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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yue514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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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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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点了解

经济效应的原因,都为了最快时间,最少的付出,得到最多的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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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ci

网文抄袭泛滥已经是个老话题了,首先表明态度,抄袭行为是非常可耻的。写文的过程中,每一字、每一句都是自己的孩子,被抄袭的心情,就像自己的孩子被抱走一般,难以容忍,特别是抄袭者还因此获得至高荣誉的时候,更是意难平。

网文抄袭泛滥的原因很多,然而我一直认为缺少对原创的敬畏之心、以及社会对抄袭的纵容是导致如今抄袭成风最为主要的原因。

脑残粉的纵容让抄袭者有恃无恐

实际上,除了原作者以外,真正关心是不是原创的人少之又少,大家在看网文的时候关注的是故事好看不好看,至于是否抄袭,根本就不care。还有很大一部分脑残粉认为抄就抄了,不是全盘照抄的就行,毕竟千金难买我喜欢,或者认为自己大大的书根本不存在抄袭,只是借鉴而已,甚至觉得是原作者眼红等等,诸如此类的言论在郭敬明、唐七公子、安意如等人的粉丝中经常可以看到。脑残粉的纵容,让一些抄袭者更加有恃无恐。

淘宝写作软件推波助澜

日更万字是网文作者的一个基本功,一般网站都有要求日更量,最低需要日更3000字,才能拿到全勤。但是做到日更万字、不断更并不轻松,于是,部分作者出于想要得到全勤或者获得签约、获得更高的曝光率等目的,会在自己时间、精力不足的情况下,购买淘宝的写作软件进行复制、拼凑、或者改写。

写作软件给网文作者所带来的好处是实实在在的,或名或利,部分人尝到了甜头之后,就会有越来越多对自己的道德约束不足、对原创缺乏敬畏之心的网文作者去尝试,进而慢慢形成一种普遍现象。

抄袭和借鉴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难以维权

常见的抄袭行为有两种,一种比较低端,是直接原文复制黏贴,这种抄袭鉴定很容易,维权也容易,并不会存在争议。但是如果经过后期加工改写的抄袭则比较难鉴定,比如宫斗、穿越、修真类型的网文,一般都有一个固定的套路,比如升级打怪捡装备、男女指腹为婚却跟人跑了、穿越到某个朝代成为皇帝妃子智斗奸妃最终成为正宫娘娘之类的,当这个套路再被另外一个人使用的时候,就存在抄袭的嫌疑,鉴定就比较麻烦。我国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文学创作者的“专利”,这个历来就被很多原创作者诟病,这也是因为抄袭和借鉴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导致的。

抄袭成本低

无论是于正抄琼瑶事件,还是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锦绣未央》抄袭事件,抄袭者也就是背个骂名,顶多再象征性的赔偿一下,对于抄袭者来说影响并不大,照样出版改编赚得盆满钵满。毕竟,当可以简简单单靠抄袭就圈一堆粉儿,然后轻轻松松获利的时候,我为什么还要费尽心思原创呢?

网文类网站的“鼓励”

很多网站为了获得流量,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去看,也会鼓励一些写手“借鉴”他人作品,甚至直接将其他网站的桥段照搬过来,更换主人公名字、地点、以及书名之后重新上架。这类型的抄袭现象在一些小网站尤为突出。

另外,网文被抄袭的时候,一般是自己收集资料,做好调色板,然后上传给网站编辑判断是否抄袭,如果认定抄袭的话,严重的会将抄袭者的书下架。这儿就存在一个问题,网站编辑在判断是否抄袭的时候未必客观,可能会比较主观的进行认定,或者单纯根据词语、句子的重合度进行判断,而不是看整体的构思、背景等。一旦网站编辑判断失误,就会打击原创者积极性,助长抄袭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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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hui123

盗版和抄袭是困扰网络文学发展的两大顽疾。相比较而言,抄袭的治理难度更大。在缺乏创作规范、创作压力巨大而商业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网络文学界,抄袭事件的频繁出现越来越引起各方的重视。下文是我给大家整理的《网络文学频现抄袭现象 网络文学抄袭案例》,仅供参考!

