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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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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论文题目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1、法家思想简介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1. 1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1. 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1. 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1. 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1. 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2. 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 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2. 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2. 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2. 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了当今的依法治国体制,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法家的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儒家注重自我修养道家注重顺应天道墨家注重个人利益兵家注重具体形势法家注重维持法律

商君书·说民》:“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而计利,死则虑名。”《韩非子·五蠹》:“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可以得贵也。”总之,好暖恶寒、好食恶饥、好乐恶苦、好佚恶劳等人性之常,可以被更高层次得求“名”之性压抑和克服,而不顾正常得生理、心理满足;好荣恶辱、好安恶危的人之常性,又可以被求“利”之性抹煞和取代,而不顾刑罚之辱名危身。这个发现,法家以为具有重大意义。追名逐利之性既然是支配和主宰人们活动的终极力量,可以使人违乎常性,悖乎常情,因而就要顺应它、利用它,即要使本质属性压倒非本质属性。这在人性的好恶系统中,可以称做“以好制恶”,即以好名、好利的本质属性抑制恶寒、恶饥、恶苦、恶劳、恶危等非本质属性。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赏理论——求名就应贵其爵,求利就应厚其禄。但,追名逐利之性作为人的根本属性,只是“好爵禄”的一面,其对立面还有“恶刑罚”的一面,也属于根本属性。这意味着:名利之性的发展不能是无限制的。因为单纯鼓励追名逐利,会产生虽犯刑戮之辱、危而犹求“利”的现象。对此要用“恶”刑制“好”利,可以称做“以恶制好”。刑罚如何才能获得为人所“恶”的特性呢?这就是重刑。一般说来,刑罚是人们所厌恶的,既包括重刑,也包括轻刑。但刑罚与名利,在对立的发展过程中,如《韩非子·奸劫弑臣》所云“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也”,又派生出了喜欢“轻刑罚”这个枝节。因而要想使刑罚变为绝对的厌恶,就应抛弃轻刑。《韩非子·奸劫弑臣》所说的“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或“严刑者,民之所畏;重罚者,民之所恶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刑理论。这是法家全部人性理论的最后归宿点,也是我们应该详加分析的。由人性的分析引出的重刑理论,必然是罪刑相应的对立物。法家首先排除的就是“刑当罪”的观念。《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刑当罪”既然不中用,就只能是“刑不当罪”,这只有倚轻或倚重两个极端。但由于轻刑早已在人性的前提中被抛掉了,《商君书·去强》中谓“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轻刑罚变成了“民之所喜”,成了“以刑致刑”的乱亡之道,因而不求刑当罪,也就只剩下了重刑这一端。故《商君书·靳令》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重其轻者,只能更重其重者。这是《商君书·开塞》篇所谓的“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规律的要求。结果必然是刑罚强度的普遍和全面加重。不过,为什么“重其轻者”便会“轻者不至,重者不来”呢?或者说,不求刑当罪为什么要选取重刑轻罪为突破口呢?《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得很透:“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这里有两个三段论:第一,大前提:民皆厌恶重刑;小前提:以重刑惩罚重罪;结论:故重罪难犯。第二,大前提:民皆厌恶重刑;小前提:以重刑惩罚易去的小过;结论:则小过愈不生。在法家看来,重罪问题是轻易解决的,因为重罪必受重刑,有第一个三段论作着保证。着眼点应放在小过即轻罪上。怎么办呢?就应重罚小过,转入第二个三段论。这里有双重保证。一则,小过易去,这是一重保证。再则,重刑的使用与第一个三段论重合,小过也因之获得了“难犯”的性质,这是又一重保证。这似乎较对付重罪更稳妥。然而,“易去”的小过须用重刑惩治这一事实本身,表明着小过不是易去,而是难除,不是稍加外力即用轻刑就可以去除的。因而双重保证最终就只剩下重刑这一重。这就是基于人性发展起来的犯罪(轻罪、重罪)特性理论。以刑去刑——刑罚消灭犯罪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重刑之上,着眼处是重刑轻罪。商鞅的创说、韩非的发挥,都不无抓住了关键的自得。结果自不必多说,极端并没有带来极佳效果。轻罪无法不至,重罪不可能不来,以刑去刑只是在形式逻辑的推论中才存在。商鞅在分析人性时,已经注重到“逐利”之性是犯罪的根源,——盗贼犯法,虽“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韩非以为,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犯罪既源于求利,犯罪也应具有利害特质。《韩非子·六反》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利”被引入刑罚领域,出现的仅仅是重刑与轻刑两个极端。轻刑固然是不等价交换,切不可取。刑罚当罪在理论上已经是等价交换,利害相同,但没有禁奸止过的功效,也万万不可用。只有重刑的利害悬殊的不等价,才能禁奸止过。然而刑罚怎么才能以“利”来计算呢?大约人性“恶刑罚”所包含的刻、割、剥、裂及诛死、族诛等都含有不同的价格吧,要不,价格的大小,自己去体会好了,总会感到得不偿失的。其实,重刑所需要的人性的证实,只是为着使重刑获得绝对的意义。它的必要性一旦得到证实,就必然会沿着自己的道路走下去。重刑轻罪及利害分析都是对着犯罪者本人而言的,但重刑不应该停留在这一水平上,而应当远远超出这种具体性,获取普遍的、绝对的禁奸功能。《韩非子·六反》篇说:“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远远地超出“盗”、“贼”本人,这就是恐怖。重刑来、重刑去,只是在这里,才得到了最后证实。重刑的必要,需要到恐怖要求中去寻找。在现代刑法理论中被称作“一般预防”的,在法家是以“悼惧”战栗的恐怖发明出来的。但它不是与人性毫不相干的。“悼惧”的产生,是“良民”耳闻目睹了重刑惨象而作用于人性、唤起或加强了“恶刑罚”因素的结果。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道家思想论文

