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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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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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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全国第一批法律史学、经济法学、诉讼法、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点设于本院,全国第一个比较法学、人权法学、法律与经济专业博士点首创于本院,新中国第一批法学硕士、第一批法学博士皆出自该院,法学专业的第一个外国留学博士生出自本院。目前,该院在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和培养规模上名列中国第一。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研究生院始终坚持“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注重研究生在价值观、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等方面的养成和培育。研究生院与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建立博士生、硕士生挂职、实习基地,每年有大量博士生和硕士生到合作基地挂职、实习。研究生院设置“研究生创新基金”、“优秀学位论文培育”等项目,鼓励、支持研究生在项目研究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研究生院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每年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 经过多年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正逐步成为拥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教育学、医学等多学科的、开放型的研究生教育基地。学院拥有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后流动站。其法学学科整体优势突出,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5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覆盖的专业有法理学、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军事法学、法律经济学、人权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等。 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展开合作,从2011年开始,连续三年招收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能够满足社会对于高端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符合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培养过程中,既要体现专门化、实践型的专门需求,又要符合法学博士培养的共同标准。对于实践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学生,要特别注重在理论水平提升、认识方法训练、知识结构完善等方面下功夫。导师和研究生院根据学生特点,探索新型培养模式,强化质量要求,真正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知识结构丰富的高端法律人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开展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工作,对中国法院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解决司法疑难问题和促进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推动高等法学教育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强强联手、共创品牌,将试点项目打造成高层次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平台,长期合作。学校加强对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过程管理,结合其特点加强理论水平的提高。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协同创新、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要求,为了培养具有坚定政治立场、高尚道德品质、优秀业务能力的检察领域优秀人才,中国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开展“应用型法学博士”招录培养的改革试点。经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并正式签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招录培养“应用型法学博士”的合作协议》。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工作方面进入实质实施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打造高端公诉人。“高端公诉人才法学硕士班实施方案”正式运行。

于文轩,男,满族,法学博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能源法,生态法,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研究开发部部长。2011年度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 EPA)访问学者。博士学位论文《生物安全立法研究》被评为“2009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西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优秀

1 褚宸舸 论立法语言的语体特点 非立项成果 论文 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9年第7期(原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第2期) 独著,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 褚宸舸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1940—1947)——基于数据库统计的中国宪法思想史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论文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cssci和北大版核心,独著3 褚宸舸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论文 《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cssci和北大版核心,独著4 褚宸舸 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 非立项成果 论文 《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cssci和北大版核心,第二作者5 褚宸舸 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以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改革为例 陕西省教研重点课题 论文 《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第一作者,与张佐国合作6 褚宸舸 立法语言中的两对矛盾 非立项成果 论文 浙大公法所编《公法研究》(第7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第一作者7 褚宸舸 董必武人民司法理论述要 非立项成果 论文 载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0月 第一作者8 褚宸舸 立法监督三题 非立项成果 论文 俞荣根主编《天宪》(第四辑),西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 独著9 褚宸舸 网络政治化是不可避免的 非立项成果 学术评论 《二十一世纪》(香港)2009年第6期 独著10 褚宸舸 临潼信访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专著 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合著 个人负责全书35万字统稿11 褚宸舸 立法学 非立项成果 合著教材 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12 褚宸舸 为什么要同情“史上最牛抄袭者” 非立项成果 文章 《中国青年报》2009年6月3日“青年话题”栏目13 褚宸舸 《惩罚吸毒的根据——〈禁毒法〉(草案)引发的思考》 省市自治区社科研究项目 论文 2009年6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14 褚宸舸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以1940-1947 中国社会政治运动为视阈 非立项成果 学位论文 2008年12月31日获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学位委员会“2008年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表彰15 褚宸舸 《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论文 2009年4月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举办“中国法治三十年网络征文”三等奖16 钱锦宇 一个法律人眼中刘少奇 非立项成果 论文 《博览群书》2008年11月 独立成果17 钱锦宇 清代刑案审谳的法律发现 非立项成果 论文 《法律方法》2009(第九卷) CSSCI独立成果18 钱锦宇 规范性语词的法理意义与范围 非立项成果 论文 《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5期 CSSCI第一作者19 钱锦宇 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互动的必要性及其实现方式 论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CSSCI第二作者20 尹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对策 非项目成果 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1月 一般刊物

