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毕业论文比较研究

毕业论文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

毕业论文比较研究

毕业论文主要研究方法有以下:

一、语言学(语言学一般理论的研究)。

二、英美文学(英美文学的文化研究、作品分析等)。

三、翻译学(翻译理论与实践探讨、译本研究以及名家名著翻译作品对比研究等)。

四、英美文化(英美加澳新等西方国家文化以及与汉文化的比较研究)。

五、教学法(英语教学法、测试学等方面的研究)。

英语专业论文参考选题

1.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Heroine Personality in Jane Eyre 《简爱》的主人翁个性分析。

2. A Brief Comment on O’Henry Short Stories 亨利的短篇小说述评。

3. A Comment on Hardy’s Fatalism 评哈代的宿命论。

4.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hemes of Pilgrimage to the Wes t and Pilgrim’s Progress 《西游记》与《天路历程》主题的比较。

5. A Probe into the Feminist Idea of Jane Eyre 《简爱》男女平等思想的探索。

论文中常用的20种研究方法如下:

1、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2、调查法

调查法一般是在自然的过程中进行,通过访问、开调查会、发调查问卷、测验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现象的材料。

3、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

4、比较分析法

亦称对比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依据客观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发展变化,通过同一数据的不同比较,借以对一定项目作出评价的方法。

5、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又称思想方法、认识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

6、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7、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8、功能分析法

或称结构功能分析法,西方语言学、社会学等学科分析研究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根据对社会现象功能的分析研究去解释说明社会现象。

9、预测分析法

对人们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事先提出科学预见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比较研究法

1、对比法,也叫对比分析法或者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对比分析法,这种分析法与等效替代法相似。2、对比法,戏剧常用的一种主要艺术手法。一般有三种对比:人物对比、场面对比、细节对比。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

2. 比较法学论文

3.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

比较研究毕业论文的写作

关于毕业论文写作要点总结

导语: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要点总结,可以使同学们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下面是我分享的毕业论文写作要点总结,欢迎阅读!

一.选题

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论文写作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

需要指出,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

二.设计

设计是在论文写作选题确定之后,进一步提出问题并计划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以便使科研和写作顺利进行。护理论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专业设计:是根据选题的需要及现有的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研究方案;(2)统计学设计:是运用卫生统计学的方法所提出的统计学处理方案,这种设计对含有实验对比样本的护理论文的写作尤为重要;(3)写作设计:是为拟定提纲与执笔写作所考虑的初步方案。总之,设计是护理科研和论文写作的蓝图,没有“蓝图”就无法工作。

三.实验与观察

从事基础或临床护理科学研究与撰写论文,进行必要的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是极重要的一步,既是获得客观结果以引出正确结论的基本过程,也是积累论文资料准备写作的重要途径。实验是根据研究目的,利用各种物质手段(实验仪器、动物等),探索客观规律的方法;观察则是为了揭示现象背后的原因及其规律而有意识地对自然现象加以考察。二者的主要作用都在于搜集科学事实,获得科研的感性材料,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二者的区别在于“观察是搜集自然现象所提供的东酉,而实验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提取它所愿望的东西。”因此,不管进行动物实验还是临床观察,都要详细认真.以各种事实为依据,并在工作中做好各种记录。

有些护理论文写作并不一定要进行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如护理管理论文或护理综述等,但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仍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将实践中得来的素材上升到理论,才有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成果。

四.资料搜集与处理

资料是构成论文写作的基础。在确定选题、进行设计以及必要的观察与实验之后,做好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是为论文写作所做的进一步准备。

论文写作资料可分为第一手资料与第二手资料两类。前者也称为第一性资料或直接资料,是指作者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或体察到的东西,如在实验或观察中所做的记录等,都属于这类资料;后者也称为第二性资料或间接资料,是指有关专业或专题文献资料,主要靠平时的学习积累。在获得足够资料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便于应用。对于论文写作来说,这两类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要恰当地将它们运用到论文写作中去,注意区别主次,特别对于文献资料要在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适当引用,不要喧宾夺主。对于第一手资料的运用也要做到真实、准确、无误。

五.论文写作提纲

拟写论文提纲也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说从此进入正式的写作阶段。首先,要对学术论文的基本型(常用格式)有一概括了解,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考虑论文的构成形式。对于初学论文写作者可以参考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类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对掌握的资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通盘考虑众多材料的取舍和运用,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可靠,论证有力,各部分内容衔接得体。第三,要考虑论文提纲的详略程度。论文提纲可分为粗纲和细纲两种,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点,不涉及材料和论文的展开。对于有经验的论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对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

六.执笔写作

执笔写作标志着科研工作已进入表达成果的阶段。在有了好的选题、丰富的材料和详细的提纲基础上,执笔写作应该是顺利的,但也不可掉以轻心。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内容当然要充实,但形式也不可不讲究,文字表达要精炼、确切,语法修辞要合乎规范,句子长短要适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一定要采用医学科技语体,用陈述句表达,减少或避免感叹、抒情等语句以及俗言俚语,也不要在论文的开头或结尾无关联系党政领导及其言论或政治形势。

论文写作也和其他文体写作一样,存在着思维的连续性。因此,在写作时要尽量排除各种干扰,使思维活动连续下去,集中精力,力求一气呵成。对于篇幅较长的论文,也要部分一气呵成,中途不要停顿,这样写作效果较好。

