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ftp协议的研究和应用论文

ftp协议的研究和应用论文

发布时间:

ftp协议的研究和应用论文

FTP服务器的编程及应用(jsj139)完成一个简单FTP服务器的编程及应用。实现的功能包括:上传、下载、选择数据传输模式、改变目录等,并给出相应的提示。目 录引言······································1正文······································2第一章 FTP协议分析·······························工作原理·································基本名词································· FTP的工作原理图····························· 标准命令································ 标准回答································ 5第二章 FTP程序设计·······························任务要求·································· 设计题目································· 设计目的································· 程序模块化设计································程序设计思想································重叠模型································· 程序流程图································ 9第三章 详细设计································ ( )函数································ 工作线程函数设计······························ 工作线程程序流程图···························· 工作线程具体设计····························· 命令处理函数设计······························ 其他函数·································· 25第四章 结论·································· 26参考文献····································27附录······································28致谢······································62摘 要本程序主要用于简单服务器的管理,包括文件的上传、下载、列出目录、改变目录、改变传输方式等功能。通过该程序的开发,基本上实现了一个FTP服务器的功能,能够解释一般的FTP命令,并且符合RFC959规范。本程序采用VC++作为开发工具,设计步骤采用自顶向下的方法。关键词:上传、下载、列出目录、改变目录、改变传输方式、FTP服务器引 言从根本上说,FTP就是在网络中各种不同的计算机之间按照TCP/IP协议来传输文件。FTP采用的是现在流行的Client/Server模式,由FTP客户端和FTP服务器端程序组成。通常服务器端是远程端点,用户可以通过Internet网络连接到远程的FTP服务器站点。服务器的功能是主要的。只有当FTP服务器支持各种协议和指令时,才能够开发相应的客户端程序。本程序支持最基本的FTP命令。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是 Internet 上用来传送文件的协议(文件传输协议)。它是为了我们能够在 Internet 上互相传送文件而制定的的文件传送标准,规定了 Internet 上文件如何传送。也就是说,通过 FTP 协议,我们就可以跟 Internet 上的 FTP 服务器进行文件的上传(Upload)或下载(Download)等动作。

    和其他 Internet 应用一样,FTP 也是依赖于客户程序/服务器关系的概念。在 Internet 上有一些网站,它们依照 FTP 协议提供服务,让网友们进行文件的存取,这些网站就是 FTP 服务器。网上的用户要连上 FTP 服务器,就要用到 FPT 的客户端软件,通常 Windows 都有“ftp”命令,这实际就是一个命令行的 FTP 客户程序,另外常用的 FTP 客户程序还有 CuteFTP、Ws_FTP、FTP Explorer等。

    要连上 FTP 服务器(即“登陆”),必须要有该 FTP 服务器的帐号。如果是该服务器主机的注册客户,你将会有一个 FTP 登陆帐号和密码,就凭这个帐号密码连上该服务器。但 Internet 上有很大一部分 FTP 服务器被称为“匿名”(Anonymous)FTP 服务器。这类服务器的目的是向公众提供文件拷贝服务,因此,不要求用户事先在该服务器进行登记注册。

    Anonymous(匿名文件传输)能够使用户与远程主机建立连接并以匿名身份从远程主机上拷贝文件,而不必是该远程主机的注册用户。用户使用特殊的用户名“anonymous”和“guest”就可有限制地访问远程主机上公开的文件。现在许多系统要求用户将Emai1地址作为口令,以便更好地对访问进行跟综。出于安全的目的,大部分匿名FTP主机一般只允许远程用户下载(download)文件,而不允许上载(upload)文件。也就是说,用户只能从匿名FTP主机拷贝需要的文件而不能把文件拷贝到匿名FTP主机。另外,匿名FTP主机还采用了其他一些保护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文件不至于被用户修改和删除,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在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 WorldWild Web环境于1995年开始普及以前,匿名FTP一直是Internet上获取信息资源的最主要方式,在Internet成千上万的匿名PTP主机中存储着无以计数的文件,这些文件包含了各种各样的信息,数据和软件。 人们只要知道特定信息资源的主机地址, 就可以用匿名FTP登录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料。虽然目前使用WWW环境已取代匿名FTP成为最主要的信息查询方式,但是匿名FTP仍是 Internet上传输分发软件的一种基本方法。

这个论文网不错的,推荐你看一下,但愿你可以找到想要的东西。

你可以去中国月期刊网看看那里的文章挺多的,你可以去那参考一下:

