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128

W了然于心
首页 > 期刊论文 > 关于婚姻观念的研究课程论文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快乐的森蝶

已采纳

2004年,中国民政部门共办理了万件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有4000多对夫妻宣告婚姻破裂。这个数字比2003年增加了万对,比1984年增加了万对。 在刚过去的这两年中,中国的离婚率正以相当高的速度迅猛增长。 2004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比前一年增长,2003年全国办理离婚登记万对,比2002年增加万对。 而在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为80万对,到1999年这一数字就上涨到万对,增幅达50%。 中国真的进入离婚的高峰期了?是什么原因让如此多的婚姻半途而废? 上扬的离婚曲线 离婚率上升并不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现象。除了1983、1998和2002年以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这种趋势已经持续了近20年。 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张敏杰教授是婚姻问题方面的专家,曾著有《中国的离婚态势》一书,他认为,我们的确正处于离婚高峰期中,这是中国建国后的第三次离婚高峰,从上世纪70年代末持续到现在。2003、2004年的显著增长只是这根离婚率上扬曲线的最新组成部分。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虽然近两年离婚率的增长速度显著加快,公众仍然不必对此感到惊讶甚至恐慌。 长期从事婚姻问题研究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安琪,就几个离婚人数下降的年份分析了原因。她说,2002年离婚人数下降了万对,这个下降幅度是1978年以来从所未有的。原因可能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有关。由于90年代后几年的结婚人数比90年代初显著减少,而离婚群体又以青年为主,所以,离婚率略有下降是很自然的。 所以,在2002年下降的基础上,2003年离婚人数增加也在情理之中。对于2004年高达万对的绝对增长幅度,徐安琪研究员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无须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夫妻当天就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且,与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相比,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需支付10元工本费,既节约了经济成本,也更有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去年中国离婚率上升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新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2003年的非典疫情也很有可能使一些夫妻推迟了离婚时间,而累积到了2004年。 被考验的婚姻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各种因素促成了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徐安琪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凝聚力下降、社会聚合力弱化是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一个最主要原因。社会流动(包括地域流动和职业流动)增加,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人背负着越来越重的物质压力和精神压力,工作占据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时间,再加上频繁的出差和额外的“充电”学习,这些都使得夫妻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 同时,社会交往的扩大,文化娱乐场所的开放和闲暇时间的增加,使两性间相互结识和沟通机会递增。那些因为工作、交际等需要朝夕相处、默契配合,由关系密切到感情发生微妙变化的婚外情也更多发生。 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异地婚姻的数量增加。在异地婚姻中,家庭、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成为幸福婚姻的障碍。徐安琪介绍说,现有的统计表明,在上海的离婚人群中,异地婚姻占四分之一。而实际的数字很可能更多,因为这个统计并没有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上海本地户口的新上海人。 现代的家庭组成方式也在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在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不与父母共同居住,“三代同堂”越来越少见。在传统的与父母同住的家庭里,夫妻发生矛盾时往往有父母从旁相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子女是家庭的凝聚力,生育率高、家庭人口多的地区往往会有较低的离婚率。因此,对于上海这样连续十多年出现生育率负增长的大城市来说,离婚率攀高就很容易理解了。 能不能不离? 社会转型期的婚姻遇到了诸多挑战,而身处其中的人们已经准备好了吗? 徐安琪认为,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调适力量的缺乏也是造成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以往在婚姻发生问题时,从中进行调解的往往是单位、工会、居委会这些非专业机构,他们往往将婚姻问题当作“思想道德问题”来解决,其效果可想而知。而真正的专业婚姻咨询机构在我国相当缺乏。 在国外,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家庭心理咨询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学习几十门专业课程,完成几千小时的实习,在我国能达到这一要求的咨询师极少。更何况,很多专业的婚姻咨询场所被划分入医院的精神科,难免使寻求咨询的夫妻产生心理抵触。另外,现有的婚姻咨询所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信任,还要收取不菲的费用,难以成为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首选。另一方面,我国的社工制度极不发达,仅处于试点阶段而尚未制度化,且其工作内容多涉及犯罪控制领域,婚姻问题尚未成为关注对象。因此,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调适力量,与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相适应,才能挽救许多本不该破裂的婚姻。 从婚姻内部来看,建立起新的婚姻观念,才能构筑起幸福的婚姻生活。婚姻需要学会相处的艺术,需要宽容和忍耐。 在社会转型期,夫妻双方还需要共同学会解决各式各样新问题的技巧。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与现代生活已难相适应。很多实际例子显示,中国的夫妻往往要等到矛盾不可调和时,才会去寻求婚姻咨询等专业帮助,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夫妻一方前去咨询,这样的效果极其有限。

