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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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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论文

我今年年初开了一家开洗店。看这个网上都是传统干洗店啊某某这个牌子啊。我只想说一句传统的模式真的OUT。现在都是懒人经济。很多客户都习惯了网上消费。我开的这家澳贝森科技干洗。就是结合了。网上接单和实体店多种经营的模式。我旁边有一家传统干洗店。我看他生意很一般,每天坐在店里等可人。我现在网络收单占整个营业额的60%。还有40%就是靠这门店。所以我不要每天守在店里。没事,我就看看手机有没有人下单。我现在,一天几千块钱收入吧。当初我投入的时候也就不到吃8万块钱。机器耗材花了6万多 装修两万成本早就收回了。就是有点辛苦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些帮助。..............不能称之为罪刑法定。到了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教会法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法律成了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法官可以依据所谓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任意出入人罪,随意选择刑罚方法,国家刑罚权不受限制,个人无权利、自由可言。罪刑法定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历史性的大倒退。作为法律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学界的通说认为是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到了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以及争取人权斗争的发展,罪刑法定思想被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接受并予以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对罪刑法定的思想进行了理论上的系统化、全面化。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旧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抨击,首次明确提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后来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的《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学术语;在《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中他又进一步指出:“每一应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从而更加清晰地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罪刑法定原则从思想变成了现实。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在《人权宣言》中把罪刑法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下来。《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统化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法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1810年,法国又颁布了第二部刑法典,该法典除对少数犯罪仍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其余犯罪的法定刑均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就此确立。此法典颁行后,罪刑法定原则逐渐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思想登上历史舞台的。其基本功能在于用立法限制司法,从而制约刑罚权的滥用。针对中世纪欧洲司法专横、罪刑擅断的现实,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思想。“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学说,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同时也是罪刑法定思想的理论基础。刑事古典学派受刑罚权无节制扩张和滥用之苦的影响,主张绝对的罪刑法定;在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方面,更注重人权保障功能。他们认为刑法只能是正式的法律,否定习惯和司法解释的法律作用;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否定绝对不定期刑;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新派以社会法学为基础,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主张有限制的允许司法裁量;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等。新派和旧派的对立,主要在于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从而造成了立场的不同。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两个机能之争。纵观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及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笔者认为,人权保障依然处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地位。人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权利和自由理应得到尊重,而这一切又需要法律予以保障,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人权保障本来就是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社会保护的实质就是通过执行国家刑罚权,不仅可以保障人权,而且可以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还有一个问题,在这里必须加以说明,就是司法传统对罪刑法定原则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在欧洲大陆的司法传统中,法官不一定精通法律,他们的职能仅在于主持诉讼程式;在帝政时期,则主要由行政官员来进行诉讼的判决。法国大革命前,法官的职位甚至可以进行买卖和继承。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官同贵族相互勾结,利用他们手中的司法权,肆无忌惮地镇压革命。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欧洲大陆法官的权威始终受到怀疑。无论是主张改良的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还是倡导激进革命的卢梭,都主张限制司法权,禁止法官解释法律。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当一部法典业已制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革命胜利后的欧洲大陆,资产阶级依然害怕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剥夺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自由和权利。于是我们看到,虽然经过二百多年的演变,罪刑法定原则早已经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发展成为相对的罪刑法定,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在恪守成文法典这一立法例的同时,都允许法官有一定的。现在的英国刑法是判例法和制定法相互结合,但制定法仅仅是判例法的补充,判例法至今仍然是英国刑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美国刑法来源于英国刑法,二者的背景和技术是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结构严密的刑法典,在司法活动中限制司法解释权,法官只能按照法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是以遵循“先例”的方式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和内涵。在英国和美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上级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同一级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以后本院的司法审判具有约束力。“先例”原则和遵循“先例”原则共同构成判例法的基础。“先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一个法官据此处理案件的原则,就如同依照制定法的法律规则一样,它从法律认识论上演绎出判例之间的内在联系,表明法律的存在方式。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从已有的先例中总结出一般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保证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明确性和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在法官的司法活动中就此得以实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实现的过程就是司法运作的过程。法官依“先例”判案,其判决即下一个案件的“先例”,循环往复,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造法并非随意进行,而是在遵循“先例”原则的约束下进行,遵循“先例”的实质就是保持刑法的确定性,使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致受到司法活动的侵犯。同时,一旦过去的价值判断与现在的价值判断不再一致,法官可以为了维护正义的目的推翻先例,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依照法律的精神或原则独立判案,一旦这些判决的科学性、公平性、正义性得到确认,对其他未宣判的同类案件便具有了“先例”的拘束力。这种将司法和立法结合在一起的模式,使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通过“造法”的方式,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更容易达到保护国家、社会的目的。因此,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对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这两方面都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在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着重强调个人的利益英服从国家的需要,将维护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作为刑法的首要任务。英国法律自身发展、演变的历史背景,英国人经验主义法哲学观念、归纳推理的思维模式、法律渐变论思想以及法官的能动性作用使以遵循“先例”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英国得以形成和发展。早期的英国王室法官是由牧师担任,到14世纪左右,开始从辩护律师中挑选法官。而律师是在普通法熏陶和训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的学业来自对法院诉讼的聆听。即使后来成立的律师学院,其教学方式也是以法庭模拟为内容的职业训练。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未来司法实务家。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法律实践根本不是旨在获得合理的体系,而是旨在获得实践中有用的契约和诉讼形式,以适应典型的经常出现的案情中诉讼人的特定需要。在英国和美国,不仅法官成长的过程决定了他们容易遵循“先例”,而且法官自古就被认为是同人民站在一起,是正义之泉的代表。现在的英美法律界,法官大多数是有成就的职业律师,他们已经达到人生成熟阶段,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他们来说,就任法官之职是毕生的荣耀。为了荣任法官职位,人们情愿牺牲其他利益。也就是说,法官是在他所生活的社会里地位显赫和受到尊敬的人。正因为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信任,他们对案件的审理和在审判过程中所创立的“先例”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罪刑法定原则才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三、中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选择崇拜法律的确定性,为达到限制司法权的目的而追求立法上尽善尽美的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大陆崇拜理性的历史传统与启蒙时期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现在的欧洲,虽然实行的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但依然在形式上严格限制司法权,通过刑法条文内容的确定性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自由的行使;注重实践经验的英美法系国家,虽然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制定法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现在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定了类推制度,实质上是以牺牲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来最大程度地惩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理应给予市场主体和其他行为主体更大的权利空间与自由空间。