区别呢?

世界古代史论文3000字

在文明起源的研究中,包括笔者在内,许多学者都是把国家的出现作为史前社会的结束和文明社会的开始。[1]然而,最初的国家究竟是什么样的形态?在中国古代,例如先秦时期,其国家形态有何变化?也是需要进一步究明的。这种对于早期国家形态及其演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探究文明的社会结构及其特征,所以,它既是有关社会形态研究中的一个方面,也是文明史研究中重要组成部分。 说到中国古代国家的早期形态及其演变,不能不提到侯外庐先生。现在国内外学术界每每用“城市国家”这一概念来研究文明的起源,而在我国,这一概念最初的提出,以及以此为基本线索考察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实始于侯外庐先生1943年出版的《中国古典社会史论》。2尽管今天看来,侯先生在该书中把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出现的时间定在殷末周初,很需要予以修正,但他以“城市国家”作为研究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路径,以及力图探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独特途径的科学精神,至今都有它的启发意义。侯外庐先生之后,在日本,以宫崎市定和贝冢茂树先生为代表,50年代初也开始用“城市国家”(日语为“都市国家”)这一概念来理解从商周到春秋初期的国家结构,3宫崎先生还把世界古代史的发展路径概括为:氏族制度――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大帝国这样几种形态和阶段。当然,在这之前,20年代,日本的中江丑吉先生就提出过“邑土国家”这样的概念,说“当时的国家”是“出自同一祖先的团体,以各个邑土为根据地形成社会生活”。4宫崎先生之后,也有一些日本学者提出“邑制国家”的概念,以此来置换“城市国家”的提法。5 50年代以来,日本的中国古史学界每每用“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帝国”或“邑制国家-领土国家-帝国”这样的模式来论述中国由先秦至秦汉的国家形态的演进,而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主要是如何从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转变的问题,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不再采用“五种生产方式”的模式,提出用另外的框架来表述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进,如田昌五先生提出用“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把古代中国划分为三大段,洪荒时代主要讲人类起源的历史,族邦时代主要讲中国文明起源和宗族城邦以及相应的宗族社会结构演变的历史,封建帝制或帝国时代主要讲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循环往复变迁的历史。6苏秉琦先生提出了“古国――方国――帝国”式的演进框架。7也有学者使用“早期国家”和“成熟的国家”来区别夏商周时期的国家形态与秦汉以后的国家形态。8 上述有关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演进的种种框架,虽说各自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概括了中国古代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特征,但也并非没有问题。例如,对于用“从城市国家走向领土国家”这样的说法来表现“自殷周时代向春秋战国时代的变化”,日本的伊藤道治教授就提出过质疑。伊藤先生指出,最初使用“从城市国家到领土国家”这样的说法,并非用在中国史而是用在西亚近东中东文明史的研究中,中原与茂九郎先生在1914年执笔的《西南亚细亚之文化》(《岩波讲座东洋思潮》第五卷)就使用了这样的表述,但中原先生所说的城市国家是包含农村地域在内的。伊藤先生认为,所谓“城市国家”,中国与古希腊不同,不像希腊那样以单一城市为一自我完备的生活体,而是有点像西亚两河流域,城市在结合许多带有农耕地和牧场的村落后,才构成一个生活体。殷周时期的国,中心有城市,例如安阳、郑州商城即是,较小的则有盘龙城。城市周围称为鄙,意即郊外,大体上分成东西南北四方。鄙又有几个邑。当时“邑”这个用语,城市、乡村都共通使用,指居住区域,因而鄙中之邑或许应称为村落,那是一种在居住区域周围展开耕地的形式。大国除了中央的都市之外,在地方性的中心还有大邑,以大邑为中心再有鄙,构成几个层次。因而,这里的城市国家已把某种程度广范围的领域置于其支配之下,可见,“城市国家”与“领土国家”的差别,并非在于领域的有无,而在于对领域内的农民是如何进行支配统治,即国家对于农民的支配方式、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9“邑制国家”的情况也是这样。我们且不说“邑制”之“邑”,既可以指王都,也可以指王都之下的地方性中心聚落,还可以指一般村落,也用于指方国、诸侯之都邑,总之,在商周时期特别是商代,它是一个很宽泛的用语,更主要的是因“邑制国家”与“领土国家”或“地域国家”的差别,也不在于领域的有无,因而采用“由邑制国家走向领土国家或地域国家”这一模式,依然难以说明问题。 田昌五先生的由先秦“族邦”到秦汉“帝国”的发展模式,其族邦的概念,在反映先秦国家中宗族特性方面有其独到之处,但商周时期的国家结构,并非全处于族邦或邦国这一层面,在存在着邦国的同时,还存在中央王国或称中央王朝与地方邦国、诸侯的关系问题,所以从族邦到帝国的框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苏秉琦先生“古国-方国-帝国”的模式框架,在反映先秦国家形态演变的阶段性上,有其合理性,但“古国”、“方国”词语本身却是不规范的,带有主观随意性。苏秉琦先生对“古国”和“方国”的定义是:“古国指高于部落以上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即早期城邦式的原始国家”,“红山文化在距今五千年以前,率先跨入古国阶段”。“古国时代以后是方国时代,古代中国发展到方国阶段大约在距今四千年前。与古国是原始的国家相比,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所以,方国时代是产生大国的时代。也为统一大帝国的出现做了准备。不过,方国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是最典型的实例”。10苏先生的“古国”“方国”的概念,似乎与通常人们所使用的“古国”“方国”词语的意思有所不同,就约定俗成而言,“古国”一般是既可以指夏王朝之前古老的邦国,也可以指夏商以来古老的国家,所以,“古国”一词本身并不能特指最初的原始的国家。而“方国”一词,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与中央王朝或中央王国相对而言的各地方的国家,商在尚未取代夏之前,商对于夏王朝来说是方国,但在灭夏以后,商就不能再称为方国了,而已成为取得正统地位的中央王朝或中央王国。周也是如此,灭商前的周是商王朝的方国,可称为“周方国”,灭商后,取代商的正统地位而成为中央王国。所以,苏先生的“方国”概念,与商周史学者们所使用的“方国”也是不同的。苏先生的“古国”“方国”这些词汇,若不放在他的说明下来使用,是很难理解的,很容易同一般意义上的“古国”“方国”的概念相混淆。此外,苏先生说“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说“方国”是大国。但又说“方国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是最典型的实例”。也就是说,在时间上,所谓“方国”阶段似乎是指夏商周以来文明成熟的阶段,但又不限于这一阶段,因为它“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在级别上,它似乎以夏商周王国为代表,但又不限于此,因为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也是“最典型的实例”。这样,我们就不知道所谓“成熟”“发达”“高级”的标志是什么?这似乎也有点概念上的模糊和主观随意性。 剔除上述诸说之不足而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政治实体的演进应更规范地表述为:邦国――王国――帝国三个阶段和三种形态,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或可称为初始国家)是小国寡民式的邦国,邦国的进一步发展是王国,王国以后,通过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走向了帝国。 邦国较史前的“分层社会”(也有人称之为“酋邦”,笔者称之为“中心聚落阶段”),11其最显著的区别是强制性权力机构的出现,而邦国与王国的区别则在于有无王权的存在。王权是邦国中强制性的权力经过一个发展过程后,进一步集中的体现,只有王权的出现才使得权力系统真正呈金字塔式结构。在王国中,君王位于权力的顶点,王与臣下的差别是结构性的、制度化的,根据夏商周诸王朝的情况看,这种王权还是在家族或宗族的范围内世袭的。由于王权的世袭性、结构性和制度化,才形成了王朝或王权的“正统”意识和“正统”观。对于这种中原王朝和王权正统观的起源、历史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它对诸侯国的影响,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我国最早的邦国出现在夏代之前,相当于考古学上的龙山时代。龙山时代在各地出现大量的城址,根据近来对山西省襄汾县陶寺遗址和河南新密市古城寨的龙山文化城址的发掘,在城内发现有不止一处的宫殿宗庙之类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特别是陶寺遗址,不但发现有大规模的城址、城内成片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而且还有大量的能说明贫富分化、等级、阶层存在的墓葬材料,以及朱书陶文、小件铜器、龙盘、鼍鼓、特磬、玉钺等。我们知道,一个庞大的城垣,需要大规模地组织调动大量的劳动力,经过较长时间的劳动才能营建而成;而城垣之内宫殿宗庙之类的大型房屋建筑,也需要动员众多的人力物力之资源,这一切都显示出在其背后有完善的社会协调和支配机制来为其保障和运营,也就说,龙山时代的城址及其城内的大型建筑并不是为该地域内整个聚落群的人口居住所修建,它是为贵族中的上层及其附属人口的居住所营建,但却有权调动和支配整个聚落群的劳动力,显然这种支配力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色彩。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与当时社会划分为阶层或等级相结合所构成的社会形态,是不同于史前的“分层社会”或被称为“酋邦”的社会形态的,依据笔者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的划分――阶层、等级或阶级的存在和强制性权力机构的设立,12龙山时代已进入邦国类型的国家社会。 龙山时代之后是二里头文化时期,亦即夏王朝时期。自夏朝开始,古代中国进入了国家形态中的王权、王制、王国阶段,历经夏商周春秋,到战国时则属于由王制向帝制、由王国向帝国的转变时期,从秦汉开始中国历史进入了帝制帝国时代。 龙山时期的邦国,在黄河和长江流域出现的是一批而非一个,它们散处各地,呈现出邦国林立的格局。这就是史书中所说的尧舜时期“万国”的情形。万国万邦之万,只是极言其多,不必实指,但当时众多族落与小国错综杂处,分立各地,应为实际状态。这种状态与中国文明起源的多元性和多中心是联系在一起的,而文明起源的多中心又是与中国史前文化的多样性相联系的。