知识扩展:毕业论文写作选题思路

俗话说:“题好一半文”,就是把选题看作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所以对一个初学论文写作的学生来说,确定好选题,更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毕业论文写作选题思路,供大家阅读参考。

除了要考虑有无社会价值(围绕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来做选题)、自身的知识结构、专业特点、资料来源的难易程度、时间上的保证等因素外,一个论文选题的确定有它的思路:

1、热门与冷门的选择

热门选题的好处:一是资料容易搜集,一段时间内各种媒体会有较多的相关资料信息出现;二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于这类问题,你有切身的感受;三是一旦你写得好就有机会被有关报纸、杂志采纳。其缺点是,一个选题有许多学生选,大家搜集资料的来源差不多,写出来的文章七拼八凑,从内容到结构都差不多,难出新意。指导老师看到这类文章自然不可能给出好成绩。如笔者去年指导的高职市场营销毕业班的11篇论文,有415篇,就是一个选题,从品牌到名牌。从中可以看出来,学生搜集资料的来源有网络、杂志,文章中使用的案例也差不多,照搬照抄的为多数,根本没有自己的语言。品牌研究是前几年最热门的话题,这方面的研究太多,你就很难有自己新的观点。当然,在这个选题下,你从另一个角度(不要与多数论文的角度一样),对标题重新设计,内容突出现在企业最关心品牌的问题作更深人的探讨,穿插具说服力的案例,也许会是一篇好文章。

冷门选题也是相对而言的,对学生来说,也就是选得少或不选,资料搜集较难的选题,但也必须具有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不是指脱离经济生活,太陈旧的选题。如笔者去年出版了《招商学》一书。2002年我们在做这么一个选题时,就发现几年来全国招商引资工作做得红红火火,市场上描写招商引资工作的书也有,但极少,各地招商引资以各部门为主都编辑了手册,但真正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的.尚没有;同时,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了解到各招商引资机构缺的就是这样一本,能够指导他们具体工作的工具类性质的书。招商引资机构有许多的实例,但很少有人把它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一年中,搜集资料的困难太多了,似无资料可搜集,只能从边缘学科中去参考和借鉴。因此,选择这一类“冷门”的选题更容易获得写作上的成功。

是选“热门”选题,还是选“冷门”选题,这要根据你自身的情况来定。“冷门”选题搜集资料难,你会付出比别人多的劳动,但往往会有好的收获,即论文成绩高于别的同学。

2、大题与小题的选择

大题涉及面广,可写的东西多,但不容易写深,四面出击,面面俱到,只能是泛泛而谈,也容易出现漏洞。如论中国的企业文化,题目太大,这个题目应该是可以写出一本书的题目,一篇5,000字左右的论文如何论述得清楚,只能是一些条条框框,文章不容易写深。如在这个大选题下选一个小选题:中国企业如何建设自己的文化或中国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些构想等就可将文章写得深入了。

小题虽然可集中精力,但也不能太小,没有足够的拓展空间,又可能达不到毕业论文的要求(5,000字左右),从而把自己限制得太死,搜集起来的资料也没办法安排到文章中去。

对于初学写论文的学生来说,选题宜小不宜大,宜具体不宜抽象,宜限定不宜宽泛。如“论企业改革”、“论国有企业改革”、“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某某公司股份制改革谈起”.这四个题目,一个比一个小,一个比一个具体。相对而言,写作难易程度也一个比一个容易。

3、选题与实践的结合

选题无非有二种情况:一是确定选题后搜集资料,有局限性(一般学校都这样要求);二是围绕某一方面,在占有资料基础上或有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小的选题(这种较科学和合理)。如果你遵循正确的选题思路,确定好选题以后,开始搜集资料,撰写提纲,按要求写出论文固然最好,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你们的毕业论文实际上是在你们下个学期参与实习或实践,或就业一段时间后再完成,毕业前夕再交回学校。这样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有的学生受到实际工作的启示,或受实习环境的影响,觉得原来在学校的选题太大难于写好,不如换一个小一点的题目,比较容易把握。这就结合实际工作对选题作了变动,更具现实意义。这时,学生应该主动与指导老师取得联系,指导老师同意后再作变动。作为指导老师,对于情况属实的,应鼓励学生,让学生写出更好的毕业论文。如,有一位学生在一家外资企业实习,发现做好吸引外商投资工作对企业发展影响大,而当前这方面工作存在不少问题有待探讨。这就对自己原先的选题作了变动。该学生对新的选题不仅感兴趣,而且搜集了许多相关资料,还得到企业老总的支持。最后,该生的毕业论文既为企业老总出谋划策,又被学校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当然,学生一旦确定选题后,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主张随意变动,因为选题变动太随意,学校不好管理,指导老师也没办法把握,而学生自己最终可能把握不好,失去成功写作论文的机会,即三心二意,时间浪费了,到最后一团槽。笔者主张在大选题上再选小选题。所以,学生在做选题时应选大一点的选题,待某一方面搜集好资料后,再做小选题,这样不容易把自己限定太死。

4、给论文列出一个时间表

以3个月左右来按排论文写作的时间表

开始动笔(2月底)

完成第一稿(6周)

导师审阅(1周)

完成第二稿(3周)

导师审阅(1周)

完成第三稿(2周)

导师审阅(1周)

定稿(1周)