同时,人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期待自己的合法行为能被法律认可和保护,防止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成为大众的普遍要求。在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把人权保障放在优先地位理应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和刑法的必有之意。另外,我们应该看到,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司法活动中,国家公权和个人权利并没有真正得到平衡,国家公权实际依然处于优势,权利本位的思想并没有真正确立。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刑法更应该在发挥刑法保护社会利益功能的同时,强调刑法的保障机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高度的民主和自由权利。1997年刑法典修订以后,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缺陷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罪刑法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更是一个司法实践的过程。只有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审理案件的原则和标准是明确的、统一的,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刑罚权不被滥用,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的尊重,罪刑法定原则才算真正得以确立和实现。这也正是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可以遵循“先例”为核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原因所在。由于我国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还不是非常完善,定罪、量刑方面的模糊用语较多,在司法实践中,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有时候差别很大。据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从而使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得到更加彻底的执行。对此,笔者认为,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存在已有数个世纪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判例法相适应的丰厚的历史积淀,如司法的完全独立,对先例的忠诚,对法官的信赖,对法律崇高精神的追求等。如要引进判例法,就要有适于其生长的土壤,而现在我国并不具备这些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首先,因为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司法在我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独立。人情案,行政干预司法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如今年3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就出台了《传播淫秽图片处罚细则》,对通过QQ传播淫秽图片如何定罪和量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细则”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之内,温州市根本无权作此规定。类似与温州市这种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而没有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判例就失去了被社会认可的基础,判例法就不可能真正存在。其次,当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人员结构比较复杂,业务水平差距很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部分法官具有较高的学历层次外,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与所从事的专业失衡,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审判工作难以胜任,审判质量难以保证,这也正是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有时候会出现极大差异的真正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21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 (1)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2)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公司设立前,公司设立人是否存在通过设立公司犯罪的故意? 2、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是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实施? 3、各业务团队或分公司是否按照总公司(如有)的知识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 4、吸收资金所得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5、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业务模式? 1 吸收存款的基本流程 2 各部门分工 3 收款及返息流程 我们在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涉案人员时,无论相关人员是业务负责人、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行政负责人,在具体辩护中,一定要考虑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性质,考虑相关工作人员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不能仅仅依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头衔,比如说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总监,这样一个简单的称谓,来确定相关人员是否真的需要对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的人员,从职务上看,包括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行政负责人和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一般财务人员。 1 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 对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将其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的的范畴,司法实务中是没有太大的异议。除非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空壳,可以另行考虑。 那么对于业务负责人和一般业务人员,行政负责人,宣传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一般财务人员,他的身份性质的认定和是否追责,是不尽相同的。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各参与人员是否应当追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要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限。 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还有业务负责人,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能否实现,因此毋庸置疑是要承担责任的,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非单位的团伙犯罪,作为起到组织策划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而其他人员,例如总经理助理,若参与了协调组织策划工作,则也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主犯或从犯来追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通过业务人员跟客户直接接触来完成的,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一必备条件是由业务人员来完成的。业务负责人则更是通过分析的行为来获得分红和提成,因此业务人员或者说业务负责人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个别还要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判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涉及到其他业务人员,如市场部负责人、业务经理、团队经理、团队组长、销售经理一般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甚至个别被认定为主犯。 2 宣传负责人 从吸收存款的流程我们可以看到,要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必须要使公众得知投资产品的项目信息,这就必须通过宣传策划工作来实现,甚至通过虚假宣传来实现,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因此视具体的案情,不排除宣传负责人某种程度上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 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这里所说的行政人员跟财务人员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行政人员可能包括了负责人事招聘、后勤保障、业务培训以及一般行政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则包括了出纳会计以及统计等工作人员。 从实际的情况上来看,单位或者团队的运作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工作是息息相关的,特别是财务人员还承担着收取吸收所得款项和发放返利的工作。没有这两者的工作,单位或者团队就无法顺利运作,无法顺利完成吸收存款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似乎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是应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承担责任。但从犯罪的构成来看,并非是这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要求的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者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的资质,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从主观故意上讲,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一般他不直接接触业务工作,对于所在单位是否具备合法吸收存款的资质,或者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可能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即使是财务人员,如果不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运作模式,也很难确定是否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11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所以有鉴于此,只要不存在事先的共谋,基本上是可以排除行政人员、财政财务人员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从犯罪行为上看,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不直接从事业务工作,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另外从获利的情况来看,财务人员和行政人员一般都是获取劳动报酬,不直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获取分红利益,他们获取的报酬一般也都是跟劳务相当的。 因此基于以上三点原因,在实践中,对于是否追究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保持一个审慎的态度,严格的去考量他的具体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细节》,张宇鹏律师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 END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开的是一家科技型的品牌我主要看中了。这么一个趋势多种经营的方法。之前我是做服装的。压力很大,一年忙到头也没赚到什么钱。我旁边开了一家那个干洗店。是很有科技感的澳贝森。我看他每天生意都很好,这边店面一到期。我就另找一个铺面开了一家。澳贝森科技干洗。当时我那个机器设备花了35800装修花了两万块钱。手上还留了1万块钱备用资金。现在每天生意都挺火的。旺季一天三四千营业额。像现在淡季一天七八百。一年反正30多万吧。最近我妹妹也准备开一家该时间也是这个么?哦。不求发大财。学门技术比上班强多了就可以了。哈哈楼主采纳哦...............赚取利差,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后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累计1900余万元无法归还。