庄子时代,神仙思想已经孕育成型。庄子在构建自己的哲学理论体系时,继承了老子首创的道家学说,也吸收了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思想,并将二者结合了起来。“仙”与“道”的结缘,使道家学说和神仙思想都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庄子才成为后世道家和道教共同尊崇的重要人物。 庄子时代,神仙思想已经孕育成型。庄子在构建自己的哲学理论体系时,继承了老子首创的道家学说,也吸收了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思想。庄子正是因为最早将“仙”与“道”结合在一起,使道家学说和神仙思想都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才成为后世道家和道教共同尊崇的重要人物。 《庄子》“外篇”和“杂篇”是否出自庄子本人之手,历来争议较大。鉴于此,本文探讨庄子哲学中“仙”与“道”的结合,就以《庄子》“内篇”为主要考察对象,“外篇”与“杂篇”的相关内容仅用于参照和补充。 一 目前,学术界倾向于认定《庄子》一书中涉及神仙思想的那些篇章,或是庄子后学的作品,或是在流传过程中被后世渗入的部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研究者多认为庄子本人还不可能具有神仙思想。其实,庄子时代神仙思想早已形成,庄子本人也具备接触神仙传说的客观条件。 这里所谓“神仙”,指的不是“神”和“仙”,而是专指“仙”。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中,“神”与“仙”原本并不属于同一类别。古人在造字时,“神”字是“从示”,而“仙”字则是“从人”,二者之间的区别相当明显。《说文解字》云:“仙,长生仙去。”刘熙《释名·释长幼》亦云:“老而不死曰仙。”看来,在汉代人的眼中,“仙”就是长生不死的人。又《汉书·艺文志》云:“神仙者,所以保性命之真,而游求于其外者也。聊以荡意平心,同死生之域,而无怵惕于胸中。”可见,“神仙”指的同样也是长生不死的人,“神仙”其实也就是“仙”。那么,“仙”为何又称“神仙”呢?闻一多先生解释说:“人能升天,则与神一样,长生,万能,享尽一切快乐,所以仙又曰‘神仙’。”的确如此,“仙”不仅能够长生不死,而且还兼具不惧水火、往来云中等神性,因此“仙”又称“神仙”。 那么,神仙思想最早产生于何时呢?根据现存的文献记载,早在春秋末叶,社会上就流传着一些有关长生不死的传说,神仙思想已经初显端倪。《左传·昭公二十年》云:“齐侯(齐景公)至自田,晏子侍于遄台,子犹驰而造焉。……饮酒乐。公曰:‘古而无死,其乐若何?’晏子对曰:‘古而无死,则古之乐也,君何得焉?’”又《韩诗外传》云:“齐景公游于牛山之上,而北望齐,曰:‘美哉国乎!郁郁蓁蓁。使古而无死者,则寡人将去此而何之!’俯而泣下沾襟。”以上这两则材料都记载了齐景公对于“古而无死”的羡慕和向往,由此可知,早在齐景公所处的春秋晚期,长生不死传说就已经产生。追求长生不死乃是神仙思想的核心内容,长生不死传说的出现标志着神仙思想已经萌芽产生。而到了庄子所处的战国中期,齐、燕沿海地区已经掀起了一个人海求仙的热潮,《史记·封禅书》对此已有明确的记载:“自威、宣、燕昭使人人海求蓬莱、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其傅在勃海中,去人不远;患且至,则船风引而去。盖尝有至者,诸仙人及不死之药皆在焉。其物禽兽尽白,而黄金银为宫阙。未至,望之如云;及到,三神山反居水下。临之,风辄引去,终莫能至云。世主莫不甘心焉。” 庄子之时,楚地的神仙思想也颇为盛行。《山海经》、《楚辞》等文献典籍中就保存有楚地流传的一些“长生不死”传说。据袁珂先生考证,《山海经》是“从战国初年到汉代初年的楚国或楚地人所作海外南经》中有“不死民”:“其为人黑色,寿,不死。”《海外西经》中亦有“轩辕国”:“其不寿者八百岁。”屈原《天问》云:“何所不死?长人何守?”又云:“延年不死,寿何所止?”屈原所问的,就是楚地流传的“长生不死”传说。《山海经》中还出现了“不死药”,如《海内西经》云:“开明东有巫彭、巫抵、巫阳、巫履、巫凡、巫相,夹窫窳之尸,皆操不死之药以距之。”又《大荒西经》云:“有灵山,巫咸、巫即、巫朌、巫彭、巫姑、巫真、巫礼、巫抵、巫谢、巫罗十巫,从此升降,百药爰在。”《天问》也问到了“不死药”:“安得夫良药,不能固臧?”《天问》还问到了蓬莱仙话中的“巨鳌负山”传说:“鳌戴山扦,何以安之?释舟陵行,何之迁之?”楚地还发生过向楚王献“不死药”的事,《战国策·楚策》曰:“有献不死之药于荆王者,谒者操以入。中射之士问曰:‘可食乎?’曰:‘可。’因夺而食之。王怒,使人杀中射之士。中射之士使人说王曰:‘臣问谒者,谒者曰可食,臣故食之。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且客献不死之药,臣食之而王杀臣,是死药也。王杀无罪之臣,而明人之欺王。’王乃不杀。”可见,战国时期,神仙思想已经在楚地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 战国时期,百家竟起,自由争鸣;舌辩之士,朝秦暮楚,四方游说;诸侯国之间亦遣使往来,交流频繁。