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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nShi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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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领域,各领域都反映社会的不同方面,含有各自的内容。关于政治领域,我觉得恩格斯的一段话很能说明。他说:“在全部纷繁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中,问题的中心始终是社会阶级的社会和政治的统治,即旧的阶级要保持统治,新兴的阶级要争得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0页)这就是说,在阶级社会中,只有掌握统治权,才能按照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整合社会,协调矛盾,稳定秩序,促进发展。因此,如何夺取统治权,建立什么样的统治权,如何维持统治权,对现有统治权的态度等就成为政治领域的核心问题。从一定意义讲,政治思想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各阶级或集团实现上述目标“出谋献策”。这种“谋”或“策”,可因民族、时代的不同而不同,也可因阶级、集团的不同而相异。由于各种思维方式的不同,也可能表现为不同形式,如理性的,科学的;抽象的,实践的,等。西方政治思想的诞生地是古代的希腊。由于受希腊文化,特别是哲学思想的影响,希腊政治思想从开始时起就是以探索社会政治秩序建立的基础为出发点,研究社会政治秩序产生的根源和性质就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的传统特点之一。这种抽象的理论的思维模式,从回答为什么和是什么入手的政治观,在西方一直沿续到十九世纪才有所改变。西方政治思想史可以说是多元演变型的。从横向看,他在各个历史时期基本都是派别林立,诸家杂陈;从竖向看,他则是经历了不同的政治观的演变。综观西方政治思想史,我认为大体经历了:自然政治观、神学政治观和权利政治观几个阶段。各种政治观并不是只存在于某一时期,而只是反映某一时期的典型政治观。自然政治观是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基本政治观。古代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奠基时期。希腊从一开始,就形成神人分治的二元格局。就是说人们按照人类世界的结构又创造出一个神的世界,而且二者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干扰。思想家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宇宙的本源和规律,以后又发展到探索社会、国家的本源和规律,政治秩序建立的原因。他们的基本答案大体都认为政治秩序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就是说,无论认为社会、城邦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如柏拉图)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如亚里斯多德)他们都是把政治秩序的建立看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又是自然而形成的。罗马是一个务实的民族。他的思想观点包括政治思想基本是接受了希腊的思想用于罗马实际。有人说西赛罗是“希腊化的拉丁人”是将希腊文化传入后世的“中介”是有道理的。罗马人除提出共和国思想外,其他思想远远不如法律思想之发达和对后世影响之大。作为自然政治观的另一体现就是关于自然法思想。早在希腊古代自然哲学时,就提出“逻各斯”思想,要探索事物的规律。这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到希腊化和罗马时期,形成了系统的自然法思想。就是人能够通过理性认识自然、社会的发展规律(法则)。这种思想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观点而延续到后世。人们把西方古代政治观归结为伦理政治观、整体政治观、自然政治观等,我们也曾这样提法。我认为这也反映了西方古代政治思想的特色,都是可以的。但为了使归纳古代、中世纪、近代政治观都统一于政治秩序建立的来源,故用自然政治观。基督教神学政治观是西方中世纪的基本政治观。自从日耳曼人灭亡罗马之后,入主西欧大陆。从此欧洲开始进入中世纪。当时存在着希腊罗马文化、基督教文化和日耳曼文化的并存和融合。但产生于罗马后期的基督教神学,随着基督教势力的扩大,却发展成为人们观察一切问题的根据,一切意识形态的形式都从属于他。当然政治思想也不例外。无论是维护教权的思想,还是维护俗权的思想,都是从圣经中或基督教的历史上寻找依据。甚至于“一般针对封建制度发出的一切攻击必然首先就是对教会的攻击,而一切革命的社会政治理论大体上必然同时就是神学异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七卷,第 401页〗需要提出的是,尽管神学世界观笼罩了西方中世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远自古代 流传下来的政治思想传统,如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思想也都以不同的形式保存下来。这是值得我们挖掘和研究的。权利政治观是西方近、现代的基本政治观。这个政治观基本是从十五、六世纪开始,而形成于十七、八世纪,一直发展到现在。权利观念在西方产生于古代的希腊罗马,特别是罗马法时期。然而作为一种政治秩序产生的基础的观念则是近代的事。还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们就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社会、观察国家。后来,更进一步与权利结合起来,提出“天赋****”观念。就是说,每一个平等的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为了维护这种个人的权利,才组成政治社会,建立政治秩序。这种观点,就是权利政治观。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46页〗因此,“权利和权力”问题,即如何运用公共权力实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问题就成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中心问题。权利政治观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的主流。但是,由于历史的发展和演变,这种政治观也经历了三个阶段,我们归结为:ought to be;tobe ; will be 即“应然”、“实然”和“将然”。十七、八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应然”阶段。这时,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先进思想家纷纷指责、揭露封建制度和****主义是“毁灭”、“摧残”人性的制度,是不符合理性要求的。从而提出各种取代封建社会的符合理性要求的理想制度。在他们看来,人们应该在理性(自然法)的指引下,通过协议(契约)重新建立一个能够保护个人“天赋权利”的外部力量政治体(国家)。虽然每个思想家关于****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上包括了生命、财产、自由、幸福和安全,都把保护个人财产权看成首要的权利。虽然每个思想家设想的政治体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提出了民主和法治的主张。这时的先进思想家们的目的是在于反对封建神学所宣扬的启示和****制度,排除外界所加给人们繁重的枷锁,强调人的内在力量,从而引申出人的天赋的权利(自然权利),重新构建社会。然而他们却不顾历史的发展变化,而把“人性”和“****”说成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抽象物。同时他们也是从抽象的推理出发,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个人活动的园地,国家是通过协议(契约)而结成的公民个人联合体,把自己所设想的政治体的形式看成唯一合乎理性的组织。十九世纪直到二十世纪前期,是“实然”阶段。这时,西方主要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了近代的国家,许多国家也开始实现“产业革命”,向工业化过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日益暴露出来。“理性的王国”并不理想,特别是对广大劳动群众,并未带来“****”的许诺,得到“幸福”。这时在政治思想上明显地出现了分野和对立。居于主流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开始摆脱了“理想”,面对现实,从理性主义转向实证主义、实用主义。为了更加巩固和完善已建立起的政权,在十九世纪时主要是提出各种改革方案,为建立完善的政治制度而出谋献策;而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加强,研究和规范政府行为成为政治思想的主题。这个时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已是论证现实的合理性,已从探讨国家应该是怎样(应然)变为说明现实政权“是”(实然)怎样以及现政权应如何运作问题。为了缓和矛盾、稳定秩序,“秩序”和“安全”已成为主要口号。另一方面,作为资产阶级对立面的无产阶级业已逐步由自在的阶级变为自为的阶级。在思想上他们不仅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要求建立一个更为美好的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甚至要求用暴力****现政权,建立自己的政权。最后,终于建立起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他为无产阶级提出了完整的实现自身以及全人类彻底解放的科学理论。后来,列宁更进一步结合世界新发展和俄国的情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列宁主义。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新阶段是“实然”向“将然”转变的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有了急遽发展,世界格局有了新的变化。西方世界在经济上有了新的进展,走进了所谓“第二个黄金时代”实现了所谓工业化或现代化时代。科学技术有了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科学领域。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更促使社会逐渐走向知识经济时代,影响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政治上人们对法西斯的统治深恶痛绝,民主化已成为世界潮流;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民族国家的形成,震撼着并影响着西方国家,同时也遏制了美国的霸权主义。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的痼疾不仅未能消失,而且随着社会的进展愈演愈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在这种局面下,西方政治思想更是派别林立,花样繁多,表现许多新的特点。但总的方向不外两个方面。一方面仍以维护和发展现存政权的思想为主。无论各种政治思想流派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但这时已完成了由“描述型研究”向“干预型研究”的过渡。就是说各种派别无不是为政府的国内、国际政策出谋划策。或提供某种理论模式,或对现实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某种设想和对策。另一方面,有的派别和思想家,开始揭露并批判现代社会的各种弊端。同时,他们提出西方社会已进入“后工业化社会”或“后现代社会”。据此,原来的社会构成和组织已不能适应要求,有的甚至认为原有的社会已然“解构”,需重新建构。从而提出一套各自的“将然”的设想。必须指出的是,从根本上说,这些“设想”仍然没有离开西方政治思想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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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lanlan75

