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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ia8412
首页 > 期刊论文 > 中韩两国劳动法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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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在劳动法性质方面,西方劳动法属于私法性质,尤其是英美法系;而中国劳动法的公权力介入较强,公私兼具,趋向公法性质,国家管制较强。其次,在调整对象方面,西方调整的劳动关系包含了雇佣关系;在我国,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受民法调整,不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列。第三,在劳动合同方面,西方雇工与雇主不必须签订雇工合同,解除合同时若无劳动合同,可单方随时随地解除;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必备程序,解除合同时有一定的要求,不能单方随便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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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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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国人劳动者的权益有很好地维护。甚至于居住3年以上的合法外国人会得到选举权 韩国人口结构的变化正对其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更好地解决其劳动力短缺问题,韩国的对外籍劳务体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了三次重大调整与改革。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的第三次重大调整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雇佣许可制取代产业研修生制度。韩国对外籍劳务治理体制的变化,必将对我国对韩的劳务输出产生影响,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对策予以应对。关键词韩国外籍劳务体制改革影响及对策发展国际劳务合作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韩国一直是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主要国家之一,近年来韩国对外籍劳务的治理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其动向值得认真关注和研究。一、韩国外籍劳务体制改革的背景韩国人口结构变化1970年韩国生产年龄人口达到,此后呈增长趋势。预计2014年将达到的顶点,其后开始逐渐下降。2030年将会降到,2050年将降至。2000年15—24岁年轻人口占生产年龄人口的。由于生育率下降,幼年人口减少,预计2020年15—24岁年轻人口占生产年龄人口的比重将降到,2030年降至,2050年将小幅上升至。25—49岁年龄组人口是经济活动中最为活跃的部分,2000年该年龄段人口占生产年龄人口的,并呈逐渐下降的趋势,2020年将会降到,2030年降至,2050年为。2000年50—64岁年龄组人口占生产年龄人口的18,4%,预计2020年将会增至,2030年增至,2050年增至,其后还会持续上升。韩国人口结构变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1.劳动力供给变化根据猜测,2020年以前韩国总人口将持续增长,但增长幅度会急速下降。1995—2000年总人口增长了218万人,而2000—2005年之间总人口增长了185万人机遇1.韩国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老化为我国劳务输出提供了广阔市场2005年韩国引进外国劳动力总规模为万人。其中,产业研修生万人,占;雇佣制就业者万人,占。中小企业制造业计划调整和分配研修生指标27600人,其中,中国5751人,占。2006年是韩国研修生制度实施的最后一年,分配给我国的名额为7653名,占韩国总体产业研修生的20%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制造业为4213名。据韩国产业研究院调查,因为经济高速发展,劳动力普遍短缺,人员不足现象在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小企业普遍。目前韩国国内中小制造企业人力缺口为万名。为此,韩国拟按国内就业总数的10-15%引进外籍劳工,每年计划引进20-30万人,将成为劳务输入的热点地区。韩国的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将为我国劳务的输出提供更大的市场。据韩国统计厅公布的资料显示: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占韩国全体人口的,预计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老龄化将导致整个社会的劳动力严重不足,这就需要引进大量的外国劳工。2.韩国的外籍劳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产业研修生制度下,韩国所接收外国劳务的行业主要有五个:制造业、近海渔业、建筑业、农业和近海商船。而雇佣许可制度接收外国劳务人员的范围包括了全部行业。开放范围的扩大,为劳务输出国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我国与韩国在地理位置、相关习俗以及大量朝鲜族居民的亲缘关系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随着韩国对外劳务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我国对韩劳务输出的发展。3.外国劳工在韩利益将进一步得到保护首先,韩国政府提出,在雇佣许可制下,有关外籍劳务的选拔与引进由韩国和劳务输出国的政府或相关的公共机构来承担,任何民间中介公司都不得介入此过程。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出境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其次,雇佣许可制规定外籍劳务享受《劳动基本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三权,并享有与韩国人同样的待遇。再次,提高外国劳动者的待遇。2005年9月,韩国政府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新的小时标准工资为3100韩元,月标准工资为700600韩元。比去年同期增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外国劳动者从中受益。挑战1.市场准入和劳务保护壁垒严重限制了我国劳务输出的发展出于对本国国民就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或保持本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考虑,韩国尚未对劳务市场进行完全开放,而是通过设置各种障碍和名目繁多的准入限制来保护本国的劳动力市场。如韩国政府提出,外籍劳务的人数,要与韩国劳动力供需动向紧密联系,为防止雇主过分依靠雇佣外籍劳务,需要确定每家企业和工作场所答应雇用外籍劳务人数的上限。又如雇佣许可制下外籍劳务自入境之日起,在韩国工作年限为三年。依据“外国人雇佣法”在韩国国内工作后出境的外国人,自出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在韩国工作。