宋国地接齐、楚,作为宋之蒙人,庄子自然能够接触到齐、楚两地广为流传的神仙思想;而《庄子》(主要是指“内七篇”)中的“神人”、“至人”、“真人”等一系列能够彻底超越时空限制、获得生命永恒与自由的“得道者”形象,正是受到了神仙传说的影响。 庄子是道家学派继老子之后又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庄子:“其学无所不窥,然其要本归于老子之言。故其著书十余万言,大抵率寓言也。作渔父、盗跖、肤箧,以诋讹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术。”庄子在继承老子道家学说的同时,也吸收了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思想,并且创造性地将它们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庄子哲学中,道家学派的核心范畴“道”,第一次实现了它与“仙”的结缘。 老子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主宰,宇宙万物合于“道”则生,不合则亡。老子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又曰:“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其致之也,谓天无以清,将恐裂;地无以宁,将恐废;侯王无以正,将恐蹶。”对此,庄子既有明显的继承,又有长足的发展。《庄子·大宗师》云:“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猗韦氏得之,以挈天地;伏戏氏得之,以袭气母;维斗得之,终古不忒;日月得之,终古不息;堪坏得之,以袭昆仑;冯夷得之,以游大川;肩吾得之,以处大山;黄帝得之,以登云天;颛项得之,以处玄 宫;禺强得之,立乎北极;西王母得之,坐乎少广,莫知其始,莫知其终;彭祖得之,上及有虞,下及五伯;傅说得之,以相武丁,奄有天下,乘东维、骑箕尾,而比于列星。”庄子认为“道”尽管“无为无形”、“不可见”、“不可受”,但它却是“可得”的。庄子将黄帝、颛顼、禺强、西王母等能够获得某种超自然神性的原因,全都归结为“道”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黄帝、西王母、彭祖、傅说等都是神仙传说中有名的神仙,而彭祖和傅说又是早期仙话传说中典型的“仙人”。任何生命体的存在,皆有一个无法超越的时间极限,人类自然也不会例外。然而,神仙家却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他们认为,世人通过服药、修炼等途径,是可以成仙的;而人一旦成了仙,就打破了人类自身的生命极限,生存时间无限延长,甚至长生不死。仙话传说里的人物,常常能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反复出现,前后相距竟达数百年甚至数千年。彭祖就是早期仙话传说中著名的长寿仙人。 庄子认为,彭祖、傅说等人之所以能够成仙,就是因为他们得了“道”。庄子创造性地把道家学派所崇尚的“道”与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传说结合了起来,借助超现实的神仙思想更进一步地去充实、美化、鼓吹和宣扬道家学派理想中的“道”的王国,使“道”具有了更大的诱惑性和吸引力。 庄子出于鼓吹和宣扬道家学说的目的,吸收了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种种神仙传说,并在此基础上经过一番加工、改造、提炼和升华,创造出了“神人”、“至人”、“真人”等一系列的“得道者”形象。庄子笔下的这些“神人”、“至人”、“真人”等,名异而实同,他们都是“道”的化身: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肌肤若冰雪,绰约若处子;不食五谷,吸风饮露;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逍遥游》) 至人神矣!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冱而不能寒,……若然者,乘云气,骑日月,而游平四海之外。(《齐物论》) (古之真人)登高不栗,入水不濡,人火不热。……真人之息以踵,众人之息以喉。(《大宗师》) 这些“神人”、“至人”、“真人”身上,都有着浓厚的神仙气息。他们与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形象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这些“神人”、“至人”、“真人”所具有的超自然神性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物不能伤其身。《齐物论》中的“至人”是“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冱而不能寒”;《大宗师》中的“真人”也是“登高不栗,入水不濡,入火不热”。