提要: 本文追溯了从古希腊罗马到二十世纪这一历史进程中西方学者对宗教本质的探索,认为从古希 腊罗马到中世纪着重于对神本质的阐述和论证,十六至十八世纪为宗教本质的探索从思想上和 方法上奠定了基础,十九世纪在对宗教的口诛笔伐声中,不同学术流派多角度地探索了宗教本 质,二十世纪因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深化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 主题词:西方宗教本质多角度多元化 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在对其进行全面研究时,不管是从哲学、社会学 、人类学,还是从心理学和现象学等角度出发,都会涉及对其本质的界定。然而对宗教本质 的论 述,却因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而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加之,宗教是一种动态的 社会文化现象,始终是与特定的时代相联系。所以要给出一个恰当而又普遍的定义是异常困 难的,迄今还悬而未决。学者们对宗教本质的探询构成了宗教研究的脉动。 一、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末期对神本质的阐述和论证 在基督教诞生之前,古希腊罗马的一些思想家和有识之士就开始对宗教本身的问题进行理智 性的思考和学术性的探讨,宗教或神灵的本质和起源问题一致困扰和吸引着众多的学者,从 而也就构成宗教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一时期重在对神的本质进行探索和论证。 古希腊哲学开始时,哲学从宗教神话逐渐分化开来,他们批判古希腊传统的宗教,开始将宗 教的神改造成为理性的神。塞诺芬尼根据埃塞俄比亚人和色雷斯人各自有不同的神,得出不 是神创造了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神。得谟克里特用其原子论否定了神创世界说 ,认为是万物皆由原子构成,包括神灵。他认为人们畏惧不可知的自然及统治者,想约束人 们的行为才创造了神。 公元前4世纪后,传统的宗教、道德走向没落,东方神秘主义和宗教迷信在希腊社会中广为 流传,灵魂不死观念充斥着整个希腊社会,引起思想家们的反思。伊壁鸠鲁反对灵魂不死, 反对盲目信仰。他认为宗教产生于对神和死亡的恐惧,只有依靠智慧才能摆脱这种恐惧。普 罗底库斯从分析希腊神话中神的不同神性得出,神的观念是人们对有利于人类生活的自然表 示感谢和崇敬而构想出来的。公元前5世纪末,克里底亚认为古代的立法者或统治阶级为了 约束人们的犯罪活动,便虚构了神,神是道德的象征。亚里斯多德认为宗教神话观念产生于 对自然和天体现象的迷惑与惊奇,对神的存在做了哲学上和理智性的“论证”,为中世纪的 神学提供了一个理性的基础①。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从人的角度去寻找神的本质,认为是人创造了神而非神创 造了人,神无非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幻化,是由于对不可知世界的畏惧、崇敬、迷惑或谄媚, 被创造出来抚慰人类。在这里,宗教本质上是对神的信仰。他们的思想无疑启迪着后人对宗 教本质的探索。 中世纪是基督教神学垄断的时期,人们从不同角度论证神的本质。如奥古斯丁在其《忏悔录 》中,通过对自己意志回转历程的记录与描述,表明了对上帝的确信能够不假求于外物,那 是内心的一种确定性。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里提出了有名的“上帝存在的宇宙论 证明”,论证了上帝的本质和位格。他们都相信,信仰才是宗教的根本,理性应该为信仰服 务。所以,这一时期的宗教学说和宗教理论只能是宗教信仰和神学本身。这一历史实际决定 了此后西方宗教学说的内容和发展方向。 二、十六至十八世纪为宗教本质的探索从方法上和思想上奠定了基础 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家虽反对正统的基督教,但对神的话依然显出无比的尊敬,他们判定事 物均以神的话为绝对权威。正如马克思所说:“他(马丁·路德)把人从外在宗教解放出来 ,但又把宗教变成了人们的内在世界。”“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却恢复了信仰的权威。 ”②在人文主义思想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思潮虽然主张以人为本,以理性为权威,但依然摆 脱 不了神的阴影。如霍布斯、休谟、笛卡儿等就是其中的代表。霍布斯对基督教神学及其天启 说进行了批判,认为天启不能在信徒的直接经验中得到证实,主张人民不能只凭单纯的信仰 ,而要用感觉经验和理性去判断教会和《圣经》所说的一切③。英国的休谟用其人性哲学 及 经验主义来批判各种宗教理论,抨击宗教迷信的危害。但他又以怀疑论和不可知论为武器反 对从理论上对上帝的存在及其属性作证明,认为上帝的存在不容怀疑,主张建立对社会有益 的“真正的”宗教。他认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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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大大大