很不错的,因业务关系认识到一些西政出来的人,工作能力不错,也很好相处,可见西政的学术氛围很好。

西北政法大学么?我同学在那里学法律的,都快毕业了。。。很好的学校

可以拿到毕业证,学位证。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冷成金学风严谨,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和传统文化研究,在唐宋文学、古代文论特别是中国古代文学悲剧意识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在国内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法学学士—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硕士—中共中央党校,法学博士 —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2013年起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国际专家组研究/培训专家—,空军第一航空学院,助教,讲师 2012年2月-2013年2月,加州伯克利大学中国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06年2月-2006年3月,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访问学者 《中国非营利评论》(中文刊、英文刊)创刊执行主编,目前任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社会》、《管理世界》、《社会发展研究》等刊物匿审专家中国水利史研究会理事、北京“农合之家”综合农协研究组成员、瑞安农村合作协会高级顾问、“乡村中国读书会”(人大校内活跃的读书社团,连续两年学校“十佳社团”)创始人和辅导老师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提名奖(政治学类)(2004年)中共中央党校优秀博士论文奖(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优秀奖(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指导老师(2009年)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1990-2002)论文奖(2005年)中国农村妇女研究奖调研报告一等奖(2005年)

韩明 ,男,吉林四平人,1961年8月出生,宁波工程学院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并被推荐参加“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入选1999年度“浙江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入选2005年度“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运筹学会可靠性专业学会理事(1995-),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2006-),“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2006-),黄冈师范学院兼职教授(2010-)。