选择论文研究课题、研究论文课题、制定论文大纲、写作毕业论文初稿、修改、编辑、校对论文

一、选择论文研究课题

硕士毕业论文要选择一个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论文写作步骤的最基础事件,在选择论文研究可以时可以参考平时自己的研究重点或者感兴趣的方向,还要和自己的导师商议哪个课题适合研究。

二、研究论文课题

对于论文课题的研究需要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因此阅读大量课题相关论文内容,找到相关资料和论据以支持自己论文课题的论点,在搜索到相关论据和材料时一定要详细记录,以便得到更好的运用。

三、制定论文大纲

论文提纲对于整理论文写作思路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在写毕业论文前先列出论文大纲,这对于论文而言是个简易且结构全面的论文草稿,可以逐步整理混乱的论文想法。

四、写作毕业论文初稿

按照论文提纲逐步丰满论文全文,在写作完成后即为论文初稿,论文初稿并非最终成稿,但是基本算是完了研究生毕业论文

五、修改、编辑、校对论文

论文初稿完成后对论文进行细致的检查和反复阅读,理顺逻辑和语言表达。

关于 毕业 论文的写作步骤:

毕业论文写作步骤:确定选题,收集材料,确定主要参考书目,写开题 报告 和写作提纲,初稿,二稿和定稿。定稿后答辩准备和答辩。下面强调收集材料,开题报告和写作提纲,初稿,二稿和定稿。

1.收集材料。题目确定之后,要在题目所涉及的领域广泛收集材料。材料一般分为两类,即理论材料和事实材料。理论材料可以到图书馆、资料室、理论性刊物、互联网上按分类目录查找。事实材料,可从图书、报刊资料中,自己亲身接触到的,他人工作 经验 ,工作中的统计资料、案例等查找。有条件的可以亲自调查研究。收集材料要多积精选。选择材料的标准,最大限度的选择资料,应为必要的;最小限度选择资料,应为充分的。收集材料时应注意,真实性(出处;二手资料要与原始材料核对),具体性(数据、比例、比率要确切,不能含混),新颖性(新颖的材料才有新结论)。对资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真研究。有人把它概括为:“捕捉信息、鉴别、浓缩、存储信息”。

总之,收集材料的过程也是分类整理和研究的过程,对材料的比较、思考和筛选,是论文立论和论证的前提和基础。

2.开题报告。

3.拟定写作提纲。提纲的好处,帮助树立全局观点,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及组成合理的笋印等。拟定提纲过程中,为了把准备使用的材料组成一个层次清楚,有严密逻辑关系的理论体系,不仅会有大量的材料需要取舍、增删、调整,而且还要考虑论文的布局、观点与材提纲的写法有两种:一是标题的写法,二是 句子 写法。无论哪种写法,都首先要拟定标题,论文的标题有两种类型,一是指示论点的标题,即把论点概括而形成的标题。另一是指示课题的标题,即揭示研究的是什么问题。

4.写作初稿。这里主要强调内容提要和正文的写作。

(1)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它主要包括:说明作者对论文写作课题的研究目的、 方法 、成果,特别是要说明本文的新见解和创造性成果。文字要简练,并译成相应的外文。注明3—5个具有代表意义和提纲契领的“关键词”。

(2)写作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部分组成。

①绪论。绪论主要应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理由、意义,提出问题,有时简单地写一点历史的回顾,本文的基本思路,以及对这一课题研究所使用的方法等。

②本论。本论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核心部分,应包括理论分析、论点、论述、创新等。这里着重谈谈确立论点和对论点的论述;开拓创新性思考。确立论点和对论点的论述。论点是 文章 的灵魂和文章的价值之所在。论点在纠正前说的文章中;指前言错在何处,正确的观点是什么,根据是什么。再如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论点要准确、明白、突出。论点是对资料的分析研究中产生的,不要先定论点,然后找材料印证。论点的形成实际上就是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概括的过程。作者要从资料中理出头绪宋,并从中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确立论点的能力主要是抽象的能力,就是在浩繁的资料中抽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论述是指用论据阐明论点的过程。论点确立后,就是对论点进行论述了。论述要严密。在论述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论点与论据的关系。论点是由论据来说明的,论据又是由论点来统帅的。论点和论据是辩证的统一。在论述过程中,必须使论点和论据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使论据很好地为阐述论点服务。材料与观点要统一,把材料组织起来去说明自己的论点。论述层次要清楚,例如把问题分成三个论点,即三个层次进行论述。论述还要以可靠的例证,翔实的材料,优美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论述的语言要生动、鲜明等。论述的能力主要是指 逻辑思维 、推理、判断的能力。

开拓创新性思考。开拓创新性思考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对所研究的对象早日有所发现,或早日突破前人已有的成果,达到新的发明创造。李景隆先生对开拓创造性思考问题,归纳了三个基本条件:丰富的贮存;加大信息间作用的概率;加大解决问题的势能。没有这三个条件创造思维不可能形成。这是指读的书越多,收集的资料越丰富,专业水平越高,形成创造性思考的可能性才?越大。而人在大脑中贮存的大量信息,又会互相作用,其结果就会形成新的思考。加大信息间作用概率,就会使创造性思考形成的可能性增大。

开拓创造性思考,除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外,一些研究者还认为它与作者应具有的品格有极大的关系。这就是丰富的想象、强烈的好奇心和对问题的浓厚的兴趣。