以苏格拉底之死为切入点,从其哲学性格方面入手,揭示苏格拉底之死的必然性,并阐释哲学家与死亡的内在关联。 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苏格拉底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苏格拉底之死的哲学思考

摘 要:苏格拉底之死和耶稣殉道一直以来都是西方思想史上震撼人心的重大事件。作为一名伟大的思想家,苏格拉底为何会被以自由民主著称的雅典城邦以公正合理的程序判处死刑?面对这一疑问,本文试图以苏格拉底之死为切入点,从其哲学性格方面入手,揭示苏格拉底之死的必然性,并阐释哲学家与死亡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苏格拉底;申辩;哲学家;死亡;正义

死亡是生命的终结,也是人类永恒的隐痛。对每个人来说,死亡都是不可避免的归宿。人生在世,就是一个不断向死亡趋近的过程。对于死亡,人们总是怀着莫名的恐惧和敬畏。正如叔本华所说,人们怕死,事实上是怕个体的毁灭,而死也毫不隐讳把自己表现为这种毁灭。如何看待即将到来的死亡,如何看待死后的未知状态,如何进行死亡的价值评价,是涉及人的安身立命之道的终极问题之一。作为世界文明史一大公案的苏格拉底之死为我们公正看待死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中被公认为最智慧的苏格拉底被这个城邦的民主政府判处死刑。在此之前,苏格拉底拒绝向法庭屈服和逃亡外邦。当前往提洛岛的圣船返航后,他饮下鸩酒从容赴死。在西方文明史上,苏格拉底无疑成为为理想信念而殉道的先驱之一。黑格尔曾指出苏格拉底之死是一个悲剧,是民主扼杀自由的悲剧,是法律习俗与知识理性相冲突而产生的悲剧。但他视死如归、毫不妥协的气概却彰显了理性的不朽光辉。

苏格拉底的高足柏拉图在《申辩篇》中详细地记载了苏格拉底申辩和赴死的完整过程。雅典人控告苏格拉底的罪名是亵渎神灵和腐蚀青年。第一批原告控诉苏格拉底追求地以下天以上的东西,强词夺理颠倒是非,并且以此传授他人。众所周知,只有自然哲学家尤其关注自然,并以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世界的本原。文明的起源由超越自然的神圣力量下降到我们共同 经验 的自然世界,不得不说这是自然哲学的进步之处。但对自然神的顶礼膜拜,只会取消人类自身理性的力量。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上召回到地上,从自然界转向人自身、转向人内在的德性。他在市井之中与人 辩论 ,目的也不在于传授知识收取报酬,纯是出于爱智的动机,与人共同寻求真理。而亵渎神灵的控告,则是说苏格拉底不信有神,或者说只相信自己发明的神灵,而不信本邦认可的诸神。这也是他被认为败坏青年之处。证据之一是苏格拉底曾经说太阳是一块石而月亮是一块土。这其实仍是同以安那克萨戈拉为代表的自然哲学家混为一谈。不信有神和引进新神首先在逻辑上就是自相矛盾的。原告和被告的分歧不在于相不相信有神,而在于相信神是什么,而这些都不足以说明苏格拉底有罪。

第一轮投票以281票对220票表决苏格拉底有罪。正反双方票数相差很少,苏格拉底说“似乎双方票数对调30,我就可以释放了。”他提议以罚款代替死刑,他的朋友们愿为他担保。但在辩护中苏格拉底却不认罪,反而以自己有功于国而请赏。他认为每天讨论道德问题,审查和检视自己和别人,也不过是顺从神的旨意。在这次申辩中,苏格拉底不肯放软措辞说些悔改的话,更不愿追述战功以期将功赎罪,并且直言自己所缺少的不是辞令而是厚颜无耻和不愿说公众爱听的话。这彻底惹恼了法官,苏格拉底最终被判处死刑。“此时的苏格拉底已经年逾古稀,剥夺他几年的寿命,雅典人毫无所得,唯有不光彩而已。或许他可以免死,如果他肯屈膝乞命。但他对自己的申辩态度毫不后悔,他宁愿按照自己的方式而死,也不远按照他们的方式而活。”[1]坐监期间,苏格拉底多次拒绝逃亡的建议,坚决服从法律的安排。临难之际,生路摆在面前,只要稍微屈服,就可以活命。但苏格拉底宁死不屈,平静走向死亡。

苏格拉底死之必然性

造成苏格拉底之死这一悲剧的原因历来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的话题。“对____神学来说,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受难完成了上帝的使命,可谓死而无憾。苏格拉底即使饮鸩自尽,但杀身是否成仁仍然留下疑问。他是为了什么而牺牲的?为了他的学说还是信仰?”[2]。撇开政治原因和当时的社会背景,单从其哲学个性和理想信仰方面探究,考察苏格拉底在可以活的情况下选择死的必然性。

亚里士多德曾说有两件事要归于苏格拉底门下:归纳性论证和普遍性定义。苏格拉底总是用辩证法追问最一般最普遍的东西,诸如善时什么,正义是什么。不仅如此,“苏格拉底第一个把哲学从天上拉了回来,引入城邦甚至家庭之中,使之考虑生活和道德,善和恶的问题”,概括起来说就是“认识你自己”。这句来自德尔菲神庙的箴言在苏格拉底的身体力行下扭转了希腊哲学的研究方向:从自然到自我的转变,首先是从有关自然的具体知识到知识本身和认知主体转向。因此,在苏格拉底哲学中知识成为核心问题。“德性即知识”成为其基本命题,而“无知即罪恶”、“无人有意作恶”、“正义和其他德性都是智慧”也成为这一命题的题中应有之义。