二是可以乘龙、驾云,自由往来于空中。《逍遥游》中的“神人”可以“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齐物论》中的“至人”也可以“乘云气,骑日月,而游乎四海之外”。三是独特的饮食生活方式。《逍遥游》中的“神人”,“不食五谷,吸风饮露”;《大宗师》中的“真人”也显得与众不同:“真人之息以踵,众人之息以喉。”庄子笔下的这一系列“神人”、“至人”、“真人”等,都是作为“得道者”的形象出现的,他们在庄子哲学中都是“道”的象征。他们身上所具有的这三个方面的超自然神性,也正是神仙传说中神仙超越凡人的地方。除了具备以上这三个方面的特点之外,庄子笔下的“得道者”还兼具“长生不死”的特点,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彭祖和西王母。此外,还有《大宗师》中“年长”而“色若孺子”的女偊,《在宥》中“修身千二百岁”而“形未常衰”的广成子等,也都是“长生不死”的奇异之人。“长生不死”正是神仙最突出的特点,也是神仙最令世人向往的地方。由此看来,庄子塑造“神人”、“至人”、“真人”这一系列“得道者”形象的原始素材,应该是来自于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传说。 庄子把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思想引入道家学说,塑造了“神人”、“至人”、“真人”等一系列“得道者”形象。这一系列来源于神仙传说、具有超自然神力、带有浓重神仙色彩的“得道者”形象,将道家学派所崇尚的“道”提升到了一个更为广阔、更加诱人的宗教般的新境界。 庄子所处的战国中期,神仙思想尽管已经孕育成型,但毕竟还只是处于它的早期发展阶段。当时社会上流传的各种神仙传说都还是比较零散的,还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神仙学说,更谈不上有什么系统的神仙修炼方术。而当时在齐、燕沿海地区新兴的所谓“方仙道”,其所鼓吹的神仙修炼方术也不过是“形解销化,依于鬼神之事”。早期的神仙方士们还不可能给梦想成仙的世人提供一套系统的“切实可行”的神仙修炼方术。庄子将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神仙思想与道家学派所崇尚的“道”结合在一起,鼓吹和宣扬道家学说的同时,客观上也为神仙方士们指明了一条“修道成仙”的途径。 对此,庄子不仅在理论上为神仙方士们指明了一个“得道升仙”的美好前景,而且还给他们提供了一套诸如“心斋”、“坐忘”、“悬解”等具体的“修道”方法: 若一志,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人间世》) (仲尼)曰:“何谓坐忘?”颜回曰:“堕肢体,黜聪明,离形去知,同于大通,此谓坐忘。”(《大宗师》) 且夫得者,时也;失者,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人也。此古之所谓县解也。(《大宗师》) “心斋”就是要心志专一,排除各种杂念,始终保持虚空的心境。从用耳去听,到用心去体会,再到用气去感应,逐渐提高,直至达到与“道”相合的境界。“坐忘”就是要静坐、静修,忘却形体,闭塞视听。通过彻底忘记自己与周围世间万物的区别,从而实现整个身心与“道”的完全融通。“悬解”就是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切顺其自然,这样就解除了现实世界中的各种烦扰,真正进入清静、虚空的修道境界。庄子不仅给神仙方士们提供了“心斋”、“坐忘”、“悬解”这些具体的“修道”方法,而且对于“修道”的过程也作了较为细致的描述:“吾犹告而守之,三日而后能外天下;已外天下矣,吾又守之,七日而后能外物;已外物矣,吾又守之,九日而后能外生;已外生矣,而后能朝彻;朝彻,而后能见独;见独,而后能无古今;无古今,丽后能人于不死不生。”(《大宗师》)庄子认为“修道”需要经过一个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要放弃追逐世间的一切功名利禄,接着是抛开个人身体所需的各种物质享受,再就是完全忘却自己的肉体生命。完成这一阶段后,内心自然就会变得清净、明朗,然后就能用心观“道”,渐渐地与“道”相合,渐渐地超越古今,最后完全进入“不死不生”的“得道”境界。庄子所描述的这些“修道”方法和过程,应该说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可实践性,为后世神仙方士们提供了“修道成仙”的重要模式。 总的来说,庄子哲学中“仙”与“道”的结合,进一步美化了道家学派理想中的“道”的王国,将道家学派所崇尚的“道”提升到了一个更为神奇、美妙的宗教般的新境界;同时在客观上也为神仙方士们提供了一套“修道成仙”的理论和方法,使神仙思想彻底超越了原始的巫术、方术,沿着宗教神学的方向向前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为后世神仙道教的兴起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石。正因为如此,庄子才成为后世道家和道教共同尊崇的重要人物