总是要死的,但是,为什么要花费这样多的劳力,消耗这样多的钱财,为自己建造一个尸体贮存所呢?除了国王们的奢侈外,有没有其它的原因呢? 有,科学家们研究表明,金字塔的形状,使它贮存着一种奇异的“能”,能使尸体迅速脱水,加速“木乃伊化”,等待有朝一日的复活。 假如把一枚锈迹斑斑的金属币放进金字塔,不久,就会变得金光灿灿;假如把一杯鲜奶放进金字塔,24小时后取出,仍然鲜美清新;如果你头痛、牙痛,到金字塔去吧,一小时后,就会消肿止痛,如释重负;如果你神经衰弱,疲惫不堪,到金宇塔里去吧,几分钟或几小时后,你就会精神焕发,气力倍增。 在全世界研究金字塔的浪潮中,真是一谜未解,一谜又起。说法越来越多,也愈来愈离奇,被它吸引的人也日益增加。几十年前,忽然又冒出一项所谓“新发现”,在西方接连出版了几十本洋洋洒洒的专著,上百篇的论文,成千上万人在试验、探讨,它的势头正方兴未艾。这项“新发现”就是蜚声欧美各国的“金字塔能”。它说的是金字塔形的构造物,其内部产生着一种无形的、特殊的能量,故称之为“金宇塔能”。据说,这种能量有着许多用途和奇特的功效。 环绕着大金字塔的神秘和谜是数之不尽的,但近年来,较热门的金字塔的神秘性话题,则是金字塔神力。 有关金字塔神力的发现,可溯及至本世纪初。热衷于超自然科学的法国人安东尼·博维于1930年前往埃及,在参观了吉萨金字塔群落后,他提出大金塔的形状非同一般,由此又为金字塔神秘论增添了新的内容。 博维热衷于“感觉辐射”的造型研究。这项技术的基本概念就是说物体会辐射某种能量,这种能量目前尚不能为现代物理学所解释。当博维在金字塔参观时,进入“国王墓室”的他,不经意地往当成垃圾箱的罐子一看,发现里面竟放着猫和老鼠的尸体。当时他想这些动物大概是在金字塔内迷路,无法定出而死亡,而被丢在坡圾罐中的吧!可是,他随即又注意到有些奇怪的事,因为尽管墓室中非常潮湿,但尸体却未腐烂,这么说来,这些动物不就和木乃伊一样干透了吗?且墓室中岂不是具有能够使物质脱水之力吗? 博维心想这种现象应该是和大金字塔的几何学图形有关,于是在返国后就立即用硬纸板做了一个底边0.9公尺的大金字塔的模型。并将其4个方位配合上东西南北的方向,再将猫的尸体放在与墓室相同,距底部1/3高度之处。结果他发现过了数日,猫的尸体竟然变成了木乃伊。 接着,他又用肉片及蛋等等加以实验,结果确认不论放入什么全都不会腐烂。于是他就发表了有关他对金字塔神力的研究结果。 原捷克斯洛伐克的一名无线电技师,放射学专家卡尔,德鲍尔得知博维在小型金字塔中做的实验后,于1940年开始亲自用木乃伊风干的方式对食品花朵和动物尸体进行试验。德鲍尔用三毫米厚的马粪纸,按胡夫金字塔的比例,做了几个30厘米高的模型,进行第一次实验。结果他惊讶地发现,放在模型内的牛肉、羊肉、鸡蛋、花朵、死青蛙、壁虎等果然变于而不腐。实验获得初步成功后,他就与博维通信,两人保持着经常的联系。 德鲍尔不断地试验,探讨模型内究竟存在什么能量。有一次,他将一把刮胡子刀片放在模型内,满以为它将变钝,但结果却相反,刀片变得更锋利,他用这把刀片刮了50次胡子。 这样,他就开始研究金字塔模型对刀片的影响。他做了一个15厘米高的模型,把刀片平放在塔内距塔底三分之一高的地方,刀片的两端对准南北方向,模型本身也按南北放置。几次试验,结果雷同。一种极其简单而又神奇的磨刀片器——马粪纸的胡夫金字塔模型就这样发明了。1949年,德鲍尔正式向捷克首都布拉格有关部门申请注册“法老磨刀片器”的发明权。在捷克,一般专利发明权至多3年即可批准。但这项编号为91304的发明经过了整整10年的周折,直到1959年才批下。其间,德鲍尔竭力说服专利委员会,并向委员会主席提供了一个模型。该主席亲自进行试验,最后表示这项发明确有实效,它并不是什么欺或魔术。与此同时,德鲍尔还探索模型磨刀片的原理。德鲍尔在一家无线电研究所工作,他可以了解当时世界上最新的科技情报,并充分利用所里的设备与仪器。他把实验扩大到收音机、雷达、宇宙线和其它射线中,研究用马粪纸这样的绝缘体制成的金字塔模型,其内部的空间产生着什么样的震荡,这种震荡又和地球磁场与刀刃之间有什么关系。最后,他得出一种假设,或称为一个定理:来自太阳的宇宙微波,通过聚集于塔内的地球磁场,活跃了模型内的震荡波,使刀片“脱水”变锋利。这种特性不局限于胡夫金字塔模型,其它形状和大小的金字塔模型也能对刀片产生同样的作用。他在申请专利权的报告中说,这种磨刀片器与胡夫法老本人毫无关系。金字塔状结构物内部的空间产生着一种自动的更新运动。金字塔空间产生的能量仅仅来自宇宙和地球的引力、电场、磁场和电磁场,它通过太阳发射的混合光线中看不见的射线起作用。在塔内空间激起的这股力量,能减轻由于多次刮胡子而引起刀口内部结构出现的毛病和变钝现象,但是,这股力量的影响仅仅局限于刀口变钝,而不是刀口所受到的外形损伤。因此,这种刀片必须是用上等的钢材制造的。一把刀片通常只能使用25一30次,但如果每次用毕后放在金字塔模型内24小时,那么,每次刮胡子后的钝化现象即可消除,刀片的使用寿命将会延长。 德鲍尔还说,金字塔内部的空间形状与空间内所进行的自然、化学、生物进程有关。如果我们使用某种几何图形作外形,那么这种外形就会加速或延缓它内部空间里的自然进程。这项发明虽然采用金字塔形,但其它形状的结构空间也可产生这种作用。此外,也可用其它绝缘体来制造这种结构物。为什么一定要用绝缘体呢?他解释说,微波可以穿透绝缘体,活跃模型内的震荡波,而导体则不行。 