论文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一种分类,是学位论文,也是影响是否能拿到学位的最关键的论文,主要是本科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主要字数大概在三到五万字左右。第二种分类,是期刊论文,期刊又分为普刊、核心期刊、英文期刊(sci、ssci),难度依次增加,普刊字数大概在三到五千字,主要以理论描述和观点阐释为主,偶尔也会有实证辅助。核心期刊一般在8000字左右,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论文风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英文期刊,字数跟中文差不多,如果从理论或实证上来看,难度并不大,其主要的门槛是翻译,如果可以信达雅的翻译出观点和做实证分析,发一篇英语论文不是难度很大的事情,主要看英文期刊的分区情况。第三种就是学期中的小论文,这个主要是为毕业论文练手的,基本上能发期刊论文的话,这种论文也就不在话下了。第四种分类,按照论文的性质,有纯理论阐述观点的论文,有需要实际数据验证的实证论文,有需要实验数据的实验论文,还有纯理论推导证明的论文。

根据不同的标准,学术论文有不同的归类。从选题的属性分,有基础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从学科内容分,有一般学术论文和规范性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从写作方法、表述特点分,有评论型论文、评述型论文、论述型论文。

我不知道你说的学术论文是哪哪一种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现在包括期刊型的论文,就是发一些省级,国家级核心,还有一些世界级别的期刊,那这些也是从作为学术论文。

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

企业协同效应研究的论文

企业管理的,可以写一下执行力的问题,很好找素材

管理学毕业论文参考

1、论企业核心竞争力

[提示]核心竞争力的理论渊源;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体系;该理论的基本命题研究,如积累性学识、路径依赖、边际搜寻、能力演进和起源,等等;创新与核心竞争力;企业专业化、多元化和战略联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企业战略理论的新发展--核心竞争力的管理;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现状、问题分析以及如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比较方法研究。

2、现代管理理论热点问题研究

[提示](1)学习型组织问题研究:学习型组织的类型;学习型组织的特点和功能;学习型组织的结构和管理;学习型组织的设计原则;如何培育和建立学习型组织。

(2)企业团队管理:群体的特点与结构;群体规范与劳动效率;团队与群体的关系;如何塑造高效的团队;团队成员间的合作与协调;团队的领导者与团队的管理。

(3)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问题研究: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作用;企业家特征及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企业家特点及企业家生存环境研究;企业家成长模式;中国企业家特点及相关问题研究。

(4)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内容及研究方法;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人际关系、沟通技巧等主观经验问题研究;项目管理风险分析;如何提升项目管理者的能力和技巧。

(5)企业联盟问题研究:联盟的类型及形式;联盟的作用及特点;战略联盟与学习型联盟组织的特征;联盟战略模式的理论分析;中国人世以后,联盟企业的发展模式。

3、消费者行为研究

[提示]消费者心理分析;消费者购买行为模型;流行时尚研究;针对消费心理的各种营销模式;影响消费心理的社会因素(文化、习俗、生活方式等);未来消费心理变化趋势分析及企业营销模式。

4、现代商务谈判

[提示]谈判基本问题研究;谈判的理论分析;谈判的基本原则与规则;谈判中的心理分析;商务谈判的策略技巧研究。

5、激励理论的研究

[提示]激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激励机制;有代表性的激励理论分析与评价;激励理论的应用(如何提高激励的有效性)。

6、领导理论的研究

[提示]领导者的素质;影响领导行为的因素;如何提高领导的有效性。

7、组织发展与变革

[提示]组织行为合理化的标准;组织发展与变革的动因;组织发展与变革的阻力与对策;组织发展与变革的模式;组织发展的新趋势。

8、企业文化模式研究

[提示](1)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存在一个误区:"文化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对企业文化的构建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按照"战略+文化=卓?quot;的指导思想,选择或培养适合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内涵。

(2)对优秀企业或成功企业的文化模式进行总结、分析和提炼,以便推广。

9、"扩展企业"运作研究

[提示](1)企业虚拟组织:企业之间的`联盟,达到准一体化运作(比如海尔的"工业王国")。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可从虚拟开发(企业之间科研人员的虚拟组织)扩展到虚拟生产、虚拟销售、虚拟管理、虚拟服务等。

(2)在电子商务时代,传统的企业虚拟组织达到了升级。一条供应链上紧密联系的企业集合(B-B),在其经营组织过程中,信息技术的连接和控制起主要作用,能够达到生产经营的同步化运作,从而实现零库存。这样的企业集合被理论界称?quot;扩展企业"。

(3)描述其同步化运作过程和企业内部团队精神外化------企业团队。

10、企业协同效应研究

[提示](1)几乎所有的企业经营者都喜欢扩张,而不喜欢收缩,因而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大似乎是每个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究竟如何扩张呢?