我院蝉联教育部学科评估法学一级学科排名第一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荣获“2009年度首都维护消费者权益突出贡献奖”我院荣获全校2009年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表彰乔鹏荣获先进个人称号我院6个项目入选2009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我院朱景文等15位教师荣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我院“法律经济学”等四门课程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校级精品课程立项项目我院十二位离休教职工获学校党委颁发的入党六十周年荣誉证书和奖章我院在首届“京城四校法学院羽毛球友谊赛”中折桂我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工程”荣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王利明教授等申报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工程》获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我院胡大路同学在2009届“毕业十星”评选中获“文艺之星”荣誉称号中国人民大学“五·一”劳动节表彰大会隆重举行 我院教职工受表彰我院王轶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喜获佳绩我院2006级刘文杰获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预防艾滋病青少年爱心大使荣誉称号证据学教研室多位师生在市级论文评比中载誉而归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入选第二届“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人文社科类入选书目证据学教研室多位师生在市级论文评比中载誉而归黎建飞教授获北京市教育工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举行会议 曾宪义连任社科委副主任,王利明、余劲松连任委员我院奥运志愿者在“我说奥运”征文比赛中喜获佳绩我院王利明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我院党委副书记郑晓辉等荣获2008年度首都高校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称号第二届“李宁杯”首都法学教授羽毛球赛举行,我院老师获得优异成绩学校2008年度国防生工作总结会召开 我院多名国防生受到表彰王利明同志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潘文军副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专业委员会常委我校表彰2008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我院两名博士研究生获奖我院邓晓明等十名同学获得2008年度蒋震奖学金我院团委书记郑小敏被评为“2007-2008年北京市高校优秀辅导员”我院李艳芳教授当选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举行会议 曾宪义连任社科委副主任,王利明、余劲松连任委员我院2007级本科宿舍荣获我校宿舍风采大赛“最佳精神风貌奖”我院同学在学校第二十三届“一二·九”合唱节中荣获最佳组织奖我院王利明教授获准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我院王轶教授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金资助奖励我院董安生教授、刘俊海教授、杨东副教授分别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我院多位教授荣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我院范愉教授荣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我院多位教师成果荣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我院同学在校第十届“创新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创佳绩我院多位教授荣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刘俊海教授当选为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我院代表队获得第六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第三名中国法学会向我院发来感谢函致谢我院师生我院代表队获得第六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第三名我院朱莉、冯琳获基德奖学金 石佳友、郑爱青老师出席颁奖典礼中国法学会向我校发来感谢函致谢我院教授我院羽毛球队获得人大羽毛球团体八强邀请赛冠军我院三名同学被评选为“首都教育系统奥运工作优秀学生”我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金奖”《国际商事仲裁法》课程荣获教育部和财政部2008年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我院徐孟洲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教授当选为研究会常务理事我院2006届毕业生竺效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我院五位2008级本科新生获评“八三法学助学金”我院章耿源同学被评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优秀志愿者”奥运村运行团队收费卡业务口致信感谢人民大学志愿者海淀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致信感谢我院志愿者朱景文教授主编《法理学》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学校保卫处致信感谢我院学生奥组委新闻宣传部致信表扬我院两名志愿者我院刘宝坤等十名同学获得2007年度蒋震奖学金我院朱景文教授、谢望原教授、李琛副教授分别荣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黎建飞教授获北京市教育工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我院朱景文教授 谢望原教授 李琛副教授分别荣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我院民商法教研室荣获北京市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人先锋号”称号我院荣获“中国人民大学先进集体”称号王利明院长当选“2007年度法制新闻人物”王利明院长当选“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我院许崇德教授、张希坡教授获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人文社会科学影响力评价报告”公布 我院王利明教授、高铭暄教授位列法学学科前十法学院团委荣获北京市2006年“五四红旗团委”称号我院学科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国家重点二级学科增至四个 法学学科获批国家重点一级学科我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国家级荣誉称号我院王利明教授、林嘉教授著述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王利明院长当选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刘俊海教授荣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范愉教授、朱景文教授获得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曾宪义教授主编的《法律科学文库》荣获国家级首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杨建顺教授、韩玉胜教授分别荣获“2001-2005年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和“2001-2005年北京市教育系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王利明教授主编)荣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锦光教授、韩大元教授主编,刘飞宇副教授参编的《中国宪法发展报告》(1982-2002)获得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我院15名教师荣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韩大元教授获得“2006年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民法总则研究》荣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曾宪义教授等主持的《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工程》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王利明教授等主持的《民法精品课程》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我院2005年度获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荣誉称号我院获2005年度先进党委荣誉称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排名全国法学学科第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获国家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我院获1998年度先进党总支荣誉称号我院获2001年度先进党委荣誉称号我院获2003年度先进党委荣誉称号曾宪义等五位教授荣获优秀教学成果国家奖高铭暄等五位教授荣获优秀教学成果国家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2年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荣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等奖张希坡教授主编的《中国革命法制史》荣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等奖《中国审案例要览》荣获“1983-1993年优秀法学著作一等奖”第一名《中国审案例要览》荣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

