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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鹿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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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意义 春秋早期,田亩制度基本上沿袭西周,实行井田制。井田被分为公田和私田,农奴在种私田之外,还须共耕公田,向领主提供力役地租。由于生产力落后,耕地连种几年就需要弃置抛荒、另换新地以恢复地力。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土地的利用率逐渐有了提高。春秋中叶开始出现辕田制,农奴无须再频繁地换土易居,而仅在自己小片田地上分区休耕。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人们开辟私田的积极性高涨,耕种公田时则常常消极怠工,公田荒芜的现象日趋严重。封建领主感到让农奴种公田不如把田地分给农奴去耕作以收取地租更有利,于是逐渐放弃了原来的剥削方式,以实物地租取代力役地租,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分封贵族的土地渐次取消,直属于国家的耕地渐次扩大,于是,以前贵族圈占分区的小规模井地逐步解放为整块的农田。春秋时期各国的税制改革正是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形势而进行的。改革使得领主经济走向了瓦解,为地主经济的兴起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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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蓝色的风铃

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或古帝王之后。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宗法制是西周统治者创立的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与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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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刀吹雪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井田就是方块田。“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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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爱玩007

忠臣结果不得好死,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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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ey小姐

1,商鞅变法①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地主和农民两大对立的阶级的产生。新兴军功地主阶级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要求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从而引起了社会秩序的变动。因此,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战国初期,秦国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晚于其余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齐、楚、燕、赵、魏、韩六个大国。为了增强秦国实力,在诸侯国的争霸中处于有利地位和不被别国吞并,秦孝公引进人才,变法图强。②内容第一次变法内容:(一)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 法律,轻罪用重刑;(二)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五)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次变法内容:(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 “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五)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③影响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旧制度被彻底废除,封建经济得到了发展,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强的国家,为后来秦王朝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继位。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商鞅失去变法的强有力支持者,商鞅有口难辩,只得逃亡。最后,商鞅在秦军追捕中毙命,只落得个“车裂”的下场。但变法得以继续实行下去。2,孝文帝改革①背景在民族征服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残酷的民族压迫政策,在征服战争中也常常出现疯狂的民族杀戮,民族矛盾不断激化(改革的必要性)。到了北魏中期,民族矛盾虽已日趋缓和,但由于统治阶级过度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农民起义年年爆发,特别是公元445年(太平真君六年)在陕西杏城的卢水胡人盖吴领导的起义,发动了十余万群众参加起义,北魏政府派出6万骑兵前来镇压,统治者拓跋焘亲临指挥,最终盖吴被叛徒杀害,盖吴起义失败了,却使北魏统治者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公元471年(皇兴五年),拓跋宏即位,是为孝文帝。此后,农民起义依旧有增无减,而朝廷残酷的镇压非但没有平息人民的起义,反而激发了更多矛盾和斗争。