据说,德鲍尔所发明的“法老磨刀片器”在捷克商店里广泛地出售,人们习以为常地用它来磨刀片。这种磨刀片器在西欧、苏联、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很流行。德鲍尔声称,他收到几千封买主的来信,没有一个抱怨这种磨刀片器不灵的。 19T0年,德鲍尔与他人合著的《在铁幕背后的惊人发现》一书问世。书中汇集了他多年来研究“金字塔能”的全部论文。该书很快地被译成多种文字,开创了研究“金字塔能”的先河,在西方掀起了一股试验“金字塔能”的热潮。各种专业的学者和金字塔迷纷纷用马粪纸、塑料、木板、玻璃制作金字塔模型,对它的特性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有一些国家建立了“金字塔产品公司”,专门出售大大小小的金宇塔模型,供试验用。有关“金字塔能”的论文和著作大量地发表、出版。1973年,在美国的华盛顿成立了专门收集各国研究“金字塔能”成果的征集机构。在研究“金字塔能”的书籍中,比较出名的有《大金字塔的秘密》、《金字塔能》、《神秘的金字塔能》、《金字塔的心理动力》等。这些书大多介绍用金字塔及其它形状的模型进行的各种实验和各方面的“科研成果”。 一些科学家说,实验的结果表明,把肉食、蔬菜、水果、牛奶等放在金字塔模型内,可保持长期新鲜不腐。现在法国、意大利等国的一些乳制品公司已把这项实验成果运用于生产实践之中,采用金字塔形的塑料袋盛鲜牛奶。据说,比起其它的包装形式,金字塔形内的鲜牛奶存放时间最长。 把种子放在金字塔模型内,可加快出芽。断根的农作物栽在模型内的土壤里,可促其继续生长。金字塔形温室里的作物,生长快,产量高。有人建议,为提高葡萄的产量,增加它的含糖量,葡萄棚应搭成正方形,并使葡萄茎正对南北方向,以吸收更多的地磁。 把自来水放在金字塔模型内,24小时后取出,称之为“金字塔水”。这种水在塔里所获得的能源被“禁钢”在水分子之中,它有着许多神奇的功效,可放入冰箱或其它潮湿的地方,长期贮藏,以备不时之需。用“金字塔水”泡茶、煮咖啡、冲牛奶、制作清凉饮料,昧更醇;用它烧莱、熬汤,比用普通水昧道更鲜美;每天喝杯“金字塔水”能健胃,助消化,医治神经紊乱;用它洗脸,可使皮肤娇嫩;它能消淤止痛,减轻关节炎患者的痛楚,甚至治好关节炎;它对医治粉刺、黑痣、鸡眼、痈疽、疣肿等皮肤病也有一定的疗效;用“金字塔水”浇灌农作物,可促进作物的茁壮生长,提高产量;用它浇果树、蔬菜和花木,水果和蔬菜的滋味更佳,鲜花尤为缤纷馥郁;摘下的鲜花如插在盛“金字塔水”的花瓶里,可推迟凋谢,延长观赏的时间。 但是,最奇妙、最引人入胜的莫过于对人体的试验了。金字塔模型成了治疗许多疾病的医疗器械和无形的灵丹妙药。假若你想在工作时消除久坐的疲劳,保持旺盛的精力,你可以在你办公室的座椅下面放一个小金字塔模型;如果你晚上失眠或睡觉不踏实,就请你在床下放置一个模型;要是你的孩子夜里哭闹,扰得全家不宁,你把他放人金字塔模型内,他会立即安然入睡;假如你患有头痛、牙痛等病痛,或者高血压、疲劳和其它不适,你最好进人金字塔模型稍坐片刻,或者睡上一觉。它能止痛、降压、恢复人体的青春活力、延年益寿,等等。 金字塔形是一种简单的几何图形,其模型的制作和试验都很简便。据介绍,可采取底边长12厘米,棱长厘米,高8厘米或底边9厘米,棱长8.55厘米,高6厘米两种比例。模型的大小可根据被试验物情况,从8厘米至2.3米高。试验时一定要对准南北方向,不要把模型靠近墙壁、金属物和电器旁。 寻求谜底:所谓的“金字塔能”究竟有没有?它是怎样产生?又是如何引出上述种种神奇的效果?为什么它正好聚集于胡夫殡室的位置上,即塔高三分之一的地方?这是巧合,还是古人已掌握了这种能源?各国的金字塔信徒们正千方百计地寻求它的谜底。他们大多认为,“金字塔能”是当代科学还不能解释的“客观存在着的一种自然现象”。在这个前提下,有的人认为金字塔形状等于一个大镜头或电容器,里面积聚着无名的能源;有的人说金字塔形状能在其内部聚集宇宙射线、磁性震荡和某些未名的射线;有的人设想这种能源是由于某种宇宙的力量和地球引力相结合的产物;有的人推测金字塔形内部产生一种高频震荡,影响着人体的细胞和肌肉,使之处于最佳状态;有的人解释说,不仅是金字塔形状,各种形状和大小的构造物都会在其内部产生一种力场,一种能源。这种特殊的力场或与自然力场相互抵消,或增强或减弱自然力场。几年前,法国工程师杜拜尔在其《形状波》一书中强调指出,各种形状, 如圆锥形、球形、正方形、金字塔形,都能通过宇宙射线或阳光改变其内部的宇宙波。金字塔形并不是会在其内部空间产生特殊能场的唯一形状。杜拜尔还说,人的一生都是在各种形状的建筑物中度过的,从一种形状到另一种形状,譬如汽车、影剧院、住房等。他主张应研究建筑物形状对人体的影响,在设计建造房屋时选择对人们健康最有益的几何图形。杜拜尔认为球形和金字塔形的建筑物最有益于身心健康,这两种形状的病房能加速病情的好转。也有人认为圆柱状结构好处多。一些研究者认为,目前人类一生中大部分的时间是在正方形和长方形的建筑物中度过的,而这两种形状不能产生积极和特殊的能源,相反,它们可能产生某种消极的力场,阻隔和破坏周围有利于人类的自然力场。他们呼吁建筑师们认真考虑,在设计住房、办公室、病房等建筑时,改变因循守旧的传统的正方形和长方形形式,使人类得以在更符合身体健康、令人充满活力的建筑形状中工作和生活