苏格拉底这样孜孜不倦地关心人的内心和灵魂,把道德和知识联系起来,教人努力体认自我,回归内心善性。德性落实到城邦和个人则是正义、勇敢、节制的美德。即便神谶说他是最智慧的,他依然认为自己无知。当他逐一访察以智慧著称的人后,才知道他们有的是有限的知识,甚至根本无知,反而自认为无所不知。如同他们怕死一样,只是不智而自命为智,以其所不知为知。没有人知道死亡对人来说是好是坏,但人们都怕死,就好像确知死亡是最坏的境界。苏格拉底不以不知为知,更不会逃避死亡,“苏格拉底悟出了神的本意,真正的智慧是属于神的,神示只是告诉我们,人的智慧微不足道,是没有价值的”[3],所以神认为苏格拉底是最聪明的。对真理和智慧的追求,让苏格拉底不停地与人辩论检验别人的智慧。反讽和助产士的 方法 常使别人理屈词穷,陷入尴尬的境地,他也因此得罪了一批有名望的政客。这些人对苏格拉底怀恨在心,必欲置其于死地。

智慧如苏格拉底是神赐给雅典城邦的礼物。他自命为马虻,不停地劝告警醒雅典这只因肥大而懒惰迟钝的良种马。即便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也拒绝逃跑以逃避法律,即便法律本身可能是不公正的。对城邦法律的信仰也是他作为一个哲学家的信仰。因为他坚信城邦的法律是善的、正义的、符合理性的。作为城邦的公民,服从城邦的法律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管何时何地,我们都必须做城邦命令我们做的事,即便所发生的一切是不公正的,也只能按普遍的正义加以说服,而不能以暴力的方式反对城邦。正如苏格拉底对克里同所说的,他不愿意逃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肯背弃曾经恪守的法律,即便如今法律是不公正的。“灾祸降临到他头上,他受到不公正审判的打击,自己的城邦要置他于死地,但他依然生活在自己的信条中:宁可忍受不公正,也不做不公正的事。”[4]所以苏格拉底拒绝逃亡外邦,坚决履行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义务。人生的价值在于追求知识,追求公平正义,追求绝对的善。为了获得知识和美德,死是不足惜的。苏格拉底默认法律的权威,义无反顾走向死亡。 苏格拉底的哲学信念中,灵魂不朽也是值得关注的。在苏格拉底之前,灵魂是和肉体是相互区别,可以脱离身体而独立存在的。而苏格拉底则认为是完全对立的,肉体是灵魂的桎梏,感性的欲求只会妨碍灵魂的纯洁性。“在不同等级的灵魂中,哲学家的灵魂最纯洁,因为它最能摆脱感性世界的束缚,直接与真理、理念的世界打交道……真正的哲学家是追求死的,即肉体的死寂,七情六欲的死寂,摆脱身体的羁绊,以一个纯而又纯的灵魂来掌握真理。”[5]灵魂是洁净的,而肉体感官会干扰知识的获得。所以人们不仅要照顾自己的身体,更要保护自己的灵魂。哲学家致力于追求绝对的善,因而不关心物质的快乐。他们毕生都在努力使灵魂摆脱沉重的肉体,摆脱感性世界的束缚,从而净化灵魂。所以哲学就是追求死亡,哲学家就是自我训练死亡。“如果哲人自我进行死亡训练,那么接下来自然就是:当死亡来临他就不害怕、不愤怒、不畏缩。如果一个人一生致力于一件事并努力追求它,而当死亡来临是却感到恐惧,这无疑是愚蠢的。”[6]苏格拉底正是为了他的信念而死,他同死亡打了一辈子交道,当它最终来临时,他感到的是亲切和安详,死亡对他来说死较好的事。

哲学家与死亡

人之所以为人而与周围其他物种区别开来,是因为人有自我意识。人从出生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开始,便也意识到了自身的有限性和有死性。“我们可以借助观察我们之外的他人之必有死而推论出我之必有死,并超越于当下,面对死亡的恐惧。”[7]尼采曾说,人生是一个长期的死亡过程。人的生存本来就是向着死亡的存在。死亡是每个人的最终归宿,也是无数人担心和害怕的结果。不同于一般人对于死亡的恐惧,苏格拉底在可以生的情况下选择死,并在死前申辩中说出关于死亡的大道理:“死的境界必居其一:或是全空,死者毫无知觉;或是,如世俗所云,灵魂是由此界迁居彼界。”不管是何原因,哲学家和死亡结下了不解之缘。普通大众努力克服死亡的恐惧,去过一种好的生活,而哲学家选择向死而生,在趋向死亡的过程中与死亡达成和解。

未经考察的生活是没有价值的。普通人不会去 反思 生命的价值,更不会关注死亡的意义,他们关注的是名利、财产、地位等物质快乐。伊壁鸠鲁有句 名言 :“死亡是和我们毫不相干的事情,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将使我们对生命之必有死这件事愉悦起来。”[8]论据是当我们存在时,死亡对我们尚未来临;而当死亡到来时我们已经不存在了。因此死亡对于生者和死者都不相干。这也成为部分人歪曲死亡的本来面目,以纵情享乐的绝妙借口。当人们沉溺于感官快乐时,死亡悄然降临,剥夺了个人的一切,包括财富、朋友、名望,甚至他的身体和思想。死亡带走了一切,只剩下死亡本身。殊不知,伊壁鸠鲁在说快乐是善时,不仅包括肉体上的欢愉在内,他强调的额最大的快乐时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不是视死亡为苦难的解脱,而是要直面不完美的生活,使之充实起来。生命是一场华丽的葬礼,在有生之年更为重要的是照看好自己的灵魂。苏格拉底将死定义为:“所谓死的状态,就是肉体脱离灵魂而独立存在的状态,和灵魂脱离肉体而独立存在的状态。”人们对于死的恐惧,出于对死亡的无知。而逃避死亡的人正是在追逐死亡,并最终会被死亡追上。真正的哲学终生都是在为死亡做准备,无时无刻不净化自己的灵魂。死亡则是灵魂最彻底的净化。当死亡来临时,哲学家看到的是灵魂的解脱和重归自由。摆脱肉体之累后,最终能关照到善本身,在彼岸世界实现永恒。