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冯太后孝文帝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统称为孝文帝改革。②内容政治上:整顿吏治。变革税制。颁俸禄制。改革官制。迁都洛阳。经济上:行均田制。创三长制。改革租制。文化上:禁胡语。改汉姓。尊孔子。③影响孝文帝所推行的汉化改革措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于曹魏时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在西晋时已经变成了从世家大族中选拔官吏的局面,并演化出了士族与庶族两大社会阶层,“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之名言,便出于此。由于鲜卑族自身并未得高深的文化素养,没有独立的政治改革思想,导致一味照搬此前的汉族政权政策,也就继承了这一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门阀制度。《魏书‧官氏志》记载:“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使门阀制度由魏晋进一步延伸到了南北朝时期,直到隋朝建立科举制度时方才废止。孝文帝改革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当时胡人大都已能讲汉语,且穿汉服,只是还能说胡语、还穿胡服,这一改革只是加速了习俗改易的过程。3,王安石变法①背景三冗危机:冗官,冗兵,冗费。内忧外患:财政的亏空迫使政府不断增加赋税,除了缴纳名正言顺的“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民众造成沉重负担,加之连年战事和频繁的自然灾害,百姓苦难,各地怨声不断。农民由于没有生路,纷纷揭竿而起。同时,外敌的侵扰给北宋政权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北宋建国以后,就与东北边境的契丹族和西北边境的党项族连年发生战争,由于北宋政治腐败和军队软弱涣散,虽然耗费了巨额的财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败告终。庆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历经一年即告失败,并未改变这一严峻形势。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虽然表面上一派繁荣,其实内部已经蕴涵着深刻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兼之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出现了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百年之积,惟存空簿”。②内容富国之法:青苗法。募役法(又称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均属法。强兵之法:保甲法。裁兵法。将兵法(又叫置将法)。保马法。军器监法。取士之法: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三舍法。惟才用人③影响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王安石变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对外防御,对内弹压的能力,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十五年。在这十五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国强兵”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现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现象。在变法的指导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谋求开辟财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国家财政税收,如均输法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强制进行收购、运销,以此手段来积累国家财富,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变法导致国富民贫,而这于王安石变法的初衷“去重敛、宽农民、国用可足、民财不匮”是大相径庭的,而且新法实行也过于急进。变法在当时也引起了扰民、损民的后果。史称,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连担水、理发、茶贩之类的小买卖,不交免疫钱都不许经营,税务向商贩索要市利钱,税额比本钱还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争。保甲法推行时,为了逃避供养军队的高额赋税与被抽去当兵的双重威胁,民间发生了不止三、两起自残事件,严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发生了东明县农民一千多人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闹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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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tingzi

井田制就是将全国土地丈量后,按人口进行土地划分。因为所划土地为方块状,就像汉子里的井,故田地为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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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ttahjj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井田制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编辑本段]内容与兴起“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井田制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编辑本段]井田制的瓦解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我国用铁始于商代。