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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ver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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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珠欢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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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生命科学版 扬州大学学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竹子研究汇刊 中国森林病虫 林业资源管理 浙江林业科技 林业实用技术 S8 畜牧、动物医学:中国草地学报) 草地学报 动物营养学报 蚕业科学 黑龙江畜牧兽医 草业科学 中国家禽 动物医学进展 中国饲料 畜牧与兽医 饲料工业 中国畜牧杂志 饲料研究 中国畜牧兽医 S9 水产:中国兽医科学) 中国兽医杂志 草业学报 中国草地(改名为:环境昆虫学报) 植物检疫 中国植保导刊 S6 园艺类核心期刊表 园艺学报 果树学报 中国蔬菜 北方园艺 食用菌学报 中国果树 中国食用菌 中国南方果树 S7 林业类核心期刊表 林业科学 林业科学研究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福建林学院学报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蚕、蜂类核心期刊表 畜牧兽医学报 中国兽医学报 中国预防兽医学报 中国兽医科技(改名为. 自然科学版 浙江林学院学报 西北林学院学报 世界林业研究 中南林学院学报(改名为、狩猎. 自然科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农作物类核心期刊表 作物学报 中国水稻科学 麦类作物学报 玉米科学 杂交水稻 棉花学报 中国油料作物学报 大豆科学 种子 核农学报 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中国棉花 作物杂志 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中国烟草科学 S4 植物保护类核心期刊表 植物病理学报 中国生物防治 植物保护学报 植物保护 农药 农药学学报 昆虫天敌(改名为. 农业与生命科学版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西南农业学报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吉林农业大学学报 安徽农业科学 上海农业学报 中国农业学报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西北农业学报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江苏农业科学 江苏农业学报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S5农学:中国土壤与肥料) 生态环境 中国水土保持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S2 农业工程类核心期刊表 农业工程学报 灌溉排水学报 农业机械学报 节水灌溉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干旱地区农业研究 农机化研究 中国农机化 S3. 自然科学版 广东农业科学 甘肃农业大学学报 湖北农业科学 新疆农业科学 广西农业生物科学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贵州农业科学 河南农业科学 新疆农业大学学报 S1 农业基础科学类核心期刊表 土壤学报 水土保持学报 土壤 土壤通报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水土保持通报 水土保持研究 土壤肥料(改名为. 自然科学版 浙江农业学报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S 综合性农业科学类核心期刊表 中国农业科学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华北农学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320 评论

威达天下

《农药科学与管理》(月刊)创刊于1989年,是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办的我国农药管理和科研技术方面的权威性期刊。主要发布、宣传和介绍有关农药研究、生产、经营和管理,特别是农药登记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知识和信息,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月发行量超过10000份,是我国农药行业最具影响力的期刊之一。

206 评论

细舆媚砜

看发的是什么级别的期刊。建议还是先写好了文章,再去选择期刊。

200 评论

月语星纱

为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农药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 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 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 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 标签内容

第六条 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 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 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 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7、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

8、有关抗性治理方面的要求等。

9、其他。

(二) 卫生用农药

1、产品对人畜、环境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事项。

3、其他。

第十一条 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 字样 、“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表示,描述文字一律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二条 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明确标注,并给出对医生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供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标签上生产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产品批号能反映生产日期的,可用产品批号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 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当和农药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第十五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包括贮存农药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要求及安全运输、装卸农药时的要求。

农药标签应注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十六条 固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或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产品特性标明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单位须用汉字表示。

第十七条 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登记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 农药分装产品的标签应与原产品标签一致,分装产品应加注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分装产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分装产品质量保证期从原包装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药类别分别采用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螨、软体动物)”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线虫)”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第二十条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对同一类别的象形图,包括贮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忠告象形图、警告象形图,应排列在一起,并用方框圈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杀鼠剂产品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印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除不需要标注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用农药除不需标注颜色标志带、象形图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药包装过小,产品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附上与小包装数量相同的说明书。但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净含量、企业名称、毒性分级及标志、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应与农药登记审定的标签一致。

第三章 标签格式及印制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签版面应清晰,不带有过分的装饰性和奇特性。农药标签分为一栏标签、二栏标签、三栏标签三种格式(卫生用农药除外)。

第二十六条 使用的印刷字码大小应以易读、清楚为准,尽可能使用大的字号,标签最小字号应大于汉字六号。

第二十七条 字体颜色应当与相应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八条 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应标注在标签主要位置上,其字号应大于汉字小五号。

第二十九条 农药产品名称的标注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农药产品名称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必须在所在栏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 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第四章 标签审批

第三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标签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标签初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本办法的要求制作标签样张,并随农药登记资料提交标签样张。

相关资料显示产品在某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及危害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标签让使用者知情并标注相关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标签应当标注批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审定通过的标签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对已经审定的农药标签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审定的标签。

根据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农业部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农药标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抗损、不易发生变质;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五条 农药标签经审定后,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标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标签中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与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贮存运输、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 不得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农药产品,除净含量外,其标签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

第三十八条 农药标签上不得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 农药产品标签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图案和标识;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不得在标签上标注。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使用标签;

(二) 扩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

(三) 使用未经审定的商品名;

(四) 未标注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

(五) 未标注毒性标志或改变毒性级别及标志;

(六)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质量保证期;

(八) 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

(九) 国外产品未标注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

(十) 应标注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注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或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位置或大小;

(二) 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

(三) 擅自修改产品特性说明;

(四) 擅自修改注意事项;

(五) 擅自改变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 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改变标签重要内容的位置;

(二) 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三) 未标注颜色标志带;

(四) 标签印字太小,导致无法辨认;

(五) 标签标注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

(六) 标签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二) 标签印字脱落或模糊不清;

(三) 标签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

(四) 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的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五) 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药标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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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786639854

文稿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创新性,资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论点明确,文字精炼,层次清楚。“论著”、“专家论坛”、“临床研究”、“方药研究”等论著类文章一般不超过 8000字 ,其他栏目文章不超过 3000字。 录格式参考《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 7714-2005)。文中参考文献角码依照其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在正文右上角标出。同一文献作者不超过 3人全部著录,超过 3人只著录前 3人,后加“,等”。中文期刊用全称,外文期刊名称缩写以IndexMedicus格式为准。每条参考文献要写明起止页码。举例如下:【期刊】[1]朱 斌,郑清明,秦路平,等.20种金丝桃属植物的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法鉴别[J].第二军医大学学报,2003,24(4):455-456【图书】[2]张百田.农药中毒急救手册[M].第1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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