创造性思维能给我们以新的志向、新的境界、新的思想、新的创造力量。有了创造性思维,才能从一般的见解中看到别人难以发现的闪光处,具备高人一筹的远见卓识,从而攀登别人无法达到的高度。

国外管理学家提出10种可以启迪 创新思维 的方法,可供参考:a.求异法,b.发现法,c.尝试法,d.实际法(直接动手),e.求证法,f设计法,S.幻想法,h. 反思 法,i.导思法( 逆向思维 ),l观察法。10种方法可单独也可结合运用。(见企业家新观念P454)

③结论。结论是整篇论文的 总结 。结论的写法可以对全文总结,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展望等。总结应该鲜明、精炼、完整和准确。

撰写正文必须注意按照写作提纲用心起草。提纲体现论文的层次、段落、过渡和照应等细密连贯的合理性。写正文要防止出提纲的大格。观点要准确,行文要流畅。行文方式可采用一气呵成和“十步九回头”的写法。

5.二稿和定稿。在初稿基础上,再反复不断地斟酌、修改,然后论文才能日臻完善。文章要斟酌,修改。改什么,即改观点、材料、结构和语言。结构看层次、段落过渡。结构安排是否完整、富于逻辑性,将直接影响观点表述。

论文定稿打印,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在指导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名。打印格式一定要按照统一要求,见结构格式标准(书P6)。打印份数要保证留存一份,答辩委员会成员3—5人,每人一份。