301 评论

小黑妈跃跃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313 评论

欧比诺橱柜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237 评论

大大的好友

一直以来,在校大学生谈恋爱都是一个让高校德育工作者颇感棘手的敏感问题。从最早“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的明文禁止到“不提倡、不反对”的普遍默许,卿卿我我,你侬我侬的校园情侣一直是大学里一道特有的风景,而由之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倾向日益凸现,成为高校德育工作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的主要表现 1、功利色彩渐浓。人们常说,校园里的爱情是最纯洁、最真诚的,喜欢就是喜欢,爱就是爱,这种不搀杂任何物质利欲的真、纯是你走进社会后谈恋爱所无法拥有的。但曾几何时,社会上所谓的“唯物”、“拜金”、“实用”主义之风让这一方“净土”也开始变得浮躁和功利。“白手起家、共同打拼”的爱情被更多的大学生们视作一个美丽的童话,他们对未来生活的规划日趋现实。对方对于自己今后的发展是否有足够的“利用价值”,对方的家庭背景、钱财等等能否成为自己通向成功、享受安逸的捷径成为恋爱的首选条件,“因为我爱,所以我爱”的神圣而纯洁的校园爱情开始蒙上一层实际而功利的外衣。 2、虚荣心理膨胀。真正的爱情是心与心的碰撞、情与情的相悦。但在谈及为什么谈恋爱时,一些大学生们却认为能交上朋友是自身能力和魅力的体现,“没人爱”是让人瞧不起的。而且为了显示自己的本事,一味追求面容姣好、经济富裕的恋爱对象,而不关心彼此是否相互爱慕;为了要面子,博得旁人的艳羡也满足恋人的虚荣,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水平,花钱大手大脚,看电影、进舞厅、下馆子、送生日礼物,都要讲排场、摆阔气;更有甚者,以频繁更换恋人来充分展现自己的魅力“不可阻挡”,玩世不恭的“快餐式”恋爱成为一种炫耀的资本。 3、对“性”的轻视。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以及当前社会中鱼龙混杂的性文化的泛滥和长期以来性知识教育的淡薄,使得大学生们的性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最初“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羞涩到现在花前月下搂抱亲吻已构成不文明的校园“风景线”,默许赞同婚前性行为、预支性行为、主张“试婚”的大学生不在少数。一些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不以为然和无所顾忌令很多高校德育工作者莫名惊诧。什么时候还“遮着”、“藏着”的“性”在大学生看来已让人“脸不红、心不跳”,如此司空见惯? 二、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带来的消极影响 1、破坏了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著名作家雨果说,人生有两次出生,头一次是在开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则是在萌发爱情的那一天。可见,爱情是一种多么崇高的感情,两情相悦,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美好的爱情是幸福生活的源泉。任何功利主义的私念都是对这种美好感情的亵渎,也破坏了恋爱者获得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之上的“功利性”爱情是不会牢固和长久的,任何风吹草动和人生突来的变故都会使之顷刻间崩塌。而且,恋爱观其实也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折射,恋爱中的投机取巧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2、经济压力沉重,违法违纪现象增多。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还是纯消费者,学杂费、日常花销主要靠父母、家庭供给。但虚荣的“攀比”心理让很多大学生恋爱者花钱如流水,逢年过节礼物不能少还要上档次,平常聚会吃饭不能寒碜要翻花样,自己的女(男)朋友绝对不能比别人寒酸要时尚,而这些都需要“钱”来支撑。恋爱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让“攀比”者不堪重负,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进行偷窃和。同时,校园中因恋爱争风吃醋而打架斗殴更是屡见不鲜。违法违纪现象的增多严重败坏了校风校纪,也给当事人造成了终生遗憾,因之被警告处分、勒令退学甚至绳之以法,“十年寒窗苦读”一朝化为乌有。 3、引发心理问题。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22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经历逆境与磨难比较少,心理虽然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恋爱中一旦感情受挫,自尊心和自信心将受到沉重打击,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郁郁寡欢、意志消沉或陷入纠缠与报复之中不能自拔,有的甚至看破红尘而轻生。 4、恋爱道德意识和法纪意识淡薄。校园垃圾里随处可见的安全套、大学生在校外非法租房子同居、有的女生因怀孕而被“勒令退学”,更多的大学生对“性”的轻视和错误认识,损害了爱情的尊严和圣洁,污染了校园文化环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们身心健康正常发展。 三、加强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正确引导 1、积极帮助、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教育大学生增强恋爱的道德责任感。性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使大学生谈恋爱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高校教师,特别是高校的德育工作者必须要清醒认识和积极正视这一问题,并加以科学地教育和引导。要一改往日放任自流、“出了问题才处理”的被动工作局面,变被动解决为主动预防,可利用课堂教育或邀请恋爱、婚姻方面的专家来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讲座、举办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组织同学们就恋爱问题展开专题讨论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慎重选择恋爱时机,以纯洁的动机、高尚的情操、文明的行为审慎对待自己的爱情,用学业的目标去引导爱情的航向。要让大学生们明了任何从功利思想出发,把物质条件放在第一位,希望从恋爱中获得“靠山”,为日后就业和发展创造条件的行为,都是缺乏恋爱道德责任感的表现。 2、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大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高校教育的各项工作中,改变心理咨询工作坐等来访、流于形式的被动,积极主动地深入大学生之中,可通过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发放宣传手册、开辟宣传专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学生提供恋爱心理方面的咨询机会和条件,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疏导大学生恋爱中的一些不良倾向和有害心理,倡导健康文明的恋爱方式和行为。 3、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性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地认识“性”、理智地对待“性”。“谈性色变”的时代已经过去,与其提心吊胆害怕出问题,还不如换个角度主动出击、积极预防问题的出现。学校可通过开设性健康教育课程,把性知识、性道德、性法规结合起来,对大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让大学生们了解两性性生理、性心理的差异,纠正大学生们在恋爱与性问题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认识,引导大学生充分认识“预支性行为”对双方、对学校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学会自爱也学会爱人。 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当今大学校园里一个不可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而大学生恋爱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及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是不容忽视。作为高校德育工作者,对此必须要给予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并加以正面教育与积极引导。认知如镜,照之则明;情感如水,导之则畅;理念如山,立之则稳。只有直面大学生的恋爱问题,正确加以引导,让没有涉足爱情的大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业,已经拥有爱情的大学生把恋爱变成学习的动力,才能让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们妥善处理好爱情与学业、爱情与友谊、爱情与婚姻的相互关系,理智而健康地对待爱情和自己的未来。

