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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权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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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权的毕业论文

你看看这几个你需要不需要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论动产用益物权 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 李家军 法律适用 典权: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处分研究 王湘平 暨南大学 2006-05-25 硕士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2007-06-01 硕士 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刘常敏 黑龙江大学 2004-05-20 硕士 你看看你要哪个,我发给你。hi我就可以的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典权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如果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准备工作要充分首先,作者要广泛大量的浏览或阅读近年来发表在各类期刊和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如中国外语。外国语,现代外语,中国翻译,语言与翻译,语言教学与研究,外语与外语教学,外语电话教学,高师英语教学与研究,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等。通过广泛的阅读使自己了解目前学术前沿和科研的最新动态。同时还要弄清楚自己所感兴趣的领域及其该领域的研究状况。拟定题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通过浏览阅读文献,作者会获得一定的灵感和启发。结合所提供的选题方向和建议便可拟定自己感兴趣的研究课题了。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你所拟定的题目应该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或能反映该学科领域较为前沿的发展。但拟定好题目还仅仅是一个研究的理想,能否如期完成才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不仅浪费时间,更会丧失信心。所以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首先一定要估算完成论文所需要的时间。如该选题所需要的时间远远超出了一学期,则应认真考虑是否适合自己。因为课题完成占用的时间越长,作者就越容易失去耐心和兴趣,同时也很难按时完成任务。其次,还要认真分析研究所拟定的题目是否适宜。题目过大,任务过多都是不可取的。毕业论文是展示大学生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一定要严格地把好这一关。做到从小处着手,以小见大,深入发掘。并有所创新。最后。完成论文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也都是作者事先应该考虑到的问题。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认真对待写作中的选题。把好这一关对后期论文写作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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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典毕业论文

一般有三种: ①表达一种观点,以求这种观点被承认或这种观点能引起某种行为。

②为某种观点辩论或攻击某种观点,以使人们相信某种思想优于另一种思想。③某种观点既表达赞同的意见,也表达不赞同的意见,然后提出第三种解决办法。

议论文的三个要素是论点、论据和论证。(一)论点论点就是作者提出的观点。

论点应正确、鲜明、有针对性、有的放矢,还要有严密的科学性。 (二)论据 论据是作者为自己的观点提出的理由和根据,用以证明论点。

论据要充实、可靠。论据的材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

①事实论据 事实论据包括有代表性的人证、物证、典型事例、历史资料、历史事实和经验、统计数字等。②理论论据理论论据包括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定义、科学原理、法则,已被证实的公理、定理以及成语、警句、格言、谚语等。

(三)论证 论证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来阐明论据与论点内在的科学联系。论证的方法有: ①归纳法 归纳法是从若干个别事物中综合它们共同的本质,归纳出一般结论和规律的方法。

②演绎法 演绎法与归纳法相反,归纳法是从若干个别事例推论出一般规律,演绎法则是从一般规律推论到个别事物的方法。 ③类推法 类推法就是通过对两个事物进行多方面比较,来推断出结论。

写议论文要摆事实讲道理,态度要谦虚、委婉,要以理服人,切忌强词夺理。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读后感400字500字300字扩写在生命的最后时刻

生命是宝贵的,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要珍惜生命.今天晚上,我读了《生命的最后时刻》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主要写了周总理在做完癌症手术之后,把长期从事肿瘤防治事业的李冰同志叫进手术室.周总理让李冰同志解决云南锡矿工人肺癌发病的情况,就在医务人员赶赴云南锡矿时,周总理却受着癌症的折磨.周总理为了人民,在向生命一分一秒地索取……

看完这篇文章,我不由得想起了平日里勤劳的环卫工人,抗战在非典战线的医务人员,奔赴抗震第一线的解放军.勤劳的环卫工人每天天不亮,就起来打扫;每次我们在进入梦境后,环卫工人还在忙碌.环卫工人就像社会的美容师,把社会装扮得一尘不染.辛劳的医务人员们,在非典来临的时刻,宁愿牺牲自己的生命,要诊治非典患者.他们总是站在与病魔抗战的第一线上,还有那些英勇的解放军叔叔,他们保卫祖国,保卫人民,抗灾中最先出现的就是解放军叔叔.灾难发生后,是解放军叔叔给灾区的人民带来希望,带来信心,带来勇气.