破产原因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南海公司事件是世界经济史和会计审计史上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其产生的原因,经济学界多归结于狂热与泡沫,会计审计学界则归结于会计舞弊。本文研究表明,南海公司事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复杂的社会背景。它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由不公平的产权制度、不合时情的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不对称的会计信息和不适应的会计技术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而造成的。 【关键词】 南海公司事件 审计史 案例研究 在欧洲工业革命前的经济发展中先后出现了三起重大的破产事件,其中两起都与资本市场有关,一起是法国印度公司事件,另一起是英国南海公司事件。与工业革命前的其他任何经济事件相比,南海公司事件无论在世界经济史、资本市场发展史,还是在会计审计史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南海公司事件是世界早期资本市场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它折射出早期资本市场诸多方面的问题,深入研究南海公司事件对现今资本市场的建设和会计审计工作的开展仍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一、南海公司与南海公司事件 南海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711年的特许贸易公司,它的初始股本由承担政府约1000万英镑的短期国债组成。由于拥有与南美的贸易垄断权,且其特许权中包括从非洲向南美贩卖奴隶的内容,该公司的前景因此被描绘得十分辉煌。然而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期望的贸易潜力从未变成现实,向拉美渗透也因西班牙殖民地官员的不合作而未果,该公司管理层急切希望抓住一切商机,并多次进行商业策划,但收效甚微。1719年该公司又拟定了一项野心勃勃的计划:以增发股票来帮助政府实现债务转移,即兑换政府高达3100万英镑的三大类长期债券,来获得政府的支持和高额利息,同时赚取巨额股价盈余。由于南海公司对其好处大作宣传,股价迅速上升。1720年1月3日南海公司股价为128英镑/股,5月2日升至335英镑/股,6月24日上升至1050英镑/股,该公司因此获利得到巨额盈余。当人们发现南海公司并无真实资本,便纷纷抛售该公司的股票,南海公司面临破产境地。许多陶醉在发财梦景之中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1720年8月25日至9月28日的一个月时间里,该公司股票从每股900英镑跌至每股190英镑,最后被迫宣告破产。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国会任命了一个由13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秘密查证的结果是:南海公司的会计记录严重失实,明显存在蓄意篡改经营数据的舞弊行为。于是委员会便聘请了精通会计实务的查尔斯?司奈尔先生对南海公司的分公司“索布里奇商社”(Sawbridge Company)的会计帐簿进行了检查。这便视为民间审计的发端。经审计,司奈尔发现了该公司管理当局存在着会计欺诈行为(Ed-wards,1988)。 二、南海公司的方案与股价 经济学界多将南海公司事件归结于狂热与泡沫,会计学界则将之归结于会计舞弊,本文研究表明,南海公司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是不公平的产权制度、不合时情的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不对称的会计信息和不适应的会计技术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而造成的。要洞悉事件的真正原因,有必要了解当时英国政府的负债情况。 (一)英国政府的负债情况及其嫁接方案 17世纪后期至18世纪初,英国政府在与法国政府长期持续的竞争中形成了巨大的债务,这些债务严重影响了政府信誉和偿债承受能力。英国政府虽然想尽各种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但收效甚微。截止到1720年初,英国国债面值高达约5000万英镑,其主要债券品种,结构及利率如下表: 1720年英国债券市场的利率水平为4-5%,而这些国债利率大大高于市场水平,使英国政府不堪重负。为了摆脱困境,英国政府仿效法国政府采用了一种“嫁接办法”(Engraftment)来清理负担沉重的短期国债市场,具体做法是:同大的垄断公司合作,用公众持有的国债来换取这些公司的股票,作为交换条件,政府为参与国债换股票的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和授予这些公司能够盈利的特权。通俗地讲,就是政府为了减少债务,将民众对政府拥有的债权转换为企业的股权。 1720年3月1日,在与英格兰银行竞标的过程中,由于南海公司用股票向议员和国王亲信行贿,南海公司偿还债务的第一议案获得英国议会通过。南海公司中标的条件是,如果它获得3100万英镑的国债,它就同意给予政府750万英镑,而南海公司承揽的国债由政府按年支付5%的利息,且这一收益水平维持到1727年,之后的利率减少到年息4%。 (二)南海公司的股价 从1720年1月,南海公司股价从120英镑/股(面值为100英镑)开始,当嫁接方案还在协商之中时,股价就一路上扬。3月21日方案通过后,股价从200英镑/股跳升到300英镑/股,4月14日南海公司第一次增发新股时为300英镑/股,4月29日第二次申购时就为400英镑/股,6月17日第三次申购时,股价已从745英镑/股上涨到950英镑/股,8月24日第四次发行新股时上涨达1000英镑/股。具体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如下表: 南海公司的股价直线上升,不到8个月股价上涨900%,这不仅在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是一个天价,就是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中也不多见。突然暴富,连公司管理层都有些难以置信。1720年8月,南海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分赃不均,发生内讧,一位董事认识到目前的股价与公司实际前景完全脱离,加之受法国资本市场崩溃影响,便毅然抛出了所有股票,接着,其他高管纷纷撤出,导致众多股民一片恐慌,股价急剧下挫。暴跌前,南海公司股价曾摸高1050英镑/股,9月11日跌为775英镑/股,两周后为500点,10月14日跌至170英镑/股,12月跌为124英镑/股。 (三)南海公司的破产及其后果 南海公司的破产引发了工业革命前西方资本市场的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它标志着世界早期资本市场的崩溃。1720年8月31日,南海公司股票市值为1640万英镑,此后不到一个月市值就被蒸发掉1030万英镑,同年10月,伦敦的股票指数平均跌去一半。资本市场危机使刚刚建立的金融制度摇摇欲坠。硬币从流通中消失,在伦敦,每月需支付5%的利息才能借到硬币,在爱尔兰,甚至回到了物物交换的阶段,阿姆斯特丹的股份公司个个垮台,股东纷纷破产(高德步等,2001)。由于股价暴跌,南海公司遭到参与债务和货币认购的股东的敌意攻击,议会也迅速掉转矛头针对南海公司,就此成立了一个13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调查南海公司破产事件。 