“文明”一词,早在17、18世纪被欧洲启蒙学者提出来以后,便引起了人们的注意。19世纪美国学者摩尔根发表了《古代社会》一书,把人类历史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时代。1911年,西国埃及学家F·皮特里发表了《文明的革命》,反映了人们对古代文明的重视。20世纪前半叶,德国的斯宾格勒和英国的汤因比关于文化形态的文明论,尽管有其明显的政治倾向性,但却足以引起人们对文明研究的兴趣。特别是古埃及文明作为最古老而又最悠久的文明之一,更具有典型意义。总结一下20世纪古埃及文明研究的主要成就,尤其是其发展趋势,将促进我们21世纪的古埃及文明及其他古代文明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一、20世纪上半叶古埃及文明研究的开展古埃及文明是世界文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一些早期的世界通史著作中都有所涉及,但在那时谈不上严格的专门研究。20世纪前半叶,对古埃及文明的研究不仅开始作为专门的领域展开,而且被纳入“近东”古文明的范围内。把“近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揭示了埃及在“近东”历史上的地位。1.古埃及文明研究的专门著作20世纪前半叶,古埃及文明研究的重要著作有两部。第一部是G·E·史密斯的《古代埃及人和文明的起源》,初版于1911年。史密斯原本是解剖学家和人类学家,他把人类学与古埃及文明的研究结合在一起,发表了多部有关木乃伊和埃及文明史的著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古代埃及人和文明的起源》。其主要论点有二:一是文明起源于埃及;一是埃及文明的向外传播。在该书中,作者强调:“不再有任何疑问,文明的本质因素的确起源于埃及。”“事实上,埃及是文明的创造者。”“依据她对世界文明的实际贡献,埃及在人类学的殿堂中应该占有特别卓越的地位。”史密斯除了充分肯定文明起源于埃及以及埃及文明的重要地位外,还提出了一个关于埃及文明传播的理论或假说。传播论或扩散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些欧洲人类学家中相当流行。他们认为全世界的文化都是由一个中心或几个中心向外扩散的,但却完全忽略了文化扩散的其他因素。史密斯作为传播论的一个代表,一再强调埃及是最古老的文明,世界上的其他一切文明都是埃及传播或扩散的结果,至少是受到埃及文明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为人类学者,史密斯强调“种族的扩散源于东非”。不论阿拉伯人,南波斯人,或其他任何民族,他们的身体特征都非常类似于原始埃及人。[1]史密斯一再强调,西欧的“新石器文化……直接或间接起源于埃及,这一时期的石头制品模仿于埃及第6王朝以前的纪念物。”[2]在谈到美索不达米亚的灌溉农业时,他认为,苏美尔人的灌溉农业是从埃及学来的。[3]涉及到人类的风俗习惯和艺术时,作者指出:“埃及作为文明的发明者,在形成信仰,风俗习惯和丧葬艺术中占据了支配地位。”[4]关于埃及文明传播的原因和传播的方式,史密斯认为,“对矿物诸如铜的搜寻变成了文明传播的主要原因之一。”“对铜的经济价值的承认驱使埃及人到国外去找寻珍贵的矿物,进而变成了一种对矿藏的开发过程,于是埃及文明便被传播到了整个世界。”[5]此外,他还谈到了海员和移民活动在传播中的作用。按照史密斯的传播理论,我们可以绘制出一幅早期埃及文化传播的路线图,其中包括12条路线:以埃及为出发点,直接到克里特、叙利亚、南阿拉伯、苏美尔,印度等;以埃兰和土耳其为出发点的传播路线甚至远达中国。[6]作为20世纪初的传播学派中泛埃及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史密斯在“近东”文明之间、“近东”与欧洲文明之间的文明传播和影响的研究上,做出了贡献。30年代以后,该学派的影响逐渐衰微。原因就在于传播学派的泛埃及主义的偏激和武断,在专业史学家和埃及学家中少有市场,并遭到了他们的严厉批判,认为这种观点具有过分强烈的目的论色彩。一些学者甚至主张必须“抛弃中心和边缘的概念”,并用“人类文明多中心成长论”取代它。[7]20世纪上半叶,关于古埃及文明研究的第二部重要著作是A·摩赖的《尼罗河与埃及之文明》。该书的法文原版出版于1926年,随后有英文、中文译本问世,并成为奥格登主编的《文明史》系列丛书中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是从民俗学的角度来论述古埃及文明的,所以作者在论述埃及社会生活与政治制度时,“均以宗教为枢纽。”[8]关于埃及王权,摩赖强调其神圣性。他用相当大的篇幅介绍了埃及的王衔、国王的登基仪式和赛德节。但是他所使用的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些术语,特别是某些专业术语的“现代化”倾向,需要谨慎对待。例如,他认为,至第6王朝末期,专制主义演变为欧洲的封建制度;[9]中王国第12王朝至新王国第20王朝成为“国家社会主义”;[10]埃赫那吞改革之际,法老欲推行“帝国主义”等等。[11]尽管如此,《尼罗河与埃及之文明》一书以宗教与民俗为纲联系政治、艺术、文学,深刻阐述了古埃及文明之演进,给我们提供了一般历史著作少有的,丰富而有趣的内容。2.古代“近东”文明中的古埃及文明研究除了古埃及文明本身的专门研究外,作为“近东”文明一部分的古埃及文明的研究也开展起来。涉及“近东”文明研究的古埃及文明著作,至少可以举出3部重要著作。首先是法国学者A·摩赖与G·戴维合著的《从氏族到帝国:古代东方的上古期间社会组织》。该书出版于1923年,1926年被译成英文,1936年被译成中文,名为《近东古代史》。《从氏族到帝国》是奥格登主编的《文明史》系列丛书中的又一部力作,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作者指出,文明的发源地在东南地中海地区,即从尼罗河到美索不达米亚。在公元前4000年或更早些时间,在叙利亚或美索不达米亚没有人类的足迹存在,而此时,埃及人的历史已经开始。[12]在这里,作者强调了埃及文明的早熟性。其次,谈到埃及文明之形成,作者认为,青铜时代之工业的产生是文明形成的一个标志,而把语音符号与表意符号结合起来的文字的产生则是文明形成的另一个标志。[13]第三,关于国家之形成的问题,作者谈到埃及神王朝、荷鲁斯的追随者和美尼斯之统一。作者提供了一个埃及国家统一的模式:诺姆——两个王国——统一王国。[14]第四,关于埃及民族的来源,作者驳斥了前王朝时代亚洲民族入侵说,认为埃及人应属于地中海人种。[15]第五,作者认为,埃赫那吞在宗教政策上推行一神教就是帝国主义。[16]虽然这部著作中的某些提法并不完善确切,但是它仍不失为研究“近东”古代历史的一部重要著作。此外,还有柴尔德的两部重要著作。柴尔德是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马克思主义者。