一个人爱国,爱民,并不是光说不练就行的,而是要靠实际行动来证明.

生活中还有许多对社会对祖国有奉献的人.等等,这些都是《生命的最后时刻》这.篇文章给我的感悟与思考.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

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

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

给你点材料参考下吧

希望对你有用

1、论点:是一篇文章的灵魂、统帅,任何一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一般可以有分论点。

论点应该鲜明、准确、概括,绝不可模棱两可,让人捉摸不定。论点的位置一般有四个:

①文题 如《改造我们的学习》《反对党八股》

②开篇 如《改造我们的学习》

③文章中间 如《拿来主义》《论积贮疏》

④结尾 如《过秦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2、论据 用来证明论点的材料,有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种。事实论据用事实来说话,而理论论据靠经典性取胜。论据必须围绕中心论点,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选用的事例与论点若不能保持一致,势必削弱说服力量。像1999年高考作文题《假如记忆可以移植》,若写议论文,就必须要弄清“记忆”与“记忆力”的区别,有的考生所举的事例就明显犯了论据与论点游离的错误,举了郭沫若倒背《红楼梦》的事例,使说服力大打折扣。

选用事实论据还要注意几点:

①论据必须具有典型性。

典型就是指论据要具有代表性。

②论据必须具有新颖性。不少学生的议论文写作离不开一些陈旧的事例,像一写失败与成功的关系,似乎就离不开爱迪生发明灯泡,一写逆境成才就非写张海迪不可,类似的内容不是说不可以用,而是说你用,他用,大家都用,谁的作文与众不同呢?

③论据的表述要精练、简要,与记叙文的表述不同,它只要求表述出与论点相关的内容即可。

3、论证:是议论文写作的重要一环,它包含的内容也较多。

①论证的基本类型:立论、驳论。立论从正面论述,驳论从反面论述。我们写议论文一般以立论为主。

②论证的基本结构层次:三段论式的结构。

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解决问题(怎么办)

也即: 引论 本论 结论

常见的论证结构:

a、总分总式结构 b、对照式结构 c、层进式结构 d、并列式结构

一篇文章中段与段之间,句与句之间灵活地运用多种论证结构层次会使议论文更具活动性。

从小到大我没想过对自己可以用虚伪一词。我现在终于承认自己虚伪。我讨厌虚伪,但又不得不虚伪。

真实的虚伪

对所谓的比赛嗤之以鼻,却是如此的渴望。总认为自己很高尚,不为世俗所动容,可我错了,错得非常彻底。一副无所谓的嘴脸,一副不羁与世漠然的嘴脸,背后却如此的平凡,如此浑浊。歌唱比赛,一班2个名额,自己内心极大渴望拥有其中一个。却很不屑地对别人说“哎呀,我无所谓,无所谓,无所谓的拉。”其实真的是无所谓吗?自己好虚伪,虚伪得让自己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惧。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学会了虚伪,什么时候才能做回真实的自己?

不现实的虚伪

总想当个“冰美人”,用冷漠还伪装自己。总告诉自己,只要冷漠,对何人,何事就都可以敬而远之,置之不理。常对着墙一遍又一遍的练习,用硬邦邦的表情说话,语调没有一丝波澜。然而,我失败了。见到人说话嘴角会不自觉地向上扬,眯起的眼角,深陷下去的一个酒窝也纷纷出卖了我。或许,天注定我当不了“冰美人”,不能用冷漠的外套套在自己身上。

何时才能卸下伪装,做回真实自己?

成功与失败只有一小步,却又是一大步,那就是看你有没有毅力向成功一步步靠近.鸟能飞过太平洋,靠的全是它坚强不屈的毅力.

毅力塑造人.在小学时,我有个好朋友叫王毅,她是六年级才从村校转入中心校的.那时,她就坐在我的旁边,很快我们便成了好朋友,她的成绩不是很好,只是爱写作文.因此,深受语文老师喜欢,经常表扬她.开始,我很嫉妒她.在和她相处的日子里,我发现她很勤快,每天下夜自习后还要把书拿到寝室的阳台上借着月光看,很晚才睡觉.每天早晨,她总是比一般人先起床,不是为别的,只是为看书.先前我以为她是装模作样.可一个月后的月考,我发现她的成绩上升得很快.她很喜欢看作文书,班上的作文书没有哪本她没看过,因此,她的作文写得更好了,还在云阳县作文竞赛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这一切,让我不得不佩服她.最后毕业考试的时候,她的成绩考得非常好,考上了重点中学.她成功了,靠的不是天分和机遇,靠的是夜以继日的吃苦精神.