苏格拉底是自愿自觉选择死亡,是为理想信仰而死。哲学为死亡做练习、做准备,但真正的哲学家反对自杀。柏拉图在《斐多篇》中借苏格拉底之口说:“我相信神是我们的守护者,我们是神的财产,如果我们这样看问题,那么也有理由说,一个人应该等待,在上帝召唤他之前不要夺走他的生命。”诸神是我们的看护,我们是神的财产。虽然死亡必然属于我们自己,但我们却没有权利自行了断,自杀是不可取的。而且自杀迫使灵魂离开肉体,这样的净化是不彻底的,可能仍带有肉体的欲望和痛苦。我们只能选择做好准备的死,而不能选择对死毫无准备的自杀。在继伏尔泰说自杀是人类最后的自由后,加缪宣称“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杀。”[9]人是有自杀的自由,但却依然不能自杀。在加缪看来,自杀不是反抗,而是对自身懦弱的妥协。自杀是意志自由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一种自我毁灭的行为。在自杀面前,人本能有求生存意志,自杀是无可奈何的选择。苏格拉底视死如归,一直以来都在为死亡做准备,是民主制度达成了他的心意,将他判处死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杀。哲学家不必去自杀,他只要学会如何看待生与死的关系。

苏格拉底不怕死,但最终还是死了。对于死后有没有灵魂,灵魂归于何处,死后的世界是不是绝对的虚无我们一无所知。我们知道的是苏格拉底死后不久,雅典民众追悔莫及。于是给他平反,并且流放了原告,还树立铜像来纪念他。苏格拉底死而不朽,他的思想和精神一代代传承不衰。死亡是超出我们经验的,任何正在活着的人都不可能真正体验到死亡。所以我们对死亡的解释只能诉诸于玄想和信仰。出于对终极关怀的反思和死后世界的构想,哲学和宗教应运而生。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和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确认超验的世界本体存在,并在那里为灵魂和生命本体安了家。“人们之所以对肉体的死亡感到莫大的恐惧和焦虑,其根本原因正是由于不知道死后灵魂的归宿。死亡的可怕之处不在于死亡过程中肉体所受的痛苦,而在于死后的绝对虚无。”[10]哲学的灵肉二分之说,尤其是宗教关于死后归宿的天堂地狱之教,很好地消解了人们对于死亡和虚无的恐惧。这一信仰支撑着人们在现世生活中完善人格做正义之事,或立德立功立言,实现另一种不朽。

生,我们无法自主选择;死,亦不为我们的自由意志所转移。人活于世就确知自己要不可避免地死去。“对哲学家而言,死是最后的自我实现,是求之不得的事,因为它打开了通向真正知识的大门。灵魂从肉体的羁绊中解脱出来,终于实现了光明天国的视觉境界。”哲人苏格拉底死了,死得其所。这让我们正视生命的意义和死亡的价值,在有生之年关照心灵,过更好的生活。在走向死亡的过程中,继续追问什么是善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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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天使33

开创性研究,证明婴儿早在能开口讲话和行走之前,就有能力判断他人行为的好坏。但人类的先天道德仍然十分有限。作者指出理性和思索能让我们作出道德决定。使读者可以通过想象、同情和我们人类独有的理性思考能力,超越我们生来就具备的原始道德情感,超越婴儿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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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僧法号能吃