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所以《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 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 ”: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从考古发掘成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之。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都顺利成交。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倒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到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起来。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等。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而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虽然他们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庶民。他们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他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由,“唯莠骄之”。“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编辑本段]《周代无井田制》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周为封建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有论者曰天子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不必亲以地授民而后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权,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必然。天下宗周,固诸侯所承认。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诸侯与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事实上,亦无权过问。例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兄终弟及制,齐晋及其他国,则行父子相传,各随其便,皆不同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注1]亦皆听之。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须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再观周代农业生产形态,从史书上亦未见大规模之庄园经济。亦未见小农场之井田组织。第一,大规模之耕作。《诗经》有“千耦其耘”(《周颂·载芟》)、“终三十里”(《噫嘻》)之耕作。井田之制,只有方里为井,八家之口八,八八六十四人,焉与三十里,焉有千耦乎?第二,大量之农作物。农奴为大地主耕作,收获丰硕,《诗经》有“千斯仓”、“万斯箱”(仙、雅·甫田》),“万亿及秭”(《周颂·丰年》)之咏。即农奴本身,亦有“获之桎桎,积之粟粟。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周颂·良耜》)之收获。试问井田制,八口之家,能有百室乎?一夫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2],又能有如此收获乎? 此外,由周代土地封授制上言之,所谓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明代张燧言井田不可行云:“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再其次食七人,则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余夫,年十六则别授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亩,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后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均平乎。”(《千百年眼》卷一)可知授田须知地性人数。然在周代,此两点亦非易事,故井田制之实施亦非易事。再从周代劳力上言之,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所谓井田之制,即“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注3],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划)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文献通考·田赋一》卷一)由此可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井田之制,实不易行,且难以实施。尝考井田制度,其成立的史料根据,最早见于《诗经》,次为《孟子》,再次为《周礼》。爰就于此三者论之。《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其实不然。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汉代犹称天子所有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籍田、圭田,不过是天子诸侯所有田亩中之小部分,而大部分分赐农奴耕种,所谓“遂及我私”是也。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云云,不足为井田成立之根据。次《孟子·藤文公》所言井田,更是托古改制,不足为证。考《孟子·万章下》云:“北宫苟问曰:‘周室班爵禄,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则孟子于周制,既未目睹,又未详闻,故于藤文公篇言井田制,一则曰“其实皆什一也”,又则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模糊含混,妄加推断,以致其实不实。周绝非助,完全错误。观其当时所言,不过对于藤文公问为国,陈说土地改革之意见。藤文公确是有为之主,好行仁政,时贤皆欲就见之,贡献意见。故除孟子劝其行井田制外,许行、陈仲子等,亦自楚之藤,劝其与民并耕。并耕之说,固是托古改制,井田之制,何独不然。所以孟子之言,亦不足以为周行井田制之据。再说《周礼》言井田,更是自相矛盾,不足为据。