二、分歧意见被告人李某,虽然在本案中对自己所犯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罪状的成立,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金融业务由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此罪的罪状构成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行为人不必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只要以实行构成要件该当之一定行为,即成立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而有关法律法规也未能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如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以“经营”、“投资”为由,在民间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他们用吸收来的公众存款用于投资“山西煤矿”、“炒房”、“囤积茅台”,类似李某的情形屡见鲜见。若本案只因为“李某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1900万元无法归还”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犯罪,岂不是与该法条的立法初衷不相符。三、“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经典的刑法学理论认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除此以外个人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同时,存款人享有存入银行后由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本金利息。[[1]]199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储蓄管理条例》和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相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作了描述法律论文法学论文,简而言之,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款;二是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采用擅自提高等等量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2]]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反之,行为人只要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即可认为具有非法吸收存款。总之,不难看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制订该法条所规范的行为与当今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刑法一百七十六条中的不明了的叙明罪状进行分析,减少在认定该罪上出现的疑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结果”对其定罪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行为犯这对我们并没有异议。作为行为犯,它的既遂不需要发生犯罪的结果,这是为各国学者所公认的结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行为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犯罪结果问题就此划上句号,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罪的结果,是我们全面揭示构成该罪的内涵和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学中,行为犯的犯罪结果是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可言,“在举动犯罪(在日本将行为犯称之为‘举动犯’)中只要以实行行为的形式进行了刑法上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3]]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洪福增认为,“因果关系,系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构成要件之犯罪,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必要之连锁关系,既如无前者即不发生后者的关系。仅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既遂之犯罪。至形式犯(在我国台湾地区将行为犯称之为‘形式犯’),因其构成要件如有实行行为之存在,则可认定其构成要件适用性,不以规定有结果之存在为必要,即使由于行动而发生结果变不予顾虑,仅追问其行动本身之法的意义即已足”。[[4]]但是,作为一种严谨的理论,我们不应该满足于对行为犯既遂不需要产生犯罪结果的既有观念。[[5]]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且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与“只有实质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犯罪因果关系,形式犯不存在犯罪因果关系”[[6]]这些传统的观念无疑相抵触。其实,它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只强调行为犯因主观原因实施犯罪,也对其发生结果进行了社会危害性的定量。从根本上讲,任何犯罪都是能够产生犯罪结果,否则这种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说明犯罪结果在每种犯罪中都必然存在,其地位也一律平等。行为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其犯罪结果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可能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又将吸收来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归还的结果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一情况居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在于一般是国家出于有效避免使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遭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侵害。提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旨在扼制该行为进一步延伸所规定的犯罪。因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具体的行为与特殊结果之间的紧密度、迫切性相对较弱,这种对其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只是用来预备或防止结果蔓延的屏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附庸性”。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所侧重的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罪有决定作用,而实际产生的犯罪结果则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具有意义。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遂构成中不包含犯罪结果的要素,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故意成立也不要求对其结果的发生有认识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习惯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的发生排斥其犯罪结果这种思维定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无意间忽视或掩盖了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罪的应有价值。所以,“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并非不能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如果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应视其实际损害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较重处罚”。[[7]]诚然,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需要将其犯罪结果问题加以综合考虑。所以,两者不是对立的,讨论其犯罪结果对“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危害社会性,在认定该罪中有其一定的司法应用价值。(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同年12月2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有两条:1、《纪要》的第二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犯罪。2、《纪要》的第四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那么,在民间融资中那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那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1、合法的民间借贷之界定。从目前的情形看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必须是用途,效力和内容要件适格。用途的适格,是根据《纪要》中所述,筹集资金需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效力适格,则是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内容要件适格则是强化在适用民间借贷关系时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幅度。尽管法律允许存在民间借贷这种民间融资现实,但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幅度是有所控制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它同样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限制,一方面是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另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的害性。[[8]]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资本、货币经营,即从事金融类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的间接融资。(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的界限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且均规定在刑法第三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1)犯罪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集资罪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通常为了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或者出于抢占市场,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高利转贷出去获取非法利润,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犯罪的方法不同。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集资罪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法律未规定必须以特定的的方法实施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行为人只是采取了可信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存款”名义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则不以行为人使用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的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罪侵犯的客体是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4)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即不特定人的存款。而集资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单位、组织的资金。(5)形成的法律后果不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罪两罪相对而言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后者要小,这可以从它们刑期中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而集资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死刑。2、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为赚取利差,将资金借给他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而非法占有之目的。况且,其本身与妻子共同经营H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尽管因赌博输了200余万元,但仍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故被告人李某对存款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