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道德究竟是以理性还是以情感为基础,就此而言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立场。认定道德以理性为基础者,被统称为理性伦理派,以霍布斯、休谟的契约论伦理学为代表。认定道德以情感为基础者,被划归为情感伦理派,以叔本华的同情伦理为集中体现。而对理性的信仰则大体上支配了叔本华以前的西方哲学界。 一 在理性哲学家们看来,同情只属于原始的情感,并不能发挥什么重要的作用。柏拉图强调情感应受控于理性的引导。斯多葛派则因同情与理性的主导观念不符而对同情持否定的态度。在近代对理性的信仰又由于霍布斯开创的契约论伦理学而获得了新的逻辑支点。在霍布斯的启示下,人们相信可以通过对人性的理性洞察,运用理性设计制度的方式来避免由人性之恶所导致的冲突,最终使每个人的长远利益都得到保障。这就是说,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对自身本性、自身利益和社会秩序之必要性的理性认知而成为一种(守法意义上的)道德公民,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宁和国家的繁荣。“这样一种有关理性的力量及其与道德关系的乐观主义的见解,在启蒙了的同代人中获得了超出英国的巨大反响,并且影响到了现代的国家理念”①。近代哲学中的斯宾诺莎和法国唯物主义,也由于认定同情远离于理性论证而视其为无用的、甚至有害的。康德当然也不相信同情心对于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多大的驱动性力量。需要一提的是,尽管康德也属于理性伦理派,但他的理性道德与契约论代表的经典的理性道德差别巨大。 把道德奠立于理性之基础上的所谓理性伦理派的最经典、最有影响者,当数契约论伦理学。契约论伦理学的提出则要首先归功于近代的霍布斯。他设想了一种自然状态,由于该状态中没有道德规则,没有行为限制,人人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结果是大家相互伤害,谁也无法过好。为了避免这种结局,人们建构了道德规范,禁止所有的人互相欺、偷窃、伤害和残杀。虽然这些道德规范对每个人的自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一种安定的社会生活却由此得到了保障。“当我们设想,个体遵守其规则,则他们虽不能达到完全没有冲突地相处(这一点由于资源缺乏而被排除),但他们却拥有可能,和平地调节其冲突并以此方式平衡地享受其劳动成果”②。可见,在霍布斯这里,道德起源于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免受他人的侵害,“道德的决定性的理由在于,避免恶行和损害”③,“人们应当道德,因为否则的话别人就会受到伤害”④。于是,在为何要道德或者道德究竟起源于何种理由这一问题上,霍布斯给出了维护利益免受侵害的解答,也就是说,禁止伤害构成了所谓霍布斯式的答案。霍布斯的观点非常鲜明:“就基本道德而言,出于对他人的好处而行动并非首要是指,做对他有用之事,而是放弃损害他人之事”⑤。拜耶茨(Kurt Bayertz)认为,霍布斯式的答案集中体现了道德这个词的狭窄含义。“这个词的狭义便是指对人类起源发生学意义上的伤害的禁止。许多人会觉得这一点不够。但在一种后宗教的、后形而上学的、多元的世界里,我们无法针对每位主体令人信服地论证,为何应借由道德这一词宽泛的意义来限制其行为自由”⑥。 与霍布斯认定道德起源于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免受他人的侵害的解答不同,在契约论伦理学内部,还有休谟式的有关为何要道德这一问题的答案。休谟认定道德起源于对人们的基本利益的增进,而并非是像霍布斯所理解的那样仅仅在于对伤害的禁止。这种对基本利益的增进是通过相互的理性的社会合作得以实现的。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每个人从本性上讲都生活在一个集体之中”⑦,休谟也认为,“一种完全的孤独性或许是能够给予我们的最严重的惩罚”⑧。但是,即便是对集体的需求属于人的本性,我们仍然需要一个与之独立的理由,来说明社会合作对人类的益处。其实这种理由不胜枚举。“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合作性的联合对于为生存的抗争构成了一种优势:联合使共同防御外在的危险成为可能,并且通过劳动分工的可能性给所有参与者带来益处”⑨。休谟特别强调社会合作在对基本利益的增进上发挥的作用,在他看来,“人类个体拥有仅靠自己力量所无法实现的需求。通过相互的合作他们可以共同创造他们所需的、作为单个者却无法生产的产品”⑩。休谟的例子是两位农民收粮,两人都难以独立完成收割自己的。于是便合作,第一天共同收一个人的,第二天共同收另一个人的。这个合作过程顺利完成的前提,是守约。“如果潜在的合作方没有情感上的联系,则他们便需要有一种特殊的理由,来相互信任并基于此而能够依时而合作”11。这个特殊的理由,就是守约。因而体现在守约上的道德是社会合作的基础与前提。没有道德就没有合作。一般而言,社会合作能够给与合作双方带来从独自而为中无法获得的好处。但是,合作的各方也会担心,如果对方不讲道德,则自己的合作行为便意味着吃亏受损。这种情况特别体现在一次性的合作经历。当然,如果从长期来看,从重复的合作活动的角度来看,则道德“生存”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如果合作伙伴是同一个人且合作是重复进行的,如果参与者数量众多,则可能的合作赢利就明显增大,从长期来看会胜于损失的风险”12。《合作的进化》一书的作者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也持同样的观点,“当尽可能多的回合得到博弈,并且这一组人马相互间实施了足够量的互动,在这种条件下,阿克塞尔罗德认为,我们就可以确信,合作在一个没有中心统治总部的情况下才能够在一个自私主义者的世界里出现”13。总之,只要合作是重复性的,只要参与者数量众多,则合作还是肯定会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增进,即便是他无法排除遇到无道德者的风险。而合作所带来的利益,又定能使无道德者发现自己原先的行为得不偿失,他或许可以从一次不合作中获利,但无法持续。“一位毫无顾忌的自利主义者,全然不顾他人的利益,仅仅并且是任何时候都追逐己利,这样在特定条件下就会抽空他自己的基础。成功的自利行为,顾及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考虑到利益的均衡,即便这有时需要做出放弃,或者有时甚至会给自己带来损失”14。道德意味着自己无法为所欲为,意味着对自己自由的某种限制,但聪明者知道,“这种损失会通过好处得到远比补偿更多的东西,这好处来自于合作和有着可能结果的劳动分工”15。因此道德最终是有利的,这源于以道德为前提的合作能够给所有的人带来益处。 当然,这种道德的实质在于利益的相互性、对等性、平衡性,而不是自我牺牲式的利他。荷兰哲学家布思克斯(Chris Buskes)指出:“相互的利他主义意味着,某个人在某个时候为另一人付出精力和注意力,并期待着某个时候会有一种对此的回报”16。这种回报并非总是直接发生,“这种回报不一定直接回馈给我们,更不是以现金的形式还给我们。它的存在方式之一在于,我们在一个社会组织中的地位,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威望提高了,如果我们显示出乐于助人的话”17。总而言之,道德在于利益的相互性、对等性和平衡性,道德既要克服极端自利,也要避免极端利他。“道德行为最好的论证是相互性原则”18,道德对于所有的人都应是物有所得。而人的这种体现在互助互利上的道德性,也是一个群体、一个社会得以持存的基本前提。“一种社会只有当其成员至少是在某种最低程度上相互合作,才能中期直至长期得以维持。借此互助或相互的利他主义原则便凸显出来了”19。