国防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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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装备学是一门内容丰富的新兴学科,是现代军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军事装备学的地位和作用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战争以来,作为战争工具的武器装备就成为武装力量的物质基础、军队战斗务的基本要素。因此,古今中外的军事家无不把发展武器装备作为一项重要的军事政策,对武器装备的发展、使用、管理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毛泽东曾经鲜明地指出:武器装备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随着军事高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武器装备的性能发生了质的飞跃--射程更远、精度更高、威力更大。在国际上多次发生的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中,交战双方都广泛地使用地高技术武器装备,特别是90年代初爆发的美伊海湾战争中,充分地显示了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威力和作用。它向人们表明,在高技术条件下,武器装备特别是高技术武器装备,强烈地影响着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对战争的胜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武器装备的作用还表现在它对军事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它不仅促使军队不断调整编制、体制,改变各军兵种的比例,导致过时军兵种的淘汰和建立新的军兵种,而且也引起战略战术思想、作战方式方法和军事学术理论的变革,同时,还对指挥方式、军事训练、战场建设、干部结构、后勤保障、军事基本制度等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产生重大影响和变化。在和平时期,武器装备的作用也十分重要,武器装备建设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已成为世界各**队现代化和国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因此,加强武器装备学理论研究,探索武器装备的发展和管理理论,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军队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推动我军武器装备的发展,加速我军现代化建设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军事装备学的创立和发展 虽然武器装备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战争中就已开始出现,但是,作为军事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武器装备理论长期以来并没有发育成一门科学的完整的知识系统,在现有涉及武器装备的理论著作中,绝大部分是武器技术原理著作、操作教程和知识读物,较为系统地阐述武器装备发展、管理与影响的基本理论著述很少。 我国设立军事装备学的时间更换。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学位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军事学列入国家的学科学门类。1983年12月,根据中人国民解放军学位领导小组的建议,国务际学位委员会决定增设军事学学科门类。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颁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共分11个学科门类,72个一级学科。军事学学科列第11位,下设8个一级学科、30个二级学科、279个研究方向(相当于三级学位)。8个一级学科是:军事思想及军事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军队指挥学、军制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和军事教育学、军事后勤学、军事装备学是军制学3个二级学科之一。 1997年6月,为了“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重新颁发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原二级学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归并和调整。军事学门类的30个二级学科归并为19个,8个一级学科数量虽然未变,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军事思想及军事史改为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军队政治工作不和军事教育学改为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学改为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这样,原属军制不一级学科的军事装备学二级学科,现成为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一级学科共设的3个二级学科之一。 三、军事装备学的内容和方向 由于军事装备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所以目前理论体系还不十分完善,不仅某些理论观点尚难统一,而且其研究的内容和方向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甚至在我国各种权威的工具书或著作中都找不到军事装备学的词条或定义。例如:1997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和1997年版的《中**事大百科全书》都没有列出军事装备学或武器装备学的词条。但是,也确实有一些专家、学者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如:国防大学的王厚卿教授在其主编的《现代军事学学科手册》中指出:“武器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的现状、发展趋势、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军事科学院的学者认为:“武器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发展、使用、管理基本理论的学说,是从军事学术的新视野探索武器装备建设和发展规律的学说。”但他们认为武器装备学与军事装备学不同,“武器装备学属于军事装备学的范畴,内容反映的是军事装备学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军事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建设与发展、运用与影响、维护与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军事装备学与武器装备学是同一学科的不同称呼,只不过武器装备不的叫法不规范。 按照笔者对军事装备学的定义,军事装备学主要有四大内容和方向:一是武器装备基础理论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的准确概念、基本属性、地位和作用;武器装备发展的基本规律、基本矛盾和主要特点;各种因素对武器装备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武器 装备发展的战略环境、重点、方针及基本依据;武器装备体制的合理构成等等。武器装备基础理论是武器装备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武器装备的应用理论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二是武器装备建设与发展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政策;武器装备体制的合理构成与规划;实现武器装备现代化的道路与政策;各种因素对武器装备发展的影响;武器装备体系的合理构成等等。三是武器装备应用与影响研究方向,主要从战略和战役层次出发,研究武器装备在各种战役或战争类型中的应用;武器装备的运用方法;武器装备的强点和弱点;武器装备的对抗方法;武器装备对战争形态、战场特点、军队机动、夜间作战、作战指挥、作战保障、军事教育训练、军队体制编制等方面的影响问题。四是武器装备维护与管理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的意义、功能与原则;武器装备管理的体制与制度等等。当然,不同的军事际校或军事科研单位,对武器装备学的研究重点不同,有些比较宏观、抽象,有些比较微观、具体,有些侧重于与军事战略的结合,有些侧重于与战役、战术的结合,有些则侧重于与军事经济的结合。 总之,军事装备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它与战略说、战役学、战术学、军事后勤学、军队管理学、军事组织编制学、军事系统工程、军事运筹学,以及军事技术,军事历史等学科关系十分密切,并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和发展。

2018年45岁。

房兵简介:房兵,汉族。国防大学军事教官,教授,军事学博士,大校军衔。2010年初登上CCTV10《百家讲坛》节目,主讲《中国远征军》系列节目。

人物经历

房兵,国防大学军事教官,教授,军事学博士,大校军衔。

1988年~1992年,就读于总参装甲兵工程学院指挥系"坦克指挥与车辆运用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

1994年~1997年,毕业于国防大学研究生院"联合战役学"专业,获军事学硕士学位。

在国防大学就读期间(1994年~1997年),分别在《国防大学学报》、《军事学术》、《潜艇学术研究》、《世界军事》、《现代军事》、《军事史林》、《舰船知识》、《现代兵器》、《坦克装甲车辆》等军内外10余种刊物上,发表各类军事论文56篇,共计30余万字。此外,著有《航空母舰与战争》一书(约25万字,国防工业出版社1997年出版)。