井田范围,匠人遂人,有九夫十夫之异。[注4]受出单位,匠人遂人大司徒小司徒,有丁口家庭之别。同以家为单位,大司徒小司徒又有土肥瘠丁多寡之分[注5],同为一书,其记载混乱不堪,矛盾百出,可知《周礼》为伪书也。所言井田实不可信,亦可知世之以伪传伪,其可已乎? 再有论者谓:若无井田,孟子何以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之记载乎?世又何以谓商鞅废井田乎?然废井田,非始于商鞅。《宋元学案》卷八十《鹤山学案》引魏了翁之言曰:“井田一变于宣王之料民,再变于齐桓之内政,大坏于渠梁、商鞅之决裂阡陌。周人以厉、宣、幽、平并称,其有以夫!”且周实无井田,何从言废?故宣王料民,与齐桓内政,与井田何涉乎?商鞅决裂阡陌,又与井田何涉乎?改谓一变再变大坏,不知何所据而云然。记载商鞅之事,较可信史料莫过《史记》,然《史记·商君传》记其“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蔡泽传》谓其“决裂阡陌”,从无一处提及废井田之事。而且商鞅施政时,秦国尚未统一全国,纵有井田制,商鞅究有何权以废之,此不通之论也。战国之世,人口增加,且以诸侯混战,豪强兼并,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地主,贫者地无立锥,社会问题至为严重。学者蒿目时艰,亟谋良策。儒家以孟子之流,主张行井田制;农家如许行之流,主张君民并耕;法家乃商鞅之流,主张尽地力,各种流派,呈方献计,不一而足。井田制,欲以口舌以舆论劝导大地主交出多余土地,分赐贫民,无异于与虎谋皮,空费心计,对牛弹琴。并耕论,欲求养尊处优之君主,与民共同劳作,使社会无剥削、无阶级之分,事实上,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亦难实行。法家认为:此类主张皆不合实际,反不如主张提高生产效率,尽地力以救民生之苦,方能解决人多土少之国情问题。商鞅决裂阡陌,即尽地力之教,实属仁心兼仁政,惠政而非暴力,于废井田何与焉。至于孟子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亦不过是孟子惯用的口头禅,并非确实之数。例如《孟子·梁惠王上》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尽心上》则谓:“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两文所载事实全同,然《梁惠王上>谓:“五十者……七十者……”而《尽心上》则谓:“老者……老者……”可知五十、七十,不过老者之称,不能指为确数。因此,孟子所谓“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亦不能以确数指之。而谓三代田制之五十、七十、百亩,真为确数乎?而且三代赋税,所谓贡助彻,孟子谓为“其实皆什一也”。依井田制言之夏贡固什一,商助则九一,周彻又十一税一,[注6],完全不同。又何况五十、七十、百亩之田制,皆与贡助彻无关乎?三代无井田,赋税当然不能准井田以纳,所以贡非什一,彻亦非助(见前孟子谓“虽周亦助也”),助又非仅为力役之征。按贡可作贡献解,即下贡于上。初贡无定期,物无定品,品无定数,称有无而为贡。后始有定期、定品、定数。今之土司,尚行斯法。“助”为力役之征,音与“租”同。亦可作纳谷米之租税解。[注7]彻有数义,就周代租赋制而言,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换言之,即通量田地之所得,而取之于民也。它与贡和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贡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助系农人献有定期定额之力和物于上,助与贡虽有轻重及确定与不确定之不同,但二者的征收方式,皆由下而上。而彻在通度田地,征取赋税,征敛之发动方面,全操于上,由上而下,与贡助异。古代小国寡民,治权与族权合一,自当行贡法。后以疆土日广,人事日繁,政府组织日大,物产之主殖日众,自非行助彻不可。吾尝谓夏为部落社会,殷始建立国家,为封建社会,于赋税方面亦得一证。综上所述,井田制度,大前提上观之已不能成立,而援引《诗经》,亦不足为证。再则《孟子》、《周礼》所言,尤为矛盾,五十、七十、百亩,又与贡助彻无关,世之好言井田,乐于信古,愿于此三致意焉。(摘自黄现璠撰《周代无井田制》,载《扫荡报》(文史地周刊)第八期,1941年3月19日;又载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325-329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井田制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奴隶主为计算自己封地的大小和监督奴隶劳动,把土地划分成许多方块,因像“井”字形,所以叫做井田制。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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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是老顽童

秦国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齐、楚、燕、赵、魏、韩这六个大国。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比关东各国晚了很久。如鲁国 “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后186年。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制农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下令废除人殉的恶习。次年又迁都栋立。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商鞅变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这种社会变革、变法运动体现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规律。 某次,商鞅为劝太子,结果被太子记了仇。太子登基后,联通反对变法的贵族一起,残害了商鞅。(因为变法后取消了贵族制度,不是继承贵族了,而是立功的多便封为贵族,并且不能继承。而原来的贵族是继承的也被降低了职权。) 齐威王当了霸主以后,燕、赵、韩、魏等国怕他三分,纷纷前来朝贡。只有西方的秦国没有来。原来,当时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较落后,中原各国叫它“西戌”,把它看作野蛮民族,瞧不起它,很少跟它来往,还不时派兵侵夺它的土地。周显王八年(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他感到秦国外受强邻的欺压,内有贵族的专横,日子很不好过,决心奋发图强,改变国家落后的面貌。为了寻求改革的贤才,就下了一道命令:“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谁有好办法使秦国富强起来,就封他做大官,赏给他土地。”