南海公司事件后,本来是南海公司采取各种手段影响国会通过的旨在减少与南海公司争夺资本资源竞争对手数量的《泡沫公司取缔法》(The BubbleAct)真正成了股份公司的克星。此后的一百零五年,民间合股被视为非法。南海公司事件还影响了英国的立法,自此,对破坏金融市场均衡与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进行整治和禁止已成为英国当时立法的特定惯例。1734年,在约克郡房屋互助协会(theYork Building Society )财务危机后,期权交易即遭到禁止即是例证,虽然法律的漏洞允许边际销售继续进行(Paskin,1997)。 三、南海公司破产的原因 直接导致南海公司破产的原因首先是受约翰?劳(John Law)的计划在法国成败的影响。英国政府与南海公司的合作是借鉴法国金融大臣约翰?劳为法国政府解决债务危机的方法。劳的使法兰西公共债务合理化的计划于1719年秋启动,最终因种种原因而失败。1720年春,劳的计划失败后,许多投机商将自己的资产转移到正处于牛市的伦敦,致使伦敦股市大涨。1720年6月,英国《泡沫公司取缔法》通过后,投机商的资金即刻向海外转移,加之此间巴黎盛传劳的计划已经实现了振兴法国目的,流入伦敦的现金复归巴黎,增大了伦敦市场指数下调的压力。 其次是适得其反的《泡沫公司取缔法》。《泡沫公司取缔法》本意是南海公司为了减少伦敦资本市场的竞争对手,利用公司在政界的盟友支持和推动而通过的一部法案。从法案于1720年6月11日获得通过这一时间安排上也可证明南海公司管理层的精心策划。该法案不仅否认了所有未得到国王或议会赋予法人资格的公司,而且也成为约束新的股份公司成立的手段。令南海公司管理层始料不及的是,该法案的实施导致了英国的投资商将大量的资金转移海外,特别是流向对新设股份公司限制不甚严格的国家和地区,巨额资本外逃引起了伦敦市场股价下挫。 再者是开户银行倒闭。在股价下跌时,为避免发生清偿危机,南海公司与英格兰银行约定,英格兰银行以每股400英镑的标准来支持它的股票,并持有它的有担保债务发行的一大部分。不过,当南海公司的资金存储机构斯沃德布莱德银行(the SwordBlade Bank)倒闭时,英格兰银行便即刻毁约,这一保护线也旋即遭到突破。这时,南海公司的股票已跌至每股190英镑(Paskin,1997)。 此外是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与套利。据国会组织的13人特别委员会调查显示,该公司会计记录严重失实。委员会聘请的审计师查尔斯?司奈尔(Charles Snell)对南海公司的分公司索布里奇商社(Sawbrige Company)会计帐目的审计更清楚地表明该公司确实存在舞弊行为。同时,该公司管理当局还涉嫌操纵股市,并通过多种手段调节股市,以期靠信息欺诈来维持股价。例如当1720年8月股价开始波动时,该公司承诺在以后的12年间,公司每年将支付50%的红利(Paskin,1997)。特别是在股价涨至1020英镑左右时,公司管理当局又提出了一系列迷人而又荒唐的发展计划(威廉斯,1989)。根据审计结论,国会没收了全部董事的个人财产,并将一位负直接责任的经理逮捕入狱。 本来,股价有涨有跌,有跌有涨。涨涨跌跌,跌跌涨涨乃是资本市场平常之事,也是一条不变规律。但南海公司的股价被大多数研究文献称之为“非理性的繁荣和市场的疯狂(加伯,2003)。本文认为,南海公司事件不单纯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破产案,它的股价的涨跌也非简单的市场涨跌,它的暴涨暴跌和破产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 (一)不公平的产权交易 可以说,南海公司的股东是政府转嫁债务的牺牲品。前面论及,股东名义上拥有的南海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应由政府支付的债权,而政府通过被视为创新的手段将民众持有的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国债转化为风险自担的企业股票。当拥有的对政府债权被转化为对股份公司的股权后,由于南海公司并无真实资本,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剩余索偿权就只剩下特许经营权。一旦特许经营权无法产生效益,股东的产权便成了废纸。政府高官和议员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了解南海公司经营状况的,但为了转嫁负担,同时也因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人接受了南海公司的贿赂,他们只有牺牲民众的利益。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希望南海公司的股价高涨,以便更快的减少债务。虽然他们的本意并不是想让南海公司破产,但因为一场不公平的产权交易使他们难以对南海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不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以企业代理理论分析,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下属管理人员之间、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之间都存在着代理关系。代理人作为经济人既有履行受托责任的义务,又有满足自身利益的要求,而保证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严格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大量的事实证明,南海公司的管理层是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的。南海公司的董事是代表股东来经营企业并监督雇员的,但董事并没有受到股东的监督,而国家对证券经纪商的监督也仅限于书面誓约,对董事的监督就更加缺乏操作性了。实际上,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股东也根本无法对董事进行监督。缺乏监督和约束的董事是难以保证他能切实代表股东利益的。 (三)不对称的财务信息 公开证券市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隔阻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经常性联系。二级市场博取差价的盈利模式也使得人们常常忽略财务信息。在信息得之不易的年代,一般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常常依据的信息有两类。一类是上市公司的宣传和市场传言。上市公司的宣传对投资者有很大的鼓动性,南海公司在报刊杂志和印刷品中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就作了夸张性的报道,如前面提及的南海公司在股价开始波动时作出了在以后的12年间每年将支付50%的红利的承诺。市场的传言也对股价崩溃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类信息是股价信息。如约翰?霍顿主办的《管理与贸易良法之集锦》和约翰?卡斯塔因主办的《交换过程及其他》所刊登的证券行情表(高德步,2001)。而对于维系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根本的信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投资者却难以取得。缺乏可靠的财务信息,加大了投资风险。即使财务信息受到重视,也由于管理层和一般投资者在地位、职务上的差异而造成信息获取的时间和准确性的差异。 (四)不适应的会计技术方法 客观而论,当时的会计技术和信息披露方法并不适应当时的资本市场的发展。虽然,在1605-1608年,荷兰的斯蒂文提出了“资本状况表”和“损益计算书”,但直到南海公司事件16年后,约翰?