主要作品:

●《战场数字化与主战坦克的发展趋势》(8,000余字),发表于《国防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抗战期间中国装甲兵部队的发展及启示》(6,000余字),获"纪念抗战胜利50周年优秀论文奖",发表于《国防大学学报》1995年第8期。

●《海军应确立"以潜制海"的思想》(4,000余字),发表于《军事学术》1996年第1期。

●《"以潜制海"是尽快夺取南沙海域制海权的最佳战略选择》(10,000余字),发表于《潜艇学术研究》1996年第2期。

●《陆战新思维--由海向陆看陆战》(10,000余字),发表于《国防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浅析美国海军对联合作战的保留态度》(6,000余字),发表于《军事学术》1996年第7期。

●《打中诱敌、先耗后击--对我军以现有装备夺取沿海战区制空、制海权战役方针的思考》(6,000余字),发表于《国防大学学报》1996年第11期。

●《"灵境"中驶来的主战坦克--坦克研制中的虚拟现实技术》(4,000余字),发表于《世界军事》1996年第6期。

●《面对未来的艰难抉择--迈向21世纪的装甲兵》(6,000余字),发表于《世界军事》1997年第5期。

●《常备者胜》(4,000余字),发表于《舰船知识》1996年第4期。

●《制电磁者胜》(4,000余字),发表于《舰船知识》1996年第5期。

●《海空封锁--现代局部战争的"新时尚"》(5,000余字),发表于《现代军事》1996年第9期。

●《攻势布雷--"制海于港"的"老战法"》(5,000余字),发表于《现代军事》1996年第11期。

“幻影雷”无人机或将开启空战新纪元近日,美国波音公司历时两年打造的新型无人侦察机“幻影雷”(PhantomRay)在圣路易斯举行了隆重的揭幕仪式。这款无人机外形独特,看起来仿佛是科幻片中的未来飞行器,翼身高度融合、外形光滑流畅,不愧是无人机大家族中一颗耀眼的新星。而该型无人机也将成为本世纪军用航空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隐身性能优越 “幻影雷”无人机是从X-45C项目演变而来的。波音公司计划在今年7月开始其验证机的滑行试验,首飞时间预计在 2010年12月。 该项目负责人丹尼斯·穆林伯格指出,作为未来尖端科技的试验台,“幻影雷”可为军方提供包括情报、监视、侦察、压制敌方防空,实施电子攻击和自主空中加油在内的诸多作战选择。 “幻影雷”采用典型的翼身融合和飞翼式布局设计,翼展宽15米,机身长10米,重达16571公斤,飞行高度12公里,最大巡航飞行速度为0.8马赫,不进行空中加油的情况下作战半径约1852千米。 目前,可以看出“幻影雷”的最大亮点在于它的隐身性能。其独特的外形使人想到了美空军现役隐形战略轰炸机B—2A,两者都是采用典型的隐身结构设计。如果在空中飞行,正面平视它像是一个压扁了的橄榄球,正面俯视它像一个三角形的飞行物,远处仰视它像个飘翼。 “幻影雷”外形上并没有传统意义飞机的水平尾翼和垂直尾翼,机身和机翼已高度融合在一起,这就大大减少了飞机整体的雷达反射截面。为了提高隐身性能,“幻影雷”的发动机被放置到了机翼的上方,且进气口和尾喷口都深置于机翼之内,使雷达波难以照射。机翼后部形成了一个W型,可使来自飞机后方的探测雷达波无法反射回去。这些精细的外观与结构设计加上隐身材料的运用,可使“幻影雷”有效地躲避敌方雷达的预警与监视,避免遭袭。 美空军无人机操控人员缺口较大 目前,美陆、海和空军都配备了无人机,但陆、海军配备的多是低成本的小型无人机,其地面操控人员的训练与普通的航模运动员的培养过程相似。 但是,美空军要求操控大型无人机的人员是具有丰富飞行经验的驾驶员、领航员或武器控制员等空勤人员。这些无人机飞行员主要从现役的或预备役的航空兵部队调配,多数是处于兼职工作状态,过一段时间就要轮换。但是,随着大型无人机装备数量的增加,这种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无人机装备发展的需要。 美空军2009年计划购买的93架飞机中,就有52架是军用无人机,其数量超过飞机总购置数的50%。美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公布的2010年的防务预算草案建议,为无人机项目和其他情报设备增加20亿美元的经费。可见,美空军需要更多的有飞行经历的人员去操控无人机,才能满足无人机增长的需要。 如果继续照原来的方法选择大型无人机飞行员,势必造成有人机与无人机的驾驶员都不够用的困境,影响到美空军的作战能力。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办法是专门开办培养无人机飞行员的学校,或在现有军校中培养无人机的操控和维修人才。 