(2)企业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强。如果不存在资源互补的组合效果,如果不存在资源共用带来的范围经济性,那么其企业规模的扩大就是非理性的。

(3)需要研究一个小企业或大企业发展如何获得协调效应的战略性理论与方法。

比如说中小企业薪酬体系的建立。或者岗位价值评估在企业中的运用(可以就几种岗位价值评估的理论介绍,优缺点,适用什么类型的企业,实例)

只能给你个大概思路,当做借鉴吧,行不行你自己决定。既然对比就要有实例,所以这类论文的基本思路就是例证和数据。中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最好举例有代表性的,然后总结分类。也可以现找资料总结分类,然后举出相应的实例。最好要有数据支撑。然后就是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了。外资企业有哪些,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哪些共同点,找共同点为主。然后对比总论,中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外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最后,提出哪些值得学习借鉴的地点,提出自己的发展观点。一般思路就是这样的。问题就是题目太大,建议可以找到差距最大的地方在哪里,把这个地方最为副标题,然后集中分析这一点,这样比较好些。

论文实践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别

一、指代不同

1、基础研究: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

2、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二、特点不同

1、基础研究:为了认识现象,获取关于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的知识,而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

2、应用研究: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具体表现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

三、准则不同

1、基础研究:没有特定的应用目的或目标主要表现在,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的实际应用前景如何并不很清楚,或者虽然确知其应用前景但并不知道达到应用目标的具体方法和技术途径。

2、应用研究:应用研究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应用目的。或是发展基础研究成果确定其可能用途,或是为达到具体的、预定的目标确定应采取的新的方法和途径。

基础研究的特点是:

1、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即通过实验分析或理论性研究对事物的物性、结构和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

2、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

3、一般由科学家承担,他们在确定研究专题以及安排工作上有很大程度的自由。

研究目的不同:基础研究是弄清基本的概念基本的方法,应用研究是弄清具体的问题如何为具体对象服务。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别:

1、本质不同

理论研究:是一种实验或理论研究,目的在于获回得有关现象和可观察到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

应用研究: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集中于特定的目的或目标。

2、特点不同

理论研究:不用于任何特定或特定的应用或用途。其成果主要以科学论文和科学着作的形式出现。体现知识的独创能力。

应用研究:为基础研究的结果确定可能的用途,或探索为达到预定目标应采用的新方法(原语)或方法。

3、准则不同

理论研究:成果具有超前性,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对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应用研究: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应用目的。综合研究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事物组合在一起。如综合治理,综合平衡综,合大学,综合艺术等。

理论研究的特点

1、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或新途径。

2、在围绕特定目的或目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3、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并具有专门的性质,针对具体的领域、问题或情况,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一般可以这样说,所谓应用研究,就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毕业论文区别如下:

自然科学研究大致上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理论研究又被称为基础研究,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一般是没有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它的开发性质源于好奇心及兴趣。. 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

应用研究是将基础研究所产生的知识,设法应用到解决人类实际的问题上。. 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 研究成果的表现则更加多样化,除了文章外,还有专利、产品等诸多形式。. 现在由于科研经费有限,投资者一般都愿意选择资助应用研究项目。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