梅尔的《簿记法》才强调定期决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司日常应用的会计技术方法更为落后。这显然难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从当时的状况看,会计实务至少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会计报表体系尚不完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尚未来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由于当时上市公司多为贸易公司,每个经营期并不固定,因此,决算的时间也不固定。二是披露没有明确有制度要求。本来,相比固定利率的债券,股票的定价就十分困难,公开市场的出现割断了中小股东与公司的直接联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的会计信息,股票市场就成为了投机、冒险与游戏之地。 四、南海公司事件的反思 如前所述,虽然南海公司事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会计信息问题,将之归咎于会计显然有失公平,且不符合实事,它实际上是早期资本市场产权制度设计欠缺、产权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但南海公司事件仍然留下了一些思考。 (一)会计目标的反思。一般认为,会计对产权的维护是由会计的目标决定的,是与生俱来的。但是应该明白的是,会计并不始终是产权的尽职守护神。会计基本目标是向产权的托付者提供产权受托者的经营责任报告,而两种情况会直接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一是会计技术方法。在所有者数量不多,股东与公司联系密切时,会计是基本能够履行其受托责任的。但是当公开证券市场出现,特别是原始股份制向近代股份制开始转化、股本永久化、股权转让不通过公司而直接通过公开市场、一般股东与股份公司联系日渐减少后,要实现会计目标就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改进受托责任报告的方式方法。其二是为谁服务的问题。当产权高度分散,所有者往往会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常常会被一般人误认作所有者的代表,而真正产权人的利益就会被忽略。更有甚者,由于现实利益驱使,作为产权主体利益维护者的会计虽然明白所有者的真正含义,但也会因产权主体之间所掌控资源、信息的差别而区别对待,而不是向全体所有者公正地报告经营者受托责任。而这两点不仅在南海公司事件中均有发生,而且在现代依然存在。因此,要实现会计的目标不仅要不断提高会计技术水平,改进会计方法,也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养。 (二)关于政府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反思。当公开证券市场出现后,信息披露问题十分关键。信息披露是否需要政府进行管理、如何进行监管、如何处理政府监管与民间自我管理的关系尤为重要。英国政府在南海公司事件的教训是,发生前对信息披露监管的放任自流,发生后对资本市场明令禁止。南海公司事件之前,英国政府一直存在这样的误区,即会计信息披露是产权所有者与产权受托者之间的事情,政府不必干预。在民间自我监管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并没有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管理,也没有出台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对证券经纪商的管理也仅仅停留在书面誓约上,使得会计不仅未能成为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工具,反而为受托者利用监管缺位侵害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提供了便利。可以说,南海公司事件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英国政府对资本市场缺乏管理的结果。但南海公司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又矫枉过正,严禁民间合股类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市场沉寂了100多年。当今,在资本市场已经高度发展的现代,虽然资本市场的功用已得到公认,民间自我管理和政府监管都受到重视,但是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达到安全与效率兼顾的效果仍然是一个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高德步、王珏,2001,《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美]彼得?加伯,2003,《泡沫的秘密》,华夏出版社。 .威廉斯,1989,《世界商业通史》,中国商业出版社。 James Don of Public Accounting in the United Publishing York & Lon-don。 Jonathon Barron Paul J Miranti, His-tory of Corporate University Press。 推荐理由: 1721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是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催化剂”,英国议会聘请会计师查尔斯?斯内尔对南海公司进行审计,于是查尔斯?斯内尔成了世界上第一位注册会计师。学审计的没有人不知道“南海公司事件”,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对这个事件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200多年过去了,作者“为这个旧瓶装入了新酒”。 首先,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可以对南海公司事件产生的原因有更深的理解。经济学界多归结于狂热与泡沫,会计审计学界则归结于会计舞弊。而作者经过研究认为,南海公司事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复杂的社会背景。它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由不公平的产权制度、不合时情的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不对称的会计信息和不适应的会计技术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而造成的。 其次,这种“旧瓶装新酒”的研究方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广阔的研究思路。作者对南海公司事件不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分析,而是从理论上进行了更为深刻的、全面的探讨,这就是这篇文章的独特之处。 最后,作者也为我们提供了案例式论文写作的模式和方法。作者的研究结果告诉我们,任何大案的发生都有它深刻的经济原因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我们在讨论和研究这些案例时,不仅要分析公司本身的问题和原因,还要看到经济大环境和社会背景的影响,找到事件表象下的深层次的东西,为以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论文写作一般不写这种的,这种题目的也很难通过。