存款和收益研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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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投资理财风险的问题是挺好写的,找资料也很方便,相对来说,内容可以写的比较通俗易懂,但是,这种普遍性的题材,要写的很深刻很好,也比较困难。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铺开描述:一,可以从居民投资理财的途径方式,以及整个投资市场的现状,产品的选择方面入手。总体的分析一下整体的一些状况,提出风险点。二,从居民的实际情况入手分析,普通人由于理财知识的缺乏,理财观念的落后,投资风险的偏好等方面,提出风险点。

三,从具体的各种理财产品深入分析,各种理财产品的风险是不同的,差异也是非常大的。比方说,银行存款是风险最小,但是收益也是最低的,有可能还抵御不了CPI所带来的贬值。而类似股票,信托产品等,风险确实非常大的,并不适合没有多少金融知识的普通人投资。四,可以从理财的途径,平台的选择去分析,提出风险点。一些银行的大的企业的平台,当然是比较靠谱的,但是社会上也充斥着一些小金融企业小平台,如果普通人鉴别能力不高,而又贪图这些平台所宣传的高利息,高回报,那就可能踏入陷阱,产生非常大的风险。

金融理财是很多人都关注的一个问题,资料选择和搜集选择面非常广,当然,写起来难度不会太大,但要写的好,写的深刻确实是很考功夫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论文

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与其他毒品犯罪区别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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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实惠的是5万元的电话委托存款。利息高。

我对这个课题表示无语....