不久,一个叫卫鞅(yāng)的年轻人应征从魏国来到秦国。卫鞅姓公孙,名鞅,原是卫国的一个没落贵族,所以大家管他叫卫鞅。他看卫国弱小,不足以施展他的才华,就跑到魏国,在魏国当了好些时候的门客,也没受重用。卫鞅正在郁郁不得志的时候,忽然听到秦孝公招聘人才,他决心离开魏国到秦国去。卫鞅到了秦国,托人介绍,见到了孝公,卫鞅把他的一套富国强兵的道理和办法给孝公讲了一遍,他说:“一个国家要富强起来,就必须重视农业生产,这样,老百姓有吃有穿,军队才有充足的粮草;要训练好军队,做到兵强马壮;还要赏罚分明,种地收成多的农民、英勇善战的将土,都要鼓励和奖赏,对那些不好好生产、打仗怕死的人,要加以惩罚。真能做到这些,国家没有不富强的。”孝公听得津津有味,连饭都忘了吃。两个人议论国家大事,谈了好几天,十分投机。最后,孝公决定变法,改革旧的制度,推行卫鞅提出的新法令。这个消息一传开,贵族大臣们都一起反对。不少大臣劝孝公要慎重,不要听信卫鞅那一套。孝公心里非常赞成卫鞅的主张,觉得不变法就不能使秦国富强起来,但是看到反对的人那么多,又感到为难,就把许多大臣召集到一起,让他们辩论。一个叫甘龙的大臣首先发言,他说:“现在的制度是祖宗传下来的,官吏做起来得心应手,老百姓也都习惯了。不能改!改了准会乱!”另外一些大臣也跟着说:“新法是胡来”,是“谬论”,“古法、旧礼改不得!”卫鞅理直气壮地驳斥他们说:“你们口口声声讲什么古法、旧礼,请问这一套能使国家富强起来吗?从古以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和礼。只要对国家有好处,改变古法、旧礼有什么不对?墨守成规只能使国家灭亡!”卫鞅从古到今,举出大量事实,说明变法的必要,把那些大臣驳得哑口无言。孝公听他说得头头是道,把反对变法的大臣一个个都驳倒了,非常高兴,对卫鞅说:“先生说得对,新法非实行不可!”说罢就拜卫鞅为左庶长(古时候一种官名),授予他推行新法令的大权,叫他抓紧把变法方案制订出来。并且宣布:谁再反对变法,就治淮的罪。这样,那些大臣都不敢吭声了。卫鞅很快就把变法方案制订出来了。孝公完全同意。卫鞅怕新法令没有威信,老百姓不相信,推行不开,就想了个办法。他叫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来长的木头,旁边贴了张告示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赏他十金。”不多会儿,木头周围就围满了人。大伙儿心里直犯嘀咕:这根木头顶多百把斤,扛几里地不是什么难事,怎么给这么多的金子呢?或许设了什么圈套吧?结果谁也不敢去扛。卫鞅看没人扛,又把奖赏提高到五十金。这么一来,人们更疑惑了,都猜不透这新上任的左庶长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这时候只见一个粗壮汉子分开人群,跨上前去,说:“我来试试。”扛起木头就走。许多看热闹的人,好奇地跟着,一直跟到了北门。只见新上任的左庶长正在那里等着呢。他夸奖那个大汉说:“好,你能够相信和执行我的命令,真是一个良民。”随后就把准备好的五十金奖给了他。这事儿很快就传开了,大家都说:“左庶长说话算数,说到做到,他的命令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啊!”周显王十三年(公元前356年),卫鞅的新法令公布了。主要内容有:第一,加强社会治安。实行连坐法,把老百姓组织起来,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互相担保,互相监视。一家犯了罪,九家都要检举,否则十家一起判罪。检举坏人和杀敌人一样有赏,窝藏坏人和投降敌人一样处罚。外出必须携带凭证,没有证件各地不准留宿。第二,奖励发展生产。老百姓努力生产,粮食布帛贡献多的,可以免除一家劳役;懒惰和弃农经商的,连同妻子、儿女一起充为官奴。一家有两个儿子以上,成人以后就要分家,各自交税,否则一人要交两份税。第三,奖励杀敌立功。官爵大小以在军事上立功多少为标准。功劳大的封官爵就高,车辆、衣服、田地、住宅、奴婢的赏赐,也都以功劳大小而定;军事上没有功劳的,即便有钱也不能过豪华的生活,就是贵族也只能享受平民的待遇。新的法令刚刚开始推行,就遇到很大阻力。那些贵族宗室不去打仗立功,就不能做官受爵,只能享受平民待遇,失去了过去的许多特权;实行连坐法以后,他们也不能为所欲为了。因此,都疯狂地攻击新的法令,更不要说保守势力的代表甘龙他们了。在他们的唆使下,就连太子也出来反对。卫鞅把甘龙罢了官,可是,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便处分,卫鞅去找秦孝公,对他说:“新法令所以推行不开,主要是上头有人反对。”孝公说:“不管谁反对,就惩办谁。”卫鞅把太子反对、故意犯法的事一说,孝公既生气又为难,没有言语。卫鞅说:“太子当然不能治罪,但是新法令如果可以随便违犯,今后就更不能推行了。”孝公问:“那怎么办呢?”卫鞅说:“太子犯法,都是他的老师唆使的,应该惩治他们。”孝公表示同意。这样,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就被割了鼻子,公孙贾就被刺了面。大伙看到孝公和卫鞅这样坚决,都不敢反对新法令了。几年以后,秦国变得强盛起来。由于新法令规定了增产多的可以免除一家的劳役,老百姓一心都务农,积极种田织布,生产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的生活也有所改善;由于新法令规定了将士杀敌立功的可以升官晋级,所以都英勇作战。老百姓很高兴。孝公看卫鞅制订的新法令成效显著,就提升他为大良造(当时一种大官名称)。并且派他带兵去攻打魏国。原来十分强盛的魏国,这时候已经衰弱下来,根本不是秦国的对手,连都城安邑也被秦军攻占了。魏国只得向秦国求和。卫鞅凯旋而归,接着,在国内又进一步推行新法令,主要内容有:把国都从雍城(雍,今陕西省凤翔县)迁到东边的咸阳,以便于向中原发展;把全国分成三十一个县,由中央直接委派县令县丞去进行治理,不称职的县官治罪;废除“井田”制度,鼓励开荒,谁开归谁,允许自由买卖土地;统一度量衡等。这些都是发展生产的有力措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势力起了很大的作用。新法令实行了十年以后,秦国变成当时最富强的国家。周天王派人给孝公带来礼物,封他为“方伯”(一方诸侯的领袖),中原各国都纷纷前来祝贺,对这个新兴的强国都另眼相看了。秦孝公十分欢喜。后来把商、于一带十五座城镇封给了卫鞅,表示酬谢。从此以后,人们就把卫鞅称做商鞅了。过了几年,秦孝公病死了,太子即位,是秦惠文王。惠文王以前反对商鞅的新法令,商鞅给他定了罪,给他老师判了刑,所以他一直怀恨在心。这会儿,他一当国君,那些过去反对商鞅的人就又得势了。他们串通一气,捏造罪名,硬说商鞅阴谋造反。惠文王就把他抓住处死了。商鞅虽然死了,可是,他推行的新法令已经在秦国扎下了根,再也无法改了。他的变法为后来秦国统一中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非秦国人,秦王说:“谁帮我国成功变法就封他做官。”于是,商鞅来到秦国。以在南门立木取得了老百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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