他试图创立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观念,并用唯物主义解释历史发展的进程。他涉及“近东”古代史的代表著作是《远古东方新探》和《人类创造了自己》。《远古东方新探》初版于1934年,以后几经再版,并有法、俄文译本。这部著作以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的早期文明为中心,连带论述了印度与欧洲文明的起源。就埃及早期文明而言,这是一部以考古学为依据系统论述史前埃及到文明形成时期历史的著作之一。其中值得强调的贡献是,作者把埃及史前文化分为巴达里文化—阿姆拉文化—格尔塞文化3个发展阶段。作者不仅做了考古学上的详细论述,而且根据考古资料,揭示了社会的贫富化、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形成等问题。[17]关于一向多有争论的阿姆拉和格尔塞之间的文化是否中断的问题,作者认为,“没有明显的断绝。”[18]这部著作还涉及到了某些史学理论问题。有些学者常常把征服者的文化传播到被征服地说成是“民族迁移”,柴尔德反对这种迁移论,坚持了民族文化独立发展的基本理论。[19]尽管在埃及早期文明起源研究上,柴尔德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有些论述仍令人无法令人接受。例如,所谓“美索不达米亚的王权形式和国王安葬仪式,采用了埃及法老的君主制。”[20]他甚至以为纸草是由埃及人从苏美尔人那里“借用”的。他还强调带轮的车和陶轮是从苏美尔传到印度,又从印度传到西亚的奥伦特河地区的。[21]所有这些观点显示了他的“传播论”思想。事实上,文明之间的交往和影响是必然的,根本没有必要确定文明是以某个中心或某几个中心的文明向外传播和扩散的。在《远古东方新探》中,柴尔德首次论述了史前人类由食物采集经济到食物生产经济的转化,以及由于手工业和交易的产生而产生了城市文明这两大人类革命,即新石器时代革命和城市革命。柴尔德的另一部重要著作是《人类创造了自己》,初版于1936年,以后修订,多次再版,中文译本名为《远古文化史》。这部著作的重点是论述“近东”的史前到文明时代的三大革命:新石器时代革命,城市革命和人类知识的革命。柴尔德用了相当的篇幅说明了“食物采集者”的生产活动,和“食物生产经济”的概念。而从前者转变到后者,正是人类从采集、狩猎到农耕、畜牧的演进。他把这种“变更人类经济”,使人类控制自己的食物补给的转变,称为第一次革命。[22]此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其次,关于城市革命的问题,柴尔德指出:“第二次革命,把许多自给自足的小农村,变成了人口众多的城市;这种城市,用较高级的工业和对外贸易来培养,而且正式形成了国家。”[23]最后,柴尔德提出了人类知识的革命,认为“文字和数学的起源与重量和度量的标准化,在时间上刚好与革命相符。”[24]在这里,柴尔德还特别提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25]柴尔德的由史前向文明过渡过程中的三次革命的学说,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学术界对其新石器时代革命一说,提出了疑义。美国学者布雷伍德甚至提出了用“农业革命”代替“新石器时代革命”的概念。二、20世纪下半叶古埃及文明研究的扩展随着考古学,历史学研究的进展,埃及文明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下半叶,进一步引起人们的注意,出现了一大批著作。近半个世纪以来埃及文明的研究成就与特点主要有二:第一是把古埃及文明纳入更广泛的领域中从事研究,重新审视埃及文明的地位。所谓“更广泛的领域”,即在“近东”文明研究的基础上,扩大到地中海文明研究的新领域中,把埃及与希腊、罗马文明联系在一起,而且还要在全球化视野中评价古埃及文明。第二是在继续扩大埃及文明研究的新领域的同时,古埃及文明专门研究更加深入化,出现了一批别具特色的古埃及文明研究的专门著作。1.地中海文明新领域中的古埃及文明研究在20世纪下半叶,古埃及文明作为世界文明中的重要一环,得到了充分的肯定。此外,“地中海区域文明”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地中海区域文明”或是“地中海世界历史”,包括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小亚、克里特、希腊、罗马等地中海沿岸和岛屿上的一些文明。这个新视野的研究领域中,不仅对埃及、希腊和罗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个体研究,更重要的是把地中海周围的东方与西方国家连接在一起,把地中海区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区域内国家之间文明交往的研究,这是近半个世纪文明研究中的新课题。在这一方面,有两部著作特别值得注意。首先是C·弗里曼的《埃及、希腊和罗马:古代地中海文明》,1996年出版。弗里曼强调,把埃及、希腊和罗马放在一起,体现了3个文明之间的联系,这是现代学者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6]这本著作的主要特点和论点如下: 第一,把埃及与希腊罗马联系在一起,尽力提供对每个时期的主要事件的评论,同时强调文化和社会史的发展,并展示出作者的判断依据。[27]第二,内容包罗万象,不仅充分论述了3大文明的历史,有些章节还涉及到了“近东”、伊达拉里亚、克里特和波斯等,而且覆盖了每个文明区的经济、文化、宗教及历史背景。第三,强调“东方化”及其重大意义。如果说“希腊化”是人们的一种传统观念,那么“东方化”术语自1980年O·默里提出之后,就得到了广泛响应。弗里曼认为,所谓“东方化”乃是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希腊人和东方各民族之间交往的结果。古代“近东”的这些文明既不彼此孤立,也不与外部世界孤立。[28]作者认为,埃及融入了地中海世界,对希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于希腊而言,埃及是智慧的源泉,并且某些人相信,埃及是他们自己文明的发祥地。[29]但是,作者在强调“东方化”的同时,并未忽视希腊文化的本土性以及文明之间的相互交流,并且提出,即使强大的罗马也受到了“东方的冲击”。罗马从东方战争中不仅带回了大量的战利品,而且还带回了丰富的东方文化。[30]第四,对古埃及文明史作了系统简要的叙述。在全书30章中,古埃及仅占了3章。作者正确地肯定了在公元前3100年统一国家产生之前,埃及人便已创建了文明。[31]他对希克索斯时代予以很高的评价,认为那是“丰富埃及文化的时期”。[32]在总结埃及成就时,作者表示,尽管它是相对独立的,但不可避免地将对外部世界有一些影响。[33]应该说,作者关于埃及史的论述过于简略,没有什么新的内容,但是,把埃及作为地中海文明的一环,从整体上论述地中海文明,却是有价值的。