一、创设教学情景,使“数学教学生活化”。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 创设教学情境是模拟生活,使课堂教学更贴近现实生活,让学生身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加强感知,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激发兴趣,开发思维。课堂教学中如何创设教学情境呢?我认为可这样做: 1、运用实例创设情境。如教学循环小数概念时,我给学生讲永远讲不完的故事:“从前,山上有座庙,庙里有个老和尚在给小和尚讲故事:老和尚说:从前山上有座庙……”,通过实例初步感知“不断重复”,再举出自然现象“水→汽→云→水”的循环变化,引出“循环”的概念。 2、运用实物(挂图)创设情境。“圆的认识”教学时,我这样引入:出示一幅颜色鲜艳的用正方形做轮子的自行车,问同学们这自行车漂亮吗?喜不喜欢?为什么?学生们回答:“不喜欢。因为这车虽然漂亮但踩不动。”我把正方形车轮换成椭圆后再问学生喜不喜欢,同学们还是说不喜欢,因为骑这样的自行车,即使是在平坦大路上也象在颠跛不平的路上骑一样,我再把椭圆形车轮换成圆形,学生才满意。 3、动手操作创设情境。在推导平行四边形面积公式时,我让学生准备几个平行四边形,鼓励他们动手操作,通过画、剪、移、拼等方法把一个平行四边形变成我们学过平面图形——长方形,观察拼成的长方形长和宽与平行四边形的底和高有什么关系,然后推导出:因为长方形面积=长×宽,所以平行四边形面积=底×高。平行四边形面积公式是学生在操作时,通过观察、思考概括而来,学生尝试到成功的快乐,不但能掌握知识,更能培养他们的信心和兴趣。 4、运用多媒体创设情境。多媒体教学具有直观、形象、具体、生活化的特点,运用多媒体创设情境,使抽象概念具体化,使难理解的问题容易化。如教学“长方体的认识”时,相对的面完全相同,相对的棱长度相等,我运用电脑平移两个面和相应的棱,使学生看见两个相对的面完全重合,相对的棱完全相等,从而达到具体,直观的效果。 5、 模拟生活创设情境。如教学两步加减的应用题时,要求每个小组的同学可以邀请别组的同学参加,小组人数可以比原来的人数多也可以比原来的少。 第一小组:我这组原来6人,走了2人,来了4人,现在有8人。 问:谁能把第一小组人员变化情况列成式子?6-2+4=8(人) 又问:谁把它编成求“现在有多少人?”的应用题。 第二小组:我这组原来6人,先来了2人,后面又来了3人,现在有11人。…… 通过若干个小组的汇报训练,学生在活动中完成了两步加减的应用题学习。 创设生活化的情景,让学生经历将现实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式的过程。 如我在教三年级教学《分数的初步认识》时,我就安排了这样一个游戏:先请上男、女学生各一名站在讲台前,然后,我拿出4个月饼,请其余学生用手指表示每人分到的月饼个数。要求大家仔细听老师要求,然后做。我边分边说:“我有4个月饼,平均分给蔡伟和熊娴,请用手指个数表示每人分到的月饼个数”。学生很快伸出2个手指。我接着问如果只有一个月饼,要平均分给蔡伟和熊娴,请用手指表示每人分到的月饼个数,这时,许多同学都难住了,有的同学伸出弯着的一个手指,问他表示什么意思,回答说,因为每人分到半个月饼,我进一步问:你能用一个数来表示“半个”吗?学生被问住了。此时,一种新的数(分数)的学习,成了学生自身的欲望,这样创设了一个与生活相关的教学情景,就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激起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 二、研究生活中的数学,使数学课堂教学生活化。 知识是前人在生活中积累的经验或是揭示出的规律,而教学目标是为了掌握规律及学习发现规律的方法。我们老师如果只是让学生掌握知识,那就是把学生头脑当成了知识的容器,“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把需被点燃的火把”。因此,教学中必须让学生了解知识发生的过程,但40分钟毕竟有限,因此我们老师要引导学生善于去捕促、获取、积累生活中的数学知识。 首先,要挖掘教材中生活资源。我以小学数学第十册举三个例。例1:数据的收集,要求学生在上放学途中遇到红灯时,数一数另一方向经过的大客车、小汽车、摩托车各是多少辆?例2:长方体和正方体的认识,要求学生模仿家庭中长方体和正方体用硬纸板动手做一个长方体和正长体。例3:质数和合数,分解质因数,布置作业,想一想班上每个同学的学号是质数还是合数,并把合数分解质因数。 其次,要指导学生观察生活中的教学。让学生观察生活中的数学,既可积累数学知识,更是培养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最佳途径。低年级学生数一数客厅的资砖、光碟等数量,比一比身高、体重,认一认周围的平面图形和立体图形。中高年级观察数学美,如形体的美、结构美等。 三、设计“数学生活化”的练习,帮助学生去发现生活中的数学问题,并应用所学的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通过练习感觉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数学来源于生活并应用于生活。 1、在练习过程中创造性地对教材内容进行还原和再创造,将数学练习融合于生活中,就可以使原有的练习为我所用。如我教《求平均数》(第八册)时,练习中有一题是给出一组学生身高数据,算出平均身高,来巩固平均数=总数÷个数的这种方法。我是这样做的:先给出我省十岁儿童的平均身高是140cm,问“我们组的身高水平是在平均身高之上还是不到平均身高呢?”引出要算本组平均身高,再让学生统计本小组8个人的身高,最后通过计算,得出小组的平均身高,与140cm进行比较。同样是计算学生平均身高的练习,但这样的练习设计不但巩固了求平均数的方法,还让学生明白了算平均数的必要性,也体会到生活中需要平均数;还学会了算平均数的这些数据是怎样来的;从平均数中可以获得哪些信息等等。我觉得这样的教学就达到了目标。 2、把生活中的数学原型生动地展现在课堂上,使学生眼中的数学不再是简单的做数学练习,而是富有情感、贴近生活,具有活力的东西。如我在教学长“方体和正方体的表面积”一课的练习拓展中,我设计了这样一个题目,我们的教室由于使用时间过长,比较成旧,需要重新粉刷,泥工师傅要按平方受取工资,总务处胡老师想要大家帮他算一算:我们教室要粉刷的面积是多少?请同学们明天作个答复。接着我让同学们讨论:要算出这个教室的粉刷面,需要找到那些数据,同学们准备怎么办?然后,让大家课后完成,可以合作。通过老师的点拨,激发了学生的自主探究和动手实践,学生兴趣高涨,积极动脑思考,动手实践,真正地把数学知识用到了生活当中。 总之,我们数学教师要引导学生善于思考生活中的数学,加强知识与实际联系;要做生活中的有心人,力争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生活经验以及已有的知识,尽可能地创设一些生动有趣、贴近生活、富有生活气息的情景和练习,使学生切实体验到“生活离不开数学”,“人人身边有数学”,用数学可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从而对数学产生亲切感,和浓厚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数学知识的应用意识,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对“数学教学生活化”的点滴尝试 数学中的测量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采用五种存款方式使利息收益最大化利滚利储蓄法 手头如有一笔额度较大的闲置资金,可以选择存本取息的储蓄方式。在一个月后,取出这笔存款第一个月的利息,然后再开设一个零存整取的储蓄账户,把取出来的利息存到里面,以后每个月固定把第一个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取出存入零存整取账户,这样不仅存本取息储蓄得到了利息,而且其利息在参加零存整取储蓄后又有利息。这种方式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以前银行手工操作时,这种方式操作起来比较方便;现在改为电脑操作,如系统不支持这种储蓄方式,操作起来就有一定难度。交替储蓄法如手头闲置资金能确定一年内没有别的用途,可采用交替储蓄法。操作方法:假定你手中有10万元的现金,你可以把它平均分成两份,每份5万元,然后分别将其存成半年和一年的定期存款。半年后,将到期的半年期存款改存成一年期的存款,并将两张一年期的存单都设定成为自动转存,这样交替储蓄。由于循环周期为半年,所以每半年就有一张一年期的存款到期,万一有急需用钱时,可支取转存期较短的那份存款。分份儿储蓄法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一年之内有用钱计划,但不确定具体时间和具体金额的市民。操作方法:如你有2万元现金,近期虽不用,但有使用计划,你可以将它分成不同的额度存入银行。如分成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4份,各存成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在一年之内不管你什么时候用钱,都可以支取与所用金额接近的那张存单,这样既能满足用钱需求,也能最大限度获得利息收益。如果2万元只存一张一年定期,而中途只需用5000元,银行可为你办理一次支取,支取部分按活期结息,剩余部分仍按原息,只是第二次支取时应全部支取。台阶储蓄法此方式比较适合生活支出有规律的家庭,长短结合的储蓄期限能照顾到你不同时期的资金需求。操作方式:如手中有5万元现金,你可以把它平均分成5份,分别存为1年定期、2年定期、3年定期、4年定期和5年定期。接力储蓄法这种储蓄方式与交替储蓄法比较相似,但操作更灵活,是一种定期储蓄方法。操作方法:如你计划每个月存入3000元活期存款,你可以将这3000元存成3个月定期,在之后的两个月中,继续每月一笔3000元的3个月定期存款,这样到第4个月时,你的第一笔定期存款到期,此后只要你坚持每个月存3000元3个月定期,每个月都会有一笔3个月的定期存款到期可供支取。这种储蓄方式不仅不会影响到你日常的开支需求(最多也就前3个月受到影响),利息收益也比活期要高。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应收账款研究方法论文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问题分析的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问题分析的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 要: 应收账款是企业营运资金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因此管理好应收账款是提高企业资金周转及增加利润的有效手段。监控产生应收账款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减少应收账款的同时将坏账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某种意义上讲即是避免了企业账面利润和现金收益脱节。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控制,既可提高企业资金运行效率,又能防范财务风险,已经成为目前企业管理中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应收账款 ;问题; 措