限制普通劳务人员引进的数量、资格、工作年限和学历文凭,限制外来劳工可以进入的行业和部门,限制本国企业招收国际劳工的数量和比例,严格签证和工作许可证发放条件等。2.韩国的雇用许可制尚不完善自2004年8月韩国实施雇佣许可制以来,虽然初衷是降低劳务人员的收费标准,降低脱岗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与预期有很大的差距,出现了很多问题。2005年下半年,已经开始雇佣许可制业务操作的越南、蒙古两国中断了其外派业务。收取高额中介费。据韩国媒体披露,在雇佣许可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产业研修生制度初期一样的乱收费、行贿受贿等问题。如菲律宾劳务人员需交纳高于研修生收费标准两倍的费用才能进入韩国;越南劳务人员需向中介缴纳8000多美元费用,印尼劳务人员也需缴纳3000多美元中介费用。缺乏后期治理手段,外籍劳务逃跑和恶性事件不断增多。韩国劳动部虽然设立了外国人综合支援中心,负责外籍劳务的后期治理,但由于没有专人进行长期治理,也不能与研修生制后期治理一样定期走访企业,加上存在语言沟通问题,外籍劳务在工作中与雇主、韩国职员出现矛盾或工伤事故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导致外籍劳务与雇主间矛盾激化,不断发生外逃和恶性事件。虽然韩国政府多次采取行动打击非法滞留者,并对雇佣非法滞留者的雇主加大处罚力度,但在韩非法滞留者数量仍逐年增加。招工程序复杂,引进外籍劳务时间过长,增加企业负担。韩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国内无法找到合适人员的情况下申请外籍劳务的。这些企业在申请雇佣许可制劳务时,所需手续繁琐,企业等待时间较长,不能解决企业劳动力短缺问题。3.新体制下对劳动力素质要求将会不断提高以研究开发为标准,把产业划分为高技术产业、中技术产业、低技术产业,并利用该标准划分就业结构可以发现,韩国中技术产业中就业比重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而低技术产业中不仅就业比重减少,其绝对数量也逐渐减少。劳务人员结构呈专业化人才和初级劳务两极分化,技术型和服务型普通劳务走俏市场。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电信、计算机、生物工程、环保工程、金融等产业的技术工人和治理人才成为韩国引进的主要对象。而对于普通劳务进入的限制却越来越多。如劳务输出国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根据与韩国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要求,依据学历、工作经历、韩国语测试成绩等标准确定相当于需要人数的3-5倍的备选人员名单,交韩国产业人力公团。而我国劳动力总体水平不高,对韩国输出研修生的劳务外派单位的选拔、培训、事后治理等制度还很不完善,输出的劳工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专业理论知识不足,除了朝鲜族人通晓韩国语外,绝大部分的劳工不懂当地语言,独立工作和生活的能力较差。另外,我国劳务输出人员技能单一,缺少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因而只能主要从事建筑、海洋捕捞、缝纫、电气装配、厨师等技术含量低、劳务收入也低的工种。这与韩国技术劳务最为短缺的现状不相适应,从而使我国在不少技术专业领域缺乏竞争优势。4.迄今中韩两国未能在签署雇佣许可制协议上取得新的进展2005年为韩国雇佣许可制与研修制并行实施的第一年,并将于2007年完全实行雇佣许可制。与韩国签订雇佣许可制合作协议的国家已增至9个,但中国作为输韩研修生最多的国家却仍未完成这一步骤。从实施雇佣许可制以来,菲律宾、越南、泰国等十多个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的九个国家与韩国签署雇佣许可协议的国家已向韩国派遣了将近20万名劳动力。而这一段时间,因中韩两国未签署雇佣许可制协议,我国劳工就失去了以雇佣许可制协议方式进入韩国打工的机会。5.其他劳务输出国的竞争日益激烈菲律宾等亚洲劳务输出国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劳动结构和工资水平,而且这些国家还具有劳动力语言能力强、国家支持体系完备等优势。这些国家在韩国市场上对中国的劳动力输出形成激烈的竞争。四、应对韩国对外籍劳务体制改革的对策增强政府的支持和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劳务输出的支持体系。由于韩国的雇用许可制尚不完善,需要我们的政府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以保障我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建立全面的社会服务支持体系,为解决目前劳务人员境外援助需求强烈、企业境外治理成本高、突发事件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建议设立海外市场援助、服务性机构。第二,强化政府的服务观念,为外派劳动力的正常流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社会后备保障,并实行针对外派人员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消除其后顾之忧。第三,应制定恰当的有关归国工人的政策。为了让从海外回国的劳工在国内顺利地重新就业,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职业培训中心,对这类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其获得新的技能,以便转移到其他行业工作。第四,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中介组织的治理,加强其对资格和运作的有效监管,以此保护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通过我国的驻外机构为境外人员提供服务,加强境外务工人员的保护。第六,建立统一、高效的劳务输出治理体系。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赴韩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实施一站式、一条龙高效窗口式服务。加快异地外币清算速度,减少企业资金在途占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减少办事程序及环节,克服对韩劳务输出中的治理层次过多、治理关系复杂的状况。统一高效的劳务输出体系,将对提升我国劳务输出部门的形象,赢得韩国劳务部门的信任有着重要意义。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培训为了适应韩国需要较多高素质劳务人员的要求,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上岗制度。如既可以在国内开办若干劳务培训中心,对劳务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也可以由外派单位和国外公司合作,按雇主需要进行对口培训。培训经费可以采取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教育和培训,包括语言、专业技术、综合素质等培训。第一,加强对我国向韩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外语培训,使其把握韩国语和熟悉韩国文化,减少与雇主的沟通障碍;第二,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利用好各类培训机构根据韩国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训,努力增加高技术劳务比例;第三,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要在劳务输出之前组织法律培训,使劳动者把握韩国的有关法律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另外,在巩固我国普通劳务输出优势的同时,加大力度引导我国劳务输出向高层次发展,这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劳务输出的创汇收入,还有助于打造中国劳务队伍的国际品牌。