据悉,在美国内华达州的内利斯空军基地已经组建了一所无人机学校,该校主要教学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无人机操作员和地面维修人员,使他们能够胜任初级或中级无人机的操作与维修工作,以取代现行的办法。另外,美国也可以考虑从航校中选拔部分因身体原因被淘汰的飞行学员或从航空兵部队中挑选一些已到最高飞行年限的老飞行员或退役的飞行员进行适当培训后,充当无人机驾驶员。 无人机取代有人机将成必然趋势 无人机因为其得天独厚的“无人”优势,符合现代战争“非接触”和“零伤亡”的作战理念,因此备受重视。未来,无人机作为能够完成多种作战任务的无人作战平台,全面取代有人机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受技术制约,目前这个目标还难以实现。 在今后20年时间内,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无人机对未来空中作战方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无人机空中预警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由于预警机存在需要人员值守、目标特性大、防卫能力差和机动能力不足等缺点,即使有战斗机护航也容易受到敌方远程制导武器的攻击,部署空域受到了较大限制,预警探测距离也随之被大大缩短。因此,空中预警势必成为无人机未来担负的突出任务之一。“幻影雷”无人机是非常好的预警平台,其信息处理速度应该高于目前现役的预警机。此外,各类侦察、通信和电子战无人机均可以被部署在相对危险的空域,长时间执行预警探测和情报搜集等任务,使空中警戒和作战纵深得以整体前推,可大大提高预警机的安全和效率。 二是无人攻击机将成为重要突击力量。对于空中进攻战役,完成任务主要由有人机实施。但是长时间(超)低空飞行远程奔袭容易造成飞行员的疲劳从而降低有人机作战效能,而且在没有完成夺取制信息权和制空权的条件下,即使在战争后期,敌方仍然具备一定的防空能力的情况下,采用有人机实施此项任务仍需要付出相当的人员损失代价,存在着巨大的作战风险。但是,由于无人攻击机具有良好的隐身性能、较大的武器携带能力和超低空远程飞行能力,即使作战任务失败也不会带来人员伤亡。目前,无人攻击机编队协同能力、目标自动搜索和分配能力正在迅速提高,将成为未来空中进攻战役的首战武器和主要突击力量。 三是无人机将成为未来空战场的重要武器装备。无人机作为空中战场上最活跃的力量之一,在预警、侦察、电子对抗和对地攻击等任务的实施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作用,随着其功能和性能的不断提高,将成为未来战场上优先考虑使用的武器装备,并将逐渐形成一种配置合理的无人机作战体系。 四是无人机将是战略打击和投送力量的主角。随着美军“全球打击、全球到达”作战理念的提出,类似X-37B的高超声速作战平台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对于未来空天一体的战争环境,这种作战平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悉,美军在2020年前就可以拥有在两小时内到达、打击全球任何一个目标的能力。无人机的这种能力无疑是战略打击的首选武器装备。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无人机的空运能力会越来越强,必将是投送力量的主角。 五是无人机与有人机协同作战将是未来空中作战的主要样式。无人机与有人机相比,它能够执行更危险和飞行时间更长的任务。与导弹相比,无人机的优势则体现在其作战灵活性。导弹一旦发射出去,在其飞行过程中无法中止或更改其任务,而无人机在作战过程中依然可控。 由于目前无人机作战能力有限,因此无人机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完全取代有人机。随着无人机数量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高,其地位与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如何使其与有人机实现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正是当前世界空军关注的问题。因此,随着现代作战理念的发展,无人机与有人机协同作战将是未来空中作战的主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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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7下学期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通知