第五,作者把古代地中海文明的下限定在公元600年,本书的最后两章标题是“新欧洲的产生,395-600”和“拜占庭帝国的演进”。弗里曼指出,传统罗马帝国历史到戴克里先时代便宣告终结,而这部著作则把罗马历史延长到戴克里先以后。作者采用了“后古典时代”的学说,选择了公元600年作为古代世界结束的日期。其所以这样做,也是为了展现罗马几个世纪的长期统治对西方世界所产生的影响。[34]但遗憾的是,作者对古埃及史的下限基本上维持了传统的作法,即公元前332年亚历山大征服埃及,把随后的埃及历史看成希腊、罗马史的一部分。这表明作者仍然没有把古代埃及文明当成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因而也就没有把古代埃及历史与罗马帝国新的结束时间统一起来。涉及地中海区域文明的另一部重要著作是伯纳尔的《黑色雅典娜》,全书共3卷,内容广泛,深奥,难以阅读,1987年在英国出版。从这部书的书名我们就可以看到埃及与希腊的联系。这部著作的出版有其特殊的学术和社会背景。如果说20世纪上半叶史密斯的埃及“传播论”随着英帝国主义的扩张而一度流行,那么20世纪下半叶则出现了非洲中心主义。这种学说最初是由非洲的美国人和非洲的知识分子提出的。在非洲中心主义者看来,古代埃及是黑非洲文明,埃及被认为是很多古典世界文化遗产的渊源。《黑色雅典娜》一出版,立即引起了人们的兴趣,同时也产生了激烈争论。在该书的开端,作者便交待了关于希腊史研究的古代模式和雅利安模式,然后作者又提出了一个“修正的模式”。《黑色雅典娜》集中论述了公元前2100—1100年之间的希腊文化借用古代埃及和利凡特文化的问题。关于“近东”对爱琴文化或埃及对希腊的不同时期的影响问题,伯纳尔划分了3个时期,分别作了具体的论述:第1次高潮可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中王国时期的埃及对外进行了广泛的联系,其中包括克里特,可能还有欧洲大陆。克里特岛壁画上的公牛形象和希腊神话中的公牛的传说,都与埃及的公牛神孟图有关。[35]据说希腊底比斯城的废墟是尖顶的金字塔。底比斯的斯芬克斯传说也是众所周知的受到埃及影响的例证。爱琴海地区信奉的羊头神就是埃及的阿蒙神,因为在埃及宗教中羊是阿蒙神的一个形象。[36]传说中雅典的建立者凯克罗普斯是埃及人。[37]凡此种种,都可以说明埃及对希腊文明的影响。[38]古埃及对希腊影响的第2个高潮在希克索斯时期,这个时期,在宗教方面对希腊的影响集中于希腊神话中的海神波塞东等神的崇拜上。作者认为,希克索斯人崇拜埃及的塞特神。在埃及神话中,赛特的职司等同于希腊的波塞东神,而雅典娜就是埃及的奈特神。[39]一般认为希腊语形成于公元前17—16世纪,它的印欧语系结构和基本词汇与非印欧语相联系。作者认为其中大部分词汇源于埃及语和西塞姆语,这恰好与埃及和西塞姆语族的征服,在希腊进行长时间的统治相吻合。[40]埃及对希腊影响的第3次高潮出现在公元前15世纪中叶的埃及的第18王朝时期。这一时期,埃及在“近东”地区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帝国,并接受来自爱琴海地区的贡品。公元前12世纪,多利安人入侵,他们的后继者—希腊古典时代的希腊人,被认为是埃及人和腓尼基人的后代。[41]此外,作者还提到在雅典、科林斯、底比斯等地建立了埃及的神庙和圣殿。埃及的宗教对罗马的影响,超过了希腊。在罗马,哈德良皇帝尤其信奉埃及神,他甚至试图把他最喜欢的安提诺斯神变成埃及神。[42]伯纳尔搜索了大量资料,证明希腊、罗马文明起源于非洲,特别是埃及,至少说明希腊罗马文明是在埃及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他所搜索的资料和有关论据有其一定的可信度,但也有些是牵强附会的。所以,这部著作也遭到了批评。无论如何,这部著作有其重要价值:针对欧洲中心论,提供了又一部批判性著作;同时打开了人们的眼界,重现了东方文明,特别是非洲文明的历史意义。2.“全球化”历史视野中的古埃及文明研究美国学者L·S·斯塔夫里阿诺斯指出:1945年以后,世界已经进入全球一体化的新阶段。对于反映这个新形势的历史学的需要也显得越来越迫切了。[43]英国当代著名历史学家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在其《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一书中强调:“认识到需要建立全球的历史观(即超越民族和地区的界线,理解整个世界的历史观)是当前主要特征之一”。[44]巴勒克拉夫提出的“全球历史观”就是用全球的眼光去看待世界历史,[45]而不是“国别史的拼揍”,更不是以西方历史为中心,而是“研究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文明之间的差别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46]全球化历史观的著作中,最具代表性的,而且被巴勒克拉夫唯一推崇的,就是斯塔夫里阿诺斯的著作。斯塔夫里阿诺斯是美国当代著名历史学家,他有多部著作涉及全球史,其中尤以《全球通史》为代表。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引言一开头就表明,这部世界史的主要特点在于:“研究的是全球而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全球化视野之所以必要,其重要价值就在于:“要确认西方的历史和非西方的历史……只有运用全球性观点,才能了解各民族在各时代中相互影响的程度,以及这种相互影响对决定人类历史进程所起的重大作用。”[47]巴勒克拉夫对《全球通史》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这部著作可以与“汤因比的《历史研究》”相比拟。《全球通史》分为两册,本文就《1500年以前的世界》中有关古代文明部分做以简短评述:第一,最早的文明在苏美尔,而不在尼罗河。约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已完成了向文明的过渡,而埃及文明起源于约公元前3000年。[48]第二,文明形成的标志是城市中心、国家的政治权力、纳贡或税收、文字、社会分为阶级或等级、巨大的建筑物、各种专门的艺术和科学等等。但是,作者强调,并非所有的文明都具备这一切特征。“埃及文明和玛雅文明没有通常所说的城市。”[49]第三,古代文明有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克里特、印度和中国几种类型。[50]但是作者没有把希腊罗马的古典文明纳入古代文明类型中,令人费解。第四,埃及文明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但作者又强调“埃及人创造的文明决不是苏美尔文明的复制品,而有其自己的特色。[51]第五,埃及文明稳定和保守,但决不是静止的。[52]第六,希腊化时代东西文明“合二为一”,“它打破了历史上形成的东、西各自独立的模型”,人们首次想到“把整个文明世界当作一个单位”。