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

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

行政协议论文研究

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作者:薛 扬编者按:行政协议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通过允许公民以积极的权利方式参与,降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本文对我国行政协议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分析,曾获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行政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暨“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判”主题论坛征文三等奖。一、我国行政协议的提出及基本内涵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关于行政协议的各种制度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我国行政协议的由来和发展,并对行政协议的概念、特征等基本内涵进行阐述和分析。(一)我国行政协议的提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的行政计划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命令式行政的理念根深蒂固,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具有浓厚的管制色彩,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与管制型政府的关系上只有服从支配的义务,没有与行政机关通过协商建立合作关系的余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政府职能转变而获得了重构,在部分行政领域出现了通过合同或协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表明了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从原有的行政命令向行政协议转变。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政府实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合同,更是使行政合同凸现于行政管理领域。[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12页。]尤其是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发展和普及、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协议这种管理方式、手段进行行政管理越来越普遍。行政协议也以接受度高、经过平等协商、便于履行等优点而为行政机关广泛采用。虽然行政协议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但行政协议的概念却是近些年才被提出。2003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各类经济行政案件、与政府转变职能相关的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议的总结讲话中也指出,要积极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等,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以立案,确实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经研究后依法予以驳回。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种类,明确列为行政案件案由,并在不作为案件的案由例举中明确案由可写为“诉某某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部分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随后,许多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有关行政合同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第五章第一节中专门就行政合同作出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益阳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的管理,还专门以“行政合同”为题,于2008年8月6日发布了《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另外,山东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汕头市、西安市、海口市等省、自治区、市政府也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其中都规定了行政合同及基本制度;湘潭市、青岛市、大连市、郑州市、绍兴市、杭州市、宁波市等地还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或意见。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法律层面对行政协议诉讼首次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列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该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行政协议是否存在,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争议,确立了行政协议的独立地位,改变了行政协议虽然在现实中大量被使用但法律属性长期缺乏定位的状况,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行政协议的基本内涵1、行政协议的含义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属于新创制的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和原则,没有对行政协议作出界定,也没有对行政协议的范围作出详细的列举。为了贯彻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迫切需要先行作出解释的一些新规定,起草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该解释对行政协议的概念、范围,对行政协议诉讼的管辖、法律依据、判决方式、诉讼费用等进一步作出规定,以应对司法实践需要。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2018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2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另外,该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适用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指出,《适用解释》中关于行政协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专项的司法解释,在专项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解释》的有关内容,在适用法律方面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概念来看,行政协议的概念包含五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行政协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协议必不可少的主体。第二,行政协议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如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签订行政协议,或者在行政执法中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以行政协议代替单方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协议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并不排除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同时,使行政相对人获得利益。第三,行政机关应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签订行政协议,遵守法定的程序义务,且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必须经过协商,行政机关不得强迫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通过协商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充分协商也有利于协议签订后双方遵守和履行行政协议的内容,从而实现签订行政协议的目的。第五,行政协议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在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要求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只有严格区别对待,才能更清晰准确地阐述行政协议的特征和含义,才有利于这两类纠纷的处理。二者的区别也是进行行政协议司法审查首先需要鉴定的内容。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区别有以下四点:第一,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主体和主体间的地位不同。从《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定义看,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所以二者首要的区别是行政协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其中行政机关是行政协议必不可少的主体,而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合同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而行政协议的双方主体,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者的地位不完全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第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签订的目的不同。行政协议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法上的目的。比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或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与补偿。而民事合同的签订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私法上的权益。如果国家或行政机关并非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协议,如为本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租赁办公用房等,系国家或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市场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第三,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内容不同。行政协议的内容是有关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涉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且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一定的优越权或优益权,如行政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行政协议一方的具体行政机关,应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签订行政协议,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其法定职责范围,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协议方式扩大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在订立协议过程中还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义务,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而民事合同没有上述特殊要求。第四,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调整规范和适用规则不同。行政协议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受公法调整、规范,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束缚,行政协议必须在公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签订,行政主体不得通过协议形式任意扩大其法定的职权范围。民事合同则不受此限,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不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主体均可通过合同约定;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手段,首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不能径行适用民法规则,在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3、行政协议的特征行政协议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行政性。行政性是行政协议独有的特征,是行政协议的重要标志。主体方面,行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从事行政管理或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从行政主体所享有的特权方面,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权力和法律赋予的优越地位,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变化,导致继续履行行政合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行政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行政主体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进行处罚。内容方面,行政协议以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涉及有关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从特殊的调整规范方面,行政协议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其二,公益性。行政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责,如果非出于公益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签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协议约定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签订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协议。如果行政机关为了私益或者为了转移行政责任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协议的,该行政协议无效。[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12页。]其三,契约性。行政协议仍然属于合同的范畴,受合同一般原理的指导。