308 评论

哆啦瞄瞄

美学者为中国老龄化问题敲警钟 指面临三大挑战 中国人口网 2004-06-09 15:49:53--------------------------------------------------------------------------------“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正把中国引入一场深刻的人口转变。”据本周的《华盛顿观察》报道,美国2004年4月19日公布的一份相关报告提到,“三十五年前,中国年轻人是老年人口的六倍,从现在起的三十五年后,折椅关系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年轻人口的两倍。” 这份名为《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the Graying of the Middle Kingdom)的人口报告,由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出版。它阐述了中国未来的人口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问题,并警示中国,如果不准备充分,中国将在本世纪后半叶面临一场危机。 报告的两位作者之一,CSIS全球老龄化问题主任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在接受《华盛顿观察》周刊专访时说道:“中国政府已经朝向正确地改革方向前进,但要成功实现改革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到2040年,中国将有3亿9700万老年人,比目前法、德、意、日、英五国的人口总和还要多,其增长速度令人惊讶!”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银发中国》报告建议,中国应将将老龄化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虑。为了说明问题的紧迫性,报告将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工作人口会因老龄化问题下降。报告指出,中国的工作人口到2015年将达到一个顶峰,随后下降。到21世纪中叶时,中国将失去18%~35%劳动力大军。 其次,中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会加快。35年前,中国的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6:1。但今后的35年中,这个比例会扭转为1:2。中国的人口转型正在急剧变化。到21世纪30年代,中国人的平均年龄会比美国人大。 最后,老龄保障体系不完善。总体来说,四分之三的中国工人根本没有正式退休金。如果中国不在这方面进行改革,那么未来将有成百上千万的老人因贫困而缺乏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家人的照料。 在杰克逊看来,老龄化对中国改革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中国能成功克服挑战,未来将更加繁荣,而整个世界都与中国的成功攸关。就像报告中预测的那样,如果中国成功完成转型,“整个世界都能从这一前景获益”。(李燕)中国人口网

95 评论

小小小花花儿

我就是离婚过的男人。因为我知道了她的毛病。她背后干了一些事。我又是一个光明正气的人。所以我采取了,不要她了。只是结果我缺失了一点金钱。至于精神上的。,哎,,生活就是这么多坷坎呀,,对于我来说因为我想让我的爱情继续所以就离了为了再找个真心人。其它人如何想的我没有做过调查。有的会和我一样。有的是因为发现自己的对象性生活不合适吧,因为现在我感觉对性的爱很有激情的要求的。有的是为了钱聚在一起了而后又变故了吧,有的是因为现在对离婚有开放的态度所以部分人也就朝三幕四了吧。。有的是。。有的是。。。有地是,,,家庭当然是社会的核心元素,有家才有国。家庭是形成社会的主体。文明的提高让人更对幸福的美好有对家的重视趋势。人是感情的生物所以在进步的社会中家做为感情之地是更加成为人生主要的地位。老龄化是因为现在普遍生育人口降低了,就是说小孩子少了,老人占的比例多了就是老龄化。只要社会生活安定,众多老人是会得到平安,社会顺势发展就会正常。

305 评论

相关问答

  • 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文

    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

    香了哩个辣 6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婚姻观研究意义与目的论文

    婚姻问题是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才是不同的!”。幸福的婚姻是构成幸福家庭的特殊的秘密内核;幸福的婚姻能够使人健康长寿,

    casa1363007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爱情观婚姻观论文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社会上鱼龙混杂的性文化泛滥,传统的爱情观、两性观、婚姻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怀疑。高等学校作为

    超爱吃的丫头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女人婚姻观研究报告论文题目

    是哪个周四啊...首先作品里出现了四桩婚姻...四桩婚姻都有其特点..这些婚姻的过程和结果也同时代表了作者对婚姻的看法 第一个:大女儿简和宾利先生,虽然他

    青笋丝爱吃榴莲 9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婚姻观的毕业论文题目

    《中日女性婚姻观的比较》论文我帮你。

    冷暖自知66暖暖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