道家思想的核心是“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吾所重者,道也。而道的实质就是“规律”,可以运用到各个方面,政治、军事、经济、生活皆有规律可循。无为,无不为也。只有掌握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无往而不胜;违反了事物发展规律,则所向必败。

你得了解道家思想道德经,南华真经他指引社会走向太平,文明,和谐。他通过无为,不争,柔弱,守慈等等不为之为化解贪婪,邪恶,杀戮,争夺。现代社会更多的是武力加法律来治衡并控制这些问题道家思想更多的是从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并在根本上化解这些问题。

老子与道家现今讲“道”首先想到的是身穿道袍手持宝剑的道教道士形象。如果你对中国传统文化略感兴趣,你就会想到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道家。无论道教还是道家论起理论起源都绕不开《老子》,这部又名《道德经》的经典。而这部经典的作者就是东周的“国家图书馆管理员”--老子。史记记载老子姓李名耳,生于公元前571年,长于孔子。孔子曾求道于老子,论语记载:“子曰:'鸟,吾知其能飞;兽,吾知其能走;走者可以为罔,游者可以为纶,飞者可以为矢曾。至于龙,吾不能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吾今日见老子,其犹龙邪!'"汉初道家皆称”黄老“,黄帝与老子并称,共被世人推崇。魏晋玄学兴盛共推庄老,老子又与庄子站在时代的顶端。唐初帝王家以老子为祖先,老子被王室推崇备至,以入神坛。老子在历史上有着崇高的地位,其所著5000字《道德经》更是流传广泛。现代通行版本多源于魏晋时期著名玄学大家王弼所注版本。近年随着马王堆帛书和郭店楚简的出土,给我们展现了更古老的《道德经》版本。虽细微处略有不同,但主体内容大致相仿。谈及老子思想,王弼《老子指略》言道:”《老子》之书,其几乎可一言而蔽之。噫!崇本息末而已矣。“崇本息末就是要从本源解决问题,从根本杜绝危害的发生。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其实崇本的思想也被孔子所推崇”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由此也可见,先秦诸子虽各有所见,但很多思想还是互通有无的。老子为了”崇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比如”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或者“是以圣人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再或“夫唯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等等。这种以退为进的处理方式确实从理论上可以杜绝“争”,“盗”,“心乱”,“争贤”,“轻死”等问题,但毕竟处理方式过于消极。不至天下无可救药的地步道家难得昌盛。南怀瑾先生谓道家为“药店”,正是因为道家这种崇本息末之极致的地步可以救世,可以在死地求生。东晋十六国五胡乱华之际,北方处于异族统治,民不聊生,但当时北方的世家大族没有以身殉国,而是自保以图强。外于异族周旋,内修自身,终于最后以盛唐再临华夏。抗日时期,面对强大的对手我党没有力争一城一地之得失,而是保全主力,以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的,终于重创其根本,取得最后的胜利。可以说在特殊的环境下,崇本息末,有所保有所舍,是可以起到起死回生,力挽狂澜的所用的。限于篇幅和个人能力,只在这一点上管中窥豹。其书博大精深,若精读细读,一生未必可以致极。但仅略有所得,就可令人豁然开朗,有所顿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谈到国学,我们还有太多的道路要走。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论文题目