行政协议属于双方行政行为,要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时必须经过协商,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强迫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否则,即使协议签订后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遵守和履行行政协议的内容,不利于实现签订行政协议的目的,还将影响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在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中,要充分考虑其合同方面的特征,比如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合同、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审查、作出裁判。二、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历史沿革为了理清行政协议诉讼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笔者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修改和几次司法解释的施行为时间点,来梳理行政协议诉讼的历史脉络,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10月1日以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行政协议案件大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虽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但只有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诉讼。加上当时法制刚刚起步,很少有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款,也没有针对行政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庭收案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庭受理。第二阶段,1990年10月1日至2000年3月10日。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在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中作出了解释,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定义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单方行为上,排除了行政协议的可诉性。极少部分行政协议纠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即认为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三阶段,2000年3月10日至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抛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下定义的方式,以行政行为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既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从而明确了行政协议这一双方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协议案件,开展了丰富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实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行政合同确认为行政诉讼的案由之一,明确了行政合同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审理好土地、草原等承包经营合同案件。这些司法文件成为受理行政协议案件最直接的依据。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审理行政协议诉讼的具体规则设计,导致现实中不少法院把大部分行政协议纠纷仍然当作民事合同案件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审理,民事诉讼方式起着主导作用。第四阶段,2015年5月1日以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列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且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2015年5月1日起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的《适用解释》又分别对行政协议的概念、范围,对行政协议诉讼的管辖、法律依据、判决方式、诉讼费用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上确立了行政协议诉讼制度,推动了行政协议诉讼更多地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三、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现状我国行政协议的形式表现多样,对于不同形式的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目前在立法上没有统一规定,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虽有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但对于出现的行政协议纠纷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救济;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对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有规定,但解决途径和办法各不相同,具体包括协商、调解、和解、仲裁、复议、政府处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多元化的救济途径。本文着重从司法审查的角度进行分析。(一)立法规定不明确法律法规针对行政协议纠纷仅笼统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诉讼途径没有明确规定。如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的“仲裁或起诉”救济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仲裁或起诉”的救济方式。但既可以选择申请仲裁,又可以选择起诉的,在选择仲裁后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上述这些规定均没有明确提起诉讼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救济机制,从而导致了当事人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的盲目选择。行政协议究竟是作为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作为民事案件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长期存在争论,直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关于行政协议是否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有很大的争议。面对行政协议一直缺乏准确定位,且没有统一规定的现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行政协议纠纷当作民事案件受理,有的按照行政案件受理,在涉及征收拆迁等棘手案件时还有民庭和行政庭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即使受理后不同法院间的审理规则和裁判标准也不相同,导致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的困境。(二)民事诉讼途径曾占据主导地位从前述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历史沿革的四个阶段可以看出,以往在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中,民事诉讼起着主导作用,只有少数行政协议案件进入到了行政诉讼途径。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上分析,人们受传统合同观念的影响和民事审判实践的影响,往往会习惯于提起民事诉讼,有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案件而被裁定驳回,有的法院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提起民事诉讼,行政相对人也会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现成的依据和合适的起诉理由,而放弃提起行政诉讼;有的行政相对人由于不愿意告政府、担心行政诉讼被告败诉率低等原因,不提起行政诉讼,而选择采用较柔和的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另外,关于行政协议的民事立案规定和司法解释仍在适用,导致进入诉讼的行政合同纠纷主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如2005年6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政合同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按照民事合同模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 关于“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包括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公共服务合同纠纷等绝大多数的行政协议纠纷。这一政策文件会使部分民事立案法官把行政协议纠纷立为民事案件,归入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于是,民事诉讼在以往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中起着主导作用,限制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功能的发挥。目前,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政协议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但审查这类案件时往往涉及行政职权事项的审查,实践中行政机关违约的情况比较多,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审查具有优势,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今后明确规定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在一段时间内仍有一部分行政协议案件将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三)行政诉讼途径将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在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设计上,主要体现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直接涉及行政协议的条款包括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七十八条。《适用解释》中涉及行政协议的共有6条,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范围,规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的确定,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以及规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该司法解释既照顾行政协议契约的性质,又照顾行政行为的特性,突出体现了“两分法”:对于协议履行问题,无论是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是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包括适用合同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来审查、作出判决等,比较强调协议合同方面的特征;对于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的,强调它跟传统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太实质的区别,所以适用法律规范也就是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包括诉讼费用上,按照行政诉讼交纳标准来执行等等,强调了协议行政行为方面的特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2015年4月2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发言。]如今,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行政协议案件涌入行政诉讼中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把行政合同纠纷纳入司法审查中,扩大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从诉讼机制设计上可以弱化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增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协议,促进其依法行政,从而一方面可以有效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因此,行政诉讼将对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必要性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标志着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入一个自上而下、系统推进的新阶段。对于行政协议纠纷,诉讼方式的解决机制固然重要,但司法资源有限,且成本较高,多元化的救济方式仍具有必要性。虽然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更多的行政协议纠纷得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但行政诉讼途径并不一定是最佳途径,协商、调解、和解、仲裁、行政复议、政府处理和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仍具有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组成要素: 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种类: 1.特许经营协议;2.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无名行政协议 概念区别: 行政协议VS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当中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为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协议VS民事合同: 1.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2. 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注意1】推定管辖制度。民诉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不受理或驳回,行政诉讼应当受理。 【注意2】 除非例外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二)行政协议的本质 1、行政性:【政府管理因素】最明显体现行政协议的行政性的是行政协议往往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允许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性:【平等协商因素】合同需要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合同双方意志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协议主体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24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索引序列
  • ftp协议的研究和应用论文
  • 论文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 企业协同效应研究的论文
  • 论文实践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别
  • 行政协议论文研究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