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化”史观打破了传统的西欧中心论,给人们以崭新的视觉。在全球化视野下作者就古埃及文明研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论点。但是,作者毕竟不是埃及学家,他关于埃及文明晚于苏美尔文明,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埃及没有城市等看法还需进一步讨论。在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出版前后,还有几部类似的世界文明史值得介绍。首先在美国广为流行的拉尔夫、伯恩斯等人的《世界文明史》,初版于1955年,先后修订,1991年出版了第8版。《世界文明史》的重要价值在于“世界整体”论。作者认为在通往文明进程中,所有民族彼此互惠;他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越来越互相依赖;另外,他们负有共同的责任来确保人类和所有其他生物的存在。[53]尽管作者强调“文明”的最初根基在西南亚和北非,并提到了印度和中国的影响,但把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称为“寻求商业交往”[54],当然是不合理的。另外,把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都称为“极权主义”,[55]显然是把不同性质的意识形态混为一谈。那么,在《世界文明史》中古埃及文明究竟占有什么地位呢?作者把埃及和苏美尔文明都称为最古老的文明,但是,在第5版和第8版中,埃及与苏美尔的章节排列颠倒,可以看出,作者后来的倾向性,就是美索不达米亚为“历史的第一章”。[56]值得肯定的是,作者对埃及的文化给予很高的评价。在谈到埃赫那吞的宗教改革时,他非常谨慎地表示,那是“一种有保留的一神教”。[57]在全球化视野中的另一部重要著作为A·汤因比的《人类与大地母亲:一部叙事体世界历史》,初版于1976年。这部著作从全球角度对世界文明史进行了“全景式考察”,描述了人类文明的区域类型,起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文明之间的交往。可以说,这部著作是汤因比《历史研究》一书所提出的“文明论”的具体化。在这部著作中,汤因比把整个世界历史分成苏美尔文明、埃及文明、奥尔梅克文明、叙利亚文明、希腊文明、印度文明、中国文明、中美洲文明与安第斯文明、拜占廷文明、西方文明等共82章。汤因比的“文明中心”及其转移的论点,具有其重要的价值。他指出:公元15世纪,西欧人开始在文明中心发挥主导作用。在20世纪,主导作用转移到美国,但在关于文明中心历史的下一章节中,主导者可能从美洲转移到了东亚。[58]关于埃及文明的历史地位,作者把它看成是“第2个最古老的地域文明”。作者认为,苏美尔文明影响了法老文明,但又指出了埃及文明本身的个性。他说“象形文字干脆就是埃及人自己的发明。气势恢宏、规模巨大的石头建筑也是埃及本土的发明。埃及金字塔设计之完美,施工之精确,都是无与伦比的。[59]汤因比以“区域文明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题,论述了苏美尔、叙利亚、巴勒斯坦地区的关系。在这里,他谈到,由于蛮族(希克索斯人)的入侵,“传统的内向性中便滋生出了好战的仇外心理”,结果,埃及人驱逐外来者,并且反击到巴勒斯坦和叙利亚。[60]所谓埃及人的“仇外心理”导致对西亚的战争并非确切,应该探讨其经济、政治和历史等多种社会背景。三、20世纪下半叶古埃及文明专题研究的新成就在20世纪下半叶,古埃及文明研究领域不仅扩大,而且也有了更细微、更深入的多视角的探讨,出现了一批埃及早期文明的专著和系统全面的埃及文明史专著。1.别具特色的多视角研究埃及早期文明的专著随着考古学的进展,近年来埃及早期文明的成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关埃及早期文明的专著,可以举出两部代表作。首先是B·J·特里格尔的《早期文明:环节中的古埃及》。这部著作是作者根据1992年4月间在开罗美国大学所作的《作为早期文明的古代埃及》的4个演讲稿撰写而成的。目的是鼓励埃及学家从事埃及与其他早期文明的比较研究,同时把古埃及的研究恢复到比较人类学的层面上来。作者曾经对6种早期文明作了比较研究,出发点是既考虑到古代埃及与其他早期文明相似方面,又要考虑到其独特的方面。[61]在谈到古埃及文明研究的几种理论与学说时,作者首先联系到人类学,他认为,人类学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文化相对论,但长期坚持“历史单一主义”(Historical Particularism)。20世纪初,F·博厄斯就曾说过“每一文化都是其大部分偶然历史发展的一个独特的产物。”[62]20世纪60年代,人类学家受社会人类学中的文化生态学和新世纪论趋势的鼓舞,放弃了传统的历史单一主义而开始更加关注人类行为中的多文化规律。在这个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文化生态学家J·斯图尔德。他的生态理论强调研究多文化中的共性,但却忽略了特性的重要。[63]此外,作者还谈到了“过程考古学”和“后过程考古学”的相关理论。这些观点在社会人类学家中获得了巨大影响,但许多考古学家相信,过程考古学家对科学与历史、进化与历史、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分是无成效的和误导的,因此应被抛弃。我们应该遵循的是较早一代的学者,如柴尔德、弗兰克福特和魏特夫等人的观点,既对早期文明的差别感兴趣,又对其类似之点感兴趣。[64]作者进一步指出,对早期文明特点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代埃及,同时,古埃及的独特性对理解所有其他的早期文明同样是重要的。[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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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论文3000字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一)法律规定的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四)死刑复核程序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一)法律对策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二)社会对策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中国近现代史论文3000字