1、论文候选题目 第一部分 思想品德修养方面的论题范围: 第一论题: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你打算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第二论题:根据技校学习的新特点,你认为在校期间应该培养哪些主要能力,如何培养这些能力 第三论题:在校期间如何提高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四论题: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浅谈如何提高创造能力 第五论题:浅论技校新生要克服哪些思想障碍 第六论题:浅论协作精神在成才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法律基础方面的论题范围: 第七论题:对当今社会公德各种现象的反思 第八论题:当前技校生在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第九论题:结合自己所学专业,谈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第十论题:技校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以上论题大家可以在其中任选其一 2.论文要求: (1)根据老师给定的论文范围,课余时间自行查找材料,组织理论和事实例证。 (2)要求结合自己的学习生活实际,结合技校生活的新特点,结合当前技校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论述,观点鲜明,例证合理,脉络清晰,表达流畅。 (3)考试论文的论题可以在老师给定的论文范围内任选其一。 (4)论文的字数在1500——2000字之间。 (5)同一论题不允许出现内容雷同现象,如有雷同,即为零分处理。 3.论文的结构要求: A.题目; B.内容摘要:即本论题你主要从那些方面进行论述的,简明扼要进行概括,字数在50——200字之间; C.关键词:论文运用了那些支撑全文的关键词语,摘录出来写在内容摘要的后面,另起一行的醒目位置; D.论文正文; E.主要参考文献。

政治小论文是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对学生的一项基本要求,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贯彻新课改精神的需要,符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各方面的能力。接下来我为你整理了中学生政治论文题目,一起来看看吧。

略谈农村初中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提高学校德育实效性的探索

学校德育如何面对社会多元价值观

增强初中生自信心对策研究

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升德育实效

引导学生走出自卑的心理低谷两个案例

中学爱国情感教育初探

孔子德育目标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探索新思路 开创学校德育工作新局面

学校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接轨的几点尝试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为重点 中小学德育工作实效性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对中学生的诚信教育

青少年法制教育价值目标考究

生命哲学视野中的校园精神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刍议

谈提高学生动作协调性的途径与方法

对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思考

试论班级文化的功能与建设

浅谈对学生的“爱心”教育

浅谈中学生的诚信教育

中小学班集体的情感教育

充分利用活动课培养学生优良的品质

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社会环境、误区与对策

论青少年道德能力的培养

试论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的心育艺术

德育新课程评价初探

中学生践行公民道德规范现状的调查研究

浅谈学生集体主义观念的培养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德育中的指导作用

初中生自我意识培养的方法研究

如何加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

加快德育教育改革 切实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坚持“三贴近”原则 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论对青少年的生命教育

利用心理规律进行人格教育

数字化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及对策

流行歌曲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

学校德育的病象及诊治

行是知之始 知是行之成——浅谈学校养成教育的累积效应 学校德育中的竞争意识培养

当前德育问题及改进——兼与中学教师谈德育工作的思路 日本中小学德育的体验教育及其启示

新课程背景下学校德育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关于中学生思想道德的现状及对策

中学德育教育的实效性

未成年人理想教育要遵循其自身规律

德育的几种有效途径

构建生活化德育课程

浅议培养学生的感恩与责任意识

关于班级管理的几点思考

强化中学德育教育 培育学生健康心理

如何提高德育教育的实效

由“破窗效应”洞悉中学教师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新课改下初中思想政治课进行德育的尝试 弘扬与培育受教育者的主体性 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现代转型 浅谈体育教学中德育的培养

谈“以人为本”教育磁场的构建

世界新格局下学校国防教育模式的构建

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创造有利条件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贴近未成年人

努力开创我省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局面

注重理解、宽容与心理健康——解读新守则新规范

忠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资优生德育研究价值与实践探索

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格局 搞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背景下德育取向的嬗变

青少年诚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未成年人道德的知行统一

浅谈中学开展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思想课论文题目

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而言,经常面临的是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形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科学方法就在于与时俱进的、不断的创新和不断的探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的公共关系意识》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和教学也面临了许多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就成为了每一个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公共关系意识是一种文明的、进步的、现代的思想和观念,公共关系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而言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公共关系;意识

公共关系意识就是公共关系观念和思想,是一种传播、交流、沟通、创新、科学、服务、责任、形象、互惠的观念和思想,是一种文明的、开放的、进步的、现代的经管理思想和观念,是人类文明生活和工作的观念和意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进步,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也存在有不断改革不断发展的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也必须要与时俱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也必须要树立和强化公共关系意识即树立和强化沟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科学意识、形象意识等公共关系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的沟通意识

沟通是组织行为学中的概念,也是现代公共关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人与人之间传递思想和交流信息的行为。从现代的、科学教育的角度而言,师生之间的教与学就应该是人与人之间传递思想和交流信息的行为,而决不应该是居高临下的,单纯的给予,甚至是所谓的“强硬”的、“必须”的“灌输”。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就必须要树立和强化沟通意识,增强沟通能力和沟通效果。在教育教学中,沟通意识又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1.尊重学生的意识

