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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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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ro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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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简明的语言、客观而准确地解说事物或阐述说事理的一种表达方式。4抒情:是作者通过作品中心人物表达主观感受,倾吐心中情感的文字表露,可分为直接抒情、间接抒情两种。直接抒情即直抒胸臆。间接抒情是在叙述、描写、议论中流露出爱憎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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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鹭的宝贝妞

论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反对腐败。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好;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牢;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的性质,实践党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在巩固廉洁自律有关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领导干部送钱、跑官要官的歪风,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微观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的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巡视工作力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增强巡视效果。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要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继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民愤民怨,也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不良风气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加强执法监察,特别是要结合重庆实际加大对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力度,加大安全执法监察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提高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能力,必须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贴经济建设,紧贴改革开放,紧贴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自觉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项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环境,以严明的纪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始终把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作为重要职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查处违纪者、教育失误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投身于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 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强化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当前的监督现状,进一步提高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既要增强敢于监督的勇气,又要注重善于监督的方法,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思路和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切实加强对党的群众路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机制,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和完善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权利,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实名举报。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是贯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入研究和把握办案规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正确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垂直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大案要案协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和要求,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进一步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提供组织保证。针对反腐倡廉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通盘谋划,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的内容和程序,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全党全社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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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猫宝宝

合法的拥有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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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蓉~蓉

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界定2009-3-11 10:28 黄琼【摘要】内部审计的供给——企业内部审计的本质和内涵决定了内部审计应具有的职能,内部审计的需求——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也对内部审计应提供的职能提出了要求,由两者的“交集”得出了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是检查、评价和咨询。三个职能共同构成一个辨证统一体,其中检查和评价职能是基础,咨询职能是升华,三者统一于增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目标。【关键词】内部审计;职能;内因;外因内部审计职能是连接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桥梁,内部审计实务工作的开展实际上就是内部审计职能的实施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社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特别是内部审计职能——如何更有效实施的需求日益加强,在这种状况下,研究内部审计职能既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又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仅能丰富内部审计理论体系,也会促进内部审计实务的完善,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然而一直以来,理论界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研究并不多,且其观点主要集中于监督职能、鉴证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但笔者认为上述职能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并不十分准确。一、对于一些内部审计职能观点的思考(一)监督职能“监督”一词在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监察和督促”。即监督有两层含义,不仅监察,而且具有督促能力。而由于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并不具有要求机构(或个人)执行某项活动的强制权利,因此无法担负起“督促”的职责。(二)鉴证职能这是独立审计的重要职能,以独立审计所具有的超然独立性为前提,而内部审计隶属于企业的管理当局,所具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因此鉴证结果的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而且从企业内部审计的实际工作内容来看,几乎不涉及鉴证业务。基于这两点考虑,鉴证职能之于内部审计亦很牵强。(三)管理职能内部审计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但为管理服务不等于管理,正如为领导服务而不等于领导,检验为生产服务而不等于生产一样”。而且,内部审计是企业管理活动中“特殊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的管理”,内审人员不能像一般的管理人员一样参与到直接的、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而只是通过检查、评价、咨询等方法,从旁协助管理者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管理职能不能是内部审计职能之一。