一、引言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对其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激烈,企业为了稳住自己的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路、减少存货、增加收入,常常需要向客户提供信用业务,这样就导致了应收账款的产生。应收账款的形成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影响到企业营运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能否按期顺利收回应收账款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现金流量周转速度,如果不引起重视可能会导致企业难以持续经营。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是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控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未树立正确的企业信用观念。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落后,加之企业间未树立信用观念,造成企业丧失信用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信誉等方面的惩罚,难以在企业间形成良好的守信氛围,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极高。

2.授信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多数企业未对各个客户资信情况建立详细的档案,未形成科学、有效的授信制度,在进行赊销批准时主观性极强,未能根据客户的现金流量、资产抵押情况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导致企业大量应收账款最终形成坏账。

3.企业产品质量有待提高。我国企业为了追求价格上的优势,大力缩减产品成本支出,导致企业产品质量下降,产品在规格、样式上无法真正满足客户的要求,促使客户拒绝支付货款。

4.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不规范。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户档案、制定信用标准、进行账龄分析、定期核对账目、定期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落实追讨欠款责任人、及时追讨欠款等。但很多企业在这些方面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客户档案,工作无标准,不做客户分析,任用销售人员随意,追款责任不明确,销售人员调离或转岗时不追究其应负的追款责任。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1.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价值意义,不仅能够推动企业持续经营,而且还能有效提升企业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同时还便于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也是企业实现利润的必要条件。所以,广大企业务必要着手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为企业真正实现盈利打好坚实基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其最终目的皆是“以效益为先,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企业要想加强应收账款的控制与管理,首要任务就是革新企业经营理念,明晰应收账款控制管理的重要性。从某种层面上来讲,现金流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备条件,企业只有拥有了充沛的现金流,才能实现各个阶段、各个指标的正常运营,如若企业只是财务账本表面业绩喜人、风光无限,但手头拿不到“实钱”,必然会阻碍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因此,企业要转变传统经营理念,崇尚并践行“现金为王”的经营理念,为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管理工作做好铺垫。

2.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降低客户拒付货款风险。企业应该从产品外观设计、适用人群等方面入手,以争取不同需求类型的潜在客户。同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等方面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在降低产品成本的同时,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避免客户因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行为的发生。再者,企业可通过提高售后水平,不断针对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解决产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成立专门应收账款控制与管理部门。应收账款控制与管理部门的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业务部门,企业应在财务部门之外,单独成立应收账款控制与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赊销客户信用进行评级、审批,对应收账款账龄、余额进行详细管理,指定专人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加快企业资金回笼。

4.制定详细、科学的应收账款控制与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应收账款回笼奖惩机制。首先,对于信用审批与销售人员应收账款回笼情况作为年底考核业绩的主要参考标准,给予在信用审批、销售过程中盲目以赊销方式扩大销量,未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一定的惩罚,以督促销售人员、信用审批人员在进行赊销审批前对客户信用展开详细调查,保证企业应收账款及时回笼。二是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是对企业赊销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客户类型等情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应包括信用标准、期间及应收账款催收政策。企业应根据不同资信水平的企业,制定应收账款信用标准,即对于将给予应收账款信用的客户需达到的最低标准,只有满足该标准才可给予客户赊销。其次,企业应考虑每个客户从购买产品至付款之间的时间长短,既考虑企业机会成本,也要考虑客户购买欲望。

5.重视事后防范控制,最大限度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除了以上几条方略之外,企业还要重视事后的防范控制,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首先,企业要建立应收账款的回收责任制,并应收账款的资金回收情状一并纳入业绩考核;其次,企业要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核查,构建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制度,对于收回率过低的款项要提前做好坏账准备;再次,企业要做好应收账款的账目对账和债务确认,由此杜绝债务纠纷和经济损失现象;最后,要做好应收账款后续的追踪管理工作,使得赊销商品销售顺利实现。

四、结语

长期坚持执行、合理有效地控制是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有效手段,将应收账款管控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治理工作,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营部门应树立正确而不盲目的营销观念,加强客户信用治理,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使企业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作者:徐助权 单位: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黄艳秋: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策略探究,现工商贸工业,2012年04期.

[2]张朝辉:关于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思考,现代商业,2010年29期.

[3]任红旭: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企业研究,2011年18期.

应收账款管理是企业 财务管理 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对企业因赊销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形成的应向客户收取的资产进行核算监督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 企业应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

摘要:应收账款(Receivables)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期已到而未能收到款项的商业承兑汇票。笔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以及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就如何对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与监督、账款风险的转嫁等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管理办法和具体 措施 ,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应收账款;管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强市场竞争力,不得不采用赊销赊供的办法去争取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商品销售成交的时间和收到货款的时间经常不一致,导致了应收账款的产生。

一、应收账款过多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1.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比较高

赊销方式在强化企业市场竞争地位和实力,扩大销售,增加收益,节约存货资金占用,降低存货管理成本等方面有着其他结算方式都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相对于现销方式而言,赊销方式毕竟意味着应计现金流入量与实际现金流入量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所以会出现拖欠账款、且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也比较高。

2.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增大了经营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时可能产生一些坏账损失,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3.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赊销并未真正使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去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使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及回收成本增加,造成企业现金的流出。

如何控制应收账款额度,尽可能降低坏账损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二、加强事前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1.制定适当的职责分离制度。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得好坏,取决于对销售收入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就要制定严格的销售收入控制制度,如应收账款的记账人员不能同时成为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员。