中国近代史论文2008-12-23 11:25《“回眸”中国近现代史》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尤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近代,西方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不仅从军事、经济对中国进行侵略,还从政治文化加以侵略控制,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民不聊生,经济凋敝,一片国将不国的惨状。压迫侵略,必然导致反抗,中国人民积极开展了各中形式的反抗斗争。三元里人民的抗英斗争,台湾高山族人民的英勇抵抗等,无不体现了在民族存亡的危机关头,中国人民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尤其是太平天国起义,极大地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使得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同时它提出了均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更重要的是在太平天国并不承认清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在面对列强的侵略与压迫时,并没有采取像清政府一样懦弱的外交政策,而是积极同外国侵略者展开了斗争,并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这是极其鼓舞人心的。虽然太平天国由于内部的种种原因失败了,但它却对中国近代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是中国农民起义战争史的最高峰,它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政权,曾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帝国主义的侵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但是,列强发动的侵略战争以及中国反侵略战争的失败从反面教育了中国人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思考、探索和奋起。鸦片战争以后,先进的中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了;他们翻译外国书籍,学习西方先进的现代科学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的现代化。甲午中日战争以后,中国的民族意识开始普遍觉醒,开始有了较为强烈的民族危机感。于是出现了早期的维新思想,出现了一大批以救亡图存和振兴中华为己任的仁人志士。甲午战争以后的戊戌维新、辛亥革命,都是在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这面爱国主义大旗下发生的。这些斗争和探索,使中华民族燃烧起了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华民族的进一步觉醒。五四运动是在新的社会力量成长壮大的基础上,在新文化运动掀起的思想解放潮流的思想基础之上发生的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这次运动表现了反帝反封建的彻底性,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运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工人运动的结合。它标志着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从此中国革命真正找到了它所必须依赖的力量基础,五四运动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在“五四”以后,中国产生了完全崭新的文化生力军,即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共产主义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的宇宙观和社会革命论。五四运动发生在一九一九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和劳动运动的真正开始是在一九二一年,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之后,即民族问题和殖民地革命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改变了过去面貌之时,五四运动的历史意义以及其在世界历史中的的地位都是十分明显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是被历史证明了的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占有中要的地位,是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在残酷的战争中,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一起,战胜一切艰难困苦,中华民族形成了广泛的统一战线,显示了空前的大团结,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族抗战。没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就没有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团结奋进的精神动力。抗日战争大大丰富和升华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这正是抗日战争得以坚持和胜利的重要思想保证。同时使中国人民认识到提高综合国力是中华民族屹立于民族之林的根本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首先自强,才能在世界上自立。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同时又不惧怕战争的可贵品质,中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是为了捍卫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人类和平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通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祖国的繁荣打下了坚定的基石。同时积极开展了各领域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无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尤其是近代以来,科技文化事业飞速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航天领域的重大突破——神州系列成功升空,嫦娥一号的成功发射——圆了华夏民族几千年来的飞天梦。看着一个个举世瞩目的成就,国人无不倍感自豪与骄傲。我们的国家强大了,我们的经济繁荣了,我们不会在屈于强权,不会再忍受屈辱,我们以我们的祖国为荣。当然,放眼今朝,停滞不前便是落后,因此,我们更应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努力不懈,使我国保持飞速发展。尤其作为年轻一代,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使强国富民为己任,认清我们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对于我们每一个大学生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我们的民族正在腾飞!

中国近现代史,是指中国自1840年以来直至现在的170多年的历史。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人民群众和仁人志士为救国存亡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旧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1840年鸦片战争-1919年五四运动为近代, 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性质转变,由封建社会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9年五四运动-1949新中国成立为现代

真天真。这和打劫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近现代史,是指中国自1840年以来直至现在的170多年的历史。

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人民群众和仁人志士为救国存亡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

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

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旧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

1840年鸦片战争-1919年五四运动为近代, 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性质转变,由封建社会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19年五四运动-1949新中国成立为现代。

扩展资料:

1840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及因此而签订的《南京条约》,包括香港的割让。

中国的近代史因此而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其一是中国无力保卫自己免于侵略;其二是中国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约。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胡绳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中国近代历史的分期问题》,引起了近代史学界的强烈关注和热烈讨论。

在文章中,胡绳非常明确地把近代史限定在1840—1919年之间,也就是说,以五四运动为分野,在此之前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为近代史;五四运动标志着中国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取代民族资产阶级成为民主革命的领导阶级,此后则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是为中国现代史。

胡绳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

从这时开始,中国历史学界出现了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现代史的明确分界,分界线就是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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