(四)服务职能服务是一个宽泛、笼统的概念,广义的讲,企业内的各项活动都从不同角度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着服务。萧英达等也认为“服务是共性,不是内部审计的特性。” 因此,服务应是内部审计职能的延伸。二、基于供给需求理论对内部审计职能的分析迄今为止,内部审计诞生已有百余年历史,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一直在不断的变化,不断的发展,不断的丰富。那么,发展到今天的企业内部审计应该具有哪些职能呢?本文认为,回答这个问题应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企业内部审计的本质和内涵,;二是现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前者是决定内部审计职能的内在因素——内因,解决了内部审计能提供哪些职能的供给问题;后者是决定内部审计职能的外在因素——外因,解决了现代企业需要内部审计提供哪些职能的需求问题。当两者有效对接时,即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时,两者的交叉部分(交集)就是企业内部审计应该具有的职能。(一)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内在决定因素的分析决定企业内部审计具有哪些职能的内在因素是内部审计的本质和内涵。企业内部审计的本质是一种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特殊的管理控制活动。其特殊之处在于,它并不同于一般的管理行为,行使计划、组织、控制、决策等管理活动,而是按照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代替管理当局检查、评价相应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帮助管理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经营管理活动。理论界对企业内部审计内涵的研究表明,企业内部审计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以改进建议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目的是为发现并预防错误和舞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加企业的价值,以帮助企业实现既定的目标。由此可见,企业内部审计执行的是管理活动中的检查活动、评价活动和咨询活动,所具有的职能应为检查职能、评价职能和咨询职能。这三种职能也与内部审计的目的相对应,查错防弊要依靠检查职能的有效实施来完成,提高效率和增加价值要依靠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寻找其中的缺陷,提供建议等咨询服务——即评价职能和咨询职能来完成。(二)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外在决定因素的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求是内部审计职能的外在决定因素。这种客观需求因需求者的身份不同可分为二类:第一类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第二类是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需求。1. 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内部审计职能的需求这种需求主要是董事会和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开展有关工作,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来履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这主要是因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于人员数量、工作时间、信息获取等限制,难以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完成各项具体工作。而内部审计凭借其相对独立的地位,丰富的审计经验和专业的人力资源,就自然而然的充当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大部分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但仍需强调的是,内部审计仅仅是董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下的具体工作者,它所执行的是为董事会进行决策和监事会进行监督提供相关信息的基础工作,并不能“替代”董事会作出任何决策或者监事会作出监督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利用内部审计完成以下工作:(1)检查管理者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各项目标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战略类型的选择,战略的具体实施,战略目标的实施结果,以及评价管理者的战略管理能力;(2)检查和评价管理者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包括对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遵循情况,以及对企业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程序的遵循情况;(3)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审核企业编制的对内、对外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财务信息对外披露形式的恰当性;(4)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风险管理过程的客观性、合理性,发现并预防各种形式的错误和舞弊,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咨询建议;(5)评价企业董事会制定的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提供反映经理人员业绩的相关信息,以供董事会对其作出业绩考核;(6)根据需要提供专项的咨询服务。从上述各项工作内容可以看到,检查、评价和提供咨询的活动一直贯穿始终,正是这些职能的实施,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得到了满足。2. 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职能的需求这种需求是企业高级管理层为了有效实施管理控制,而通过内部审计来监督较低层次的管理者和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借助内部审计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就是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的合理设计、有效实施、客观评价和不断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将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并将提供改进咨询的任务分配给了内部审计,这就是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具体而言:(1)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的设计是否合理、健全,运行是否正常、有效,特别关注无故超越控制和风险管理的事项,对存在的缺陷,提供完善和改进的咨询服务;(2)检查和评价各经营单位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的遵循情况,并注重查错防弊;(3)关注各项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提高各部门和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的效果性和效率性“出谋划策”;(4)按管理者的要求,提供一些临时的、专项的咨询服务,如为企业ERP系统的研发和构建提供咨询。从这些具体活动可以发现,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需求也主要集中于检查、评价和咨询职能,而且更为重视咨询职能的发挥。综合上述两类需求可以得到结论:现代企业管理对内部审计的需求表现在内部审计的职能上就是企业内部审计应该提供检查职能、评价职能和咨询职能。(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界定:检查、评价和咨询企业内部审计的本质和内涵的分析表明,内部审计是一种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具有检查、评价和咨询职能;同时,企业管理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分析揭示,内部审计应该提供检查、评价和咨询职能,以满足现代企业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期望。二者所表现出来的职能“不谋而合”。企业内部审计的三个职能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检查职能和评价职能是基础,是咨询职能的前提;咨询职能是升华,是对检查职能和评价职能的利用和发展。内部审计通过检查和评价职能的实施,获得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在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处理的基础上为管理当局提供咨询服务,从而实现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可见,为企业增加价值的咨询职能是建立在检查和评价职能基础之上的,而检查和评价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咨询服务,即检查、评价、咨询职能辨证统一于增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目标。需说明的是,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内部审计的能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边界的。内部审计在企业中是一个独立于具体经营活动的机构,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也不对这些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亦不能强令机构(人员)执行某项活动。内部审计只是以“参谋”的身份向管理者传递信息,提供咨询,由管理者自己决定具体的决策,这一点对于界定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至关重要。[参考文献][1] [美]罗伯特莫勒尔. 现代内部审计学[M]. 李海峰,等译. 