她踏进重点中学之门,在新的环境里没有骄傲,没有停步,她的作文获得了重庆市一等奖.

今年她考上了上海交通大学,我约了她,久别后的她是那么瘦——因为她一直坚持“加夜班”.在她瘦弱的身体上,我似乎看到了她晚上看书的情景.我问她成功靠的是什么?她说靠的是毅力.

她成功了,她靠的不是天资与机遇,成功需要毅力.

成功需要自信

自信是走向成功的基石;自信,便是相信自己.

——题记

《责 任》 此处省略六百字

责任心培训倒是可以百度一下汪文辉

1.《责 任》责任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仅有的是岩石般的冷峻,一个人真正地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时候,责任作为一份成年的礼物已不知不觉地卸落在他的肩上。它是一个你时时不得不付出一切呵护的孩子。而它给予你的,往往只是灵魂与肉体上感到的痛苦。这样的一个十字架,我们为什么要背负呢?因为它最终带给你的是人类珍定—人格的伟大。20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意大利移民曾为人类精神历史写下灿烂光辉的一笔。他叫弗兰克,经过艰苦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银行。但一次银行抢劫导致了他不平凡的经历。他破了产,储户失支了存款。当他拖着妻子和四个儿女从头开始的时候,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存款。所有的人都劝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件事你是没有责任的。”但他回答:“是的,在法律上也许我没有,但在道义,我有责任,我应该还钱。”偿还的代价是三十九年的艰苦生活,寄出最后一笔“债务”时,他轻叹:“现在我终于无债一身轻了。”他用一生的辛酸和汗水完成了他的责任,而给世界留下了一笔真正的财富。责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许多人通不过这场考验,逃匿了;许多人承受了,自己戴上了荆冠;逃匿的人随着时间消逝了,没有在世界上留下一点痕迹;承受的人也会消逝,但他们仍然活着,精神使他们不朽。我们都知道那个天黑了还不肯回家,站在路边哭泣的孩子。因为他要站岗,别的孩子早散了,可他为坚守岗位宁愿站着哭泣,因为这是他的责任。愿我们所有的孩子都有这样的心灵,责任从小就在那里成长。愿我们所有的人都把责任之心携带在人生的道路上,让人生散发出淡淡的、金子般的光辉。2.《责任》当我们从母体中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责任便注定与我们行影不离——题记从今年3月起,我就成为15岁的女孩了,也到了已经可以自己初步判断是非对错的年龄。真希望自己永远别长大,可时间总是如行云流水般从我的指间滑过,从我的笔尖跃过,从我的梦中飞过,人,总是要长大的。随着时间的流逝,与我一同成长的,除了欢乐,还有那无尽的烦恼与哀愁。真怀念小时侯,无忧无虑,可以什么都不担负的日子。但现在,我已经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初中生了,这个身份让我时刻不敢松懈。初三下期了,初中生活也已快到头了,可是,我学到了什么呢?回想着这几年的自己,到底是为什么而活?我好茫然,好彷徨,想不到自己就这样浑浑噩噩的过了15年,15年来,我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呢?一辈子就这么一个15岁,我该怎样才能让它成为不悔的岁月呢?我要怎样做才能对得起自己,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呢?15岁了,世界变复杂了,诱惑变多了,当那一次次的美丽诱惑蛊惑着都市的人心时,我该何去何从呢?