一般而言,尊重他人是相互尊重的前提,任何正常的人都有获得尊重的需要,人都会本能地维护自尊,并期望得到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和尊重。这是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获得满足时就会产生价值感、愉悦感,从而处于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作为沟通的一方在这种良好的心理状态下便会自觉地向对方回敬以同样的尊重和重视。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一定要有尊重学生的意识。尊重学生,首先要热爱学生,热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和教学,只有这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才能够有良好的心理状态,也只有这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才能在良好的心理状态下积极主动地营造出一种和谐的课堂气氛,从而使学生也处于良好的心理状态下,并自然而然地尊重老师,重视课堂。相互的尊重和因此而产生的相互的愉悦、欣赏和吸引就意味着良好的课堂氛围和良好的沟通心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良好的沟通状态。

2.平等与民主意识

从现代的科学教育的教与学的关系而言,教师与学生双方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便构成了师生之间教与学这个共同的活动过程,在这个共同的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实际上就是处于不同的两个方面的沟通的双方,而这两个方面应该是平等的,教师与学生都是服从和统一于一个共同的目标的,而决不是教师“领导”学生或学生“服从”于教师。

所以,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此必须要有深入的、明确的认识,一定要认识到教育教学过程就是一个教师与学生沟通的过程,而沟通的双方必须是平等的,只有在平等的、民主的基础上才会有沟通的存在,才会有沟通双方主动的、积极的互动,也只有这样,才会有良好的沟通效果。

3.反馈意识

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教育教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传播与反馈的过程,也就是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和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传播者的教师一定要有反馈意识。首先,要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生对教师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反应,要想办法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主动接受学生反馈的信息;其次,要根据学生所反馈的信息及时地进行自我调节,及时地对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内容以及传播的方法、形式进行调整。这样,作为教师在传播知识和信息的同时实际上是鼓励了学生接受知识和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自然而然地把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了起来,从而自然而然地使教师与学生,使教与学处于一种积极的、互动的良好状态,从而达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反馈意识其实也是一种教学相长的意识,教学相长的前提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积极的互动,而这种互动就是积极的传播与反馈。

“教然后知不足”,而知不足之渠道便是积极主动的反馈。“知不足然后能自省也”,能“知不足”,能“自省”,然后才能真正做到“诲人不倦”。“学然后知困”,“知困然后能自强也”,而要自强就必须要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即所谓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有了这种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才能够做到“学而不厌”,而这种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则又源于教师的反馈意识。

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服务意识

现代的科学的教育观认为,教育是为社会务的,特别是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高等学校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高等校的为社会服务其实主要体现为为社会培养所要的合格的人才。从“人才”这个概念而言,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才”,因此,高等学校的教育“育人”是最重要的,是首先的。所以,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坚持“以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这就要求高等学校的师,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解放思想更观念,必须要树立和强化为学生服务的意识。

1.要有了解学生、理解学生的意识

现在我国的大学生大都处于青年时期,他意气风发,风华正茂,正处于人生最美好、最灿的黄金时期,但同时,这个时期也正是一个人一中生理和心理急剧变化、生长发育迅速成熟的键时期。所以,当代大学生是一个富有生气和活但又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群体。他们积极、力、勤奋、好学、自主、自尊、自爱、自强、自省、信、乐观、大方、热情、热心、善思、好辩、开放、跃、健康、向上。但是,他们有时又会封闭、孤独、漠、消沉、狭隘、忧郁、苦恼、困惑、迷惘,甚至会观、失望、自卑、自弃,有时又容易冲动和激动。

有这些其实都是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思想特点的具体表现。所以,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必须要改变上课下课“来也匆匆,去也匆”的现状,而是要真正做到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只有深入学生,才能够了解学生,了解他们的生理和心理成长发育的变化及其特点,了解他们的想状况,了解他们的兴趣、爱好,了解他们的困与迷惘。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去理解他们,理解他们的情感、他们的思想、他们的行为。这其就是一种服务,为学生的服务,为教育教学的服务。也只有在这种服务的前提下,才能有所谓“因材施教”,也才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2.要有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意识

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是建立在良好的师生关系之上的,良好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则又是建立教师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的基础之上的。师生关系最重要的方面是心理关系,这其中情感是基础而教师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则是前提。现在,我的大学生大部分都已处于青年时期,这个时期是人一生中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不稳定的时期。所以,也是最需要关心和爱护的时期,他们虽然往往表现为自主、自立、自强、自信,但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却是期待着关心和爱护的。人人都需要爱,但大学生们更需要爱,更需要老师的关心、爱护和指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无论是从教师这个职业出发,还是从所承担任务的特殊性出发,都毫无疑问地要关心和爱护学生,要有关心意识,爱心意识,更要有真正的、真诚的关心和爱心行为,要在爱的给予中,在尊师爱生的情感中,创造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良好氛围和良好效果。