北京: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6.[2] 吴清华. 作业与作业链绩效经济效益审计新思维——兼及内部审计职能的嬗变. 审计研究, 2004,(3).[3] 张伟. 基于治理层次的内部审计——一种价值创造活动. 审计研究, 2004,(4).[4] 萧英达,张继勋,刘志远. 国际比较会计. 第1版. 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0.[5] 汪景福.从内部审计的职能辨析内部审计外部化.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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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zhang123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涵义 政府审计问责就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追究个人或组织责任,换一种说法就是用问的制度化来保证权责对等的一种机制。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解释和履行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也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意义 1、政府审计问责是政府审计的本质要求 政府审计的本质是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级政府机关和公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报告的一项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政府审计的总目标是监督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政府审计从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问责的含义。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从性质上看,政府审计作为政府责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问责的效能日益彰显;从内容上看,政府审计的范围随着政府责任的扩充而日益丰富。政府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构建责任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主题。 2、政府审计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保证 现代民主社会,只有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治理社会的权力,而人民只有认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的义务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权力。民主政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只是一种政治民主原则,国家的具体行政权力总是需要人民选出少数人代表人民来掌握。因此,实行民主政治,全体人民对少数代表他们掌握具体行政的人进行监督就成为必要。政府审计便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之一。同时,民主政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政府审计的内容也应该不断扩充深化,不仅应审查政府及公营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还应对其使用国家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提供政府管理绩效的信息。政府审计全面关注政府责任履行情况既是民众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审计适应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其自身发展的必然。 三、政府审计问责的现状 (一)问责文化建设滞后,审计问责意识不强 问责文化是人们对于问责制及其实践的态度、情感和思想的综合体。我国还没有形成“问责”的氛围。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较浓,责任意识不强。很多官员将权力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用作管理群众和谋取利益的特殊工具,没有权责对等的认识,更没有不尽到责任即被追究的意识。二是公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差。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民众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参与程度不够,审计问责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许多查出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分析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问责的形式多局限于行政问责 政府审计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难从法律视角察看问题,被审计部门和责任人所预料的最坏结果无非是行政处罚。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光打雷不下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领导“闯红灯”和“打擦边球”的行为。 (三)审计问责各要素的发展不健全 1、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位。政府审计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责。按照问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即由政党或政府内部的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是一种“上问下”的方式;异体问责是指那些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主体,如人大、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公众等第三方来问责。在实践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由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问责,处罚程度也比较轻。在异体问责方面,我国政府审计采用的是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机关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权,但鉴于“检查权”与“处罚权”由同一执法主体行使存在隐性降低审计效率的可能性,其处罚权非常有限;各级人大拥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等权限,但很少有人大代表主动提出政治问责案;新闻媒体主要是为问责提供信息来源,但对于重案大案也难以深入报道,更没有处罚权;司法机关问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局限于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重案大案,也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人民群众应该是最根本的问责主体,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公民参与问责的途径,未设立具体的公民问责制度和程序。 2、审计问责客体难以界定。审计报告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某某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等。这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带有组织性、系统性的预谋行为,但实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审计问责要将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同时,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并不明确,一些部门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个人责任的判定就相当棘手,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责任主体不清,问责难以到位。 3、审计问责范围过窄,问责标准不完善。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对于“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的问责较少,同时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问责也较少,对这些内容的问责标准也不完善,这就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官员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从对执行环节问责向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问题。 (四)问责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法律,更没有专门的审计问责法规,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政策,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党的条例都是针对党内成员的,中央出台的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虽然政府审计将问责作为其工作的重心,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问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严重不足。另外,政府审计系统缺乏专门的审计问责操作性规范,各种法规、规章和文件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执行起来也缺乏持续性和公正性。 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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