为了保证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与学位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人权研究院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下面,我为大家提供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毕业审查

1、材料报送时间:3月22日

2、材料报送地点:科A1008

3、报送材料要求:

博士研究生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学位申请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电子版、单页双面打印纸质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名单(电子版),个人培养计划(电子版、纸质版)、成绩单(纸质版)、中期考核分流登记表(纸质版)、博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2篇学术论文复印件1份(包括:期刊封面、目录页、及本人文章页,并在目录页中标出本人文章题目);

硕士研究生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学位申请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电子版、单页双面打印纸质版)、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名单(电子版)。

二、学位论文答辩

1、 学位论文要求

请申请学位人员按《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关于“学位论文形式要求”的规定印制论文。凡不按规定打印、装订学位论文的,我院将不予接受(具体要求见研究生院学位办管理网页)。

注:自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2017年夏季)学位申请开始,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开始执行《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新的篇幅标准。

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生不得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且应在课程考试通过后二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完成论文答辩;同等学力人员应在《准予学位论文答辩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完成论文答辩。逾期一律不予接受申请。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做好形式、字数审查,确保提交申请学位的论文,在形式上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新标准。提交的论文,形式、结构、字数不符合规定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2、 学位论文提交

1、论文提交时间:3月27日

2、论文提交地点:科A1008

论文需交匿名和署名论文两种(纸质版和电子版),署名论文包括版权页和作者信息,匿名论文不允许出现与作者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后记、致谢等内容。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提交9本纸质论文(5本署名用于答辩,3本匿名用于评阅,1本匿名用于查重)及论文电子版(U盘报送匿名和署名两种版本 文件名称:署名论文为学号-姓名-论文题目,匿名论文为学号-论文题目);

博士学位申请人员:提交10本纸质论文(5本署名用于答辩,4本匿名用于评阅,1本匿名用于查重)及论文电子版(U盘报送匿名和署名两种版本 文件名称:署名论文为学号-姓名-论文题目,匿名论文为学号-论文题目)。

3、 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工作

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工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详见研究生院网站)执行,请申请人注意遵守学术规范。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做好形式、字数审查,确保提交申请学位的论文,在形式上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新标准。论文形式、结构、字数不符合规定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二次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一律须重新提交论文,参加学术规范审查。

凡未参加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答辩。

凡未参加随机抽取匿名评审人员一律不得安排论文答辩。

4、 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

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原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

应届毕业研究生照片由研究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采集,参加统一照片采集后学位申请人的电子版照片由学位管理办公室上传。未参与照片统一采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提前和延期毕业的学历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应到指定地点采集,采集后照片由学位管理办公室统一上传。同等学力生在提出申请时,接受论文答辩申请单位须要求其提交电子文本照片以及2寸照片2张,否则不得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照片格式要求:

建议采集地点:

三、学位信息采集

拟申请学位的学生和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分别登陆系统填写个人学位信息。

(一)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网址为: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人答辩结果报送学位管理办公室,学位管理办公室将答辩结果在“平台”登录并发布。

第二步:6月8日之后,申请人在“平台”查询自己的论文答辩结果,并于6月15日之前在“平台”上完成“填报论文信息”环节的信息填写(特别提示:论文电子版必须为pdf格式,英文摘要不可填“无”)。

(二)除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之外的其他类型学生,于3月1日起登陆学位信息采集系统,填写学位信息。

学生登陆网址为:

用户名为:学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密码为:5890

其他未尽事宜请以研究生院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法大研字〔2017〕1号)文件为准。

请各位同学严格遵守研究生院和本院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规定提交各项材料。如因本人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材料而影响正常参加论文答辩或毕业的,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你看看这几个你需要不需要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论动产用益物权 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 李家军 法律适用 典权: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处分研究 王湘平 暨南大学 2006-05-25 硕士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2007-06-01 硕士 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刘常敏 黑龙江大学 2004-05-20 硕士 你看看你要哪个,我发给你。hi我就可以的

注释是作者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不要列入文末的参考文献,而要作为注释放在页下,用①②……标识序号。注释中提到的论著保持通常格式,如:

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

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

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9号。

扩展资料

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4、关键词定义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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