此题目犯了两个错误,第一题目太大,一般情况下会让您减小选题范围。第二题目选题方向为破产,很多企业破产后数据很难查到,那么你论文的数据如何的来的。

论文选题如下

1、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

2、财务会计定义的经济学解读

3、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

4、浅析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

5、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

6、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

7、实质重于形式 欲速则不达——分两步走制定中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8、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9、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研究

10、实验研究下的行为财务会计综述

1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基于会计价值评价的视角

12、关于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的调查分析

13、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

14、财务会计上控制的理论框架研究

15、论现代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

16、财务会计理论:演进、继承与可能的研究问题

17、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研究

18、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适度分离与协调:一种适合我国的改革路径

19、关于财务会计中确认与披露概念问题

20、财务会计:由理想到现实──兼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近几年我国企业的兴衰成败给人最深刻的就是,那些曾经叱咤商海、呼风唤雨的巨子们大都只是昙花一现,各领风骚三五年后便销声匿迹。失败的原因有多种。我国企业家往往将失败归咎于决策失败。飞龙总裁姜伟反省出的20大失误,头三条赫然是:“决策的浪漫化、决策的模糊性、决策的急躁化。”可见决策失误给姜伟带来切肤之痛。巨人总裁史玉柱在检讨失败时曾坦言:“巨人的董事会是空的,决策是一个人说了算。因我一个人的失误,给集团整体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也恰好说明,权力必须制约。”而国内其他企业家在反思失败时,也无一例外地检讨自己的决策失误。我国企业家为什么总是决策失误呢?最根本原因是财权配置不当,企业内部缺乏一套完善的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几乎所有失败的决策都是在独断中产生的。巨人集团公司缺乏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决策机制,独断专行,一意孤行,并在形式上追求军事方式,搞“三大战役”。不仅是巨人集团,我国决大多数企业决策基本上是独断体制,没有人能够阻止姜伟“决策的浪漫化、决策的模糊性、决策的急躁化”,也没有人能对吴炳新的“三株年销售额1999年达到900亿元”的宏伟目标提出质疑。我国的企业大多集创业者、所有者、决策者和执行者一身,董事会形同虚设。这些条件与权力的结合,必然使我国的企业家拥有了全世界最高的经营失误机会和决策失误机会。从理论上说,财务治理权是指由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组成的一个体系。目前我国财务治理权的配置极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财务决策权过度集中与过度分散并存,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处理不当。一是财权过度集中。财权过度集中于集团内部,集团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权往往受到轻视。尤其是银行作为现阶段我国企业集团的主要资金供给者,还没有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权利,国际通用的相机治理的财务机制尚未建立。财权过度集中于内部单个经营层次和个人,财务决策的内部配置与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在多数集团公司里,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身二任,董事会与经理会机构重叠。并且,在进行财务决策时,通常是董事长或总经理一人说了算。由于财权过度集中,使企业的决策不仅有独裁性更有主观性。在实践中,由于这样的决策机制致使企业破产失败的例子不胜枚举。二是过度分权。一则下属单位的财权过大,导致集团资金运作混乱,资金投向不合理,资金使用浪费严重。二则对下属单位的财权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下属单位滥用财权,过多考虑本单位的利益。有许多人曾对安然公司内部决策权最大限度地下放大加赞赏。然而安然破产后这一“经验”恰好变成了教训:在分权体制下,拿着“奶酪”的人很多时候不是外部人,而是自己的部下或子公司。二、财务监督权虚置,财务约束机制运转不力其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一)企业内部的监督层面。(1)董事会“空壳”或“形同虚设”,缺乏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约束机制。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董事会往往被管理层所控制,成为管理层实现其目的工具。(2)监事会“有责无权”,监督泛力。(3)内部审计没有发挥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多受托于总经理,是一个与财务部门平行的职能部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难以对本公司的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其财务监督职能是有限的。(4)内部员工的监督在组织与职能上缺位,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二)在政府监督层面。政府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外部监事会制三种以国家出资者身份对经营者进行外部监管。然而这几种形式都有其缺陷,如委派的会计、总监和监事能尽职尽责所依赖的前提不可靠;委派人员的再监督存在问题。 (三)社会监督(或民间监督)层面。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也多流于形式。如 “安然事件”以及我国的银广夏事件等一系列财务欺诈事件都使人们开始怀疑注册会计师这一市场经济的“看门人”的角色;银行等其他债权人的财务监督在组织与职能上缺位,没有建立相机治理机制。财务治理权的配置是财务体制的核心,必须实现财务治理权的有效分置。具体而言:首先,对财务决策权进行合理配置。管理的重心在于决策,而决策的效果首先取决于决策权的配置。从理论上讲,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应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在实践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所拥有的财务决策权部分地授权给经理层执行。这就需要研究财务决策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与经理会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问题。一般认为,财务的决策分为两类:一是财务战略决策;二是财务战术决策。即使在授权制度下,财务的战略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则可授权给经理层作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个公司好比一个球场,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分工明确,不能越位。一个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也必须清晰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监督层的各自权限和责任。决策权尤其是财务战略安排的决策权和控制权是不宜放权的,决策权的下放必然导致诸侯现象、控制失灵,战略决策权上的集中体制是公司制度下的理性选择。其次,对财务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经理负责对财务决策进行执行并承担三种职能: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并拟订方案;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第三,对财务监督权进行合理配置。财务监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单位内部预算、制度等,以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为工作对象,对企业财务活动、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控制和督促。财务监督权是分散地配置的,主要有两大监督体系:其一,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和外部财务监督体系。从国际惯例看,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一般是按机构分设、权利分置、责任分割和相互制约的原则或逻辑展开设计的一个纵横交错的复合体系。根据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考虑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部门经理的委托代理链,同时设置监事会、内部审计两个监督机构,并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外部独立审计进行沟通,形成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1)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法》已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可见,监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上,处于财务监督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整个体系的中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有权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或者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其目标确保总经理与所有者的财务目标一致;董事会代表所有者对总经理进行财务监督,其目标是确保总经理与所有者的财务目标一致;总经理对财务经理进行财务监督,其目标是确保财务经理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一致,并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2)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在我国一般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发表意见,因此通过事务所鉴证财务报告,进而监督公司管理当局的机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师讨论审计范围、费用、要求,解决审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的冲突,就可以在管理层与外部独立审计之间形成一种监督力量,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鉴证功能。可见,审计委员会应定位在监督管理层与外部人员对内部财务鉴定而产生的关系上,其职责主要是通过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等来确保这些外部人员能公允地发表意见,以免被管理当局控制和利用。(3)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一般通过对生产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审计、组织结构的审计,以及对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和完善性的审计,发挥其监督、评价与服务职能。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内部审计机构产生于经理层与下属部门的代理关系上,它可以定位为监督经理层下属部门的财务活动,而经理层的行为偏差则可由更高层次的财务总监去纠正。这样,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集中在:检查内部控制系统的适用性、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检查各种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检查单位对政策、计划、规程、法律和条例的执行情况;检查资产安全、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情况等。(4)员工的监督。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共决制、员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等方式进行的财务监督,也是属于内部财务监督的范畴。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财务管理一般采用自律型的体制,但同时也必须辅之以结构复杂的外部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的财务监督。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借助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干预和管制企业的财务行为也是必要的。如为避免重复投资和盲目建设以及实现其环境保护的目标等,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和产业政策等方式引导和约束企业的投资行为等。出资者的财务监督。即使在两权分离的制度下,企业的出资者仍将保留一部分的企业治理权,尤其是财务控制权,这些财务控制权包括:选派经营者和财务总监;参与重大财务战略决策;实施财务监督;参与收益分配和决定再投入等。在法人财产权得以确立的条件下,出资者的财务主要就是一种监控机制,以确保经营者的财务行为与出资者的目标相一致。债权人的财务监督。传统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仅是一种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关系。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在发生变化。相机治理机制的产生,使得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取得了对企业的部分财务监督和控制权。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这是市场化的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注册会计师的查帐验证活动,是企业财务规范运作的重要保证。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实现自身财务治理权的有效配置,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这样才能降低经营失误机会和决策失误机会,使我国企业走得更远。

法学比较研究论文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

2. 比较法学论文

3.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

  • 索引序列
  • 毕业论文比较研究
  • 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比较研究法
  • 比较研究毕业论文的写作
  • 破产原因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 法学比较研究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