2.建立正确的授权审批制度。要建立正确有效的授权审批制度,就应明确授权的责任,并建立经济业务授权审批程序。如在进行赊销业务之前,就应按程序进行审批,未经部门领导及企业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发出货物,以防止企业因为向虚构的或无力支付货款的客户发货,而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3.建立应收账款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发生了坏账,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该企业,都要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事中检查,建立日常管理机制

企业向客户赊销产品,就会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应收账款的运行状况应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查、控制。

1.建立用户信用档案: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的变化等。

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其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现象,并注意检查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

3.控制用户拖欠债务的期限,及时掌握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变动情况,以便与用户取得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

4.分析用户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周转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同期计划及同行业同类指标对比,藉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及时修正信用条件。

5.考察用户的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如通过实际坏账损失率是大于或还是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来看企业信用标准是否定的过于太松或太紧,从而修正信用标准。

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通过对应收账款账龄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坏账损失。

四、加强事后监督,建立账款回收机制

1.制定定期寄送对账单制度。定期与企业外部的客户进行账款的核对工作,为了保证该项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企业应考虑指定一位独立于现金出纳、销售人员以及应收账款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对企业的销售往来业务,进行定期全面的检查与监督。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防范因管理不严而出现款项被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以降低风险和损失。

3.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账款清欠小组,定期进行催讨,使款项足额入库。

4.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或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原则下诉诸法律。

5.确定合理的讨债 方法 。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一般做法是对应收账款进行债权重组: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偿债条件,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企业扭转亏损,以达到收回账款的目的。

6.企业应遵循谨慎性会计原则,对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进行估计,提取坏账准备金。

企业要想降低应收账款损失,规避坏账风险,应主要有以下途径:

(1)应收账款证券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委托银行对该应收账款实行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盘活现存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

(2)应收账款的抵借

应收账款的抵借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获得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分为整体抵借和特定抵借。应收账款的抵借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3)应收账款的无追索权让售

就是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商品卖给代理商、银行或金融机构,这样,就使应收账款的风险得以及时有效的转移。

(4)取得第三方担保

当某客户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时,企业一般只与其进行现金交易,但是如果有第三方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话,也应该考虑对其采用赊销结算方式,一旦发生坏账损失,可以向第三方追讨账款。

总之,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成为 企业运营 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引起 企业管理 层的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才能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并及时收回账款。

《 应收账款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及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探讨 》

摘 要:企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赊销、提供劳务后应得收入,或者其他应收款项。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速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及财务损失,是企业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企业 财务管理 应收账款 周转率 经营风险 建议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量逐渐提高,这已经成为企业良好运转的一大弊端。这不仅对企业的资金流及资金周转带来了损害,而且也加大了企业的财务和运营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面对企业应收账款的严峻形势,充分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1.逾期应收账款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急于打开营销局面,争夺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运用商业信用促销,与客户签订赊销合同时,在资金回笼上给予客户较大的信用额度和较长的赊销期限,产生了账面的高收入、高利润。但大量相似的行为往往很少考虑赊销资金时间价值,忽视了被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是否能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应收账款急剧增加,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生产建材为主要业务的某企业为例,从2007年~2011年末,商品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应收账款资金的比重却居高不下,大量资金被占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一个用来衡量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效率的财务比率。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平均收现期越短,说明应收账款的收回越快。否则,企业的营运资金会过多的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资金的正常周转。(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

从表1分析可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由2007年的元万上升至2011年的万元,增长率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由2007年的元上升至2011年的元,增长率为,应收账款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从周转率分析来看,应收账款周转率由2007年的次下降至2011年的次;周转天数由2007年的48天上升至2011年的75天,由此可见,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低,平均收现期长,应收账款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影响该企业的现金流。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比重分析

企业两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总应收账款的比重由2007年的13%上升至2011年的19%,比重较大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企业可收回应收账款数额并不多,发生坏账的机率也比较高,相对形成损失的风险也就比较大。进一步说明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弱,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分析

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由2007年的15%上升至2011年的18%,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企业发生赊销的几率比较高、应收账款的余额多,所以,即使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很大,但还是导致其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缺,周转困难,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2.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建议

上面以某企业为例从应收账款周转率、2年以上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比重、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三个侧面,对逾期应收账款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根据企业运营中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企业的周转资金

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认真研究、了解、把握市场,并分析预测市场需求的前景,及时开发研制新产品,以开拓新市场,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企业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向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生产出有特色的、差异化的,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产品。企业还需要结合自身优势,强化创新意识,争创名牌商标,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另外,企业要根据发展对外贸易,开辟国际市场的需求,创造条件,通过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改进产品外观等措施来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只要有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企业的产品,就会有更多的客户来选择企业,企业就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客户,选择那些信用品质好、赖账可能性小的客户,以减少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占用,从而增加公司的周转资金,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客户信用制度、赊销责任制度和可行的收账政策。第一,建立客户信用制度。企业首先要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收集客户的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财务状况、经营规模、信誉等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为信用评价提供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依据。第二,建立赊销责任制。企业在实行销售大承包和销售回款计酬办法的同时,应建立赊销责任制。即赊销款的回收由销售人员负责,销售人员工资、奖金除了视销售业务的开展情况外,还应与赊销的回收率挂钩,从而增强销售人员的责任心。而在确定赊销时,应根据客户的资金信誉程度而确定。第三,制定可行的收账政策。企业如果采用积极的收账政策,可能会减少应收账款投资,减少坏账损失,但会增加收账成本。如果采用较消极的收账政策,则可减少收账费用,但却会增加应收帐款投资,增加坏账损失,这样就要求企业依据市场经济环境和自身状况科学地设计回收策略。企业除了要适时地使用现金折扣、适度地利用担保制度外,还应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和讨债方法。