当面对人生的十字路口时,谁能告诉我哪一条路才是真正适合我的绿色通道呢?15岁的年纪,应该学着对影响前途的路边诱惑说:拜拜。毕竟那只是旅途中一闪即逝的美丽流星,只是生命中的匆匆过客而已。春去秋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已经学会对着那私自翻看我们日记的父母说“NO”;对着那明知故犯却执迷不悟的朋友说:“不行!”对着那优秀,体贴的男孩说:“真情若是长久时,岂在朝朝暮暮。”15岁了,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主见,我们已经不是被家长任意摆布的洋娃娃;不是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而出卖原则的人;不是被一两句话就说动而放弃整个世界,所有理想的冲动女孩子。我们在经历那一次次的磨难后,已学着独自长大;在一次次沉重的跌倒后,已学着努力站起。并吸取教训,重新起跑。在遇到一次次挫折后,已学会告诉自己,逃避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逃避毫无价值,因为逃避过后,问题依然存在。如今,我已一步步走向成熟,慎重找寻人生的位置。当然,在这漫漫旅途中,我也许会千疮百孔,血流不止,但我心安然,人生的经验渐渐让我学会为自己疗伤,为自己止血。我们需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人生负责!要能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毕竟,我们正一步步走向成熟!3.《责任的考验 》每年每月每日,成千上万件事向人们扑来。在忙碌的生活中,人们手忙脚乱,疲惫不堪。虽然如此艰辛,却始终持之以恒。因为有一个沉重的锁链无情的套在我们的身上--责任。在学校里,我们努力学习,这是责任。在家里,我们帮父母做点家务活,这是责任。出门在外,为社会做点事,这是责任。大千世界,草有责任,花有责任,大树有责任。无论什么生命,都有自己不可推却的责任。对自己付责,也要对别人付责。在全国每年都有上千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种种,可说来说去,这不是没有责任心吗?如果汽车司机有着对自己对别人付责的心态,按规张制度办事,那还会有这么多人白白丧生吗?责任,是重如泰山的承诺。它推动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勤勤恳恳的在各自的岗位上奉献着。在今年全国遭受“非典”的袭击下,600万医护人员勇敢的冲向了第一线。他们英勇,他们无畏。在同“非典”的战斗中,谁也没害怕,谁也没退缩。任凭“非典”有多么可怕,却无法吞咽医护人员那颗强烈的责任心。病人来了,每个人不分昼夜,细心照顾;有的医护人员倒下了,就立刻有人补充上来。在这场没有硝烟却比枪林弹雨更危险的战斗中他们没有辜负国家和人民寄予他们的厚望。最终,“非典”被制了,这是用医护人员没日没夜的奉献和那颗强烈的责任心换来的。如果他们没有一颗强烈的责任心,那就不知道这场风暴还要刮多久,还要夺去多少人无辜的生命。古希腊人说,人是背着一个包袱走路的。包袱里有家庭, 事业,友情,儿女……历经艰辛,却无法丢弃其中任何一件。因为这上面写着两个字:责任。在生活中,处处都有责任的考验。不经意的捡起一张废纸是保护环境的责任;帮助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是尊老爱幼的责任;替别人解决困难,是助人为乐的责任。责任,是社会的地基。没有它,高楼大厦在微风中就会轻易动摇。对自己付责,责任是严格的教官;对别人付责,责任是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对国家付责,那是社会进步的条件。抛弃它,感到了站暂时的轻松,却丢失了一生的光彩。责任,是不可丢弃的使命,它肩付在人们的身上。让我们每个人都富有责任心,去战胜与一次次突如其来的考验那把!