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在契约论伦理学的内部,针对有关人们为何要道德,或者道德起源于何种考量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解答方式。如果说霍布斯式的解答所展示的是道德的消极性的益处,即保护个体不受他人的伤害,那么就可以说休谟式的解答所强调的则是道德的积极性的益处,即道德的存在能够使个体获得好处。这两种解答方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处于相互补充的关系。霍布斯和休谟的“两种论据均表明,一种道德存在和对道德的遵守原则上对于大家都有好处”20。道德构成了社会成员正常的共同生活的基本前提。 值得指出的是,霍布斯和休谟的两种解答或两种论据的共同点就在于正确理解并处理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一方面,他们都不否认人们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和主张,不否认“每个人都拥有权利,毫无良心顾忌地主张其利益和伸张其需求”21。这样也就完全排除了道德与绝对利他主义之间的必然关系。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由于我们自己的安康从本质上取决于我们如何对待他人,故较为合宜的便是合作以及顾及他人的希冀和需求”22。塞涅卡(Lucius Annaeus Seneca)早就指出:“只想到自己并且逐利无所不用其极的人,决不可能过一种伦理上负责任的生活。如果你想为自己而活,就必须为他人而活”23。而道德便在于因他人之故而对自己过度的逐利活动做出限制。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 Holmes)的比喻非常形象:“挥舞我拳头的权利止于他人鼻子的边上”24。这就是说,我的确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伤及他人。这样也就完全排除了道德与绝对利己主义之间的任何关系。这也就是说,绝对利他主义与绝对利己主义都是道德所拒斥的,道德容纳和包含了正当利己与顾及他人这两个因素,“道德不是要说,你如果为自己着想便是个坏人,而是说,你如果只为自己着想便是个坏人”25。 由于道德容纳和包含了正当利己与顾及他人这两个因素,既认可善待他人,亦认可善待自己,因而它也就体现了一种不偏激、不过分、合宜、适度和均衡的理性的态度。一句话,道德是合乎理性的。这样一来就涉及到道德与理性的关系问题。所谓“理性是这样一种能力,使我们能够论证、推理,追循抽象的思路,辨别真假”26。理性意味着人们是出于理由来评价、判断和行动。拥有理性者能够正确面对其情感冲动、生物本能、盲目意志,能够在拉开距离的前提下对它们进行审思、检视、评价和必要的约束控制。诉诸理性者善于依据理由进行反思和权衡:“我所乐意的东西对我真的是有利的?对他人是有利的?在道德上真的是正确的?对自身意志做出评价的能力,被人们称为自主的理性。……我们并非总是和无条件地听从我们意志的提示。我们必须在我们自己面前对这种意志……进行辩护”27。简言之,基于理性就意味着得到理由的辩护或论证。由于正当利己与顾及他人都可以得到理由的辩护,故理性就意味着对极端自利与极端利他的否定,意味着一种合宜的、避免极端的,在自利与他利之间、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进行调节并使之保持平衡的处事态度。这样,善于理性思维者就能够认清其利益的内在关联,能够在决断时顾及到其行为的长远后果,必要时放弃对其需求的短期的、即刻的满足,从而更快、更好、更便捷地实现自身的总体目标。从道德和理性均合乎人们的总体利益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可以说:“伦理上的善等同于对于一个人从长远来看……何为理性的东西”28。一句话,道德的就是理性的。 二 在西方思想史上,对以同情为核心的情感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持认同立场者虽不众多,但也还是存在的。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把仁慈和近爱看成是核心的德性,而同情则属于这种德性,故同情是作为德性论的内容得到研究的。卢梭相信同情为人际间的一种基础性的、前理性的约束性力量。休谟对同情的认可是建立在其情感主义理论的基础上的。他认定“所有的人类行为归根到底都是奠立于痛苦和快乐之基础上的。四种感觉……构成了对我们自己和对其他人做出全部积极和消极评价的底蕴:自豪和羞耻、喜欢和厌恶。于是,休谟便这样地阐发出其情感主义的核心论断:‘道德与其说是一种判断之事,不如说是一种感觉之事’:能够引发自豪或喜欢的事情,我们就会争取,能够导致羞耻或厌恶的事情,我们就会努力避免”29。当然,同情伦理的最大代表则首推叔本华。叔本华是霍布斯最激烈的反对者,他否认人的认知能力与道德素质之间的关联性,认为人的头脑可以更清醒,但并不妨碍心灵仍然依旧。他也不满足于康德只讲义务的道德理论的空泛性,认为康德只是说出了我们应当道德地行动,但没有讲清楚为何应当道德地行动。叔本华就是要为道德行为给出一个清晰明确的理由,他的答案是:道德真正的驱动力是人的同情感。与不相信情感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如柏拉图、斯宾诺莎和康德)完全不同,叔本华认定并非人的理性,而是人的同情、移情的能力才构成了道德的唯一基础,这种能力才是唯一真实的道德动力。在他看来,所谓同情就是对他人痛苦直接的感同身受,换言之,同情是一种将他人的存在与感受视为自身的感受的细腻的道德情感,“它是一种对他人受苦的有感触并且不能无所谓之态度的一般的表达”30。同情意味着设身处地地为他人(也包括动物)着想的能力,“在对异在的痛苦的同情中,我们与其换位思考,并且‘在其命运中’观察到‘整个人类的命运,随即首先是我们自己的命运’”31。通过这种对命运的反思,我们便虚拟地“将自己设置在被我们的行为所关涉到的其他个体的位置上,我们就能够也必须明了自己的道德义务,我们设问:这些行为的后果对于他们是否是可接受的”32。叔本华从同情中引导出他的两个德性定理:“不伤害任何人;尽可能帮助所有的人”。这是每种道德的简洁的表述。这样,叔本华便通过同情,将他人的痛苦直接转变成为我的行动的动机,从而清晰地展示了同情伦理所要表达的同情感对道德行为的驱动作用。叔本华之后,霍克海默尔把同情理解为是对他人尊严予以尊重的一种具体的表达。“在作为以团结为活动内容的同情中,个体能够在痛苦着的他人中认识自己”33。20世纪上半叶,在元伦理学领域,把伦理陈述仅仅视为情感表达的假定达到了一个高潮。 毫无疑问,作为道德情感的同情非常重要,它是一种自然的缘于人类本身的相似性的对他人痛苦的感同身受以及由此而激发的对驰援的准备与心愿,因而构成了人的道德行为的一种不容忽视的动机,是伦理道德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武克提茨(Franz )指出:“即便是在一个大众社会里人们也应当期待一种最低限度的关怀之存在,为什么?因为我们……具备同情、移情的能力”34。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匿名的大众社会里,“也根植着某种情感的结构”35。在一般的环境下,良心的不安与对他人痛苦的感同身受的的确确都能够使我们自觉远离违规和缺德的行为。而良心、同情感的树立有待于在家庭、学校及工作岗位长期的教育与熏陶,才有可能从一种偶发的情感冲动成长为一种稳固的心理定势、坚定的价值取向和自明的道德直觉。 但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如果像叔本华那样,把同情视为道德的唯一基础而排除了其他,则也就有些偏激了。关于这一点,如果我们回忆和检视一下思想史上出现的对同情伦理的三大驳斥理由,就可以看得更为清晰。 第一个理由来自于理性主义对情感之缺陷的最经典的批评,即同情作为情感不仅在人际间是各异的,是一种难以度量的、测不准的值,而且即便是对于同一主体而言,它也是不确定的、任意的、主观的、与情境相关涉的;同情感充满了偶然性与随机性,难以经受一种主体间可以理解的批判性的审视,故在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中,无法轻易得到认可。