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①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②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巳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③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④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首先,企业应加强公司领导自身思想道德建设,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务实的作风,将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把各种应收账款的清、收、管理作为盘活资金、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一条重要措施来抓,成立专门清收管理班子,领导挂帅,财务督促,部门专抓,将应收账款的回收作为考核个人和部门业绩的组成部分,与 承包合同 ,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其次,加强员工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 法律知识 、经济知识、语言知识、逻辑知识、心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还应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训,营造良好的 企业 文化 。

3.结语

应收账款的发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所不可避免的。企业只有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科学管理,才能降低企业因赊销而产生的经营风险,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刁风华.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与对策[J].企业与经济管理,2007,(15):10-21

[2]郭美清.浅析应收帐款的管理[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55):55-56

《 浅析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 》

一、应收账款的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未在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收取现金而形成的债权。

总体而言,导致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无非源于以下三方面:一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二是减少企业库存,降低库存费用和存货管理费用;三是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一般来说,市场竞争导致的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对象也主要是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收账款占企业流动资产的份额越来越重,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企业应收账款都要经历进入企业、存在于企业当中、退出企业的生命周期,应收账款的管理也是针对其存在的全过程进行的,有关的管理问题也就相应的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据此,一般分为以下三个大方面:

(一)应收账款事前管理存在的问题

(1)未能建立有关往来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对往来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科学分析,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的质量。但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占领市场,纷纷忙于如何提高销售,更多的争取客户,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信誉程度和付款能力缺少必要的了解,致使形成的应收账款风险增加。常此以往,大量账款无法收回,呆坏账大量形成,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

(2)内部缺少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牵制制度

企业要实现高效运作,前提之一就要明确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各部门的配合工作。但大多数企业在这方面的现状却是:部门间缺少沟通,各行其是,内部分工协作不合理,职责不明确,更很少有企业专门设置信用审批部门对赊销进行审核批准,或即使设置了也没能发挥好自己的职能。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之间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的职能“完全独立”,当出现问题后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

(二)应收账款事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应收账款实时情况缺乏必要的追踪分析

在企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企业在应收账款产生至收回整个过程中缺乏有效、完善的约束机制,对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的成因以及账龄等因素未能进行经常性分析和风险等级调整,自身对应收账款的情况也不是很清楚,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到期及长期拖欠的货款,账龄越来越长,资金流动周转速度降低,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企业没有有效的对账机制来发现已存在的大量呆账、坏账

在销售与收款循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货物与资金流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以及票据传递和记录发生误差等错误,与客户定期对账能及时明晰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及未了事项,将可能发生的错误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然而有的企业怠于对账,有的即使对了账也只是敷衍了事,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依据,达不到对账的真正目的。

(三)应收账款事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收账制度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催账体制

很多企业并未事前针对本企业的客户情况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的收账政策和程序,收账责任不明确,使得收款与赊销不能很好的衔接。管理应收账款账目的财务人员对应收账款未实施有效监督,应收账款历史记录混乱,没有根据客户欠款情况进行分类建档,账目不清。由于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基本上是靠企业自身,如果财务部门在货款到期时没有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则催收工作就不能及时展开,坏账产生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三、加强企业应收管理的建议

(1)建立客户动态资源管理系统,全面了解客户的主体情况,重点关注本企业的大额往来客户及经常发生业务的客户

首先,企业应广泛收集客户信息。企业一般可以从客户的内外部收集有关的信息:首先,查阅和分析客户历年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变动趋势;其次,如果客户有进行过信用评级,企业可以向信用评估机构咨询客户的信用级别;再次,可以利用客户开户银行的证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公布的一些企业信用方面的资料、客户的借款还款情况以及客户与其供应商之间的日常结算及时性等信息。接着企业再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优、中、差的赊销客户信用等级管理系统,以后的赊销审批就可以以此为依据。

(2)建立和完善企业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体系及有关制度。

一是要建立严格的职责分工和严格的赊销审批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促使各部门之间,尤其是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保证业务活动能够相互制衡中有效地进行。二是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做好赊销审批的正确授权。信用管理部门定期报出客户信用分析 报告 ,并据此提出销售策略和客户欠款警戒线金额,以便及时调整销售方案。在赊销审批方面,企业可以制定销售限额,但对于超过限额以上的业务必须报上级专门的部门审批。三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财务部门通过计算应收账款的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将得出的有关客户的信息及时反映给销售部门。

(3)应收账款出现诸如逾期或债务人偿债出现困难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企业应确保内部有严格、完善的坏账准备和核销程序。企业在发生坏账时,应及时作出处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入坏账损失,不宜任坏账日积月累。同时,当债务人偿债出现困难,企业也可以考虑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形式,债务重组、债转股或接受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偿债等方式都是可以考虑采取的应收账款转化方向,以尽可能的减少坏账损失。

(4)企业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融通资金,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对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来说,可能会经常发生由于应收账款未到期、而企业又急需流动资金的情况。此时,企业可选的一种主动的做法是积极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获取所需资金,比较普遍的方法有应收账款贴现、应收账款抵借、应收账款证券化及应收账款出售等。

参考文献:

[1]李粮余.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探讨[M].现代商业,2009.

[2]金福玲.透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M].辽宁经济,2009.

[3]王宁.浅议企业应收账款管理[M].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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