尽快解决雇佣许可协议问题我们要主动与韩国劳务部门协商,就雇佣许可制协议等问题取得共识,以保证我国在韩劳工的合法利益以及对韩劳务输出工作的顺利开展。雇佣许可协议问题的症结在于韩方强调应由我国的劳动部代表我国与其签署该协议,而我国的劳务输出问题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此问题上,我们应该进一步与韩国协商,说明我国的现实情况,争取到他们的理解。此外,关于雇佣许可制下两国政府间的合作备忘录,就备忘录文本内容双方应该积极协商,以便达成双方均为满足的结果。推进对外劳务合作基地建设,培训和储备合格外派劳务人员从结构上看,在我国潜在劳务输出人员当中,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工人,技术含量低,外语水平低、对外交往能力差,绝大多数人只能从事非技术性工作,而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比例很低。因此,要积极推进各类外派劳务专业基地的建设,完善对外劳务合作产业分工,储备各类外派劳务人才非凡是高级劳务人才,为扩大外派劳务规模,提高外派劳务档次奠定基础。要把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建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教育活动相结合,把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办成有实业支撑的基地,把劳务人员外派和国内就业结合起来。外派劳务基地可以由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合作共同设立,并与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体系对接,逐步扩大我国劳务人员中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比例,着重培养适合西方发达国家所需的计算机、通讯、金融等专业的高技术人员。完善对外劳务合作促进体系和保障制度为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应建立一套健全的对外劳务合作促进体系。一是建立面向外派劳务人员的服务体系,激发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积极性。包括为出国劳务人员提供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为归国劳务人员的重新安置就业提供帮助和扶持;设立为劳务人员提供法律、心理和业务服务的咨询机构等。二是建立面向经营公司的服务体系,提高经营公司市场开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参考文献李长健、伍文辉:全球化视野下政府在劳务输出中的相关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6年第5期。范爱军:中韩劳务合作的互补性与政策推进,《理论学刊》2005年第7期。徐建平:韩国的劳务市场,《国际经济合作》1999年第3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告,《中国建设》2006年3月31日第6版。中国对外贸易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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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这样看待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最近,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无故撤离成为了问题。据说,因为担心造成韩中之间的贸易摩擦,或者逐渐传开导致国家形象受损,新政府也在思考如何做才能增进与中国之间的关系。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家也纷纷借此机会要求新政府发挥作用。他们要求称,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等中国企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中国有必要完善制度,以便使企业能更容易破产。目前正在中国青岛地区经营家具制造工厂的笔者认为,中国市场的剧变带来了很多困难,政府有必要根据中国市场的变化制定全面的长期战略。特别是,希望韩国政府能要求中国政府就制度和法规等进行充分的事前通告,以便使企业能有充分的时间去适应中国环境的变化并制定对策。另外,希望申报破产时退还适用于吸引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中国政府的中心法案得到改善。但是,韩国企业家忽视的一点就是:中国劳动市场的变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中国此次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表明中国的劳动政策正在向“保护劳动者路线”转换。旨在稳定雇用的诱导劳动合同长期化、加强工会职能、加强劳动者解雇条件等都是如此。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关注一直隐藏在快速增长背后的劳动问题。上世纪70~80年代,韩国劳动者处于长时间劳动、低工资、难以忍受的劳动环境中,以1987年修改劳动法为开端,劳动界的民主化要求通过制度反映出来,同时还经历了劳资关系改革委员会的公论化过程等,这和中国一样,都是循序渐进发展的时代变化的开端。但是,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家仍然以低工资为目的,把中国市场视为逆出口为主的投资场所。这无异于对低工资和恶劣的劳动条件等闲视之的70~80年代的韩国企业家。中国的企业限制规定虽然比以前复杂,但和韩国相比,目前的限制程度还很低。也就是说,中国现在仍然是充满魅力的市场。如果不能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只想“回归过去”,真就只有半夜逃走这一条路。值得留意的是,邻近的日本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投资向意在直接确保中国国内市场的当地市场指向型投资转变。市场不会因为个别人而有意图、有计划地改变。因为,企业不仅要适应目前剧变的环境,还要预测未来的环境变化。这不是中国政府的分内之事,也不是韩国新政府的任务,而是企业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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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然真气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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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子王0001

韩国留学生?你可以比较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贵国的《勤劳基准法》,这两部法律我都研究过,立法思路很多地方不一样,其中差异最大的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建议你可以从这个地方入手,可以从两国的经济环境、传统文化、国家体制差异方面来展开写,题目么,就叫做《中韩两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的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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