关于女权的英文毕业论文

女权主义他们有了工作,但是男女平等主义者不被使~满意; 每隔一女人必须也拿一。 因此他们向有野蛮的主妇开火以仍然在我们的文化各处发回声。 一个主妇是 " 寄生虫 ",[贝蒂] Frieden 写; 如此的女人在 " 一点也不完全人类 " 的范围例如他们 " 从未知道对一个主意的一个承诺 " 。 大卫 Gelernter,引起生活,平安渡过邮包炸手,释放杂志报纸,1997,p。 95当凯特 Millett 在 1969 家庭一定去中法令的时候,家庭主妇而不是男人, 是女权主义的视力猎物。 男女平等主义者不为传统的女人说。 然而,男人不能够知道这, 除非我们告诉他们我们如何在家中觉得他们,我们的孩子 , 和我们的角色。 男人一定了解向他们和我们的孩子我们的感觉被男女平等主义者嘲弄并且已经赚我们他们的敌意。是否这理解逐渐获取男人的支持, 传统的女人一定防护我们自己因为男女平等主义的攻势最本质上,是由于我们一个团结的裂口, 义务的 disavowel 尊敬女人的契约 [ 宗教性的独身者,专业的女人和主妇尊敬彼此]哪一运动的女人对我们亏欠。 F. 卡洛琳 Graglia ,国内的宁静, 摘要反对女权主义,出版公司,达拉斯的斯彭斯,1998,p。 97" 我不是那种女人变白色 ",写小说家珍微笑的, 在解释之前她如何仅仅做和,在程序中,她发现了她自己当什么分类的女人。 一个男女平等主义的有知识者和实际的比较中西部的, 微笑的总是有发誓放弃虚荣心.她戴了眼镜和简单的白色棉花内衣裤, 有了一个 " 短又男性的束发 ", 和从不, 曾经修面她的腿或 underarms。 她的容貌反映了她的信念。 "如果我染了我的头发 ," 她想,"那会导致化妆, 和不可避免,到修指甲术,美颜术,裤袜水管 , 和家长统治的批发服从".但是推论本身反映了较早的时代铅版,女人一定在智力和美人,思想和身体,物质和表面之间选择的主意。 在她里面早的四十, 微笑的发现了她的外表她有计划的不重视正在送不必要的信号而且藏她的个性重要方面。 她感兴趣的男人没有视她为一个女人。 对她的治疗师焦躁的她。 治疗师把她送给他的使用彩色者。 如此开始了白色头发的她新生活而且修面了腋窝 -- 新快乐和新的意义。 " 有时我在镜子之前和只是站赞美它",她说及她的焦糖- 彩色的头发。"资讯科技是美丽,分层堆积, 发闪烁之光黄金,柔软而且火花,彩色那的一根头发在动物世界中对我和没有类似版本没有关系。 我会憎恨放弃它。"

可以考虑写某一个时期的文学作品,文学这个东西具有强烈的时代性,这样写起来也会轻松很多。推荐考虑:维多利亚一世在位期间,是英国女权运动的一个高峰。

FeminismThey had jobs, but feminists weren't satisfied; every other woman had to get one too. So they opened fire on homemakers with a savagery that still echoes throughout our culture. A housewife is a "parasite," [Betty] Frieden writes; such women are "less than fully human" insofar as they "have never known a commitment to an idea." David Gelernter, Drawing Life, Surviving the Unabomber, Free Press, 1997, p. 95 Housewives, not men, were the prey in feminism's sights when Kate Millett decreed in 1969 that the family must go. Feminists do not speak for traditional women. Men cannot know this, however, unless we tell them how we feel about them, our children, and our role in the home. Men must understand that our feelings towards them and our children are derided by feminists and have earned us their enmity. Whether or not this understanding garners men's support, traditional women must defend ourselves because the feminist offensive is, most essentially, a breach of solidarity with us, a disavowel of the obligation to honor the Women's Pact [that religious celibates, professional women, and homemakers respect each other] that women in the movement owed to us. F. Carolyn Graglia, Domestic Tranquility, A Brief Against Feminism, Spence Publishing Company, Dallas, 1998, p. 97 "I am not the sort of woman who goes blonde," writes novelist Jane Smiley, before explaining how she did just that and, in the process, what sort of woman she discovered herself to be. A feminist intellectual and practical Midwesterner, Smiley had always "abjured vanity." She wore glasses and plain white cotton underwear, had a "short, masculine hairdo," and never, ever shaved her legs or underarms. Her looks reflected her convictions. "If I dyed my hair," she thought, "that would lead to makeup, and inevitably, to manicures, facials, panty hose, and the wholesale submission to the patriarchy." But that reasoning itself reflected the stereotypes of an earlier era, the idea that women must choose between intelligence and beauty, mind and body, substance and surface. In her early forties, Smiley discovered that her studied indifference to her appearance was sending unwanted signals and hiding important aspects of her personality. The man she was interested in didn't see her as a woman. She fretted to her therapist. The therapist sent her to his colorist. Thus began her new life of blonde hair and shaved armpits -- of new pleasures and new meaning. "Sometimes I stand in front of the mirror and simply admire it," she says of her caramel-colored hair. "It is a beautiful, layered, shimmering gold, soft and sparkly, a hair color that has no relation to me and no counterpart in the animal world. I would hate to give it up." 可以参考这个网址