第一、原作者保留证据证明你是原著的作者,这是维权的关键所在。

第二、向网络平台等相关平台发律师函要求马上立刻下架侵权作品,并停止传播。

第三、通过诉讼要求对方或未下架的相关平台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原作者要公开道歉。

现阶段,侵权成本比较低,并且原作者维权相对比较难,这也是网络文学作品抄袭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在知识产权时代,法律是公正、公平。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信息时代也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免费的。

现如今,面对网络文学作品抄袭案件,几乎所有的网友都反对,这正是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与提高。让我们共同抵制和打击抄袭行为,并且相关部门监管到位,让抄袭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原著作者的合法权利,这样,网络文学作品抄袭的现象一定会得到遏制。

小说抄袭不是新鲜事,近年来,网络小说被指涉嫌抄袭的情况屡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从电视剧《花千骨》原著被指涉嫌抄袭4部网络小说,到著名作家金墉因为作家江南早期网络小说大量使用“乔峰、令狐冲”等人物而将其告上法庭,再到2014年琼瑶将于正告上法庭,其编剧的《宫锁连城》被诉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还要数年度热播剧《锦绣未央》,该剧被认为与200多部小说的内容高度重合。百名热心网友花了3年时间对比,认定《锦绣未央》一共抄了209本书,全书270万字294章,仅9章未抄。框架抄《长歌天下》;女主人设抄《身历六帝宠不衰》等;谋权宫斗模式抄《帝王业》《军师联盟》等。不少细节描写,也直接从别处“拿来”很多内容几乎一字不改。

一是因为自身原创能力不足,看到别人的故事情节、创意很好或者文字描写很美,就会拿过来“借用”,例如借鉴《红楼梦》(旧版 新版)、《金瓶梅》等,导致网文中不少作品似曾相识。

二是因为当红网络小说种类套路固定,种田文、重生文等等,极易模仿抄袭,大量雷同的类型小说都是这样“创作”出来的,当这种文学已经形成一种体系,可用的环节、元素,情节套路都已经基本固定。网文我们也会倾向于选择上架热销网文的“同款”,粉丝基础会保证他们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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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沉醉

现在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浮躁,娱乐化,智能手机的普及使一般工薪阶层成为阅读网络文学的主要群体,而该群体一般来说文学欣赏水平并不高,对白日梦式的网络文化有着狂热的幻想。网络文学相比于传统文学就好像流水线上的量产商品与手工艺品的区别。故事情节可谓千篇一律,但是对于收入水平不高的普工群体来说,在经过一天的辛劳之后,在文字的幻想中让自己疲惫身心得到释放,无疑是一种舒适的放松方式。网络文学就好比快餐,喜欢住家饭的人自然会觉得其没营养,但是存在即价值,对于粗制滥造的网络文学,我个人观点就是不看,就好比对烂片的抵制就是对中国电影的最大支持,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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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魔娃娃

还记得这事情,最后的结果是被记过处分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而且还取消了职称晋升资格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撤销其高层次人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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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陈老诗

损害了平台方的权益。抄袭很容易引发平台方的版权纠纷,像之前几部热门影视最后都陷入了抄袭纠纷(最终都不了了之),而追根溯源,肯定是追究到平台方身上,平台方的名声啥的也会受到损害。对于读者来说,读抄袭作品的滋味儿也很难受。如果是资深的网络文学读者,对于各种作品,是有自己一定的辨别能力的,作品的好坏,作品是否是抄袭(雷同),很容易就读出来,如果是读到一部抄袭的作品,那种滋味还是蛮难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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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yanni1987

一是利益作祟:相比于传统文学,网络文学流量直接影响收益,往往需要作者高频率更新。为了在庞杂的作品中赢得网络读者,在自身原创能力不足和功利心态支配下,网络作家铤而走险。二是性质特殊:当红网络小说种类套路固定,很多作品是架空历史的穿越、言情、耽美类主题,给部分情节雷同以很好的解释空间,甚至现在还有了所谓非常成熟的“写作神器”, 有的作者已经借助科技手段,使用写作软件自动生成小说了。三是规范缺失:缺乏规范的写作教育是导致抄袭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借用好词好句容易判断,而抄袭别人的情节脉络就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抄袭了。对于这种做法,网文界有专门的术语,称之为“洗稿”或“融梗”。四是机制未全:网络文学平台的反抄袭机制也多不健全,原创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尤其在一些规模小的网络文学网站上,几乎没有像样的抄袭检测方法,只要注册账号发文即可。这样看似“宽松”实则纵容的环境,也让一些抄袭成习惯的作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五是维权较难: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难也使得网络文学抄袭之风盛行。现行的状态是维权成本非常高,而侵权者付出的代价微乎其微,被侵权方多数只能选择沉默、忍耐,起码从心理就默认了“权益争不回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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