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的责任意识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可见教师职业的神圣与崇高,所以,作为教师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民族、对社会、对学生的高度的责任心和极端的负责任的行为。

1.要有对自身责任的高度认识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科学知识和社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传播者,是人类文明的继承和发展的桥梁和纽带。教师的工作关系着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未来。教师的责任是神圣的、崇高的,然而,教师的责任也是重大的。不仅如此,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还担负着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崇高的道德风尚的神圣职责。因此,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而自豪,更要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而负责,一定要明白自己的工作是与国家的前途、人类的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有对学生负责的思想更要有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意识。

2.要有负责的行为

有了对于教师自身责任的高度认识以后,还要有实际的行为,即要把这种责任意识付诸于实际的负责任的行动之中。首先,要有良好的教师职业品德。要热爱教育事业,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而言必须要真正热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事业,并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事业为终身追求和毕生奉献的事业。事实表明,对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事业爱的愈深,为之工作和奉献的愿望就愈强烈,表现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愈强。其次,要有鲜明的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形式,主要阵地,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自己首先要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自己首先必须是坚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为人师表,教师的工作是带有极大的示范性的,教师的品质、情感、立场、行为、作风都会给学生以直接的影响,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教师,他的一举一动、言一行对学生而言,都是一种积极的、向上的、良好的示范。另外,要有积极的、主动的行为。教师的工作是一种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极强的创造性的工作,如果没有全身心的投入,不付出艰苦的劳动,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教育教学效果的。

3.要有负责任的能力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要有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要有负责任的能力。教师的能力需要是多方面的,如语言表达的能力、组织管理的能力、交流沟通的能力、教育指导的能力、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具有和提高则取决于教师基本的知识积累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取决于教师对教育科学知识,对教学方法的学习、研究与掌握。同时,教师的能力也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还必须要成为“学习型的教师”,要勤奋努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适应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四、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的科学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内容和形式,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都应该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要树立和强化科学意识。

1.要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的科学性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是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学科理论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基本内容的,具有极强的政治性、科学性。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科学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可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一脉相承的、统一的、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存在、发展和不断创新的前提,也是我们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立足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仅要有坚定不移的政治立场,而且一定要充分认识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科学性,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体现其科学性,要让学生也清楚地认识到他们所学习的是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科学的思想理论,而决不是所谓“简单”的、“枯燥”的、“形式化”的“政治课”。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根本要求,是一切实践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科学原则,也是一切实践活动所必须具有的科学态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和教学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理论联系实际。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而言,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社会的、生活的、学生的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联系社会的、生活的、学生的实际。这就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深入到社会和学生当中去,要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会问题,分析社会热点,关心学生的生活,研究学生的思想,从而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科学方法

科学的教育教学内容必须要有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紧密相联的,与学生的思想意识息息相关的。因此,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而言,经常面临的是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形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科学方法就在于与时俱进的、不断的创新和不断的探索。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必须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有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的思想,要有乐于思考,勤于探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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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是一个专业的, 之前我也在为论文苦恼了半天,网上的范文和能搜到的资料,大都不全面,一般能有个正文就不错了, 开题报告、中期报告什么的都没有,关键是没有数据和分析部分,我好不容易搞出来一篇,结果老师说太简单。还好后来找到品学论文网,直接让老师辅导我写作,非常专业,核心的部分帮我搞定了 ,也给了很多参考文献资料。哎,专业的事还是要找专业的人来做啊,建议有问题参考下品学论文网吧

严存生主编的好,更详细一些。严存生 男,生于1940年,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196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论文著作多年来,严存生教授潜心治学,相继出版了 《法的价值研究》(个人专著)、 《法律的价值》(个人专著)、 等一批有影响的著(译)作, 《大学法律基础教程》、 、《法理学》等多种教材,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社会科学》等20余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出版专著七本(《法律与自由》(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获1992陕西省法学会学术专著二等奖)、《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年出版)、《法的理念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出版)、《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版,获2007年陕西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法的“一体”和 “多元”》(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西方法理学史》(与何勤华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译著1本(《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再版),主编“十五”、“十一五”全国普通高校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并获获2007年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陕西省统编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2003年版)、和多种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学》(2002年的陕西人民出版社版、2007年的法律出版社版、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教材,201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独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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