《贵妇画像》中的跨文化交际问题探讨 章汝雯 提要:美国小说家亨利·詹姆斯的《贵妇画像》自问世以来一直受到文学评论界的关注,专家学者已从各个不同角度对女主人伊莎贝尔·阿切尔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即跨文化交际角度,剖析伊莎贝尔在婚姻方面所作的选择。文章指出她是该小说中跨文化交际的最大失败者,并对其失败原因作了分析。希望在跨文化交际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都能从伊莎贝尔的生活经历中得到某种启发。 关键词: 跨文化交际 高语境文化 低语境文化 容纳 作者章汝雯,女,1964年生,浙江财经学院外语系副教授。(杭州 310012) 亨利·詹姆斯1843年出生于纽约,是美国杰出的小说家和文体家。他的家庭背景比较特殊。父亲是当时文化圈的名人,哥哥是著名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和哈佛尔大学教授。老亨利·詹姆斯非常重视孩子们的教育,认为他们应该接受欧洲的文化与生活,并把这看成是孩子们生活的基本部分,所以在亨利·詹姆斯还是婴儿时就把他带到欧洲去了。1855年亨利·詹姆斯和其它几个孩子又回到欧洲,分别在日内瓦、伦敦、巴黎接受三年教育。1859至1860年,他们又回到欧洲,生活在日内瓦和波恩。1869年詹姆斯去了欧洲,此后大多数时间生活在伦敦,不过在巴黎、罗马及欧洲的其它一些城市也生活过,间或回美国看看。亨利·詹姆斯跨两大洲的生活为他的创作提供了宝贵的素材。他小说中的主人公也像他本人一样往往穿梭于欧美两大洲之间,所以不可避免地涉及跨文化交际问题,但遗憾的是他们并非都是跨文化交际的成功者。相反,由于文化背景不同,许多美国人到了欧洲后无所适从,或在社交场合出尽"洋相",或在与人交往过程中戒心重重,或在婚姻生活中作出错误选择,导致了悲剧的产生。 《贵妇画像》是亨利·詹姆斯的早期代表作之一,以细腻的心理刻画而著称,被认为是英美文学的上乘之作,倍受评论家们的关注。文学评论界已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主人公伊莎贝尔·阿切尔、沃伯顿勋爵、卡斯珀·古德沃特、吉尔伯特·奥斯蒙及他们之间的微妙关系作了深刻分析,尤其对本书的结尾--伊莎贝尔决定回到丈夫奥斯蒙身边的原因作了深入细致的剖析。有人认为伊莎贝尔回到丈夫身边是因为她曾答应继女番茜要照顾她,对她负责,所以必需信守诺言;也有人认为伊莎贝尔追求自己理想中的自由与独立,所以只能回到奥斯蒙那里。笔者认为上述的观点不无道理,但若能从跨文化交际的角度出发,就更能理解伊莎贝尔的最终选择。她很想生活在古老文明的欧洲,但又无法接受欧洲的某些文化习俗及社会制度,而在欧洲生活多年的吉尔伯特·奥斯蒙身上既有她熟悉的美国人的影子,又有她向往已久并一直追求的欧洲人的高贵典雅,所以她只能回到奥斯蒙身边去。

关于期权期货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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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的朋友说的都对,但我想对LZ一点帮助都没有吧。。。。期货和期权,我想要考虑其本身的基本目标。期权套期保值一般是一些大公司和银行用来防止货币未来趋势变化而使其损失进行保值的行为。期权套期保值,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利润,而是要在最少损失期权费的基础上保证资金的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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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谈容易的话:9. 应用某种定量方法分析某个金融问题 10.某种定量分析方法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这个最容易了。要谈有用的话3.股票价格波动性研究这个会有些用其他的都不喜欢,基本上套话空话就可以凑一篇论文。当然,非资本市场的那些银行业务的我不懂,或许里面还有更好的题目。

关于民法典的论文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发电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先河,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提供了支持和借鉴作用,相信这绝不是第一个法典,而是我国法典的开始。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法制建设上的里程碑。是中国共产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彰显了中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立场”,民法典全文围绕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体现民权。对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民法典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民法典的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民法典作为人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除了范围广涉及面广之外,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华侨大学学报.2000(3).

[2]付翠英.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刘洪斌.试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立法例的选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4]狄刑侦.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重构.管理观察.2009(5).

[5]何政泉,杨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经济师.2008(3).

[6]蔡林静.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2012-12-15.

[7]李晓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4).

[8]刘雅娟.论胎儿利益的保护.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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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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