赫斯特指出,属于情感之列的“良心作为道德正确行为的尺度是不可信的,它会失误”36。罗素甚至提醒人们良心可以命令我们犯下最恶劣的罪行。可见,尽管同情心对某些道德行为具有驱动性的功能,但这种功能缺乏坚实性。“没有哪样强烈的情感……可以要求有一种道德规范那样的约束性”37,“而道德规范要求有一种普遍的适用性”38,每一个人,不论是何种人,不论有何好恶,均必须遵循之。而情感却提供不了这样一种稳定一致的有效性,故同情作为情感无法替代对道德行为的理性反思,无法为一种经过理性的审视与验证的、对所有的人均平等适用的普世性的道德及其约束力提供一种牢靠稳定的论证。康德尽管承认同情之感的美好,但同时也批评这一“良性的激情”是软弱的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是盲目的,在他看来,“同情不是道德行为确定的理由”39。 第二个理由在于作为情感的同情的覆盖面是有局限性的。休谟尽管强调同情作为人性的一部分构成了人的行为的强大动力,但他也承认同情的适用性仅局限于近亲。的确,我们的道德同情之感,是像一块击入水面的石头所激起的涟漪那样,沿着由内到外、由近及远的轨迹辐射的。基于人类在进化中发展出来的生物性和情感性的基本结构,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人施予同等的同情,“我们对亲近于我们的人的评价,不同于对陌生人,这是一种天然的本能”40。拥有同情感的同一个人对于不同的对象只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同情:“良心不懂得平等。……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妻子、自己的亲戚和朋友不可能不获得比他人更大的重要性。我们如果不是这样,从火中救出别人的孩子而不是自己的,则我们以后就会遭受到无法忍受的良心折磨”41。这个例子说明同情感的由近及远性是一种正常的、可以理解的现象。但是,如果换一种场景,同情伦理的局限性和有害性就明显呈现出来了。据一项全球性的关于道德的思想实验的调查,当问到是否可以用一个无辜的大胖子来堵路以阻挡压过来的电车,从而挽救轨道上五条人命时,四分之三的回答是可以,因为五条人命大于一条。但若问到,如果是用您自己的孩子来堵路呢?结果是无人同意。可见,我们的主观道德情感与普遍的理性道德之间,具有着难以低估的巨大区别。道德情感有时无法体现正确,“尽管我们或许都有这样的理性的洞见,即每个人的生命原则上都是等价的,但这只是原则上而言。事实上我们对亲近于我们的人命与并非如此的人命做出了巨大的区分”42。这个事例清楚说明了情感判断的局限性和不可靠性,绝对难以成为道德的唯一的确定基础。 第三个理由在于,同情表现了强者对弱者的非对等关系,不符合道德公正的对等性要求。我们知道,同情所展现的是一种强势的同情者与弱势的被同情者之间不对等的关系与态势,其着眼点在于单方面的强者情感的驱动力,它所提升的可能是同情者在与他人关系中的势力与威严,它所贬低和鄙视的可能是受苦受难的被同情者的尊严,在这里无法体现道德对人际间对等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从概念上讲道德是一种相互要求的宇宙”43。仅就这一点而言,尽管同情在伦理道德中具有一种重要的价值地位,“但同情……不能成为道德的基础,……因为如果那样的话相互的要求便不再属于道德了”44。另外,在现代社会,对于弱者而言最关键的在于权利与正义的伸张,而非仅仅在于对同情与关护的乞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尼采激烈地批评以同情、近爱为核心的犹太-基督教道德是由神甫煽动的奴隶道德,它所体现的只是弱者的怨恨以及神甫对他人统治的兴趣。这样一来,同情便意味着强化而非减弱世间的苦难,“因为同情与一种积极的生活感觉的强化正相反对,恰恰由此而使得消除世间的痛苦变得困难”45。所以尼采自己鼓吹一种自我肯定、抬升生命的英雄道德。 当然,历史上出现的对同情伦理的所有抨击并不能起到完全颠覆同情在伦理道德中的地位的效果。因为“同情是一种力量,一种现存的倾向,它们能够在具体的人性的和社会的关系与关联中得到实现”46。而有关道德究竟是以理性还是以情感为基础的争论,即便是到了今天也没有停歇。“我们是否依据理由来决断,抑或是依照与此相系的情感的强大来决断,这是一个我们永无能准确回答的问题。理由是明显的:我们的意识本身就无法清楚地区分情感与思想”47。这表明,直觉、感觉与理性在我们的道德决断中是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的因素。“道德感觉保障了个体的连续性,它在大部分日常生活中构成了复杂决断的唯一安全的基础”48。这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是听从我们迅捷的道德灵感。我们依照同情或反感做出的判断远快于按照道德准则”49。但当感觉与感觉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当决断单方面地倒向某些感觉而忽视了其他感觉的时候,当在复杂的社会情境面前要求我们做出巨大抉择之时,我们就需要诉诸理性的引导,需要借由理性来对感觉间的冲突进行化解和调节,需要通过对理据的审视、辩驳、反思和权衡来做出明智的道德决断。由此可见,情感与理性在伦理道德中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对立的,情感为理性决断提供了养料并构成了助力。 结束语 道德究竟是以理性还是以情感为基础,是伦理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伦理学家必须关注和回答的问题。伦理学家要从人类几千年以来的思想宝库中汲取已经、正在并且应当左右我们生活的精神养料,对之进行分析阐释,说明尽管这个世界业已高度发展并变得无比复杂,但人类仍然要有道德的导引。接着,伦理学家要从学理上论证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缘由,说明人之所以需要守德,与人既是由理性驱动,也是由情感引导的特性相关,进而从理性合作和情感驱动两个方面来厘清人类服从道德要求的动力机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家本身便是人们应当学习和效仿的道德权威。伦理学家的优势更多是在于,具备伦理学领域的专业知识,了解基本的道德价值与原则以及像自主性、人的尊严这样的伦理学核心理念的意义,善于明晰概念、辨识问题、逻辑思维、理性论证。其作用一方面类似于一个过滤器,在伦理论证中依靠理性的标准和武器来铲除混乱的、矛盾的、不合逻辑和难以说明的论据及立场。另一方面像一只罗盘,对于具体事态的是非判断、情境的道德维度的把握以及有关重大的伦理问题的决断,提供一种普遍的道德标准和致思路径,就像“罗盘并非直接标示正确的道路,而是指出了正确道路如何得以获知”50那样。伦理学家能够对不同场景中的道德行为做出论证,辨析典型事例中伦理因素的构造,帮助人们在复杂的事态中确立一个正确的前行方位,但对道德意识的呼吁和召唤,并不能直接导致对象的行为的贯彻落实,因为这最终取决于行动者自己的自由抉择。“然而就像罗盘只是帮助其使用者找到正确的道路,而无法强迫其真的去走这条正确认识到的道路那样,伦理学只是引导行为者以道德的方式来确定其意志,而无法强迫其真的去实施道德上得以认知的行为”51。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主人,为此他就必须运用自身的判断力,来决定是否接受伦理学家的建议,来对自己应当走的道路做出选择,并最终为此而承担应有的责任。这尽管对于社会意味着道德安稳感的丧失,对于个体意味着抉择风险的出现,但同时却又体现了人的从咎由自取的不成熟状态的最终摆脱,体现了人类运用自身理智的巨大勇气,体现了自由选择这一启蒙运动所推崇的最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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